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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1 年聲字第 119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19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丕績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風化案件,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101年度執聲字第4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丕績犯妨害風化貳罪,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刑法第41條第1 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台幣一千元、二千元、三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但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又如漏未記載易科罰金,執行顯有困難者,被告及檢察官均有聲請權,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亦著有解釋,足資參照。

二、查本件受刑人張丕績因犯如附表之妨害風化等2 罪,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1 年6 月19日以101 年度聲字第862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因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茲聲請人聲請裁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核與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諭知如主文如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郭玫利法 官 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齊椿華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