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36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吳明旺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明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吳明旺前犯殺害尊親屬罪,經本院判處無期徒刑,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吳明旺業於民國101 年9 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無期徒刑,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秋桃
法 官 田平安法 官 范惠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