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945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賴昌源上列被告因詐欺取財等罪上訴案件(即本院100 年度上訴字第67
6 號),聲請停止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因聲請人與石世宗等人買賣而訂立買賣契約,聲請人已經向台灣高雄地方法院聲請調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7 條規定,聲請停止審判。
二、按「犯罪是否成立或刑罰應否免除,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而民事已經起訴者,得於其程序終結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7 條固有明文。然查,上開停止審判事由,係以民事已經起訴者為限;茲依聲請人上開聲請意旨,應僅於民事調解程序而已,即非起訴;況所涉及之民事法律關係,本院得自行審認之,即本院無應停止審判之必要。聲請人上開聲請停止審判,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權閔
法 官 唐照明法 官 吳進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唐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