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122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蔡棠宇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棠宇有固定居住所及工作,且被告蔡棠宇家境困苦,獨自養育幼兒,經濟壓力極大,請求降低保證金金額准具保停止羈押,以利被告蔡棠宇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及將幼兒交由寄養家庭。
二、經查,被告蔡棠宇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偽造有價證券罪刑,經上訴後撤回而確定,並已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執行,刑期起算日自101 年7 月23日起,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附卷可稽。從而,被告蔡棠宇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徐美麗法 官 郭玫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梁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