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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1 年聲字第 169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69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蘇正雄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蘇正雄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

一、查本件受處分人蘇正雄前犯竊盜罪3 罪,經本院於民國99年

7 月14日,以99年度上易字第553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 年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

二、受處分人蘇正雄於民國99年7 月29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迄今已滿2 年4 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性格顯見改善,認無再繼續執行強制工作處分之必要,檢具法務部101 年11月16日法矯字第10101205

510 號函、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101 年10月1 日報請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執行報告表及保安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各1份等件,聲請免其強制工作處分之繼續執行(但不聲請免其刑之執行)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 項,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永宗

法 官 李淑惠法 官 任森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呂素珍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