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72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許興財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興財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查本件受處分人許興財前犯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99年1 月19日判處罪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 年,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 年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民國99年3 月3 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2 年,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性格顯見改善,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飛宗
法 官 謝宏宗法 官 邱明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