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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1 年聲字第 51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1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忠良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忠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陳忠良前犯常業詐欺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9 月,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陳忠良業於民國101 年4 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1 年11月8 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

2 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永宗

法 官 任森銓法 官 鍾宗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武悅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