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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1 年選上訴字第 8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選上訴字第8號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柯武達選任辯護人 吳春生 律師被 告 孔春梅

陳秋月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何旭苓 律師

陳裕文 律師蘇哲萱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 年度選訴字第1 號中華民國101 年8 月1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選偵字第5、26號,移送併辦案號:同檢察署101 年度選偵字第3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柯武達係高雄市那瑪夏區區公所觀光課長兼代理主任秘書兼選務中心主任,為辦理民國101 年第8屆立法委員選舉之選務人員;被告陳秋月係該屆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候選人孔文吉之妻;被告孔春梅係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候選人孔文吉之妹。被告陳秋月、孔春梅、柯武達為求使孔文吉(其個人部分,檢察官認不知情而為不起訴處分)能順利當選「第8 屆立法委員,竟共同基於行賄之犯意聯絡,夥同另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女子及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以3 人1 組不等之組合,以「發放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候選人孔文吉競選文宣品夾帶信封袋內有新臺幣(下同)2 仟元」之明示、暗示方式,向高雄市那瑪夏區內有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投票權之人行賄,渠等至少分別有為下列行為:

㈠被告柯武達於民國100 年10月11日後3 、4 天之某日早上9

時許,帶同陳秋月、孔春梅至高雄市那瑪夏區達卡努瓦里《起訴書誤繕為達卡弩瓦里,下同》大光巷某號(即民生二村附近,詳細真實地址詳卷)選民杜瑞貴住處,由被告孔春梅、陳秋月2 人出面進入選民杜瑞貴住家內,被告柯武達則在門外等候,被告孔春梅、陳秋月2 人要求選民杜瑞貴在名冊上簽名後,發給選民杜瑞貴(另經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之處分)信封袋1 個(內含有2 仟元及包裝印有孔文吉相片之衛生紙),以此方式交付賄賂,促使有投票權之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

㈡被告孔春梅於100 年10月份中、下旬某日早上約11時許,帶

同另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女子及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至高雄市那瑪夏區達卡努瓦里大光巷某號(即民生二村附近,詳細真實地址詳卷)之選民杜正義(另經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之處分)住處,由被告孔春梅出面進入選民杜正義住家內,發放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候選人孔文吉競選宣傳單1 份予選民杜正義,並為孔文吉進行拜票。嗣被告孔春梅離開後,選民杜正義始發現前揭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候選人孔文吉競選宣傳單內夾有信封袋1 個(內含有2 仟元),始知被告孔春梅以此方式交付賄賂,促使有投票權之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

㈢被告柯武達於100 年10月中旬某日下午約6 時許,帶同被告

陳秋月、孔春梅至高雄市那瑪夏區達卡努瓦里大光巷某號(即民生二村附近,詳細真實地址詳卷)之選民顏立夫(另經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之處分)住處,由被告柯武達與顏立夫打招呼,並在顏立夫前揭住處外親自將信封袋1 個(內含有

2 仟元及包裝印有孔文吉相片之衛生紙)交給選民顏立夫。被告孔春梅、陳秋月2 人則進入選民顏立夫住家內,要求顏立夫之妻潘慧珍支持孔文吉,並要潘慧珍在紙張上簽名。渠等以此方式交付賄賂,促使有投票權之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

因認被告柯武達、孔春梅、陳秋月均涉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 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罪嫌。

二、公訴人認被告柯武達、孔春梅、陳秋月均涉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 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罪嫌,無非係以:⑴被告柯武達、孔春梅、陳秋月於調查局調查中及檢察官偵查中之供述;⑵證人杜正義、杜瑞貴、顏立夫、杜李淑鳳、潘慧珍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⑶被告孔春梅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雙向通聯紀錄及基地台位置之光碟1 片暨紙本、被告孔春梅所持用0000 000000 號行動電話之基地台位置之軌跡圖紙本2 張;⑷被告柯武達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雙向通聯紀錄及基地台位置之光碟1 片暨紙本1 份;⑸證人杜正義、杜瑞貴、顏立夫、杜李淑鳳、潘慧珍指認被告孔春梅、陳秋月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照片;⑹孔文吉選舉資金大額出入明細表1 份、社團法人(起訴書誤繕為財團法人)台灣原住民族生存發展協會100 年10月6 日原發會字第100009018號函暨各校分配名額1 份可稽等語,為其論据。

三、訊據被告柯武達、孔春梅、陳秋月均堅詞否認對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被告柯武達辯稱:我並不認識孔春梅、陳秋月,並未與孔春梅、陳秋月共同向杜正義等人賄選買票等語;被告孔春梅辯稱:我不認識柯武達,雖有幫哥哥孔文吉助選,然我係負責中部選區,我從來沒有去過那瑪夏鄉等語;被告陳秋月辯稱:我不認識柯武達,也未於起訴書所載之100年10月間前往那瑪夏鄉,如何會與柯武達、孔春梅一同向杜正義等人賄選等語。經查:

(一)證人杜正義、杜瑞貴、顏立夫、杜李淑鳳、潘慧珍均為山地原住民,具有101 年1 月14日第8 屆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之投票權,此有高雄市選舉委員會101 年2 月17日高市選一字第1010000387號函附之選舉人名冊可證(資料外附),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又證人杜正義(杜李淑鳳)、杜瑞貴、顏立夫(潘慧珍)於警詢、偵訊或原審審理時指稱:被告有交付賄款各2 仟元予我等語,惟證人杜正義、杜瑞貴、顏立夫指證被告交付賄款之時間、地點、場合並不相同,顯見證人杜瑞貴等人各自指證被告涉犯投票行賄犯行係各自獨立,彼此互不相屬,渠等係各自平行指證尚難互為補強之佐證。

