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9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鄭世文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鄭世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鄭世文前犯懲治盜匪等罪,分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8年2 月、9 年6 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鄭世文業於民國101 年3 月9 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12 年2 月1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秋桃
法 官 田平安法 官 范惠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