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77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文瑞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文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林文瑞前犯強盜而強制性交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4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林文瑞業於民國101 年
5 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3 年11月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邱永貴法 官 林水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信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