(二)證人杜瑞貴於100 年12月29日下午4 時16分許檢察官偵訊時,經檢察官提示100 年10月11日愛農教會頒發1 萬元奬學金活動錄影之翻拍照片(見100 年度選他字第130 號卷《下稱選他130 號卷》第23-24 頁)後,證稱:照片中的女子(打勾處)就是11月4 日柯武達帶來的2 名女子的其中1 位等語,此有上開偵訊筆錄、偵訊筆錄譯文及翻拍照片2 張在卷可稽(見選他130 號卷第17、23-24 頁、原審卷㈡第82頁),惟按「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於案發之初,依內政部警政署發布之「警察機關實施指認犯罪嫌疑人程序要領」,經由被害人或目擊證人對於犯罪嫌疑人之指認,旨在辨別「人犯之同一性」。因此,法院針對犯罪嫌疑人於指認過程中,其程序權是否受侵害,被害人或目擊證人所為指認有無可能發生錯誤各情,進行事後審查時,參酌文獻上「門山指認法則」揭示之審查基準,應就①犯罪時,指認人見到嫌犯人之機會如何?②犯罪當時,指認人注意嫌犯人之程度如何?③指認人於指認前,對嫌犯人身高、體態等特徵描述之準確程度如何?④於嫌犯人識別程序中,指認人指認嫌犯人之確信程度如何?⑤自犯罪發生迄至進行嫌犯人指認識別程序時,其間隔時間如何?等因素為綜合審認、判斷其指認是否可靠,以定取捨。」(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3411號判決參照),又「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99點規定:「檢察官對於有必要指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案件,為期勿枉勿縱,應審慎為之,確實依照本法之規定,實施全程錄音及必要時全程錄影,並依案情之需要,以各檢察署所設置單面指認玻璃及雙向視訊系統,實地操作使用。指認前應由指認人先陳述犯罪嫌疑人之特徵,於有數人可供指認時,對於可供選擇指認之人,其外型不得有重大之差異。指認前必須告知指認人,真正之犯罪嫌疑人並不一定存在於被指認人之中,且不得有任何可能誘導之安排出現。檢察官行訊問或檢察事務官行詢問並製作指認之供述筆錄時,應要求證人將目擊經過、現場視線及犯罪嫌疑人之容貌、外型、衣著或其他明顯特徵等查證結果予以詳述,命書記官一併附記於筆錄內,以便與指認之結果進行核對查考。」,依該次訊問筆錄之記載所示,檢察官並未確實依照上開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審慎為之,其未於指認前由證人杜瑞貴先陳述犯罪嫌疑人之容貌、外型、衣著或其他明顯特徵,並命書記官一併附記於筆錄內。且依上開應行注意事項,雖未嚴格要求一定要提供數人之照片以供指認,但仍要求檢察官於指認前必須告知指認人,真正之犯罪嫌疑人並不一定存在於被指認人之中,且不得有任何可能誘導之安排出現,惟依上開訊問筆錄所示,檢察官並未對證人杜瑞貴為上開告知,亦未要求證人杜瑞貴先行陳述該2 名送錢賄選之女子之長相特徵,即直接訊問證人杜瑞貴:照片中之女子是否係送錢賄選之人,則檢察官之舉動足對證人產生暗示及誘導之作用,在已有先入為主並含具暗示、誘導性之安排下,證人杜瑞貴自然容易形成認檢察官提供之照片,即係送錢賄選之人的主觀認知及判斷。再細觀證人杜瑞貴於100 年12月29日下午2 時許檢察官偵訊時證稱:

我不知道那2 名女子是誰,我不會猜多大的年齡,不記得她們的長相等語(見選他130 號卷第14頁反面),何以於同日下午4 時16分許,檢察官提示畫面甚為模糊之翻拍照片供證人杜瑞貴指認,證人杜瑞貴竟能具體指認,顯見證人杜瑞貴於該次偵訊時所為之指認受有外在情境之污染,增加錯誤指認之風險,依上開說明,自難憑信。

(三)證人杜李淑鳳於101 年1 月4 日警詢時稱:「(現提示犯罪嫌疑人指認紀錄表予妳指認,妳所說的嫌疑人不一定在相片中,請妳指認相片中之人,是否有當初至妳家拜票之人?)我當初並沒有詳加注意,沒有辦法指認。」等語(見選他13 0號卷第120 頁),然經警員再次詢以:「現提示你先生杜瑞貴所指認之陳秋月、孔春梅等2 人相片予妳指認,是否就是當初至妳家拜票之2 名女子?」,證人杜李淑鳳始回答:「我沒有意見,經我回想,就是她們2個沒錯。‧‧‧(那妳剛才為何無法指認出?)因為我很緊張,現在想一想,就是她們沒錯」等語(見選他130 號卷第120 頁正反面),衡情證人杜李淑鳳已陳明無法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上之人是否係至其住處拜票之人後,警員竟表示其配偶杜瑞貴已指認名字為「陳秋月」、「孔春梅」之女子就是當初至其住處拜票之人,再提供其上載明被告陳秋月、孔春梅年籍資料之身分證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畫面列印資料(見選他130 卷第125 、126 頁)供證人杜李淑鳳指認,此有證人杜李淑鳳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照片可稽(見選他130 號卷第120 、122 、123 、125 、126頁),前開指認方式,顯係一對一、是非式的單一指認,與「警察機關實施指認犯罪嫌疑人程序要領」所列「應為非一對一之成列指認(選擇式指認)」之規範不符,先天上已有影響證人杜李淑鳳認知、判斷之虞;況在別無其他可供指認對象在場之情況下,警員於實施指認,甚至對證人杜李淑鳳表示其配偶已指認被告孔春梅、陳秋月即係至其住處拜票之人,此舉足使證人杜李淑鳳因前開暗示而逕予指認被告孔春梅、陳秋月即係至其住處拜票之2 名女子,是證人杜李淑鳳上開第一次所為之指認,顯係在警員不當暗示下所為,其指認結果自難採信為真。

(四)證人杜正義於101 年1 月4 日下午3 時10分許,在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局接受詢問時,自「被指認人相片一覽表」中,指認相片編號⒊之被告孔春梅係至其住處送錢賄選之人,有調查筆錄1 份在卷可按(見選他130 號卷第94頁反面),惟證人杜正義第1 次照片指認之過程,依卷內筆錄所示,調查局人員雖有提示6 張指認照片予證人杜正義指認,然經勘驗證人杜正義調查局詢問錄音結果:「‧‧‧調查員A :有沒有人跟你買票,山地原住民立委選舉期間,有沒有候選人或者其他人跟你買票?杜正義:有Y ,那個孔文吉他用信封袋塞在宣傳票給我調查員A :是孔文吉嗎?杜正義:孔文吉,只有那個,有塞在宣傳票裡面調查員B :孔文吉沒有錯啦ㄏㄛ,宣傳單杜正義:宣傳單啦調查員B :用信封袋裝的嘛對不對杜正義:對調查員A :大概在什麼時候,你把那天的情形跟我們講一下

,是誰,是誰去拿給你的杜正義:我不知道他是誰,可是他用那個宣傳票調查員B :用信封袋,宣傳單杜正義:用信封袋塞給我,剛好在家裡調查員A :是男生還是女生調查員B :你在家裡是什麼情形,當時,你敘述一下,那個

女的(29:40 )調查員A :你想一下,整個的一個過程是什麼樣調查員B :是人家過來叫門或是怎樣,外面有幾個人,是1

個男的陪她們2 個女的,另外1 個女的在外面,還是2 個女的同時跟你講話杜正義:好像是1 個女孩子,男的在外面調查員B :只有1 個女的嗎? 還是2 個女的,好像有2 個女

