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訴字第189號上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惠淨
歐麗英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陳慧敏律師被 告 張珊華
陳穎慶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52 號中華民國101 年11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4853號、100 年度偵字第233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一、吳惠淨於為後述行為時係址設屏東縣瑪家鄉○○村○○巷0號秀和復健科診所(於民國92年11月5 日開業、97年4 月15日間停止營業,下稱秀和診所)之執業醫師及負責人,其於92年11月13日為秀和診所與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下稱健保局)簽有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醫事機構代碼:0000000000),為依全民健康保險法、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審查辦法及上開合約等有關規定辦理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業務之人,負責秀和診所醫療、製作病歷紀錄、申報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費用等業務。吳惠淨並自95年間某日起至97年4 月間某日止,僱用歐麗英擔任秀和診所行政助理,負責該診所全民健康保險IC卡(下稱健保卡)就醫掛號作業等業務。秀和診所與健保局簽訂上開合約後,成為健保局之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依合約內容,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於辦理全民健康保險之醫療業務時,保險對象應親自就診,按實際就診次數申報醫療費用,依病情、病歷記載診察、診療並開立藥品,據以向健保局領取健保給付,且不得未診治保險對象,卻自行偽造就醫紀錄,虛報醫療費用,或以其他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健保費用,乃吳惠淨、歐麗英竟為下列行為:
㈠吳惠淨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業務上登
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明知其於私立百齡老人養護中心(址設屏東縣○○鄉○○路○○○ ○○○號,下稱百齡養護中心)為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下稱病患)看診後,指派秀和診所僱用之不知情物理治療生(原判決誤為物理治療師)張珊華(另為無罪之諭知,詳後述)、物理治療師劉大喆等人至上揭百齡養護中心,僅對如附表一所示之病患施作電療、被動關節運動及牽拉運動等物理治療項目,上開病患並未接受如附表一所示申報項目之物理治療,仍利用張珊華、劉大喆等人實施物理治療後收取病患健保卡交付予不知情之歐麗英作申報保險給付登載之機會,各於如附表一所示就醫日期(期間),刷用附表一所示各病患之健保卡,並由吳惠淨於其業務上所製作之病歷電磁紀錄,記載秀和診所曾於如附表一所列就醫日期(期間)對如附表一所示各病患進行物理治療等不實事項,以因應健保局不定時抽審,並於附表一編號1 至13所示各月內彙整如附表一所示不實病歷電磁紀錄,復統一製作不實之「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電磁紀錄,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 至13所示申報日期,連結至健保局之網站,將上開不實之「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及病歷傳輸轉錄,以電腦連線申報之方式,填載不實之「中央健保局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門診醫療服務點數申報總表」業務電磁紀錄,再列印製作不實業務上文書之「中央健保局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門診醫療服務點數申報總表」,據以向健保局高屏分局申報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醫療費用而行使之,用以向健保局詐領健保給付,使健保局不知情之承辦人陷於錯誤,依上開不實診療紀錄,陸續撥付如附表一所示醫療費用給付予吳惠淨,吳惠淨因之詐得如附表一所示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6 萬4,565 元,足生損害於健保局審核醫療費用給付之正確性與附表一所示病患醫療紀錄之完整性(各該病患姓名、申報時間、診療時段、不實診療內容、撥付金額及詐得金額均詳附表一所示)。
㈡吳惠淨另與歐麗英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
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利用附表二所示各病患前往秀和診所之機會,明知上揭病患3 人並未實際就診或前往就診時並無欠補卡,亦非同一日就診2 次以上之情形,由吳惠淨指示歐麗英將上開病患交付之健保卡溢刷或重複刷卡讀取資料2 次以上,以前述方法分別向健保局詐領健保給付,使健保局不知情之承辦人陷於錯誤,陸續撥付醫療費用給付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共計1,743 元予吳惠淨,足生損害於健保局審核醫療費用給付之正確性與如附表二所示病患醫療紀錄之完整性(各該病患姓名、申報時間、診療時段、不實診療內容、撥付金額及詐得金額均詳附表二所示)。
㈢嗣因健保局高屏分局接獲申訴,責成稽查人員就秀和診所申
報之醫療費用進行查核,並對附表一、二之百齡養護中心負責人、護理人員及病患進行訪談,發現上開申報資料與病患實際診察、診療情形不符,始悉上情。
二、案經健保局訴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一、被告吳惠淨爭執證人即共同被告張珊華、陳穎慶;證人周素娟、黃睬鈞、馮楊梅玉、祝玉禎、潘福才、王玉蓮於偵查中所為陳述無證據能力部分:
按偵查中訊問證人,法無明文必須傳喚被告使之得以在場;刑事訴訟法第248 條第1 項前段雖規定「如被告在場者,被告得親自詰問」,事實上亦難期被告有於偵查中行使詰問權之機會。此項未經被告詰問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原則上屬於法律規定為有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於例外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始否定其得為證據。是得為證據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因其陳述未經被告詰問,應認屬於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非為無證據能力,而禁止證據之使用。此項詰問權之欠缺,非不得於審判中由被告行使以補正,而完足為經合法調查之證據(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436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檢察官於訊問證人張珊華、陳穎慶、周素娟、黃睬鈞、馮楊梅玉、祝玉禎、潘福才、王玉蓮時,並無非法取供之情形,且各證人於偵查中均經具結陳述,依上說明,本屬有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各證人雖未經被告吳惠淨於偵查程序為詰問,但被告吳惠淨已於原審經補正詰問程序,而完足為合法調查之證據,則證人張珊華、陳穎慶、周素娟、黃睬鈞、馮楊梅玉、祝玉禎、潘福才、王玉蓮於偵查中經具結之陳述自得為判斷之依據,而具有證據能力。
二、被告歐麗英及其辯護人與被告吳惠淨爭執證人即共同被告張珊華、陳穎慶、歐麗英;證人黃睬鈞、劉武昌、周素娟、馮楊梅玉、潘福才、祝玉禎、王玉蓮等人於健保局訪談時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證人即共同被告張珊華、陳穎慶、歐麗英、證人黃睬鈞、劉武昌、周素娟、馮楊梅玉、潘福才、祝玉禎、王玉蓮等人於健保局訪談時之陳述,均係健保局訪談人員訪問上揭證人依其等所述製作,該訪談人員並非刑事訴訟法第229 條至第
231 條規定之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自無從適用同法第15
9 條之2 、第159 條之3 之規定補足其證據能力;又上開訪查紀錄非屬於健保局通常職務上為記錄或證明某事實製作之文書,就其製作之性質觀察,係因接獲檢舉人檢舉後,針對具體個案為之,難認在其例行性之公務過程所製作,因不具備例行性要件,復難謂無日後供作訴訟上證明之預期,且並非經常處於可受公開檢查狀態下之文書,無特別之可信性,無從適用同法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認有證據能力,故應認其等於健保局訪談之陳述均無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1 年度臺上字第325 號判決意旨可參)。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得以之直接作為認定犯罪事實與否之證據,但非不得以之作為彈劾證據,用來爭執或減損被告、證人陳述之證明力(最高法院101 年度臺上字第4314號判決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三、另檢察官、被告4 人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本案卷存之各項證據(含傳聞證據、非傳聞證據及符合法定傳聞法則例外之證據)之證據能力,除有爭執之上開部分外,餘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145 至150 頁),且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其等對於卷附上開爭執部分以外之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既均已知其情,而未聲明異議,本院認除上開爭執部分已敘明如上外,其他卷附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並無任何違法取證之不適當情形,以之作為證據使用係屬適當,自得採為認定事實之證據。
貳、實體方面:
甲、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吳惠淨固坦認其為秀和診所負責人及執業醫師,曾指示被告張珊華及陳穎慶前往百齡養護中心為病患實施物理治療,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病歷資料等電磁紀錄及「中央健保局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門診醫療服務點數申報總表」均係其所製作,且用以向健保局申報附表一、二所示之診察費、診療費、藥費及藥服費等事實;被告歐麗英則坦承擔任秀和診所行政助理,秀和診所病患均由其掛號、刷用健保卡之事實,惟均矢口否認伊何詐欺取財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被告吳惠淨辯稱:伊確實到百齡養護中心看診後,要求張珊華、劉大喆等物理治療師依伊指示對百齡養護中心病患做物理治療;潘福才抽血檢查時,因為伊就在旁邊所以有為他問診,祝玉禎、王玉蓮部分都是因為欠卡,事後再補卡;被告歐麗英辯稱:伊僅在診所內負責掛號及欠、補卡業務,潘福才、祝玉禎及王玉蓮確實有欠卡,後來才補卡之情形各等語。經查:
㈠被告吳惠淨前為址設屏東縣瑪家鄉○○村○○巷0 號之秀和
診所(該診所於92年11月5 日開業、97年4 月15日間停止營業)執業醫師及負責人,且自95年間某日起至97年4 月間某日止,僱用被告歐麗英擔任秀和診所行政助理,吳惠淨負責該診所醫療、製作病歷資料及申報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等業務,歐麗英負責該診所掛號、刷用健保卡等行政業務,吳惠淨並先後僱用被告張珊華(自95年10月2 日起至96年4 月中旬)、被告陳穎慶(自95年8 月起至同年10月間全職,95年10月至96年1 、2 月間兼職)擔任秀和診所物理治療生;又被告吳惠淨於92年11月13日已為秀和診所與健保局簽訂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醫事服務機構代號:0000000000號),其為依全民健康保險法、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服務審查辦法及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等相關規定辦理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業務之人等事實,為被告吳惠淨、歐麗英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50 至151 頁),且供陳在卷(吳惠淨部分見偵查卷1 第5 頁;歐麗英部分見偵查卷1 第71至72頁),復據證人即被告張珊華於98年
3 月18日偵訊時結證稱:伊有物理治療執照,自95年10月至96年4 月間,在秀和診所擔任物理治療生等語(見偵查卷2第143 頁);證人陳穎慶於97年11月6 日偵訊結證稱:伊於95年8 月起至同年10月間在秀和診所擔任物理治療生,95年10月至96年1 、2 月間則在該診所兼職,伊有物理治療執照等語(見偵查卷1 第106 頁、偵查卷2 第143 頁),並有秀和診所基本資料表、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屏東縣政府衛生局101 年10月2 日屏衛醫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按(各見偵查卷5 第14至20頁、原審卷2 第106 頁)。又秀和診所自92年11月13日與健保局簽訂合約,成為辦理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先後經被告吳惠淨按月彙整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病歷資料等電磁紀錄,分別於附表一、二所示申報時間,以電腦網路傳輸方式,填載屬業務電磁紀錄之「中央健保局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門診醫療服務點數申報總表」,再列印該等內容之門診醫療服務點數申報總表據以向健保局高屏分局申報如附表一、二所示醫療服務點數而行使之,嗣經健保局先後撥付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金額等情,亦經被告吳惠淨供承在卷(見原審卷1 第86頁反面),並有附表一、二所示之「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病歷資料等件在卷可稽。是此等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㈡附表一部分:
⒈被告吳惠淨確有指派秀和診僱用之物理治療生張珊華及物理
治療師劉大喆等人於附表一所示時間至百齡養護中心對病患進行物理治療,並由被告張珊華及證人劉大喆等人實施物理治療後收取該養護中心病患健保卡,帶回秀和診所交予被告歐麗英刷用該些病患之健保卡等情,為被告吳惠淨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51 頁),並經下列證人證述明確,堪認屬實:
⑴證人即被告張珊華於97年9 月5 日偵訊時具結證稱:伊於秀
和診所擔任物理治療師(應係物理治療生之誤),期間有到百齡養護中心幫老人做物理治療等語(見偵查卷1 第47頁);於99年3 月18日偵訊時證稱:伊到百齡安養中心做復健之老人名單係由歐麗英所交付,一次大約做10多位老人,原則上每次都會將做復健老人之健保卡拿回診所交給歐麗英刷卡,歐麗英刷完後再由伊或陳穎慶交回安養中心等語(見偵查卷2 第144 頁);於原審證稱:伊有到百齡養護中心幫老人做復健,有帶歐麗英給的名單去,但伊收回哪些健保卡伊不知道,就是收回去交差,治療對象都是由吳惠淨決定,吳惠淨有跟伊說要去那邊幫老人做電療及被動關節運動等語(見原審卷2 第47頁正面)。
⑵證人即秀和診所物理治療師劉大喆於原審證稱:百齡養護中
心都是吳惠淨先去看診後,伊再去做復健,每個患者大約做20分鐘到半小時,做完復健後養護中心會將健保卡統一交給物理治療師,伊拿回秀和診所過卡,之後再交回養護中心等語(見原審卷1 第263 頁正面)。
⑶證人即被告歐麗英於98年7 月28日偵訊時具結證陳:百齡養
護中心之健保卡經物理治療師帶回給伊建檔完後,由張珊華當天拿回給養護中心,養護中心有時候會把較嚴重之患者送到診所,由張珊華及陳穎慶幫他們治療,但大部分老人都由張珊華、陳穎慶到養護中心幫老人作物理治療,再把健保卡拿回來給伊等刷,只有少部分老人會到診所做治療,伊於97年10月16日偵訊雖證述大部分老人會來診所做治療,但應以伊今日所講的對等語(見偵查卷2 第108 至109 頁)。另於原審證稱:百齡養護中心都是物理治療師前往養護中心幫老人做復健等語(見原審卷2 第56頁反面)。
⑷證人即百齡養護中心護理人員黃睬鈞於97年9 月5 日偵訊及
原審審理時證稱:秀和診所派物理治療師到百齡老人安養中心做復健是從伊96年6 月任職該養護中心護理師前就有,物理治療師大約2 日來1 次,做完後會請包含伊之中心護理站護理人員將老人之健保卡交付,當日刷完卡後再將健保卡交回等語(見偵查卷1 第43、44頁,原審卷1 第257 頁正面)。
⒉被告張珊華及證人劉大喆等秀和診所物理治療師(生)至百
齡養護中心為病患從事之物理治療為電療、被動關節運動、牽拉運動等項目,故被告吳惠淨所經營之秀和診所以如附表一所示病患診療費用向健保局申請醫療費用之項目,係屬虛偽不實之事實,有下列事證足以證明,茲敘述如下:
⑴證人張珊華於97年9 月5 日偵訊時結證稱:伊前往百齡、長
青(按指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長青老人養護中心,址設屏東縣○○鄉○○路○○號,下稱長青養護中心)、遠志(按指遠志安養院,址設屏東縣三地門鄉○地村00號)3 家養護中心施作物理治療均帶低週波電療器,百齡養護中心則再帶震動按摩器,都是去做低週波電療、被動關節活動、牽拉運動及走路訓練等治療,通常伊會做2 項,即低週波電療及被動關節運動,另2 項比較少做,要看病人病情,時間大約都是25分鐘左右,因為低週波電療是15分鐘,被動關節活動是10分鐘,其他項目如果多做1 項,就會多10分鐘,但是次數很少等語(見偵查卷1 第47至48頁);於99年3 月18日偵訊時證稱:伊到安養中心做復健一次大約做10多位老人,所做項目包括電療、被動關節運動,僅做到簡單治療,並沒有做到複雜治療等語(見偵查卷2 第144 頁);於原審審理時證稱:
伊到百齡養護中心幫老人做復健是幫老人擺動手、腳,幫老人做電療、被動關節運動,吳惠淨有跟伊說要去那邊幫老人做電療及被動關節運動,全部的老人都做一樣的復健,電療約15至20分鐘,如果加被動關節運動約30分鐘,以伊當時之執照可以做走路訓練,伊沒有看過百齡養護中心有帶老人過來診所做復健等語(見原審卷2 第47頁正面、第56頁反面)。
⑵證人黃睬鈞於97年9 月5 日偵訊及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秀
和診所派物理治療師到百齡老人養護中心做復健都帶低週波電療器及電動按摩機器前來,大約2 日來1 次,下午2 時過來,僅作關節被動運動、震動式按摩及低週波治療等,並無冷熱敷,各次人數均安排10幾個人,每次時間約20分鐘,所以物理治療師到安養院內治療時約2 、3 小時,做完大概下午4 時30分至5 時等語(見偵查卷1 第43至44頁,原審卷1第257 頁正面)。
⑶百齡養護中心護理紀錄明確載明該養護中心病患施作物理治
療項目如下:①林冊:96年12月13日至97年2 月1 日:電療、被動關節運動、扶手把練習站立(見偵查卷6 第10至11頁);②曾喜美:96年12月14日至97年2 月5 日:電療、扶手把練習站立(見偵查卷6 第53至54頁);③紀榮郎:96年12月3 日至97年1 月8 日:電療、被動關節運動、扶手把練習站立(見偵查卷6 第93至94頁);④金永義:97年1 月18日至97年2 月25日:電療、被動關節運動、扶手把練習站立(見偵查卷6 第118 至119 頁);⑤何恒生:97年1 月15日至97年2 月15日:電療、被動關節運動(見偵查卷6 第157 至
158 頁);⑥古余玉英:不詳日期:電療、被動關節運動、按摩(見偵查卷6 第181 至182 頁);⑦潘秋花:97年1 月11日至97年2 月1 日:電療、被動關節運動(見偵查卷6 第
195 至196 頁);⑧呂葉:96年12月25日至97年2 月19日:電療、被動關節運動、助行器使用(見偵查卷6 第215 至21
6 頁);⑨藍兼仁:97年1 月11日至97年2 月15日:電療、被動關節運動、震動式按摩器使用(見偵查卷7 第5 至6 頁);⑩陳國治:97年1 月21日至97年2 月20日:電療、被動關節運動、震動式按摩器使用(見偵查卷7 第48至49頁);⑪盧呂德梅:97年1 月24日至97年3 月6 日:電療、被動關節運動(見偵查卷7 第86至87頁);⑫林莉娜:97年1 月18日至97年2 月26日:電療、被動關節運動(見偵查卷7 第11
7 至118 頁);⑬胡明德:96年11月28日至97年1 月25日:電療(見偵查卷7 第155 至156 頁);⑭薩富全:96年12月17日至97年2 月2 日:電療(見偵查卷7 第171 至172 頁);⑮程敏華:96年12月26日至97年2 月1 日:電療、被動關節運動(見偵查卷4 第138 至139 頁);⑯謝桂英:97年1月17日至97年2 月22日:電療、被動關節運動(見偵查卷4第178 至179 頁)。審諸上揭百齡養護中心護理記錄為護理人員就病患接受物理治療情形所為之日常紀錄,應無虛偽不實,況由該紀錄記載物理治療項目非完全相同,記載時間亦長達2 、3 個月期間,當甚明確而可據以認定病患接受物理治療之情形,復核與上開百齡養護中心護理紀錄與證人張珊華及黃睬均上揭證述秀和診所物理治療師前往百齡養護中心施作物理治療項目之情形大致相符,亦可見張珊華所述施作行走訓練之病患,應即為病患呂葉之助行器使用,足認證人張珊華及黃睬鈞上開證述秀和診所物理治療師前往百齡養護中心為病患施作電療、被動關節運動、牽拉運動等項目,應屬實在,是被告吳惠淨向健保局申報如附表一所示之醫療費用之資料為虛偽不實甚明。
⒊如附表一所示之申報診療項目雖有不實,然被告張珊華及證
人劉大喆至百齡養護中心確有為病患從事電療、被動關節運動、牽拉運動等物理治療項目,業經認定如上。又物理治療項目中同一等級之任一項次,只需施作其中一項,即符合健保該等級之健保給付條件,有健保局100 年10月6 日健保高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足稽(見原審卷1 第137 至138 頁),而被動關節運動及牽拉運動均屬復健診療項目之中度治療,可用以申報編號「42017C」、支付點數265 一節,亦有全民健康保險費用支付標準中「復健治療項目及分類給付表」1 份在卷可憑(見偵查卷1 第12至13頁),是被告吳惠淨指派之物理治療師(生)既已於如附表一所示之診療時段,為如附表一所示之病患,從事屬中度項目之被動關節運動及牽拉運動物理治療,應得依規定向健保局請領中度治療之診療金額265 元,自應扣除被告吳惠淨得請領之中度治療部分診療費用,而認被告吳惠淨此部分詐得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
⒋被告吳惠淨行為時之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
辦法第26條規定:「特約醫院及診所得派遣醫師至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並備有符合醫療機構設置標準之診療空間之公、私立老人安養、養護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為保險對象提供一般門診診療服務。前項特約醫院及診所之派遣醫師,應向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報准,並經保險人同意始得為之。」第27條規定:「特約醫院及復健科診所,得派遣醫師及人員至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公、私立社區性復健機構及公、私立老人安養、養護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為保險對象提供復健治療服務。提供前項復健治療服務之設備與治療空間,除應符合第24條規定外,需視提供服務類別,分別符合物理治療所設置標準及職能治療所設置標準之規定。第1 項特約醫院及診所之派遣醫師及人員,除應符合第24條規定外,應向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報准,並經保險人同意始得為之。」本案健保局固認定被告吳惠淨指派物理治療師(生)至百齡養護中心施作物理治療,並未符合前開規定,非得請領健保給付。惟查,被告吳惠淨確未依上開規定向健保局及屏東縣政府衛生局報准指派物理治療師(生)至百齡養護中心施作物理治療,固有健保局101 年9 月28日健保高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屏東縣政府衛生局101 年9 月28日屏衛醫字第0000000000號函各1份存卷可憑(見原審卷2 第67頁、第73頁)。然則,我國全民健康保險制度之架構,基本上係所謂三面關係,即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保險人與特約醫事機構、被保險人與特約醫事機構,被保險人與特約醫事機構契約係屬醫療契約,保險人與特約醫事機構間之合約,則依司法院釋字第533 號解釋,具有行政契約之性質,各關係相對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應依各該關係而定。醫事服務機構本係基於與被保險人間之醫療服務契約而對被保險人為給付,與保險人之特約關係無涉,只是特約關係中保險人對特約醫事服務機構費用給付之計算係以醫療服務契約之給付內容為其事實面之基礎,故其是否對被保險人為對待給付則為健保局是否需為健保給付之計算基礎,苟醫事服務機構未依特約關係為給付,此乃債務不履行之問題,應循行政訴訟解決之。此有別於與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再者,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最高法院46年臺上字第260 號判例意旨參照),苟行為人主觀上並無不法得財或其他利益之犯罪故意,或行為人怠惰或疏於注意,致造成被害人為給付,即難以該罪相繩。本件被告吳惠淨本案向健保局申請健保給付,僅單純以「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病歷資料、「中央健保局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門診醫療服務點數申報總表」向健保局申請之,就其診療場所並未為任何主張,健保局歷經2 年時間亦無任何查訪行為,而依上所述,健保局之給付計算基準為被告吳惠淨是否對被保險人履行醫療服務,至健保局與被告吳惠淨間之特約關係,健保局固得另依與秀和診所之行政契約為主張,然尚難據此認被告吳惠淨上開未為報准之行為,已達於應受刑法詐欺罪予以非難之程度,是被告吳惠淨未為報准,至多僅是債務不履行之問題,被告吳惠淨是否構成詐欺取財罪,仍應以其對病患是否有為其申報內容之給付加以認定,尚不得以上揭規定即認被告吳惠淨向健保局高屏分局申報如附表一、三所示之醫療費用全為詐欺犯行,因而繩之以刑法詐欺取財罪,故健保局此部分所認容有誤解,附此說明。
⒌至公訴意旨固認被告歐麗英及陳穎慶亦有前往百齡養護中心
收取健保卡。然前往百齡養護中心對病患進行物理治療者為被告張珊華及證人劉大喆等人,並由張珊華及劉大喆等人實施物理治療後收取該養護中心病患健保卡,帶回秀和診所交予被告歐麗英刷用該些病患之健保卡等情,業據認定如前;證人即被告陳穎慶於97年11月6 日偵訊及原審審理時亦均具結證稱:伊於秀和診所任職時有到長青及遠志安養中心幫老人做物理治療,百齡伊沒有去等語(見偵查卷1 第106 至10
7 頁,原審卷2 第51頁正面至第52頁正面),顯然前往百齡養護中心為病患施作復健並收取健保卡之人為張珊華及劉大喆等人,並無被告歐麗英及陳穎慶,是公訴意旨此部分所認,容有誤會,亦此說明。
⒍被告吳惠淨固辯稱:百齡養護中心確有送病患至秀和診所施
作復健,且確實有施作較複雜項目之物理治療等語;而證人即百齡養護中心院長劉武昌於原審雖亦具結證稱:伊有將百齡養護中心老人載到秀和診所做復健,因為伊的休旅車只能載3 人,如果行動不便之人就會留在養護中心做復健等語(見原審卷2 第16頁正面至第18頁正面)。然查,證人劉武昌於健保局人員葉妙芬及李貞垣對其訪談時陳稱:平常都有秀和診所物理治療師到養護中心為院民做物理治療,本養護中心只有一部車接送院民住院或其他事,如果院民去該診所做物理治療,需要耗費很多時間,所以院民僅早期在榮民醫院做物理治療時有送到醫院,改成秀和診所做物理治療時,就都是該診所派物理治療師到養護中心為院民做治療等語明確(此係作為彈劾證據使用,見偵查卷6 第2 至3 頁)。核諸上開訪查紀錄係以一問一答方式製作筆錄,亦無證據顯示製作過程有其他外力介入或人為干擾,及強暴、脅迫、利誘等顯然違反受詢問人意願使其陳述致影響陳述純潔性、憑信性之情事,且證人劉武昌於訪查過程中對於無法載送院民至秀和診所施作物理治療之原因陳述綦詳,故證人劉武昌證稱有載院民至秀和診所施作復健等語,顯不足採。又參諸秀和診所確實有請被告張珊華、證人劉大喆等物理治療師(生)至百齡養護中心為中心老人從事物理治療一節,業經證人張珊華、劉大喆、歐麗英及黃睬鈞證陳如上,核與證人即百齡養護中心負責人胡秋玉於97年12月19日偵訊時具結證稱:秀和診所於95年12月中旬開始每星期會派物理治療師到養護中心幫老人做2 次復健,健保卡是由黃睬鈞交付予物理治療師等語大致相符(見偵查卷2 第10頁),且證人黃睬鈞於97年9月5 日偵訊時,經檢察官提示健保局所製作百齡養護中心復健名單,證稱:秀和診所之醫師(按應為物理治療師之誤)確實有到我們中心對這些人治療等語(見偵查卷1 第44頁)明確。準此,附表一所示百齡養護中心之病患既係由秀和診所指派物理治療師(生)前往該中心為病患施作物理治療,則以證人黃睬鈞證述物理治療師每隔2 日即到百齡養護中心施作物理治療之頻率,何以仍需將附表一所示百齡養護中心病患載往秀和診所施作物理治療;又為何既將病患載往秀和診所施作物理治療,卻仍須由物理治療師(生)前往該養護中心對附表一所示之病患施作物理治療?是證人劉武昌所證有搭載養護中心老人至秀和診所從事復健,顯與本案被告吳惠淨申報如附表一所示物理治療之老人病患無關。況證人黃睬鈞於原審審理時仍具結證稱:百齡養護中心因為沒有附升降機之車輛,所以沒有載老人過去秀和診所過等語甚詳(見原審卷1 第257 頁反面),核與證人劉武昌上開健保局訪查時證述之情大致相符,顯見證人劉武昌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有搭載院民至秀和診所施作物理治療等語,乃係迴護被告吳惠淨之詞,難以遽信。從而,被告吳惠淨此部分所辯,核非事實,無可採信。
⒎被告吳惠淨又辯稱:伊有要求張珊華、劉大喆等物理治療師
依伊指示對百齡養護中心病患做物理治療等語。然被告張珊華及證人劉大喆等秀和診所物理治療師(生)至百齡養護中心為病患從事物理治療為電療、被動關節運動、牽拉運動等項目,已如前述;而被告吳惠淨供稱其均有按附表一、三所示申報資料為百齡養護中心病患看診等語。參以百齡養護中心申報健保費之日期係自95年4 月起至97年2 月間,有卷附病歷資料、健保局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在卷可稽(見偵查卷6 第48至239 頁及如附表一、三所示之證據出處欄所示),而復健治療同一療程,應僅登錄可累計就醫序號之就醫類別1 次,以6 次以內治療為限一情,有健保局101 年6 月22日健保高字第0000000000號函1 份附卷可證(見原審卷1第282 頁),徵諸附表一、三所申報之項目與被告張珊華、劉大喆施作之物理治療項目大異其趣,以被告吳惠淨自95年
4 月起至97年2 月間長期、頻繁前往百齡養護中心為病患看診,若謂其對於該情一無所知,顯與常情相悖,是其既知上情,以其身為秀和診所執業醫師兼負責人,豈有不督促被告張珊華、證人劉大喆改正之理?是其上揭所辯核與常情有違,無足採信,況證人張珊華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吳惠淨有跟伊說要去那邊幫老人做電療及被動關節運動,全部的老人都是做一樣的復健等語(見原審卷2 第48頁正面),益徵被告吳惠淨上開所辯,非可採信。
⒏被告張珊華於原審審理時,就被告吳惠淨供稱:秀和診所復
健治療紀錄表上診斷就是伊看完病人的情形後所寫的病況,治療項目是要寫給物理治療師看,除了張珊華、陳穎慶還有其他物理治療師,看當天是何人過去做復健,物理治療師看伊寫的治療項目來幫病人做復健等語(見原審卷2 第116 頁正面)後,答稱同被告吳惠淨所述(見原審卷2 第116 頁反面);證人劉大喆於原審亦證稱:百齡老人養護中心是吳惠淨先去看診後,有下處方,伊再依照處方去做復健,伊都是依照處方做,每星期1 、2 次,都是下午過去,每個患者大約做20分鐘到半小時等語(見原審卷1 第263 頁正面)。然秀和診所之物理治療師(生)前往百齡養護中心對病患施作物理治療為電療、被動關節運動、牽拉運動等項目,與附表
一、三所示被告吳惠淨申報健保局申領健保費之項目已非一致,申報項目施作時間與其等上開所述施作時間亦大相歧異,是被告張珊華、證人劉大喆上開所述均依被告吳惠淨處方施作物理治療項目一情,顯非事實,難以遽信。況參諸附表一所示申報項目有多項中度治療—複雜之診療項目,該申報項目係指實施中度治療項目3 項以上,且合計時間超過50分鐘,有上開全民健康保險費用支付標準中「復健治療項目及分類給付表」足憑,然卷附秀和診所復健治療紀錄表內均未記載施作物理治療之時間,被告張珊華及證人劉大喆如何依該復健治療紀錄表施作上開中度治療—複雜之物理治療,亦啟人疑竇。況依物理治療師法第12條規定:「物理治療師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同法第33條規定:「物理治療師違反第12條第2 項或物理治療生違反第17條第2 項規定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應依刑法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犯前二項之罪者,並處1 個月以上1 年以下停業處分;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執業執照或其物理治療師或物理治療生證書。」被告張珊華及證人劉大喆均為物理治療師(生),對於上開規定應知悉甚詳,其2 人僅受僱於被告吳惠淨,是否虛報健保費用以詐領醫療費用,對於其等實際上薪資所得並無影響,倘非受被告吳惠淨指示,實無甘冒違反上開規定而觸犯刑責及廢止職業執照風險,長期為上開違反醫囑從事物理治療行為之動機及必要。職是,足認被告張珊華所供及證人劉大喆證述上情,均屬事後迴護被告吳惠淨之詞,無可採信。
㈢附表二所示部分:
⒈潘福才部分:
⑴潘福才於96年1 月6 日及97年1 月19日僅至秀和診所做抽血
檢查,並未經被告吳惠淨診察,秀和診所卻申報如附表二編號1 、3 (潘福才部分)所示診察費各300 元之情,業據證人潘福才於偵查中結證稱:伊有因為糖尿病、高血壓及尿酸去秀和診所看病,於96年1 月6 日、97年1 月19日伊都只有到秀和診所作抽血檢查,1 週後再去拿藥,當日伊沒有另外看診腦動脈栓塞、急性上呼吸道感染及本態性高血壓等語(見偵查卷1 第49頁)。復於原審審理時明確證稱:伊都是抽血完後1 星期,看報告後吳惠淨才解釋給伊聽,告訴伊說有那些毛病,並且開一些藥給伊吃等語(見原審卷1 第231 頁反面)。此外,復有民眾IC卡資料上傳查詢表1 份、檢驗報告單2 份、附表二編號1 、3 (潘福才部分)所示「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及病歷影本附卷可憑(見偵查卷5第24頁、第37至39頁、第46至48頁),可證證人潘福才確未於上開時日經被告吳惠淨診察。
⑵被告吳惠淨於原審固辯稱:潘福才當日應有經伊看診,應該
是潘福才因時間久遠忘記所致等語。而證人潘福才於原審審理時雖證稱:伊記得有到秀和診所抽血過很多次,伊去抽血時事先將健保卡交給護士掛號,掛號就有看診順序號碼,伊就去抽血,之後按號碼去給吳惠淨看診等語(見原審卷1 第
233 頁反面)。然查,證人潘福才於健保局人員戴志資及劉靜修對其訪談時陳稱:「(問:依您的門診就醫紀錄看來,96年1 月6 日、97年1 月19日有刷卡紀錄但沒有申報藥費是什麼情形?)若沒有開藥就是因為我本身還有藥可以吃,為的是抽血檢查,並沒有再開內服藥給我,這只是找護士小姐直接抽血即可,無需再由醫師看診,抽完血過了數日再返回該診所由醫師看檢驗結果開給伊內服藥。」等語(此係作為彈劾證據使用,見偵查卷5 第22頁)。核之上開訪查紀錄係以一問一答方式製作筆錄,亦無證據顯示製作過程有其他外力介入或人為干擾,及強暴、脅迫、利誘等顯然違反其意願使其陳述致影響陳述純潔性、憑信性之情事,且該訪查筆錄係於97年3 月13日所製作,潘福才甫於97年1 月19日經抽血檢查,對於抽血檢查過程當較於101 年3 月21日於原審所證之詞,記憶較為清晰,又係其自身抽血經驗,自較他人有確切記憶,且對抽血過程後經數日再經被告吳惠淨看診取藥之情,所證與其上開於偵查中所證情節相符,應堪採信,故證人潘福才於原審證稱抽血後有按號碼去給吳惠淨看診等語,核無足採,自無從據之而為被告吳惠淨有利之認定。
⒉祝玉禎部分:
⑴被告歐麗英於96年5 月11日利用祝玉禎前往秀和診所為物理
治療交付健保卡之機會,分別於同日上午8 時3 分1 秒、8時3 分16秒及8 時3 分31秒將祝玉禎之全民健康保險卡過卡
3 次,溢刷其全民健康保險卡2 次,虛報附表二編號2 (祝玉禎部分)所示物理治療費用380 元;又祝玉禎於97年1 月11日下午並無至秀和診所看診,秀和診所竟利用其前往為物理治療交付健保卡之機會,於同日下午2 時41分21秒、2 時54分46秒將祝玉禎之全民健康保險卡刷卡2 次,虛報附表二編號3 所示診察費、藥費、藥服費共383 元;另被告歐麗英於97年1 月29日利用祝玉禎前往秀和診所為物理治療交付健保卡之機會,分別於同日上午10時8 分24秒、10時9 分1 秒將祝玉禎之全民健康保險卡過卡2 次,溢刷其全民健康保險卡次,虛報附表二編號3 所示物理診療費用190 元等情,業據證人祝玉禎於偵中具結證稱:伊有因為椎間骨盤遷移去秀和診所就診,伊每次均會帶健保卡,沒有忘記帶卡事後補刷之情形,伊每次看完診後刷1 次健保卡,沒有同1 日刷2 次健保卡,因為下午醫師都不在,所以沒有因為感冒在下午到秀和診所看診之情形等語(見偵查卷1 第47頁)明確。證人祝玉禎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伊應該沒有下午接受過感冒治療等語(見原審卷1 第229 頁反面)甚明;此外,復有民眾IC卡資料上傳查詢表1 份、附表二編號2 (祝玉禎部分)、
3 所示「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及病歷影本附卷為憑(見偵查卷5 第54至56頁),是此部分之事實,洵堪認定。
⑵被告歐麗英固辯稱:祝玉禎確實有欠卡,後來才補卡之情形
