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醫上訴字第1號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政君
林文傑楊永裕共 同選任辯護人 王伊忱律師
鄭美玲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業務過失致死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醫訴字第7號,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477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乙○○部分撤銷。
乙○○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其餘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乙○○為址設高雄市○○區○○○路○○○ 號之健新醫院婦產科專科醫師,為從事業務之人。陳麗雯因多年不孕,且有脅迫性流產現象,於民國89年開始即由乙○○診治,之後即陸續接受其建議作試管嬰兒療程,94年10月9日作第3次試管嬰兒取卵,94年10月12日為陳麗雯植入4 個胚胎,並辦理住院。乙○○依婦產科醫師之專業技術及訓練,本應注意陳麗雯係進行試管嬰兒手術,且植入4 個胚胎,有多胞胎之可能,除子宮內著床外,亦有子宮外孕之可能,而陰道超音波是檢查是否有子宮外孕最簡便有效方式,且無不能注意情事,竟疏未注意,於94年10月24日時抽血檢驗出陳麗雯懷孕後,明知陳麗雯於住院期間即有淡褐色分泌物流出、腹脹痛感,且於10月25日、26日仍有淡褐色分泌物流出,於94年10月26日陳麗雯辦理出院後,同年月31日回診,於以腹部超音波檢查確認子宮內有胚囊0.87公分x1.07 公分之同時,未以陰道超音波檢查確認陳麗雯是否有子宮外孕情形。陳麗雯於94年11月5 日發現陰道出血,乃於是日晚上23時55分前往健新醫院急診,並由大夜班急診醫師丁○○(經本院另為無罪諭知,詳如下述)診治,丁○○以腹部超音波對陳麗雯檢查,發現陳麗雯子宮內有胚囊1.9公分(起訴書誤載為1.3公分*2.3公分),胚囊著床處有少量有出血現象,即囑以肌肉注射黃體素(每日100MG)、口服動情激素(每日3MG),陳麗雯於翌
(6)日上午2 時5分許即不再出血,上午7時30分許狀況好轉未有不適即行返家。陳麗雯返家後陰道又斷斷續續出血,其夫徐晉元即電話聯絡該院生殖中心之丙○○請其與主治醫師乙○○聯繫看診陳麗雯之狀況,94年11月7日上午9時許,陳麗雯因陰道出血再度前往健新醫院就診,因乙○○於11月4日出國需至8 日始返國,乃由當時正在門診看診之非人工生殖專科之甲○○醫師(經本院另為無罪諭知,詳如下述)診治,乙○○由該院人工生殖中心丙○○處得知陳麗雯狀況後,明知陳麗雯已多次實施人工生殖,且本次植入4 個胚胎,除於上開住院期間已有淡褐色分泌物流出、腹脹痛感外,出院返家後仍陸續有陰道出血之症狀,應密切追蹤有無子宮外孕之可能,惟其僅請丙○○轉知為陳麗雯辦理住院,未與甲○○醫師溝通或提醒有無子宮外孕之可能而實施必要之陰道超音波檢查。陳麗雯於11月7 日住院期間,甲○○為其實施腹部超音波檢查,確認陳麗雯子宮內胚囊為1.3公分X2.34公分,並囑以施打黃體素、抗凝血劑(Heparin)、雌激素、阿斯匹靈、軟便劑等。陳麗雯因陰道出血狀況持續,乙○○於94年11月8日晚上返國後,即於9日上午9 時10分查房時囑以對陳麗雯進行超音波檢查,同日9 時30分許,乙○○對陳麗雯實施腹部超音波檢查時,未發現子宮內胚胎心跳,乃對其實施陰道超音波檢查,於9 時40分進行陰道超音波檢查之際,陳麗雯出現呼吸淺快、抽搐似癲癇發作、且牙關緊閉、有大小便失禁、冒冷汗之情形,並失去意識,上午9 時45分許,陳麗雯略微恢復意識、無抽搐,之後接續有解便意、腰酸、胃痛、冒冷汗等情,同日上午10時30分許,再次失去意識。乙○○進行急救、電擊、施打強心針均無效後,乃建議送財團法人高雄醫學院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以下簡稱高醫)急救,陳麗雯於該日上午11時4 分許抵達高醫,惟到院前已因左側輸卵管異位妊娠破裂而形成骨盆腔內有200 公撮血塊,伴隨有少量硬腦膜下出血引起的癲癇,致休克死亡。經徐晉元即陳麗雯丈夫請求繼續急救,因急救無效而於該日15時30分許放棄急救。
二、案經徐晉元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壹、有罪部分(即被告乙○○部分)
一、證據能力:㈠按「現行刑事訴訟法關於『鑑定』之規定,除選任自然人充
當鑑定人外,另設有囑託機關鑑定制度。依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百零八條之規定,不論鑑定人或鑑定機關、團體,固均應由法院、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視具體個案之需要而為選任、囑託,並依第二百零六條之規定,提出言詞或書面報告,始符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所定得作為證據之『法律有規定』之情形。否則所為之鑑定,仍屬傳聞證據。」此有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臺上字第二八六0號判決要旨可憑。本案下述所使用之法務部法醫研究所94年12月12日法醫理字第0940005056號函暨所附94年12月1日(94)醫鑑字第2039號鑑定書(見相驗卷第37-45頁)、95年11月24日法醫理字第0950004964號函(見他一卷第98-99頁)、96年6月23日法醫理字第0960002475號函(見他一卷第126-127頁)、98年4月22日法醫理字第0980001599號函(見偵卷第54-59頁),為檢察官視具體個案之需要而囑託機關鑑定,鑑定機關法務部法醫研究所並提出書面報告及意見,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198 條、第206條、第208條之規定,依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有證據能力。
㈡按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及從事業務之
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第1、2 款定有明文。本案下述所使用之: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11月17日、94年12月21日相驗屍體證明書(見相驗卷第9、48頁)、94年12月6日法醫驗斷書(見相驗卷第19-28頁),係檢驗員、法醫師等公務員依其等所見在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1 款之規定,有證據能力。⑵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8年4 月16日高醫附行字第0980001261號函暨附件陳麗雯94年11月9 日之緊急生化檢驗報告、一般血液檢驗報告、血液學檢驗報告(見偵卷第19-25頁),係屬從事業務之人於通常業務過程所為之紀錄文書,無預見日後可能會被提供作為證據之偽造動機,且查無其他顯然不可信之情況,依上揭條文規定,得作為證據。
㈢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
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本院所引用之下列書面或言詞傳聞證據,除前述被告乙○○及其辯護人有爭執外,其餘均經檢察官、被告乙○○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表示對上開證據之證據能力不爭執、或沒有意見,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一第57頁、原審審醫訴卷第38、47-49頁、原審卷一第52頁),且均未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查無其他不法之情狀,足認為得為本案之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乙○○否認有何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犯行,辯稱:被害人陳麗雯於94年10月12日植入胚胎,在94年10月24日採樣人類絨毛β-HCG值,94年10月26日再作一次β-HCG值,β-HCG值增加到1.5 倍以上,在不孕症的治療上顯示有正常的妊娠現象,隔一個禮拜以後我們有照超音波發現子宮內有正常的妊娠胚囊,在此期間病人只有少量的陰道出血,而且沒有合併有腹痛,附屬器腫大或腹膜刺激等現象,所以以保守性的醫療來做,一般都是以超音波來追蹤,不會如同起訴書所指冒著流產的風險進行侵襲性的檢查,如作直腸子宮間凹穿刺術和骨盆腔內診,因為這些不必要的檢查,可能會造成流產;理學檢查是從英文PHYSICAL EXAMINATION,一般在婦產科指的是內診,就是戴上手套伸入陰道內進行子宮及子宮旁體的觸診,另外壹支手放在肚子上,透過手接觸的感覺,是一種壓迫性及侵犯性的檢查,所以對於有正常懷孕的婦女,尤其有脅迫性流產的,在醫療行為上很少採取這樣的檢查,一般在早期懷孕的時候一般是抽取β-HCG值參考,懷孕五週的時候一般都是以腹部超音波作檢查。一般在醫療常規上對於子宮外孕的檢查都是以超音波來進行,已經很少用理學檢查的方式來檢查子宮外孕;另從高雄長庚醫院鑑定、洪純隆教授解釋神經方面病變,認為是動脈瘤造成,及簡婉儀醫師解釋子宮外孕的變化,均足認醫生所作處置都是婦產科課本上所教導應該做的行為;我94年11月4日出國,8日晚上回國,9 日早上就到病房查看被害人,並要求到診間作進一步檢查,先是使用腹部超音波,後來請被害人到另一診間用陰道超音波來確定當時狀況,操作期間被害人突然抽慉,意識不是很清楚,我與告訴人商量可能是內科神經症狀,跟婦科沒有關係,建議轉診至高醫,我沒有過失云云。經查:
(一)被告乙○○、甲○○、丁○○三人均為健新醫院婦產科專科醫師,被害人因多年不孕而接受試管嬰兒療程,於94年10月9日對被害人取卵,同年月12日由乙○○進行胚胎移植(ET),植入4個胚胎,至同年10月24日採樣檢驗血清β-HCG值(β-人類絨毛膜激素測定)確認子宮內懷孕,並診斷為先兆性流產(Threatened abo rtion,又稱脅迫性流產),期間開立抗凝血劑、黃體素、雌激素等藥物治療,於同年10月26日出院,同年10月31日被害人回診由被告乙○○以腹部超音波檢查,被害人子宮內胚囊約為0.87X1.07公分。同年11月5日,被害人因陰道點狀性出血,前往健新醫院急診,由輪值急診之醫師丁○○負責診治(乙○○已於同年11月4日出國,同年月8日回國),經丁○○使用超音波檢查,子宮內有1.9公分胚囊(檢察官起訴書誤載為1.3×2.3公分),診斷結果為先兆性流產,施以黃體素、雌激素治療,同年11月6 日凌晨2時5分觀察陰道已無出血,上午7 時30分出院。被害人復於94年11月7 日上午10時許,因陰道點狀性出血、輕微腹痛經門診診治後住院,由甲○○負責診治,診斷為先兆性流產,施以黃體素、雌激素、抗凝血劑治療,同日晚間11時25分又少量出血,左側鼠蹊部上方疼痛,經值班之陳姓醫師探視,告知應係因懷孕子宮在漲大,牽扯韌帶之故,持續依醫囑給藥。同年11月8 日,告訴人自行至中藥房購買安胎藥予被害人服用。同年11月9日上午9時10分,乙○○巡床時得知被害人出血情形,即囑以超音波檢查,9 時30分被害人經推往診間,被告乙○○先以腹部超音波檢查,嗣再以陰道超音波檢查時,於約9 時40分許,被害人在診檯上呼吸淺快,開始抽搐類似癲癇發作,牙關緊閉、大小便失禁並冒冷汗,9 時45分恢復意識,未再抽搐,並要求解便,解便後仍覺不適,10時13分許乙○○指示進行心電圖檢查(EKG)(10:13心搏數156、1
0:16心搏數159)、血液常規檢查(CBC、BT、CT)抽不到血,10時30分被害人意識不清,進行急救未恢復意識,10時40分救護車到達轉送高醫醫院,11時4 分許到院時已無呼吸脈搏,量不到血壓,經急救藥物、心臟按壓、氣管插管後仍急救無效,同日15時30分許經放棄急救,於到院前已死亡等情,業據被告乙○○分別於偵查、原審及本院供述在卷(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他字第2778號卷【下稱他一卷】第10-11頁、97年度他字第3413號卷【下稱他三卷】第36、39-40、54-55頁、98年度偵字第4722號卷【下稱偵卷】第13頁、原審卷一第193-197、241-253頁、卷二第55-58、73-75頁、本院卷十第179頁),且經證人即告訴人徐晉元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指訴在卷(見他三卷第35、37-41頁、偵卷第63、65-66頁、原審卷一第178-199頁、卷二第70-75頁、本院卷十一第281-293頁),並有健新醫院病歷影本1冊(【下稱病歷卷】,正本現為告訴人持有)、高醫醫院急救轉介病患診療報告、病歷摘要報告在卷可稽(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相字第2048號卷〈下稱相驗卷〉第12、35頁)。此部分之事實,已堪認定。
(二)本件被害人之死因:本件被害人之死因,經法醫解剖相驗鑑定、送請其他機構鑑定、及專家證人到院證述,其意見分別如下:
1.被害人經法醫相驗解剖其遺體後認定之死因為:⑴法醫研究所鑑定書意見:
本件經檢察官督同法醫(檢驗員)相驗被害人遺體後,送請法醫研究所解剖鑑定,認:「一、肉眼觀察:…經解剖後發現兩側肋膜腔有積液于右側約200公撮,左側約350公撮;腹腔內無腹水,但左側骨盆腔內有血塊約200 公撮。頭部外表無外傷,頭皮下有出血于枕部,腦膜血管疑有硬腦膜下出血於枕部,但無明顯血塊,由腦膜剝離後,在硬腦膜下有約10
0 公撮血性液體(混有血塊和液體),實質切面呈充血和水腫外,無皮質挫傷性出血。…肺主動脈無血栓。肺臟兩側肋膜呈局部纖維化,支氣管內無異物(除水泡),左重513 公克,右重712 公克,實質切面呈充血和水腫外,無支氣管肺泡肺炎。子宮內有妊娠組織及1.5 公分之胚胎,左側輸卵管疑有外孕(並有血塊)」、「二、顯微鏡觀察結果,腦髓除充血和水腫外,無皮質挫傷性出血,硬腦膜下有新近出血(少量)…左側輸卵管內血塊中有妊娠組織,子宮內有妊娠和胎盤組織」、「三、病理檢查結果:硬腦膜下有新近出血,少量,枕部。左側骨盆腔內有血塊約200 公撮(子宮外孕性出血)。子宮內妊娠和左側輸卵管異位妊娠。器官性充血,全身性併兩側肺臟充血和水腫」、「死因看法:由解剖知死者係因左側輸卵管異位妊娠破裂而形成骨盆腔內有200 公撮血塊,伴隨有少量硬腦膜下出血引起的癲癇,最後致休克死亡,死亡方式應屬意外,至於醫師上有無缺失應委由衛生署的臨床專家詳審判定,但似乎醫師醫療上並未發現有子宮外孕且破裂之發生」、「鑑定結果:係因左側輸卵管異位妊娠破裂造成左側骨盆腔出血而同時併發有少量硬腦膜下出血引起癲癇,最後至休克死亡」等語,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相驗筆錄、法醫驗斷書、相驗屍體證明書、法醫研究所死因鑑定書在卷可參(見相驗卷第2、7、19-28、38-46、48頁)。
⑵法醫研究所95年11月24日、96年6月23日、98年4月22日函文:
嗣法醫研究所再分別以上開函文就癲癇、硬腦膜下出血、抗凝血劑及左側輸卵管妊娠組織等相關問題,而分別函覆說明稱:
①「一、相驗屍體證明書所謂『癲癇性休克』係指癲癇相關性
休克而非『癲癇及休克』兩件不相關性事件;而本所鑑定書所提是『…伴隨有硬腦膜下出血引起的癲癇…』,最後致休克死亡,並無用『癲癇性休克』之用語。二、肺部充血狀態可源於心臟停止後的全身性充血的現象;腎臟出血的原因是否與長期施打Heparin(抗凝血劑)相關?當然有其可能性,但是死者係有多因子影響存在,無法證明是否單由Heparin(抗凝血劑)所致。三、硬腦膜下少量出血應係癲癇碰撞所致,當然長期施打Heparin(抗凝血劑)亦有可能加重其嚴重性(凝血功能的影響)。四、死者血液內的變化,當然有可能係因Heparin(抗凝血劑),Aspirin(阿司匹靈)及Progynova(雌激素)的助因,但這是多項因子影響造成,非單一因子。五、聲請狀中的『5』之鮮紅色血及量的評估(染紅是鮮紅或是其它表現),解剖時已無法評估,且在解剖時的骨盆腔出血200公撮要加上多少量由陰道排出,單純200公撮並不會造成休克」等語,有該所95年11月24日理字第0950004964號函文(見他一卷第98-99頁)。
②「一、所謂『癲癇』的有無完全是根據健新醫院所載『做超
音波時突然有抽筋而大小便失禁』之陳訴,我想一般受過醫學訓練的人員應該不至於會誤判『癲癇』的發生,我們不能懷疑醫師的專業性,在法醫判定癲癇需配合臨床表現。二、硬腦膜下出血與死亡時間和所謂『抽筋』均太相近,其實判定先後有其困難性,但有可能都是一瞬間形成,但我亦沒有反對長期使用Heparin(抗凝血劑)和Aspirin(阿司匹靈)的助長出血可能性存在;至於所提腦出血和硬腦膜下血塊是兩回事,死者的腦髓確實沒有出血,而存在的是硬腦膜下腔。三、『癲癇相關性休克』是指當時有癲癇發作的一連串表現,而非強調癲癇引起休克,所以在鑑定結果有提出異位妊娠破裂造成左側骨盆腔出血亦有相當的助因。四、由病歷中無法估算總出血量,只是由解剖可見左側骨盆腔內有約200公撮血塊,因法醫並無看到生前陰道實際出血量,若要法醫估算所謂到院至死亡的總出血量是不太可能的,所以才提議由婦產科專家來評估」等語,有該所96年6 月23日法醫理字第0960002475號函在卷可稽(見他一卷第126-127頁)。
③「一、左側輸卵管有妊娠組織是血塊中有妊娠組織含絨毛和
滋養細胞存在,一般由先兆性流產逆流到輸卵管左側骨盆腔內有200 毫升(mL)血塊的機會不大,應疑兩側均有妊娠組織。二、若輸卵管妊娠組織的DNA與子宮內妊娠的DNA相同亦不能否定非同時的妊娠發生。三、再進行檢體採取已無法鑑定組織的來源(因已混在體內,並非在原位)。四、並不知道甲○○醫師在場與否?亦未與別人交談,既然左側骨盆腔內有200 mL血塊,應是破裂造成。五、肝、脾及腎充血的發生是最後休克的表現,並沒有特殊意義。六、因硬腦膜下出血是少量,所以單獨的硬腦膜下出血應不致這麼快死亡。七、肋膜腔積液是肺臟充血造成,所以解剖的積液並非血塊性。八、臨床上施用Hepain和Aspirin 是預防血栓的發生。九、若如13959一之(2)所使用會增加出血的情形,但死者在枕部有頭皮下出血及相當位置的硬腦膜下出血,應考慮癲癇同時碰撞所致較為可能」等語,有該所98年4 月22日法醫理字第0980001599號函在卷可按(見偵卷第26-27頁)。
⑶鑑定證人即法醫師:
①另經鑑定證人孫家棟法醫師於原審證稱:「我在解剖的過程
