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8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蕭義凌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搶奪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蕭義凌犯搶奪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查本件受處分人蕭義凌前犯搶奪罪,經本院於民國92年7 月31日判處有期徒刑5 年6 月,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民國98年12月28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2 年3 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永宗
法 官 任森銓法 官 鍾宗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武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