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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1 年聲字第 118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182號聲 請 人 孫嘉佑律師被 告 陳正豪選任辯護人 孫嘉佑律師

黃俊嘉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殺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正豪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於民國(以下同)101 年5 月18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8 月18日延長羈押2 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已提起上訴,無逃亡動機,如給被告交保,被告將可親自與被害人談和解,並可在外工作獲得經濟能力,而促成和解之機會云云。

三、查:被告陳正豪涉犯刑法第271 條第1 項之殺人罪,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衡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依一般社會通念,堪認其有逃避後續法院審判及執行之可能性,而符合司法院釋字第665 號關於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1 項第3 款羈押要件之闡釋。本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權閔

法 官 吳進寶法 官 王憲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富美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