的吧,1 個女的在外面,是不是杜正義:對調查員B :有2 個女的1 個男的,是不是杜正義:對,後面還有啦,可是,那個是‧‧‧調查員A:大概什麼時候你記不記得杜正義:大概在11月初吧調查員A:11月初喔,正確日期你不記得了杜正義:不記得了‧‧‧調查員A:Y你知不知道這個女生是誰杜正義:都不認識ㄋㄟ‧‧‧調查員A:準備讓他指認調查員B :指認,他現在,他剛剛,你到底,沒關係,講一

下,有沒有,你在仔細看看,你再仔細看看,好不好,仔細看看,有沒有印象,沒關係,就再仔細回想看看有沒有印象,調查員B :沒關係,沒有沒有,就,這其實也不容易,你在

看看,想想杜正義:我只知道長頭髮啦調查員B: 長頭髮,那女的是長頭髮杜正義:不知道ㄋㄟ,這,不認識Y調查員B:你知道那個女的是長頭髮,長的,有像長頭髮調查員B:那個女的給你錢的樣子,是長頭髮杜正義:長頭髮啦(43:25 )調查員B :長頭髮,長頭髮,這個像不像,這2 個

長頭髮,我們跟你講杜正義:我就一直在看Y ,好像不知道那一個‧‧‧杜正義:對,印象中是長頭髮的調查員B :看起來差不多是中年嗎,還是,是年輕的還是中年

的杜正義:中年的啦調查員B :中年的調查員A :那一族調查員B :看不出來杜正義:對Y ,都講國語Y調查員A :都講國語喔杜正義:對Y調查員A :胖不胖杜正義:說胖也不會很胖Y調查員B :中等,身材中等,高不高跟你比起來高不高,還是

比你矮,中等杜正義:中等調查員B :是不是你們原住民,看起來,像不像你們原住民杜正義:應該,也是喔調查員B :也是原住民杜正義:黑黑的調查員B :漂不漂亮,黑Y ,有一點黑Y ,有一點黑Y ,比你

還黑嗎?杜正義:不會啦‧‧‧(56:36 )調查員B :他說那個長頭髮,你再想想看,這個

長頭髮當天是綁在後面,現在把它梳起來了,這個照片是梳起來了,他其實長頭髮ㄌㄟ,他是綁在後面,有辮子,長頭髮,你看看印象中是不是這一個‧‧‧(57:19 )調查員B :他說,而且這個不是很黑,這也是有

一點黑,但是有一點白,不是很黑,這個長的稍為比較,看起比較,蛤杜正義:不確定ㄋㄟ,很像ㄋㄟ調查員B :蛤,你再仔細看看,沒關係我只是跟你講,這2

個,這個臉你看好像還蠻像的,長頭髮,但是其實是這個,因為長頭髮綁在,綁在後面,他這個照片是把它梳到後面去,用辮子,那天他是長頭髮,臉型是蠻像的沒有錯,長像杜正義:這個嗎調查員B:這個臉型看起來還算不錯,還算有點漂亮啦ㄏㄛ杜正義:嗯調查員B :是不是,那天是不是看到那個女的還算有點漂亮

,不是在你們原住民來講算不錯杜正義:不清楚啦調查員A:蛤杜正義:不清楚啦調查員A:蛤(58:25)杜正義:叫他把頭髮拿下來啦調查員B:哈哈‧‧把頭髮拿下來‧‧‧調查員A:調口口卡調查員B:這個就是口卡了Y調查員A:沒有沒有這不是口卡,這個是翻攝調查員B:蛤調查員A:這個是翻攝,就是從錄影帶抓下來調查員B:錄影帶調查員A:就不是那一天有個,有一個拍錄影帶的調查員B:Y為什麼口卡沒有這個呢?這是錄影帶翻攝的喔調查員A:對Y,看起來就是錄影帶的調查員B:怎麼會沒有口卡的照片,這個就是口卡的喔調查員A :對,這個就是身分證的,請內勤科,把基本資料

給內勤科看可不可以調‧‧‧調查員A :組長,那個叫孔春梅跟陳秋月嗎,有他們基本資

料嗎,還是你給我身分證字號我請4 科去調調查員C:Y有收到錢,糟糕,誰給的不曉得調查員B:我叫他回想,調清楚調查員C:這不是調查員B :他說,沒有剛照偉明的意思應該是這個,長頭髮

,他說這個綁在後面,這個不是長頭髮調查員C:那這個不是調查員B :他說這2 號是長頭髮綁在後面,因為這個是錄影

帶翻攝下來的,叫他去調口卡調查員C:這是哪一邊的調查員B :他們在愛農教會,口卡,錄影帶翻照的,那我叫

他去調口卡,看會不會比較清楚,因為他不認識Y調查員C:查查看這個女的調查員A :Z000000000,另外1 個,孔文吉親的啦,Z00000

0000,那我去查調查員D:誰的口卡調查員B :因為現在不清楚,我現在叫他去調,這2 個到底

那一個,因為你沒講,這2 個臉型很像調查員D:那一個調查員B:這1個跟這一個,感覺很像,他說這個長頭髮,靠調查員D:頭髮沒有放嗎調查員B :頭髮沒有放下來,他這是錄影帶翻攝,看不清楚

,所以我請他去調口卡‧‧‧(01:05:10)調查員D:那2個女的照片調查員A:我請人幫我調‧‧‧調查員A:來來來你來這邊看,我等一下再印紙本給你(2:02:45)

調查員B:先看看,有沒有像這個,長頭髮調查員A:是這個嗎,還是這一個杜正義:可是那時候頭髮QQㄋㄟ調查員B :沒關係你先不要看頭髮,先想臉型,不要光看頭

髮,看臉型調查員A:這個是嗎調查員B:看這個是不是,看那2張,那2張讓你比較調查員A:這個就是這個啦調查員B:嘿杜正義:好像沒有這麼年輕ㄋㄟ調查員B:這個照片也不準啦,因為是以前的照的杜正義:反而我覺得這個比較有可能調查員B:這個臉型都差不多調查員A:好回去坐調查員B :坐坐,因為臉型都一樣啦,你如果這樣看當然會

