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6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郭文貴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6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即被告郭文貴(下稱抗告人)前因藥事法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18日以101年度聲字第26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4月,經抗告人提起抗告,再經最高法院於101年6月7日以101年度台抗字第478號駁回抗告而確定,此有前揭裁定在卷可考。是前揭裁定既經最高法院駁回抗告而確定,則抗告人再行提起抗告,即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復無從補正,自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陳君杰法 官 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璽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