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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1 年聲字第 131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311號聲 請 人即 告訴 人 胡明義被 告 陳江隆上列聲請人因誣告等案件(本院100 年度上訴字第1510號),聲請將判決書登報及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如附件。

二、聲請人因被告陳江隆犯誣告,經本院100 年度上訴字第1510號判決確定聲請登報及發還票號AA0000000 之支票等情,業於101 年8 月14日已向本院提出聲請,並經本院101 年度聲字第1308號受理在案,已於101 年9 月27日裁定,有該裁定正本附卷可查,聲請人就此部分同一事實重複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至於聲請意旨狀(三)、(四)、(五)部分,聲請人陳述無經費前往新竹地方法院開庭或陳述被害心聲,均非本院依法得以裁定而為准駁之事項,宜由聲請人另循其他途徑解決,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蕭權閔

法 官 王憲義法 官 廖建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茱宜附件聲請狀

(一)主旨: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15 條和第318 條,提出合法之聲請。

(二)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庭100 年度上訴字第1510號順股,判決陳江隆誣告和恐嚇等,因不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101台刑主六字第612 號) 主文:上訴駁回,刑訟附帶民事101 年台附字第26號判決在案,具狀請求誣告登報之。AA-0000000支票併不是單純之遺失,裁定發還贓物,謝謝。

(三)101 年度訴字第764 號. 股別:孝股(損害賠償一案) 具狀抗告中,併聲請移轉管轄權為高雄地方法院,本人身份特殊(乞丐) 無錢到新竹地方法院去申冤。

(四)101 年台上字第4135號聲請再議中,另外新竹檢察署偵辦的瀆職案件,精股:101 年度他字第1739號,應到日期為:101 年8 月15日下午4 時0 分,我去出庭。

(五)民事強制執行一點成效也沒有,101 年度司執月69418 號發文通知撤回執行,受害再受害是很無奈,黑道行徑如強盜、土匪,持槍傷人卻一手遮天,逍遙法外。

白道:濫權加上貪贓枉法等... 包庇不法,黑白兩道聯手主導欺負低收入戶,生不如死,活的簡直和稻草人一樣,有身無靈魂植物人,很痛苦。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