誤會差很多,跟你講,你看看,因為這個照片喔,搞不好現在跟本人都會,因為那是年紀輕的,像你照片跟現在也是有差距,對不對,慢慢看調查員A:怎麼樣‧‧‧調查員B:就看這2個就好,看那一個比較像調查員A:這個有沒有看過杜正義:對Y調查員A:那天他有去嗎杜正義:沒有調查員A:你有沒有印象,這個你認識嗎杜正義:好像有,難怪他一直躲起來喔調查員A:什麼意思調查員B:他一直躲起來喔,你印象中有看到他躲起來杜正義:有,就是那個女孩子,好像有,比較有年紀的Y調查員A:54年次調查員B :你說有畫妝的,中年差不多,54年次是幾歲,是

46歲中年差不多調查員A:46歲了調查員B:那另外一個呢,「06」這呢?看起來比較醜調查員A:47年次,54歲了調查員B:那你說這個多少,這個是幾年次調查員A:54歲‧‧‧調查員B :你在這邊慢慢看啦,因為這個與實際上,你看看

比對看看,看看那邊在讓你比比看,其實這個,這個跟這個是同一個人,你在想想看,這個是長頭髮杜正義:我知道Y,但那時候頭髮,很像調查員A:捲捲的杜正義:嗯(2:06:51)調查員B :你現在暫時先不要看髮型,因為髮型隨時會變,

女生,你先看這個臉型,這個臉型是不是跟你那天看的那個臉型,你先暫時,不要被模糊,你看那個臉型,是不是有像,你的印象中,印象中,你現在不要模糊先看臉型,直接看這一張,把那個彩色給他看看,看看那個臉型,你現在不要看其它的,你會混掉,看那個臉型有沒有像,你再詳細看看臉型,來來過來看看這也是長頭髮的,但是髮型隨時會變,你假設這個臉型及眼神,這個可能比較年輕,這是更年輕的時候照的調查員A:這個拍2、3年有了調查員B:可能不只杜正義:如果有一點肉肉的,有點像ㄋㄟ調查員B :你先慢慢觀察,因為有時候臉型會變,而且年

紀也有關係你要看看杜正義:那眼神很像ㄋㄟ調查員B :你這樣觀察,這樣讓你看會混掉,原則上你慢慢

觀察是不是,頭髮方面,頭髮方面會隨時變,可以看那個臉型印象及那個神,人那個臉型、神(2:28:27 )杜正義:我說如果這邊肉肉,有像ㄋㄟ,對Y ,對啦調查員A :你要確定ㄋㄟ,對Y調查員B :你確定,確定啦,應該是這個沒有錯啦杜正義:嗯調查員B :好喔杜正義:嗯調查員B :原則上我們還是用各別照片,檢方的方式,他

說還要在印過來嗎調查員A :不用了啦調查員B :不用啦,直接用這種調查員A :你要直接先確定喔調查員B :OK嗎杜正義:嗯,確定,另外一個真的沒看到,他直接背對調查員A :你要確定到底是不是Y ,這個你確定不是啦ㄏ

ㄛ,你對這個完全沒印象啦ㄏㄛ杜正義:沒有,一眨眼的時間調查員B :你沒有印象嗎? 沒關係杜正義:沒有調查員B :這個是誰調查員A :陳秋月調查員B :檢方有提訴嗎?調查員A:不知道調查員B :沒印象沒關係,陳秋月你沒有印象嗎ㄏㄛ,你

沒有印象啦ㄏㄛ,剛那個彩色你要不要在看,那天,那天在外面你沒有注意,好啦,應該沒關係,你不會注意到那個調查員B :等一下讓他再,要不要看一遍,這個你確實沒

有印象,當天那個彩色那一個,沒有印象杜正義:沒有調查員B :沒有,現在這2 個有印象了ㄏㄛ,後來我們給

你 看的這個有印象了ㄏㄛ,沒有錯了ㄏㄛ,這個跟這個,現在大概就是這個跟這個,這個沒有嗎杜正義:沒有調查員B:這2個有啦ㄏㄛ,是不是,這2個有印象啦ㄏㄛ杜正義:對調查員B:另外一個沒印象的叫什麼名字調查員A:陳秋月調查員B:陳秋月,啊這個叫啥,叫孔春梅啦調查員D :陳秋月他沒印象就對了,Y 這個就是跟你講錢

的那個對不對,拿錢給你的就是他(2:15:49 )杜正義:眼眶很像,可是你不是說3 年前的照片調查員B :對啦,這不一定是最近的,我是跟你講,這個

, 就剛剛請他抓的,就是他抓抓,這個人,應該是確定他沒錯,給你看看,他是不是,印象中,應該是沒有錯嗎? 你不要去抓他頭髮,憑你的印象,直接跟他見過面,他眼神,樣子(2:16:14 )調查員D :我們在認人是看眼睛,鼻子,嘴巴,不要去看

髮型,會變的,就好像你留長頭髮誰會認得你那個意思調查員B :你要去抓那個輪廓眼神鼻子,是不是,沒關係是

就是,我們有查過,要你確認指認是不是,你就看那個眼神那個樣子確認(2:19:37)調查員D :這2 個人是一樣的,我們看就知道是一樣的,

他 的那個鼻子有沒有,鼻子是一樣的,我們的看人是這樣看的,你看的話跟我們看的不一樣,你看他的臉型胖瘦,我們看人是這樣看的,那這個人,跟這個人就不一樣了,這個人的鼻子有沒有,你剛開始看說這個鼻子跟這個鼻子就很像,就一模一樣,鼻子臉型,丫這個就是他到小學的時候有沒有,要去發那個獎助金的時候,就有差,那這個女生,應該是另外一個女生,我們看事情看東西,因為我們專業喔,有時候我們要到外面抓人,我們都是這樣看的,這個沒問題吧,柯武達,沒問題吧,柯武達,沒問題杜正義:可是在外面ㄋㄟ‧‧‧(2:24:00 )調查員D :因為這個我跟你講,到檢察官那裡還要複訊,

你知不知道,我跟你講一下,那今天我們就是說,原則上就是說,你現在就是確認這2 個,我們就把,筆錄做了沒關係,只要你坦白,看起就是沒有錯嘛,你有印象嗎,柯武達,你認識嗎,等一下檢察官,供述我會講,這個供述這是這樣確認,給你確認一下,OK啦,好不好杜正義:好調查員D :那邊問你的話,你也是照實講,就照實講就好

,OK ,因為我們在這邊已經給你確認了,等一下那邊還是會在給你複訊一次,不要讓人家認為說你,你顛倒,對不對,我是說一致啦,對不對,在我們這邊講的跟那邊講的都一樣,而且我們也查過了的確是他們2 個,所以我們才會拿這2 張給你指認,所以只是讓你來確認(2:42:02)調查員B :這也沒有什麼好緊張的,只要你照實講就好了