等語;被告吳惠淨辯稱:秀和診所於病患欠卡時並沒有收保證金,此部分可能是老人忘記欠卡部分,診所在老人欠卡之情形會再去追病患補刷卡等語(見原審卷1 第233 頁反面)。證人祝玉禎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伊偶而會沒有帶健保卡,但是很少,伊平常幾乎都會帶卡等語(見原審卷1 第228頁反面至第230 頁正面);另證稱:伊於偵查中說沒有忘記帶卡的意思是說幾乎都有帶健保卡,可能偶而1 、2 次沒有帶健保卡,不排除沒有帶健保卡等語(見原審卷1 第230 頁反面)。然查,證人祝玉禎於健保局人員戴志資及李俊荻對其訪談時陳稱:「(問:依你的民眾IC卡刷卡查詢資料發現,…96年5 月11日…97年1 月11日、97年1 月29日等日期均有同1 日同時刷卡或過卡2-3 次情形,您瞭解是什麼原因?)伊每次前往秀和診所就醫的話,一定會把健保卡交給掛號人員刷卡,絕無未帶健保卡就醫情形,但為什麼同時有刷健保卡多次伊並不瞭解。可能是有1 次伊復健同時又看感冒拿藥,但此外就沒有1 天前往該診所治療2 次或交給刷卡多次情形。」等語(此係作為彈劾證據使用,見偵查卷5 第53頁)。核諸上開訪查紀錄係以一問一答方式製作筆錄,亦無證據顯示製作過程有其他外力介入或人為干擾,及強暴、脅迫、利誘等顯然違反其意願使其陳述致影響陳述純潔性、憑信性之情事,且該訪查筆錄係於97年3 月13日所製作,證人祝玉禎甫於97年1 月29日前往秀和診所復健,對於該日是否有欠卡應仍記憶清晰,又參諸卷附秀和診所復健治療紀錄表有關祝玉禎93年5 月7 日至96年5 月11日之療程日期紀錄,祝玉禎欠卡之日期應為96年5 月8 日及同月10日,惟祝玉禎該次療程方於96年5 月7 日至秀和診所經被告吳惠淨診察,縱於隔日即忘記攜帶全民健康保險卡前往診療,何以於96年5月10日前往診療時,秀和診所未請祝玉禎及時補卡,而讓祝玉禎一再欠卡,直至96年5 月11日始連續刷卡3 次,實與常理相悖。況果如有前開一再欠卡之情形,此非為常態之事實,何以祝玉禎上開對於一日刷卡2 次可立即解釋係因復健同時看診感冒,可見其對於自身交付健保卡掛號、診療情形,記憶清楚,為何對於上開連續欠卡情形卻一無所悉?復酌以證人祝玉禎於原審審理時,對於實際欠卡之日期未能明確證述,自難認即為上開重複刷卡之日期,並進而據其證詞而為被告吳惠淨、歐麗英有利之認定。至被告歐麗英於偵查中雖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祝玉禎有欠卡,而且每次欠卡時都會寫小紙條在就診紀錄上,等到他們下次來,再一併處理等語(見偵查卷1 第72頁,偵查卷2 第108 頁);然倘若歐麗英此部分所述為真,衡情其必會於補卡時對祝玉禎言明,以避免爭議,且患者對於自身罹患疾病及就醫情形自較他人記憶清楚,然證人祝玉禎於偵查中就欠卡情形卻表示一無所悉,又被告吳惠淨及歐麗英迄未能提出欠、補卡資料以供調查,在查無證據足證證人祝玉禎於偵查中之證述與事實不符情況下,尚難執秀和診所單方面製作之復健治療紀錄表,遽認證人祝玉禎於偵訊時所言非真,並資為被告吳惠淨、歐麗英2人有利之認定。
⒊王玉蓮部分:
⑴被告歐麗英於96年5 月25日利用王玉蓮前往秀和診所為物理
治療交付健保卡之機會,分別於同日上午10時33分7 秒、10時41分5 秒將王玉蓮之全民健康保險卡過卡2 次,溢刷其全民健康保險卡1 次,虛報附表二編號2 (王玉蓮部分)所示物理治療費用190 元一節,業據證人王玉蓮於偵查中具結證稱:健保局人員對伊所製作筆錄均實在,但伊記得有1 次伊忘記帶健保卡,所以過了幾天伊再去看眼睛時,診所小姐跟伊說要補登,具體時間伊不清楚等語(見偵查卷1 第106 頁);其於原審審理時復明確證稱:伊之前有欠卡要補登之情形,就是看眼睛那1 次,補登是補登看眼睛,就是看完眼睛後,護士告訴伊說過幾天拿健保卡去補卡等語(見原審卷1第235 頁正面),核其所述前後一致。此外,復有民眾IC卡資料上傳查詢表1 份、附表二編號2 (王玉蓮部分)所示「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及病歷影本附卷為憑(見偵查卷5 第83頁),足見王玉蓮忘記攜帶健保卡需補卡僅有1次,則上開於同日刷健保卡2 次顯係虛偽無疑,是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⑵被告歐麗英固辯稱:王玉蓮確實有欠卡,後來才補卡之情形
等語;被告吳惠淨亦辯稱:秀和診所於病患欠卡時並沒有收保證金,可能是王玉蓮忘記欠卡,診所在老人欠卡之情形會再去追病患補刷卡等語(見原審卷1 第233 頁反面);而證人王玉蓮於原審則證稱:伊不記得有多少次沒有帶健保卡等語(見原審卷1 第235 頁反面)。然查,證人王玉蓮於健保局人員戴志資及劉靜修對其訪談時陳稱:「(問:依你的民眾IC卡上傳查詢,96年5 月25日有同1 日同時過卡2 次情形,您瞭解嗎?)伊不瞭解為什麼會有這種情形,伊每次看病都會把健保卡帶著去掛號,若有需要併治療眼睛的話,是在復健治療後再接著由醫師為伊做眼科診療。」等語(此係作為彈劾證據使用,見偵查卷5 第82頁)。核諸上開訪查紀錄係以一問一答方式製作筆錄,亦無證據顯示製作過程有其他外力介入或人為干擾,及強暴、脅迫、利誘等顯然違反其意願使其陳述致影響陳述純潔性、憑信性之情事,且該訪查筆錄係於97年3 月17日所製作,距上開申報日期未及1 年,當較證人王玉蓮於原審審理時結證(101 年3 月21日)距申報日期則達4 年餘而易記憶模糊、混淆之證詞為可採,況證人王玉蓮上開證述與偵查中所證情節大致相符,堪信為真。復酌以證人王玉蓮於原審對於實際欠卡之日期未明確證述,難認即為上開重複刷卡之日期,亦難以其證詞據為被告歐麗英、吳惠淨2 人有利之認定。至被告歐麗英於偵查中固陳稱:
王玉蓮有欠卡,而且每次欠卡時都會寫小紙條在就診紀錄上,等到他下次來,再一併處理等語(見偵查卷1 第72頁,偵查卷2 第108 頁);然倘若其所證為真,衡情其必會於補卡時對王玉蓮言明,以避免爭議,且患者對於自身罹患疾病及就醫情形自較他人記憶清楚,證人王玉蓮於偵訊時對於欠卡情形已明確證稱僅有眼睛看診該次明確,又審諸被告吳惠淨及歐麗英未能提出欠、補卡資料以供查證,在查無證據可證證人王玉蓮於偵訊時之證述與事實不符情況下,尚難執秀和診所單方面製作之復健治療紀錄表,遽認證人王玉蓮於偵訊時所言非真,並資為被告歐麗英、吳惠淨有利之認定。
⒋被告歐麗英固執詞否認犯行,然其擔任秀和診所行政助理,
負責到診病患之刷卡、掛號,業如前述,則秀和診所向健保局申報健保費用事宜雖均由被告吳惠淨負責,然潘福才、祝玉禎及王玉蓮既未有如附表二編號1 至3 所示之就診及欠卡情形,被告歐麗英卻於附表二編號1 至3 所示日期刷卡、溢刷2 至3 次,其顯無不知被告吳惠淨欲以不實刷卡紀錄詐領健保給付之理,則被告歐麗英及吳惠淨2 人既明知如附表二編號1 至3 所示刷卡、溢刷2 至3 次非因看診、補卡原因,猶刻意由被告吳惠淨將該不實之診治紀錄登載於病歷,並以前述方法分別向健保局詐領健保給付,使健保局不知情之承辦人陷於錯誤,陸續撥付醫療費用給付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予吳惠淨,被告歐麗英雖僅參與刷用潘福才、祝玉禎及王玉蓮健保卡部分之犯行,然其既與被告吳惠淨間在詐欺取財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行既有合同意思、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則其2 人就此部分所為,自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綜上各情相互勾稽,被告吳惠淨明知附表一各編號所示百齡
養護中心病患並未於附表一所示時間施作該附表所示之物理治療;與被告歐麗英均明知潘福才未於如附表二編號1 、3(潘福才部分)所示刷卡時間前往秀和診所接受被告吳惠淨診察,且與被告歐麗英均明知祝玉禎及王玉蓮並無欠卡、補卡之情事,仍由歐麗英刷用各該病患之健保卡後,被告吳惠淨刻意將該等不實診療事項登載在業務上所製作之病歷,並製作不實之「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病歷資料及「中央健保局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門診醫療服務點數申報總表」等業務電磁紀錄,再列印該等內容之醫療服務點數申報總表業務文書,據以向健保局高屏分局申報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醫療服務點數,致健保局高屏分局不知情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進而撥付健保給付,使被告吳惠淨及歐麗英單獨(附表一部分)或共同(附表二部分)詐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款項,至為灼然。是被告吳惠淨及歐麗英上揭所辯,均屬事後圖卸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吳惠淨、歐麗英2 人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部分:㈠以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處理所顯示之聲音、
影像或符號,足以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依刑法第220 條第
2 項規定,以文書論。又文書之行使,每每因文書之性質、內容不同而異,而近代社會對於錄音、錄影、電腦之使用,日趨普遍,並有漸以取代一般文書之趨勢,故現行刑法將錄音、錄影、電磁紀錄視為準文書,以因應實際需要,並使法律規定能與科技發展之狀況與時俱進。是就偽造之刑法第22
0 條第2 項之準文書而言,其內容因須藉由機器設備或電腦處理,始能顯示於外,而表示該文書內容及一定用意,故於行為人將偽造之準私文書藉由機器或電腦處理,對相對人顯示時,因其已有使用該偽造準文書之行為,該行為即達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程度(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2335號判決要旨參照)。查秀和診所為辦理全民健保特約之醫事服務機構,而被告吳惠淨斯時為秀和診所執業醫師兼負責人,從事醫療、製作病歷紀錄、申報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點數等業務,為從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業務之人,被告吳惠淨所製作之「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病歷、健保局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門診醫療服務點數申報總表等文書,均屬執行業務所作成之文書。而被告吳惠淨將不實診療事項登載在業務上所製作之病歷電磁紀錄,按月填載不實之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健保局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門診醫療服務點數申報總表等業務電磁紀錄,再列印該等內容之醫療服務點數申報總表業務文書據以向健保局高屏分局申報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醫療服務點數而行使之,顯然對於上開文書之內容均有所主張,自均有行使上揭文書之意思與行為,致健保局高屏分局承辦人員陷於錯誤,進而撥付醫療費用,自足以生損害於健保局查核醫療費用給付之正確性與健保卡持卡人醫療紀錄之完整性。
㈡核之被告吳惠淨就附表一、二各次所為,及被告歐麗英就附
表二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詐領健保給付部分);及同法第216 條、第220 條第2 項、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行使附表一、二所示「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病歷及各月份之「中央健保局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門診醫療服務點數申報總表」電磁紀錄及文書)。檢察官對被告2 人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電磁紀錄部分,於起訴書雖漏未記載刑法第220 條第2 項為起訴法條,惟已於起訴犯罪事實欄載明該部分犯罪事實,本院自應予以補充適用。又雖被告歐麗英雖非從事申報健保給付業務之人,然其就附表二所示犯行,與從事申報該診所健保業務之人即被告吳惠淨共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詐欺取財犯行,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有如前述,應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㈢按所謂接續犯之包括一罪,係指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
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參照)。查被告吳惠淨就附表一、二所示犯行;被告歐麗英就附表二所示犯行,均係出於詐取健保給付之相同動機,利用同一業務機會,在各編號申報月份內之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行為,並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僅依每月犯行各論以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接續犯一罪。
㈣被告吳惠淨、歐麗英前揭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為
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吳惠淨附表一及附表二各月份之申報行為,其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與詐欺取財2 罪間,行為殊屬局部同一,而有包含之關係,自應認屬同一行為(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1912號判決要旨參照),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至公訴意旨雖未敘及被告吳惠淨偽造病歷資料以行使之犯行,然該部分犯行與已起訴並經認定有罪之犯行間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本院自應併予審究,附此敘明。另被告吳惠淨就附表一、二所示之共14次詐欺取財犯行;被告歐麗英就附表二所示之3 次詐欺取財犯行,各次犯行均相隔約
1 月之久,時間非短,顯係基於各別犯意所為,應予分論併罰。
三、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吳惠淨與被告歐麗英(被告吳惠淨部分
係指附表一所示扣除額部分及與附表一、二與上揭有罪部分同月申報之附表三、附表四編號1 至8 、12、15、17、19、
20、附表五部分;歐麗英部分係指附表三編號8 、13、附表四編號8 、12、19部分),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與被告張珊華、陳穎慶(2 人另為無罪之諭知,詳後述)分別基於共同詐欺、偽造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為下列行為:
⒈被告吳惠淨並未實際為百齡養護中心病患林冊、曾喜美、紀
榮郎、金永義、何恆生、古余玉英、潘秋花、呂葉、藍兼仁、陳國治、盧呂德梅、林莉娜、胡明德、薩富全、程敏華、謝桂英;長青養護中心病患薛黃鳳珠、林鑼、林簡來蟾、潘曉靖、李瑞永、洪明財;遠志安養院病患薛永聰、童炳德、巴阿英、杜月花診察,僅指示被告張珊華、陳穎慶前往前開
3 家養護中心、安養院,為上開養護中心、安養院內老人進行電療、被動關節運動等簡單復健治療,未為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物理治療,卻由張珊華、陳穎慶向上開養護中心、安養院護理人員收取上揭病患之健保卡,待返回秀和診所後,由被告歐麗英持上開健保卡增刷虛偽掛號,被告吳惠淨製作如附表三所示不實之「門診處方及治療明細」,並於健保醫療給付費用總額結算月初期間內,以上開不實之「門診處方及治療明細」以電腦傳輸轉錄之方式,製作不實之業務上文書「醫療門診費用申請總表」據以申報醫療費用而行使之,用以向健保局詐領健保給付,使健保局不知情之承辦人陷於錯誤,陸續撥付附表三各編號所示門診醫療費用給付予吳惠淨,足生損害於健保局審核醫療給付之正確性(詳細之申報日期、IC健保卡遭冒用之病患、各次所詐騙健保局之金額等,均詳如附表一、附表三所載)。
⒉被告吳惠淨另指示被告歐麗英及被告張珊華、陳穎慶提供其
所有之健保卡,由被告歐麗英持上開IC健保卡增刷虛偽掛號、被告吳惠淨製作如附表四編號1 至8 、12、15至17、19、20所示不實之「門診處方及治療明細」,並於健保醫療給付費用總額結算月初期間內,以上開不實之「門診處方及治療明細」以電腦傳輸轉錄之方式,製作不實之業務上文書「醫療門診費用申請總表」據以申報醫療費用而行使之,用以向健保局詐領健保給付,使健保局不知情之承辦人陷於錯誤,陸續撥付如附表四編號1 至8 、12、15至17、19、20所示門診醫療費用給付予吳惠淨,足生損害於健保局審核醫療給付之正確性(詳細之費用年月、各次所詐騙健保局之金額等,均詳如附表四編號1 至8 、12、15至17、19、20所示所載)。
⒊被告吳惠淨另指示歐麗英於病患潘福才就診之際,私下由被
告歐麗英持上開IC健保卡增刷虛偽掛號、被告吳惠淨製作不實之「門診處方及治療明細」,並於健保醫療給付費用總額結算月初期間內,以上開不實之門診處方及治療明細以電腦傳輸轉錄之方式,製作不實之業務上文書「醫療門診費用申請總表」據以申報醫療費用而行使之,用以向健保局詐領健保給付,使健保局不知情之承辦人陷於錯誤,撥付如附表五所示門診醫療費用給付予被告吳惠淨,足生損害於健保局審核醫療給付之正確性(詳細之費用年月、IC健保卡遭冒用之病患、各次所詐騙健保局之金額等,詳如附表五所載)。
⒋因認被告吳惠淨及歐麗英2 人上開行為涉犯刑法第216 條、
第215 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等。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作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30年上字第816 號、40年度臺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度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再者,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仍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可供參照。另按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復為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2 項所明定,立法目的,在以補強證據擔保被告或共犯自白之真實性。亦即以補強證據之存在,藉以限制合法自白在證據上之價值,俾發現實質的真實,故被告或共犯雖經自白,然若無其他補強證據足以擔保其自白確與事實相符,該自白仍非刑事訴訟法上得據之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據,不得單憑此而為被告不利之認定,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4894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公訴意旨認被告吳惠淨、歐麗英涉犯此部分犯行,係以被告
吳惠淨、歐麗英之供述、證人即被告張珊華、陳穎慶及證人胡秋玉、黃睬鈞、周素娟、曾美妹、馮楊梅玉、馮新花、楊明峰、洪玉英之證述、秀和診所復健治療紀錄表、中央健康保險局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病歷資料等,為其論據。
㈣訊據被告吳惠淨固坦承有指示陳穎慶及張珊華前往百齡養護
中心、長青養護中心及遠志安養院為病患實施物理治療,如附表一所示扣除額部分、附表三、附表四編號1 至8 、12、15至17、19、20、附表五所示之「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病歷資料等電磁紀錄及「中央健保局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門診醫療服務點數申報總表」亦均係其所製作,且有向健保局申報如附表一所示扣除額部分、附表三、附表四編號
1 至8 、12、15至17、19、20、附表五所示之診察費、診療費、藥費及藥服費之事實;被告歐麗英則坦承秀和診所內病患都是由伊刷用健保卡之事實,惟均堅詞否認有何前開被訴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詐欺取財犯行,被告吳惠淨辯稱:伊有確實有到前開3 家養護中心或安養院看診,看診1次可以做6 次復健,伊有要求陳穎慶、張珊華等物理治療師依伊指示對上開養護中心、安養院病患施作物理治療,並確實有對歐麗英、張珊華、陳穎慶及潘福才看診等語;被告歐麗英辯稱:伊僅在診所內負責掛號,對於秀和診所是否有虛報健保給付部分不知情,附表四編號8 、12、19部分,伊確實有經吳惠淨看診等語,經查:
⒈附表一、三所示診察費用部分:
⑴秀和診所先後經被告吳惠淨按月彙整如附表一所示扣除額部
分、附表三所示之「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病歷資料等電磁紀錄,分別於如附表一、附表三各編號所示申報時間,以電腦網路傳輸方式,填載屬業務電磁紀錄之「中央健保局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門診醫療服務點數申報總表」,再列印該等內容之門診醫療服務點數申報總表據以向健保局高屏分局申報如附表一所示扣除額部分、附表三所示診察費用而行使之,嗣經健保局先後撥付如附表一所示扣除額部分、附表三所示之診察費用之事實,業經被告吳惠淨供承在卷(見原審卷1 第86頁反面),並有如附表一所示扣除額部分、附表三所示之「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病歷資料等件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⑵然查:
①百齡養護中心:
Ⅰ證人黃睬鈞於97年9 月5 日檢察官偵訊時雖證稱:都是秀和
診所物理治療師到百齡養護中心幫老人復健,吳惠淨本人並沒有到過等語(見偵查卷1 第43頁);復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伊在百齡養護中心值班是早上8 時至下午5 時,中午有休息1 小時,休息也是在養護中心內,休息中如果有人進來伊也會知道,伊值班時沒有印象遇到過吳惠淨進來百齡養護中心看診過,但伊不知道劉武昌是否有遇到吳惠淨等語(見原審卷1 第257 頁反面至259 頁正面)。惟其於原審復證稱:
伊應該有在養護中心看過吳惠淨,但是印象不是很深刻等語(見原審卷1 第259 頁正面);或證稱:「(問:但是剛才是很明確跟檢察官說沒有看過吳惠淨?)我當班通常都是直接接洽物理治療師比較多,至於吳惠淨有來的部分,伊沒有跟過診,所以伊印象不會很深刻。」等語(見原審卷1 第25
9 頁正面),核其前後證述情節已有歧異。又觀諸卷附秀和診所復健治療紀錄表,確有各個病患診斷情形及治療項目之記載,若被告吳惠淨全無至該養護中心對病患診察,豈能憑空捏造診察該養護中心病患之情形,益見證人黃睬鈞上開證述,非無瑕疵可指,是否與事實相符或有記憶上之錯誤,當屬可疑,無從單以其首揭於偵審中之證述,遽認被告吳惠淨無至百齡養護中心為病患進行診察。證人歐麗英於原審證稱:吳惠淨都會去安養中心看診,伊之前有跟吳惠淨去過百齡、長青及遠志看診各1 次等語(見原審卷2 第56頁反面);證人劉武昌於原審證稱:百齡養護中心做復健的老人有經過吳惠淨看診,一次看診可以做6 次復健,6 次做完復健後吳惠淨還會再過來看診,她通常1 星期來1 次,老人健保卡不會隨便拿出去刷等語(見原審卷2 第16頁正面、第18頁正面);證人胡秋玉於原審證稱:秀和診所物理治療師要來百齡養護中心為病患復健以前,吳惠淨會先到養護中心看老人,且吳惠淨2 、3 天就會到百齡養護中心看老人感冒、皮膚病,有時候1 星期來1 次,日期不一定,看養護中心老人之需求而定,她都是中午過來,吳惠淨看完復健診察後會叫診所之物理治療師到養護中心幫老人復健,如果沒有看診不會隨便刷健保卡等語(見原審卷2 第12頁正面至15頁正面),亦均表示被告吳惠淨確有至百齡養護中心為病患看診之情。酌以證人胡秋玉前開證稱被告吳惠淨係利用中午時間至百齡養護中心為病患診察,而此段時間因係該養護中心護理人員休息時間,證人黃睬鈞因而較少看到被告吳惠淨,亦難謂全然無從採信,是以尚難憑據證人黃睬鈞首揭所言,即遽為被告吳惠淨不利之認定。
Ⅱ證人劉武昌雖於健保局訪查時陳稱:醫師很少來養護中心,
如果有新院民住進來,伊會打電話過去該診所,醫師在隔天才會到養護中心看院民,否則醫師是不會來養護中心的等語(見偵查卷6 第2 頁),惟其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吳惠淨每次看診伊不一定都在,因為伊會載老人出去等語(見原審卷2 第17頁正面),證人胡秋玉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如果吳惠淨來養護中心,伊在的話都是伊接洽,劉武昌只有負責載老人出去看病等語(見原審卷2 第15頁正面)。而被告吳惠淨至百齡養護中心既均由證人胡秋玉接洽,證人劉武昌於被告吳惠淨至該養護中心時不一定在場,則劉武昌於訪查時所述被告吳惠淨僅有於新院民進百齡養護中心時才會至該養護中心為病患診察,當係其所臆測情節,自非可以其訪查時之證言而為被告吳惠淨不利之認定。至證人劉武昌於上開訪查中,雖陳稱被告吳惠淨很少到百齡養護中心,然稽之其上開證詞,亦無法具體指明被告吳惠淨前往該養護中心看診之日期及次數等攸關被告吳惠淨犯罪情節,而被告吳惠淨附表一所示扣除額部分、附表三有關百齡養護中心申報健保診察費部分,時間長達約2 年,且相隔已久,實難苛求相關證人清晰記憶並明確證述被告吳惠淨前往該養護中心看診之日期及次數等事實,強令其等具體指出日期及次數,事實上非僅不可能,勉強為之,亦恐失真,本諸無罪推定及事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此部分自應為有利於被告吳惠淨之認定。
②長青養護中心部分:
證人即長青養護中心護理師周素娟於健保局訪查時雖陳稱:只有第一次院民需要做復健時,中心會將病患送到秀和診所讓吳惠淨評估該做何種復健項目,除此之外,因為復健項目很固定,就由物理治療師過來而已等語(見偵查卷5 第111頁),然其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一般吳惠淨都是中午到長青養護中心看老人,會將老人推過去給吳惠淨會診,因為伊大部分上晚班較多,所以伊僅看到吳惠淨看診1 、2 次等語(見原審卷1 第252 頁反面至第253 頁正面),是依證人周素娟上開證詞以觀,其就被告吳惠淨為長青養護中心病患診察情形,前後證述情節已有歧異,非無瑕疵可指。又證人即被告歐麗英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吳惠淨都會去安養中心看診,伊之前有跟吳惠淨各去過百齡、長青及遠志看診各1 次等語(見原審卷2 第56頁反面);證人即長青養護中心主任曾美妹於原審具結證稱:長青養護中心病患一般治療情形都是會送去秀和診所或是吳惠淨到養護中心看診後,開立復健處方,到秀和診所之看診都是第一次到養護中心的老人,或者老人不舒服會帶去秀和診所,因為秀和診所離長青養護中心較近,吳惠淨到養護中心都是利用中午到,至少1 星期來1次,伊會陪她查看老人,中午時看護人員除當班者外均休息,養護中心老人也會給吳惠淨看感冒、皮膚癢,但以復健為最多等語(見原審卷2 第5 頁反面至第6 頁正面),均表示被告吳惠淨有至長青養護中心為病患看診;且依證人曾美妹前揭所述,被告吳惠淨多係利用中午時間至長青養護中心診察病患,而證人周素娟大部分上晚班較多,則其對於被告吳惠淨除第一次為新病患在秀和診所診察外,是否有利用中午時間再為該養護中心病患診察則無從得知,故證人周素娟上開所證被告吳惠淨僅對新病患診察1 次之情,是否與事實相符,已非無疑,尚難逕執之而為被告吳惠淨不利之認定。
③遠志安養院部分:
證人即遠志安養院護理長馮楊梅玉於健保局訪查時雖陳稱:單純的電療病患最開始會由吳惠淨看診一次,在她開立處方後就一直依處方,由物理治療師到遠志安養院施行復健電療等語(見偵查卷4 第47頁),惟此為被告吳惠淨所否認,核之證人馮楊梅玉於該次訪查時亦證稱:吳惠淨每個月會來看診大約3 、4 次等語(見偵查卷4 第47頁);於原審審理時復證稱:遠志安養院會聯絡吳惠淨來看診,例如脊椎受損或無法走路之病人就有由吳惠淨來診療,她每個月來安養院看診約3 至4 次,如果比較嚴重之病人會帶到秀和診所給吳惠淨看診,都是她看診後才有做復健等語(見原審卷1 第261頁正面),均已表明被告吳惠淨確實會於每月至遠志安養院診察病患3 、4 次,是證人馮楊梅玉首開證陳被告吳惠淨僅對新病患診察1 次之情,與後開證述已生齟齬,是否事實,非無可疑。又證人即遠志安養院看護馮新花於原審證稱:吳惠淨會到遠志養護院幫老人看診,如果老人生病會帶到屏東市署立醫院或秀和診所,復健部分第一次吳惠淨會過來看診評估,一次看診可以做6 次同療,如果吳惠淨有看診,伊才會將健保卡交出去刷卡,物理治療師有做復健,才會讓他們拿健保卡去過卡等語(見原審卷2 第9 頁正面至第10頁反面),亦明確證稱被告吳惠淨確有於每次療程前至遠志安養院為病患看診;再參諸證人即被告歐麗英證稱:吳惠淨都會去安養中心看診,伊之前有跟吳惠淨各去過百齡、長青及遠志看診各1 次等語(見原審卷2 第56頁反面)明確,則證人馮楊梅玉首揭證述即與事實未合,自難據之而為不利被告吳惠淨之認定。
⒉附表三所示申報物理治療健保給付部分:
⑴秀和診所先後經被告吳惠淨按月彙整如附表三所示之「保險
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病歷等電磁紀錄,分別於附表三各編號所示申報時間,以電腦網路傳輸方式,填載屬業務電磁紀錄之「中央健保局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門診醫療服務點數申報總表」,再列印該等內容之門診醫療服務點數申報總表據以向健保局高屏分局申報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物理治療診療費用而行使之,嗣經健保局先後撥付附表三所示之物理治療診療金額之情,業經被告吳惠淨供承在卷(見原審卷1第86頁反面),並有附表三所示之「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病歷及秀和診所復健治療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⑵按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
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之罰金,刑法第215 條定有明文,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此亦為同法第216 條所明定。又上開刑法第215 條從事業務者登載不實罪,既係以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為構成要件。且按所謂足以生損害,固不以實已發生損害為必要,然亦必須有足以生損害之虞者,始足當之,若其僅具偽造之形式而實質上並不足以生損害之虞者,自難構成本罪。是此部分首應審究者,厥為:被告吳惠淨上開登載不實之行為,是否可認係詐術?是否符合「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要件?⑶被告吳惠淨確有指派秀和診所僱用之含被告張珊華及陳穎慶
在內之物理治療師(生)至百齡養護中心、長青養護中心、遠志安養院為病患施作物理治療之情,業經證人劉大喆、張珊華、陳穎慶、歐麗英證述在卷(依序見原審卷1 第262 頁反面,卷2 第47頁正面、第51頁反面、第56頁反面)。公訴意旨雖認張珊華及陳穎慶等物理治療師(生)僅至上開養護中心、安養院內為老人進行電療、被動關節運動等簡單復健治療,然查:
①證人即被告張珊華於97年9 月5 日偵訊時結證稱:伊有帶低
週波電療器,百齡養護中心則再帶震動按摩器,都是去做低週波電療、被動關節活動、牽拉運動及走路訓練等治療,通常伊會做2 項,即低週波電療及被動關節運動,另2 項比較少做,要看病人病情,時間大約都是25分鐘左右,因為低週波電療是15分鐘,被動關節活動是10分鐘,其他項目如果多做1 項,就會多10分鐘,但是次數很少等語(見偵查卷1 第47至48頁);於99年3 月18日偵訊時證稱:伊到安養中心所做項目包括電療、被動關節運動,僅做到簡單治療,並沒有做到複雜治療等語(見偵查卷2 第143 至146 頁);於原審證稱:伊有到百齡、長青及遠志安養中心幫老人做復健,有幫老人擺動手、腳,幫老人做電療、被動關節運動,以伊當時之執照可以做走路訓練等語(見原審卷2 第47頁正面、第56頁反面)。
②證人陳穎慶於97年11月6 日偵訊時具結證稱:伊於秀和診所
任職時有到長青及遠志安養中心幫老人做物理治療,百齡伊沒有去,伊有帶低週波電療器及震動按摩器2 種儀器,去幫老人做經皮神經電刺激、電療、牽拉運動及徒手按摩等治療,沒有做冷熱敷等語(見偵查卷1 第106 至107 頁);於99年3 月18日偵訊時結證稱:伊到養護中心所做項目包括電療、被動關節運動,僅做到簡單治療,並沒有做到複雜治療等語(見偵查卷2 第144 至145 頁);於原審證稱:伊有到長青及遠志安養中心幫老人做復健,每個老人做的項目都一樣,就是電療、按摩及拉筋等語(見原審卷2 第51頁正面至第52頁正面)。
③證人黃睬鈞於97年9 月5 日偵訊及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秀
和診所之物理治療師到百齡老人養護中心都帶低週波電療器及電動按摩機器前來,僅作關節被動運動、震動式按摩及低週波治療等,並無冷熱敷等語(見偵查卷1 第43至44頁)。
④證人周素娟於97年9 月5 日偵訊時具結證稱:秀和診所之物
理治療師到長青老人養護中心做復健,有做低週波電療、熱敷、按摩及教老人練習走路等語(見偵查卷1 第42至43頁)。
⑤證人馮楊梅玉於97年9 月5 日、97年12月19日偵訊時具結證
稱:秀和診所確實有派物理治療師到遠志安養院幫老人做復健,有帶低週波電療器前來,做低週波電療、關節被動運動、拉筋,並無冷熱敷等語(見偵查卷1 第45至46頁,原審卷
1 第260 頁反面至第261 頁正面)。⑥按證人之證詞,屬供述證據之一種,而供述證據具有其特殊
性,與物證或文書證據具有客觀性及不變性並不相同。且常人對於過往事物之記憶,隨時日之間隔而漸趨模糊或失真,自難期其如錄影重播般地將過往事物之原貌完全呈現。此外,因個人教育程度、生活經驗、語言習慣之不同,其表達意思之能力與方式,亦易產生差異。故供述證據每因個人觀察角度、記憶能力、表達能力、誠實意願、嚴謹程度及利害關係之不同,而有對相同事物異其供述之情形發生(最高法院
100 年度臺上字第4159號判決要旨參照),是上揭證人就秀和診所指派物理治療師(生)為如附表三所示之物理治療,因時間長達約2 年之久,次數頻繁,復隨著時間經過,記憶難免漸趨模糊,對於養護中心及安養院每位病患從事何者物理治療更易淡忘,實難苛求相關證人清晰記憶並明確證述秀和診所物理治療師前往上開養護中心及安養院對於每位病患施作物理治療之項目等事實,強令其等具體指出日期及次數,事實上非僅不可能,勉強為之,亦恐與事實不符。準此,除百齡養護中心業已出具復健當時記載各病患接受物理治療情形之護理紀錄,可作為該養護中心每位病患物理治療施作項目之認定外,證人即被告張珊華既已證稱有至上開養護中心、安養院從事「走路訓練」等物理治療;於原審復證稱:以伊當時之執照可以做走路訓練等語(見原審卷2 第47頁正面、第56頁反面);證人周素娟亦證稱:秀和診所之物理治療師到長青老人安養中心做復健教老人練習走路等語(見偵查卷1 第42至43頁),本於事證有疑利歸被告之證據法則,自應認定秀和診所確有於附表三所示之診療時段,為該附表三所示之病患,從事屬複雜項目之走路訓練項目。至附表三所示申報物理治療項目,固與上開證人證稱之施作項目尚有不符,然就有關物理治療師所施作之治療項目,如何申報乙節,經原審向健保局高屏分局函查結果,該局覆稱略以:物理治療項目中同一等級之任一項次,只需施作其中一項,則符合健保該等級之健保給付條件等語,有健保局100 年10月
6 日健保高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足稽(見原審卷1第137至138 頁),而行走訓練確屬復健診療項目之複雜治療,可用以申報編號「42019C」、支付點數500 一節,有前開全民健康保險費用支付標準中「復健治療項目及分類給付表」1份在卷可憑,是被告吳惠淨指派之物理治療師既已於附表三所示之診療時段,為該附表所示之病患從事屬複雜項目之行走訓練項目,即得依規定向健保局請領複雜治療之診療金額。是尚難逕行認定被告吳惠淨此部分有施用詐術詐領健保給付造成健保局損失之事實,自不足以生損害於健保局。
⒊附表一診療費用部分:
附表一所示部分,被告張珊華及證人劉大喆至百齡養護中心確有為病患從事物理治療為電療、被動關節運動、牽拉運動等項目,業經認定如上,且物理治療項目中同一等級之任一項次,只需施作其中一項,則符合健保該等級之健保給付條件,前亦述及,是被告吳惠淨指派之物理治療師(生)既已於附表一所示之診療時段,為附表一所示之病患,從事屬中度項目之物理治療,應得依規定向健保局請領中度治療之診療金額,自不得認全數費用均屬其詐得之數額,而應扣除被告吳惠淨應得之中度治療部分費用。從而,公訴意旨認被告吳惠淨就前開應扣除之診療費用部分,犯有詐欺取財、偽造文書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犯行,核無可採。
⒋附表四編號1 至8 、12、15至17、19、20所示虛報歐麗英、
張珊華及陳穎慶健保給付部分(此部分亦為下述被告張珊華、陳穎慶無罪部分之理由):
⑴秀和診所先後經被告吳惠淨按月彙整如附表四編號1 至8 、
12、15至17、19、20所示之「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病歷資料等電磁紀錄,分別於各該編號所示申報日期,以電腦網路傳輸方式,填載屬業務電磁紀錄之「中央健保局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門診醫療服務點數申報總表」,再列印該等內容之門診醫療服務點數申報總表據以向健保局高屏分局申報各該附表所示之診察、物理治療診療、藥費及藥服費而行使之,嗣經健保局先後撥付各該編號所示之金額之情,業經被告吳惠淨供承在卷(見原審卷1 第86頁反面),並有如附表四編號1 至8 、12、15至17、19、20所示之「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病歷資料及秀和診所復健治療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為真。
⑵歐麗英部分:
證人即被告歐麗英於原審證稱:伊在秀和診所任職期間,如果感冒或是糖尿病、高血壓、肌肉酸痛及皮膚病等會在秀和診所看病,吳惠淨都會看診、下處方箋,大約有看到20至30次,伊一般看病都在秀和診所等語(見原審卷2 第53頁反面),已明確表示「其包含如附表四編號1 至8 、12、15、17、19、20所示申報費用(以上均指歐麗英部分)均經被告吳惠淨診察」之旨。此外,檢察官並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用以證明證人歐麗英前揭所言不實,或被告吳惠淨確有未於如附表四編號1 至8 、12、15、17、19、20所示就醫日期對被告歐麗英進行診察、或被告吳惠淨此部分「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病歷資料有何不實之情,是此部分尚屬不能證明被告吳惠淨、歐麗英(及張珊華、陳穎慶)有何虛報而詐領健保給付之情形。
⑶陳穎慶部分:
證人即被告陳穎慶雖於97年11月6 日偵訊時結證稱:伊於秀和診所任職期間,吳惠淨曾經問伊有沒有什麼毛病,伊當時說伊腳底在痛,伊就拿自己之健保卡掛號,但是吳惠淨沒有幫伊看病,係伊自己拿診所的低週波治療器自己做經皮神經電刺激治療,並沒有簡單治療、治療性冷熱敷及按摩等治療,伊記得有2 次等語(見偵查卷1 第107 頁);於99年3 月18日偵訊時結證稱:伊於秀和診所任職期間只有自己做過1次電療,另外有1 次歐麗英拿擦關節的藥給伊,但吳惠淨沒有幫伊問診過等語(見偵查卷2 第145 頁)。然其於99年3月18日該次偵訊時,經檢察官確認其為物理治療次數時,則證稱:「(問:上次開庭表示你自己有做過2 次電療為何今天說1 次?)印象愈來愈模糊但是絕對沒有到4 、5 次」等語(見偵查卷2 第145 頁)。另於原審證稱:伊有因為腳痛跟吳惠淨說,給吳惠淨看診後,她叫伊自己去電療,另外伊也有跟診所拿過藥膏1 次,另外1 次伊忘記了,至於該次吳惠淨有無要求伊掛號、看診,伊已經忘記了,印象中伊僅有看診過1 次,醫師請伊自己電療,伊健保卡都帶在自己身上,如果伊沒有交出去,秀和診所應該沒有伊之就診紀錄,有刷卡健保局才會有紀錄,至於伊交出健保卡是否有診療伊忘記了等語(見原審卷2 第49頁正面至51頁正面),而於檢察官詰問時復證稱:「(問:你復健那次有無拿到藥膏?)該次好像沒有拿到藥膏,拿藥膏是另外1 次。(問:依照你所言這樣不只在秀和診所看過1 次病?)是。(問:照你剛才所言,你在秀和診所看診大約是兩次)記憶中大約有兩次。」等語(見原審卷2 第50頁反面至第51頁正面)。衡諸人之記憶有限,隨著時間經過,難免漸趨模糊,尤其對案發經過之細節更易淡忘,或容易與日常事務結合而產生干擾現象,此乃一般人記憶不可避免之自然缺陷,參諸證人陳穎慶證述有關附表四經被告吳惠淨看診之情形,至少已相距2 年餘時間,則因個人記憶及表達能力之強弱、用字遣詞嚴謹程度之不同、所在位置、心理狀態鬆弛或緊張、觀察角度或距離之差異,難免記憶有所疏誤,難以期待對於附表四編號3 、4、7 (均指陳穎慶部分,下同)所示有關其就診情形記憶無誤,稽之其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均無法明確指明附表四編號
3 、4 、7 部分其是否確有經被告吳惠淨診察,而就此部分攸關認定被告吳惠淨犯罪之重要情節,先後所為之證述內容顯不相同,則其證詞是否與事實相符或有記憶上之錯誤,已非無疑。另附表四編號3 、4 、7 所示之日期,雖有陳穎慶刷卡紀錄之民眾IC卡資料上傳查詢表可稽,然證人陳穎慶證稱伊之健保卡均在其自己身上,如果伊沒有交出去,秀和診所應該沒有伊之就診紀錄,有刷卡健保局才會有紀錄等語如上;證人即被告歐麗英於原審證稱:張珊華、陳穎慶生病要給吳惠淨看診時,也會將健保卡交給伊刷,伊刷完後會將張珊華及陳穎慶之病歷資料拿出來,伊並沒有定期跟張珊華、陳穎慶收健保卡,若他們沒有看診也不會跟他們收健保卡等語(見原審卷2 第54頁正面至第55頁正面),亦不得僅憑據上開刷卡紀錄即為證人陳穎慶證稱被告吳惠淨未為其看診之補強證據。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吳惠淨於附表四編號3 、4 、7 所示之日期確未對陳穎慶進行診察,或被告吳惠淨此部分「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病歷資料有何不實,是此部分尚屬不能證明被告吳惠淨、歐麗英(及張珊華、陳穎慶)有何虛報而詐領健保給付之情形。
⑷張珊華部分:
①證人即被告張珊華於97年9 月5 日偵訊時具結證稱:伊於秀
和診所任職期間只有在該診所看過1 次感冒、1 次腸胃炎,伊沒有接受過其他診所申報伊其他就診內容,是每次到月底時,吳惠淨都會叫伊拿卡給歐麗英刷等語(見偵查卷1 第48頁);於99年3 月18日偵訊時證稱:吳惠淨母親洪玉英有時候看伊臉上長痘子或咳嗽,會叫伊給吳惠淨看診,實際上吳惠淨都沒為伊看診,但是下班時護士會拿擦的藥或是吃的藥給伊,說是醫生開給伊的藥,但實際上伊都沒有給吳惠淨問診過,但是吳惠淨曾經有問伊是否有過敏性鼻炎,伊說有,她就拿噴劑給伊,實際上看診只有2 次,因為情況比較嚴重,伊不確定是感冒或腸胃炎,且實際上伊沒有在秀和診所做過復健等語(見偵查卷2 第145 頁);於原審證稱:伊僅有在秀和診所看過2 次病,是為了要拿診斷證明書到學校請假,該2 次是由吳惠淨親自看診,伊完全沒有印象有在秀和診所做過復健等語(見原審卷2 第43頁正面至第45頁反面)。
②按被告不利於己之陳述,雖得採為其他共同被告犯罪之證據
,惟須無瑕疵可指,且就其他方面調查足認與事實相符者,始足當之。核依證人張珊華上開證述情節,對於其虛偽提供健保卡之原因,或稱係被告吳惠淨指示,或謂係依吳惠淨母親所稱;對於看診2 次究係因疾病較為嚴重或為向學校請假使用;實際所看疾病為何,前後所述情節顯然反覆不一,其供述之真實性已有疑義,自難予憑採。況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2 項參照)。被告張珊華雖坦承提供健保卡予歐麗英不實刷用之事實,然此仍屬被告張珊華之自白即被告或共犯之供述證據,無法脫離被告或共犯虛偽自白之危險;且觀諸附表四編號6 、
7 所示張珊華之民眾IC卡資料上傳查詢表,秀和診所刷用張珊華健保卡用以申報健保給付之日期,並非全然皆於月底申報(至下述被告張珊華、陳穎慶無罪部分之附表四編號9 、10部分,亦均係於每月上、中旬申報),則張珊華所稱每次提供健保卡供秀和診所刷卡之時間均在月底,與上開資料顯示大異其趣,是其證詞之真實性,容有疑義,自不得單憑被告張珊華上開片面、單一且有前後反覆不一瑕疵之自白,即為被告吳惠淨、歐麗英此部分犯罪事實之認定。
③按保險對象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疾病、傷害、生育事故時
,依本法規定給與保險給付;保險對象發生疾病、傷害事故或生育時,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保險醫療服務,應依第2項訂定之醫療辦法、第41條第1 項、第2 項訂定之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規定辦理,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 條第2 項、第40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是健保給付以保險對象在保險期間因疾病、傷害或生育事故發生時為給付,依證人即被告張珊華上開所述,其既曾經被告吳惠淨依其疾病,簡單詢問相關病情,並進而指示被告歐麗英給予藥品,應屬全民健康保險法前揭規定之「疾病」就醫無訛,依張珊華上開所證情節以觀,似認為被告吳惠淨曾另外問及其疾病情形而給予藥物不屬於診察,則其所謂看診是否僅意指正式於診間診察,尚有可疑,以張珊華為秀和診所員工,被告吳惠淨是否因此以其他非正式方式對之診察,致使張珊華有所誤會而為上開證詞,亦非無疑,自難遽為被告吳惠淨並未診察之認定。
④證人即被告歐麗英於97年10月16日偵訊時具結證稱:「(問
:張珊華於本署偵訊時說,她在診所就職期間只有看過1 次感冒及腸胃炎,從未接受物理治療或冷熱敷、牽拉運動等治療,但是妳卻依照吳惠淨指示將她的病歷資料建檔在資料上,有何意見?【提示就診病歷表】)病歷就診紀錄伊記得她幾乎都有拿。」等語(見偵查卷1 第72頁);於98年7 月28日偵訊時證稱:張珊華部分,伊只有負責刷卡,至於病歷內容都是吳惠淨本人建檔,當時伊知道吳惠淨確實有幫張珊華看病,但看病內容伊不清楚等語(見偵查卷2 第109 頁);核與證人劉大喆於原審證稱:張珊華有在秀和診所做過復健,他也有看皮膚科拿過藥,她拿藥需經過吳惠淨看診才可以拿,但伊不清楚張珊華拿藥的次數,至於陳穎慶伊則不清楚,因為伊和張珊華共事較多等語(見原審卷1 第263 頁反面至第264 頁正面),大致相符。徵以證人劉大喆雖曾為秀和診所物理治療師,然其為上開證述時業已離職,其與被告吳惠淨、張珊華前各為員工及同事關係,應無為迴護被告吳惠淨而虛偽證述之必要,況以其尚證稱對於陳穎慶部分不清楚,更見其無刻意迴護被告吳惠淨之意,是其上開所證情節應堪採信為真。是以,被告吳惠淨及歐麗英辯稱確實有於吳惠淨實際為張珊華看診後始申報健保給付等語,應有相當之憑信性。
⑤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吳惠淨於附表四編號6
、7 所示之日期確未對張珊華進行診察,或被告吳惠淨此部分「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病歷資料有何不實,是此部分尚屬不能證明被告吳惠淨、歐麗英(及張珊華、陳穎慶)有何虛報而詐領健保給付之情形。
⒌附表五部分:
證人潘福才於偵查中固具結證稱:伊有因為糖尿病、高血壓及尿酸去秀和診所看病,於96年10月1 日伊只有到秀和診所作抽血檢查,1 週後再去拿藥,當日伊沒有另外看診急性上呼吸道感染等語(見偵查卷1 第49頁);其復於原審證稱:
伊都是抽血完後1 星期,看報告後吳惠淨才解釋給伊聽,告訴伊說有那些毛病,並且開一些藥給伊吃等語(見原審卷1第231 頁反面)。然核之卷內並無任何潘福才96年10月1 日之抽血檢驗報告,果如證人潘福才所述當日確有前往秀和診所抽血,何以卻無任何其該日之檢驗報告單可資參酌?況參照附表二編號1 、3 (潘福才部分)所示均有檢驗報告單為憑,更見潘福才是否有於該日前往秀和診所抽血,實有疑義,自非可僅依其單一陳述,即遽認被告吳惠淨及歐麗英有此部分之犯行。至卷附民眾IC卡資料上傳查詢表1 份(見偵查卷5 第24頁)、附表五所示「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及病歷資料影本等資料,亦僅足證明潘福才曾於當日交付健保卡予歐麗英刷用,及被告吳惠淨依此申報如附表五所示之健保費用,然證人潘福才之證詞既存有上開可疑之處,是其當日是否確未經被告吳惠淨看診,仍存有合理之懷疑,此部分尚屬不能證明被告吳惠淨及歐麗英有何虛報而詐領健保給付之情形。
㈤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吳惠淨除上述詐欺取財及行使業務上登
載不實文書犯行外,另涉有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經查:本件起訴事實並未記載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文書係指為何,而檢察官於原審審理時亦明確表示起訴書偽造文書部分應該屬於業務上登載不實等語(見原審卷
2 第119 頁正面)。按偽造私文書所謂私文書係指「私人製作之文書」,以別於公務員製作之文書,所稱偽造必係冒用或捏造他人名義而製作之文書,如以自己名義製作文書,或自己本有製作權,作有不實之記載,或其所作之內容虛偽,除有特別規定者外,要難論以偽造私文書。本案起訴書提及之文書為「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及「中央健保局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門診醫療服務點數申報總表」等電磁紀錄及文書,惟該些(準)文書係醫師執行醫療業務及因從事醫療申領健保給付所製作之業務上文書,甚為顯然,上開文書亦為被告吳惠淨業務上有權製作,尚無何冒用或捏造他人名義而製作,更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成立要件有間。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吳惠淨有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尚不能證明此部分之犯罪。
㈥綜上所述,被告吳惠淨及歐麗英上開部分之犯罪既屬不能證
明,惟因上開部分與其2 人經論罪科刑部分,有接續犯或想像競合犯之實質上、裁判上一罪關係,自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四、原審認被告吳惠淨、歐麗英罪證明確,因而適用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 項、第216 條、第220 條第2 項、第215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 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6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原判決雖漏列此條文及刑法第31條第1 項、第41條第8 項等規定,惟因不影響判決本旨,爰由本院逕予更正)等規定,並審酌被告吳惠淨、歐麗英均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足認其等素行良好,惟被告吳惠淨身為醫師,係高級知識份子,與健保局簽訂上開合約,本應確實依照診療內容向健保局申請合法之費用,竟為貪圖利益,未確實依照病患診療內容為申報,偽造病患之就診紀錄,詐領醫療給付;被告歐麗英為秀和診所行政助理,明知上情,卻曲從被告吳惠淨而為溢刷病患健保卡,渠等所為已危害全民健康保險制度之完整性與正確性;另考量被告吳惠淨及歐麗英犯後態度、吳惠淨本案詐得金額、被告歐麗英未取得任何利益等一切情狀,因認檢察官就被告吳惠淨部分具體求處有期徒刑7 年、就被告歐麗英部分具體求處有期徒刑5 年,尚嫌過重,因而就被告吳惠淨部分量處如附表六所示之刑;就被告歐麗英部分(共3 罪),各量處拘役20日,定執行刑為拘役50日,並就被告吳惠淨、歐麗英所受宣告之刑及執行刑,均諭知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復說明:㈠被告吳惠淨所犯如附表六編號1 至8 部分,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是此等部分所犯之罪,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規定之減刑條件,爰均依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㈡被告吳惠淨擔任秀和診所負責人及醫師,身負保護民眾健康重任,未能盡心負責,僅指派所內物理治療師(生)前往養護中心及安養院為物理治療,並為不實之申報,復於溢刷、未看診下申報健保給付,所為有愧醫師之職責,對全民健康保險醫療制度造成直接重大之損害,影響健保財務收支之健全,其復係為本案申報健保給付之人,居於主導之地位,詐取所得金額筆數、金額非少,故不宜宣告緩刑。㈢前開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並無法證明被告吳惠淨、歐麗英犯罪。經核原判決此部分認事用法,均無不合,量刑亦屬允當(至原判決就附表六各編號所為之宣告刑,雖漏未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惟其各減刑後之刑既均已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則前開疏漏自不影響本案之判決結果與執行,爰不因之撤銷原判決,附此敘明),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就被告吳惠淨、歐麗英前開附表四所示「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被告歐麗英之辯護人雖請求本院對被告歐麗英為緩刑之宣告。惟按,緩刑為法院刑罰權之運用,旨在獎勵自新,是以若被告並無自新之可能,且其所受宣告之刑並無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事,法院自無從對其給予緩刑宣告之寬典。查被告歐麗英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是其並無刑法第74條第1 項不得為緩刑宣告之消極條件,固堪認定。惟核之被告歐麗英就上揭犯行,矢口否認,顯然並未反省自身之非是。而由被告歐麗英犯後此等態度,實難認本案若給予緩刑之寬典,其將有自新之可能,爰認本件被告歐麗英所受宣告之刑,並無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可言,自不對其為緩刑之諭知,亦此敘明。
乙、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張珊華、陳穎慶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與被告吳惠淨、歐麗英基於共同詐欺、偽造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由被告吳惠淨另指示被告歐麗英、張珊華、陳穎慶提供其所有之IC健保卡,由被告歐麗英持上開IC健保卡增刷虛偽掛號、被告吳惠淨製作不實之「門診處方及治療明細」,並於健保醫療給付費用總額結算月初期間內,以上開不實之門診處方及治療明細以電腦傳輸轉錄之方式,製作不實之業務上文書「醫療門診費用申請總表」據以申報醫療費用而行使之,用以向健保局詐領健保給付,使健保局不知情之承辦人陷於錯誤,陸續撥付如附表四所示門診醫療費用給付予吳惠淨,足生損害於健保局審核醫療給付之正確性(詳細之費用年月、各次所詐騙健保局之金額等,均詳如附表四所載),因認被告張珊華及陳穎慶就附表四所示部分,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而被告吳惠淨、歐麗英就附表四編號9 至11、13、14、18部分,亦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同法第339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公訴意旨認被告張珊華、陳穎慶、吳惠淨、歐麗英涉犯上揭罪嫌,係以被告張珊華、陳穎慶、歐麗英之陳述,及秀和診所復健診療紀錄表、中央健康保險局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病歷資料等,為其論據。
三、訊據被告張珊華、陳穎慶、吳惠淨、歐麗英均否認伊有何詐欺取財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等犯行。均辯稱:其等並無此部分被訴之犯罪行為等語。經查:
㈠被告張珊華、陳穎慶就附表四編號1 至8 、12、15至17、19
、20所示部分,並不能證明其2 人成立犯罪,理由同前被告吳惠淨、歐麗英部分所述。
㈡附表四編號9 至11、13、14、18所示部分:
秀和診所先後經被告吳惠淨按月彙整如附表四編號9 至11、
13、14、18所示之「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病歷等電磁紀錄,分別於附表四前開編號所示申報日期,以電腦網路傳輸方式,填載屬業務電磁紀錄之「中央健保局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門診醫療服務點數申報總表」,再列印該等內容之門診醫療服務點數申報總表據以向健保局高屏分局申報如附表四前開編號所示之診察、物理治療診療、藥費及藥服費而行使之,嗣經健保局先後撥付如附表四編號9 至11、13、
14、18所示之金額之情,業經被告吳惠淨供承在卷(見原審卷1 第86頁反面),並有附表四編號9 至11、13、14、18所示之「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病歷及秀和診所復健治療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然被告張珊華、陳穎慶前揭於偵查中所為不利於己及被告吳惠淨、歐麗英之陳述,僅為其等片面且單一之自白,並無其他證據可以佐證而無可採,前已述及;檢察官復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用以證明被告張珊華、陳穎慶及歐麗英有未經被告吳惠淨於附表四編號9 至11、13、14、18所示就醫日期進行診察、或被告吳惠淨此部分「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病歷及秀和診所復健治療紀錄表有不實之情事,前亦述及,是此部分尚屬不能證明被告張珊華、陳穎慶與被告吳惠淨、歐麗英有何共同虛報而詐領健保給付之犯行。
四、綜上,依憑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既尚無從說服本院形成被告張珊華、陳穎慶、吳惠淨、歐麗英有罪之心證,自不能遽為其等有何前開被訴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詐欺取財犯行之認定。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
4 人有前開被訴之犯行,其等犯罪自屬不能證明,依諸刑事訴訟法第301 第1 項之規定,自應為被告4 人此部分無罪之諭知。
五、原審因而為被告張珊華、陳穎慶、吳惠淨、歐麗英4 人此部分無罪之判決,核無不合。檢察官上訴仍執詞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叁、除上開部分外,被告吳惠淨、歐麗英其餘被訴部分,業經原
審分別為有罪(即原判決附表六編號1 部分)或無罪判決確定,茲不再論列。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建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李代昌法 官 徐美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4 人均不得上訴。
被告吳惠淨、歐麗英部分,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被告張珊華、陳穎慶部分,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須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之規定始得上訴。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規定: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至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明靜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申報日期│病患姓│就醫日期 │申請金額│申報項目 │證據資料│備註 ││ │ │名 │ │(詐欺所│ │出處 │ ││ │ │ │ │得:新臺│ │ │ ││ │ │ │ │幣) │ │ │ │├───┼────┼───┼─────┼────┼───────┼────┼───┤│1 │95年7 月│林冊 │95年6月3日│2,700元 │中度治療:複雜│1、中央 │應扣除││(即原│12 日 │ │至同年月9 │(810元 │肌力訓練 │健康保險│診察費││判決附│ │ │日 │) │姿態訓練 │局保險對│300 元││表一編│ │ │ │ │牽拉運動 │象門診就│,診療││號3 │ │ │ │ │診療費:2,400 │醫紀錄明│費1,59││) │ │ │ │ │元 │細表(見│0 元(││ │ │ │ │ │診察費:300元 │偵6卷第1│計算式││ │ │ │ │ │ │3頁) │:265 ││ │ │ │ │ │ │2、病歷 │×6 )││ │ │ │ │ │ │資料(見│,合計││ │ │ │ │ │ │偵卷6第2│1,890 ││ │ │ │ │ │ │9頁) │元 ││ │ ├───┼─────┼────┼───────┼────┼───┤│ │ │金永義│95 年 6 月│2,700元 │中度治療:複雜│病歷資料│同上 ││ │ │ │7日 │(810元 │姿態訓練 │(見偵卷│ ││ │ │ │ │) │肌力訓練 │6 第130 │ ││ │ │ │ │ │平衡訓練 │頁) │ ││ │ │ ├─────┼────┼───────┼────┼───┤│ │ │ │95年6 月20│2,700元 │中度治療:複雜│病歷資料│同上 ││ │ │ │日 │(810元 │耐力訓練 │(見偵卷│ ││ │ │ │ │) │肌力訓練 │6 第130 │ ││ │ │ │ │ │平衡訓練 │頁) │ ││ │ │ │ │ │ │ │ ││ │ ├───┼─────┼────┼───────┼────┼───┤│ │ │藍兼仁│95年6 月1 │2,700元 │中度治療:複雜│1、中央 │同上 ││ │ │ │日至同年月│(810元 │肌力訓練 │健康保險│ ││ │ │ │8日 │) │行走訓練 │局保險對│ ││ │ │ │ │ │平衡訓練 │象門診就│ ││ │ │ │ │ │診療費:2,400 │醫紀錄明│ ││ │ │ │ │ │元 │細表(見│ ││ │ │ │ │ │診察費:300 元│偵7 卷第│ ││ │ │ │ │ │ │8頁) │ ││ │ │ │ │ │ │2、病歷 │ ││ │ │ │ │ │ │資料(見│ ││ │ │ │ │ │ │偵卷7 第│ ││ │ │ │ │ │ │24頁) │ ││ │ │ ├─────┼────┼───────┼────┼───┤│ │ │ │95年6月12 │2,700元 │中度治療:複雜│1、中央 │同上 ││ │ │ │日至同年月│(810元 │肌力訓練 │健康保險│ ││ │ │ │21日 │) │行走訓練 │局保險對│ ││ │ │ │ │ │平衡訓練 │象門診就│ ││ │ │ │ │ │診療費:2,400 │醫紀錄明│ ││ │ │ │ │ │元 │細表(見│ ││ │ │ │ │ │診察費:300 元│偵7 卷第│ ││ │ │ │ │ │ │8頁) │ ││ │ │ │ │ │ │2、病歷 │ ││ │ │ │ │ │ │資料(見│ ││ │ │ │ │ │ │偵卷7 第│ ││ │ │ │ │ │ │24頁) │ ││ │ │ ├─────┼────┼───────┼────┼───┤│ │ │ │95年6月22 │2,700元 │中度治療:複雜│1、中央 │同上 ││ │ │ │日至同年7 │(810元 │肌力訓練 │健康保險│ ││ │ │ │月5日 │) │行走訓練 │局保險對│ ││ │ │ │ │ │平衡訓練 │象門診就│ ││ │ │ │ │ │診療費:1,600 │醫紀錄明│ ││ │ │ │ │ │元 │細表(見│ ││ │ │ │ │ │診察費:300元 │偵7 卷第│ ││ │ │ │ │ │診療費:800 元│8頁) │ ││ │ │ │ │ │ │2、病歷 │ ││ │ │ │ │ │ │資料(見│ ││ │ │ │ │ │ │偵卷7 第│ ││ │ │ │ │ │ │24頁) │ ││ │ ├───┼─────┼────┼───────┼────┼───┤│ │ │陳國治│95年6月 7 │2,700元 │中度治療:複雜│1、中央 │同上 ││ │ │ │日至同年月│(810元 │耐力訓練 │健康保險│ ││ │ │ │13日 │) │肌力訓練 │局保險對│ ││ │ │ │ │ │平衡訓練 │象門診就│ ││ │ │ │ │ │診療費:2,400 │醫紀錄明│ ││ │ │ │ │ │元 │細表(見│ ││ │ │ │ │ │診察費:300元 │偵7 卷第│ ││ │ │ │ │ │ │51頁) │ ││ │ │ │ │ │ │2、病歷 │ ││ │ │ │ │ │ │資料(見│ ││ │ │ │ │ │ │偵卷7 第│ ││ │ │ │ │ │ │66頁) │ ││ │ │ ├─────┼────┼───────┼────┼───┤│ │ │ │95年6 月15│2,700元 │中度治療:複雜│1、中央 │同上 ││ │ │ │日至同年月│(810元 │耐力訓練 │健康保險│ ││ │ │ │23日 │) │肌力訓練 │局保險對│ ││ │ │ │ │ │平衡訓練 │象門診就│ ││ │ │ │ │ │診療費:2,400 │醫紀錄明│ ││ │ │ │ │ │元 │細表(見│ ││ │ │ │ │ │診察費:300元 │偵7 卷第│ ││ │ │ │ │ │ │51頁) │ ││ │ │ │ │ │ │2、病歷 │ ││ │ │ │ │ │ │資料(見│ ││ │ │ │ │ │ │偵卷7 第│ ││ │ │ │ │ │ │66頁) │ ││ │ │ ├─────┼────┼───────┼────┼───┤│ │ │ │95年6月26 │2,700元 │中度治療:複雜│1、中央 │同上 ││ │ │ │日至同年7 │(810元 │耐力訓練 │健康保險│ ││ │ │ │月6日 │) │肌力訓練 │局保險對│ ││ │ │ │ │ │平衡訓練 │象門診就│ ││ │ │ │ │ │診療費:800 元│醫紀錄明│ ││ │ │ │ │ │診察費:300 元│細表(見│ ││ │ │ │ │ │診療費:1,600 │偵7 卷第│ ││ │ │ │ │ │元 │51頁) │ ││ │ │ │ │ │ │2、病歷 │ ││ │ │ │ │ │ │資料(見│ ││ │ │ │ │ │ │偵卷7 第│ ││ │ │ │ │ │ │66頁) │ ││ │ ├───┼─────┼────┼───────┼────┼───┤│ │ │林莉娜│95年6 月9 │3,300元 │複雜項目: │1、中央 │同上 ││ │ │ │日至同年月│(1,410 │肌力訓練 │健康保險│ ││ │ │ │15日 │元) │牽拉運動 │局保險對│ ││ │ │ │ │ │促進技術 │象門診就│ ││ │ │ │ │ │診療費:3,000 │醫紀錄明│ ││ │ │ │ │ │元 │細表(見│ ││ │ │ │ │ │診察費:300元 │偵7 卷第│ ││ │ │ │ │ │ │119頁) │ ││ │ │ │ │ │ │2、病歷 │ ││ │ │ │ │ │ │資料(見│ ││ │ │ │ │ │ │偵卷7 第│ ││ │ │ │ │ │ │134頁) │ ││ │ │ ├─────┼────┼───────┼────┼───┤│ │ │ │95年6月19 │3,300元 │複雜項目: │1、中央 │同上 ││ │ │ │日至同年月│(1,410 │肌力訓練 │健康保險│ ││ │ │ │26日 │元) │牽拉運動 │局保險對│ ││ │ │ │ │ │促進技術 │象門診就│ ││ │ │ │ │ │診療費:3,000 │醫紀錄明│ ││ │ │ │ │ │元 │細表(見│ ││ │ │ │ │ │診察費:300元 │偵7 卷第│ ││ │ │ │ │ │ │119頁) │ ││ │ │ │ │ │ │2、病歷 │ ││ │ │ │ │ │ │資料(見│ ││ │ │ │ │ │ │偵卷7 第│ ││ │ │ │ │ │ │134頁) │ ││ │ │ ├─────┼────┼───────┼────┼───┤│ │ │ │95年6月29 │3,300元 │複雜項目 │1、中央 │同上 ││ │ │ │日至同年7 │(1,410 │肌肉電刺激 │健康保險│ ││ │ │ │月7日 │元) │牽拉運動 │局保險對│ ││ │ │ │ │ │促進技術 │象門診就│ ││ │ │ │ │ │診療費:500 元│醫紀錄明│ ││ │ │ │ │ │診察費:300 元│細表(見│ ││ │ │ │ │ │診療費:2,500 │偵7 卷第│ ││ │ │ │ │ │元 │119 、12│ ││ │ │ │ │ │ │0頁) │ ││ │ │ │ │ │ │2、病歷 │ ││ │ │ │ │ │ │資料(見│ ││ │ │ │ │ │ │偵卷7 第│ ││ │ │ │ │ │ │134頁) │ ││ │ ├───┼─────┼────┼───────┼────┼───┤│ │ │薩富全│95年6月20 │800元 │複雜項目: │1、中央 │應扣除││ │ │ │日 │(235元 │肌力訓練 │健康保險│診察費││ │ │ │ │) │行走訓練 │局保險對│300 元││ │ │ │ │ │姿態訓練 │象門診就│,診療││ │ │ │ │ │診療費:500 元│醫紀錄明│費265 ││ │ │ │ │ │診察費:300 元│細表(見│元合計││ │ │ │ │ │ │偵7 卷第│565 元││ │ │ │ │ │ │173頁) │ ││ │ │ │ │ │ │2、病歷 │ ││ │ │ │ │ │ │資料(見│ ││ │ │ │ │ │ │偵卷7 第│ ││ │ │ │ │ │ │185 頁)│ ││ │ ├───┼─────┼────┼───────┼────┼───┤│ │ │謝桂英│95年6 月3 │2,700元 │中度治療:複雜│1、中央 │應扣除││ │ │ │日至同年月│(810元 │平衡訓練 │健康保險│診察費││ │ │ │9日 │) │牽拉運動 │局保險對│300 元││ │ │ │ │ │肌力訓練 │象門診就│,診療││ │ │ │ │ │診療費:2,400 │醫紀錄明│費1,59││ │ │ │ │ │元 │細表(見│0元( ││ │ │ │ │ │診察費:300元 │偵4卷第1│計算式││ │ │ │ │ │ │81頁) │:265 ││ │ │ │ │ │ │2、病歷 │×6 )││ │ │ │ │ │ │資料(見│,合計││ │ │ │ │ │ │偵卷4第 │1,890 ││ │ │ │ │ │ │197 頁)│元 ││ │ │ │ │ │ │ │ ││ │ │ ├─────┼────┼───────┼────┼───┤│ │ │ │95年6月10 │2,700元 │中度治療:複雜│1、中央 │同上 ││ │ │ │日至同年月│(810元 │平衡訓練 │健康保險│ ││ │ │ │20日 │) │牽拉運動 │局保險對│ ││ │ │ │ │ │肌力訓練 │象門診就│ ││ │ │ │ │ │診療費:2,400 │醫紀錄明│ ││ │ │ │ │ │元 │細表(見│ ││ │ │ │ │ │診察費:300元 │偵4卷第1│ ││ │ │ │ │ │ │81頁) │ ││ │ │ │ │ │ │2、病歷 │ ││ │ │ │ │ │ │資料(見│ ││ │ │ │ │ │ │偵卷4第 │ ││ │ │ │ │ │ │197 頁)│ ││ │ │ ├─────┼────┼───────┼────┼───┤│ │ │ │95年6月21 │2,700元 │中度治療:複雜│1、中央 │同上 ││ │ │ │日至同年7 │(810元 │平衡訓練 │健康保險│ ││ │ │ │月1日 │) │牽拉運動 │局保險對│ ││ │ │ │ │ │肌力訓練 │象門診就│ ││ │ │ │ │ │診療費:2,000 │醫紀錄明│ ││ │ │ │ │ │元 │細表(見│ ││ │ │ │ │ │診察費:300元 │偵4卷第1│ ││ │ │ │ │ │診療費:400 元│81、182 │ ││ │ │ │ │ │ │頁) │ ││ │ │ │ │ │ │2、病歷 │ ││ │ │ │ │ │ │資料(見│ ││ │ │ │ │ │ │偵卷4第 │ ││ │ │ │ │ │ │197 頁)│ │├───┼────┼───┼─────┼────┼───────┼────┼───┤│2 │95年8 月│藍兼仁│95年7 月6 │2,700元 │中度治療:複雜│1、中央 │同上 ││(即 │10 日 │ │日至同年月│(810元 │肌力訓練 │健康保險│ ││原判決│ │ │15日 │) │行走訓練 │局保險對│ ││附表一│ │ │ │ │平衡訓練 │象門診就│ ││編號4 │ │ │ │ │診療費:2,400 │醫紀錄明│ ││) │ │ │ │ │元 │細表(見│ ││ │ │ │ │ │診察費:300 元│偵7 卷第│ ││ │ │ │ │ │ │9頁) │ ││ │ │ │ │ │ │2、病歷 │ ││ │ │ │ │ │ │資料(見│ ││ │ │ │ │ │ │偵卷7 第│ ││ │ │ │ │ │ │24頁) │ ││ │ │ ├─────┼────┼───────┼────┼───┤│ │ │ │95年7月17 │2,700元 │中度治療:複雜│1、中央 │同上 ││ │ │ │日至同年月│(810元 │肌力訓練 │健康保險│ ││ │ │ │24日 │) │耐力訓練 │局保險對│ ││ │ │ │ │ │肌肉電刺激 │象門診就│ ││ │ │ │ │ │診療費:2,400 │醫紀錄明│ ││ │ │ │ │ │元 │細表(見│ ││ │ │ │ │ │診察費:300 元│偵7 卷第│ ││ │ │ │ │ │ │9頁) │ ││ │ │ │ │ │ │2、病歷 │ ││ │ │ │ │ │ │資料(見│ ││ │ │ │ │ │ │偵卷7 第│ ││ │ │ │ │ │ │25頁) │ ││ │ │ ├─────┼────┼───────┼────┼───┤│ │ │ │95年7月25 │2,700元 │中度治療:複雜│1、中央 │同上 ││ │ │ │日至同年8 │(810元 │肌力訓練 │健康保險│ ││ │ │ │月2日 │) │耐力訓練 │局保險對│ ││ │ │ │ │ │肌肉電刺激 │象門診就│ ││ │ │ │ │ │診療費:2,000 │醫紀錄明│ ││ │ │ │ │ │元 │細表(見│ ││ │ │ │ │ │診察費:300元 │偵7 卷第│ ││ │ │ │ │ │診療費:400 元│9頁) │ ││ │ │ │ │ │ │2、病歷 │ ││ │ │ │ │ │ │資料(見│ ││ │ │ │ │ │ │偵卷7 第│ ││ │ │ │ │ │ │25頁) │ ││ │ ├───┼─────┼────┼───────┼────┼───┤│ │ │陳國治│95年7 月7 │2,700元 │中度治療:複雜│1、中央 │同上 ││ │ │ │日至同年月│(810元 │耐力訓練 │健康保險│ ││ │ │ │17日 │) │肌力訓練 │局保險對│ ││ │ │ │ │ │平衡訓練 │象門診就│ ││ │ │ │ │ │診療費:2,400 │醫紀錄明│ ││ │ │ │ │ │元 │細表(見│ ││ │ │ │ │ │診察費:300元 │偵7 卷第│ ││ │ │ │ │ │ │52頁) │ ││ │ │ │ │ │ │2、病歷 │ ││ │ │ │ │ │ │資料(見│ ││ │ │ │ │ │ │偵卷7 第│ ││ │ │ │ │ │ │67頁) │ ││ │ │ ├─────┼────┼───────┼────┼───┤│ │ │ │95年7月18 │2,700元 │中度治療:複雜│1、中央 │同上 ││ │ │ │日至同年月│(810元 │耐力訓練 │健康保險│ ││ │ │ │25日 │) │肌力訓練 │局保險對│ ││ │ │ │ │ │肌肉電刺激 │象門診就│ ││ │ │ │ │ │診療費:2,400 │醫紀錄明│ ││ │ │ │ │ │元 │細表(見│ ││ │ │ │ │ │診察費:300元 │偵7 卷第│ ││ │ │ │ │ │ │52頁) │ ││ │ │ │ │ │ │2、病歷 │ ││ │ │ │ │ │ │資料(見│ ││ │ │ │ │ │ │偵卷7 第│ ││ │ │ │ │ │ │67頁) │ ││ │ │ ├─────┼────┼───────┼────┼───┤│ │ │ │95年7月26 │2,700元 │中度治療:複雜│1、中央 │同上 ││ │ │ │日至同年8 │(810元 │耐力訓練 │健康保險│ ││ │ │ │月3日 │) │肌力訓練 │局保險對│ ││ │ │ │ │ │肌肉電刺激 │象門診就│ ││ │ │ │ │ │診療費:1,600 │醫紀錄明│ ││ │ │ │ │ │元 │細表(見│ ││ │ │ │ │ │診察費:300元 │偵7 卷第│ ││ │ │ │ │ │診療費:800 元│53頁) │ ││ │ │ │ │ │ │2、病歷 │ ││ │ │ │ │ │ │資料(見│ ││ │ │ │ │ │ │偵卷7 第│ ││ │ │ │ │ │ │67頁) │ ││ │ ├───┼─────┼────┼───────┼────┼───┤│ │ │林莉娜│95年7月10 │2,700元 │中度治療:複雜│1、中央 │同上 ││ │ │ │日至同年月│(810元 │肌肉電刺激 │健康保險│ ││ │ │ │18日 │) │牽拉運動 │局保險對│ ││ │ │ │ │ │促進技術 │象門診就│ ││ │ │ │ │ │診療費:2,400 │醫紀錄明│ ││ │ │ │ │ │元 │細表(見│ ││ │ │ │ │ │診察費:300元 │偵7 卷第│ ││ │ │ │ │ │ │120頁) │ ││ │ │ │ │ │ │2、病歷 │ ││ │ │ │ │ │ │資料(見│ ││ │ │ │ │ │ │偵卷7 第│ ││ │ │ │ │ │ │134頁) │ ││ │ │ ├─────┼────┼───────┼────┼───┤│ │ │ │95年7月19 │2,700元 │中度治療:複雜│1、中央 │同上 ││ │ │ │日至同年月│(810元 │肌肉電刺激 │健康保險│ ││ │ │ │26日 │) │牽拉運動 │局保險對│ ││ │ │ │ │ │促進技術 │象門診就│ ││ │ │ │ │ │診療費:2,400 │醫紀錄明│ ││ │ │ │ │ │元 │細表(見│ ││ │ │ │ │ │診察費:300元 │偵7 卷第│ ││ │ │ │ │ │ │120頁) │ ││ │ │ │ │ │ │2、病歷 │ ││ │ │ │ │ │ │資料(見│ ││ │ │ │ │ │ │偵卷7 第│ ││ │ │ │ │ │ │134頁) │ ││ │ │ ├─────┼────┼───────┼────┼───┤│ │ │ │95年7月27 │2,700元 │中度治療:複雜│1、中央 │同上 ││ │ │ │日至同年月│(810元 │肌肉電刺激 │健康保險│ ││ │ │ │31日 │) │牽拉運動 │局保險對│ ││ │ │ │ │ │促進技術 │象門診就│ ││ │ │ │ │ │診療費:1,200 │醫紀錄明│ ││ │ │ │ │ │元 │細表(見│ ││ │ │ │ │ │診察費:300元 │偵7 卷第│ ││ │ │ │ │ │診療費:1,200 │120頁) │ ││ │ │ │ │ │元 │2、病歷 │ ││ │ │ │ │ │ │資料(見│ ││ │ │ │ │ │ │偵卷7 第│ ││ │ │ │ │ │ │134頁) │ ││ │ ├───┼─────┼────┼───────┼────┼───┤│ │ │程敏華│95年7月24 │2,700元 │中度治療:複雜│1、中央 │同上 ││ │ │ │日至同年月│(810元 │肌力訓練 │健康保險│ ││ │ │ │31日 │) │肌肉電刺激 │局保險對│ ││ │ │ │ │ │促進技術 │象門診就│ ││ │ │ │ │ │診療費:2,400 │醫紀錄明│ ││ │ │ │ │ │元 │細表(見│ ││ │ │ │ │ │診察費:300元 │偵4卷第 │ ││ │ │ │ │ │ │142頁) │ ││ │ │ │ │ │ │2、病歷 │ ││ │ │ │ │ │ │資料(見│ ││ │ │ │ │ │ │偵卷4第1│ ││ │ │ │ │ │ │56頁) │ ││ │ ├───┼─────┼────┼───────┼────┼───┤│ │ │謝桂英│95年7 月4 │2,700元 │中度治療:複雜│1、中央 │同上 ││ │ │ │日至同年月│(810元 │平衡訓練 │健康保險│ ││ │ │ │12日 │) │牽拉運動 │局保險對│ ││ │ │ │ │ │肌力訓練 │象門診就│ ││ │ │ │ │ │診療費:2,400 │醫紀錄明│ ││ │ │ │ │ │元 │細表(見│ ││ │ │ │ │ │診察費:300元 │偵4卷第 │ ││ │ │ │ │ │ │182頁) │ ││ │ │ │ │ │ │2、病歷 │ ││ │ │ │ │ │ │資料(見│ ││ │ │ │ │ │ │偵卷4第1│ ││ │ │ │ │ │ │97頁) │ ││ │ │ ├─────┼────┼───────┼────┼───┤│ │ │ │95年7月13 │2,700元 │中度治療:複雜│1、中央 │同上 ││ │ │ │日至同年月│(810元 │平衡訓練 │健康保險│ ││ │ │ │20日 │) │牽拉運動 │局保險對│ ││ │ │ │ │ │肌力訓練 │象門診就│ ││ │ │ │ │ │診療費:2,400 │醫紀錄明│ ││ │ │ │ │ │元 │細表(見│ ││ │ │ │ │ │診察費:300元 │偵4卷第 │ ││ │ │ │ │ │ │182頁) │ ││ │ │ │ │ │ │2、病歷 │ ││ │ │ │ │ │ │資料(見│ ││ │ │ │ │ │ │偵卷4第1│ ││ │ │ │ │ │ │98頁) │ ││ │ │ ├─────┼────┼───────┼────┼───┤│ │ │ │95年7月21 │2,700元 │中度治療:複雜│1、中央 │同上 ││ │ │ │日至同年月│(810元 │平衡訓練 │健康保險│ ││ │ │ │28日 │) │牽拉運動 │局保險對│ ││ │ │ │ │ │肌力訓練 │象門診就│ ││ │ │ │ │ │診療費:2,400 │醫紀錄明│ ││ │ │ │ │ │元 │細表(見│ ││ │ │ │ │ │診察費:300元 │偵4卷第 │ ││ │ │ │ │ │ │182頁) │ ││ │ │ │ │ │ │2、病歷 │ ││ │ │ │ │ │ │資料(見│ ││ │ │ │ │ │ │偵卷4第1│ ││ │ │ │ │ │ │98頁) │ │├───┼────┼───┼─────┼────┼───────┼────┼───┤│3 │95年9 月│曾喜美│95年8月3日│2,700元 │中度治療:複雜│中央健康│同上 ││(即原│7 日 │ │至同年月15│(810元 │肌力訓練 │保險局保│ ││判決附│ │ │日 │) │牽拉運動 │險對象門│ ││表編號│ │ │ │ │促進技術 │診就醫紀│ ││5) │ │ │ │ │診療費:2,400 │錄明細表│ ││ │ │ │ │ │元 │(見偵6 │ ││ │ │ │ │ │診察費:300元 │卷第58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95年8 月17│2,700元 │中度治療:複雜│1、中央 │同上 ││ │ │ │日至同年月│(810元 │肌力訓練 │健康保險│ ││ │ │ │29日 │) │牽拉運動 │局保險對│ ││ │ │ │ │ │促進技術 │象門診就│ ││ │ │ │ │ │診療費:2,400 │醫紀錄明│ ││ │ │ │ │ │元 │細表(見│ ││ │ │ │ │ │診察費:300元 │偵6 卷第│ ││ │ │ │ │ │ │58頁) │ ││ │ │ │ │ │ │2、病歷 │ ││ │ │ │ │ │ │資料(見│ ││ │ │ │ │ │ │偵卷6 第│ ││ │ │ │ │ │ │72頁) │ ││ │ ├───┼─────┼────┼───────┼────┼───┤│ │ │藍兼仁│95年8 月3 │2,700元 │中度治療:複雜│1、中央 │同上 ││ │ │ │日至同年月│(810元 │肌力訓練 │健康保險│ ││ │ │ │15日 │) │耐力訓練 │局保險對│ ││ │ │ │ │ │肌肉電刺激 │象門診就│ ││ │ │ │ │ │診療費:2,400 │醫紀錄明│ ││ │ │ │ │ │元 │細表(見│ ││ │ │ │ │ │診察費:300 元│偵7 卷第│ ││ │ │ │ │ │ │10頁) │ ││ │ │ │ │ │ │2、病歷 │ ││ │ │ │ │ │ │資料(見│ ││ │ │ │ │ │ │偵卷7 第│ ││ │ │ │ │ │ │25頁) │ ││ │ │ ├─────┼────┼───────┼────┼───┤│ │ │ │95年8月17 │2,700元 │中度治療:複雜│1、中央 │同上 ││ │ │ │日至同年月│(810元 │肌力訓練 │健康保險│ ││ │ │ │28日 │) │耐力訓練 │局保險對│ ││ │ │ │ │ │肌肉電刺激 │象門診就│ ││ │ │ │ │ │診療費:2,400 │醫紀錄明│ ││ │ │ │ │ │元 │細表(見│ ││ │ │ │ │ │診察費:300 元│偵7 卷第│ ││ │ │ │ │ │ │10頁) │ ││ │ │ │ │ │ │2、病歷 │ ││ │ │ │ │ │ │資料(見│ ││ │ │ │ │ │ │偵卷7 第│ ││ │ │ │ │ │ │25頁) │ ││ │ │ ├─────┼────┼───────┼────┼───┤│ │ │ │95年8月29 │2,700元 │中度治療:複雜│1、中央 │同上 ││ │ │ │日至同年9 │(810元 │肌力訓練 │健康保險│ ││ │ │ │月5日 │) │牽拉運動 │局保險對│ ││ │ │ │ │ │肌肉電刺激 │象門診就│ ││ │ │ │ │ │診療費:800 元│醫紀錄明│ ││ │ │ │ │ │診察費:300 元│細表(見│ ││ │ │ │ │ │診療費:1,600 │偵7 卷第│ ││ │ │ │ │ │元 │10頁) │ ││ │ │ │ │ │ │2、病歷 │ ││ │ │ │ │ │ │資料(見│ ││ │ │ │ │ │ │偵卷7 第│ ││ │ │ │ │ │ │25頁) │ ││ │ ├───┼─────┼────┼───────┼────┼───┤│ │ │陳國治│95年8 月4 │2,700元 │中度治療:複雜│1、中央 │同上 ││ │ │ │日至同年月│(810元 │耐力訓練 │健康保險│ ││ │ │ │17日 │) │肌力訓練 │局保險對│ ││ │ │ │ │ │肌肉電刺激 │象門診就│ ││ │ │ │ │ │診療費:2,400 │醫紀錄明│ ││ │ │ │ │ │元 │細表(見│ ││ │ │ │ │ │診察費:300元 │偵7 卷第│ ││ │ │ │ │ │ │53頁) │ ││ │ │ │ │ │ │2、病歷 │ ││ │ │ │ │ │ │資料(見│ ││ │ │ │ │ │ │偵卷7 第│ ││ │ │ │ │ │ │67頁) │ ││ │ │ ├─────┼────┼───────┼────┼───┤│ │ │ │95年8月19 │2,700元 │中度治療:複雜│1、中央 │同上 ││ │ │ │日至同年9 │(810元 │耐力訓練 │健康保險│ ││ │ │ │月5日 │) │肌力訓練 │局保險對│ ││ │ │ │ │ │肌肉電刺激 │象門診就│ ││ │ │ │ │ │診療費:2,000 │醫紀錄明│ ││ │ │ │ │ │元 │細表(見│ ││ │ │ │ │ │診察費:300元 │偵7 卷第│ ││ │ │ │ │ │診療費:400 元│53、54頁│ ││ │ │ │ │ │ │) │ ││ │ │ │ │ │ │2 、病歷│ ││ │ │ │ │ │ │資料(見│ ││ │ │ │ │ │ │偵卷7第6│ ││ │ │ │ │ │ │7頁) │ ││ │ ├───┼─────┼────┼───────┼────┼───┤│ │ │林莉娜│95年8月 7 │2,700元 │中度治療:複雜│1、中央 │同上 ││ │ │ │日至同年月│(810元 │肌肉電刺激 │健康保險│ ││ │ │ │19日 │) │牽拉運動 │局保險對│ ││ │ │ │ │ │促進技術 │象門診就│ ││ │ │ │ │ │診療費:2,400 │醫紀錄明│ ││ │ │ │ │ │元 │細表(見│ ││ │ │ │ │ │診察費:300元 │偵7 卷第│ ││ │ │ │ │ │ │121頁) │ ││ │ │ │ │ │ │2、病歷 │ ││ │ │ │ │ │ │資料(見│ ││ │ │ │ │ │ │偵卷7 第│ ││ │ │ │ │ │ │134頁) │ ││ │ │ ├─────┼────┼───────┼────┼───┤│ │ │ │95年8 月24│2,700元 │中度治療:複雜│1、中央 │同上 ││ │ │ │日至同年9 │(810元 │肌肉電刺激 │健康保險│ ││ │ │ │月5日 │) │牽拉運動 │局保險對│ ││ │ │ │ │ │促進技術 │象門診就│ ││ │ │ │ │ │診療費:1,600 │醫紀錄明│ ││ │ │ │ │ │元 │細表(見│ ││ │ │ │ │ │診察費:300元 │偵7 卷第│ ││ │ │ │ │ │診療費:800 元│121頁) │ ││ │ │ │ │ │ │2、病歷 │ ││ │ │ │ │ │ │資料(見│ ││ │ │ │ │ │ │偵卷7 第│ ││ │ │ │ │ │ │134頁) │ ││ │ ├───┼─────┼────┼───────┼────┼───┤│ │ │程敏華│95年8 月2 │2,700元 │中度治療:複雜│1、中央 │同上 ││ │ │ │日至同年月│(810元 │肌力訓練 │健康保險│ ││ │ │ │22日 │) │肌肉電刺激 │局保險對│ ││ │ │ │ │ │促進技術 │象門診就│ ││ │ │ │ │ │診療費:2,400 │醫紀錄明│ ││ │ │ │ │ │元 │細表(見│ ││ │ │ │ │ │診察費:300元 │偵4卷第 │ ││ │ │ │ │ │ │142頁) │ ││ │ │ │ │ │ │2、病歷 │ ││ │ │ │ │ │ │資料(見│ ││ │ │ │ │ │ │偵卷4 第│ ││ │ │ │ │ │ │156頁) │ ││ │ │ ├─────┼────┼───────┼────┼───┤│ │ │ │95年8月24 │2,700元 │中度治療:複雜│1、中央 │同上 ││ │ │ │日至同年9 │(810元 │肌力訓練 │健康保險│ ││ │ │ │月5日 │) │肌肉電刺激 │局保險對│ ││ │ │ │ │ │促進技術 │象門診就│ ││ │ │ │ │ │診療費:1,600 │醫紀錄明│ ││ │ │ │ │ │元 │細表(見│ ││ │ │ │ │ │診察費:300元 │偵4卷第 │ ││ │ │ │ │ │診療費:800 元│143頁) │ ││ │ │ │ │ │ │2、病歷 │ ││ │ │ │ │ │ │資料(見│ ││ │ │ │ │ │ │偵卷4 第│ ││ │ │ │ │ │ │156頁) │ ││ │ ├───┼─────┼────┼───────┼────┼───┤│ │ │謝桂英│95年8 月1 │2,700元 │中度治療:複雜│1、中央 │同上 ││ │ │ │日至同年月│(810元 │平衡訓練 │健康保險│ ││ │ │ │9日 │) │牽拉運動 │局保險對│ ││ │ │ │ │ │肌力訓練 │象門診就│ ││ │ │ │ │ │診療費:2,400 │醫紀錄明│ ││ │ │ │ │ │元 │細表(見│ ││ │ │ │ │ │診察費:300元 │偵4卷第 │ ││ │ │ │ │ │ │183頁) │ ││ │ │ │ │ │ │2、病歷 │ ││ │ │ │ │ │ │資料(見│ ││ │ │ │ │ │ │偵卷4 第│ ││ │ │ │ │ │ │198 頁)│ ││ │ │ ├─────┼────┼───────┼────┼───┤│ │ │ │95年8月12 │2,700元 │中度治療:複雜│1、中央 │同上 ││ │ │ │日至同年月│(810元 │平衡訓練 │健康保險│ ││ │ │ │24日 │) │牽拉運動 │局保險對│ ││ │ │ │ │ │肌力訓練 │象門診就│ ││ │ │ │ │ │診療費:2,400 │醫紀錄明│ ││ │ │ │ │ │元 │細表(見│ ││ │ │ │ │ │診察費:300元 │偵4卷第 │ ││ │ │ │ │ │ │183頁) │ ││ │ │ │ │ │ │2、病歷 │ ││ │ │ │ │ │ │資料(見│ ││ │ │ │ │ │ │偵卷4 第│ ││ │ │ │ │ │ │198 頁)│ ││ │ │ ├─────┼────┼───────┼────┼───┤│ │ │ │95年8月25 │2,700元 │中度治療:複雜│1、中央 │同上 ││ │ │ │日至同年9 │(810元 │平衡訓練 │健康保險│ ││ │ │ │月7日 │) │牽拉運動 │局保險對│ ││ │ │ │ │ │肌力訓練 │象門診就│ ││ │ │ │ │ │診療費:1,200 │醫紀錄明│ ││ │ │ │ │ │元 │細表(見│ ││ │ │ │ │ │診察費:300 元│偵4卷第 │ ││ │ │ │ │ │診療費:1,200 │183頁) │ ││ │ │ │ │ │元 │2、病歷 │ ││ │ │ │ │ │ │資料(見│ ││ │ │ │ │ │ │偵卷4 第│ ││ │ │ │ │ │ │198 頁)│ │├───┼────┼───┼─────┼────┼───────┼────┼───┤│4 │95年10月│曾喜美│95年9 月1 │2,700元 │中度治療:複雜│中央健康│同上 ││(即原│14 日 │ │日至同年月│(810元 │肌肉電刺激 │保險局保│ ││判決附│ │ │11日 │) │牽拉運動 │險對象門│ ││表一編│ │ │ │ │促進技術 │診就醫紀│ ││號6) │ │ │ │ │診療費:2,400 │錄明細表│ ││ │ │ │ │ │元 │(見偵6 │ ││ │ │ │ │ │診察費:300元 │卷第58頁│ ││ │ │ │ │ │ │) │ ││ │ │ ├─────┼────┼───────┼────┼───┤│ │ │ │95年9 月12│2,700元 │中度治療:複雜│1、中央 │同上 ││ │ │ │日至同年月│(810元 │肌肉電刺激 │健康保險│ ││ │ │ │21日 │) │牽拉運動 │局保險對│ ││ │ │ │ │ │促進技術 │象門診就│ ││ │ │ │ │ │診療費:2,400 │醫紀錄明│ ││ │ │ │ │ │元 │細表(見│ ││ │ │ │ │ │診察費:300元 │偵6 卷第│ ││ │ │ │ │ │ │59頁) │ ││ │ │ │ │ │ │2、病歷 │ ││ │ │ │ │ │ │資料(見│ ││ │ │ │ │ │ │偵卷6 第│ ││ │ │ │ │ │ │72頁) │ ││ │ │ ├─────┼────┼───────┼────┼───┤│ │ │ │95年9 月22│2,700元 │中度治療:複雜│1、中央 │同上 ││ │ │ │日至同年月│(810元 │肌肉電刺激 │健康保險│ ││ │ │ │28日 │) │牽拉運動 │局保險對│ ││ │ │ │ │ │促進技術 │象門診就│ ││ │ │ │ │ │診療費:2,000 │醫紀錄明│ ││ │ │ │ │ │元 │細表(見│ ││ │ │ │ │ │診察費:300元 │偵6 卷第│ ││ │ │ │ │ │診療費:400 元│59頁) │ ││ │ │ │ │ │ │2、病歷 │ ││ │ │ │ │ │ │資料(見│ ││ │ │ │ │ │ │偵卷6 第│ ││ │ │ │ │ │ │72頁) │ ││ │ ├───┼─────┼────┼───────┼────┼───┤│ │ │藍兼仁│95年9月 6 │2,700元 │中度治療:複雜│1、中央 │同上 ││ │ │ │日至同年月│(810元 │肌力訓練 │健康保險│ ││ │ │ │13日 │) │行走訓練 │局保險對│ ││ │ │ │ │ │肌肉電刺激 │象門診就│ ││ │ │ │ │ │診療費:2,400 │醫紀錄明│ ││ │ │ │ │ │元 │細表(見│ ││ │ │ │ │ │診察費:300 元│偵7 卷第│ ││ │ │ │ │ │ │11頁) │ ││ │ │ │ │ │ │2、病歷 │ ││ │ │ │ │ │ │資料(見│ ││ │ │ │ │ │ │偵卷7 第│ ││ │ │ │ │ │ │25頁) │ ││ │ │ ├─────┼────┼───────┼────┼───┤│ │ │ │95年9月14 │2,700元 │中度治療:複雜│1、中央 │同上 ││ │ │ │日至同年月│(810元 │肌力訓練 │健康保險│ ││ │ │ │26日 │) │促進技術 │局保險對│ ││ │ │ │ │ │肌肉電刺激 │象門診就│ ││ │ │ │ │ │診療費:2,400 │醫紀錄明│ ││ │ │ │ │ │元 │細表(見│ ││ │ │ │ │ │診察費:300 元│偵7 卷第│ ││ │ │ │ │ │ │11頁) │ ││ │ │ │ │ │ │2、病歷 │ ││ │ │ │ │ │ │資料(見│ ││ │ │ │ │ │ │偵卷7 第│ ││ │ │ │ │ │ │26頁) │ ││ │ ├───┼─────┼────┼───────┼────┼───┤│ │ │陳國治│95年9月7日│2,700元 │中度治療:複雜│1、中央 │同上 ││ │ │ │至同年月15│(810元 │被動性關節運動│健康保險│ ││ │ │ │日 │) │肌力訓練 │局保險對│ ││ │ │ │ │ │肌肉電刺激 │象門診就│ ││ │ │ │ │ │診療費:2,400 │醫紀錄明│ ││ │ │ │ │ │元 │細表(見│ ││ │ │ │ │ │診察費:300元 │偵7 卷第│ ││ │ │ │ │ │ │54頁) │ ││ │ │ │ │ │ │2、病歷 │ ││ │ │ │ │ │ │資料(見│ ││ │ │ │ │ │ │偵卷7 第│ ││ │ │ │ │ │ │67頁) │ ││ │ │ ├─────┼────┼───────┼────┼───┤│ │ │ │95年9月21 │2,700元 │中度治療:複雜│1、中央 │同上 ││ │ │ │日至同年10│(810元 │被動性關節運動│健康保險│ ││ │ │ │月4日 │) │肌力訓練 │局保險對│ ││ │ │ │ │ │肌肉電刺激 │象門診就│ ││ │ │ │ │ │診療費:1,600 │醫紀錄明│ ││ │ │ │ │ │元 │細表(見│ ││ │ │ │ │ │診察費:300元 │偵7 卷第│ ││ │ │ │ │ │診療費:800 元│54頁) │ ││ │ │ │ │ │ │2、病歷 │ ││ │ │ │ │ │ │資料(見│ ││ │ │ │ │ │ │偵卷7 第│ ││ │ │ │ │ │ │67頁) │ ││ │ ├───┼─────┼────┼───────┼────┼───┤│ │ │盧呂德│95年9月22 │1,900元 │中度治療:複雜│1、中央 │應扣除││ │ │梅 │日至同年月│(540元 │姿態訓練 │健康保險│診察費││ │ │ │28日 │) │被動性關節運動│局保險對│300 元││ │ │ │ │ │平衡訓練 │象門診就│,診療││ │ │ │ │ │診療費:1,600 │醫紀錄明│費1,06││ │ │ │ │ │元 │細表(見│0元( ││ │ │ │ │ │診察費:300元 │偵7 卷第│計算式││ │ │ │ │ │ │88頁) │:265 ││ │ │ │ │ │ │2、病歷 │×4 )││ │ │ │ │ │ │資料(見│,合計││ │ │ │ │ │ │偵卷7 第│1,360 ││ │ │ │ │ │ │99頁) │元 ││ │ │ │ │ │ │ │ ││ │ ├───┼─────┼────┼───────┼────┼───┤│ │ │林莉娜│95年9月 7 │2,700元 │中度治療:複雜│1、中央 │應扣除││ │ │ │日至同年月│(810元 │肌肉電刺激 │健康保險│診察費││ │ │ │15日 │) │牽拉運動 │局保險對│300 元││ │ │ │ │ │促進技術 │象門診就│,診療││ │ │ │ │ │診療費:2,400 │醫紀錄明│費1,59││ │ │ │ │ │元 │細表(見│0元( ││ │ │ │ │ │診察費:300元 │偵7 卷第│計算式││ │ │ │ │ │ │122頁) │:265 ││ │ │ │ │ │ │2、病歷 │×6 )││ │ │ │ │ │ │資料(見│,合計││ │ │ │ │ │ │偵卷7 第│1,890 ││ │ │ │ │ │ │135頁) │元 ││ │ │ │ │ │ │ │ ││ │ │ ├─────┼────┼───────┼────┼───┤│ │ │ │95年9月18 │2,700元 │中度治療:複雜│1、中央 │同上 ││ │ │ │日至同年月│(810元 │肌肉電刺激 │健康保險│ ││ │ │ │25日 │) │牽拉運動 │局保險對│ ││ │ │ │ │ │促進技術 │象門診就│ ││ │ │ │ │ │診療費:2,400 │醫紀錄明│ ││ │ │ │ │ │元 │細表(見│ ││ │ │ │ │ │診察費:300元 │偵7 卷第│ ││ │ │ │ │ │ │122頁) │ ││ │ │ │ │ │ │2、病歷 │ ││ │ │ │ │ │ │資料(見│ ││ │ │ │ │ │ │偵卷7 第│ ││ │ │ │ │ │ │135頁) │ ││ │ ├───┼─────┼────┼───────┼────┼───┤│ │ │薩富全│95年9月22 │2,300元 │中度治療:複雜│1、中央 │應扣除││ │ │ │日至同年10│(675元 │肌力訓練 │健康保險│診察費││ │ │ │月3日 │) │行走訓練 │局保險對│300 元││ │ │ │ │ │姿態訓練 │象門診就│,診療││ │ │ │ │ │診療費:1,600 │醫紀錄明│費1,32││ │ │ │ │ │元 │細表(見│5元( ││ │ │ │ │ │診察費:300元 │偵7 卷第│計算式││ │ │ │ │ │診療費:400 元│173頁) │:265 ││ │ │ │ │ │ │2、病歷 │×5 )││ │ │ │ │ │ │資料(見│,合計││ │ │ │ │ │ │偵卷7 第│1,625 ││ │ │ │ │ │ │185頁) │元 ││ │ │ │ │ │ │ │ │├───┼────┼───┼─────┼────┼───────┼────┼───┤│5 │95年11月│藍兼仁│95年10 月4│2,700元 │中度治療:複雜│1、中央 │應扣除││(即原│17 日 │ │日至同年11│(810元 │姿態訓練 │健康保險│診察費││判決附│ │ │月1日 │) │牽拉運動 │局保險對│300 元││表一編│ │ │ │ │肌肉電刺激 │象門診就│,診療││號7) │ │ │ │ │診療費:2,000 │醫紀錄明│費1,59││ │ │ │ │ │元 │細表(見│0元( ││ │ │ │ │ │診察費:300元 │偵7 卷第│計算式││ │ │ │ │ │診療費:400元 │11、12頁│:265 ││ │ │ │ │ │ │) │×6 )││ │ │ │ │ │ │2、病歷 │,合計││ │ │ │ │ │ │資料(見│1,890 ││ │ │ │ │ │ │偵卷7第2│元 ││ │ │ │ │ │ │6頁) │ ││ │ ├───┼─────┼────┼───────┼────┼───┤│ │ │陳國治│95年10 月6│2,700元 │中度治療:複雜│中央健康│同上 ││ │ │ │日至同年月│(810元 │被動性關節運動│保險局保│ ││ │ │ │27日 │) │肌力訓練 │險對象門│ ││ │ │ │ │ │肌肉電刺激 │診就醫紀│ ││ │ │ │ │ │診療費:2,400 │錄明細表│ ││ │ │ │ │ │元 │(見偵7 │ ││ │ │ │ │ │診察費:300元 │卷第55頁│ ││ │ │ │ │ │ │) │ ││ │ │ ├─────┼────┼───────┼────┼───┤│ │ │ │95年10 月 │1,900元 │中度治療:複雜│中央健康│應扣除││ │ │ │28日至同年│(540元 │被動性關節運動│保險局保│診察費││ │ │ │11月30日 │) │肌力訓練 │險對象門│300 元││ │ │ │ │ │肌肉電刺激 │診就醫紀│,診療││ │ │ │ │ │診療費:400 元│錄明細表│費1,06││ │ │ │ │ │診察費:300 元│(見偵7 │0元( ││ │ │ │ │ │診療費:1,200 │卷第55頁│計算式││ │ │ │ │ │元 │) │:265 ││ │ │ │ │ │ │ │×4 )││ │ │ │ │ │ │ │,合計││ │ │ │ │ │ │ │1,360 ││ │ │ │ │ │ │ │元 ││ │ │ │ │ │ │ │ ││ │ ├───┼─────┼────┼───────┼────┼───┤│ │ │林莉娜│95年10 月 │2,700元 │中度治療:複雜│1、中央 │應扣除││ │ │ │10日至同年│(810元 │肌肉電刺激 │健康保險│診察費││ │ │ │月27日 │) │被動性關節運動│局保險對│300 元││ │ │ │ │ │促進技術 │象門診就│,診療││ │ │ │ │ │診療費:2,400 │醫紀錄明│費1,59││ │ │ │ │ │元 │細表(見│0元( ││ │ │ │ │ │診察費:300元 │偵7 卷第│計算式││ │ │ │ │ │ │122頁) │:265 ││ │ │ │ │ │ │2、病歷 │×6 )││ │ │ │ │ │ │資料(見│,合計││ │ │ │ │ │ │偵卷7 第│1,890 ││ │ │ │ │ │ │135頁) │元 ││ │ │ │ │ │ │ │ ││ │ │ ├─────┼────┼───────┼────┼───┤│ │ │ │95年10月28│2,700元 │中度治療:複雜│1、中央 │同上 ││ │ │ │日至同年11│(810元 │肌肉電刺激 │健康保險│ ││ │ │ │月9日 │) │被動性關節運動│局保險對│ ││ │ │ │ │ │促進技術 │象門診就│ ││ │ │ │ │ │診療費:400 元│醫紀錄明│ ││ │ │ │ │ │診察費:300 元│細表(見│ ││ │ │ │ │ │診療費:2,000 │偵7 卷第│ ││ │ │ │ │ │元 │122 、12│ ││ │ │ │ │ │ │3 頁) │ ││ │ │ │ │ │ │2、病歷 │ ││ │ │ │ │ │ │資料(見│ ││ │ │ │ │ │ │偵卷7 第│ ││ │ │ │ │ │ │135頁) │ ││ │ ├───┼─────┼────┼───────┼────┼───┤│ │ │薩富全│95年10 月5│2,700元 │中度治療:複雜│1、中央 │同上 ││ │ │ │日至同年月│(810元 │肌力訓練 │健康保險│ ││ │ │ │14日 │) │行走訓練 │局保險對│ ││ │ │ │ │ │姿態訓練 │象門診就│ ││ │ │ │ │ │診療費:2,400 │醫紀錄明│ ││ │ │ │ │ │元 │細表(見│ ││ │ │ │ │ │診察費:300元 │偵7 卷第│ ││ │ │ │ │ │ │173頁) │ ││ │ │ │ │ │ │2、病歷 │ ││ │ │ │ │ │ │資料(見│ ││ │ │ │ │ │ │偵卷7 第│ ││ │ │ │ │ │ │185頁) │ ││ │ │ ├─────┼────┼───────┼────┼───┤│ │ │ │95年10 月 │2,700元 │中度治療:複雜│1、中央 │同上 ││ │ │ │24日至同年│(810元 │肌力訓練 │健康保險│ ││ │ │ │11月6日 │) │行走訓練 │局保險對│ ││ │ │ │ │ │姿態訓練 │象門診就│ ││ │ │ │ │ │診療費:1,200 │醫紀錄明│ ││ │ │ │ │ │元 │細表(見│ ││ │ │ │ │ │診察費:300元 │偵7 卷第│ ││ │ │ │ │ │診療費:1,200 │174頁) │ ││ │ │ │ │ │元 │2、病歷 │ ││ │ │ │ │ │ │資料(見│ ││ │ │ │ │ │ │偵卷7 第│ ││ │ │ │ │ │ │185頁) │ │├───┼────┼───┼─────┼────┼───────┼────┼───┤│6 │95年12月│藍兼仁│95年11月2 │2,700元 │中度治療:複雜│1、中央 │同上 ││(即原│18 日 │ │日至同年月│(810元 │姿態訓練 │健康保險│ ││判決附│ │ │29日 │) │牽拉運動 │局保險對│ ││表一編│ │ │ │ │肌肉電刺激 │象門診就│ ││號8) │ │ │ │ │診療費:2,400 │醫紀錄明│ ││ │ │ │ │ │元 │細表(見│ ││ │ │ │ │ │診察費:300 元│偵7 卷第│ ││ │ │ │ │ │ │12頁) │ ││ │ │ │ │ │ │2、病歷 │ ││ │ │ │ │ │ │資料(見│ ││ │ │ │ │ │ │偵7卷第2│ ││ │ │ │ │ │ │6頁) │ ││ │ │ ├─────┼────┼───────┼────┼───┤│ │ │ │95年11 月 │2,700元 │中度治療:複雜│1、中央 │同上 ││ │ │ │30日至同年│(810元 │姿態訓練 │健康保險│ ││ │ │ │12月11日 │) │牽拉運動 │局保險對│ ││ │ │ │ │ │肌肉電刺激 │象門診就│ ││ │ │ │ │ │診療費:400 元│醫紀錄明│ ││ │ │ │ │ │診察費:300 元│細表(見│ ││ │ │ │ │ │診療費:2,000 │偵7 卷第│ ││ │ │ │ │ │元 │12、13頁│ ││ │ │ │ │ │ │) │ ││ │ │ │ │ │ │2、病歷 │ ││ │ │ │ │ │ │資料(見│ ││ │ │ │ │ │ │偵7卷第2│ ││ │ │ │ │ │ │6頁) │ ││ │ ├───┼─────┼────┼───────┼────┼───┤│ │ │薩富全│95年11月7 │2,700元 │中度治療:複雜│1、中央 │同上 ││ │ │ │日至同年月│(810元 │肌力訓練 │健康保險│ ││ │ │ │17日 │) │行走訓練 │局保險對│ ││ │ │ │ │ │姿態訓練 │象門診就│ ││ │ │ │ │ │診療費:2,400 │醫紀錄明│ ││ │ │ │ │ │元 │細表(見│ ││ │ │ │ │ │診察費:300元 │偵7 卷第│ ││ │ │ │ │ │ │174頁) │ ││ │ │ │ │ │ │2、病歷 │ ││ │ │ │ │ │ │資料(見│ ││ │ │ │ │ │ │偵7 卷第│ ││ │ │ │ │ │ │185頁) │ ││ │ │ ├─────┼────┼───────┼────┼───┤│ │ │ │95年11 月 │1,900元 │中度治療:複雜│1、中央 │應扣除││ │ │ │20日至同年│(540元 │肌力訓練 │健康保險│診察費││ │ │ │月30日 │) │行走訓練 │局保險對│300 元││ │ │ │ │ │姿態訓練 │象門診就│,診療││ │ │ │ │ │診療費:1,600 │醫紀錄明│費1,06││ │ │ │ │ │元 │細表(見│0元( ││ │ │ │ │ │診察費:300元 │偵7 卷第│計算式││ │ │ │ │ │ │174、175│:265 ││ │ │ │ │ │ │頁) │×4 )││ │ │ │ │ │ │2、病歷 │,合計││ │ │ │ │ │ │資料(見│1,360 ││ │ │ │ │ │ │偵7 卷第│元 ││ │ │ │ │ │ │185頁) │ │├───┼────┼───┼─────┼────┼───────┼────┼───┤│7 │96年1 月│陳國治│95年12 月5│2,700元 │中度治療:複雜│1、中央 │應扣除││(即原│9 日 │ │日至同年月│(810元 │被動性關節運動│健康保險│診察費││判決附│ │ │14日 │) │肌力訓練 │局保險對│300 元││表一編│ │ │ │ │肌肉電刺激 │象門診就│,診療││號9) │ │ │ │ │診療費:2,400 │醫紀錄明│費1,59││ │ │ │ │ │元 │細表(見│0元( ││ │ │ │ │ │診察費:300元 │偵7 卷第│計算式││ │ │ │ │ │ │55頁) │:265 ││ │ │ │ │ │ │2、病歷 │×6 )││ │ │ │ │ │ │資料(見│,合計││ │ │ │ │ │ │偵卷7 第│1,890 ││ │ │ │ │ │ │68頁) │元 ││ │ │ │ │ │ │ │ ││ │ ├───┼─────┼────┼───────┼────┼───┤│ │ │盧呂德│95年12月18│2,700元 │中度治療:複雜│1、中央 │同上 ││ │ │梅 │日至同年月│(810元 │肌力訓練 │健康保險│ ││ │ │ │25日 │) │姿態訓練 │局保險對│ ││ │ │ │ │ │平衡訓練 │象門診就│ ││ │ │ │ │ │診療費:2,400 │醫紀錄明│ ││ │ │ │ │ │元 │細表(見│ ││ │ │ │ │ │診察費:300元 │偵7 卷第│ ││ │ │ │ │ │ │89頁) │ ││ │ │ │ │ │ │2、病歷 │ ││ │ │ │ │ │ │資料(見│ ││ │ │ │ │ │ │偵卷7 第│ ││ │ │ │ │ │ │99頁) │ ││ │ ├───┼─────┼────┼───────┼────┼───┤│ │ │林莉娜│95年12月5 │2,700元 │中度治療:複雜│中央健康│同上 ││ │ │ │日至同年月│(810元 │肌肉電刺激 │保險局保│ ││ │ │ │14日 │) │被動性關節運動│險對象門│ ││ │ │ │ │ │促進技術 │診就醫紀│ ││ │ │ │ │ │診療費:2,400 │錄明細表│ ││ │ │ │ │ │元 │(見偵7 │ ││ │ │ │ │ │診察費:300元 │卷第123 │ ││ │ │ │ │ │ │頁) │ ││ │ │ ├─────┼────┼───────┼────┼───┤│ │ │ │95年12月18│2,700元 │中度治療:複雜│1、中央 │同上 ││ │ │ │日至同年月│(810元 │肌肉電刺激 │健康保險│ ││ │ │ │25日 │) │被動性關節運動│局保險對│ ││ │ │ │ │ │促進技術 │象門診就│ ││ │ │ │ │ │診療費:2,400 │醫紀錄明│ ││ │ │ │ │ │元 │細表(見│ ││ │ │ │ │ │診察費:300元 │偵7 卷第│ ││ │ │ │ │ │ │124頁) │ ││ │ │ │ │ │ │2、病歷 │ ││ │ │ │ │ │ │資料(見│ ││ │ │ │ │ │ │偵卷7 第│ ││ │ │ │ │ │ │142頁) │ ││ │ ├───┼─────┼────┼───────┼────┼───┤│ │ │薩富全│95年12 月5│2871元 │中度治療:複雜│1、中央 │應扣除││ │ │ │日至同年月│(810元 │肌力訓練 │健康保險│診察費││ │ │ │18日 │) │行走訓練 │局保險對│300 元││ │ │ │ │ │姿態訓練 │象門診就│,藥費││ │ │ │ │ │診療費:2,400 │醫紀錄明│160 元││ │ │ │ │ │元 │細表(見│,藥服││ │ │ │ │ │診察費:300元 │偵7 卷第│費11元││ │ │ │ │ │藥 費:160元 │175頁) │,診療││ │ │ │ │ │藥服費:11 元 │2、病歷 │費1,59││ │ │ │ │ │ │資料(見│0元( ││ │ │ │ │ │ │偵卷7 第│計算式││ │ │ │ │ │ │185 頁)│:265 ││ │ │ │ │ │ │ │×6 )││ │ │ │ │ │ │ │,合計││ │ │ │ │ │ │ │2,061 ││ │ │ │ │ │ │ │元 ││ │ │ │ │ │ │ │ │├───┼────┼───┼─────┼────┼───────┼────┼───┤│8 │96年2 月│藍兼仁│96年1月 4 │2,700元 │中度治療:複雜│1、中央 │應扣除││(即原│1 日 │ │日至同年月│(810元 │姿態訓練 │健康保險│診察費││判決附│ │ │10日 │) │牽拉運動 │局保險對│300 元││表一編│ │ │ │ │肌肉電刺激 │象門診就│,診療││號10)│ │ │ │ │診療費:2,400 │醫紀錄明│費1,59││ │ │ │ │ │元 │細表(見│0元( ││ │ │ │ │ │診察費:300元 │偵7卷第1│計算式││ │ │ │ │ │ │4頁) │:265 ││ │ │ │ │ │ │2、病歷 │×6 )││ │ │ │ │ │ │資料(見│,合計││ │ │ │ │ │ │偵卷7 第│1,890 ││ │ │ │ │ │ │27頁) │元 ││ │ │ │ │ │ │ │ ││ │ │ │ │ │ │ │ │├───┼────┼───┼─────┼────┼───────┼────┼───┤│9 │96年10月│胡明德│96年11月15│2,700元 │中度治療:複雜│中央健康│同上 ││(即原│6日 │ │日至同年月│(810元 │姿態訓練 │保險局保│ ││判決附│ │ │29日 │) │肌力運動 │險對象門│ ││表一編│ │ │ │ │促進技術 │診就醫紀│ ││號11)│ │ │ │ │診療費:2,400 │錄明細表│ ││ │ │ │ │ │元 │(見偵7 │ ││ │ │ │ │ │診察費:300 元│卷第158 │ ││ │ │ │ │ │ │頁) │ ││ │ │ ├─────┼────┼───────┼────┼───┤│ │ │ │96年11月30│2,700元 │中度治療:複雜│1 、中央│同上 ││ │ │ │日至同年12│(810元 │肌力訓練 │健康保險│ ││ │ │ │月15日 │) │平衡訓練 │局保險對│ ││ │ │ │ │ │行走訓練 │象門診就│ ││ │ │ │ │ │診療費:400 元│醫紀錄明│ ││ │ │ │ │ │診察費:300 元│細表(見│ ││ │ │ │ │ │診療費:2,000 │偵7 卷第│ ││ │ │ │ │ │元 │158 、15│ ││ │ │ │ │ │ │9頁) │ │├───┼────┼───┼─────┼────┼───────┼────┼───┤│10 │96年11月│胡明德│96年10月8 │2,720元 │中度治療:複雜│中央健康│應扣除││(即原│5日 │ │日至同年月│(810元 │姿態訓練 │保險局保│診察費││判決附│ │ │23日 │) │牽拉運動 │險對象門│320 元││表一編│ │ │ │ │促進技術 │診就醫紀│,診療││號12)│ │ │ │ │診療費:2,400 │錄明細表│費1,59││ │ │ │ │ │元 │(見偵7 │0元( ││ │ │ │ │ │診察費:320元 │卷第157 │計算式││ │ │ │ │ │ │頁) │:265 ││ │ │ │ │ │ │ │×6 )││ │ │ │ │ │ │ │,合計││ │ │ │ │ │ │ │1,910 ││ │ │ │ │ │ │ │元 ││ │ │ │ │ │ │ │ ││ │ │ ├─────┼────┼───────┼────┼───┤│ │ │ │96年10月26│2,720元 │中度治療:複雜│中央健康│同上 ││ │ │ │日至同年月│(810元 │姿態訓練 │保險局保│ ││ │ │ │13日 │) │牽拉運動 │險對象門│ ││ │ │ │ │ │促進技術 │診就醫紀│ ││ │ │ │ │ │診療費:800 元│錄明細表│ ││ │ │ │ │ │診察費:320 元│(見偵7 │ ││ │ │ │ │ │診療費:1,600 │卷第158 │ ││ │ │ │ │ │元 │頁) │ │├───┼────┼───┼─────┼────┼───────┼────┼───┤│11 │96年12月│胡明德│96年11月15│2,700元 │中度治療:複雜│中央健康│應扣除││(即原│17 日 │ │日至同年月│(810元 │姿態訓練 │保險局保│診察費││判決附│ │ │29日 │) │肌力運動 │險對象門│300 元││表一編│ │ │ │ │促進技術 │診就醫紀│,診療││號13)│ │ │ │ │診療費:2,400 │錄明細表│費1,59││ │ │ │ │ │元 │(見偵7 │0元( ││ │ │ │ │ │診察費:300 元│卷第158 │計算式││ │ │ │ │ │ │頁) │:265 ││ │ │ │ │ │ │ │×6 )││ │ │ │ │ │ │ │,合計││ │ │ │ │ │ │ │1,890 ││ │ │ │ │ │ │ │元 ││ │ │ │ │ │ │ │ ││ │ │ ├─────┼────┼───────┼────┼───┤│ │ │ │96年11月30│2,700元 │中度治療:複雜│1 、中央│同上 ││ │ │ │日至同年12│(810元 │肌力訓練 │健康保險│ ││ │ │ │月15日 │) │平衡訓練 │局保險對│ ││ │ │ │ │ │行走訓練 │象門診就│ ││ │ │ │ │ │診療費:400 元│醫紀錄明│ ││ │ │ │ │ │診察費:300 元│細表(見│ ││ │ │ │ │ │診療費:2,000 │偵7 卷第│ ││ │ │ │ │ │元 │158 、15│ ││ │ │ │ │ │ │9頁) │ │├───┼────┼───┼─────┼────┼───────┼────┼───┤│12 │97年2 月│古余玉│97年1月24 │3,300元 │複雜項目: │1 、中央│應扣除││(即原│15 日 │英 │日至同年2 │(1,410 │被動性關節運動│健康保險│診察費││判決附│ │ │月15日 │元) │肌肉電刺激 │局保險對│300 元││表一編│ │ │ │ │促進技術 │象門診就│,診療││號14)│ │ │ │ │診療費:1,500 │醫紀錄明│費1,59││ │ │ │ │ │元 │細表(見│0元( ││ │ │ │ │ │診察費:300元 │偵6 卷第│計算式││ │ │ │ │ │診療費:1,500 │184頁) │:265 ││ │ │ │ │ │元 │2、病歷 │×6 )││ │ │ │ │ │ │資料(見│,合計││ │ │ │ │ │ │偵卷6 第│1,890 ││ │ │ │ │ │ │187頁) │元 ││ │ │ │ │ │ │ │ │├───┼────┼───┼─────┼────┼───────┼────┼───┤│13 │97年3 月│古余玉│97年2月29 │800元 │被動性關節運動│中央健康│應扣除││(即原│5 日 │英 │日 │(235元 │肌肉電刺激 │保險局保│診察費││判決附│ │ │ │) │促進技術 │險對象門│300 元││表一編│ │ │ │ │複雜項目 │診就醫紀│,診療││號15)│ │ │ │ │診療費:500 元│錄明細表│費265 ││ │ │ │ │ │診察費:300 元│(見偵6 │元,合││ │ │ │ │ │ │卷第185 │計565 ││ │ │ │ │ │ │頁) │元 ││ │ ├───┼─────┼────┼───────┼────┼───┤│ │ │盧呂德│97年2月19 │1,100元 │中度治療:複雜│1 、中央│應扣除││ │ │梅 │日至同年月│(270 元│平衡訓練 │健康保險│診察費││ │ │ │26日 │) │促進技術 │局保險對│300 元││ │ │ │ │ │肌肉電刺激 │象門診就│,診療││ │ │ │ │ │診療費:800 元│醫紀錄明│費530 ││ │ │ │ │ │診察費:300 元│細表(見│元(計││ │ │ │ │ │ │偵7 卷第│算式:││ │ │ │ │ │ │98頁) │26 5×││ │ │ │ │ │ │2 、病歷│2 ),││ │ │ │ │ │ │資料(見│合計83││ │ │ │ │ │ │偵卷7 第│0 元 ││ │ │ │ │ │ │107頁) │ │├───┴────┴───┴─────┴────┴───────┴────┴───┤│總計:64,565 元 │└────────────────────────────────────────┘附表二(即原判決附表二):