中,看到被害人子宮內有一個全胎,在左側輸卵管看到的是妊娠組織,胚胎就是囊狀的東西,裡面有胎兒的組織;妊娠組織就是絨毛及一些滋養細胞。妊娠組織在輸卵管內就是俗稱的子宮外孕,本件被害人是同時有子宮內及子宮外受孕的情況。…我進行解剖時,左側輸卵管有一個小破洞,所以在解剖時就懷疑是左側輸卵管有外孕破裂,血塊掉到骨盆腔去,若沒有早期發現會休克,是它的併發症,這樣的情形會死亡,這是一個死因。我的解剖鑑定報告內提及死者左側骨盆腔內有血塊約200 公撮,就是我認定由輸卵管破裂所掉到骨盆腔內的血塊。因為從骨盆腔內的血塊可看到妊娠組織,在輸卵管內的血塊也可以看到妊娠組織,而且這地方有一個破洞,所以骨盆腔內的血塊,就是輸卵管破裂所造成的結果。死者的頭皮下沒有明顯外傷,但硬腦膜下有出血,但只是少量。我的解剖鑑定報告中,在肉眼觀察部分有提及頭部頭皮下有出血于(原審筆錄誤載為『與』,見相驗卷第42頁、原審卷一第118頁)枕部,出血于枕部的出血應該不是導致硬腦膜下腔出血的部位,因為一般來講,躺的時候點都是在枕部,應該是姿勢關係,是她躺的姿勢所造成的關係。就這個個案來說,硬腦膜下腔出血的原因有很多種可能,一種是子宮外孕的時候,她的凝血系統不好也可能出血,一種是在病歷提及她有癲癇時,也可能會造成出血;我所謂癲癇時造成的出血,是因癲癇時發生碰到撞擊而造成出血;假如是癲癇造成的,就是外力造成的,若是凝血功能不佳所造成的,就是自己體內的關係。有無可能是因為病患主訴腹部疼痛而造成硬腦膜下腔出血,疼痛造成硬腦膜下腔出血也要有頭部動作才會出血,這是兩回事,下腹部疼痛是一回事,下腹部疼痛的子宮外孕掉出去以後引起身體明顯出問題有可能造成硬腦膜下腔出血,這個不一定要有撞擊。一般硬腦膜下腔出血致死是因為壓迫到腦的本身,造成神經症狀出來,就是中樞線衰竭造成左邊會往右邊跑,右邊往左邊跑,才會壓迫到造成死亡,亦即所謂大腦中線產生位移的情況,我們叫做腦疝,就是大腦疝氣,一般的腦疝最常發生都是壓迫到腦幹,壓迫到腦幹一般不會那麼快。在解剖的過程中,病理科醫師或法醫師用肉眼就可以判斷有無腦疝,我們在解剖的時候判斷完全是靠肉眼。我在解剖時沒有發現死者大腦中線位移或大腦疝氣壓迫到腦幹的情形。如果發現硬腦膜下腔出血而引發大腦中線位移或大腦疝氣壓迫到腦幹,我才會放在主死因裡。我的解剖鑑定報告最後的結論,是死者因左側輸卵管異位妊娠破裂造成左側骨盆腔出血,同時併發少量硬腦膜下出血引起癲癇最後導致休克死亡,是因為她最後沒有抽血紅素,所以有多少血液從體外漏掉的我不知道,當時只有骨盆腔的200公撮,通常不會造成那麼快的死亡,也許有加重因子,這個加重因子也許是硬腦膜下出血的加重因子,所以主死因是子宮外孕的破裂造成骨盆腔出血併發硬腦膜下腔出血,亦即主死因是因異位性妊娠造成左側骨盆腔出血,硬腦膜下腔出血只是一個加重因子。我在鑑定報告寫硬腦膜下有100公撮的血性液體,是包括硬腦膜裡面真的出血和大腦鐮拉下來一部分血液滲在裡面,所以硬腦膜下出血的量不會很多。依我解剖經驗,一般人的靜脈拉下來,大腦鐮平均的容積可以從200到300公撮以上,而且裡面不會有血塊,如果有血塊的話,要看是不是外面本來的地方,硬腦膜下腔是不是在覆蓋腦的地方有出血,所以我在肉眼觀察下疑似硬腦膜下腔出血,我在顯微鏡下證明硬腦膜下腔的地方確實有一點出血的情形,但是我一再強調是少量,少量大概只有1、2公撮而已。
醫學的東西本來就有很多種可能,但我一直強調她最原始的就是子宮外孕,這是加重因子,子宮外孕是主死因。…是子宮外孕出血加上硬腦膜下腔出血,兩個加在一起的休克,在法醫學上稱為複合性休克,因子不只一個,方向不一定從這邊過來,每個方向都可以過來,醫學上不是單一方向。病人當時有抽搐、大小便失禁等神經症狀,生命跡象從穩定突然在短時間內死亡,產生這麼重大變化,出血性休克和神經性休克都有可能,問題是同時發生硬腦膜下腔出血的原因在哪裡,和子宮外孕可以完全脫離嗎?」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14-144頁)。
②於本院證稱:
「出血裡面有血塊,代表這個出血是生前出血,不是死了後解剖切把它切斷血流出來的,解剖造成的血液流出不會有血塊,因為血塊裡面有生前的反應」、「(這200公撮的血塊,是不是就是如鑑定書所記載,是因為輸卵管異位妊娠而破裂造成?)應該是有破洞才會出來」、「(因為血塊是發現在骨盆腔,那死者骨盆腔內有沒有其她器官或是組織有出血的狀況?)沒有」、「(輸卵管一定要破裂才會出血嗎?如果沒有破裂有沒有可能會出血?)沒有破裂的話,可以順著輸卵管的開口端流出去一部分,但不會流到200毫升」、「(你的意思是說,沒有破裂還是有可能出血,可是不會流到骨盆腔內嗎?)會流到骨盆腔裡面,但是量不會那麼大,沒有大量的妊娠組織出來,就是懷孕的組織」、「那個傷口是有一個傷口在,我忘記有多大」、「破裂產生多久會因人而異,所以通常我不會去推斷這個時間」、「(照你的看法,死者生前輸卵管有破裂出血,除了會流到骨盆腔之外,是不是也會從陰道流出?)有可能,不過這個案子還要考量在子宮內還有一個胚胎,同時有兩個妊娠組織,一個是在子宮裡面,一個是在輸卵管裡面」、「(她的子宮因為也有妊娠,所以也有可能是陰道出血的原因嗎?)有可能,因為臨床上有懷疑是脅迫式的流產,英文字裡面有一個Threatened abortion,這個情形下有可能從子宮裡面流出少量的血出來」、「(你的意思是說,也有可能因為子宮裡面有胚胎,有脅迫性流產所以有可能會出血,另外輸卵管破裂的出血也有可能從陰道流出來,這兩者都有可能是嗎?)對,有可能是有一個加乘的作用」、「(你所謂加乘的作用是指?)血液有可能來自於輸卵管,也有可能來自於子宮裡面」、「(鑑定書中解剖鑑定結果有提到,死者是因為左側輸卵管因異位妊娠破裂造成左側骨盆腔出血,同時併發少量硬腦膜下出血引起癲癇,最後致休克死亡,這是什麼意思?)休克是指這不是單純的出血性或者神經性休克,是一種複合型的休克,混合型的」、「(你剛才提到說是一個複合型的休克,最後是因為休克死亡,休克的原因是一個複合型的休克,可是引起死者休克的原因是什麼?)最主要導因是子宮外孕破裂,這是起源點」、「(子宮外孕破裂為什麼會造成這樣的癲癇到最後是休克呢?)癲癇可能是一個加重因子,不會每個人都會有癲癇或抽搐的發生,但是子宮外孕,因每個人不一樣,而且死者本身比較屬於一種子宮、輸卵管都有懷孕的情形,也許她的免疫已經開始變化,所以這個詳細的基轉我們沒有辦法詳細推論,起源點一定是子宮外孕引起一連串活動」、「(她這個休克,依照你專業判斷,起源點一定是子宮外孕出血所造成的嗎,你的意思是這樣嗎?)是,她引起一連串體內反應」、「硬腦膜下出血只是後來發生的加重因子,加速她死亡的更快而已,所以最原始還是子宮外孕出血造成一連串後果」、「(所以你還是非常確認本件死者死因是有複合性休克的狀況?)對」、「從病歷裡面記載並沒有提到子宮外孕這四個字」、「在解剖時我們一定會檢查栓塞的存在與否,有看過解剖的人都知道,我們一定會檢查肺動脈,第二個我們會把肺臟組織切下來去看裡面的血管有沒有栓塞,所以我沒有看到栓塞,我不能下栓塞的診斷」、「(死者陳麗雯在94年11月9日上午在高雄醫學院血液檢驗報告,D-Dimer值非常非常的高,是正常值的22.2倍,從D-Dimer 的值來看,是不是可以推斷說被害人她體內的血管已經有血栓來形成呢?)這是推論上邏輯思考的問題,文獻上提到D-Dimer不存在的時候,可以說幾乎不可能有肺栓塞,但是D-Dimer上升的情形相當的多,不見得D-Dimer上升一定有肺栓塞的情形,也會有很多情形,甚至說試管嬰兒植入很多胎盤組織,D-Dimer也會上升,所以說D-Dimer陽性不等於肺栓塞」、「(本件依照你解剖所見,你有無發現死者有肺栓塞或者是深層靜脈栓塞這樣的形成,你有沒有看到?)沒有」、「(你做顯微鏡的檢查,有沒有發現她的血液裡頭有看到所謂血栓剝落後的蛋白質碎片的情形?)沒有,有的話我們會直接寫在顯微鏡報告上」、「(可是依照文獻記載,所謂的栓塞,就肺部的檢查,是不是在靜脈血管裡頭去做檢驗是比較容易看得到的呢?)對於一個法醫病理的人來講,所謂的血栓一定要在顯微鏡裡面血管,血管裡面包括動脈、靜脈與微血管我們都會去檢查,沒有看到栓塞我們絕對不會做,而且在肉眼下,假如真的有栓塞的時候,肺泡應該要塌陷,但是我們在顯微鏡下也沒有看到塌陷」、「(你對於本件死者解剖的時候,有關於她肺部靜脈的血管你都有檢視過,而沒有發現有栓塞的情形,你的意思是這樣?)對,常規下我們一定都會檢查」、「(依照告訴人提出的相關文獻,她有一些疑問,如果從被害人看到她有硬腦膜下出血,兩側指甲發乾狀況,兩側大腿外側有出血,心肌出血,還有明顯剩餘出血與血小板壞死,全身性器官充血跟兩側肺臟出血血腫,這個情形在文獻上記載,也跟血管內有許多微型血栓蠻一致的,為什麼本件就你鑑定所見,你是認為沒有血栓的情形?)檢察官剛才提到的所有的發現,不等於肺臟有血栓,那是一個休克的表現,所以肺臟裡面會水腫,水腫後微血管一定會破裂,所以一定會有小出血點,至於大腿淤血與皮下瘀血這個,在所謂的肺栓塞不是以出血來表現,是以一個小的出血點,不會只有兩三個皮下瘀血,這個跟所謂的肺栓塞完全不能畫上等號」、「(你就本件死者的死因,你還是確認以你鑑定書裡所提到的死因為準?)這是我鑑定結果提到的,左側輸卵管異位妊娠破裂造成左側骨盆腔出血,而同時併發有少量的硬腦膜下出血,引起癲癇,最後致休克死亡」、「複合性休克當然有出血,也有引起免疫反應,還有加重硬腦膜下出血,這都在複合性休克因子裡面」、「(請問你現在的說法有無文獻可提出?)沒有,這就是法醫上面的,在死亡診斷書上有沒有寫中毒性休克,沒有嘛,說復合性休克是一個多因子,我們沒有辦法把它放在任何一種休克裡面,我們才用複合性休克」、「我也沒有認定她一定是出血性休克,我沒有把出血性休克放到主死因的基轉裡面」、「任何一個子宮外孕的破裂,你要在肉眼下看妊娠組織並一定不容易看,因為它附有很多血塊,所以上一次出庭時我才把顯微鏡組織的照片給你們,裡面確實有妊娠組織」等語(見本院卷十一第54-63頁)。
⑷綜合上開鑑定意見,可知本件法醫相驗解剖被害人屍體後,
認為被害人之死因為子宮外孕即左側輸卵管異位妊娠破裂造成左側骨盆腔出血,合併硬腦膜下出血休克死亡,二者非為因果,而是互相影響。
2.經送行政院衛生署(改制後為衛生福利部,下仍稱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下稱醫審會),其意見為:
⑴醫審會97年3月20日第960283號鑑定書(下稱醫審會第1次鑑
定)鑑定結果稱:「由解剖及相驗報告及所附病歷判斷,病人最可能之直接死因為硬腦膜下血腫,以及其伴隨而來的神經性傷害(如透過顱內壓升高等機轉傷害生命中樞等)引發之神經性休克。蓋因解剖時發現之硬腦膜下血腫出血量約為
100 ml,而依據文獻顯示,顱腔內的出血量在25-30 ml以上,在臨床上應已有相當意義,可造成神經學症狀甚至死亡。因此根據現有資料,難以認定本病人子宮外孕出血破裂是直接導致硬腦膜下出血之原因」等語,有行政院衛生署97年4月28日衛署醫字第0970200144號函及所附醫審會鑑定書可稽(見他三卷第1-9頁)。
⑵醫審會99年3月11日編號980232號鑑定書(下稱醫審會第2次
鑑定)稱:「病人硬腦膜下血性液體已達100 ml,實難謂『少量』,若不考慮硬腦膜下出血之問題,依病人解剖報告及所附資料中,並無其他足以導致病人死亡之發現,因此只能考慮心因性休克(如突發性心律不整)等因素,出血性休克致死,於此病例無法排除,但就所附病歷其他資料,也無法加以證實。依據文獻及病人病情綜合判斷,頭部外傷應是本案中導致硬腦膜下出血之直接原因;至於頭部外傷之原因尚賴地檢署之調查。⑶服用抗凝血劑雖有可能增加出血(包含硬腦膜下出血)危險性,但無大規模研究指出會導致自發性顱內出血(含硬腦膜下出血),因此本案無法推定為導致硬腦膜下出血之原因。…因此根據現有資料,難以認定本病人子宮外孕出血破裂是直接導致硬腦膜下出血之原因」等語,有行政院衛生署99年4月8日衛署醫字第0990207164號函及所附醫審會鑑定書可稽(見偵卷第54-58頁)。
⑶行政院衛生署99年7月6日衛署醫字第0990015143號函稱:「
…難以認定本病人子宮外孕出血破裂是直接導致硬腦膜下出血之原因。病人最有可能之死亡原因,為硬腦膜下之血性液體壓迫,引發神經性傷害造成休克,而導致硬腦膜下出血之直接原因應為頭部外傷,其他可能死亡之原因包括心因性休克、出血性休克等,但由病程經過推斷,並無法支援出血性休克之結論」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65-166頁)。
⑷衛生福利部104年4月29日衛部醫字第1041663114號函檢附10
4年3月11日醫審會鑑定書(下稱醫審會第3次鑑定)稱(本院卷四第220-227頁反面):頭皮下出血,應解讀為瘀傷,係外傷所致。上開頭部外傷仍應係導致病人硬腦膜下出血之最可能直接原因。病人因癲癇或子宮外孕所產生之疼痛現象,並無可能造成硬腦膜下出血或蜘蛛網膜下出血。病人病程之演變,相關檢查結果僅部分異常,如PT凝血酶原時間12.5秒,略超過正常值11.1秒,治療過程未出現DIC(瀰漫性血管內凝血不全)症狀,難以認定子宮外孕出血為直接導致硬腦膜下出血之原因等語,有該函文及鑑定書附卷可稽。
⑸是綜合上述醫審會鑑定結果,其認為被害人之直接死因為頭
部外傷導致硬腦膜下出血,及伴隨而來之神經性傷害所引發之神經性休克。
3.腦神經外科之專家證人即高醫醫院神經醫學中心主任洪純隆醫師證述:
⑴證人洪純隆醫師於原審證稱:「一般來講,如果是頭部外傷
引起的一些硬腦膜下出血,一般來講叫作硬腦膜下血腫,它的血液要積在一起,積在一起比較大的時候會產生壓力讓病人發生問題,因為我看到這邊是寫分有血塊及液體,參考律師事務所送過來的資料,及貴署、貴院詢問的,加上8月25日看到的,好像不是血腫,而是血性液體,這個意思是混有血塊及液體,…我主要的資料是法醫研究所的一些資料為主,加上8 月25日審判的證據當作參考,加上我個人的一些臨床經驗」、「大腦鐮不會有血出來,…靜脈竇裡面才有血液,大腦鐮就是連著靜脈竇」、「報告上寫硬腦膜下有少量新近出血少量,到最後我大概會作大致上的結論,這是少量出血,而且它是寫新近出血,可能是新的出血,是不是第二次出血,可能有第一次出血,再來第二次,…因為我們知道蜘蛛網膜出血不用量很多,大概是10或20ml就不會再一直出血,這些血會隨著腦脊髓液散布出去,所以這裡的新近出血,可能是第二次出血」、「孫教授的這些報告中間都沒有提到這點(指腦疝),所以我想這個case是沒有腦疝的現象」、「(有沒有腦疝與有沒有硬腦膜下出血是否有關聯?如果變化很快是不是不一定會看到腦疝?)病情變化很快,一般原則上不會有腦疝出來,…這個case我看起來非常快,(94年11月9日上午)9時40分發生痙攣現象,9時45分醒過來,10時30分又突然昏迷過去,在這樣短的時間,醫學上來講叫sudden death(猝死),因為是在短時間內所產生,要考量的第一個是心臟問題,第二個是腦部的問題。心臟在解剖方面看起來都比較沒有什麼事情,因為從法醫師的鑑定報告,就是腦部有問題,她(指被害人)的整個腦水腫起來,腦水腫的時候是不是要考量蜘蛛膜下出血,這個出血會散播到整個腦的一些表面,引起血管的收縮,一個收縮就會發生生命的問題。…以陳女士的速度這麼快,我不太認為是經過這個程序,因為出血總是慢慢的,除非是蜘蛛網膜下出血才會引起我剛才解釋的那個現象」、「(依你的專業判斷,本件陳女士的死因是腦出血或骨盆腔出血?)…休克就分好多種,…低容積休克,…或許是慢慢來,而且會有一些表現出來的血壓量不到…,比較會很快的發生問題,…我想這個應該是腦部問題」、「(是否因為硬腦膜下出血造成她死亡的原因?)我的看法應該是這樣的想像比較合理,但這裡的名詞以我們臨床上的來作,我們經常不認為是硬腦膜下出血,應該是蜘蛛網膜下出血,…從法醫研究所出來就是有一些液體加上血塊,…所以從這裡我是第一次懷疑是不是蜘蛛網膜下出血」、「只有整個蜘蛛網膜下出血才有可能引起我剛才提過的猝死現象」、「(所以是解剖報告100c.c造成病人死亡?)…100c.c就是血塊加液體,就是覆蓋在腦部的腦脊髓液,不然腦哪來的液體,再加上其他孫教授提的或許是拉傷血管再加上去的一些血液,但我想他不會把所有的血液加上去100c.c以內」、「我想子宮外孕跟硬腦膜下出血的整個關係我沒有辦法作非常好的陳述,但是如果硬腦膜下只有那麼一點血是無法推斷會這麼快就發生不幸的事情,子宮方面的種種問題還是請教婦產科的專家較好,我只是告訴你硬腦膜下出血與子宮方面的出血是否有關係,我想應該是關係不太大,因為她的硬腦膜下出血可能是蜘蛛網膜下出血,而蜘蛛網膜下出血大致上都是腦部血管動脈瘤的破裂所產生」、「服用抗凝血劑不會導致自發性的出血」、「沒有研究指出抗凝血劑會導致硬腦膜下出血,這應該是確定」、「(本件病人在解剖時有看到肺臟有充血及水腫現象,該情形與腦部出血有無可能有關聯?) 我參考美國法醫學雜誌提及蜘蛛網膜下出血高達92.3%的比例會引起肺部水腫,在這邊我們可以從第
4 頁看到有充血及水腫,我們請專家來看,一些內臟通通充血可能就是休克引起的充血,但她的其他內臟通通沒有提到有水腫的事情,只有肺部有水腫,…法醫師鑑定報告有寫到肺臟『實質切面呈充血與水腫』,…我想她的死亡原因與肺部積水也非常有關係,因為肺部積水代表氧氣的交換可能不夠,不夠可能就會造成很大的問題,因為我們的腦細胞就是吃氧,…因為蜘蛛網膜下出血再加上所引起的肺部積水,不然平常不會很快有肺部積水現象,…這個也是我為什麼會想到被害人是蜘蛛網膜下出血的原因」、「(蜘蛛網膜下出血最常見的原因是什麼?撞擊或找不出什麼原因?)動脈瘤的破裂,但是在孫教授的鑑定之下沒有提到動脈瘤的破裂,他沒有看到,其實把腦翻出來,在底部地方有一些血管,如果有動脈瘤就可以看到這個地方,但是他沒有寫,我想他應該沒有看到才沒有寫,這是我的想像。…蜘蛛網膜下出血時大概有5.1%至12.5%在屍體解剖時都看不到動脈瘤」、「(如果是動脈瘤,…如果法醫要鑑定,是不是要作腦部切片檢查?)我想他應該有做,動脈瘤檢查時,…我想以孫教授經驗,他拿起來或計會看也不一定,但他沒有寫,我把他看成他沒有看到,有時候就算認真去看也不會看到,…因為我們的腦有水,動脈瘤破裂不會流很多血,大概40、20c.c ,身體的自我保護作用就會馬上血管痙攣,讓血液不再流,但是…血管痙攣時,因氧氣無法輸到腦部,造成生命問題,所以…檢查已經知道病人是動脈瘤破裂,但是做屍體解剖時仍有高達5%至12.5%看不到動脈瘤,可能一收縮就看不到」、「這個病歷好像沒有什麼外力引起硬腦膜下出血」、「動脈瘤的產生大概都是先天性引起的比較多」、「大概占了85至90%,…因為它常常在血管交接的地方,交接的地方會承受壓力,所以從小時候起就一直承受壓力,…就好像吹氣球一樣慢慢吹,就大起來,這種產生在40至60歲之間的病例最多,是因為動脈從旁邊產生出來的氣泡破裂」、「(能否說明一般蜘蛛網膜下出血引起癲癇及休克的關聯性?)出血以後很多人會有一點頭痛的現象,但我看的病歷裡面並沒有寫這樣的情況,大部分會,不是全部,…我解釋成她可能有子宮出血,肚子不舒服及鼠蹊部很痛等,頭痛並沒有感覺也不一定,…沒有頭痛也有這樣的可能,…如果出血多一點(指蜘蛛膜下出血),我們的腦為防止出血,這些血管會痙攣,這樣的痙攣會使部分的神經細胞發生問題,就會產生癲癇現象」、「大致上第一次出血會產生癲癇現象,文獻上載約有5 至25%有這種現象,再經過了約一個小時,在10時30分突然昏迷,…可以解釋為第二次出血,…再出血時整個腦部的血管反應或整個腦的反應會產生一種神經的傳導素,會傳佈到身體其他地方來引起肺部水腫,…我想會昏迷是第二次出血,但這樣的想法是我看紀錄,孫法醫師的紀錄寫硬腦膜下新近出血,所以差不多一個小時前的出血被腦脊髓液帶走,那些血因為裡面還存在一種抗凝血素,就比較不會變成血塊,就會被帶走,第二次出血抗凝血素已用得差不多,就產生一些小血塊,就在身體解剖時跑出來的一些液體加上小血塊,她是突然發生問題一定是心臟及腦部,然後她有第一次出血、第二次出血、解剖,還有她的症狀相配合,然後最後的解剖結果肺部有水腫,與一般文獻上在解剖蜘蛛網膜下出血的病人的報告相當類似,比例有92.3%,從這些理由,我是診斷她可能是蜘蛛網膜下出血,但因為沒有辦法找到動脈瘤,所以前面加個未明,所以我剛才跟審判長提過有一些找不到」、「骨盆腔出血是否會引起腦部蜘蛛網膜下出血?)我想不會,因為這是兩件事」、「他用顯微鏡證明確實硬膜下出血,但是我認為是蜘蛛網膜出血」、「(你認為是蜘蛛網膜出血,你估計量大概多少?)我想那些量大概20cc上下」、「(怎麼計算?)蜘蛛網膜下的血塊加液體所占100cc的成分約20至10cc左右,因為腦膜下的出血本身會自我防衛,不會出得很多,而且這些血管都是在大腦的下部,等於先天性的一種壓制,不會讓你出很多血,卻是致命性的出血」、「(你剛稱20cc的依據為何?)臨床上的經驗」、「(抗凝血劑的作用是否會產生影響蜘蛛網膜下出血?)它不會產生影響」、「她主要是蜘蛛網膜下出血所引起身體其他重要器官變化,及本身腦血管的痙攣造成生命很大的危險,最主要的主因是這樣」、「除非破裂時有頭痛,所以我們告訴學生要瞭解如果有頭痛要考慮這個問題」、「(…疼痛是否會造成血壓升高導致動脈瘤破裂?)我想這都有可能,因為腹痛或其他的疼痛都會產生動脈瘤破裂,沒有原因有時候在生活中也會破裂,機會通通都有可能」等語(見原審卷二第22頁反面-44頁反面)。
