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9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廖軍強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廖軍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廖軍強前犯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9 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廖軍強業於民國101 年2 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
4 年1 月1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慶珍
法 官 孫啟強法 官 石家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熊惠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