,我們都有去查證過,問過,因為只要你坦白供

出喔,只是要確認而已,今天只要你坦白,就像剛剛跟你說坦白供出就OK,沒問題(2:43:30)調查員A:先看這個啦,先看女生調查員B :先看女生,就是這個? ,我們剛剛給你看的,

就是他,對啦,他上面有捲捲的,仔細看他上面有捲捲的,有綁調查員A:怎麼樣調查員B:怎麼樣有沒有意見,沒意見我們就做了杜正義:喔調查員B :OK喔,沒意見我們就做了,不要再等了,就馬

上就吃飯,吃飯完大家就快一點結束就可以回去了杜正義:喔」等情,此有勘驗譯文在卷可稽(見原審卷㈡第101-1 17頁),由上開譯文內容觀之,證人杜正義一直無法確認至其住處送錢之女子究竟係何人,僅稱係「長頭髮、中年婦女、皮膚有點黑」,然證人杜正義描述該女子之長相特徵甚為平凡,並無任何排他性特徵可指,再觀之調查人員與證人杜正義之談話內容可知,調查人員向杜正義稱他們已掌握送錢之女子係孔春梅,他們僅係要杜正義確定,足徵證人杜正義於調查局詢問時指認被告孔春梅係送錢賄選之人,係受到調查人員不當之暗示、誘導所致,則證人杜正義之記憶已遭污染,其於調查局詢問時之指認不足採信。

(五)證人顏立夫於101 年1 月4 日偵訊時,固曾指認所謂「孔春梅」之女子即係向賄選之人(見選他130 號卷第131 頁),依該筆錄記載,檢察官係請顏立夫為單一指認,且未由顏立夫先陳述嫌疑人之特徵,依前開說明,其指認過程已有疏漏。

(六)證人潘慧珍於101 年1 月4 日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甲仙分駐所接受詢問時,自「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中,指認相片編號⒉⒍之人即係至其住處送錢賄選之人,有調查筆錄1 份在卷可按(見選他130 號卷第145 頁反面),證人潘慧珍第1 次照片指認之過程,依卷內筆錄所示,詢問之警員雖有提示6 張照片予證人潘慧珍指認,然經原審於101 年5 月16日勘驗證人潘慧珍警詢錄音結果:「‧‧‧(31:03)

B 調查員:(出示照片)這個你有沒有看過,那天有沒有去

你家、這個跟這個?潘慧珍:(停約20秒) 好像是他吧,有的是認識的B調查員:另外一個就是他嘛潘慧珍:對B調查員:這個對嘛潘慧珍:嗯,對,這個對。

(31:57)B調查員:還有這個有戴眼鏡的潘慧珍:戴眼鏡,我看的是沒有戴眼鏡的B調查員:你看的沒有戴眼鏡的,就是這個(潘:對),這個就

是他嘛(潘:嗯)、就是他、對嘛潘慧珍:(未答)B調查員:這個就是他啦潘慧珍:(未答)B調查員:就是他啦,對吧潘慧珍:哦~(32:50 )

B 調查員:那天他沒有戴眼鏡去嘛、就是他嘛、這一張嘛潘慧珍:嗯,對,沒有戴眼鏡‧‧‧(37:20 )

A 調查員:所以今天找你們,其實你們不是第1 次,你講的

很多人已經都來過了,所以剛剛那個學長才會一直跟你講,一定要實在的,不要人家講的跟你講的,其實差距很大,人家就會認為你說謊,因為已經很多人都來這裡做過筆錄了,才會一直跟你苦口婆心講說不要跟人家,或者說已忘記或怎麼樣,因為能夠會去找你,你們一個村落那麼多人,會去只單單找你不會是沒有原因的,一定就是有證據,他也有到你家,或是你有去參加這個,我們都有掌握這些資料才會去找你,不然你們村落那麼多人,不可能只找你,不可能Y ,對不對(潘慧珍在調查員詢問過程中似乎想發言,但調查員一直陳述自己的意見,潘慧珍因而未能講話。)‧‧‧(1:11:00)

B 調查員:那天發放1 萬塊的現場,這2 個女的有沒有說拜

託拜託支持潘慧珍:他們沒有上台講‧‧‧(1:21:59 )

A 調查員:柯武達,那天帶著孔文吉他的助選員,帶著孔文

吉那2 個女的到你家拜票的時候,那是那時候的事情潘慧珍:就是領1 萬塊以後

A 調查員:領1 萬塊之後,大概是什麼時候B調查員:大概隔幾天嘛厚潘慧珍:對‧‧‧A調查員:柯武達帶著2個女的嗎潘慧珍:是2個女的,但柯武達是沒有‧‧‧A調查員:孔文吉那2個女的有沒有穿輔選的背心潘慧珍:沒有A調查員:有沒有穿制服,中年女子嗎(1:28:00 )潘慧珍:沒,對中年女子,有1 個比較年輕我不認識

A 調查員:2 個都是中年女子嗎? 還是一個比較年輕,一個

比較年長潘慧珍:對A調查員:2 名婦女B調查員:這樣就好了,給她認照片就好潘慧珍:嗯‧‧‧A調查員:那他們有跟你們聊很久嗎,那2個女的潘慧珍:沒有,一下而已,簽完名就走了‧‧‧(1:39:40 )

A 調查員:提示這幾個,那2 個婦女麻煩請你指認一下,編

號B調查員:認出來你在底下簽名(1:39:59)潘慧珍:他那天去沒有戴眼鏡(某一調查員接聽電話,後來接聽電話的聲音漸漸遠去,詢問中斷約1 分鐘)A調查員:哪2個B調查員:2號跟6號啦B調查員:來,這裡另外五份妳再順便簽,這個兩面的(1:42:23)A調查員:你說編號6那天沒有戴眼鏡潘慧珍:對B調查員:難怪認半天A調查員:這2個你認識,名字你認識嗎潘慧珍:不認識」等情,有原審勘驗筆錄及檢察官不爭執之辯護人勘驗譯文在卷可憑(見原審卷㈢第37-39 頁、原審卷㈡第141-150 頁),由上開勘驗結果可知,證人潘慧珍所為第1 次指認之程序,警方在證人潘慧珍未能具體描述嫌疑人特徵前,即提供選他130 號卷第148 、149 頁之照片讓證人潘慧珍指認,而證人潘慧珍一直無法確認至其住處送錢之女子究竟係何人,僅稱係「該女子當天沒有戴眼鏡」,再觀之警員與證人潘慧珍之談話內容可知,警員顯然係要求證人潘慧珍指認編號⒉及⒍照片之女子是否即係送錢賄選之人,是前開指認方式,顯係一對一、是非式的單一指認,與「警察機關實施指認犯罪嫌疑人程序要領」所列「應為非一對一之成列指認(選擇式指認)」之規範不符,先天上已有影響證人潘慧珍認知、判斷之虞,而在別無其他可供指認對象在場之情況下,警員於實施指認前不但未提醒證人潘慧珍「犯罪嫌疑人並不一定係被指認人」,甚至已證人潘慧珍暗示編號⒉及⒍照片之女子即係送錢賄選之人,其做法更無異於誘導證人潘慧珍指認被告為犯罪嫌疑人,足見證人潘慧珍於警詢時所為指認,其程序上存有諸多明顯違背指認規則而可能誤導之情事,指認之本身亦不精確,自不能採信。