⑵是由上開專家證人洪純隆研判證述被害人死因主要是蜘蛛網
膜下出血所引起身體其他重要器官變化,及本身腦血管的痙攣造成生命很大的危險;而抗凝血劑之使用不會產生硬腦膜下出血、或蜘蛛網膜下出血。
4.本院參酌前開鑑定意見及鑑定證人孫家棟、專家證人洪純隆證述,予以分析判斷如下:
⑴被害人頭部於11月7日至9日住院發生癲癇之前期間並無受到
外力撞擊,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害人受有頭部外傷:
依照法醫研究所鑑定書上所載「被害人腦部無皮質挫傷性出血」之病理紀錄,及參酌證人孫家棟法醫師於原審證稱:死者的頭皮下沒有明顯外傷等語(詳前述二㈡1.⑶①,見原審卷一第118頁)、及證人即告訴人徐晉元於本院證稱:被害人在11月9 日之前沒有受過頭部外力傷害的情形,被害人於11月7 日住院之後,也沒有跟伊或醫師或護理人員表示過頭痛的症狀,11月9 日發生狀況時,被害人頭部絕對沒有受到任何外力撞擊等語(見本院卷十一第287頁),復衡之被告乙○○於本院陳稱:被害人發生痙攣時是躺在照超音波平台的軟墊上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3頁),可知被害人於11月9日發生痙攣當時因為係躺在軟墊上,頭部自亦無撞擊其他硬物而遭受外傷之可能。又被害人自94年11月7日住院起至同年月9日
9 時10分被告乙○○前往病房探視時,依病歷及護理紀錄記載,並無頭痛或頭部遭受外力撞擊受傷之主訴,是縱醫審會第2 次鑑定認,被害人「頭部外傷應是本案中導致硬腦膜下出血之直接原因」,惟其亦稱「至於頭部外傷之原因尚賴地檢署之調查」,而本件並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資證明被害人頭部外傷之原因,是對於醫審會鑑定認為被害人「頭部外傷應是本案中導致硬腦膜下出血之直接原因」,自無法為本院所採納。又本件被害人腦膜下腔出血非主死因,已經鑑定證人於原審證稱:「一般硬腦膜下腔出血致死是因為壓迫到腦的本身,造成神經症狀出來,就是中樞線衰竭造成左邊會往右邊跑,右邊往左邊跑,才會壓迫到造成死亡,亦即所謂大腦中線產生位移的情況,我們叫做腦疝,就是大腦疝氣,一般的腦疝最常發生都是壓迫到腦幹,壓迫到腦幹一般不會那麼快。在解剖的過程中,病理科醫師或法醫師用肉眼就可以判斷有無腦疝,我們在解剖的時候判斷完全是靠肉眼。我在解剖時沒有發現死者大腦中線位移或大腦疝氣壓迫到腦幹的情形。如果發現硬腦膜下腔出血而引發大腦中線位移或大腦疝氣壓迫到腦幹,我才會放在主死因裡,…所以主死因是子宮外孕的破裂造成骨盆腔出血併發硬腦膜下腔出血,亦即主死因是異位性妊娠造成左側骨盆腔出血」,已如前述,是醫審會認為被害人直接死因為頭部外傷導致硬腦膜下出血,及伴隨而來之神經性傷害所引發之神經性休克等語,亦不足採信。
⑵被害人係硬腦膜下出血,而非蛛蜘網膜下出血:
專家證人洪純隆醫師於原審證述「被害人硬腦膜下出血可能是蜘蛛網膜下出血,而蜘蛛網膜下出血大致上都是腦部血管動脈瘤的破裂所產生;…蜘蛛網膜下出血高達92.3%的比例會引起肺部水腫,法醫師鑑定報告有寫到肺臟『實質切面呈充血與水腫』,…僅只有肺臟有水腫,我想被害人的死亡原因與肺部積水也非常有關係,因為肺部積水代表氧氣的交換可能不夠,不夠可能就會造成很大的問題,因為我們的腦細胞就是吃氧,因為蜘蛛網膜下出血再加上所引起的肺部積水,不然平常不會很快有肺部積水現象,這個也是我為什麼會想到被害人是蜘蛛網膜下出血的原因」、及「被害人主要是蜘蛛網膜下出血所引起身體其他重要器官變化,及本身腦血管的痙攣造成生命很大的危險,最主要的主因是這樣」、「腹痛或其他的疼痛都會產生動脈瘤破裂」、「那麼快幾個小時裡面死亡,…這個應該是腦部問題」等語,自係基於其對於人體腦部及腦神經之專業判斷,然其亦於原審證述「在法醫師的鑑定報告內,沒有說他看到動脈瘤破裂,…,應該就確實沒有看到有動脈瘤」等語,則被害人是否因本身動脈瘤破裂造成蜘蛛網膜下出血,則已堪質疑。縱專家證人洪純隆於原審亦對為何解剖時看不到動脈瘤或破裂乙事,依其臨床實務經驗加以說明:「動脈瘤破裂不會流很多血,…就算已經知道病人是動脈瘤破裂,但依醫學文獻記載,在解剖時仍有高達5%至12.5%看不到動脈瘤,可能一收縮就看不到,比例還蠻高的;動脈瘤產生的原因是先天的比較多,大概占了85至90%,…這種產生在40至60歲之間的病例最多,是因為動脈從旁邊產生出來的氣泡破裂」等語,並提出之相關醫學文獻(「Survey of Sudden Death From AneurysmalSubarachnoid Hemorrhage in Cadavers Referred toLegal Medicine Organization of Tehran,0000-0000」、「CURRENT CONCEPTS Aneurysmal SubarachnoidHemorrhage」、「Unexplained Subarachnoid Hemorrhage」,見原審卷二第62-86頁)等以資參酌。惟本件被害人係硬腦膜下出血,且為少量1至2cc出血,已經鑑定證人孫家棟於本院證稱:「(你在解剖鑑定報告提及,有經過顯微鏡觀察,硬腦膜下有新近出血,但有註明是少量,這是不是就是指說,本件死者解剖所見,她的硬腦膜下出血甚少,所謂的少量到底是多少?)少量大根只有1到2cc而已」、「硬腦膜下的血塊,沒有辦法準確判定時間,所以新近出血意思就是說12小時到24小時之間發生的事」、「(你說腦膜在顯微鏡下有看到腦膜下出血,結合少量的血塊,請問你講的硬腦膜下是哪個部位?)硬腦膜下我剛才回答過位置在哪裡」、「(你說是枕部?)對」、「枕部靠近後方的位置」、「我一直沒有強調她有神經性休克」等語在卷(見本院卷十二第53頁反面、64頁正反面),並經醫審會前開鑑定及函文認定被害人有「硬腦膜下出血」,而硬腦膜下出血與蛛蜘網膜下出血是腦部不同地方出血,是專家證人洪純隆於原審證述亦難為本院所採。
⑶法醫研究所鑑定、函文及法醫師證述為可採:
①本件被害人頭皮下沒有明顯外傷,但硬腦膜下有出血,但只
是少量1至2cc,肉眼觀察頭皮下有出血于枕部,腦膜血管疑有硬腦膜下出血於枕部,無皮質傷性出血,有法醫研究所鑑定書可稽(見相驗卷第42頁);而頭皮下出血于枕部的出血不是導致硬腦膜下腔出血的部位,是姿勢的關係,即與被害人所躺的姿勢有關,硬腦膜下出血是癲癇時發生撞擊碰到造成,亦經鑑定證人孫家棟於原審證述在卷(見原審卷一第118頁正反面);再由鑑定證人即法醫師孫家棟於原審證稱:「
200 公攝通常不會造成那麼快的死亡,也許有加重因子在,這個加重因子也許是硬腦膜下腔出血的加重因子」(見原審卷一第120頁)及專家證人洪純隆於原審亦證稱認被害人係短時間死亡(見原審卷二第26-27頁),復參酌被害人病歷(見病歷卷第186頁)記載:抽搐似癲癇發作牙關緊閉(0940),0945無抽搐情形,而癲癇會造成患者身體突然事先沒有預警劇的抽動,即使躺在軟墊亦會發生撞擊等情,可知被害人係因子宮外孕即異位性妊娠造成左側輸卵管破裂、骨盆腔出血,引起抽搐癲癇併發硬腦膜下出血,乃致休克死亡。是法醫研究所鑑定及鑑定證人孫家棟法醫師上開記載及陳述並無矛盾之處。
②又依上開法醫研究所鑑定書、函文記載:「被害人左側骨盆
腔內有血塊約200 公撮」、「左側輸卵管內血塊中有妊娠組織,子宮內有妊娠和胎盤組織」、「硬腦膜下有新近出血,少量,枕部。左側骨盆腔內有血塊約200 公撮(子宮外孕性出血)。子宮內妊娠和左側輸卵管異位妊娠」、「異位妊娠破裂造成左側骨盆腔出血亦有相當的助因」、「左側輸卵管有妊娠組織是血塊中有妊娠組織含絨毛和滋養細胞存在,一般由先兆性流產逆流到輸卵管左側骨盆腔內有200 毫升(mL)血塊的機會不大」、「左側骨盆腔內有200 mL血塊,應是破裂造成」等情,及證人即法醫師孫家棟於原審證稱:「本件被害人是同時有子宮內及子宮外受孕的情況。…我進行解剖時,左側輸卵管有一個小破洞,所以在解剖時就懷疑是左側輸卵管有外孕破裂,血塊掉到骨盆腔去」、「當時只有骨盆腔的200 公撮,通常不會造成那麼快的死亡,也許有加重因子,這個加重因子也許是硬腦膜下出血的加重因子,所以主死因是子宮外孕的破裂造成骨盆腔出血併發硬腦膜下腔出血,亦即主死因是因異位性妊娠造成左側骨盆腔出血,硬腦膜下腔出血只是一個加重因子」、「病人當時有抽搐、大小便失禁等神經症狀,生命跡象從穩定突然在短時間內死亡,產生這麼重大變化,出血性休克和神經性休克都有可能,問題是同時發生硬腦膜下腔出血的原因在哪裡,和子宮外孕可以完全脫離嗎?」、「下腹部疼痛的子宮外孕掉出去以後引起身體明顯出問題有可能造成硬腦膜下腔出血,這個不一定要有撞擊」等語,可知本件法醫相驗解剖被害人屍體後,認為被害人之死因為子宮外孕合併硬腦膜下出血休克,二者非為因果,而是互相影響。雖被告乙○○辯稱本件無子宮外孕、輸卵管破裂情事云云,然被告乙○○於95年5 月16日刑事辯護暨調查聲請狀已載明:「子宮外孕之診斷應係在子宮內無胚胎存在且合併有腹痛等症狀,始可判斷。本件病人子宮內有胚胎存在,並無主訴疼痛等症狀,故臨床上無診斷為子宮外孕之可能性」(見他字卷第2778號【下稱他二卷】第108-109頁),可見被告乙○○於診治被害人期間未對被害人做過子宮外孕檢查,其如何能確定被害人無子宮外孕情事,且本件既經法醫師解剖,發現左側輸卵管有一個小破洞,而有血塊掉到骨盆腔情事,則以第一時間親眼目睹被害人體腔內狀況之專業法醫師所為之證述,自堪採信,況且若非被害人體腔內有破裂,又何以被害人左側骨盆腔內會有200 mL血塊之產生,由此益見,法醫師孫家棟之證述可信。是被告乙○○上開辯稱,自不足採信。
③綜上,對於被害人之死因,本院參酌被害人於本件事故發生
前就醫之病歷、護理紀錄等所載被害人「Vaginal bleeding, abdominal pain」、「出血」、「左側鼠蹊部上方疼痛」等情,及上述法醫解剖鑑定關於肉眼、顯微鏡觀察及病理檢查、暨法醫師孫家棟上述於原審證稱:子宮外孕,若沒有早期發現會休克,是它的併發症,這樣的情形會死亡,這是一個死因,下腹部疼痛的子宮外孕掉出去以後引起身體明顯出問題有可能造成硬腦膜下腔出血,只有骨盆腔的200公撮,通常不會造成那麼快的死亡,也許有加重因子,這個加重因子也許是硬腦膜下出血的加重因子,但我一直強調她最原始的就是子宮外孕,這是加重因子,子宮外孕是主死因。…是子宮外孕出血加上硬腦膜下腔出血,兩個加在一起的休克,在法醫學上稱為複合性休克,因子不只一個,方向不一定從這邊過來,每個方向都可以過來,醫學上不是單一方向。病人當時有抽搐、大小便失禁等神經症狀,生命跡象從穩定突然在短時間內死亡,產生這麼重大變化,神經性休克都有可能,問題是同時發生硬腦膜下腔出血的原因在哪裡,和子宮外孕可以完全脫離嗎等語,是誠如法醫師孫家棟所述,病人生命跡象由穩定突然在短時間內死亡,產生這麼重大變化,單純之子宮外孕不會這麼快死亡,是在被害人有子宮外孕出血及硬腦膜下腔出血之狀況下,導致被害人在短時間內死亡。惟尚難謂子宮外孕出血會直接導致硬腦膜下腔出血之結果,亦難認子宮外孕出血、或硬腦膜下出血是各自單獨造成被害人死亡之結果。
④至於醫審會認定頭部外傷為被害人硬腦膜下腔出血死亡之主
因,為本院所不採,已如前述,而其所載「病人因癲癇或子宮外孕所產生之疼痛現象,並無可能造成硬腦膜下出血或蜘蛛網膜下出血」(見本院卷四第224 頁),亦與鑑定法醫師孫家棟所證及本件非屬蛛蜘網膜下出血之情形不合,是上開所載,亦不為本院所採。併此敘明。
⑤至於被告乙○○開立抗凝血劑予被害人服用,對於被害人硬
腦膜下腔出血之結果不生影響部分,則詳如下述貳、六(二)部分所述。
(三)被告乙○○對於被害人左側輸卵管異位妊娠破裂造成左側骨盆腔出血之結果,是否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
1.關於被害人左側輸卵管異位妊娠破裂造成左側骨盆腔出血之結果,醫師是否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業務上過失,分別有下列鑑定意見、函詢意見及專家證人之證述:
⑴法醫研究所:
94年12月1 日死因鑑定書記載:「至於醫師處理上有無缺失應委由衛生署臨床專家詳審判定,但似乎醫師醫療上並未發現有子宮外孕且破裂之發生」等語(見相驗卷第44頁)。
⑵衛生福利部(原行政院衛生署,後經改制)醫審會:
①醫審會第1次鑑定(見他三卷第2-9頁)稱:「…根據現有資
料,難以認定本病人子宮外孕出血破裂是直接導致硬腦膜下出血之原因。㈠懷疑子宮外孕時,應備血檢查血色素和β-hCG值,做超音波看子宮附屬器有無腫塊和是否有內出血,根據病歷記載,並無上述檢查和處置。㈡對於病人之出血情況,健新醫院只有增加肌肉注射黃體素劑量至100 mg及口服動情素劑量至3mg ,並要求臥床休息,當做『脅迫性流產』處理。…㈨⑴無法由陰道出血判斷是否已發生子宮外孕輸卵管破裂出血,應做超音波檢查是否有內出血,以及參考病人腹痛是否加劇。⑵出血量應包括『腹內出血』與『陰道出血』,腹內出血量應以超音波估計,目前只知解剖時左側骨盆腔內有200 ml血塊;而陰道出血量要實際觀察,無法由病歷記載估計,因為『染紅整件內褲』也與內褲大小及染血範圍有關。⑶同前鑑定事項⒍,依解剖報告所載,病人可見之總出血量應為骨盆腔內200ml 及硬腦膜下100 ml共300 ml。而依照人體生理學而言,病人體重約65Kgw ,應有約5000ml之血液;而人體急性失血至少應約至20%(本案中應約1000m1)才有可能導致低容積性休克。在本案中即使加計入先前的陰道出血,總出血量亦相去甚遠;因此病人不應當認為是死於低容積性休克」等語。
②醫審會第2次鑑定(見偵卷第54-59頁)稱:「鑑定意見㈠⑴
病人硬腦膜下血性液體已達100 ml,實難謂『少量』,若不考慮硬腦膜下出血之問題,依病人解剖報告及所附資料中,並無其他足以導致病人死亡之發現,因此只能考慮心因性休克(如突發性心律不整)等因素,出血性休克致死,於此病例無法排除,但就所附病歷其他資料,也無法加以證實。…㈡子宮外孕病人注射黃體素及口服動情素,並不會影響子宮外孕之診斷及處置,也不會對病情有不利之影響,更不會造成病人死亡之結果」等語(見偵卷第56頁反面)。
③醫審會第3次鑑定(見本院卷四第223頁反面-227頁反面)稱
:「鑑定意見:…㈡1.…子宮外孕本身並不會引發類似癲癇症狀,因此病人發生抽筋,與子宮外孕無關。2.疼痛為一主觀之感覺,其生理後果主要為造成交感神經興奮等效果,除非病人併有其他疾病存在,否則應不致造成出血之現象。本案依病歷紀錄及法醫研究所鑑定報告書,均未發現併有重要之其他疾病存在,因此病人因癲癇或子宮外孕所產生之疼痛現象,並無可能造成硬腦膜下出血或蜘蛛網膜下出血。㈢…本案病人之病程演變中,相關檢查結果僅部分異常,如PT(prothrombin time,凝血酶原時間)12.5秒,約略超過正常值11.1秒,另aPTT(活化部分促凝血酶原激酶時間)62.1秒,D-Dimer(D-二聚體)7191ug/L;一般有瀰漫性血管內凝血不全(DIC)時,PT及aPTT均會延長(即均為異常),從而如本案僅部分異常(aPTT),故病人當時aPTT之延長,較有可能係因使用heparin藥物或長時間急救所造成;另D-Dimer偏高雖可能係早期瀰漫性血管內凝血不全之徵兆,然亦有可能因某部位出血或病人接受急救時對細胞或組織之傷害造成。因此本案依上開檢驗資料,病人於治療過程中未出現DIC症狀,從而難以認定病人之子宮外孕出血破裂為直接導致硬腦膜下出血之原因」等語,有衛生福利部104年4月29日衛部醫字第1041663114號函及鑑定書可稽(見本院卷四第220、223頁反面-224頁反面)。
⑶台灣婦產科醫學會:
①該學會100年5月23日台婦醫字第100098號函鑑定意見稱:「
㈠1.對接受人工生殖而植入複數胚胎之婦女,在該婦女懷孕後,依現行醫療常規,醫師應進行之常規檢查為檢驗血液中或尿液中的β-HCG值(絨毛膜向性腺激素值),視β-HCG值的大小、按懷孕週數的大小,安排腹部或陰道超音波檢查以確認植入胚胎是否為子宮內懷孕或是否子宮外孕之情形。2.根據Novak's GYNECOLOGY l2th Edition 499 頁所載:正常子宮內受孕妊娠囊最早要在妊娠5 週時,才可經由腹部超音波看到;最早要在妊娠4 週時,才可由陰道超音波看到正常子宮內受孕妊娠囊。據Williams Obstetrics 2Oth Edition
615 頁所載,子宮外孕的胚囊會因被腸子遮蔽等情形所影響。因此,偵測到子宮外孕的胚囊在臨床上是困難的。尤其是合併子宮內、外都有懷孕之情形,在已診斷出有子宮內懷孕後,要再診斷出有合併子宮外孕的情形是相對更加困難的。㈡1.現行醫院之超音波儀器,在未特別調整角度之情形下,若探頭一次放在腹部子宮位置固定不動,往往無法完全偵測查知子宮附屬器有無異狀。2.根據Williams Obstetrics 23
th Edition第244 頁所述,若β-htc血液值大於1500mIU/mL陰道超音波無法照到子宮內有懷孕的胚囊時,雖可高度懷疑有子宮外孕的可能;但若已經在子宮內照到有懷孕時,又要偵測出有子宮外孕之情形是相對困難的。正常單純子宮外孕在胚胎植入僅20日時原本就不易診斷出,何況合併子宮內外受孕要在僅20日時就檢查出更加困難。㈢1.直腸子宮間凹穿刺術是一種侵入性檢查,是以無菌空針經由陰道於直腸與子宮間凹處穿刺入腹腔探測是否有內出血。由於直腸子宮間凹穿刺術是一種侵入性檢查,因此目前臨床上多已經不採行了,且直腸子宮間凹穿刺術這種侵入性檢查亦無法保證不會造成流產之危險性。2.骨盆腔檢查係檢查會陰、陰道、子宮頸、子宮及子宮附屬器官有無異常,檢查中會將窺陰器置入陰道內,也是屬於一種侵入性檢查。若懷孕有陰道出血,醫師於告知孕婦並經由其同意後,可進行骨盆腔檢查,以檢查是否有子宮頸息肉出血、陰道受傷出血或是經由子宮頸口流出子宮內的血液等。但是,骨盆腔檢查亦不能排除不會引發流產之危險性。…㈤根據Williams Obstetric 23th Edition第l154頁提出早期妊賑習慣性流產之婦女,有使用阿斯匹靈及抗凝血劑(Heparin) 加以治療,以預防習慣性流產之報告。因此,對於接受人工生殖而植入複數胚胎,並因此受孕之婦女,如果過去有早期妊娠習慣性流產病史,為了預防習慣性流產的再度發生,是可以使用阿斯匹靈及抗凝血劑(Heparin)加以治療。㈥1. 驗血β-hcg值是檢查血液絨毛膜向性腺激素值,對已確定『子宮內』有懷孕,可能無法以其數值做為檢測子宮內懷孕又合併子宮外孕(hetero tropicpregnancy)參考依據。根據WiIliams Obstetrics 23th Edition第244頁所述,若β-hcg血液值大於1500mIU /mL,而陰道超音波無法照到子宮內有懷孕的胚囊時,則要高度懷疑有子宮外孕的可能。2.若已經在子宮內照到有懷孕的胚囊時,又要偵測出有子宮外孕之情形是困難的。尤其在胚胎植入僅24日時,要檢查出該名婦女有子宮內孕合併子宮外孕是相對困難的。…㈧如前所述,根據Williams Obstetrics 23th Edition第l154頁,有提出早期妊娠習慣性流產之婦女,使用阿斯匹靈及抗凝血劑(Heparin) 加以治療,對預防習慣性流產有幫助之報告。由於本案例先前懷孕曾有2 次胎兒均因早期妊娠流產死亡,且已排除染色體、荷爾蒙及子宮因素,因此於此次植入胚胎受孕後,為了預防習慣性流產的發生,而使用阿斯匹靈及minihepahzation 治療,應是可以接受的藥物使用方式」等語,並有鑑定意見所提及之醫療文獻作為依據(見原審審醫訴卷第252-317頁)。
