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071號聲 請 人 張存田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停止執行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張存田前對於本院99年度上更㈠字第
249 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經本院101 年度聲再字第107 號裁定駁回後,聲請人張存田已依法提出抗告,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409 條規定聲請裁定停止執行。
二、按原審法院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前,得以裁定停止執行,刑事訴訟法第409 條第1 項但書固定有明文。然本院101 年度聲再字第107 號係裁定駁回聲請人張存田對於本院99年度上更㈠字第249 號確定判決再審之聲請,本院101 年度聲再字第
107 號裁定內容並無任何待執行事項,自無停止執行之問題。是聲請人張存田以本院101 年度聲再字第107 號裁定已提起抗告,聲請裁定停止執行,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徐美麗法 官 郭玫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梁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