(七)又證人杜瑞貴、杜李淑鳳、杜正義、顏立夫、潘慧珍於10

1 年1 月4 日、1 月5 日檢察官偵訊時,固曾分別指認檢察官所謂「陳秋月」、「孔春梅」之女子即係至其等住處送錢賄選之人(見選他130 號卷第104 、111 、99、153、131 、136 頁),然觀諸其等偵訊筆錄之記載,檢察官於命證人杜瑞貴、杜李淑鳳、杜正義、顏立夫、潘慧珍指認前,並未要求證人杜瑞貴、杜李淑鳳、杜正義、顏立夫、潘慧珍對犯罪嫌疑人之面貌或身形特徵為任何具體之描述,亦未以「選擇式」真人列隊之方式供其指認,即提示其所謂「孔春梅」、「陳秋月」之照片供證人杜瑞貴、杜李淑鳳、杜正義、顏立夫、潘慧珍指認,並表明該2名 女子一個叫「陳秋月」、一個叫「孔春梅」,可知前開指認程序係採一對一提示單一照片之方式,與上開法務部所定之需以多數真人列隊或多數相片確實踐行指認程序之規定並不相符,亦有瑕疵。且檢察官係以「『陳秋月』、『孔春梅』是當天送錢去你家的女子嗎?」之方式詢問證人杜瑞貴、杜李淑鳳、杜正義、顏立夫、潘慧珍,證人杜瑞貴、杜李淑鳳、杜正義、顏立夫、潘慧珍在無可選擇比較情況下,衡情僅就指認對象為「是」或「不是」做答覆,其誤認可能性較高。況證人杜瑞貴、杜李淑鳳、杜正義、顏立夫、潘慧珍指認照片前,既因檢察官已直接點名是否「陳秋月」、「孔春梅」至伊等住處送錢賄選,證人易受單一指認之誤導,難免有利益衡量或先入為主,主觀上認定檢察官提供之人即為向其賄選之人,而作不利於被指認人之指認,其等於檢察官之指認難認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況證人杜瑞貴於100 年12月29日下午2 時許第一次偵訊時,證述不記得向其賄選之女子之長相,嗣又指認所謂「陳秋月」、「孔春梅」相片為向其賄選之人,前後仍有出入,亦非無誤導可能,其指認之正確性或憑信性,即非無疑。是證人杜瑞貴、杜李淑鳳、杜正義、顏立夫、潘慧珍於

101 年1 月4 日或1 月5 日檢察官偵訊時之指認,過程既有瑕疵,可能形成之記憶污染或判斷誤導,難謂已排除而無誤認之虞,自不能據此有瑕疵之指認,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八)證人杜瑞貴、杜李淑鳳、顏立夫、潘慧珍、杜正義分別於

101 年1 月12日、1 月18日偵訊時,雖均再當庭指認被告孔春梅、陳秋月為送錢賄選之人,然由該2 日偵訊筆錄內容以觀,證人杜瑞貴、杜李淑鳳、顏立夫、潘慧珍、杜正義係經由偵訊室單鏡逕行指認被告孔春梅、陳秋月,檢察官並未依循「指認前由指認人先陳述犯罪嫌疑人之特徵」、「於有數人可供指認時,對於可供選擇指認之人,其外型不得有重大之差異」、「指認前必須告知指認人,真正之犯罪嫌疑人並不一定存在於被指認人之中」、「檢察官行訊問或檢察事務官行詢問並製作指認之供述筆錄時,應要求證人將目擊經過、現場視線及犯罪嫌疑人之容貌、外型、衣著或其他明顯特徵等查證結果予以詳述,命書記官一併附記於筆錄內,以便與指認之結果進行核對查考」等規定辦理,是該2 日偵查指認程序,既未經指認人於指認前先陳述嫌疑人特徵,且係一對一當庭及單一相片之指認,已有誤導之情事,顯與刑事案件指認注意事項規定大相逕庭,是證人杜瑞貴、杜李淑鳳、顏立夫、潘慧珍、杜正義該次之指認,亦均無從審認具有可信性,自皆非屬正確之指認,均不得作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

(九)又對於犯罪嫌疑人之指認,除有特別情事外,其正確與否,固取決於第一次之指認;多次重覆指認(同一指認人再次之指認)因易將原始印象與初次指認之印象混雜重疊,致失去指認之真諦,難認有何證據之價值。雖證人杜瑞貴、杜李淑鳳、顏立夫、杜正義於原審審理時,再度指認被告孔春梅、陳秋月為向等人賄選之人,此無非重複其等於警詢、調查局或偵查時所為「單一指認」之過程而已,是不能以其等於原審重複指認過程為據,逕認其等於警詢、調查局或偵訊中所為違法指認之程序瑕疵業已治癒,而以之為不利於被告孔春梅、陳秋月之之認定。況證人等人雖均指稱卷附「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上」編號⒉之人係孔春梅云云,然證人陳雅卉於原審101 年5 月30日審理時證稱:「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編號2 照片之人係我本人,並非孔春梅等語(見原審卷㈢第203 頁),且比對「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編號2 照片之人,與被告孔春梅身分證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2 份照片中之人並非同一人,則證人杜瑞貴等人指認「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上相片編號⒉之人係被告孔春梅,顯係誤認。檢察官上訴意旨認陳雅卉是孔文吉國會辦公室密切相關之人且不無涉案之可能,故其證述顯然有疑(見本院卷第8 頁反面),惟陳雅卉係對選他字130 號第108 頁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及同卷第275 、276 頁愛農教會教會現場照片中之人為何人為證述(見原審卷㈢203 頁),而照片指認乃係就現存客觀存在之證物表示意見,並不涉及主觀意見之表達,指認時,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在場,證人衡情不可能為虛偽陳述,檢察官於交互詰問完畢後對陳雅卉之證述僅陳稱於論告時表示意見(見原審卷㈢第209 頁),惟其論告時並未指摘相片中之人非陳雅卉(見原審卷㈣第102-10 3頁),故檢察官上開上訴意旨即非可採。