②103年4月17日台婦醫字第103082號函(見本院卷三第193-196頁):
該函就本院查詢事項回覆稱:「㈠⑴Williams Obstetrics23th Edition( 2009)出版年為2009年。⑵第242頁全文之譯文內容簡要如下:症候及症狀:大部份婦女在發生子宮外孕早期疾病病程時有些症狀,會尋求醫療照顧。常見如下:1.痛:95%輸卵管外孕會痛。2.不正常出血:60-80%陰道點狀出血,四分之一就像月經。3.腹部或骨盆觸痛:破了才會痛。4.子宮變化:不明顯。5.生命跡象:未出血時均正常。診斷:99% 以上均見到β-hCG陽性反應。血液變化:急性出血才見到血色素下降。陰道超音波:見243 頁,腹部超音波:
要5-6周後,且不清楚。⑶第243頁全文之譯文內容簡要如下:從陰道穿刺檢查,以前常用,現在少用。多方面檢查:同時使用陰道超音波,一連串血清β-hCG檢查,血清黃體素,子宮內搔刮術,必要時腹腔鏡檢查。這些多步驟檢查,只適合生命跡象穩定的婦女,一旦生命跡象不穩定,以立即手術為主。不過這些步驟也會導致1/100 的正常子宮懷孕被打斷。…㈡⑴第615 頁之譯文為:『然而,使用陰道超音波亦可能混淆,當輸卵管上之腫塊還仍然很小,或被腸子所遮蔽時,子宮外孕很容易混淆不容易診斷』。…㈢合併子宮內外孕之診斷非常困難,國內臨床實務上仍以臨床判斷為主,抽血、超音波為輔。其中陰道超音波是輔助工具,其檢查必要性為根據醫師對病患的病史及臨床表現作判斷是否需要進行陰道超音波,而且陰道超音波並無法精確診斷合併子宮內外孕。此外,目前並無何時開始應用陰道超音波之常規。㈣…尤其在有子宮內懷孕初期時,除非超音波檢查在子宮外看到明顯胎兒心跳,否則子宮外孕的現象僅能藉由開腹手術或腹腔鏡手術來確定診斷」等語。
⑷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下稱高雄長庚醫院):①該院101年2月20日(100)長庚院高字第AC1700號函覆鑑定意見稱:
「…㈡臨床上常用於診斷子宮外孕之檢查工具包括血液β-HCG數值和超音波檢查(Novak's 15th ed,第634 -635頁),但需同時配合臨床症狀才能確診子宮外孕,理論上應可達到很高的準確性,但在很早期的妊娠合併子宮內、外孕時,很難單純依賴這些檢查工具確診子宮外孕,往往需要等到病患有臨床症狀,例如腹痛、生命跡象不穩定時才可能高度懷疑到子宮外孕,惟仍需經由腹腔鏡手術或剖腹手術才能確診。㈢婦產科醫師在得知產婦是經由人工生殖技術而懷孕時,尤其是胚胎植入超過一個胚胎以上,在確定已有子宮內懷孕之情形,都會密切追蹤評估有無合併子宮內外孕之可能。可使用之工具包括β- HCG、超音波檢查和臨床症狀的出現,但在很早期懷孕週數時很難及時診斷出來。臨床症狀最主要是:⑴下腹疼痛、⑵附屬器腫塊、⑶腹膜刺激反應及⑷子宮腫大,只有約31.8%合併有陰道出血現象,故如果單純僅有陰道出血現象,很難診斷子宮外孕。但是已經有子宮內孕時,β-HCG值和陰道出血已經不可靠,只能依靠超音波檢查去發現附屬器有無腫塊或直腸子宮間凹處有無液體(血液)蓄積,才可能去高度懷疑子宮外孕的可能性。㈣孕婦同時合併子宮內孕及子宮外孕時,在很早期懷孕週數時,臨床上沒有明顯症狀,唯一可以依賴的是以超音波檢查評估有無附屬器腫塊或直腸子宮間凹處有無液體(血液)蓄積。一般在子宮外孕中輸卵管有出血現象、甚至輸卵管破裂時,會刺激到腹膜才會有明顯的症狀,譬如腹痛、腹膜刺激反應等。㈤依婦產科教科書(Novak's 15th ed,第621頁),先兆性流產是指妊娠20週以前,子宮內孕有陰道出血現象。而合併子宮內孕及子宮外孕時,如果子宮內孕有先兆性流產時,但子宮外孕中『輸卵管外孕』尚未有輸卵管出血時,有可能和先兆性流產的症狀相似。除非子宮外孕中輸卵管開始出血,才慢慢會有腹痛或腹膜刺激反應症狀。而合併子宮內孕及子宮外孕中『輸卵管外孕』可能的臨床表現症狀,必須分成輸卵管破裂前或後。如果輸卵管未破裂,往往沒有症狀,有時候在超音波檢查可發現附屬器腫塊或直腸子宮間凹處有液體蓄積,才能夠作出疑似輸卵管外孕的診斷。一旦輸卵管破裂後,臨床症狀才會明顯出現,例如腹痛、生命跡象不穩定甚至休克。習慣性流產是指過去有屢次流產病史,而先兆性流產是指現在有子宮內懷孕中,有陰道出血現象。本案病患應有習慣性流產病史,且此次懷孕有先兆性流產現象(指子宮內孕),惟有無合併子宮外孕,依上述必須依賴其他臨床症狀(例如腹痛等)和超音波檢查有無子宮以外的異常現象。㈥本件解剖報告記載於輸卵管內有絨毛組織,一般臨床醫師會同時依據病人的臨床症狀表現,而診斷輸卵管外孕。另是否可能子宮內孕流產出血而逆流至輸卵管,可以合理推測,惟目前尚無醫學文獻報告可證實此可能性。㈦同時合併子宮內、外孕時,在妊娠初期,如果產婦沒有任何不適情況,即使有陰道出血現象,很難懷疑是否有子宮外孕。直到超音波檢查有發現附屬器腫塊,或輸卵管外孕有出血而刺激腹膜產生腹痛,才會高度懷疑子宮外孕的存在。㈧一般子宮內孕中,例行超音波檢查發現附屬器腫塊或骨盆腔有血液存在時,就要高度懷疑有合併子宮外孕。如果病況不緊急時,可以先用腹腔鏡手術確定診斷和治療。如果病況緊急時,則直接實施剖腹手術治療。只要超音波儀器的解析度足夠,配合檢查者的經驗,用腹部或陰道超音波都能有效評估是否有子宮外孕的可能性。惟最後確認的診斷仍需依賴腹腔鏡手術或剖腹手術。㈨子宮外孕併輸卵管已破裂時,出血量要到一定程度才能經由腹部或陰道超音波檢查發現輸卵管已破裂。除此之外,只能依靠腹腔鏡手術或剖腹手術得到確定診斷。㈩子宮外孕之診斷依據包括臨床症狀有腹痛,超音波檢查發現附屬器腫塊,或超音波檢查發現直腸子宮凹陷處有液體蓄積。如病患僅有逕攣或休克而無上述發現,很難確認是否有子宮外孕。使用抗凝血劑在習慣性流產孕婦,有國外醫學中心作研究論文發表〔Repord Sci,2011;18(17):000-000 and JReprod Immunol.2010 May;85(1):25-32〕認孕婦在習慣性流產的情況下使用抗凝血劑(Heparin)並未發現明顯副作用,惟正面成效上目前沒有一致性的結論。本案使用抗凝血劑的劑量是一般常規使用量。此劑量使用在子宮外孕破裂時,如此藥物已影響凝血功能,骨盆腔內流血量應該會更多,不應只有200毫升,而且此200毫升的血液中有凝固成血塊,表示血液中血小板功能仍有發揮作用。本案病患於94年11月9日在高醫急診室抽血檢查中,血色素(Hb)是12.8,血小板是146000/μ1,這些數據說明抗凝血劑並未直接影響凝血功能,進而造成出血性休克。在急診室所作的腹部超音波檢查也沒有發現腹內大量液體存在。同時合併子宮內孕、外孕的孕婦,用β- HCG數值評估是否有子宮外孕的可能,是不可靠的。唯有依超音波檢查評估,才有可信度。本案病患94年10月12日起至同年11月5日期間沒有其他更明顯症狀出現,例如⑴超音波檢查發現附屬器腫塊或直腸子宮間凹處有液體蓄積、⑵持續腹痛等,一般會以子宮內孕有先兆性流產現象進行治療。本件病歷之記載內容和負責醫師之陳述內容相符合,一般婦產科專科醫師在病患沒有其他更明顯症狀,僅能實施類似之處置方式。依照護理記錄所載,本案病患住院後的主要症狀是陰道微量出血,而腹部不適或左側鼠蹊處上方疼痛的症狀,並沒有持續性發生(護理紀錄只記載於94年11月7日23時25分有發生),很難確認有無子宮外孕(輸卵管)甚至破裂之可能。本案病患於94年11月9日上午9時10分至10時40分期間之症狀主要是生命跡象不穩定,抽搐似癲癇發作,一般處置會以穩定生命跡象,控制和預防抽蓄為方向,依病歷記載其並無腹部脹大,腹內大出血的症狀,故當時情況很難確認是否有子宮外孕(輸卵管)甚至破裂之可能。依當時非常危急之情況而言,當然要以維持生命跡象為優先。即使再做超音波檢查,也無法有立即性幫助,甚至會延誤治療的黃金期。事後的大體解剖亦證實骨盆腔只有200毫升的出血量。依病歷記載和醫師陳述內容相符合。合乎一般婦產科專科醫師之知識經驗及當時之醫療常規。…腹部疼痛是子宮外孕的常見症狀,但還要配合其他臨床發現,例如超音波檢查有無附屬器腫塊,才會懷疑子宮外孕。依教科書Williams所述子宮外孕臨床症狀中,是針對單純只有子宮外孕時的臨床症狀。如果子宮內孕合併子宮外孕時,無法單用陰道出血症狀即懷疑有子宮外孕,本件孕婦僅有短暫左側鼠蹊處上方疼痛,超音波檢查也未發現附屬器腫塊。婦產科教科書Williams(20th ed)有提及陰道超音波檢查的敏感度和專一度高達90%以上。但依最新版23th
ed Williams243頁所載,使用陰道超音波檢查:⑴子宮腔有Trilaminar endometrial pattern時,其專一度94%,但敏感度只有38%(此現象不適用在子宮內孕合併子宮外孕),⑵發現附屬器腫塊出現,敏感度84%,專一度99%,⑶直腸子宮間凹處有液體存在,須同時使用陰道和腹部超音波檢查評估出血量;綜上內容,無法說明只有陰道超音波可以診斷子宮外孕。有經驗的醫師仍可以運用腹部超音波作檢查。如果當時有陰道出血,是否適用陰道超音波檢查,則有賴醫師依當時臨床情況作決定。全國各大醫院及診所進行人工生殖之治療程序中是否從未以Heparin治療,本院並無足夠資料可得確認,不過國外醫學期刊確有使用Heparin在人工生殖治療的研究論文(Woman Health〈Lond Engl),2011;7
(4):425-431),只是目前仍沒有一致性的結論(J Rep
ord Immunol,2011;90(1):82-90)。…惟依病歷所載,孕婦懷孕後曾2次接受抽血測β-HCG 及多次超音波檢查等。有關臨床於何種情況需要中止Heparin 使用,目前尚未發現醫學文獻敘及。依本件孕婦臨床症狀和檢驗數值,如果Heparin 繼續使用有產生副作用時,陰道會更大量出血,輸卵管破裂時造成的出血量會更多甚至流血不止,血中血色素
(Hb)、血小板會有異常變化。⑴依病歷記載,孕婦陰道並無大量出血,腹部疼痛只侷限在左側鼠蹊處上方疼痛而且短暫,故無法確認是否有子宮外孕及使用Heparin 之合理性。⑵依病歷記載,尚未發現急救方法有錯誤之處」等語,有上開函文及檢附之醫學文獻作為依據附卷可參(見原審卷二第214-232頁)。
②102年1月6日(102)長庚院高字第C11803號函醫療鑑定意見補充說明(見本院卷二第64-65頁):
該函稱:「就婦產專科醫學而言,理學檢查包括陰道內診、陰道鴨嘴使用及視病情需要進行肛門內診。就臨床醫學而言,子宮外孕雖然可藉由理學檢查、懷孕指數及超音波等檢查方式進行診斷,惟早期子宮外孕(8週以前)之輸卵管如尚未腫大或破裂,臨床實施理學檢查並無法發現子宮外孕情形(參考Textbook, Williams第243頁,如附件);本件病患94年10月24日經抽血檢檢懷孕指數beta-HCG為261.3( 很早期懷孕),至同年11月5 日超音波檢查子宮內內孕且有心跳反應,懷孕週數為5(+3)週(即5週又3 天),但未發現有輸卵管腫大或破裂之記錄,故一般常規不會使用理學檢查方式確認有無子宮外孕情形」等語,有該函文及檢附之醫學文獻資料可稽。
⑸台北榮民總醫院:
該院105年3月22日北總婦字第1052100009號函覆相關醫療意見稱:「…子宮內懷孕合併子宮外孕在人工生殖治療時並不罕見,須藉由陰道超音波檢查子宮附屬器及臨床症狀(腹痛、內出血)來診斷,並沒有比陰道超音波更簡便有效的檢查方式。其診斷方式並不會受到之前人工受孕成功與否而改變。子宮外孕會因為大量內出血(超過一千毫升)導致休克甚至死亡。懷孕週數是以最後一次月經來計算,而試管嬰兒之懷孕週數是從取卵日前14天開始計算,而胚胎植入日為取卵後2到5日。子宮外孕之診斷需要藉由陰道超音波檢查子宮附屬器,文獻報告平均確定診斷日是在懷孕六週又三天(懷孕45天、取卵日後31天),此時才能在陰道超音波上發現有子宮附屬器光暈、輸卵管環、或子宮附屬器腫塊。因此懷孕未滿六週又三天(從最後一次月經起算44天內或取卵日起算30天內、胚胎植入28天內)是難以及時診斷的」等語,有該函文在卷足稽(見本院卷八第143-145頁)。
⑹專家證人即婦產科醫師簡婉儀:
專家證人簡婉儀於原審證稱:「依審醫訴卷第168 頁以下所附人工生殖期刊所刊載之『試管嬰兒及胚胎植入後的異位妊娠』這篇文章,所有的懷孕即便用腹部或陰道超音波做胚胎的檢視,大概要等胚胎放入子宮內33天才可以被診斷出有懷孕及心跳。又一般要確定有兩個胚胎分別存在於子宮裡面及輸卵管裡面,需要在植入後28天到35天才能發現,最早要28天,一般可能要35天才可以從陰道超音波看出這兩個不同地方有胚胎的存在,因為到那個時候才能看到小孩的心跳,一般我們能夠看到心跳出現大概是受孕7 週,就是35天左右,要確診子宮外孕及子宮裡面的受孕確實存在,必須要看到胚胎有心跳,才能確定兩個不同地方受孕。依本件病歷來講,對於28天的胚胎做腹部超音波並沒有查覺子宮內的胚胎有心跳,所以看不到輸卵管內的胚胎有心跳,確實有困難。除非病人有大量出血,才會懷疑病人可能有子宮外孕破裂的問題,否則沒有辦法診斷出病人有兩個不同地方懷孕。而根據教科書所說,β-HCG可以做為有沒有懷孕的指標,值多少可以代表這個胚胎是否發育很好,有沒有很正常發育,但若單純子宮外孕來說,它的指數比較低,比正式懷孕的β-HCG出現的數值還低,這是指單純的子宮外孕,若子宮內有受孕再加上子宮外孕,其實不能從β-HCG值來判讀有兩個東西的存在,況且本件被害人有一些先兆性流產問題,本來的β-HCG值就不是很正常,更無法從β-HCG的量來判斷這個問題。婦產科醫師做超音波檢查的時候,一般從腹腔做,我們把探頭放在腹腔裡面,不需要移動探頭,有時稍微調一下角度,在操作上應該是會看到子宮旁邊附屬器的一些影像。在子宮直腸間凹裡面做穿刺的動作是一種侵入性的動作,它的作法就是在子宮後插到腹腔裡面,主要的目的是為了診斷腹腔內有無出血的問題,針插進去如果有血液,可能表示骨盆腔附屬器有出血的問題,現在已經很少用這個方案來診斷有無骨盆腔出血的問題,如果真的懷疑有出血,可以從血紅素或從超音波確實知道腹腔裡面有無出血的問題,這是侵入性檢查,病人會痛,會緊張,因為是從陰道用10號針扎進去腹腔裡面抽,本件被害人已經有一些先兆性流產的現象,有可能會加重她的子宮收縮或什麼問題,如果有先兆性流產的現象,最好還是先不要做一些刺激性的檢查,讓病人能夠安靜,不受到刺激。而骨盆腔檢查,一般來說是用陰道的探視鏡進去看,當病人有出血,可以看一下究竟是子宮來或子宮頸長瘜肉,所以要進一步診斷這個病人的出血究竟是早期懷孕的流血或她本身有合併子宮頸瘜肉造成的出血,非要用陰道探視鏡進去把陰道撐開以後看子宮頸的情況,看血從哪裡流,這是所謂骨盆腔檢查的第一步,第二步檢查的醫生會伸手進去陰道壓一下子宮,還有看一下旁邊附屬器有無疼痛的問題,那是骨盆腔檢查所需要的動作,一般來說,骨盆腔的檢查對病人還是有侵入性的壓力,但也是婦產科例行的檢查,但有先兆性流產的病人做這個動作也許會比較緊張,當你觸摸、壓子宮的時候是否會造成流產,也是一個值得考量的地方。依照高醫醫院急診一般病歷(健新醫院病歷卷第199頁)所載comment的意思,是指病人到高醫的時候,有做超音波檢查,當時沒有發覺腹腔內積水,液體當然包括腹水及血,沒有看到就顯示出病人腹腔內就算有出血,量也不多,因為超過1千CC的水,從超音波就可以看到有液體,少量的話,超音波就沒有辦法看出來,這顯示當時可能沒有大量的血積在腹腔裡。人體出血量要超過身體的20%,才會發生休克,骨盆腔裡有200 CC的血,應該不會造成病人休克死亡,以我的經驗,
200 CC子宮外孕的病人,甚至有時候也不做處置,只要沒有持續出血,也許病人可以自己吸收掉,不需要做任何處置,骨盆腔出血200 CC應該不會造成低容積性休克死亡。一般來說,有文獻報告指出子宮外孕如果沒有被發覺,胚胎在裡面死掉超過4 個星期,才可能會消耗一些凝血因子,才可能會造成凝血不良。本件被害人植入的胚胎壽命只有28天,也未顯示一開始就沒有生長、就死亡,如果放進去馬上死亡,就不會在子宮或輸卵管著床,也不會造成子宮外孕,所以這個胚胎就算死掉也不會超過28天,不會造成凝血功能不良,而且遺體解剖時只有發現骨盆腔內有200CC的血,要出血超過1、2千CC才能認為凝血被影響,只有200CC應該不會有這個問題。一般來說骨盆腔出血有幾個原因,一個是子宮外孕,一個是排卵後的黃體也會造成大量出血,約1、2千CC,這些案例裡面,包括黃體出血及子宮外孕,到目前文獻及一般教科書裡查不到因骨盆腔出血而造成腦部出血。依照病歷的記載,被害人是突然抽搐、意識喪失,大概5 分鐘後恢復,半小時後又再次抽搐、再次喪失意識,以一個醫生的立場,發生這件事,主要是我們要馬上維持病人的血壓等生命需要的徵兆,當時病人應該有在打點滴,這種情況下,要給血壓的藥,一般該急救的動作都做了的話,一般醫生都會這樣做,我看病歷的記載,醫生也在進行這方面的急救工作,醫生判讀病人發生休克及喪失意識的原因可能是腦部問題,因為大量出血所造成的休克至少會看到病人會慢慢來,也不會一下子抽筋醒過來,又抽筋,病人發生這種動作可能是腦部神經有問題,醫生在檢查時如果發現真是低容積出血,即使血流到腹腔,也會看到大量的血從陰道出來,本件解剖時發現200CC,也就是至少要在外面看到800 CC的血才會考慮是否係大出血引起的休克,病歷上並沒有記載病人有大量出血或大量血塊,所以醫生才會判斷是腦部問題,若是腦部問題一定要轉到醫學中心再處置,所以我覺得本件被告整個醫療過程並無遺漏或不當的行為。被害人在高醫作的血液檢查,血紅素值是12.8,應該沒有因出血造成血紅素下降的現象,照理來說,出血量應該不多。而血小板140000照理講不會構成出血,被害人在高醫檢查血小板數量146000不會造成她大量出血的主因。子宮外孕第一個表現出來的症狀就是不正常出血,即月經過期了有不正常出血,或病人懷孕了,子宮裡面沒有受孕,大既就會考慮這位病人子宮外孕,但被害人本身子宮裡面有懷孕,而且有一些先兆性流產的問題,在病歷裡的超音波照片我有看到子宮胚囊下面有一些小血塊,醫師做了一個超音波紀錄及一個超音波影像,超音波影像在子宮旁邊,沒有很明顯去照,所以沒辦法呈現卵巢及輸卵管,不過以他的角度來講應該可以看到輸卵管及卵巢有沒有問題,及子宮後壁有沒有積水,超音波影像中,輸卵管是沒有腫塊。如果已經發現有子宮內孕,這時因孕婦發生腹痛或出血情形,一般來說,我們最先做的是超音波檢查,超音波可能會給我們一些答案,究竟這個病人腹痛是什麼原因造成的,是因為她有先兆性流產子宮收縮所造成的腹痛,或腹腔內輸卵管的破裂造成腹腔出血刺激腹膜,讓她發生疼痛的問題,超音波恐怕是一個非常能幫忙我們診斷的工具,所以醫生第一步可能會考慮到做超音波檢查,在這個病歷上面,他們有做,但並未發現病人有子宮外孕的問題,如果非要進一步檢查,下一步該做的檢查就是腹腔鏡進去看,這對醫生是種挑戰,因為做腹腔鏡勢必要上麻醉,然後在腹腔上打幾個切口,用器械進去看輸卵管才能百分之百診斷,但超音波都檢查不出來的前提下,如果真的要診斷,只能採取侵入性檢查。在這個案件,醫師用超音波看不到有子宮外孕,大概會做保守性處理,也就是觀察病人的血壓及脈搏有無改變,但真的要醫生百分之百明確診斷也很困難。依照病歷來看,這個病人突然發生抽搐等問題,是突發的狀況,病人在94年11月9 日還沒下去做超音波前,她的血壓及脈搏都是正常的,如果腹腔內大出血或有體外有排出大量的血量的話,血壓應該會不穩定,重要的是脈搏會很快,但看她的紀錄,脈搏及血壓都沒有顯示腹腔內大出血的問題。乙○○醫師也準備幫她做進一步的超音波檢查,但在做超音波檢查當中就發生問題。以我的經驗,病人發生抽搐且一下子意識不清,稍微恢復後,半個小時後又來一次的這種現象,大部分我們會考慮到腦部神經的問題,因為依腹腔看起來沒有很明顯的大量出血的現象,當然醫師會注意下體是否有大量出血,下體若有大體出血,才有可能造成低容積休克,等於是出血造成的休克,這種一下子的休克,是非要出血量很大,病人才會發生這個問題」等語(見原審卷三第13-26 頁)。
