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58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卓錕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卓錕廷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卓錕廷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罪,經本院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張盛喜法 官 邱永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許信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