(十)證人杜瑞貴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時雖證稱:100 年10月間某日,那瑪夏區公所主任秘書柯武達帶2 名女子到我家,柯武達在門口沒有進門,由該2 名女子進入我家客廳,當場交我一個白色信封袋,當柯武達及該2名 女子離開後,我打開信封袋,發現裡面裝有2 千元及立法委員候選人孔文吉的競選文宣;當時我太太杜李淑鳳有在家;我與柯武達不認識,但我知道他是那瑪夏區公所的主任秘書(見選他130 號卷第9 、15、17、104- 105、128 頁、原審卷㈢第86-101頁),惟該證人杜瑞貴於101 年1 月4 日上午10時23分許偵訊時證稱(陳述內容以原審101 年4 月27日勘驗筆錄為主):「(你看到柯武達在外面是不是? )就是看起來好像柯武達,很像,但是沒有確定好像我夢中‧‧‧夢到的,夢到他,好像是他,就是他。(你在說什麼,你講清楚一點,到底你有沒有看到柯武達。)就是有在外面,我一想就是好像是他的影子這樣。」(見原審卷㈡第62頁)、於是日下午3 時10分偵訊時證稱(陳述內容以原審101 年4 月27日勘驗筆錄為主)光碟結果:「‧‧‧(那時候柯武達在哪裡? )我看去了他就一下子就在外面。走路(你有看到柯武達在外面是不是? )對,是影子還不曉得,是影子還是人,看到鬼還是怎麼樣。」(見原審卷㈡第57頁),證述前後不一、互相矛盾,衡情證人杜瑞貴自承伊知道被告柯武達係那瑪夏區公所主任秘書,則其對於被告柯武達之長相自然知之甚詳,然其於檢察官問及是否有看到柯武達時,竟稱「看到鬼」、「夢中夢到他」等囈語,則被告究竟有無於證人杜瑞貴所指之時間,與

2 名女子前往杜瑞貴家中賄選,已非疑義。另證人即杜瑞貴之妻杜李淑鳳於101 年1 月4 日警詢時稱:我沒有看到柯武達是否有在屋外,當時我都在家裡,沒有去外面(見選他13 0號卷第119 頁反面)、於是日偵訊時證稱(陳述內容以原審101 年4 月27日勘驗筆錄為主,當次偵訊係由杜瑞貴擔任通譯):「(妳認識柯武達嗎? )不認識。(不認識是不是,不認識。妳有沒有看到有兩名女子到妳家中送一個信封袋,裡面有2000塊跟孔文吉照片的衛生紙給妳先生杜瑞貴,有沒有這件事情? 來,翻譯,翻譯給她聽。【杜瑞貴:有】有。(有這件事情是不是? 有這件事情。裡面有2000元,有這件事,確定嘛。當時信封袋內裝什麼東西? )【杜瑞貴:要說有衛生紙】衛生紙(衛生紙,什麼衛生紙? 上面有誰的照片? 薄的衛生紙,然後上面有誰的照片? )【杜瑞貴:孔文吉】孔文吉‧‧‧(妳知道這2000元是要做什麼用的嗎? )【杜瑞貴:說不知道】不知道。‧‧‧(當時妳有看到柯武達嗎? )沒有看到。(妳沒有看到柯武達。當時有看到柯武達嗎? 妳說沒有看到嘛,為什麼沒有看到? 為什麼妳沒有看到。)【杜瑞貴以布農族與稱:要說我沒有去外面】我沒有去外面」(見原審卷㈡第44-50 頁),證人杜李淑鳳已證述其並沒有看到柯武達有至其住處,況觀諸上開偵訊內容,證人杜李淑鳳均係依照杜瑞貴之指示答話,則其回答內容顯有受杜瑞貴誘導之情,顯不可採,自無足以據為被告柯武達有向證人杜瑞貴行賄買票之補強證據。則證人杜瑞貴所為指證,並無確切補強證據足資證明其與事實相符。

()證人顏立夫雖於偵訊及原審審理時證稱:100 年10月中旬

某日傍晚,柯武達帶2 名女子到我家,他們交1 個信封袋給我,信封袋內有2 千元及孔文吉照片的衛生紙,柯武達等人來我家時,我太太潘慧珍在廚房裡做事(見選他130號卷第131 、215 頁、選偵35號卷第52-55 頁、原審卷㈢第119-127 頁)。惟證人顏立夫之指述是否與事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亦即需有補強證據,始能採為論處被告罪刑之依據,縱使證人顏立夫分別於偵訊及原審審理時到庭作證,亦僅屬同一證人為2 次重覆之陳述而已,仍為一個證據,不得以同一證人之先後證言,互為補強證據。再者,證人即顏立夫之妻潘慧珍於101 年1 月4 日調查局詢問時雖證稱:我有看到被告柯武達帶2 名女子至我住處送錢賄選等語(見選他130 號卷第145 頁反面),然證人潘慧珍於101 年1 月4 日下午7 時50分許偵訊時證稱(陳述內容以原審101 年5 月16日勘驗筆錄為主:「(妳有看到柯武達嗎?)柯武達就在外面,就‧‧‧人家說有啊,可是我沒有看到。」(見原審卷㈢第39頁)、其於原審101 年

5 月30日審理時證稱:(妳是否知道100 年10月、11月間,妳先生顏立夫有無收到立委候選人或其樁腳、助理等相關人員所送贈送之金錢?)沒有。(妳所謂『沒有』之意思係指沒有此事,抑或妳不知道此事?)我不知道。(為何妳之前曾向檢察官表示有人將裝有現金與衛生紙之信封袋交給妳先生顏立夫?)我是聽檢察官說用丟的,丟在我家走廊上。(妳意思係指是檢察官告訴妳有人將裝有現金與衛生紙之信封袋丟在妳家走廊上?)對,我就在想我家落地窗是透明的,我經過有看到人這樣子丟,檢察官就問我有沒有看到人,我說沒有,是有人拿給我簽名,她們走了就把一個包包丟在走廊。(為何妳之前曾向檢察官表示被告柯武達有帶兩名女子到妳家將信封袋交給妳先生顏立夫?)那個時段是暗的,所以我不知道是否有這些人。‧‧‧(顏立夫是否曾告訴妳有一男、兩女到妳家送錢?)沒有。‧‧‧(妳剛稱有人將包包丟在妳家門口,是否如此?)對。(妳有無看清楚包包係何人所丟?)沒有看清楚,我只知道是女孩子。‧‧‧(當時妳有看到幾人將包包丟在門口?)就是2 個人。(妳所稱『2 個人』當中有無男性?)不曉得,因為蠻暗的。」等語(見原審卷㈢第128-134 頁),證人潘慧珍之證述前後不一、互相矛盾,有重大之不同,實難以其證述作為被告柯武達有向證人頻立夫行賄買票之補強證據。