⑺是綜合上開鑑定意見、函文及專家證人證述,除法醫研究所
鑑定意見表示「似乎醫師醫療上並未發現有子宮外孕且破裂之發生」,而認「至於醫師處理上有無缺失應委由衛生署臨床專家詳審判定」外,其餘之專家證人、臺灣婦產科醫學會、高雄長庚醫院及台北榮總依其等之專業知識及經驗所為之醫療鑑定意見及說明,均認為子宮合併內外孕在早期是難以診斷,而專家證人簡婉儀、臺灣婦產科醫學會、高雄長庚醫院等更依據病歷、被害人之相關血液數據、超音波影像、生命跡象等資料,以其等之臨床經驗及專業之醫學知識、文獻具體說明本件醫師之醫療行為符合醫療常規,且無處置不當之情。
2.本院之判斷:⑴依前述1 之鑑定意見、函文及專家證人簡婉儀證述,固均認
為子宮合併內外孕在早期是難以診斷,然是否因此即可謂無實施檢查之必要。換言之,子宮內外孕早期固難以診斷,惟難以診斷之結果與有無實施檢查行為之因,二者間應係單獨分別以觀,不應以早期難以診斷出有子宮外孕之現象,即認無以陰道超音波檢查外宮子孕之必要性,而必須針對個案之個別性、獨特性予以具體判斷,茲先敘明。
⑵本件被告乙○○為被害人陳麗雯之主治醫師,對被害人之病史及人工生殖懷孕之過程甚為清楚:
①本件被害人陳麗雯於89年4 月間即因有妊娠出血迫切流產前
往健新醫院,由被告乙○○為其診治;90年5月間陳麗雯另因有早期妊娠出血迫切性早產再由被告乙○○為其診治,有健新醫院病歷可稽(見健新醫院病歷卷第8-10、19頁);93年8 月至10月間,被告乙○○為陳麗雯實施不孕症超音波檢查,並安排驗排卵等人工生殖之檢驗,亦有該病歷可稽(見病歷卷第21-23頁);94年3月29日陳麗雯實施人工生殖懷孕
4 週,因有陰道出血、腹痛、脅迫性流產,再由被告乙○○診治(見病歷卷第24頁),同年7 月11日、13日、8月9日、12日、9月2日、24日被害人均曾前往健新醫院實施不孕症超音波等人工生殖檢查,而由被告乙○○診治,有該病歷可稽(見病歷卷第25-27頁);同年9月28日、10月4日、7日、8日,被害人再度為不孕症超音波、驗排卵等檢查,同月9 日為試管嬰兒取卵之手術,均由被告乙○○為主治醫師(見病歷卷第28-30頁),是被告乙○○對於被害人之診治期間非短,且對其人工生殖懷孕後之狀況亦均甚為清楚,其對於被害人之注意義務及人工生殖受孕後可能產生之症狀,自是較一般急診醫師或代理之門診醫師更為清楚。
②被害人於94年10月12日植入4 個胚胎後,即住院觀察,住院
期間經護士前往病房,即分別:①於10月16日17時許,告知有「下腹悶、無出血現象」;②於10月17日17時許,告知「微感下腹悶脹、無陰道出血」;③於10月19日18時30分,醫生查房,告知「今早有淡褐色分泌物,自ragmal流出少量,…肚子悶痛,且有深褐色分泌物」;④於10月20日9 時許,告知「擦拭有點淡褐色分泌物」;⑤於10月20日19時許,醫師查房,告知「右腹脹痛」;⑥10月21日1 時許,告知「現又有少量些許淡褐色分泌物,仍有右腹脹,無腹痛」;⑦10月21日17時許,告知「今中午解尿時,仍有淡褐色分泌物少量流出,現已無出血情形,右腹脹已改善」;⑧10月21日21時許,醫師查房已知病人今有褐色分泌物;⑨10月22日1 時許,告知「仍有少量淡褐色分泌物情形,量較中午相比,已減少很多」;⑩10月22日9 時許,告知「偶如廁後擦拭會有少許褐色分泌物,無腹痛感」;⑪10月23日17時許,告知「解尿擦拭時仍有淡褐色分泌物少量,無腹痛不適」;⑫10月24日1時許,告知「偶有少量淡褐色分泌物,無不適」;⑬10月24日9 時許,告知「仍有少量淡褐色分泌物,無其他不適」;⑭10月25日19時50分許,告知「剛解尿擦拭時仍有淡褐色分泌物」;⑮10月26日9時5分,告知記載「今已無褐色分泌物,…想MBD,告知Dr.乙○○予OPD 給予左例藥物治療,囑藥物之使用,仍要注意有無腹痛、分泌物情形,病人之先生考慮是否出院中」,有健新醫院護理記錄單附於病歷卷可稽(見病歷卷第158-163頁)。是由上開護理記錄記載,可知被害人於植入胚胎後,於住院期間即有腹悶痛、分泌物流出之現象。雖經醫囑給予藥物治療後,有時並無分泌物或腹痛情形(見上開病歷卷),但由上開護理記錄亦可知被害人淡褐色分泌物之流出係持續無間斷。被告乙○○身為被害人之主治醫師,對於上開護理記載內容自係清楚。
③被害人於94年10月24日經檢驗確認懷孕,惟有陰道出血(Vag
inal bleeding)、腹痛(abdominal pain)等症狀,經診斷為脅迫性流產(又稱先兆性流產,threatened abortion),同年月26日又因有陰道出血、腹痛等症狀,經被告乙○○分別開立抗凝血劑治療,有該病歷可稽(見病歷卷第31-32頁);而依醫師法第12條規定:「醫師執行時,應作病歷,並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月、日。前項病歷,除應於首頁載明病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及住等基本資料外,其內容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就診日期。二、主訴。三、檢查項目及結果。四、診斷或病名。五、治療、處置或用藥等情形。六、其他應記載事項。病歷由醫師執業之醫療機構依醫療法規定保存」等語,可見被害人於胚胎植入後之10月24日、26日被告乙○○醫師看診時,仍有腹痛、陰道出血等症狀出現。
④94年10月31日被害人回診,由被告乙○○以腹部超音波為被
害人檢查胚胎發育狀況(惟病歷記載有陰道出血、腹痛,見病歷卷第33頁),此經證人徐晉元於本院證稱:「(10月31日那天乙○○醫師有做怎樣的檢查?)主要看胚胎的發育,做腹部超音波看胚胎發育,那一天是約診,而非有狀況」等語在卷(見本院卷十一第282頁反面、284頁),經檢查結果得知子宮內胚囊為0.87x1.07公分,此有病歷可稽(見病歷卷第33頁,惟未見超音波照片)。同年11月6日被告乙○○出國期間,接獲該院人工生殖中心丙○○電話告知被害人有出血狀況,即要求丙○○轉知甲○○醫師安排住院處理情事,亦經被告乙○○於原審自承在卷(見醫訴卷一第253頁),核與證人丙○○於本院證述:「隔天(指11月6日)徐先生有打電話到醫院來」、「沒有特別狀況不會找我」、「一定就是出血,咖啡色分泌物,跟平常不太一樣」、「(找你的目的為何?)只是透過我看能否聯絡到主治醫師來看她的狀況」、「(所以11月5日之後妳也只是幫忙從中間聯絡?)對」、「(就是跟林醫師聯絡有分泌物這件事情?)是」等語(見本院卷十一第279頁正反面)、及證人即同案被告甲○○於本院陳稱:11月7日那天,我在門診,不孕中心的丙○○帶著徐晉元跟他太太進來,丙○○跟我說,陳麗雯現在還是有點狀出血,肚子有點悶悶不舒服,乙○○醫師希望我讓她住院觀察;我沒有跟乙○○聯繫,基本上都是由丙○○來了解病人的情形等語(見本院卷十第165、166頁)大致相合。故綜合上開⑵①至④所述,被告乙○○不僅對於被害人於實施本次胚胎植入前之身體狀況(妊娠迫切性流產)甚為清楚,對於本次胚胎植入之數量、及植入後被害人有「淡褐色分泌物流出」、「腹悶痛」、「陰道出血」、「腹痛」等症狀亦都極為清楚。是於此情形下,被告乙○○是否應注意被害人有無子宮外孕之可能,而實施必要之檢查以確保被害人之人身安全,而非單純以是否人工生殖懷孕成功為其首要考量。換言之,在於被害人人身安全之生命權及被害人受孕成功間之選擇,應以何為重,除涉及醫師本身之判斷外,亦為本案判斷重要之點。
⑶被告乙○○於為被害人植入4 個胚胎後,因確認子宮內孕,
且有脅迫性流產現象,只做安胎治療,未慮及被害人有子宮外孕情形,而未做陰道超音波檢查:
被告乙○○對於被害人曾出現前開陰道出血、腹痛之症狀,及依前述被告95年5 月16日聲請狀所載意旨,可知被告乙○○於對被害人植入4 顆胚胎(受精卵)後,根本未慮及被害人是否有子宮外孕之可能,而施以陰道超音波之檢查,且亦未於被害人11月7 日再度因陰道出血症狀住院檢查時,提醒非人工生殖專科之代理醫師甲○○注意有無子宮外孕之可能,而實施必要之陰道超音波檢查,此可由其下列陳述得知:①偵訊中陳稱:「因肚子超音波沒看到明顯心跳,嘗試從陰道
超音波做進一步檢查(指11月9日)」(見他三卷第36頁);「當時他有流產的現象,有看到胚胎,但沒有看到有心跳,因為心跳關係著胚胎會不會繼續存活的重要因素,所以後來有要求死者照超音波」(見偵卷第13頁)。
②原審中陳稱:「病人有習慣性流產」(見原審卷一第194頁)
;「94年10月28日病人來開診斷證明之後,接下來到健新醫院診治的時間為10月31日,…當時在確定是否子宮內孕,所以當時有看到一個0.87x1.07公分的胚囊,當時還沒有看到心跳」(見原審卷一第245頁)。
③於本院陳稱:「94年10月26日,…在不孕症的治療上顯示有
正常的妊娠現象,隔一個禮拜以後我們有照超音波發現子宮內有正常的妊娠胚囊,在此期間病人只有少量的陰道出血」、「在10月31日回診當時使用腹部超音波在子宮內有照到有一個胚囊,但沒有看到胎兒及心跳」、「11月9 日…最主要是確認胎兒的情況及出血的原因」(見本院卷二第5、135頁);「該次(指11月9日)做陰道超音波原因,第一,我們要看小孩子有無心跳,要找出流產原因,第二,看有無其他發現諸如異常腫塊等病理學的現象」、「剛開始是看不太清楚小孩子有心跳的情形,所以才決定做陰道超音波(指11月9日)」(見本院卷三第11-12頁);「有流產現象的病人,我們第一個診治就是看胚胎的狀況」、「我們所關心的是不是她會流產」、「(你的職務代理人是誰?)是甲○○醫師(甲○○醫師沒有人工生殖專科資格,已經其於本院陳述在卷,見本院卷八第195頁)」、「(所以沒有就對了〈指跟甲○○醫師聯繫〉?)沒有」、「(就看到一個胚囊在那邊,沒有很明顯的心跳,所以你要做進一步檢查〈指11月9日〉?)對」、「(為什麼?)因為我要確定這個胚胎是不是狀況良好,因為她有流產的現象」、「(你要看子宮內那個胚胎是不是良好,所以才做陰道超音波?)對,因為陰道超音波的解析度比腹部超音波還好一點」(見本院卷八第169-170頁反面);「(所以他陰道流血,還有腹痛有可能是脅迫性流產,那子宮外孕也有這個症狀嗎?)對,沒錯」、「(陰道流血跟腹痛是不是也是子宮外孕的症狀?)是症狀之一」、「(子宮外孕的另外一個症狀是不是子宮的一側會有疼痛?)對,它的痛的位置是不太一樣的」、「因為病人有脅迫性流產,為了要確定這個小孩子的狀況,…腹部超音波是沒有看到心跳」等語(見本院卷八第173頁反面、174、175頁),並有被害人病歷可稽。是由被告乙○○上開陳述,顯見其雖知被害人有陰道出血、腹痛等症狀,惟仍以先兆性流產之病人診治之,而未慮及被害人有子宮外孕之可能而施以較準確之陰道超音波檢查,或於其出國期間(11月4日至11月8日)得知被害人因陰道出血住院而提醒代理之非人工生殖專科之甲○○醫師,被害人植入胚胎之數量及有無子宮外孕之可能而施以必要之檢查。
⑷被告乙○○為被害人植入多顆胚胎,即應隨時注意有無子宮外孕之可能,且負有注意子宮外孕之義務:
①本件被害人有子宮內外孕情形,除有病歷資料及腹部超音波
影像記載子宮內胚囊情形外(見病歷卷第148、173、191頁),亦經法醫師解剖鑑定左側輸卵管異位妊娠,已如前述。
②人工生殖有比自然受孕較高之子宮外孕機率,而陰道超音波是確認是否子宮外孕最簡單有效方法:
a.人工生殖存有20%多胞胎機率,20%的流產率,與7%的子宮外孕機率,業經檢察官於105年8月17日補充理由書檢附長庚醫院台北婦產科生殖醫學中心網路資訊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十一第94頁反面、110頁),是於人工受孕後不僅應注意安胎、亦應注意子宮外孕情事(子宮外孕與流產之比例為7:20);而人工生殖發生子宮外孕之機率為2.4~7.6%,其機率較自然受孕高,亦經高雄長庚醫院101年2月20日(100)長庚院高字第AC1700號函覆在卷(見原審卷二第214頁),是被告乙○○身為被害人之主治醫師,且為其實施多次人工生殖受孕,對植入多胚胎而產生子宮外孕之高風險性自難諉為不知。
b.按子宮內懷孕合併子宮外孕在人工生殖治療時並不罕見,須藉由陰道超音波檢查子宮附屬器及臨床症狀(腹痛、內出血)來診斷,並沒有比陰道超音波更簡便有效的檢查方式,已經台北榮民總醫院陳述意見如前(見本院卷八第145頁);而台灣婦產科學會亦於100年5月23日台婦醫字第100098號函鑑定意見稱:「對接受人工生殖而植入複數胚胎之婦女,在該婦女懷孕後,依現行醫療常規,醫師應進行之常規檢查為…,視β-HCG值的大小、按懷孕週數的大小,安排腹部或陰道超音波檢查以確認植入胚胎是否為子宮內懷孕或是否子宮外孕之情形」(見原審審醫訴卷第252頁);高雄長庚醫院101年2月20日(100)長庚院高字第AC1700號函覆鑑定意見稱:
「另依醫學文獻報告【Human Report,1986,1(4):255-8和JAssist Report Genet,1994,11(2):79-84】,人工生殖發生子宮外孕之機率為2.4~7.6%,其機率較自然受孕高…。婦產科醫師在得知產婦是經由人工生殖技術而懷孕時,尤其是胚胎植入超過一個胚胎以上,在確定已有子宮內懷孕之情形,都會密切追蹤評估有無合併子宮內外孕之可能。…腹部疼痛是子宮外孕的常見症狀。…婦產科教科書Williams(20thed)有提及陰道超音波檢查的敏感度和專一度高達90%以上」(見原審卷二第214、215、218頁);再於婦產科教科書Williams Obstetrics 23rd Edition(2009)中亦提及:「高解像力的陰道超音波是診斷子宮外孕的輔助工具,須配合臨床症狀及實驗室數據。而且這是在診斷流程當中,不可或缺的幾個項目。…要診斷子宮外孕,腹部超音波的影像十分不清楚。利用腹部超音波的影像,雖然已在子宮內發現懷孕,但是在接受人工生殖技術的婦女中,仍要考慮有同併有子宮外孕的可能性」等語,有台灣婦產科醫學會103年8月1日台婦醫字第103155號函檢附之譯文可稽(見本院卷四第164-166頁),足見對於植入4個胚胎後,住院期間(10月16日至26日)即有分泌物流出、腹悶痛、陰道出血、腹痛之被害人,身為其主治醫師之被告乙○○,對於此情形即不可不慎而密切追蹤有無子宮外孕之可能。且由被告乙○○於本院陳稱:「(你在本件對陳女士的診療,你有沒有懷疑是子宮外孕的情形?)我們做為任何不孕症的醫生,第一個要務就是注意胚胎植入所產生的一些併發症」、「(所以你懷疑是在11月9日才懷疑?)沒有,我們植入的時候就開始要注要」等語(見本院卷十第171頁正反面),可知身為被害人之主治醫師,於幫被害人植入多個胚胎後,依其業務知識自應知悉人工生殖發生子宮外孕之機率較自然受孕為高,且有應注意被害人有無子宮外孕之情形,而非單純檢查被害人之懷孕有無流產情形,以防止子宮外孕或合併內外孕造成之出血危險,此即為被告應注意之義務。
⑸被告乙○○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
①被告乙○○並未做陰道超音波已如前述;且亦經行政院衛生
署醫審會97年4 月28日第一次鑑定表示:「懷疑子宮外孕時,應備血、檢查血色素和B-hCG 值,做超音波看子宮附屬器有沒有腫塊和是否有內出血。根據病歷記載,並無上述之檢查和處置」等語(見他三卷第7頁),足見由被害人之病歷資料記載,依上開醫審會意見,被告乙○○除未抽血檢查血色素及B-HCG 值以注意是否有子宮外孕情事外,被害人並未經以超音波做子宮附屬器有無腫塊及有無內出血之檢查及處置,而此亦與證人即告訴人徐晉元於本院證稱:被害人都沒有做陰道超音波檢查,只做腹部超音波檢查,醫師操作超音波時只在子宮部分操作,確認子宮裡有無胚胎,沒有檢查到子宮以外之不同角度如鼠蹊部或其他地方等語相合(見本院卷十一第282頁反面-286頁),茲先敘明。是專家證人簡婉儀於原審證稱超音波角度可以看到輸卵管及卵巢有無問題等語,既難為被告乙○○有利之認定。
②被告乙○○於案發時能以陰道超音波檢查有無子宮外孕之情事:
a.本件被害人懷孕週數之計算:按「懷孕週數是以最後一次月經來計算,而試管嬰兒之懷孕週數是從取卵日前14天開始算,而胚胎植入日為取卵後2到5日」,已經台北榮民總醫院105年3月22日函覆在卷(見本院卷八第145頁);本件被害人於94年10月9日取卵,10月12日植入4個胚胎,有病歷可稽(見病歷卷第123、129、145、158頁),是94年10月9日取卵時為孕期第13天,此亦有健新醫院ART治療單可稽(見病歷卷第233頁),故94年10月31日為被害人孕期第35天(胚胎植入第19天),同年11月5日為孕期第40天(胚胎植入第24天),同年11月7日為孕期第42天(胚胎植入第26天),應可認定。
b.何時可以陰道超音波檢查子宮外孕:依台灣婦產科醫學會100年5月23日函所載:「根據Novak's
12th Edition499頁所載,正常子宮內受孕妊娠囊最早要在妊娠5週時,才可經由腹部超音波看到,最早要在妊娠4週時,才可經由陰道超音波看到正常子宮內受孕妊娠囊」(見原審審醫訴卷第252頁);而依醫學文獻(Value oftransvaginal sonography in diagnosing heterotopicpregnancy after in-vitro fertilization with embryotransfer)所載:「學者Talbot等提出報告說,70%的異型妊娠(子宮內外孕)(HPs)是在懷孕的5至8週被診斷出,…和我們的研究比較,72%(95/132)的異型妊娠(子宮內外孕)HPs是在懷孕的5至6週被診斷出(Talbot et al. reportedthat 70% of HPs were diagonsed at between 5 and 8weeks' gestation,..., compared with 72% diagnosedbetween 5 and 6 weeks)」、「異型妊娠確診的平均時間為6週又3天(胚胎植入後28天),範圍是從胚胎植入後19天到70天(The average time of diagnosis was 6+3 weeks(
day 28 after ET), ranging from 19 days after ET to
