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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1 年聲字第 15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5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勝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勝源因故買贓物等貳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黃勝源因故買贓物等2 罪,經本院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永宗

法 官 鍾宗霖法 官 任森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呂素珍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