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52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皇賓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皇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陳皇賓前犯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無期徒刑,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陳皇賓業於民國101 年10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無期徒刑,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查受刑人陳皇賓於86年1 月間犯懲治盜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1 款之罪,於86年11月3 日入監服刑,迄今已近15年,依00年0 月00日生效修正前舊刑法第77條第1 項規定符合假釋之要件,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永宗
法 官 李淑惠法 官 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武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