70 days after ET)」等語(見103年6月11日檢察官調查證據聲請書所附證物17及附件,本院卷四第2、6頁反面-7頁、11頁正反面、及本院卷十二第280頁),可知雖依文獻記載,子宮外孕之診斷平均確定診斷日為懷孕6週又3天(懷孕45天、取卵日後31天),惟在胚胎植入後19天非不能以陰道超音波檢查而得知有無子宮外孕之可能,故亦尚難以懷孕未滿6週又3天難以及時診斷,即認無以陰道超音波檢查之必要性。是專家證人簡婉儀、高雄長庚醫院、台灣婦產科醫學會、醫審會、台北榮民總醫院上開鑑定意見、函文、證述所提及子宮內外孕在早期難以診斷等語,自難為被告乙○○有利之認定而不足採。
對照本件被害人植入胚胎後第19天為94年10月31日,曾回診
由被告乙○○診查胚胎發育狀況,已經證人告訴人徐晉元於本院證述在卷(見本院卷十一第284頁),而同年11月7日被害人因陰道出血再度住院時,為懷孕42天(胚胎植入第26天),且為被告乙○○透過人工生殖中心丙○○得知被害人出血情事,是依前述子宮內外孕從胚胎植入(ET)後第19天起就可用陰道超音波診查,查知有無子宮外孕情事,被告乙○○於同年10月31日被害人前往門診時,被告乙○○亦以腹部超音波檢查被害人子宮內有胚囊,自亦可由陰道超音波檢查診斷是否有子宮外孕之可能,復於94年11月7日出國期間得知被害人再度因陰道出血住院時,亦可提醒非人工生殖專科之代理醫師甲○○注意,而施以陰道超音波檢查,惟其卻未為之,顯有能注意而不注意之情。
⑹綜上所述,被告乙○○對於被害人植入多胚胎後,有淡褐色
分泌物、腹痛、陰道出血等症狀出現,本應密切注意有無子宮外孕之可能,而施以陰道超音波檢查,且卷內後無其以抽血檢查血色素,B-HCG 值等檢查是否子宮外孕,卻僅著重於被害人之安胎及脅迫性流產之治療,忽略被害人有無子宮外孕之可能,而從未施以陰道超音波檢查,其於醫療業務之執行顯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
(四)被告乙○○違反醫療常規的業務過失與被害人死亡結果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1.按所謂醫療過失,係指醫療人員違反客觀上必要之注意義務而言。惟因醫療行為有其特殊性,自容許相當程度之風險,應以醫療當時臨床醫療實踐之醫療水準判斷是否違反注意義務。(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3884號判決意旨參照)。
2.被告乙○○為被害人實施人工生殖植入4 個胚胎後,於被害人住院及門診期間(94年10月12日至26日、31日、同年11月7日至8日)知悉其有淡褐色分泌物流出、腹悶痛、陰道出血、腹痛等症狀,為子宮外孕之症狀之一,且明知為被害人植入多胚胎,應密切追蹤有無子宮外孕之可能而實施較準確之陰道超音波檢查,而為必要之安全檢查以維護被害人之生命安全,降低死亡結果發生之可能,詎竟疏未注意,對於被害人上開症狀均以先兆性流產處置,未為陰道超音波之必要且及時檢查而有過失,已如前述。
3.被害人因子宮外孕造成輸卵管破裂出血、併發硬腦膜下出血至休克死亡:
⑴被害人輸卵管破裂時間為其生前,而非死後:
本件被害人有子宮外孕即異位性妊娠,且因此而造成輸卵管破裂骨盆腔內出血情事,業經鑑定證人即孫家棟法醫師於本院證稱:「出血裡面有血塊,代表這個出血是生前出血,不是死了後解剖把它切斷血流出來的,解剖造成的血液流出不會有血塊,因為血塊裡面有生前的反應」、「(這200公撮的血塊,是不是就是如鑑定書所記載,是因為輸卵管異位妊娠而破裂造成?)應該是有破洞才會出來」、「(輸卵管一定要破裂才會出血嗎?如果沒有破裂有沒有可能會出血?)沒有破裂的話,可以順著輸卵管的開口端流出去一部分,但不會流到200毫升」、「(你的意思是說,沒有破裂還是有可能出血,可是不會流到骨盆腔內嗎?)會流到骨盆腔裡面,但是量不會那麼大,沒有大量的妊娠組織出來,就是懷孕的組織「( 你從那個傷口能不能推斷已經破裂多久了,或是可以推斷出來已經出血多久了?)這個可能會比較困難一點」、「(就是沒有辦法是嗎?)對」、「(照你的看法,死者生前輸卵管有破裂出血,除了會流到骨盆腔之外,是不是也會從陰道流出?)有可能,不過這個案子還要考量在子宮內還有一個胚胎,同時有兩個妊娠組織,一個是在子宮裡面,一個是在輸卵管裡面」、「(死者死亡前一天,她的護理紀錄有記載死者陰道有新鮮血液流出,我們可以推斷她這樣的血液,是因為輸卵管破裂而出血嗎?)這可能要相當的小心,因為她子宮裡面有一個胚胎懷孕在裡面」、「(你的意思是說,也有可能因為子宮裡面有胚胎,有脅迫性流產所以有可能會出血,另外輸卵管破裂的出血也有可能從陰道流出來,這兩者都有可能是嗎?)對,有可能是有一個加乘的作用」、「(你所謂加乘的作用是指?)血液有可能來自於輸卵管,也有可能來自於子宮裡面」等語(見本院卷十二第54-55頁反面)。
⑵被害人於生前即有休克現象,而其最主要導因為子宮外孕破裂:
①被害人於94年11月9日上午9點40分許有呼吸淺快情形,並開
始抽搐似癲癇發作且牙關緊閉,有大小便失禁冒冷汗情形(見病歷卷第186頁),10時13分及10時16分實施心電圖檢查,心跳分別為156、159,經判定為異常、中度異常,10時30分再度失去意識,經施以CPR及心肌按摩,同日10時40分救護車到,被害人短暫恢復意識,10時50分轉送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下稱高醫)情事,有健新醫院病歷可稽(見病歷卷第186-190頁);而依急診處理紀錄單記載,被害人於94年11月9日11時4分到達(但『年月日時間欄』記載11時2 分開始急救,其時間差異應係被害人抵達醫院時,醫護人員立即施予急診,但同時辦理到院手續,兩者間之時間差),其急救開始時之狀態為神智昏迷、無自發性呼吸、無頸動脈脈搏,亦有高醫疑非病死病歷摘要報告表、及急診處理紀錄單可稽(見病歷卷第198、205-209頁),顯見被害人生前在健新醫院已發生休克現象;而此休克非屬低容積性休克,已經專家證人洪純隆於原審證稱:「…我看了其他的討論,好像不是非常贊成她是hypovolemic shock(低容積性休克),hypovolemic應該不會那麼快就再見…因為從病歷上並沒有看到這些詳細的記錄,所以沒有考量hypovolemic shock(低容積性休克)」等語(見原審卷二第30頁反面),及醫審會第一次鑑定表示「病人不應當認為是死於低容積性休克。至於心跳加快、血壓降低以及抽不到血等現象,應為各種休克之共同症狀」等語(見他三卷第9頁)。
②又被害人之休克原因,亦經鑑定證人孫家棟法醫師於本院證
稱:「休克是指這不是單純的出血性或者神經性休克,是一種複合型的休克,混合型的」、「(你剛才提到說是一個複合型的休克,最後是因為休克死亡,休克的原因是一個複合型的休克,可是引起死者休克的原因是什麼?)最主要導因是子宮外孕破裂,這是起源點」、「(子宮外孕破裂為什麼會造成這樣的癲癇到最後是休克呢?)癲癇可能是一個加重因子,不會每個人都會有癲癇或抽搐的發生,但是子宮外孕,因每個人不一樣,而且死者本身比較屬於一種子宮、輸卵管都有懷孕的情形,也許她的免疫已經開始變化,所以這個詳細的基轉我們沒有辦法詳細推論,起源點一定是子宮外孕引起一連串活動」、「(她這個休克,依照你專業判斷,起源點一定是子宮外孕出血所造成的嗎,你的意思是這樣嗎?)是,她引起一連串體內反應」、「衛生福利部的認定是認為100 毫升全部都是出血,這樣情形下有可能神經性休克,但事實上不是這樣,所以神經性休克的成立無法成立,所以硬腦膜下出血只是後來發生的加重因子,加速她死亡的更快而已,所以最原始還是子宮外孕出血造成一連串後果」、「(所以你還是非常確認本件死者死因是有複合性休克的狀況?)對」等語(見本院卷十二第55頁反面-56頁反面),另台灣婦產科醫學會100年5月23日函文內亦表示:「根據Willia
ms Obstetrics 20th Edition第614 頁記載:子宮外孕被報告幾乎有1/4的案例會出現休克」等語(見原審審醫訴卷第253頁),是被害人因子宮外孕輸卵管破裂出血,造成一連串身體反應後併發硬腦膜下出血休克死亡,已堪認定。
4.被告乙○○疏未注意子宮外孕檢查之義務,致被害人終因子宮外孕產生左側輸卵管異位娠破裂造成左側骨盆腔出血同時併發少量硬腦膜下出血引起癲癇,最後到休克死亡,從而,被告違反醫療常規之業務過失行為,與被害人死亡之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綜上所述,被告乙○○及選任辯護人前開所辯,均屬卸責之詞,均不足採信。
(五)綜上所述,本案被告乙○○業務過失致人於死事證明確,其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按刑法上所謂「業務」,係指本人直接所選擇日常生活上所執行之職業事務,換言之,即須以反覆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而言。經查,被告乙○○係健新醫院婦產科醫師,,為從事醫療業務之人,業據其自承在卷,其於執行醫療業務時,因過失行為致被害人死亡,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丁○○二人均為健新醫院(設高雄市○○區○○○路○○○ 號)婦產科專科醫師,為從事業務之人。被害人陳麗雯因多年不孕,經乙○○建議,同意接受試管嬰兒療程,並於民國94年10月12日,由乙○○植入「2個」胚胎(被告乙○○於本院稱係植入4個胚胎,此處起訴書誤載,下同)後住院觀察。乙○○依婦產科專科醫師之專業技術及訓練,原應注意被害人係進行試管嬰兒療程並植入
2 個胚胎,有多胞胎之可能,除在子宮內著床外,亦有子宮外孕可能,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未注意及此,於同年10月24日抽血檢驗被害人懷孕後,即未再以直腸子宮間凹穿刺術、骨盆腔檢查或理學檢查等方法,確認被害人有無子宮外孕,即於同年10月26日出院。被害人於同年11月5 日發現陰道出血,乃前往健新醫院急診,由被告丁○○負責診治。丁○○依婦產科專科醫師之專業技術及訓練,於使用超音波檢查時,本應注意被害人係進行試管嬰兒療程植入2 個胚胎,有多胞胎之可能,除子宮內著床外,亦有子宮外孕之可能,且無不能注意情事,竟疏未注意,僅對被害人子宮進行超音波檢查,發現子宮內有妊娠囊(1.3×2.3公分),胚胎下方有出血現象,即囑以注射黃體素、口服動情激素,翌日上午即可返家,而未對兩側輸卵管進行超音波或其他檢查。被害人於6 日出院返家後,陰道仍持續出血,乃於同年11月7 日再度前往健新醫院就診,由被告甲○○負責診治並辦理入院。住院期間,被告甲○○為被害人進行超音波檢查時,應注意被害人係進行試管嬰兒療程植入2 個胚胎,有多胞胎之可能,除子宮內著床外,亦有子宮外孕之可能,且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未注意及此,於住院期間未再作相關檢查確認有無子宮外孕,僅確認子宮內妊娠囊(1.3公分×2.3公分)後,囑以注射黃體素、抗凝血劑(Heparin)、服用雌激素、阿斯匹靈、軟便劑等藥劑。嗣因被害人陰道出血狀況持續,被告乙○○於同年11月9 日上午查房時,囑以對被害人進行超音波檢查,遽於將進行超音波檢查之際,被害人出現抽筋、牙關緊閉、大小便失禁之情形,並於該日上午9時40分失去意識、9時45分略微恢復意識、10時30分再次失去意識,經乙○○急救無效,轉送高醫急救,於上午11時4 分到院前,被害人已因左側輸卵管異位妊娠破裂而形成骨盆腔內200 公撮血塊,伴隨少量硬腦膜下出血引起之癲癇,致休克死亡,並於同日下午2時放棄急救。因認被告甲○○、丁○○均涉犯刑法第276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嫌等語。
二、「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第30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且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30年上字第816 號、29年上字第3105號判例意旨參照)。
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次按刑法上之業務過失罪,以業務上有應注意之義務為前提,且按其當時情節,係能注意而不注意者,始足構成(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62號判例意旨參照)。因「不作為」(未為應有之行為)而成立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須以行為人於業務上有應為特定行為以防止被害人死亡之注意作為義務(「應注意」),並有作此特定行為之能力(「能注意」),竟疏未作此特定行為,違背客觀之注意作為義務(「不注意」),被害人發生死亡結果與行為人未作應為之特定行為間,須有因果關係及客觀可歸責性(意指行為人若有作此應注意之特定行為,即能有效避免被害人發生死亡之結果),其未作應為之特定行為,與積極行為造成被害人死亡結果應為相等評價,為該罪之成立要件,欠缺其一,即不能成罪。
四、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二人涉犯前揭犯行,係以告訴人徐晉元(即被害人之配偶)之指訴、被告等人之供述、法務部法醫研究所(下稱法醫研究所)94年12月1 日94醫鑑字第2039號鑑定書(下稱死因鑑定書)、95年11月24日法醫理字第0950004964號函、96年6 月23日法醫理字第0960002475號函、98年4 月22日法醫理字第0980001599號函(下稱法醫研究所95年11月24日函、96年6 月23日函、98年4 月22日函)、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法醫驗斷書、相驗屍體證明書、健新醫院病歷影本、高醫醫院急診轉介病患診療報告、病歷摘要報告表、一般血液緊急生化檢驗報告、血液報告等,為其主要論據。
五、訊據被告甲○○、丁○○均堅決否認有何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犯行,並分別辯稱:
(一)被告甲○○辯稱:被害人11月7 日來院主訴陰道點狀出血,符合脅迫性流產的症狀,醫療常規會要求病人臥床休息,給予安胎治療;又其住院為胚胎植入後第26天,住院期0生命跡象穩定,血壓脈搏皆正常,被害人11月7 日住院當天,我有做超音波的檢查確定子宮內懷孕的情形,有跟告訴人講說初步看起來是有脅迫性流產的跡象,建議住院點滴治療,按照乙○○醫師開立的安胎藥物使用;11月7 日23時25分被害人表示左側鼠蹊部上下疼痛,是值班陳醫師前去處理,8 日早上我去查房有問被害人狀況,住院期間脅迫性流產就會產生這些現象,除非有生命跡象不穩定,或立即危險,我們才會使用腹腔鏡或開腹探查,我沒有業務過失等語。
(二)被告丁○○辯稱:我是11月5 日大夜班夜診,被害人急診時主訴陰道少量出血,並無表示腹部漲痛之其他症狀,其他生命跡象都正常,我幫她作腹部超音波檢查,發現子宮內有胚囊1.9 公分,胚囊著床處有出血,我建議黃體素、雌激素治療,11月6日2 時5分被害人不再出血,上午7 時30分沒有不適狀況就出院,被害人有透過護士問要不要開抗凝血劑,我告訴護士必須透過生殖中心的丙○○小姐問主治醫師乙○○決定,我當時的治療並無疏失,我是急診醫師,是為緊急適當處理拯救生命,我已盡到急診醫師的義務,且長庚醫院及婦產科醫學會都認定我的處置符合常規並無疏失等語。
六、經查:
(一)被告甲○○、丁○○均為健新醫院婦產科專科醫師,被害人於同年11月5 日因陰道點狀性出血,前往健新醫院急診,由輪值急診之醫師即被告丁○○為其診治(乙○○已於同年11月4日出國,同月8日回國),經被告丁○○使用腹部超音波檢查,被害人子宮內有1.9公分胚囊(檢察官起訴書誤載為1.3×2.3公分),診斷結果為先兆性流產,施以黃體素、雌激素治療,同年11月6日凌晨2時5分觀察陰道已無出血,上午7時30分出院;被害人復於94年11月7日因陰道點狀性出血,輕微腹痛住院,由被告甲○○負責診治,診斷為先兆性流產,施以黃體素、雌激素、抗凝血劑治療,同年11月9日上午9時10分,乙○○巡床時得知被害人出血情形,即先後以腹部及陰道超音波檢查情事,已如前述。
(二)抗凝血劑及阿斯匹靈之使用是否會導致被害人硬腦膜下出血,及該藥物之使用有無違反醫療常規:
1.關於此問題,分別有下列鑑定及函詢意見:⑴法醫研究所:
①95年11月24日函覆稱(他一卷第98頁):「長期施打Hepari
n(抗凝血劑)亦有可能加重其嚴重性(凝血功能的影響)」。
②96年6月23日函覆稱(他一卷第126頁):「沒有反對長期使用抗凝血劑及阿司匹靈助長出血可能性存在」。
⑵行政院衛生署醫審會:
①醫審會第1次鑑定稱(見他三卷第7-8頁):「病人使用Hepa
rin 5000(應為1000之誤載,已於下述99年4月8日第2 次鑑定書函所附鑑定書更正)I.U.早晚各一次及服用Aspirin 每日一粒,對凝血功能的確會造成影響,但影響因人而異…。無法判定病人當時是否處於無法凝血之狀態」、「由於在本案中無法判斷藥物對凝血功能之影響,因此無法判斷藥物是否為造成內出血之主因」。
②醫審會第2 次鑑定稱(見偵卷第56頁反面):「服用抗凝血
劑雖有可能增加出血(包含硬腦膜下出血)危險性,但無大規模研究指出會導致自發性顱內出血(含硬腦膜下出血),因此本案無法推定為導致硬腦膜下出血之原因」。
③醫審會第3次鑑定稱(見本院卷四第227頁反面):「服用抗
凝血劑雖有可能增加出血(包含硬腦膜下出血)危險性,但無大規模研究指出會導致自發性顱內出血(含硬腦膜下出血),因此本案無法推定為導致硬腦膜下出血之原因」等語。
⑶高醫:
該院98年4月16日高醫附行字第0980001261號函覆稱:「依病歷記載,病患曾於…至本院急診,其血液凝血功能PT12.5秒(控制組11.1秒)、INR1.18,PTT62.1秒(控制組30.1秒)。其血液凝血功能有延長,…凝血功能之數值,尚在Heparin(抗凝血劑)使用之可接受藥物影響濃度範圍」等語,並有相關報告附卷可稽(見偵卷第19-25頁)。
⑷台灣婦產科醫學會:
該學會100年5月23日台婦醫字第100098號函文稱:「根據Williams Obsterics 23th Edition第1154頁提出早期妊娠習慣性流產之婦女,有使用阿斯匹靈及抗凝血劑(Heparin)加以治療,以預防習慣性流產。因此,對於接受人工生殖而植,複數胚胎,並因此受孕之婦女,如果過去有早期妊娠習慣性流產病史,則為了預防習慣性流產的再度發生,是可以使用阿斯匹靈及抗凝血劑(Heparin)加以治療。…由於本案例先前懷孕曾有2次胎兒均因早期妊娠流產死亡,且已排除染色體、荷爾蒙及子宮因素,因此於此次植入胚胎受孕後,為了預防習慣性流產的發生,而使用阿斯匹靈及抗凝血劑(Heparin),應是可以接受的藥物使用方式」等語,有該函文及檢附之相關醫學文獻可稽(見原審審醫訴卷第252-271頁)。
⑸高雄長庚醫院:
該院101年2月20日(100)長庚院高字第AC1700號函覆稱:「使用抗凝血劑在習慣性流產孕婦,有國外醫學中心作研究論文發表,認孕婦在習慣性流產的情況下使用抗凝血劑(Heparin)並未發現明顯副作用,惟正面成效上目前沒有一致性的結論。本案使用抗凝血劑的劑量是一般常規使用量。此劑量使用在子宮外孕破裂時,如果此藥物已影響凝血功能,骨盆腔內流血量應該會更多,不應只有200ml,而且此200ml的血液中有凝固成血塊,表示血液中血小板功能仍有發揮作用。本病患94年11月9日在高醫急診室的抽血檢查中,血色素(Hb)是12.8,血小板是146000/u1,這些數據說明抗凝血劑並未直接影響凝血功能,進而造成出血性休克,急診室所作腹部超音波檢查,也沒有發現腹內大量液體存在。…全國各大醫院及診所進行人工生殖之治療程序中是否從未以Heparin治療,本院並無足夠資料可得確認,不過國外醫學期刊有使用Heparin在人工生殖治療中的研究論文,…只是目前仍沒有一致性的結論。…依本件孕婦臨床及檢驗數值,如果Heparin繼續使用有產生副作用時,陰道會更大量出血,輸卵管破裂時造成的出血量會更多甚至流血不止,血中血色素(Hb)、血小板會有異常變化」等語,有該院函文及檢附之相關醫學文獻附卷可稽(見原審卷二第214、216-232頁)。
⑹台北榮民總醫院:
該院105年3月22日北總婦字第1052100009號函覆稱:「單純服用抗凝血劑並無床證據發現會導致自發性顱內出血。…合併使用抗凝血劑(Heparin) 及阿斯匹靈來預防流產的發生並沒有違背婦產科的規範,雖然主要是用以治療因自體免疫因素造成的血栓等凝血功能問題的習慣性流產(連續自然流產三次),但是臨床上不會等到病患連續流產三次之後才開始治療,而是會針對有流產徵兆的病患採取治療。…使用抗凝血劑(Heparin)及阿斯匹靈不需要監控凝血時間。… 若出血量不多,醫療常規上不會施打抗凝血劑解藥(protamine) 。單純服用抗凝血劑在臨床上並沒有足夠證據發現會導致自發性硬腦膜下出血…。合併使用抗凝血劑(Heparin) 及阿斯匹靈來預防流產的發生,沒有違背婦產科規範,是可接受之藥物使用方式。病患在使用抗凝血劑時,僅有斷續性輕微陰道出血,並無凝血不良之症狀,且超音波檢查並未發現腹腔內大量出血,醫療常規不會立即停用抗凝血劑,也不會施打抗凝血劑解藥」等語,有該函文在卷足稽(見本院卷八第143-145頁)。
⑺專家證人洪純隆醫師:
證人洪純隆醫師於原審證稱:「服用抗凝血劑不會導致自發性的出血」、「(是否認同衛生署的鑑定書載『無法抗定抗凝血劑是硬腦膜下出血之原因』? )我想衛生署講的應該是沒錯,因為衛生署那麼多專家,它沒有研究指出抗凝血劑會導致硬腦膜下出血,這應該是確定」、「(關於告訴人陳述打抗凝血劑係造成硬腦膜下出血的四個原因之一,該部分文獻之記載是否正確,及有何意見? )我重複過好幾次,抗凝血劑理論上會引發一點點出血,我剛才也用刷牙解釋,為什麼我沒有把這兩個關係連在一起,如果抗凝血劑有出血,孫教授應該也會在其他器官看到出血,但只有在骨盆腔內有20
0 c.c.會引起,其他的看起來都沒有出血、充血,…硬膜下出血身體會趕快吸收,就會產生膜包起,膜慢慢大起來我們就稱作慢性硬膜下出血,這都是些血腫,告訴人的問題大致上就是這樣,文獻也寫得沒錯,但是是否與打抗凝血劑有無關係,腦部出血一些在表面,如20、30c.c.都沒什麼」等語(見原審卷二第30、44-45頁)。
⑻專家證人即婦產科醫師簡婉儀:
證人簡婉儀於原審證稱:我從事婦產科醫師的臨床經驗從64年到101年約有38年,本身是婦科癌症的常務理事,也是腹腔鏡的理事,目前工作是擔任一些婦科手術、婦癌審查,分別在台北榮總及高雄榮總擔任婦產科工作,95年離開榮總到阮綜合擔任顧問;在美國藥物管理局1996年就有文獻,對於習慣性流產的病人可以考慮用這asprine(阿司匹靈)、heparin(抗凝血劑)低劑量來預防流產的發生,目前在我們的婦產科教科書內也有寫到,對於習慣性流產可以使用低劑量的heparine及asprine,是不是每一個病人都需要使用,當然就不一定,也不一定每個醫生都會採取這個配方,但是在藥物使用上是合法的。被害人在高醫作的血液檢查,血紅素值是12.8,應該沒有因出血造成血紅素下降的現象,照理來說,出血量應該不多。而血小板140000照理講不會構成出血,被害人在高醫檢查血小板數量146000不會造成她大量出血的主因等語(見原審卷二第20-21、23-24頁)。
2.本院綜合前開鑑定意見、函文暨專家證人之證述,縱如法醫研究所上開函文所述,長期施打Heparin(抗凝血劑)可能加重並影響凝血功能,亦沒有反對長期使用抗凝血劑及阿司匹靈助長出血可能性存在等語,然對於習慣性流產的病人既可以考慮使用asprine(阿司匹靈)、heparin(抗凝血劑)低劑量來預防流產的發生,且在婦產科教科書內也有寫到,而藥物使用上亦屬合法的;另專家證人洪純隆、簡婉儀、及高雄長庚醫院亦分別就高醫提出之被害人急診時血液功能相關數據,依其等之臨床實務經驗及醫學知識予以綜合專業判斷而加以說明,而此亦與上開醫審會、台灣婦產科醫學會、台北榮總之專業意見相合,足堪採信。是尚難遽認抗凝血劑及阿斯匹靈之使用係直接導致被害人硬腦膜下出血之原因,且被告乙○○、甲○○使用上開藥物予被害人治療習慣性流產亦無違反醫學常規(被告丁○○並未開立上開藥物予被害人服用,業有該病歷可稽,見病歷卷第121頁)。綜上,被告甲○○、乙○○開立抗凝血劑予被害人服用,對於被害人硬腦膜下腔出血之結果自不生影響,就此部分無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可言。
3.又被告丁○○並未開立上開藥物予被害人服用,有該病歷可稽(見病歷卷第121頁),是亦難認其就此部分有過失可言。
(三)被告甲○○、丁○○等對於被害人左側輸卵管異位妊娠破裂造成左側骨盆腔出血之結果,是否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
1.關於被害人左側輸卵管異位妊娠破裂造成左側骨盆腔出血之結果,醫師是否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業務上過失,有如前壹、二、(三)、1.所述之鑑定意見、函詢意見及專家證人之證述。
2.本院之判斷:被告丁○○、甲○○於94年11月間雖均為健新醫院之醫師,然其等為被害人診治時所擔任之職務、診查之時間、及過程均有所不同,茲分別敘明如下述(四),並依其等之診治過程有無業務上過失而分敘之。
(四)本院對於被告丁○○2人有無業務過失致死之判斷:
1.被告丁○○部分:⑴被告丁○○係急診醫師,於94年11月5日夜間看診被害人後,被害人於翌日早上因情況改善離院返家:
被害人於94年11月5 日23時55分因急診前往健新醫院就醫時,被告丁○○係值大夜班夜診,被害人主訴陰道出血,經量體溫、脈搏、呼吸及血壓均正常,被告丁○○乃為之做腹部超音波檢查,發現子宮內有胚囊1.9 公分,胚囊著床處有出血的現象,胎兒沒有心跳,告知家屬初期不易檢查出胎兒有心跳,有先兆性流產的情況,建議給予黃體素、雌激素的治療,及施打點滴觀察,因為告訴人有自備黃體素、雌激素等藥物,即未追加提供此兩項藥物,11月6日凌晨2 時5分被害人不再出血了,上午7 時30分亦沒有不適狀況,家屬表示說要回家即出院情事,業據被告丁○○於本院自承在卷(見本院卷二第137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徐晉元於原審證稱:
「11月6日出血後來有好了一點,…出血沒有那麼嚴重,…所以我們想要回家…我們11月6日出院回去是因為出血量緩和」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89頁)、及於本院證述:11月5日晚上是丁○○夜間急診,丁○○當時在看我太太的時候,我人就在他旁邊,他有照超音波,說子宮內有一個胚胎,他說這個胚胎可能有流血現象,住在醫院裡面看有沒有好一點,留院觀察,11月6日早上我們有回家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33頁)大致相合,並有健新醫院病歷內94年11月5日急診病歷、護理記錄單、婦產科超音波檢查單等在卷可稽(見健新醫院病歷第148、173-176頁)。
⑵被告丁○○之急診處置並無不當,亦無醫療上過失之處:
被告丁○○自94年11月6 日被害人離院以後即未再看診被害人,已經其自承在卷,亦有病歷在卷可稽,是被告丁○○部分應審酌者,為其於急診之處置有無違失或違反醫學常規之處,茲分敘明下:
①被害人於同年10月28日前往健新醫院開具診斷證明書,經被
告乙○○開立「病名:妊娠4 週及脅迫性流產」之證明,被害人復因主訴陰道出血、腹痛(Vaginal bleeding,abdomin
al pain, Pregnancy)而前往就診,由被告乙○○診治,亦有上開病歷可稽(見病歷卷第32-33、42 頁),是在被告丁○○於11月5 日大夜班急診看診被害人前,被害人之主治醫師乙○○已在病歷上記載被害人之徵狀及開立「脅迫性流產」之診斷證明。
②被告丁○○於被害人急診時,確有對其實施腹部超音波檢查
,除發現子宮內胚囊1.9 公分、無心跳外,亦檢查出胚囊著床處有出血的現象,有該超音波檢查單及影像照片附卷可稽(見病歷卷第148頁),顯見被告丁○○於被害人急診時,除聽取被害人主訴外,亦以腹部超音波方式檢查被害人身體狀況,而發現其子宮內胚囊著床處有出血現象,而判斷係先兆性流產(Threatened abortion)、早期懷孕出血(Unspecified hemorrhage in early pregnancy),並開立黃體素、雌激素等藥物(Progesterone inj, Bluplex in j,Progynova tab,並未開立抗凝血劑及阿斯匹靈),是其依病人主訴、腹部超音波儀器檢查、原病歷上記載,加以其當時身為急診醫師係為處置病人緊急事故,採取適當醫療措施予以診治以穩定病患生命徵象,而依其本身婦產科專業知識及臨床判斷,為上開處置顯已盡檢查之注意義務,且未違反醫療常規。雖被告丁○○於本院陳稱:「因為超音波是可以移動的,一個廣角的,一照進去的話腹腔都看得很清楚,我們就在子宮跟附屬器、卵巢那邊都有照到」(見本院卷十第163頁反面)、「本人是為他照腹部超音波,其附屬器、腹腔等等也沒有腫,沒有出血情況」(見本院卷十二第189頁反面),然依醫審會第1次鑑定所載「懷疑子宮外孕時,應…,做超音波看子宮附屬器有沒有腫塊和是否有內出血。根據病歷記載,並無上述之檢查和處置」等語(見他三卷第7頁),及醫師法第12條關於醫師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病歷之規定,既然被害人病歷上無此記載,則被告丁○○陳稱其以腹部超音波檢查,被害人兩側附屬器及骨盆腔、子宮凹陷處皆無異常之主張,尚難遽以採信。
③況被害人於11月5 日23時55分前往急診,經被告丁○○診治
後,於2 時5分、3時40分均無陰道出血情形,且意識清楚,於5時50分亦無不適之情,乃於7時30分離院,有該病歷及護理記錄單可稽(見病歷卷第175-176 頁),是被害人於經過被告丁○○診治後確有狀況改善而離院返家之情,尚難以事隔3日(即11月9日),被害人發生抽筋、失去意識而急救不治,再經法醫解剖認有左側輸卵管異位妊娠破裂造成骨腔出血,即遽認被告丁○○於11月5日至11月6日之急診處置有何不當。
④另參酌台灣婦產科醫學會100年9月29日台婦醫字第100183號
函覆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民孝97醫15字第18732及21994號函稱:「依病歷顯示,病人陳小姐主訴陰道點狀出血,…給予黃體素治療並囑其臥床休息,以防止出血之情況加劇,此為依據當時之症狀所為之治療,符合一般之醫療常規,並無錯誤或過失。從病歷顯示,病人陳小姐於急診觀察期間,生命跡象穩定,而醫師所為之處置給予黃體素…,再回門診追蹤;依當時病人的主訴及生命跡象,針對先兆性流產來進行之處置乃符合醫療常規。後病人並未回診,故醫師無法追蹤以鑑別診斷患者是否有子宮內孕合併子宮外孕。依急診醫學論理,急診確與一般門診不同,當病人由急診來求診,應確認生命跡象之穩定,解決病人之求診主訴,今病人陳小姐主訴陰道點狀出血,又有子宮內妊娠囊,生命跡象穩定,依急診醫學倫理以及一般醫療常規,給予黃體素,點滴灌注、臥床休息、囑其回診,符合急診之常規處置」等語說明(見本院卷二第53頁正反面),顯見被告丁○○已盡其急診醫師之注意義務,自難課以其應與主治醫師或門診醫師相同之注意義務,是故尚難認被告丁○○於急診時之醫療處置有何失當或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業務過失。
2.被告甲○○部分:⑴被害人於94年11月7 日因陰道出血及輕微腹痛,再次前往健
新醫院,因主治醫師即被告乙○○出國(11月4日至8日),而由當時負責門診、惟無人工生殖專科而是婦產科專科之醫師即被告甲○○代理診治(見本院卷十第195頁),經被告甲○○施以腹部超音波檢查,確認被害人子宮內有胚囊,並依被告乙○○透過丙○○交代要求被害人住院,被告甲○○係負責被害人於11月7日至8日住院期間之診斷,期間被害人主治醫師乙○○均未與被告甲○○聯繫討論被害人病情或告知被害人係人工生殖之特殊狀況情事,業經被告甲○○分別於偵查、原審及本院陳述在卷(見他三卷第36-37 頁、原審卷一第249頁、本院卷二第136-137頁、卷三第17頁、卷十第165-167頁),並經證人丙○○於本院證稱:「印象中有打給林醫師跟他講,…有跟林醫師提過被害人這狀況,印象中當時林醫師人不在台灣,請我帶她去看當天有門診的醫師,請當天門診醫師看看她是否要住院」等語(見本院卷十一第275頁)、及證人即告訴人於原審證稱:11月7日就診由甲○○醫師接手該次,我太太已有腹痛及出血兩種現象,最主要是出血,腹痛可能沒有到很難過,最多就是不舒服,11月9 日由乙○○醫師接手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90-191頁),並有病歷記載「主訴:出血(chief complaint:spotting)」、及護理記錄單記載「…乃因11/6突然出血量多曾入ER求診,今仍然解尿後擦拭仍有出血現象故為診治而入院」等語(見病歷卷第180、184頁),暨被害人腹部超音波照片附卷可查(見病歷卷第191頁,超音波時間記載11m(月)07.200510:
46:56)。是被告乙○○出國期間請當時門診之婦產科專科醫師被告甲○○代理為被害人診治並非不可,惟被告乙○○當時只交待替被害人辦理住院,並未要求被告甲○○注意被害人係人工生殖之特殊狀況,其過失責任在於被告乙○○,已如前述;而被告甲○○於門診時,依當時被害人主訴及被告乙○○交代為被害人辦理住院,尚難認有何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
⑵被告甲○○於被害人住院期間症狀之診治合於醫療常規:
①依健新醫院護理紀錄單記載:被害人於11月7 日10時就診時
生命徵象記載「36.6、84、21、110/70」;於14時擦拭衛生紙上仍暗褐色,出血量中約5cc-6cc 左右;17時時被害人意識清楚(con's clear) 解尿擦拭後仍有咖啡色分泌物,生命徵象「36.5、70、20、106/ 80」 ;23時25分被害人有微紅色出血,少量,且有左側鼠蹊部上方會疼痛,請值班陳醫師至床邊探視病人左側鼠蹊部上方疼痛,應為子宮在脹大;11月8日1時被害人意識清楚,解尿擦拭時仍有微紅色出血,少量,暫無其他不適;11月8日9時,生命徵象「36.6、80、
20、120/ 80」,上廁擦拭後之衛生紙沾染上淡暗紅色出血量中約5cc- 6cc ,無不適;11月8日17時被害人意識清楚,解尿擦拭有鮮紅色出血,生命徵象「36.4、92、21、120/80」;11月8 日22時30分被害人解尿擦拭仍有出血,告知值班陳醫師予前經探視被害人予解釋,被害人可接受;11月9日1時,被害人解尿後擦拭仍有鮮紅色出血情形,被害人表示使用中藥方式來安胎,告知被害人與主治乙○○討論後再決定其方式;11月9日8時45分,被害人意識清楚,生命徵象「36.7、78、19、112/80」,擦拭時仍有紅色分泌物,量中,並自行主訴昨天有至中藥房買安胎中藥並已自行服用;11月9日9 時10分,乙○○醫師查房,已知被害人目前出血之情況,囑待會至OPD診間F/U Sona;11月9 日9時30分以輸椅方式推病人至OPD F/U Sona,並由家屬陪同及護士陪同,下床時有感覺分泌物流出來等情(見病歷卷第184-185 頁),可知被害人於94年11月7 日住院起至11月9日9時10分被告乙○○前往查看之住院期間,生命徵象穩定、意識亦清楚,雖有出血情形,然依護理紀錄單記載均係於「解尿後擦拭」或「擦拭時」有出血情形,且出血量為少量或5cc-6cc;而其間除11月7日23時25分,被害人因左側鼠蹊部上方疼痛,經值班陳醫師前往探視,並予醫囑外,其餘時間依護理紀錄單記載均無腹痛或其他不適之記載。
②被告甲○○就被害人主訴陰道點狀出血,認係符合脅迫性流
產症狀,乃要求被害人臥床休息,給予安胎治療,業據其於本院自承在卷(見本院卷一第52頁),並有病歷記載:「spotting」、「threatened abortion」、「absolute bed re
st and IV supplement」等語可稽(見病歷卷第180-181 頁)。而依上述被害人自10月12日進行胚胎移植(ET)手術後至同年11月6 日離院時之病歷、護理紀錄等資料,被害人或有褐色分泌物、或有出血之情,然均無持續腹痛之主訴,且被害人之主治醫師即被告乙○○除於同年10月28日開立「病名:妊娠4 週及脅迫性流產」之診斷證明,認被害人有脅迫性流產之徵兆外,11月5 日夜間之急診醫師即被告丁○○亦對於被害人實施腹部超音波檢查,發現子宮胚囊著床處有出血的現象,是被告甲○○於11月7日以腹部超音波檢查被害人之子宮狀況,基於被害人之臨床徵兆、相關病歷資料及超音波檢查結果而判斷被害人係脅迫性流產並給予安胎藥物治療,尚難謂有何失當。
③雖被害人於11月7日至8日住院期間依護理紀錄仍有出血情形
,而被告甲○○未以陰道超音波或直腸子宮凹穿刺術、骨盆腔檢查、理學檢查等方式,確認被害人是否有子宮外孕之可能,然直腸子宮凹穿刺術、骨盆腔檢查係屬侵入性檢查,對於有先兆性流產現象的病患而言,最好不要實施刺激性檢查,已經專家證人簡婉儀於原審證述在卷(見原審卷三第15-16頁);又被告甲○○雖為婦產科醫師,然無人工生殖專科資格,重點係以生產及安胎為主,亦經其於本院陳述在卷(見本院卷十第195頁),而其依主治醫師乙○○於病歷上記載之被害人有先兆性流產症狀,且未受乙○○醫師要求注意被害人係人工生殖之特殊狀況,是其依被害人主治醫師於病歷記載先兆性流產,而於發現被害人有「陰道出血」之症狀時予以先兆性流產之藥物治療,尚難認其有何應注意未注意之過失。
⑶被告甲○○對於被害人於94年11月7日晚上左側鼠蹊部上方疼痛乙事應無歸責事由:
雖被害人於11月7日23時25分有左側鼠蹊部上方疼痛情事,然此經值班陳醫師前往探視,認為係「子宮脹大牽扯韌帶,故會疼痛」,有該病歷可稽(見病歷卷第184頁),是被告甲○○對於被害人上開「左側鼠蹊部上方疼痛」之情,亦無從了解而逕予判斷是否係子宮外孕造成。況依被害人於11月7日23時25分後之護理記錄,即11月8日1時、9時、17時、22時30分、11月9日1時,即記載有「擦拭時仍有微紅色出血少量,暫無其他不適」、「上廁擦拭後之衛生紙沾上淡暗紅色出血,量中約5cc -6cc,無不適」、「擦拭有鮮紅色出血」、「擦拭仍有出血」、「擦拭仍有鮮紅色出血情形」,均無明顯之腹痛情形。被告甲○○既非被害人人工生殖之主治醫師,其依據被害人就診時之主訴、臨床症狀、及之前病歷資料記載而認被害人陰道出血係脅迫性流產之症兆,並給予安胎藥物治療,尚難謂有何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之處。
⑷至於早期妊娠習慣性流產之婦女,有使用抗凝血劑(Hepari