()本案雖有扣得證人杜瑞貴、杜正義、顏立夫交出之現金各2,000 元,然按通用貨幣係種類之物,即每張新臺幣仟元紙鈔,除其上編號不同外,其外觀、形式、特徵等均相同,在未確定其上所編印之具體號碼前,乃非特定之物,尚不得單以扣案之現金共6 千元,係證人杜瑞貴、杜正義、顏立夫所提出,即遽以推認係被告孔春梅、陳秋月所交付。況依證人杜瑞貴、杜正義、顏立夫所證述,被告孔春梅、陳秋月賄款2,000 元交給伊等後,伊等已將2 千元花用殆盡等語(見選他130 號卷第9 、94、99、131 頁),此外復無其他任何補強證據,足以佐證證人杜瑞貴、杜正義、顏立夫所交出之現金各2,000 元係被告孔春梅、陳秋月所交付,準此,本件證人杜瑞貴、杜正義、顏立夫分別提出之2,000 元現金,即不得做為被告柯武達帶同被告孔春梅、陳秋月向證人杜瑞貴、杜正義、顏立夫行賄買票之證據。

()被告陳秋月持用之0000000000號及孔春梅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基地台位置,於100 年10月中、下旬顯示在高雄市那瑪夏區之雙向通聯紀錄及該紀錄所載之基地台位置等資料(見原審卷㈠第86-88 頁)觀察,被告陳秋月僅於101 年1 月6 日有到高雄市那瑪夏地區,對於起訴書所載之100 年10月中、下旬則無資料,是被告陳秋月辯稱於100 年10月中、下旬未到過高雄市那瑪夏區,應堪採信;被告孔春梅亦僅於100 年10月22、23日有在高雄市那瑪夏地區基地台之通聯記錄,該100 年10月22、23日之時段,被告孔春梅亦同時有在嘉義縣阿里山鄉茶山村地區基地台之通聯記錄(見原審卷㈠第88頁)。被告孔春梅辯稱:100 年10月22、23日我是去嘉義縣阿里山鄉茶山村,茶山地區之通聯也在那瑪夏基地台含蓋範圍內,但當時茶山地區與那瑪夏間之道路因雨季沖毀不通,我未曾去過那瑪夏地區等語,查,100 年10月22、23日被告孔春梅通聯之基地台也有在嘉義縣阿里山鄉茶山村地區之基地台者,有前述通聯記錄可稽(見原審卷㈠第88頁),又那瑪夏地區之基地台之電波範圍有含蓋嘉義縣阿里山鄉茶山地區,此有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客戶服務處第一作業中心101 年

3 月21日信客一(一)警密(101 )字第116 號函送之電信電波發射範圍圖,及同公司行動通信分公司101 年4 月11日行維三字第1010000160號函可稽(見原審卷㈠第15 3、154 頁、原審卷㈡第27、28頁),又嘉義縣阿里山鄉茶山村地與高雄市那瑪夏地區,二地均屬山區,二地相隔約20公里,且當時雨季剛過,道路因夏天下雨沖毀,於10 0年11月2 日才修護完工,此有嘉義縣政府以100 年10月7日府建道工字第100017675 號函請嘉義縣阿里山鄉公所先行委託契約廠商辦理搶修,及嘉義縣阿里山鄉公所編號4搶通派工單可憑(見原審卷㈣第138 至第141 頁),是被告孔春梅辯稱:100 年10月22、23日我是去嘉義縣阿里山鄉茶山村,100 年10月間未去高雄市那瑪夏地區等語,亦堪採信。

()又檢察官所舉被告孔春梅、柯武達持用之行動電話通聯紀錄、基地台位置,也僅能證明被告孔春梅、柯武達持用之行動電話於100 年10、11月間各自通聯狀況之客觀事實,不足以作為證明被告等人確有賄選之證據;另孔文吉選舉資金大額出入明細表1 份、台灣原住民族生存發展協會10

0 年10月6 日原發會字第100009018 號函暨各校分配名額

1 份,僅能證明孔文吉所有資金之出入情形,及台灣原住民族生存發展協會曾發給莫拉克颱風災區原住民學童奬助金,亦無從作為被告人是否涉及賄選之憑據。

綜上所述,因高雄市調查處所列印被告陳秋月、孔春梅所通聯基地台位於高雄市那瑪夏區部分顯示,被告陳秋月亦僅於

101 年1 月6 日有到高雄市那瑪夏地區(見原審卷㈠第86、87頁),對於起訴書所載之100 年10月中、下旬則無資料,被告孔春梅亦僅於100 年10月22、23日2 天有在高雄市那瑪夏地區基地台之通聯記錄(見原審一卷第88頁),惟同時被告孔春梅之通聯記錄也有在嘉義縣阿里山鄉茶山村地區之基地台者,此有前述通聯記錄可稽(見原審一卷第88頁),又那瑪夏地區之基地台之電波範圍有含蓋嘉義縣阿里山鄉茶山地區,又嘉義縣阿里山鄉茶山村地與高雄市那瑪夏地區,二地均屬山區,二地相隔約20公里,且當時雨季剛過,道路因夏天下雨沖毀,於100 年11月2 日才修護完工,是依上通聯記錄資料推論,被告陳秋月辯稱於100 年10月中、下旬未到過高雄市那瑪夏區,被告孔春梅辯稱:100 年10月22、23日我是去嘉義縣阿里山鄉茶山村,我未曾去過高雄市那瑪夏地區等語,均堪採信。又證人杜瑞貴、杜李淑鳳、顏立夫、潘慧珍、杜正義等人指認被告陳秋月、孔春梅,亦有指認不符合所訂規則,及前後指認陳述不符等瑕疵,另依前開錄音譯文資料,警調人員亦有誘導之嫌,已如前述,且各該証人之指認亦無直接之旁証補強以資佐証,均尚難遽信,此外復查無其他確切証据証明被告柯武達有帶同被告陳秋月、孔春梅向選民賄選買票之犯罪情事,其等犯罪均屬不能証明。

四、原審以不能証明被告柯武達、陳秋月、孔春梅犯罪,依法諭知無罪,核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莊榮松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徐美麗法 官 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不得上訴。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須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之規定始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齊椿華附錄: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規定: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 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 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 判決違背判例。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至第379 條、第393 條第1 款之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