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06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江宏即受處分人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江宏犯竊盜等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即受處分人江宏前犯竊盜、搶奪等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98年11月19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2 月,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 年,嗣經本院判決駁回受刑人之上訴,及最高法院判決駁回受刑人上訴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受刑人於民國99年1 月25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執行已滿2 年,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及執行其刑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及其刑之執行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6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慶珍
法 官 任森銓法 官 石家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月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