n)及阿斯匹靈加以治療,以預防習慣性流產,有醫學文獻可稽,已如前述;而被害人於92年間即由被告乙○○做試管嬰兒,曾懷有雙胞胎,醫療過程中死掉,94年是做第3 次人工生殖情事,已經被告乙○○於偵訊陳述在卷(見他三卷第36頁),而被害人於89年4月間亦曾因妊娠5週及脅迫性流產,經被告乙○○開立診斷證明,有該診斷證明書在卷可稽(見病歷卷第35頁),再參以被害人於10月12日植入胚胎後,即有淡褐色分泌物、陰道出血,經主治醫師乙○○認為係脅迫性流產,於10月28日開立診斷證明書等情,是被告甲○○依其11月7日對被害人實施腹部超音波、被害人之臨床反應及上開病歷資料,而對於早期妊娠習慣性流產之被害人施以上開藥物,難謂有何違反醫學常規。
⑸另參酌前開高雄長庚醫院101年2月20日函鑑定意見所稱:「
本案病患應有習慣性流產病史,且此次懷孕有先兆性流產現象(指子宮內孕)…。病歷記載內容和負責醫師陳述內容相符合,一般婦產科專科醫師在病患沒有其他更明顯症狀,僅能實施類似之處置方式」等語(見原審卷二第216、217頁)、及台灣婦產科醫學會100年5月23日函鑑定意見所稱:「對於接受人工生殖而植入複數胚胎,並因此受孕之婦女,如果過去有早期妊娠習慣性流產病史,則為了預防習慣性流產的再度發生,是可以使用阿斯匹靈及抗凝血劑加以治療」等語(見原審審醫訴卷第254頁),暨台北榮民總醫院105年3月22日函文「合併使用抗凝血劑及阿斯匹靈來預防流產的發生並沒有違背婦產科的規範,是可接受之藥物使用方式」等語(見本院卷八第144頁),尚難認被告甲○○就被害人住院期間之醫療處置有何失當、違反醫療常規或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業務過失。
3.綜合上述,本件檢察官起訴雖指被告甲○○、丁○○2人應以超音波檢查附屬器,或以直腸子宮間凹穿刺術、骨盆腔檢查或理學檢查等方法,確認有無子宮外孕,然法醫師已於死因鑑定書及其作證時,表明有關婦產科醫師就避免病患因子宮外孕而死亡,應有如何之注意義務,係屬婦產科專科醫師之專業知識,不能由法醫師予以判斷;而本件由病歷中可知被告2人曾以腹部超音波為被害人檢查,且依被害人當時狀況及之前病歷記載有先兆性流產之症狀,又其血壓、脈搏等生命跡象穩定,並無大量失血之癥狀下,要求醫師須冒可能造成流產之危險,進行直腸子宮間凹穿刺術、骨盆腔檢查或理學檢查等侵入性檢查,尚非屬醫療常規,是在此情形下,被告2人自應無檢察官起訴所指之上述注意義務,其未為此等檢查,難謂有何違反注意義務可言。
七、對於檢察官及告訴人、代理人主張不採之理由:
(一)告訴人雖於原審質疑被告甲○○、丁○○2 人均未以陰道超音波檢查附屬器指摘被告2 人有過失。然被告丁○○、甲○○均非被害人之主治醫師,其依當時被害人症狀及之前病歷記載,且有實施腹部超音波檢查,認被害人有先兆性流產現象,而予藥物治療,並無不當已如前述,是尚難認被告丁○○在急診期間未對於被害人實施陰道超音波檢查,或被告甲○○僅受託為被告乙○○處理被害人住院(被告乙○○自始至終均無為被害人施作陰道超音波之診斷,其於94年11月9日為被害人施作陰道超音波之目的係因腹部超音波無法確定子宮內之胚胎有心跳,欲以陰道超音波確認而非欲以陰道超音波確認被害人是否子宮外孕),所為診治病歷紀錄均係有關安胎避免被害人流產之處置,於此情況下,自難苛求代理被告乙○○之被告甲○○逾越乙○○對被害人診治之方向與揭示,另其亦已為被害人施作腹部超音波,則其雖未為被害人施作陰道超音波而論其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
(二)本件被害人無重新解剖檢驗有無肺栓塞之必要:檢察官於本院105年5月2 日準備程序時,當庭請求函詢法醫研究所,查明:依被害人兩側大腿外側有皮下瘀血、肺部呈現充血、水腫、兩側指甲發疳情形,是否可以確認為血栓或肺栓塞的症狀? 及能否重新檢視解剖被害人遺體做肺栓塞病理檢驗,經本院依檢察官聲請函詢,嗣經法醫研究所於105年5月20日以法醫理字第10500023690號函說明:「…㈡被害人陳麗雯所呈現兩側大腿外側有皮下瘀血、肺部呈現充血、水腫、兩側指甲發疳,並無法確認是血栓或肺栓塞,一般血栓的出血點應該更廣泛,而肺栓塞應該伴有局部肺部塌陷,但在94-2039解剖鑑定中並無此發現。㈢在94-2039解剖時已有注意並無肺臟血栓存在,若再重新檢視遺體,對肺栓塞診斷幫忙不大,因肺臟已切開,對找血栓已有相當大的難度,且雖冰存仍得考慮死後變化之影響」等語,有該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九第179頁)。於本院函詢期間,告訴人分別於105年5月6日、16日、26日以刑事陳情狀、陳情㈡狀、陳情㈢狀檢附相關醫學文獻暨附件,逕向本院要求函請法醫研究所就被害人遺體進行肺栓塞病理檢驗及鑑定、暨重啟調查鑑定D-Dimer死因(見本院卷九第98-116、169-177、182-194頁),復於105年5月29日以聲請重新調查證據狀、105年5月31日陳述理由狀,分別檢具說明「肺栓塞的十項證據」及進行「肺栓塞的病理檢驗事」、並請法醫研究所解釋六項疑點,再次向本院請求調查證據(見本院卷九第197-201、209-210頁反面),經本院分別將告訴人上開書狀函請檢察官表示意見,除經檢察官於105年5月11日以補充理由書請求將告訴人105年4月28日刑事聲請調查證據狀所載之醫學文獻及105年5月6日刑告陳情狀所附之醫學文獻列為證據方法外(見本院卷九第120-150頁),亦於105年6月1日以聲請調查證據狀檢附「肺栓塞的十項證據」及醫學文獻,函請本院依告訴人及告訴代理人提出之證據及文獻,請法醫研究所說明被害人是否另有第三個休克致死原因即肺栓塞、深層靜脈栓塞(見本院卷九第213-230頁),本院即依檢察官聲請事項及檢附資料再次函詢(見本院卷九第236-254頁),告訴人另於105年6月4日以陳述意見(調查資料)狀並檢附相關醫學文獻、說明(見本院卷九第255-280頁),請求法醫研究所應就其所述三類調查資料為必要鑑定,本院即再此次告訴人提出書狀、調查資料併送法醫研究所參酌釋疑(見本院卷十第1-26頁),經法醫研究所再度於105年6月23日以法醫理字第10500030350號函覆稱:「二、㈠本案為本…死因鑑定第9次函詢。㈡雖然來文臨床上有可能肺栓塞、深層靜脈栓塞,但是在解剖上無纖維蛋白栓子存於肺血管內發現,所以解剖上無證據支持肺栓塞。㈢法醫解剖是以病理證據來論事實,既然沒有在肺臟中發現纖維蛋白栓子自然無法強下肺栓塞的診斷,況且D-dimer 並非只有肺栓塞才會上升,只要會引起瀰漫性血管內凝血症(DIC) 的原因均有可能,甚至於子宮外孕都有可能。
㈣一般深層靜脈血栓在外表皮膚無法看出,所列之兩側大腿外側有皮下淤血並不是所謂的深層靜脈血栓」等語,有該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十第39頁)。告訴人雖於105年6月21日以陳情(遺體證據保存暨調查證據)狀,請求本院要求法醫研究所必須逐條調查肺栓塞、深層靜脈栓塞等證據(見本院卷十第28-35頁),經本院函請檢察官就此表示意見後,檢察官雖於105年6月28日以聲請調查證據狀,檢送告訴人及代理人於105年6月21日遺體證據保存暨調查證據狀,請本院一併函請法醫研究所說明是否確有上開致死原因(見本院卷十第42-50頁),惟因法醫研究所已就105年6月1日檢察官聲請函詢(見本院卷九第236-254頁)事項於105年6月27日回覆本院,是就檢察官105年6月28日聲請調查證據事項即無從再一併函併前開函文而請求法醫研究所一併回覆,本院乃函覆檢察官,並請檢察官若有證據聲請調查,或就其105年6月28日聲請調查證據狀內欲請法醫研究所回覆查明部分,另行提出,然檢察官就此未再提出。嗣告訴人雖又於105年7月11日以刑事聲請調查(D-Dimer、肺栓塞、深層靜脈栓塞)證據暨陳述意見狀,請求法醫研究所調查鑑定 D-Dimer、肺栓塞、深層靜脈栓塞證據(見本院卷十第58-61頁),經法醫研究所分別於105年5月24日及6 月23日函文說明,依解剖被害人遺體後之病理證據,認無證據支持被害人有肺栓塞,且無重新解剖之必要,已如前述,且經鑑定證人孫家棟法醫師於本院證稱:「在解剖時我們一定會檢查栓塞的存在與否,有看過解剖的人都知道,我們一定會檢查肺動脈,第二個我們會把肺臟組織切下來去看裡面的血管有沒有栓塞,所以我沒有看到栓塞,我不能下栓塞的診斷」、「(死者陳麗雯在94年11月9日上午在高雄醫學院血液檢驗報告,D-Dimer 值非常非常的高,是正常值的22.2倍,從D-Dimer 的值來看,是不是可以推斷說被害人她體內的血管已經有血栓來形成呢?)這是推論上邏輯思考的問題,文獻上提到D-Dimer 不存在的時候,可以說幾乎不可能有肺栓塞,但是D-Dimer 上升的情形相當的多,不見得D-Dimer 上升一定有肺栓塞的情形,也會有很多情形,甚至說試管嬰兒植入很多胎盤組織,D-Dimer也會上升,所以說D-Dimer陽性不等於肺栓塞」、「(本件依照你解剖所見,你有無發現死者有肺栓塞或者是深層靜脈栓塞這樣的形成,你有沒有看到?)沒有」、「(你做顯微鏡的檢查,有沒有發現她的血液裡頭有看到所謂血栓剝落後的蛋白質碎片的情形?)沒有,有的話我們會直接寫在顯微鏡報告上」、「(可是依照文獻記載,所謂的栓塞,就肺部的檢查,是不是在靜脈血管裡頭去做檢驗是比較容易看得到的呢?)對於一個法醫病理的人來講,所謂的血栓一定要在顯微鏡裡面血管,血管裡面包括動脈、靜脈與微血管我們都會去檢查,沒有看到栓塞我們絕對不會做,而且在肉眼下,假如真的有栓塞的時候,肺泡應該要塌陷,但是我們在顯微鏡下也沒有看到塌陷」、「(你對於本件死者解剖的時候,有關於她肺部靜脈的血管你都有檢視過,而沒有發現有栓塞的情形,你的意思是這樣?)對,常規下我們一定都會檢查」、「(檢察官問依照告訴人提出的相關文獻,她有一些疑問,如果從被害人看到她有硬腦膜下出血,兩側指甲發乾狀況,兩側大腿外側有出血,心肌出血,還有明顯剩餘出血與血小板壞死,全身性器官充血跟兩側肺臟出血血腫,這個情形在文獻上記載,也跟血管內有許多微型血栓蠻一致的,為什麼本件就你鑑定所見,你是認為沒有血栓的情形?)檢察官剛才提到的所有的發現,不等於肺臟有血栓,那是一個休克的表現,所以肺臟裡面會水腫,水腫後微血管一定會破裂,所以一定會有小出血點,至於大腿淤血與皮下瘀血這個,在所謂的肺栓塞不是以出血來表現,是以一個小的出血點,不會只有兩三個皮下瘀血,這個跟所謂的肺栓塞完全不能畫上等號」、「(你就本件死者的死因,你還是確認以你鑑定書裡所提到的死因為準?)這是我鑑定結果提到的,左側輸卵管異位妊娠破裂造成左側骨盆腔出血,而同時併發有少量的硬腦膜下出血,引起癲癇,最後致休克死亡」等語(見本院卷十二第57-58頁);另參酌台北榮民總醫院前開函文回覆稱:「D-Dimer為血栓溶解後產物,表示體內有血栓形成,例如肺栓塞、深層靜脈栓塞或瀰漫性血管內凝血不良,D-Dimer偏高本身並不會造成死亡,但肺栓塞可能造成死亡。至於肺栓塞的診斷,主要是依靠法醫病理解剖,然而該病患之法醫鑑定書僅記載肺臟呈充血及水腫,並未發現肺臟內有栓塞,顯見肺栓塞並非病患之死因」等語,有該函文附卷可稽(見本院卷八第143、145頁),是就告訴人主張被害人D-Dimer值超高,為正常值22.2倍,表示血管內有血栓形成,被害人有第三個死因即肺栓塞云云,自難逕予採信。告訴人此部分主張自無理由。
(三)告訴人及代理人主張使用抗凝血劑會發生自發性硬腦膜下出血,被告等合併使用抗凝血劑及阿斯匹靈,負有注意出血之義務,且有危迫流產不得使用抗凝血劑等語(見本院卷十第74-77、106-114頁),並提出相關醫學文獻以資佐證。然依前述六、(二)所述,參酌專家鑑定證人洪純隆、簡婉儀證詞、及高雄長庚醫院、醫審會、台灣婦產科醫學會、台北榮總之專業鑑定意見,尚難遽認抗凝血劑及阿斯匹靈之使用係直接導致被害人硬腦膜下出血之原因,且該等藥物治療習慣性流產亦無違反醫學常規,已如前述,是告訴人及代理人此部分主張自難予以採信。
(四)至於檢察官、告訴人及代理人主張被告丁○○、甲○○負有注意被害人子宮外孕之注意義務,而案發當時能用陰道超音波檢查,竟未予檢查,顯有違反注意義務云云,惟此部分已經本院就被告丁○○、甲○○2 人分別參與急診、門診及被害人住院期間醫治看診被害人之實際情形,及參酌上開鑑定醫院高雄長庚醫院、台灣婦產科醫學會、台北榮民總醫院等之鑑定意見予以說明如上述六、(四);又被害人雖於94年11月7 日晚間11時25分有表示左側鼠蹊部疼痛,然當時係值班之陳姓醫師前往看診,並依其經驗認定被害人可能係因懷孕子宮漲大,牽扯韌帶造成疼痛,有當日之護理記錄單在卷可查(見健新醫院病歷卷第184頁),是自難以被害人有此情形,而被告丁○○、甲○○2 人未立即予以陰道超音波檢查即認被告2人有所疏失。
八、「無罪推定原則」乃被告於刑事訴訟上之基本權利,依此原則,證明被告有罪之責任,應由控訴一方承擔,檢察官向法院提出對被告追究刑事責任之控訴後,為證明被告有罪,以推翻無罪推定,除應盡其提出證據之形式舉證責任外,尚須指出其證明之方法,說服法院確信被告犯罪事實存在,以盡其實質舉證責任。倘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法說服法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為貫徹無罪推定原則,即應為被告無罪之判決。本件依被告丁○○、甲○○於案發當時分別擔任急診醫師、門診醫師之注意義務,綜合全部卷證資料,認被告丁○○、甲○○2人已盡其急診醫師、門診醫師(含被害人於11月7日至9日住院期間)之注意義務;而檢察官所舉證據,未能證明依據被害人當時病情,被告2 人依醫療常規應進行直腸子宮間凹穿刺術、骨盆腔檢查、陰道超音波及理學檢查,以確認有無子宮外孕之注意義務,亦未能證明被告2 人有違反醫學常規而使用抗凝血劑及阿斯匹靈以致產生硬腦膜下出血情形,即未能證明被告2 人有何違反注意義務之業務上過失,對於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之成立要件,舉證尚有不足,自不能對被告丁○○、甲○○2 人遽以該罪名相繩。此外,復查無足以認定被告丁○○、甲○○2 人有檢察官甚至告訴人所指犯行之其他積極證據,應認被告丁○○、甲○○2 人犯罪均屬不能證明,依前述無罪推定原則,自應諭知被告丁○○、甲○○2人無罪之判決。
參、本院上訴駁回部分原審因而以不能證明被告丁○○、甲○○2 人犯業務過失致死罪,而為被告丁○○、甲○○2 人均無罪之諭知,核無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猶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均詳前所述,應予駁回。
肆、本院撤銷改判之理由及量刑
一、原審以被告乙○○犯罪不能證明而為無罪諭知,固非無見。惟查,被告乙○○就本件有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犯行,已如前述,原審就此部分為無罪諭知,即有未當,自應由本院就此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二、爰審酌被告身為被害人之主治醫師,本應注意被害人植入多個胚胎,且於植入後住院期間有分泌物流出、腹悶痛之情,即應密切追蹤被害人有無子宮外孕之可能而實施陰道超音波必要之檢查,且於其出國期間知悉被害人再度因陰道出血住院,亦未提醒代理之非人工生殖專科之甲○○醫師注意被害人狀況而予必要之陰道超音波檢查,致被害人因左側輸卵管異位性妊娠破裂同時併發少量硬腦膜下出血休克死亡,其過失情節甚鉅。又因其過失犯罪行為,致生被害人死亡之結果,其犯罪所生損害無可回復。復於犯後自警、偵訊至法院審理中,均矢口否認有何過失之犯行;又其迄今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再參酌其為台北醫學院畢業,目前在健新醫院擔任婦產科醫師,已婚,2個小孩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10月。
三、被告乙○○之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亦無其他不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不得減刑之情形,爰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又被告行為時,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元以上3 元以下折算1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而該條第1項於94年2 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後之規定為:「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 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行為時法即修正前之刑法對於被告最為有利,故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最有利於被告之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就被告減刑後之宣告刑,依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規定,諭知以銀元300元,即新台幣900元計算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76條第2項、(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鍾和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徐美麗法 官 黃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關於被告甲○○、丁○○部份除有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規定之適用外,不得上訴。
被告乙○○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惟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規定,提起上訴,上訴書狀內應具體載明本院判決有何該條文第一項各款所定事由。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 條規定: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至第379 條、第393 條第1 款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璧娟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 條(過失致死罪)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 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