┌─┬─────┬───┬─────┬────┬───────┬────┬─┐│編│申報日期 │病患姓│就醫日期 │申請金額│申報項目 │證據資料│備││號│ │名 │ │(新臺幣│ │出處 │註││ │ │ │ │) │ │ │ │├─┼─────┼───┼─────┼────┼───────┼────┼─┤│1 │96年2月1日│潘福才│96年1月6日│300元 │腦動脈阻塞 │1 、中央│ ││ │ │ │ │ │診察費:300元 │健康保險│ ││ │ │ │ │ │ │局保險對│ ││ │ │ │ │ │ │象門診就│ ││ │ │ │ │ │ │醫紀錄明│ ││ │ │ │ │ │ │細表(見│ ││ │ │ │ │ │ │偵5 卷第│ ││ │ │ │ │ │ │25 頁) │ ││ │ │ │ │ │ │2、病歷 │ ││ │ │ │ │ │ │資料(見│ ││ │ │ │ │ │ │偵卷5 第│ ││ │ │ │ │ │ │40 頁) │ │├─┼─────┼───┼─────┼────┼───────┼────┼─┤│2 │96年6月14 │王玉蓮│96年5 月22│190元 │簡單治療:中度│1、中央 │ ││ │日 │ │日至同年6 │ │治療性冷/熱敷 │健康保險│ ││ │ │ │月7日 │ │經皮神經電刺激│局保險對│ ││ │ │ │刷卡時間:│ │按摩 │象門診就│ ││ │ │ │⑴96年5 月│ │ │醫紀錄明│ ││ │ │ │25日10時33│ │ │細表(見│ ││ │ │ │分7秒 │ │ │偵5 卷第│ ││ │ │ │⑵96 年 05│ │ │86頁) │ ││ │ │ │月25日10時│ │ │2、民眾I│ ││ │ │ │41分5秒 │ │ │C卡資料 │ ││ │ │ │ │ │ │上傳查詢│ ││ │ │ │ │ │ │表(見偵│ ││ │ │ │ │ │ │卷5 第83│ ││ │ │ │ │ │ │頁) │ ││ │ ├───┼─────┼────┼───────┼────┼─┤│ │ │祝玉禎│96年5 月7 │380元 │簡單治療:中度│1、中央 │ ││ │ │ │日至同年5 │ │治療性冷/熱敷 │健康保險│ ││ │ │ │月16日 │ │經皮神經電刺激│局保險對│ ││ │ │ │刷卡時間:│ │牽拉運動 │象門診就│ ││ │ │ │⑴96年5 月│ │ │醫紀錄明│ ││ │ │ │11日8 時3 │ │ │細表(見│ ││ │ │ │分1秒 │ │ │偵5 卷第│ ││ │ │ │⑵96年5 月│ │ │54、55頁│ ││ │ │ │11日8 時3 │ │ │) │ ││ │ │ │分16秒 │ │ │2 、民眾│ ││ │ │ │⑶96年5 月│ │ │IC卡資料│ ││ │ │ │11日8 時3 │ │ │上傳查詢│ ││ │ │ │分31秒 │ │ │表(見偵│ ││ │ │ │ │ │ │卷5 第63│ ││ │ │ │ │ │ │頁) │ │├─┼─────┼───┼─────┼────┼───────┼────┼─┤│3 │97年2月15 │祝玉禎│97年1 月11│383元 │急性上呼吸道感│1 、民眾│ ││ │日 │ │日 │ │染 │IC 卡 資│ ││ │ │ │刷卡時間:│ │診察費:300元 │料上傳查│ ││ │ │ │⑴97年1 月│ │藥 費:72元 │詢表(見│ ││ │ │ │11日下午2 │ │藥服費:11 元 │偵卷5 第│ ││ │ │ │時41分21秒│ │ │56頁) │ ││ │ │ │⑵97年1 月│ │ │2 、中央│ ││ │ │ │11日下午2 │ │ │健康保險│ ││ │ │ │時54分46秒│ │ │局保險對│ ││ │ │ │ │ │ │象門診就│ ││ │ │ │ │ │ │醫紀錄明│ ││ │ │ │ │ │ │細表(見│ ││ │ │ │ │ │ │偵5 卷第│ ││ │ │ │ │ │ │68頁) │ ││ │ │ │ │ │ │3 、病歷│ ││ │ │ │ │ │ │資料(見│ ││ │ │ │ │ │ │偵卷5 第│ ││ │ │ │ │ │ │72頁) │ ││ │ │ ├─────┼────┼───────┼────┼─┤│ │ │ │97年1 月21│190元 │簡單治療:中度│1 、民眾│ ││ │ │ │日 │ │治療性冷/熱敷 │IC卡資料│ ││ │ │ │刷卡時間:│ │經皮神經電刺激│上傳查詢│ ││ │ │ │⑴97年1 月│ │牽拉運動 │表(見偵│ ││ │ │ │29 日10時8│ │診療費:190元 │卷5 第56│ ││ │ │ │分24秒 │ │ │頁) │ ││ │ │ │⑵97年1 月│ │ │2 、中央│ ││ │ │ │29 日10時9│ │ │健康保險│ ││ │ │ │分1 秒 │ │ │局保險對│ ││ │ │ │ │ │ │象門診就│ ││ │ │ │ │ │ │醫紀錄明│ ││ │ │ │ │ │ │細表(見│ ││ │ │ │ │ │ │偵5卷 第│ ││ │ │ │ │ │ │68頁) │ ││ │ ├───┼─────┼────┼───────┼────┼─┤│ │ │潘福才│97年1 月19│300元 │本態性高血壓 │1 、中央│ ││ │ │ │日 │ │診察費300元 │健康保險│ ││ │ │ │ │ │ │局保險對│ ││ │ │ │ │ │ │象門診就│ ││ │ │ │ │ │ │醫紀錄明│ ││ │ │ │ │ │ │細表(見│ ││ │ │ │ │ │ │偵5 卷第│ ││ │ │ │ │ │ │27 頁) │ ││ │ │ │ │ │ │2、病歷 │ ││ │ │ │ │ │ │資料(見│ ││ │ │ │ │ │ │偵卷5 第│ ││ │ │ │ │ │ │49頁) │ │├─┴─────┴───┴─────┴────┴───────┴────┴─┤│總計:1,743元 │└─────────────────────────────────────┘附表三:
┌──┬────┬───┬─────┬────┬───────┬────┬─┐│編號│申報日期│病患姓│就醫日期 │申請金額│申報項目 │證據資料│備││ │ │名 │ │(新臺幣│ │(中央健│註││ │ │ │ │) │ │康保局保│ ││ │ │ │ │ │ │險象門診│ ││ │ │ │ │ │ │醫紀錄細│ ││ │ │ │ │ │ │表、病歷│ ││ │ │ │ │ │ │)出處 │ │├──┼────┼───┼─────┼────┼───────┼────┼─┤│1 │95年7 月│林 冊│95年6 月21│1,89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6 卷│ ││即(│12 日 │ │日至同年7 │ │ │第13、14│ ││原判│ │ │月1日 │ │ │、29頁 │ ││決附│ │ ├─────┼────┼───────┼────┼─┤│表三│ │ │95年6 月10│1,89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6 │ ││編號│ │ │日至同年月│ │ │第13、29│ ││3) │ │ │20日 │ │ │頁 │ ││ │ ├───┼─────┼────┼───────┼────┼─┤│ │ │曾喜美│95年6 月3 │1,89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6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56、7 │ ││ │ │ │10日 │ │ │1 頁 │ ││ │ │ ├─────┼────┼───────┼────┼─┤│ │ │ │95年6 月12│1,89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6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56、71│ ││ │ │ │21日 │ │ │頁 │ ││ │ │ ├─────┼────┼───────┼────┼─┤│ │ │ │95年6 月22│1,89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6 │ ││ │ │ │日至同年7 │ │ │第56、57│ ││ │ │ │月5日 │ │ │、71頁 │ ││ │ ├───┼─────┼────┼───────┼────┼─┤│ │ │程敏華│95年6月19 │1,89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4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141 、│ ││ │ │ │23日 │ │ │155頁 │ ││ │ ├───┼─────┼────┼───────┼────┼─┤│ │ │林莉娜│95年6月12 │662元 │痙攣 │偵查卷7 │ ││ │ │ │日 │ │ │第119 、│ ││ │ │ │ │ │ │134 頁 │ ││ │ ├───┼─────┼────┼───────┼────┼─┤│ │ │童炳德│96年6 月14│4,290元 │中度治療:複雜│偵查卷4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71、81│ ││ │ │ │22日 │ │ │頁 │ ││ │ │ ├─────┼────┼───────┼────┼─┤│ │ │ │95年6 月23│4,290元 │中度治療:複雜│偵查卷4 │ ││ │ │ │日至同年7 │ │ │第71、81│ ││ │ │ │月3日 │ │ │頁 │ ││ │ ├───┼─────┼────┼───────┼────┼─┤│ │ │巴阿英│95年6 月16│1,89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4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96、10│ ││ │ │ │22日 │ │ │5 頁 │ ││ │ │ ├─────┼────┼───────┼────┼─┤│ │ │ │95年6 月23│1,89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4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96、10│ ││ │ │ │30日 │ │ │5 頁 │ ││ │ ├───┼─────┼────┼───────┼────┼─┤│ │ │杜月花│95年6月16 │1,89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4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121 頁│ ││ │ │ │23日 │ │ │ │ ││ │ │ ├─────┼────┼───────┼────┼─┤│ │ │ │95年6 月24│1,89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4 │ ││ │ │ │日至同年7 │ │ │第121 頁│ ││ │ │ │月4日 │ │ │ │ │├──┼────┼───┼─────┼────┼───────┼────┼─┤│2 │95年8 月│林冊 │95年7月4日│1,89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6 │ ││(即│10 日 │ │至同年月12│ │ │第14、29│ ││原判│ │ │日 │ │ │頁 │ ││決附│ │ ├─────┼────┼───────┼────┼─┤│表三│ │ │95年7 月13│1,89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6 │ ││編號│ │ │日至同年月│ │ │第14、28│ ││4) │ │ │20日 │ │ │頁 │ ││ │ │ ├─────┼────┼───────┼────┼─┤│ │ │ │95年7 月21│1,89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6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14、28│ ││ │ │ │28日 │ │ │頁 │ ││ │ ├───┼─────┼────┼───────┼────┼─┤│ │ │曾喜美│95年7 月6 │1,89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6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57、71│ ││ │ │ │15日 │ │ │頁 │ ││ │ │ ├─────┼────┼───────┼────┼─┤│ │ │ │95年7 月17│1,89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6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57、71│ ││ │ │ │24日 │ │ │頁 │ ││ │ │ ├─────┼────┼───────┼────┼─┤│ │ │ │95年7 月25│1,89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6 │ ││ │ │ │日至同年8 │ │ │第57、58│ ││ │ │ │月2日 │ │ │、72頁 │ ││ │ ├───┼─────┼────┼───────┼────┼─┤│ │ │金永義│95年7月1日│1,89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6 │ ││ │ │ │ │ │ │第131 頁│ ││ │ │ ├─────┼────┼───────┼────┼─┤│ │ │ │95年7 月12│1,89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6 │ ││ │ │ │日 │ │ │第131 頁│ ││ │ │ ├─────┼────┼───────┼────┼─┤│ │ │ │95年7 月20│1,89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6 │ ││ │ │ │日 │ │ │第131 頁│ ││ │ │ ├─────┼────┼───────┼────┼─┤│ │ │ │95年7 月28│1,89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6 │ ││ │ │ │日 │ │ │第131 頁│ ││ │ ├───┼─────┼────┼───────┼────┼─┤│ │ │藍兼仁│95年7月14 │662元 │痙攣 │偵查卷7 │ ││ │ │ │日 │ │ │第9 、25│ ││ │ │ │ │ │ │頁 │ ││ │ ├───┼─────┼────┼───────┼────┼─┤│ │ │陳國治│95年7月17 │662元 │痙攣 │偵查卷7 │ ││ │ │ │日 │ │ │第52、67│ ││ │ │ │ │ │ │頁 │ ││ │ ├───┼─────┼────┼───────┼────┼─┤│ │ │程敏華│95年7 月5 │1,89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4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142 、│ ││ │ │ │13日 │ │ │155 頁 │ ││ │ │ ├─────┼────┼───────┼────┼─┤│ │ │ │95年7月15 │1,89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4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142 、│ ││ │ │ │21日 │ │ │155 頁 │ ││ │ ├───┼─────┼────┼───────┼────┼─┤│ │ │杜月花│95年7 月29│1,89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4 │ ││ │ │ │日至同年8 │ │ │第122 頁│ ││ │ │ │月8日 │ │ │ │ ││ │ ├───┼─────┼────┼───────┼────┼─┤│ │ │薛永聰│95年7 月24│1,44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4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52、59│ ││ │ │ │29日 │ │ │頁 │ ││ │ │ ├─────┼────┼───────┼────┼─┤│ │ │ │95年7 月31│1,44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4 │ ││ │ │ │日至同年8 │ │ │第52、59│ ││ │ │ │月9日 │ │ │頁 │ ││ │ ├───┼─────┼────┼───────┼────┼─┤│ │ │童炳德│95年7 月4 │4,290元 │中度治療:複雜│偵查卷4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72、81│ ││ │ │ │12日 │ │ │頁 │ ││ │ │ ├─────┼────┼───────┼────┼─┤│ │ │ │95年7 月13│4,290元 │中度治療:複雜│偵查卷4 │ ││ │ │ │日至同年8 │ │ │第72、81│ ││ │ │ │月9日 │ │ │頁 │ ││ │ ├───┼─────┼────┼───────┼────┼─┤│ │ │巴阿英│95年7 月3 │1,89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4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96、10│ ││ │ │ │12日 │ │ │5 頁 │ ││ │ │ ├─────┼────┼───────┼────┼─┤│ │ │ │95年7 月13│1,89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4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96、10│ ││ │ │ │24日 │ │ │5 頁 │ ││ │ │ ├─────┼────┼───────┼────┼─┤│ │ │ │95年7 月25│1,89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4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97、10│ ││ │ │ │31日 │ │ │5 頁 │ ││ │ ├───┼─────┼────┼───────┼────┼─┤│ │ │杜月花│95年7 月5 │1,89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4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121 頁│ ││ │ │ │17日 │ │ │ │ ││ │ │ ├─────┼────┼───────┼────┼─┤│ │ │ │95年7 月18│1,89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4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122 頁│ ││ │ │ │28日 │ │ │ │ │├──┼────┼───┼─────┼────┼───────┼────┼─┤│3 │95年9 月│林冊 │95年8月1日│1,89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6 │ ││(即│7 日 │ │至同年月9 │ │ │第15、28│ ││原判│ │ │日 │ │ │頁 │ ││決附│ │ ├─────┼────┼───────┼────┼─┤│表三│ │ │95年8 月17│1,89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6 │ ││編號│ │ │日至同年月│ │ │第15、28│ ││5) │ │ │29日 │ │ │頁 │ ││ │ │ ├─────┼────┼───────┼────┼─┤│ │ │ │95年9月1日│1,89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6 │ ││ │ │ │至同年月11│ │ │第15、28│ ││ │ │ │日 │ │ │頁 │ ││ │ ├───┼─────┼────┼───────┼────┼─┤│ │ │金永義│95年8 月25│1,89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6 │ ││ │ │ │日 │ │ │第131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薛永聰│95年8 月15│1,44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4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52、59│ ││ │ │ │29日 │ │ │頁 │ ││ │ ├───┼─────┼────┼───────┼────┼─┤│ │ │童炳德│95年8 月11│4,290元 │中度治療:複雜│偵查卷4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72、73│ ││ │ │ │18日 │ │ │、81頁 │ ││ │ │ ├─────┼────┼───────┼────┼─┤│ │ │ │95年8 月19│4,290元 │中度治療:複雜│偵查卷4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73、81│ ││ │ │ │26日 │ │ │頁 │ ││ │ ├───┼─────┼────┼───────┼────┼─┤│ │ │巴阿英│95年8 月1 │1,89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4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97、10│ ││ │ │ │9日 │ │ │5 頁 │ ││ │ │ ├─────┼────┼───────┼────┼─┤│ │ │ │95年8月14 │1,89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4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97、10│ ││ │ │ │21日 │ │ │5 頁 │ ││ │ │ ├─────┼────┼───────┼────┼─┤│ │ │ │95年8 月22│1,89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4 │ ││ │ │ │日至同年9 │ │ │第97、98│ ││ │ │ │月18日 │ │ │、105 頁│ ││ │ ├───┼─────┼────┼───────┼────┼─┤│ │ │杜月花│95年8 月9 │1,89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4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122 頁│ ││ │ │ │19日 │ │ │ │ ││ │ │ ├─────┼────┼───────┼────┼─┤│ │ │ │95年8 月14│1,172元 │病毒類型不明之│偵查卷4 │ ││ │ │ │日 │ │急性麻痺延髓性│第123 頁│ ││ │ │ │ │ │脊髓灰白質炎 │ │ ││ │ │ ├─────┼────┼───────┼────┼─┤│ │ │ │95年8月21 │1,89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4 │ ││ │ │ │日至同年9 │ │ │第123 頁│ ││ │ │ │月1日 │ │ │ │ │├──┼────┼───┼─────┼────┼───────┼────┼─┤│4 │95年10月│林冊 │95年9 月12│1,89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6 │ ││(即│14 日 │ │日至同年月│ │ │第15、28│ ││原判│ │ │21日 │ │ │頁 │ ││決附│ │ ├─────┼────┼───────┼────┼─┤│表三│ │ │95年9 月22│1,89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6 │ ││編號│ │ │日至同年10│ │ │第16、28│ ││6) │ │ │月3日 │ │ │頁 │ ││ │ ├───┼─────┼────┼───────┼────┼─┤│ │ │金永義│95年9 月9 │1,89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6 │ ││ │ │ │日 │ │ │第131 頁│ ││ │ │ ├─────┼────┼───────┼────┼─┤│ │ │ │95年9 月20│1,89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6 │ ││ │ │ │日 │ │ │第131 頁│ ││ │ ├───┼─────┼────┼───────┼────┼─┤│ │ │藍兼仁│95年9 月1 │1,274元 │本態性高血壓 │偵查卷7 │ ││ │ │ │日 │ │ │第11、25│ ││ │ │ │ │ │ │頁 │ ││ │ ├───┼─────┼────┼───────┼────┼─┤│ │ │程敏華│95年9 月7 │1,89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4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143 、│ ││ │ │ │15日 │ │ │156 頁 │ ││ │ │ ├─────┼────┼───────┼────┼─┤│ │ │ │95年9月18 │1,89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4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143 、│ ││ │ │ │25日 │ │ │156 頁 │ ││ │ │ ├─────┼────┼───────┼────┼─┤│ │ │ │95年9月26 │1,89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4 │ ││ │ │ │日至同年10│ │ │第144 、│ ││ │ │ │月6日 │ │ │156 頁 │ ││ │ ├───┼─────┼────┼───────┼────┼─┤│ │ │謝桂英│95年9 月9 │1,89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4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184 、│ ││ │ │ │18日 │ │ │198 頁 │ ││ │ │ ├─────┼────┼───────┼────┼─┤│ │ │ │95年9月20 │1,89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4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184 、│ ││ │ │ │26日 │ │ │198 頁 │ ││ │ ├───┼─────┼────┼───────┼────┼─┤│ │ │薛永聰│95年9 月1 │1,440元 │簡單治療:中度 │偵查卷4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53、59│ ││ │ │ │11日 │ │ │頁 │ ││ │ │ ├─────┼────┼───────┼────┼─┤│ │ │ │95年9 月11│1,250元 │簡單治療:中度 │偵查卷4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53、59│ ││ │ │ │19日 │ │ │頁 │ ││ │ │ ├─────┼────┼───────┼────┼─┤│ │ │ │95年9 月20│1,44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4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53、59│ ││ │ │ │29日 │ │ │頁 │ ││ │ ├───┼─────┼────┼───────┼────┼─┤│ │ │童炳德│95年9 月1 │4,290元 │中度治療:複雜│偵查卷4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73頁 │ ││ │ │ │11日 │ │ │ │ ││ │ │ ├─────┼────┼───────┼────┼─┤│ │ │ │95年9 月11│4,290元 │中度治療:複雜│偵查卷4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73、82│ ││ │ │ │19日 │ │ │頁 │ ││ │ │ ├─────┼────┼───────┼────┼─┤│ │ │ │95年9 月20│4,290元 │中度治療:複雜│偵查卷4 │ ││ │ │ │日至同年10│ │ │第74、82│ ││ │ │ │月3日 │ │ │頁 │ ││ │ ├───┼─────┼────┼───────┼────┼─┤│ │ │巴阿英│95年9 月19│1,89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4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98、10│ ││ │ │ │27日 │ │ │6 頁 │ ││ │ │ ├─────┼────┼───────┼────┼─┤│ │ │ │95年9 月29│1,89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4 │ ││ │ │ │日至同年10│ │ │第98、99│ ││ │ │ │月7日 │ │ │、106 頁│ ││ │ ├───┼─────┼────┼───────┼────┼─┤│ │ │杜月花│95年9 月4 │1,89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4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123 頁│ ││ │ │ │12日 │ │ │ │ ││ │ │ ├─────┼────┼───────┼────┼─┤│ │ │ │95年9 月13│1,89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4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123 、│ ││ │ │ │22日 │ │ │124 頁 │ ││ │ │ ├─────┼────┼───────┼────┼─┤│ │ │ │95年9 月16│842元 │肌痛及肌炎 │偵查卷4 │ ││ │ │ │日 │ │ │第124 頁│ ││ │ │ ├─────┼────┼───────┼────┼─┤│ │ │ │95年9月25 │1,89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4 │ ││ │ │ │至同年10月│ │ │第123 頁│ ││ │ │ │3日 │ │ │ │ │├──┼────┼───┼─────┼────┼───────┼────┼─┤│5 │95年11月│林冊 │95年10月4 │1,89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6 │ ││(即│17 日 │ │日至同年月│ │ │第16、28│ ││原判│ │ │12日 │ │ │頁 │ ││決附│ │ ├─────┼────┼───────┼────┼─┤│表三│ │ │95年10月13│1,412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6 │ ││編號│ │ │日至同年11│ │ │第16、17│ ││7) │ │ │月9日 │ │ │頁 │ ││ │ ├───┼─────┼────┼───────┼────┼─┤│ │ │曾喜美│95年10 月4│1,89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6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59頁 │ ││ │ │ │12日 │ │ │ │ ││ │ │ ├─────┼────┼───────┼────┼─┤│ │ │ │95年10 月9│388元 │尿布疹 │偵查卷6 │ ││ │ │ │日 │ │ │第60頁 │ ││ │ │ ├─────┼────┼───────┼────┼─┤│ │ │ │95年10 月 │1,89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6 │ ││ │ │ │14日至同年│ │ │第60、73│ ││ │ │ │月27日 │ │ │頁 │ ││ │ │ ├─────┼────┼───────┼────┼─┤│ │ │ │95年10 月 │1,89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6 │ ││ │ │ │28日至同年│ │ │第60、73│ ││ │ │ │11月11日 │ │ │頁 │ ││ │ ├───┼─────┼────┼───────┼────┼─┤│ │ │紀榮郎│95年10月 │433元 │疥瘡 │偵查6 卷│ ││ │ │ │24日 │ │ │第95、10│ ││ │ │ │ │ │ │3 │ ││ │ ├───┼─────┼────┼───────┼────┼─┤│ │ │金永義│95年10 月2│1,89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6 │ ││ │ │ │日 │ │ │第131 頁│ ││ │ │ ├─────┼────┼───────┼────┼─┤│ │ │ │95年10月10│1,89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6 │ ││ │ │ │日 │ │ │第131 頁│ ││ │ │ ├─────┼────┼───────┼────┼─┤│ │ │ │95年10月28│1,89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6 │ ││ │ │ │日 │ │ │第132 頁│ ││ │ ├───┼─────┼────┼───────┼────┼─┤│ │ │何恒生│95年10月24│473元 │疥瘡 │偵查卷6 │ ││ │ │ │日 │ │ │第159 、│ ││ │ │ │ │ │ │167 頁 │ ││ │ ├───┼─────┼────┼───────┼────┼─┤│ │ │古余玉│95年10月24│473元 │疥瘡 │偵查卷6 │ ││ │ │英 │日 │ │ │第183 、│ ││ │ │ │ │ │ │187 頁 │ ││ │ ├───┼─────┼────┼───────┼────┼─┤│ │ │呂葉 │95年10 月 │473元 │疥瘡 │偵查卷6 │ ││ │ │ │24日 │ │ │第217 、│ ││ │ │ │ │ │ │227 頁 │ ││ │ ├───┼─────┼────┼───────┼────┼─┤│ │ │藍兼仁│95年10 月 │1,319元 │本態性高血壓 │偵查卷7 │ ││ │ │ │28日 │ │ │第12、26│ ││ │ │ │ │ │ │頁 │ ││ │ ├───┼─────┼────┼───────┼────┼─┤│ │ │薩富全│95年10 月 │473元 │疥瘡 │偵查卷7 │ ││ │ │ │14日 │ │ │第174 、│ ││ │ │ │ │ │ │185 頁 │ ││ │ ├───┼─────┼────┼───────┼────┼─┤│ │ │程敏華│95年10 月 │83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4 │ ││ │ │ │24日至同年│ │ │第144 、│ ││ │ │ │月26日 │ │ │156 頁 │ ││ │ ├───┼─────┼────┼───────┼────┼─┤│ │ │謝桂英│95年10 月2│1,89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4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184 、│ ││ │ │ │9日 │ │ │198 頁 │ ││ │ │ ├─────┼────┼───────┼────┼─┤│ │ │ │95年10 月 │1,89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4 │ ││ │ │ │10日至同年│ │ │第184 頁│ ││ │ │ │月27日 │ │ │ │ ││ │ │ ├─────┼────┼───────┼────┼─┤│ │ │ │95年10 月 │1,89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4 │ ││ │ │ │28日至同年│ │ │第185 頁│ ││ │ │ │11月7日 │ │ │ │ ││ │ ├───┼─────┼────┼───────┼────┼─┤│ │ │薛永聰│95年10 月2│1,44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4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53、59│ ││ │ │ │9日 │ │ │頁 │ ││ │ │ ├─────┼────┼───────┼────┼─┤│ │ │ │95年10月10│1,44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4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54、59│ ││ │ │ │17日 │ │ │頁 │ ││ │ │ ├─────┼────┼───────┼────┼─┤│ │ │ │95年10月18│1,44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4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54、59│ ││ │ │ │25日 │ │ │頁 │ ││ │ │ ├─────┼────┼───────┼────┼─┤│ │ │ │95年10月26│1,44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4 │ ││ │ │ │日至同年11│ │ │第54頁 │ ││ │ │ │月6日 │ │ │ │ ││ │ ├───┼─────┼────┼───────┼────┼─┤│ │ │童炳德│95年10 月4│2,700元 │中度治療:複雜│偵查卷4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74、82│ ││ │ │ │11日 │ │ │頁 │ ││ │ │ ├─────┼────┼───────┼────┼─┤│ │ │ │95年10月13│2,700元 │中度治療:複雜│偵查卷4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75、82│ ││ │ │ │20日 │ │ │頁 │ ││ │ │ ├─────┼────┼───────┼────┼─┤│ │ │ │95年10月21│3,760元 │中度治療:複雜│偵查卷4 │ ││ │ │ │日至同年11│ │ │第75、82│ ││ │ │ │月6日 │ │ │頁 │ ││ │ ├───┼─────┼────┼───────┼────┼─┤│ │ │巴阿英│95年10月9 │1,89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4 卷│ ││ │ │ │日至同年月│ │ │第99、10│ ││ │ │ │16日 │ │ │6 頁 │ ││ │ │ ├─────┼────┼───────┼────┼─┤│ │ │ │95年10月17│1,89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4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99、10│ ││ │ │ │31日 │ │ │6 頁 │ ││ │ │ ├─────┼────┼───────┼────┼─┤│ │ │ │95年10月31│473元 │疥瘡 │偵查卷4 │ ││ │ │ │日 │ │ │第99、10│ ││ │ │ │ │ │ │6 頁 │ ││ │ ├───┼─────┼────┼───────┼────┼─┤│ │ │杜月花│95年10月4 │1,89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4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124 、│ ││ │ │ │11日 │ │ │125 頁 │ ││ │ │ ├─────┼────┼───────┼────┼─┤│ │ │ │95年10月13│1,89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4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125 頁│ ││ │ │ │21日 │ │ │ │ ││ │ │ ├─────┼────┼───────┼────┼─┤│ │ │ │95年10月23│1,89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4 │ ││ │ │ │日至同年11│ │ │第125 頁│ ││ │ │ │月13日 │ │ │ │ │├──┼────┼───┼─────┼────┼───────┼────┼─┤│6 │95年12月│林冊 │95年11月27│1,625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6 │ ││(即│18 日 │ │日至同年12│ │ │第17、38│ ││原判│ │ │月4日 │ │ │頁 │ ││決附│ ├───┼─────┼────┼───────┼────┼─┤│表三│ │曾喜美│95年11月13│2,023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6 │ ││編號│ │ │日至同年月│ │ │第60、61│ ││8) │ │ │27日 │ │ │頁 │ ││ │ │ ├─────┼────┼───────┼────┼─┤│ │ │ │95年11月28│1,89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6 │ ││ │ │ │日至同年12│ │ │第61、73│ ││ │ │ │月5日 │ │ │頁 │ ││ │ ├───┼─────┼────┼───────┼────┼─┤│ │ │紀榮郎│95年11月16│49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6 │ ││ │ │ │日 │ │ │第95、10│ ││ │ │ │ │ │ │3 頁 │ ││ │ ├───┼─────┼────┼───────┼────┼─┤│ │ │金永義│95年11月11│2,023元 │無申報項目資料│秀和診所│ ││ │ │ │日 │ │ │復健治療│ ││ │ │ │ │ │ │紀錄表(│ ││ │ │ │ │ │ │見偵卷6 │ ││ │ │ │ │ │ │第138 頁│ ││ │ │ │ │ │ │) │ ││ │ │ ├─────┼────┼───────┼────┼─┤│ │ │ │95年11月27│1,89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6 │ ││ │ │ │日 │ │ │第132 頁│ ││ │ ├───┼─────┼────┼───────┼────┼─┤│ │ │盧呂德│95年11 月 │2,70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7 │ ││ │ │梅 │27日至同年│ │ │第88、99│ ││ │ │ │月30日 │ │ │頁 │ ││ │ ├───┼─────┼────┼───────┼────┼─┤│ │ │林莉娜│95年11月11│2,063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7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123 頁│ ││ │ │ │20日 │ │ │ │ ││ │ │ ├─────┼────┼───────┼────┼─┤│ │ │ │95年11月27│1,095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7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123 、│ ││ │ │ │29日 │ │ │135 頁 │ ││ │ ├───┼─────┼────┼───────┼────┼─┤│ │ │程敏華│95年11月27│1,89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4 │ ││ │ │ │日至同年12│ │ │第145 、│ ││ │ │ │月8日 │ │ │163 頁 │ ││ │ │ ├─────┼────┼───────┼────┼─┤│ │ │ │95年11月16│473元 │疥瘡 │偵查卷4 │ ││ │ │ │日 │ │ │第144 、│ ││ │ │ │ │ │ │156 頁 │ ││ │ ├───┼─────┼────┼───────┼────┼─┤│ │ │童炳德│95年11 月6│407元 │泌尿道感染 │偵查卷4 │ ││ │ │ │日 │ │ │第75、88│ ││ │ │ │ │ │ │頁 │ ││ │ ├───┼─────┼────┼───────┼────┼─┤│ │ │謝桂英│95年11月9 │2,063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4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185 頁│ ││ │ │ │17日 │ │ │ │ ││ │ │ ├─────┼────┼───────┼────┼─┤│ │ │ │95年11月20│1,89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4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186 、│ ││ │ │ │30日 │ │ │199 頁 │ ││ │ ├───┼─────┼────┼───────┼────┼─┤│ │ │薛永聰│95年11月7 │1,44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4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55頁 │ ││ │ │ │17日 │ │ │ │ ││ │ │ ├─────┼────┼───────┼────┼─┤│ │ │ │95年11月18│1,44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4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55頁 │ ││ │ │ │27日 │ │ │ │ ││ │ │ ├─────┼────┼───────┼────┼─┤│ │ │ │95年11月28│978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4 │ ││ │ │ │日至同年12│ │ │第55、60│ ││ │ │ │月9日 │ │ │頁 │ ││ │ ├───┼─────┼────┼───────┼────┼─┤│ │ │童炳德│95年11月13│2,700元 │中度治療:複雜│偵查卷4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76、88│ ││ │ │ │20日 │ │ │頁 │ ││ │ │ ├─────┼────┼───────┼────┼─┤│ │ │ │95年11月21│1,890元 │中度治療:複雜│偵查卷4 │ ││ │ │ │日至同年12│ │ │第76、88│ ││ │ │ │月6日 │ │ │頁 │ ││ │ ├───┼─────┼────┼───────┼────┼─┤│ │ │巴阿英│95年11 月3│1,89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4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99、10│ ││ │ │ │14日 │ │ │6 頁 │ ││ │ │ ├─────┼────┼───────┼────┼─┤│ │ │ │95年11月15│1,89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4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100 、│ ││ │ │ │22日 │ │ │106 頁 │ ││ │ │ ├─────┼────┼───────┼────┼─┤│ │ │ │99年11月24│1,89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4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99、10│ ││ │ │ │28日 │ │ │6 頁 │ ││ │ ├───┼─────┼────┼───────┼────┼─┤│ │ │杜月花│95年11月14│1,89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4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125 、│ ││ │ │ │21日 │ │ │126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5年11月22│1,89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4 │ ││ │ │ │日至同年12│ │ │第126 頁│ ││ │ │ │月5日 │ │ │ │ │├──┼────┼───┼─────┼────┼───────┼────┼─┤│7 │96年1 月│林冊 │95年12月5 │1,89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6 │ ││(即│9 日 │ │日至同年月│ │ │第17、38│ ││原判│ │ │14日 │ │ │頁 │ ││決附│ │ ├─────┼────┼───────┼────┼─┤│表三│ │ │95年12月18│1,36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6 │ ││編號│ │ │日至同年月│ │ │第18、38│ ││9) │ │ │25日 │ │ │頁 │ ││ │ │ ├─────┼────┼───────┼────┼─┤│ │ │ │95年12月27│1,095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6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18、38│ ││ │ │ │30日 │ │ │頁 │ ││ │ ├───┼─────┼────┼───────┼────┼─┤│ │ │曾喜美│95年12 月7│1,89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6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61、73│ ││ │ │ │18日 │ │ │頁 │ ││ │ │ ├─────┼────┼───────┼────┼─┤│ │ │ │95年12 月 │1,36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6 │ ││ │ │ │19日至同年│ │ │第62、73│ ││ │ │ │月27日 │ │ │頁 │ ││ │ │ ├─────┼────┼───────┼────┼─┤│ │ │ │95年12月29│1,89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6 │ ││ │ │ │日至同年1 │ │ │第62、73│ ││ │ │ │月4日 │ │ │頁 │ ││ │ ├───┼─────┼────┼───────┼────┼─┤│ │ │紀榮郎│95年12月20│49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5 │ ││ │ │ │日 │ │ │第95、10│ ││ │ │ │ │ │ │3 頁 │ ││ │ ├───┼─────┼────┼───────┼────┼─┤│ │ │金永義│95年12 月5│1,89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6 │ ││ │ │ │日 │ │ │第132 頁│ ││ │ │ ├─────┼────┼───────┼────┼─┤│ │ │ │95年12月18│1,36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6 │ ││ │ │ │日 │ │ │第132 頁│ ││ │ │ ├─────┼────┼───────┼────┼─┤│ │ │ │95年12月 │1,89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6 │ ││ │ │ │27日 │ │ │第132 頁│ ││ │ ├───┼─────┼────┼───────┼────┼─┤│ │ │何恒生│95年12月20│433元 │疥瘡 │查偵卷6 │ ││ │ │ │日 │ │ │第159 、│ ││ │ │ │ │ │ │167 頁 │ ││ │ ├───┼─────┼────┼───────┼────┼─┤│ │ │古余玉│95年12月20│1,44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6 │ ││ │ │英 │日至同年月│ │ │第183 、│ ││ │ │ │29日 │ │ │187 頁 │ ││ │ │ ├─────┼────┼───────┼────┼─┤│ │ │ │95年12月30│1,44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6 │ ││ │ │ │日至96年1 │ │ │第183 、│ ││ │ │ │月13日 │ │ │187 頁 │ ││ │ ├───┼─────┼────┼───────┼────┼─┤│ │ │呂葉 │95年12 月 │1,89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6 │ ││ │ │ │20日至同年│ │ │第217 、│ ││ │ │ │月29日 │ │ │227 頁 │ ││ │ │ ├─────┼────┼───────┼────┼─┤│ │ │ │95年12 月 │1,89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6 │ ││ │ │ │30日至96年│ │ │第217 、│ ││ │ │ │1月5日 │ │ │227 頁 │ ││ │ ├───┼─────┼────┼───────┼────┼─┤│ │ │藍兼仁│95年12 月 │1,89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7 │ ││ │ │ │12日至同年│ │ │第13、26│ ││ │ │ │月22日 │ │ │頁) │ ││ │ │ ├─────┼────┼───────┼────┼─┤│ │ │ │95年12 月 │979元 │本態性高血壓 │偵查卷7 │ ││ │ │ │21日 │ │ │第13、27│ ││ │ │ │ │ │ │頁 │ ││ │ │ ├─────┼────┼───────┼────┼─┤│ │ │ │95年12 月 │1,625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7 │ ││ │ │ │23日至同年│ │ │第13、27│ ││ │ │ │月30日 │ │ │頁 │ ││ │ ├───┼─────┼────┼───────┼────┼─┤│ │ │陳國治│95年12 月 │1,89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7 卷│ ││ │ │ │18日至同年│ │ │第56、68│ ││ │ │ │月25日 │ │ │頁 │ ││ │ │ ├─────┼────┼───────┼────┼─┤│ │ │ │95年12月27│1,095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7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56、68│ ││ │ │ │30日 │ │ │頁 │ ││ │ ├───┼─────┼────┼───────┼────┼─┤│ │ │盧呂德│95年12月27│1,89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7 │ ││ │ │梅 │日至96年1 │ │ │第89、99│ ││ │ │ │月3日 │ │ │頁 │ ││ │ ├───┼─────┼────┼───────┼────┼─┤│ │ │林莉娜│95年12月20│583元 │痙攣 │偵卷7第 │ ││ │ │ │日 │ │ │124 、14│ ││ │ │ │ │ │ │2 頁 │ ││ │ │ ├─────┼────┼───────┼────┼─┤│ │ │ │95年12月27│1,89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7 │ ││ │ │ │日至96年1 │ │ │第124 、│ ││ │ │ │月11日 │ │ │142 頁 │ ││ │ ├───┼─────┼────┼───────┼────┼─┤│ │ │薩富全│95年12月19│2,061元 │中度治療:中度│1、中央 │ ││ │ │ │日至同年月│ │ │健康保險│ ││ │ │ │29日 │ │ │局保險對│ ││ │ │ │ │ │ │象門診就│ ││ │ │ │ │ │ │醫紀錄明│ ││ │ │ │ │ │ │細表(見│ ││ │ │ │ │ │ │偵7 卷第│ ││ │ │ │ │ │ │175頁) │ ││ │ │ │ │ │ │2、病歷 │ ││ │ │ │ │ │ │資料(見│ ││ │ │ │ │ │ │偵卷7 第│ ││ │ │ │ │ │ │185 頁)│ ││ │ │ ├─────┼────┼───────┼────┼─┤│ │ │ │95年12 月 │1,89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7 │ ││ │ │ │30日至96年│ │ │第175 、│ ││ │ │ │1月5日 │ │ │176 、18│ ││ │ │ │ │ │ │6 頁 │ ││ │ ├───┼─────┼────┼───────┼────┼─┤│ │ │程敏華│95年12 月 │1,89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4 │ ││ │ │ │19日至同年│ │ │第145 、│ ││ │ │ │月27日 │ │ │163 頁 │ ││ │ │ ├─────┼────┼───────┼────┼─┤│ │ │ │95年12 月 │1,89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4 │ ││ │ │ │29日至96年│ │ │第145 、│ ││ │ │ │1月4日 │ │ │146 、16│ ││ │ │ │ │ │ │3 頁 │ ││ │ ├───┼─────┼────┼───────┼────┼─┤│ │ │謝桂英│95年12月4 │1,89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4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186 、│ ││ │ │ │12日 │ │ │199 頁 │ ││ │ │ ├─────┼────┼───────┼────┼─┤│ │ │ │95年12 月 │1,89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4 │ ││ │ │ │14日至同年│ │ │第186 、│ ││ │ │ │月23日 │ │ │199 頁 │ ││ │ │ ├─────┼────┼───────┼────┼─┤│ │ │ │95年12月25│1,89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4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186 、│ ││ │ │ │30日 │ │ │187 、19│ ││ │ │ │ │ │ │9 頁 │ ││ │ ├───┼─────┼────┼───────┼────┼─┤│ │ │薛永聰│95年12月12│1,44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4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56、60│ ││ │ │ │23日 │ │ │頁 │ ││ │ │ ├─────┼────┼───────┼────┼─┤│ │ │ │95年12月26│1,06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4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56、60│ ││ │ │ │30日 │ │ │頁 │ ││ │ ├───┼─────┼────┼───────┼────┼─┤│ │ │童炳德│95年12月8 │1,890元 │中度治療:複雜│偵查卷4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76、88│ ││ │ │ │16日 │ │ │頁 │ ││ │ │ ├─────┼────┼───────┼────┼─┤│ │ │ │95年12月19│1,890元 │中度治療:複雜│偵查卷4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77、88│ ││ │ │ │27日 │ │ │頁 │ ││ │ │ ├─────┼────┼───────┼────┼─┤│ │ │ │95年12月29│2,430元 │中度治療:複雜│偵查卷4 │ ││ │ │ │日至96年1 │ │ │第77、88│ ││ │ │ │月30日 │ │ │頁 │ ││ │ ├───┼─────┼────┼───────┼────┼─┤│ │ │巴阿英│95年12 月8│1,89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4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100 、│ ││ │ │ │16日 │ │ │106 頁 │ ││ │ │ ├─────┼────┼───────┼────┼─┤│ │ │ │95年12月19│1,89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4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100 、│ ││ │ │ │27日 │ │ │114 頁 │ ││ │ │ ├─────┼────┼───────┼────┼─┤│ │ │ │95年12月29│1,89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4 │ ││ │ │ │日至96年1 │ │ │第101 、│ ││ │ │ │月8日 │ │ │114 頁 │ ││ │ ├───┼─────┼────┼───────┼────┼─┤│ │ │杜月花│95年12 月6│1,89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4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126 、│ ││ │ │ │16日 │ │ │130 頁 │ ││ │ │ ├─────┼────┼───────┼────┼─┤│ │ │ │95年12月22│1,89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4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126 、│ ││ │ │ │30日 │ │ │130頁 │ │├──┼────┼───┼─────┼────┼───────┼────┼─┤│8 │96年2 月│林冊 │96年1月4日│1,89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6 │ ││(即│1 日 │ │至同年月10│ │ │第18、38│ ││原判│ │ │日 │ │ │頁 │ ││決附│ │ ├─────┼────┼───────┼────┼─┤│表三│ │ │96年1 月11│1,36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6 │ ││編號│ │ │日至同年月│ │ │第18、19│ ││10)│ │ │18日 │ │ │、38頁 │ ││ │ │ ├─────┼────┼───────┼────┼─┤│ │ │ │96年1 月22│1,625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6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19頁 │ ││ │ │ │30日 │ │ │ │ ││ │ ├───┼─────┼────┼───────┼────┼─┤│ │ │曾喜美│96年1 月5 │1,89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6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62、74│ ││ │ │ │11日 │ │ │頁 │ ││ │ │ ├─────┼────┼───────┼────┼─┤│ │ │ │96年1 月23│1,625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6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62、63│ ││ │ │ │30日 │ │ │、74頁 │ ││ │ ├───┼─────┼────┼───────┼────┼─┤│ │ │金永義│96年1 月4 │1,89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6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120 、│ ││ │ │ │11日 │ │ │132 頁 │ ││ │ │ ├─────┼────┼───────┼────┼─┤│ │ │ │96年1 月13│1,36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6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120 、│ ││ │ │ │22日 │ │ │133 頁 │ ││ │ │ ├─────┼────┼───────┼────┼─┤│ │ │ │96年1 月23│1,89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6 │ ││ │ │ │日至同年2 │ │ │第120 、│ ││ │ │ │月2日 │ │ │133 頁 │ ││ │ ├───┼─────┼────┼───────┼────┼─┤│ │ │古余玉│96年1月15 │1,44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6 │ ││ │ │英 │日至同年月│ │ │第184 、│ ││ │ │ │30日 │ │ │187 頁 │ ││ │ ├───┼─────┼────┼───────┼────┼─┤│ │ │呂 葉│96年1 月6 │1,89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6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218 、│ ││ │ │ │13日 │ │ │227 頁 │ ││ │ │ ├─────┼────┼───────┼────┼─┤│ │ │ │96年1 月15│1,44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6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218 、│ ││ │ │ │23日 │ │ │227 頁 │ ││ │ │ ├─────┼────┼───────┼────┼─┤│ │ │ │96年1 月24│1,44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5 │ ││ │ │ │日至同年2 │ │ │第218 、│ ││ │ │ │月2日 │ │ │227 頁 │ ││ │ ├───┼─────┼────┼───────┼────┼─┤│ │ │藍兼仁│96年1月11 │1,89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7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14頁 │ ││ │ │ │18日 │ │ │ │ ││ │ │ ├─────┼────┼───────┼────┼─┤│ │ │ │96年 1月22│1,89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7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14、27│ ││ │ │ │30日 │ │ │頁 │ ││ │ ├───┼─────┼────┼───────┼────┼─┤│ │ │陳國治│96年1月4日│1,89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7 │ ││ │ │ │至同年月10│ │ │第56、68│ ││ │ │ │日 │ │ │頁 │ ││ │ │ ├─────┼────┼───────┼────┼─┤│ │ │ │96年1 月11│1,89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7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56、57│ ││ │ │ │18日 │ │ │、68頁 │ ││ │ │ ├─────┼────┼───────┼────┼─┤│ │ │ │96年1月22 │1,89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7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57、69│ ││ │ │ │30日 │ │ │頁 │ ││ │ ├───┼─────┼────┼───────┼────┼─┤│ │ │盧呂德│96年1 月4 │1,89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7 │ ││ │ │梅 │日至同年月│ │ │第90、99│ ││ │ │ │11日 │ │ │頁 │ ││ │ │ ├─────┼────┼───────┼────┼─┤│ │ │ │96年1月13 │1,89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7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90、10│ ││ │ │ │22日 │ │ │0 頁 │ ││ │ │ ├─────┼────┼───────┼────┼─┤│ │ │ │96 年 1月2│1,625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7 │ ││ │ │ │3 日至同年│ │ │第90、99│ ││ │ │ │月30日 │ │ │頁 │ ││ │ ├───┼─────┼────┼───────┼────┼─┤│ │ │林莉娜│96年 1月13│1,89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7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124 、│ ││ │ │ │22日 │ │ │125 、14│ ││ │ │ │ │ │ │2 頁 │ ││ │ │ ├─────┼────┼───────┼────┼─┤│ │ │ │96年1月18 │583元 │痙攣 │偵查卷7 │ ││ │ │ │日 │ │ │第125 、│ ││ │ │ │ │ │ │142 頁 │ ││ │ │ ├─────┼────┼───────┼────┼─┤│ │ │ │96年1月23 │1,89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7 │ ││ │ │ │日至同年2 │ │ │第125 、│ ││ │ │ │月2日 │ │ │142 頁 │ ││ │ ├───┼─────┼────┼───────┼────┼─┤│ │ │薩富全│96年1 月8 │1,89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7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176 、│ ││ │ │ │15日 │ │ │186 頁 │ ││ │ │ ├─────┼────┼───────┼────┼─┤│ │ │ │96年1 月16│1,89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7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176 、│ ││ │ │ │24日 │ │ │186 頁 │ ││ │ │ ├─────┼────┼───────┼────┼─┤│ │ │ │96年1月25 │87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7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176 、│ ││ │ │ │30日 │ │ │186 頁 │ ││ │ ├───┼─────┼────┼───────┼────┼─┤│ │ │程敏華│96年1 月5 │1,89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4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146 、│ ││ │ │ │13日 │ │ │163 頁 │ ││ │ │ ├─────┼────┼───────┼────┼─┤│ │ │ │96年1月15 │1,89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4 卷│ ││ │ │ │日至同年月│ │ │第146 、│ ││ │ │ │24日 │ │ │163 頁 │ ││ │ │ ├─────┼────┼───────┼────┼─┤│ │ │ │96年1月25 │1,89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4 │ ││ │ │ │日至同年2 │ │ │第146 、│ ││ │ │ │月8日 │ │ │163 頁 │ ││ │ ├───┼─────┼────┼───────┼────┼─┤│ │ │謝桂英│96年1月 3 │1,89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4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187 、│ ││ │ │ │9日 │ │ │199 頁 │ ││ │ │ ├─────┼────┼───────┼────┼─┤│ │ │ │96年1月18 │1,89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4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187 、│ ││ │ │ │25日 │ │ │200 頁 │ ││ │ │ ├─────┼────┼───────┼────┼─┤│ │ │ │96年1月30 │565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4 │ ││ │ │ │日 │ │ │第187 、│ ││ │ │ │ │ │ │199 頁 │ ││ │ ├───┼─────┼────┼───────┼────┼─┤│ │ │薛黃鳳│96年1 月3 │1,89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5 │ ││ │ │珠 │日至同年月│ │ │第119 、│ ││ │ │ │11日 │ │ │128 頁 │ ││ │ │ ├─────┼────┼───────┼────┼─┤│ │ │ │96年1月12 │1,89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5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119 、│ ││ │ │ │22日 │ │ │128 頁 │ ││ │ │ ├─────┼────┼───────┼────┼─┤│ │ │ │96年1月24 │1,36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5 │ ││ │ │ │日至同年2 │ │ │第119 、│ ││ │ │ │月9日 │ │ │120 、12│ ││ │ │ │ │ │ │8 頁 │ ││ │ ├───┼─────┼────┼───────┼────┼─┤│ │ │林鑼 │96年1月1日│1,44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5 │ ││ │ │ │至同年月10│ │ │第145 頁│ ││ │ │ │日 │ │ │ │ ││ │ │ ├─────┼────┼───────┼────┼─┤│ │ │ │96年1 月11│1,44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5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145 、│ ││ │ │ │19日 │ │ │150頁 │ ││ │ │ ├─────┼────┼───────┼────┼─┤│ │ │ │96年1 月22│1,44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5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145 、│ ││ │ │ │31日 │ │ │150 頁 │ ││ │ ├───┼─────┼────┼───────┼────┼─┤│ │ │林簡來│96年1 月8 │2,700元 │中度治療:複雜│偵查卷5 │ ││ │ │蟾 │日至同年月│ │ │第163 、│ ││ │ │ │17日 │ │ │172 頁 │ ││ │ │ ├─────┼────┼───────┼────┼─┤│ │ │ │96年1 月18│2,300元 │中度治療:複雜│偵查卷5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163 、│ ││ │ │ │25日 │ │ │172 頁 │ ││ │ ├───┼─────┼────┼───────┼────┼─┤│ │ │潘曉靖│96年1 月22│2,700元 │中度治療:複雜│偵查卷5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182 、│ ││ │ │ │31日 │ │ │186 頁 │ ││ │ │ ├─────┼────┼───────┼────┼─┤│ │ │ │96年2 月1 │2,700元 │中度治療:複雜│偵查卷5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182 、│ ││ │ │ │26日 │ │ │186 頁 │ ││ │ ├───┼─────┼────┼───────┼────┼─┤│ │ │李瑞永│96年1 月1 │1,89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5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195 、│ ││ │ │ │10日 │ │ │207 頁 │ ││ │ │ ├─────┼────┼───────┼────┼─┤│ │ │ │96年1 月11│1,44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5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195 頁│ ││ │ │ │19日 │ │ │ │ ││ │ │ ├─────┼────┼───────┼────┼─┤│ │ │ │96年1 月22│1,44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5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195 頁│ ││ │ │ │31日 │ │ │ │ ││ │ ├───┼─────┼────┼───────┼────┼─┤│ │ │薛永聰│96年1 月15│1,44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4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56、60│ ││ │ │ │24日 │ │ │頁 │ ││ │ │ ├─────┼────┼───────┼────┼─┤│ │ │ │96年1 月26│87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4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56、60│ ││ │ │ │30日 │ │ │頁 │ ││ │ ├───┼─────┼────┼───────┼────┼─┤│ │ │童炳德│96年1 月31│2,700元 │中度治療:複雜│偵查卷4 │ ││ │ │ │日至同年2 │ │ │第77、78│ ││ │ │ │月12日 │ │ │、89頁 │ ││ │ ├───┼─────┼────┼───────┼────┼─┤│ │ │巴阿英│96年1 月9 │1,89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4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101 、│ ││ │ │ │17日 │ │ │114 頁 │ ││ │ │ ├─────┼────┼───────┼────┼─┤│ │ │ │96年1 月19│1,44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4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101 、│ ││ │ │ │29日 │ │ │114 頁 │ ││ │ │ ├─────┼────┼───────┼────┼─┤│ │ │ │96年1 月30│1,44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4 │ ││ │ │ │日至同年2 │ │ │第101 、│ ││ │ │ │月7日 │ │ │114 頁 │ ││ │ ├───┼─────┼────┼───────┼────┼─┤│ │ │杜月花│96年1 月2 │1,89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4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127 、│ ││ │ │ │10日 │ │ │130 頁 │ ││ │ │ ├─────┼────┼───────┼────┼─┤│ │ │ │96年1 月12│1,89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4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127 、│ ││ │ │ │22日 │ │ │130 頁 │ ││ │ │ ├─────┼────┼───────┼────┼─┤│ │ │ │96年1 月23│1,625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4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127 、│ ││ │ │ │30日 │ │ │130 頁 │ │├──┼────┼───┼─────┼────┼───────┼────┼─┤│9 │96年6 月│林冊 │96年5月7日│1,44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6 │ ││(即│14 日 │ │至同年月16│ │ │第21、39│ ││原判│ │ │日 │ │ │頁 │ ││決附│ │ ├─────┼────┼───────┼────┼─┤│表三│ │ │96年5 月22│1,44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6 │ ││編號│ │ │日至同年6 │ │ │第21、39│ ││14)│ │ │月1日 │ │ │頁 │ ││ │ ├───┼─────┼────┼───────┼────┼─┤│ │ │曾喜美│96年5月7日│1,44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6 │ ││ │ │ │至同年月16│ │ │第64、65│ ││ │ │ │日 │ │ │、83頁 │ ││ │ │ ├─────┼────┼───────┼────┼─┤│ │ │ │96年5 月22│1,44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6 │ ││ │ │ │日至同年6 │ │ │第65、83│ ││ │ │ │月1日 │ │ │頁 │ ││ │ ├───┼─────┼────┼───────┼────┼─┤│ │ │紀榮郎│96年5月7日│1,44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6 │ ││ │ │ │至同年月16│ │ │第97、10│ ││ │ │ │日 │ │ │4 頁 │ ││ │ │ ├─────┼────┼───────┼────┼─┤│ │ │ │96年5 月22│1,44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6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97、98│ ││ │ │ │30日 │ │ │、104 頁│ ││ │ ├───┼─────┼────┼───────┼────┼─┤│ │ │金永義│96年5 月7 │1,44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6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122 、│ ││ │ │ │16日 │ │ │142 頁 │ ││ │ │ ├─────┼────┼───────┼────┼─┤│ │ │ │96年5 月22│1,44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6 │ ││ │ │ │日至同年6 │ │ │第123 頁│ ││ │ │ │月1日 │ │ │ │ ││ │ ├───┼─────┼────┼───────┼────┼─┤│ │ │何恒生│96年5 月7 │1,44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6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160 、│ ││ │ │ │16日 │ │ │167 頁 │ ││ │ │ ├─────┼────┼───────┼────┼─┤│ │ │ │96年5 月22│1,44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6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161 、│ ││ │ │ │30日 │ │ │167 頁 │ ││ │ ├───┼─────┼────┼───────┼────┼─┤│ │ │呂 葉│96年5 月16│1,44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6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220 、│ ││ │ │ │30日 │ │ │234 頁 │ ││ │ ├───┼─────┼────┼───────┼────┼─┤│ │ │藍兼仁│96年5 月7 │1,44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7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16頁 │ ││ │ │ │16日 │ │ │ │ ││ │ │ ├─────┼────┼───────┼────┼─┤│ │ │ │96年5月22 │1,44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7 │ ││ │ │ │日至同年6 │ │ │第16頁 │ ││ │ │ │月1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陳國治│96年5月 7 │1,44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7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58、59│ ││ │ │ │16日 │ │ │、78頁 │ ││ │ │ ├─────┼────┼───────┼────┼─┤│ │ │ │96年5 月22│1,44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7 │ ││ │ │ │日至同年6 │ │ │第59、78│ ││ │ │ │月1日 │ │ │頁 │ ││ │ ├───┼─────┼────┼───────┼────┼─┤│ │ │盧呂德│96年5月 7 │1,44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7 │ ││ │ │梅 │日至同年月│ │ │第92、10│ ││ │ │ │29日 │ │ │6 頁 │ ││ │ │ ├─────┼────┼───────┼────┼─┤│ │ │ │96年5月30 │1,440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7 │ ││ │ │ │日至同年6 │ │ │第92、10│ ││ │ │ │月20日 │ │ │6 頁 │ ││ │ ├───┼─────┼────┼───────┼────┼─┤│ │ │林莉娜│96年5 月7 │1,44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7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127 、│ ││ │ │ │16日 │ │ │143 頁 │ ││ │ │ ├─────┼────┼───────┼────┼─┤│ │ │ │96年5月22 │1,44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7 │ ││ │ │ │日至同年6 │ │ │第127 、│ ││ │ │ │月1日 │ │ │147 頁 │ ││ │ ├───┼─────┼────┼───────┼────┼─┤│ │ │薩富全│96年5 月7 │1,44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7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178 頁│ ││ │ │ │16日 │ │ │ │ ││ │ │ ├─────┼────┼───────┼────┼─┤│ │ │ │96年5月22 │1,44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7 │ ││ │ │ │日至同年6 │ │ │第178 、│ ││ │ │ │月1日 │ │ │192 頁 │ ││ │ ├───┼─────┼────┼───────┼────┼─┤│ │ │程敏華│96年5 月7 │1,44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4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148 、│ ││ │ │ │22日 │ │ │164 頁 │ ││ │ │ ├─────┼────┼───────┼────┼─┤│ │ │ │96年5月23 │1,44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4 │ ││ │ │ │日至同年6 │ │ │第148 、│ ││ │ │ │月5日 │ │ │164 頁 │ ││ │ ├───┼─────┼────┼───────┼────┼─┤│ │ │謝桂英│96年5 月7 │1,44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4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189 、│ ││ │ │ │22日 │ │ │209 頁 │ ││ │ │ ├─────┼────┼───────┼────┼─┤│ │ │ │96年5月23 │1,44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4 │ ││ │ │ │日至同年6 │ │ │第190 、│ ││ │ │ │月5日 │ │ │209 頁 │ ││ │ ├───┼─────┼────┼───────┼────┼─┤│ │ │薛黃鳳│96年5月16 │68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5 │ ││ │ │珠 │日至同年月│ │ │第120 頁│ ││ │ │ │31日 │ │ │ │ ││ │ ├───┼─────┼────┼───────┼────┼─┤│ │ │林鑼 │96年5 月12│68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5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147 、│ ││ │ │ │23日 │ │ │156 頁 │ ││ │ ├───┼─────┼────┼───────┼────┼─┤│ │ │林簡來│96年5 月8 │83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5 │ ││ │ │蟾 │日至同年月│ │ │第164 、│ ││ │ │ │15日 │ │ │173 頁 │ ││ │ ├───┼─────┼────┼───────┼────┼─┤│ │ │李瑞永│96年5 月12│49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5 │ ││ │ │ │日 │ │ │第196 、│ ││ │ │ │ │ │ │197 、20│ ││ │ │ │ │ │ │7 頁 │ ││ │ ├───┼─────┼────┼───────┼────┼─┤│ │ │洪明財│96年5 月12│87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5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213 、│ ││ │ │ │23日 │ │ │220 頁 │ ││ │ ├───┼─────┼────┼───────┼────┼─┤│ │ │童炳德│96年5 月9 │1,44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4 │ ││ │ │ │日至同年6 │ │ │第79、89│ ││ │ │ │月1日 │ │ │頁 │ ││ │ ├───┼─────┼────┼───────┼────┼─┤│ │ │巴阿英│96年5月9日│556元 │肌痛及肌炎 │偵查卷4 │ ││ │ │ │ │ │ │第103 、│ ││ │ │ │ │ │ │115 頁 │ │├──┼────┼───┼─────┼────┼───────┼────┼─┤│10 │96年10月│林冊 │96年9月4日│1,46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6 │ ││(即│6日 │ │至同年月15│ │ │第24、43│ ││原判│ │ │日 │ │ │頁 │ ││決附│ │ ├─────┼────┼───────┼────┼─┤│表三│ │ │96年9月17 │1,46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6 │ ││編18│ │ │日至同年9 │ │ │第24、43│ ││) │ │ │月29日 │ │ │頁 │ ││ │ ├───┼─────┼────┼───────┼────┼─┤│ │ │曾喜美│96年9月6日│1,46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6 │ ││ │ │ │至同年月17│ │ │第66、67│ ││ │ │ │日 │ │ │、84頁 │ ││ │ │ ├─────┼────┼───────┼────┼─┤│ │ │ │96年9月20 │146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6 │ ││ │ │ │日至同年10│ │ │第67、84│ ││ │ │ │月2日 │ │ │頁 │ ││ │ ├───┼─────┼────┼───────┼────┼─┤│ │ │紀榮郎│96年9月12 │1,46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100 、│ ││ │ │ │24日 │ │ │110 頁 │ ││ │ ├───┼─────┼────┼───────┼────┼─┤│ │ │金永義│96年9月3日│1,46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6 │ ││ │ │ │至同年月14│ │ │第125 、│ ││ │ │ │日 │ │ │143 頁 │ ││ │ │ ├─────┼────┼───────┼────┼─┤│ │ │ │96年9月18 │1,46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6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126 、│ ││ │ │ │29日 │ │ │143 頁 │ ││ │ ├───┼─────┼────┼───────┼────┼─┤│ │ │何恒生│96年9月3日│1,46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6 │ ││ │ │ │至同年月15│ │ │第163 、│ ││ │ │ │日 │ │ │168 頁 │ ││ │ │ ├─────┼────┼───────┼────┼─┤│ │ │ │96年9月26 │1,46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6 │ ││ │ │ │日至同年 │ │ │第100 、│ ││ │ │ │101月12日 │ │ │101 、11│ ││ │ │ │ │ │ │0 頁 │ ││ │ ├───┼─────┼────┼───────┼────┼─┤│ │ │潘秋花│96年9月10 │1,46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6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198 、│ ││ │ │ │21日 │ │ │204 頁 │ ││ │ │ ├─────┼────┼───────┼────┼─┤│ │ │ │96年9月24 │1,46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6 │ ││ │ │ │日至同年10│ │ │第198 、│ ││ │ │ │月8日 │ │ │199 、20│ ││ │ │ │ │ │ │4 頁 │ ││ │ ├───┼─────┼────┼───────┼────┼─┤│ │ │呂葉 │96年9月5日│1,46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6 │ ││ │ │ │至同年月18│ │ │第222 、│ ││ │ │ │日 │ │ │234 頁 │ ││ │ │ ├─────┼────┼───────┼────┼─┤│ │ │ │96年9月19 │1,46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6 │ ││ │ │ │日至同年10│ │ │第223 、│ ││ │ │ │月1日 │ │ │235 頁 │ ││ │ ├───┼─────┼────┼───────┼────┼─┤│ │ │藍兼仁│96年9月6日│1,46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7 │ ││ │ │ │至同年月19│ │ │第19、35│ ││ │ │ │日 │ │ │頁 │ ││ │ │ ├─────┼────┼───────┼────┼─┤│ │ │ │96年9月8日│603元 │本態性高血壓 │偵查卷7 │ ││ │ │ │ │ │ │第19、35│ ││ │ │ │ │ │ │頁 │ ││ │ │ ├─────┼────┼───────┼────┼─┤│ │ │ │96年9月22 │1,46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7 │ ││ │ │ │日至同年10│ │ │第19、20│ ││ │ │ │月5日 │ │ │、35頁 │ ││ │ ├───┼─────┼────┼───────┼────┼─┤│ │ │陳國治│96年9月1日│1,46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7 │ ││ │ │ │至同年月13│ │ │第61、79│ ││ │ │ │日 │ │ │頁 │ ││ │ │ ├─────┼────┼───────┼────┼─┤│ │ │ │96年9月14 │1,46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7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61、79│ ││ │ │ │26日 │ │ │頁 │ ││ │ ├───┼─────┼────┼───────┼────┼─┤│ │ │盧呂德│96年9月8日│1,46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7 │ ││ │ │梅 │ │ │ │第95、10│ ││ │ │ │ │ │ │6 頁 │ ││ │ │ ├─────┼────┼───────┼────┼─┤│ │ │ │96年9月22 │1,46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7 │ ││ │ │ │日至同年10│ │ │第95、10│ ││ │ │ │月4日 │ │ │7 頁 │ ││ │ ├───┼─────┼────┼───────┼────┼─┤│ │ │林莉娜│96年9 月3 │1,91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7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130 、│ ││ │ │ │18日 │ │ │148 頁 │ ││ │ │ ├─────┼────┼───────┼────┼─┤│ │ │ │96年9月22 │1,46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7 │ ││ │ │ │日至同年10│ │ │第130 、│ ││ │ │ │月5日 │ │ │148 頁 │ ││ │ ├───┼─────┼────┼───────┼────┼─┤│ │ │薩富全│96年9 月6 │1,46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7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181 、│ ││ │ │ │17日 │ │ │193 頁 │ ││ │ │ ├─────┼────┼───────┼────┼─┤│ │ │ │96年9月20 │1,46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7 │ ││ │ │ │日至同年10│ │ │第181 、│ ││ │ │ │月2日 │ │ │193 頁 │ ││ │ ├───┼─────┼────┼───────┼────┼─┤│ │ │程敏華│96年9月14 │1,46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4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151 、│ ││ │ │ │27日 │ │ │168 頁 │ ││ │ │ ├─────┼────┼───────┼────┼─┤│ │ │ │96年9月22 │320元 │氣喘未提及氣喘│偵查卷4 │ ││ │ │ │日 │ │積重狀態 │第151 、│ ││ │ │ │ │ │ │168 頁 │ ││ │ │ ├─────┼────┼───────┼────┼─┤│ │ │ │96年9月28 │1,46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4 │ ││ │ │ │日至同年10│ │ │第151 、│ ││ │ │ │月15日 │ │ │152 、16│ ││ │ │ │ │ │ │8 頁 │ ││ │ ├───┼─────┼────┼───────┼────┼─┤│ │ │謝桂英│96年9 月5 │1,46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4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192 、│ ││ │ │ │17日 │ │ │214 頁 │ ││ │ │ ├─────┼────┼───────┼────┼─┤│ │ │ │96年9月20 │1,46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4 │ ││ │ │ │日至同年10│ │ │第193 、│ ││ │ │ │月2日 │ │ │214 頁 │ ││ │ ├───┼─────┼────┼───────┼────┼─┤│ │ │薛黃鳳│96年9 月24│1,46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5 │ ││ │ │珠 │日至同年10│ │ │第123 、│ ││ │ │ │月10日 │ │ │135 頁 │ ││ │ ├───┼─────┼────┼───────┼────┼─┤│ │ │林簡來│96年9 月6 │1,46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5 │ ││ │ │蟾 │日至同年10│ │ │第166 、│ ││ │ │ │月6日 │ │ │173 頁 │ ││ │ ├───┼─────┼────┼───────┼────┼─┤│ │ │洪明財│96年9 月14│1,46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5 │ ││ │ │ │日至同年10│ │ │第215 、│ ││ │ │ │月5日 │ │ │221 頁 │ │├──┼────┼───┼─────┼────┼───────┼────┼─┤│11 │96年11月│林冊 │96年10月1 │1,46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6 │ ││(即│5日 │ │日至同年月│ │ │第24、43│ ││原判│ │ │18日 │ │ │頁 │ ││決附│ │ ├─────┼────┼───────┼────┼─┤│表三│ │ │96年10月20│1,46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第│ ││編號│ │ │日至同年11│ │ │24、25、│ ││19)│ │ │月6日 │ │ │44頁 │ ││ │ ├───┼─────┼────┼───────┼────┼─┤│ │ │曾喜美│96年10 月4│1,46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6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67、84│ ││ │ │ │20日 │ │ │頁 │ ││ │ │ ├─────┼────┼───────┼────┼─┤│ │ │ │96年10月26│146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6 │ ││ │ │ │日至同年11│ │ │第67、68│ ││ │ │ │月12日 │ │ │、84頁)│ ││ │ ├───┼─────┼────┼───────┼────┼─┤│ │ │紀榮郎│96年10月16│1,46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6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101 、│ ││ │ │ │30日 │ │ │110 頁 │ ││ │ ├───┼─────┼────┼───────┼────┼─┤│ │ │金永義│96年10月1 │1,46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6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126 、│ ││ │ │ │17日 │ │ │143 頁 │ ││ │ │ ├─────┼────┼───────┼────┼─┤│ │ │ │96年10月19│1460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6 │ ││ │ │ │日至同年11│ │ │第126 、│ ││ │ │ │月6日 │ │ │143 頁 │ ││ │ ├───┼─────┼────┼───────┼────┼─┤│ │ │何恒生│96年10 月2│1,46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6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163 頁│ ││ │ │ │17日 │ │ │ │ ││ │ │ ├─────┼────┼───────┼────┼─┤│ │ │ │96年10月19│1,46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6 │ ││ │ │ │日至同年11│ │ │第164 頁│ ││ │ │ │月7日 │ │ │ │ ││ │ ├───┼─────┼────┼───────┼────┼─┤│ │ │潘秋花│96年10月13│1,46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6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199 、│ ││ │ │ │26日 │ │ │204 頁 │ ││ │ │ ├─────┼────┼───────┼────┼─┤│ │ │ │96年10月29│1,46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6 │ ││ │ │ │日至同年11│ │ │第199 、│ ││ │ │ │月14日 │ │ │205 頁 │ ││ │ ├───┼─────┼────┼───────┼────┼─┤│ │ │呂葉 │96年10月4 │1,46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6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223 、│ ││ │ │ │19日 │ │ │235 頁 │ ││ │ │ ├─────┼────┼───────┼────┼─┤│ │ │ │96年10月22│1,46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5 │ ││ │ │ │日至同年11│ │ │第223 、│ ││ │ │ │月12日 │ │ │224 、23│ ││ │ │ │ │ │ │5 頁 │ ││ │ ├───┼─────┼────┼───────┼────┼─┤│ │ │藍兼仁│96年10月8 │1,46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7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20、41│ ││ │ │ │22日 │ │ │頁 │ ││ │ │ ├─────┼────┼───────┼────┼─┤│ │ │ │96年10月26│1,46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7 │ ││ │ │ │日至同年11│ │ │第20、41│ ││ │ │ │月14日 │ │ │頁 │ ││ │ ├───┼─────┼────┼───────┼────┼─┤│ │ │陳國治│96年10月1 │1,46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7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62、79│ ││ │ │ │17日 │ │ │頁 │ ││ │ │ ├─────┼────┼───────┼────┼─┤│ │ │ │96年10月19│1,46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7 │ ││ │ │ │日至同年11│ │ │第62頁 │ ││ │ │ │月9日 │ │ │ │ ││ │ ├───┼─────┼────┼───────┼────┼─┤│ │ │盧呂德│96年10月9 │1,46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7 │ ││ │ │梅 │日至同年月│ │ │第95、10│ ││ │ │ │23日 │ │ │7 頁 │ ││ │ │ ├─────┼────┼───────┼────┼─┤│ │ │ │96年10月27│1,46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7 │ ││ │ │ │日至同年11│ │ │第96、10│ ││ │ │ │月12日 │ │ │7 頁 │ ││ │ ├───┼─────┼────┼───────┼────┼─┤│ │ │林莉娜│96年10月8 │1,46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7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130 、│ ││ │ │ │22日 │ │ │148 頁 │ ││ │ │ ├─────┼────┼───────┼────┼─┤│ │ │ │96年10月26│1,46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7 │ ││ │ │ │日至同年11│ │ │第131 、│ ││ │ │ │月12日 │ │ │148 頁 │ ││ │ ├───┼─────┼────┼───────┼────┼─┤│ │ │薩富全│96年10月4 │1,46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7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182 、│ ││ │ │ │20日 │ │ │193 頁 │ ││ │ │ ├─────┼────┼───────┼────┼─┤│ │ │ │96年10月23│1,46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7 │ ││ │ │ │日至同年11│ │ │第182 、│ ││ │ │ │月8日 │ │ │193 頁 │ ││ │ ├───┼─────┼────┼───────┼────┼─┤│ │ │程敏華│96年10月17│1,46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4 │ ││ │ │ │日至同年11│ │ │第152 、│ ││ │ │ │月2日 │ │ │168 頁 │ ││ │ ├───┼─────┼────┼───────┼────┼─┤│ │ │謝桂英│96年10月5 │1,46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4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193 、│ ││ │ │ │20日 │ │ │214 頁 │ ││ │ │ ├─────┼────┼───────┼────┼─┤│ │ │ │96年10月23│1,46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4 │ ││ │ │ │日至同年11│ │ │第194 、│ ││ │ │ │月8日 │ │ │214頁 │ ││ │ ├───┼─────┼────┼───────┼────┼─┤│ │ │薛黃鳳│96年10月12│1,46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5 │ ││ │ │珠 │日至同年月│ │ │第123 、│ ││ │ │ │31日 │ │ │135 頁 │ ││ │ ├───┼─────┼────┼───────┼────┼─┤│ │ │林簡來│96年10月9 │1,46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5 │ ││ │ │蟾 │日至同年月│ │ │第166 、│ ││ │ │ │26日 │ │ │167 、17│ ││ │ │ │ │ │ │4 頁 │ ││ │ ├───┼─────┼────┼───────┼────┼─┤│ │ │李瑞永│96年10月10│51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5 │ ││ │ │ │日 │ │ │第198 、│ ││ │ │ │ │ │ │208 頁 │ ││ │ │ ├─────┼────┼───────┼────┼─┤│ │ │ │96年10月27│406元 │急性上呼吸道感│偵查卷5 │ ││ │ │ │日 │ │染 │第198 、│ ││ │ │ │ │ │ │208 頁 │ ││ │ ├───┼─────┼────┼───────┼────┼─┤│ │ │洪明財│96年10月10│1,46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5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215 、│ ││ │ │ │26日 │ │ │221 頁 │ │├──┼────┼───┼─────┼────┼───────┼────┼─┤│12 │96年12月│林冊 │96年11月8 │1,44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6 │ ││(即│17 日 │ │日至同年月│ │ │第25、44│ ││原判│ │ │23日 │ │ │頁 │ ││決附│ │ ├─────┼────┼───────┼────┼─┤│表三│ │ │96年11月27│1,44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6 │ ││編號│ │ │日至同年12│ │ │第25頁 │ ││20)│ │ │月7日 │ │ │ │ ││ │ ├───┼─────┼────┼───────┼────┼─┤│ │ │曾喜美│96年11月15│1,44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5 │ ││ │ │ │日至同年12│ │ │第68、90│ ││ │ │ │月12日 │ │ │頁 │ ││ │ ├───┼─────┼────┼───────┼────┼─┤│ │ │紀榮郎│96年11月2 │1,44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6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101 、│ ││ │ │ │17日 │ │ │110 頁 │ ││ │ │ ├─────┼────┼───────┼────┼─┤│ │ │ │96年11月20│1,44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6 │ ││ │ │ │日至同年12│ │ │第101 、│ ││ │ │ │月6日 │ │ │110 頁 │ ││ │ ├───┼─────┼────┼───────┼────┼─┤│ │ │金永義│96年11月9 │1,44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6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127 、│ ││ │ │ │22日 │ │ │143 頁 │ ││ │ │ ├─────┼────┼───────┼────┼─┤│ │ │ │96年11月26│1,44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6 │ ││ │ │ │日至同年12│ │ │第127 、│ ││ │ │ │月10日 │ │ │149 頁 │ ││ │ ├───┼─────┼────┼───────┼────┼─┤│ │ │何恒生│96年11月9 │1,44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6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164 頁│ ││ │ │ │22日 │ │ │ │ ││ │ │ ├─────┼────┼───────┼────┼─┤│ │ │ │96年11月26│1,44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6 │ ││ │ │ │日至同年12│ │ │第164 、│ ││ │ │ │月14日 │ │ │165 頁 │ ││ │ ├───┼─────┼────┼───────┼────┼─┤│ │ │潘秋花│96年11月17│1,44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6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200 、│ ││ │ │ │29日 │ │ │205 頁 │ ││ │ ├───┼─────┼────┼───────┼────┼─┤│ │ │呂 葉│96年11月15│1,44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6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224 、│ ││ │ │ │28日 │ │ │235 頁 │ ││ │ ├───┼─────┼────┼───────┼────┼─┤│ │ │藍兼仁│96年11月16│1,44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7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21、41│ ││ │ │ │30日 │ │ │頁 │ ││ │ ├───┼─────┼────┼───────┼────┼─┤│ │ │陳國治│96年11月12│1,44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7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62頁 │ ││ │ │ │26日 │ │ │ │ ││ │ │ ├─────┼────┼───────┼────┼─┤│ │ │ │96年11月29│1,44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7 │ ││ │ │ │日至同年12│ │ │第63頁 │ ││ │ │ │月12日 │ │ │ │ ││ │ ├───┼─────┼────┼───────┼────┼─┤│ │ │盧呂德│96年11月15│1,44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7 │ ││ │ │梅 │日至同年月│ │ │第96、10│ ││ │ │ │30日 │ │ │7 頁 │ ││ │ ├───┼─────┼────┼───────┼────┼─┤│ │ │林莉娜│96年11月15│1,44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7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131 、│ ││ │ │ │28日 │ │ │148 頁 │ ││ │ │ ├─────┼────┼───────┼────┼─┤│ │ │ │96年11月30│1,44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7 │ ││ │ │ │日至同年12│ │ │第131 、│ ││ │ │ │月15日 │ │ │149 頁 │ ││ │ ├───┼─────┼────┼───────┼────┼─┤│ │ │薩富全│96年11月12│1,44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7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182 、│ ││ │ │ │27日 │ │ │193 頁 │ ││ │ │ ├─────┼────┼───────┼────┼─┤│ │ │ │96年11月28│1,44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7 │ ││ │ │ │日至同年12│ │ │第183 、│ ││ │ │ │月14日 │ │ │194 頁 │ ││ │ ├───┼─────┼────┼───────┼────┼─┤│ │ │程敏華│96年11月7 │1,44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4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152 、│ ││ │ │ │21日 │ │ │169 頁 │ ││ │ │ ├─────┼────┼───────┼────┼─┤│ │ │ │96年11月22│1,44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4 │ ││ │ │ │日至同年12│ │ │第153 、│ ││ │ │ │月14日 │ │ │169 頁 │ ││ │ ├───┼─────┼────┼───────┼────┼─┤│ │ │謝桂英│96年11月13│1,44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4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194 、│ ││ │ │ │26日 │ │ │214 頁 │ ││ │ │ ├─────┼────┼───────┼────┼─┤│ │ │ │96年11月29│49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4 │ ││ │ │ │日 │ │ │第194 、│ ││ │ │ │ │ │ │214 頁 │ ││ │ │ ├─────┼────┼───────┼────┼─┤│ │ │ │96年11月29│95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4 │ ││ │ │ │日至同年12│ │ │第194 、│ ││ │ │ │月18日 │ │ │214 頁 │ ││ │ ├───┼─────┼────┼───────┼────┼─┤│ │ │薛黃鳳│96年11月2 │1,44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5 │ ││ │ │珠 │日至同年月│ │ │第123 、│ ││ │ │ │15日 │ │ │135 頁 │ ││ │ │ ├─────┼────┼───────┼────┼─┤│ │ │ │96年11月19│1,44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5 │ ││ │ │ │日至同年12│ │ │第124 頁│ ││ │ │ │月3日 │ │ │ │ ││ │ ├───┼─────┼────┼───────┼────┼─┤│ │ │林簡來│96年11月5 │1,44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5 │ ││ │ │蟾 │日至同年月│ │ │第167 、│ ││ │ │ │19日 │ │ │174 頁 │ ││ │ │ ├─────┼────┼───────┼────┼─┤│ │ │ │96年11月21│1,44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5 │ ││ │ │ │日至同年12│ │ │第167 、│ ││ │ │ │月6日 │ │ │174 頁 │ ││ │ ├───┼─────┼────┼───────┼────┼─┤│ │ │洪明財│96年11月1 │1,44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5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215 、│ ││ │ │ │19日 │ │ │221 頁 │ ││ │ │ ├─────┼────┼───────┼────┼─┤│ │ │ │96年11月21│1,44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5 │ ││ │ │ │日至同年12│ │ │第216 、│ ││ │ │ │月6日 │ │ │221 頁 │ │├──┼────┼───┼─────┼────┼───────┼────┼─┤│13 │97年2 月│林冊 │97年1月3日│1,44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6 │ ││(即│15 日 │ │至同年月24│ │ │第26頁 │ ││原判│ │ │日 │ │ │ │ ││決附│ │ │ │ │ │ │ ││表一│ │ │ │ │ │ │ ││編號│ │ │ │ │ │ │ ││22)│ │ │ │ │ │ │ ││ │ │ │ │ │ │ │ ││ │ │ ├─────┼────┼───────┼────┼─┤│ │ │ │97年1 月25│1,44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6 │ ││ │ │ │日至同年2 │ │ │第26、27│ ││ │ │ │月19日 │ │ │、44頁 │ ││ │ ├───┼─────┼────┼───────┼────┼─┤│ │ │曾喜美│97年1月8日│1,44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6 │ ││ │ │ │至同年月25│ │ │第69、90│ ││ │ │ │日 │ │ │頁 │ ││ │ │ ├─────┼────┼───────┼────┼─┤│ │ │ │97年1 月29│1,44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6 │ ││ │ │ │日至同年2 │ │ │第69、70│ ││ │ │ │月22日 │ │ │頁 │ ││ │ ├───┼─────┼────┼───────┼────┼─┤│ │ │紀榮郎│97年1月1日│1,44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6 │ ││ │ │ │至同年月18│ │ │第102 頁│ ││ │ │ │日 │ │ │ │ ││ │ ├───┼─────┼────┼───────┼────┼─┤│ │ │金永義│97年1月1日│1,44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6 │ ││ │ │ │至同年月18│ │ │第128 頁│ ││ │ │ │日 │ │ │ │ ││ │ │ ├─────┼────┼───────┼────┼─┤│ │ │ │97年1 月24│1,44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5 │ ││ │ │ │日至同年2 │ │ │第128 頁│ ││ │ │ │月15日 │ │ │ │ ││ │ ├───┼─────┼────┼───────┼────┼─┤│ │ │何恒生│97年1 月8 │1,44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6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165 、│ ││ │ │ │29日 │ │ │166 頁 │ ││ │ ├───┼─────┼────┼───────┼────┼─┤│ │ │潘秋花│97年1 月15│1,44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6 │ ││ │ │ │日至同年2 │ │ │第201 、│ ││ │ │ │月12日 │ │ │205 頁 │ ││ │ ├───┼─────┼────┼───────┼────┼─┤│ │ │呂 葉│97年1 月11│1,44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6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225 、│ ││ │ │ │29日 │ │ │235 頁 │ ││ │ ├───┼─────┼────┼───────┼────┼─┤│ │ │藍兼仁│97年1月18 │1,44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7 │ ││ │ │ │日至同年2 │ │ │第22頁 │ ││ │ │ │月12日 │ │ │ │ ││ │ ├───┼─────┼────┼───────┼────┼─┤│ │ │陳國治│97年1 月3 │1,44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7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64頁 │ ││ │ │ │24日 │ │ │ │ ││ │ │ ├─────┼────┼───────┼────┼─┤│ │ │ │97年1月25 │1,44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7 │ ││ │ │ │日至同年2 │ │ │第64頁 │ ││ │ │ │月19日 │ │ │ │ ││ │ ├───┼─────┼────┼───────┼────┼─┤│ │ │盧呂德│97年1月24 │1,44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7 │ ││ │ │梅 │日至同年2 │ │ │第97頁 │ ││ │ │ │月15日 │ │ │ │ ││ │ ├───┼─────┼────┼───────┼────┼─┤│ │ │林莉娜│97年1 月8 │1,44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7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132 、│ ││ │ │ │25日 │ │ │149 頁 │ ││ │ │ ├─────┼────┼───────┼────┼─┤│ │ │ │97年1月29 │1,44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7 │ ││ │ │ │日至同年2 │ │ │第133 頁│ ││ │ │ │月22日 │ │ │ │ ││ │ ├───┼─────┼────┼───────┼────┼─┤│ │ │胡明德│97年1 月8 │1,89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7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159 、│ ││ │ │ │25日 │ │ │162 頁 │ ││ │ │ ├─────┼────┼───────┼────┼─┤│ │ │ │97年1月29 │830元 │中度治療:中度│偵查卷7 │ ││ │ │ │日至同年2 │ │ │第160 頁│ ││ │ │ │月1日 │ │ │ │ ││ │ ├───┼─────┼────┼───────┼────┼─┤│ │ │薩富全│97年1月15 │1,440元 │簡單治療:中度│見偵查卷│ ││ │ │ │日至同年2 │ │ │7 第184 │ ││ │ │ │月1日 │ │ │頁 │ ││ │ ├───┼─────┼────┼───────┼────┼─┤│ │ │程敏華│97年1月11 │1,44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4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154 、│ ││ │ │ │29日 │ │ │169 頁 │ ││ │ ├───┼─────┼────┼───────┼────┼─┤│ │ │謝桂英│97年1月11 │1,44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4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195 、│ ││ │ │ │29日 │ │ │214 頁 │ ││ │ ├───┼─────┼────┼───────┼────┼─┤│ │ │薛黃鳳│97年1 月8 │1,44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5 │ ││ │ │珠 │日至同年月│ │ │第125 頁│ ││ │ │ │17日 │ │ │ │ ││ │ │ ├─────┼────┼───────┼────┼─┤│ │ │ │97年1 月21│1,44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5 │ ││ │ │ │日至同年2 │ │ │第125 、│ ││ │ │ │月13日 │ │ │126 頁 │ ││ │ ├───┼─────┼────┼───────┼────┼─┤│ │ │李瑞永│97年1 月30│490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5 │ ││ │ │ │日 │ │ │第198 、│ ││ │ │ │ │ │ │208 頁 │ ││ │ ├───┼─────┼────┼───────┼────┼─┤│ │ │洪明財│97年1 月9 │1,44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5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217 、│ ││ │ │ │22日 │ │ │221 頁 │ ││ │ │ ├─────┼────┼───────┼────┼─┤│ │ │ │97年1 月23│1,44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5 │ ││ │ │ │日至同年2 │ │ │第217 頁│ ││ │ │ │月14日 │ │ │ │ │├──┼────┼───┼─────┼────┼───────┼────┼─┤│14 │97年3 月│林冊 │97年2 月22│87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6 │ ││(即│5 日 │ │日至同年月│ │ │第27頁 │ ││原判│ │ │29日 │ │ │ │ ││決附│ ├───┼─────┼────┼───────┼────┼─┤│表三│ │曾喜美│97年2 月26│68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6 │ ││編號│ │ │日至同年月│ │ │第70頁 │ ││23)│ │ │29日 │ │ │ │ ││ │ ├───┼─────┼────┼───────┼────┼─┤│ │ │何恒生│97年2 月12│1,44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6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166 頁│ ││ │ │ │29日 │ │ │ │ ││ │ ├───┼─────┼────┼───────┼────┼─┤│ │ │金永義│97年2 月19│1,06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6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128 頁│ ││ │ │ │29日 │ │ │ │ ││ │ ├───┼─────┼────┼───────┼────┼─┤│ │ │潘秋花│97年2 月15│1,25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6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201 、│ ││ │ │ │29日 │ │ │205 頁 │ ││ │ ├───┼─────┼────┼───────┼────┼─┤│ │ │呂 葉│97年2 月1 │1,44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5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225 頁│ ││ │ │ │26日 │ │ │ │ ││ │ │ ├─────┼────┼───────┼────┼─┤│ │ │ │97年2 月29│49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6 │ ││ │ │ │日 │ │ │第225 頁│ ││ │ ├───┼─────┼────┼───────┼────┼─┤│ │ │藍兼仁│97年2 月1 │583元 │本態性高血壓 │偵查卷7 │ ││ │ │ │日 │ │ │第22頁 │ ││ │ │ ├─────┼────┼───────┼────┼─┤│ │ │ │97年2月19 │1,06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7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22頁 │ ││ │ │ │29日 │ │ │ │ ││ │ ├───┼─────┼────┼───────┼────┼─┤│ │ │陳國治│97年2月22 │87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7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64頁 │ ││ │ │ │29日 │ │ │ │ ││ │ ├───┼─────┼────┼───────┼────┼─┤│ │ │林莉娜│97年2月26 │68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7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133 頁│ ││ │ │ │29日 │ │ │ │ ││ │ ├───┼─────┼────┼───────┼────┼─┤│ │ │薩富全│97年2月12 │1,25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7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184 頁│ ││ │ │ │29日 │ │ │ │ ││ │ ├───┼─────┼────┼───────┼────┼─┤│ │ │程敏華│97年2 月1 │1,44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4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154 頁│ ││ │ │ │26日 │ │ │ │ ││ │ │ ├─────┼────┼───────┼────┼─┤│ │ │ │97年2月29 │490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4 │ ││ │ │ │日 │ │ │第154 頁│ ││ │ ├───┼─────┼────┼───────┼────┼─┤│ │ │謝桂英│97年2 月1 │1,44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4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195 頁│ ││ │ │ │26日 │ │ │ │ ││ │ │ ├─────┼────┼───────┼────┼─┤│ │ │ │97年2月29 │49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4 │ ││ │ │ │日 │ │ │第196 頁│ ││ │ ├───┼─────┼────┼───────┼────┼─┤│ │ │薛黃鳳│97年2 月14│1,44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5 │ ││ │ │珠 │日至同年月│ │ │第126 頁│ ││ │ │ │27日 │ │ │ │ ││ │ │ ├─────┼────┼───────┼────┼─┤│ │ │ │97年2 月28│49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5 │ ││ │ │ │日 │ │ │第126 、│ ││ │ │ │ │ │ │135頁 │ ││ │ ├───┼─────┼────┼───────┼────┼─┤│ │ │洪明財│97年2 月19│1,440元 │簡單治療:中度│偵查卷5 │ ││ │ │ │日至同年月│ │ │第218 頁│ ││ │ │ │28日 │ │ │ │ │└──┴────┴───┴─────┴────┴───────┴────┴─┘附表四(即原判決附表四):
┌─┬───┬───┬────┬────┬─────┬─────────┬─┐│編│費用年│病患姓│就醫日期│金額(新│ 申報項目 │證據資料(民眾IC │備││號│月 │名 │ │臺幣) │ │卡資料上傳查詢表、│註││ │ │ │ │ │ │中央健康保險局保險│ ││ │ │ │ │ │ │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 ││ │ │ │ │ │ │細表、病歷)出處 │ │├─┼───┼───┼────┼────┼─────┼─────────┼─┤│1 │95年7 │歐麗英│95年6 月│433 元(│其他黴菌病│偵查卷1 第58-60 、│ ││ │月12日│ │14 日 │起訴書誤│ │61頁) │ ││ │ │ │ │載為300 │ │ │ ││ │ │ │ │元,應予│ │ │ ││ │ │ │ │更正) │ │ │ ││ │ ├───┼────┼────┼─────┼─────────┼─┤│ │ │歐麗英│95年6 月│613 元(│其他黴菌病│偵查卷1 第58-60 、│ ││ │ │ │27 日 │起訴書誤│ │61頁) │ ││ │ │ │ │載為300 │ │ │ ││ │ │ │ │元,應予│ │ │ ││ │ │ │ │更正) │ │ │ │├─┼───┼───┼────┼────┼─────┼─────────┼─┤│2 │95年8 │歐麗英│95年7 月│386 元(│急性上呼吸│偵查卷1 第58-60 、│ ││ │月10日│ │18 日 │起訴書誤│道感染 │61頁) │ ││ │ │ │ │載為300 │ │ │ ││ │ │ │ │元,應予│ │ │ ││ │ │ │ │更正) │ │ │ ││ │ ├───┼────┼────┼─────┼─────────┼─┤│ │ │歐麗英│95年7 月│386 元(│急性上呼吸│偵查卷1 第58-60 、│ ││ │ │ │21 日 │起訴書誤│道感染 │61頁) │ ││ │ │ │ │載為300 │ │ │ ││ │ │ │ │元,應予│ │ │ ││ │ │ │ │更正) │ │ │ │├─┼───┼───┼────┼────┼─────┼─────────┼─┤│3 │95年9 │歐麗英│95年8 月│584 元(│其他異位性│偵查卷1 第58-60 、│ ││ │月7日 │ │26 日 │起訴書誤│皮膚言及相│61頁 │ ││ │ │ │ │載為300 │關狀態 │ │ ││ │ │ │ │元,應予│ │ │ ││ │ │ │ │更正) │ │ │ ││ │ ├───┼────┼────┼─────┼─────────┼─┤│ │ │陳穎慶│95年8 月│680元 │簡單治療:│偵查卷1第95 、98 │ ││ │ │ │18 日 至│ │中度 │、101 頁 │ ││ │ │ │同年月28│ │ │ │ ││ │ │ │日 │ │ │ │ ││ │ │ │ │ │ │ │ │├─┼───┼───┼────┼────┼─────┼─────────┼─┤│4 │95年10│歐麗英│95年9 月│386 元(│太陽輻射所│偵查卷1 第58 -60、│ ││ │月14 │ │16 日 │起訴書誤│致之其他皮│61頁 │ ││ │日 │ │ │載為300 │膚炎 │ │ ││ │ │ │ │元,應予│ │ │ ││ │ │ │ │更正) │ │ │ ││ │ ├───┼────┼────┼─────┼─────────┼─┤│ │ │陳穎慶│95年9 月│386 元(│肌痛及肌炎│偵查卷1 第95、98、│ ││ │ │ │29 日 │起訴書誤│ │101 頁) │ ││ │ │ │ │載為300 │ │ │ ││ │ │ │ │元,應予│ │ │ ││ │ │ │ │更正) │ │ │ │├─┼───┼───┼────┼────┼─────┼─────────┼─┤│5 │95年11│歐麗英│95年10月│386 元(│太陽輻射所│偵查卷1 第58-60 、│ ││ │月17日│ │25 日 │起訴書誤│致之其他皮│61頁) │ ││ │ │ │ │載為300 │膚炎 │ │ ││ │ │ │ │元,應予│ │ │ ││ │ │ │ │更正) │ │ │ │├─┼───┼───┼────┼────┼─────┼─────────┼─┤│6 │95年12│歐麗英│95年11月│386 元(│急性上呼吸│偵查卷1 第58- 61 │ ││ │月18日│ │11日 │起訴書誤│道感染 │頁 │ ││ │ │ │ │載為300 │ │ │ ││ │ │ │ │元,應予│ │ │ ││ │ │ │ │更正) │ │ │ ││ │ ├───┼────┼────┼─────┼─────────┼─┤│ │ │歐麗英│95年11月│1,440元 │肌痛及肌炎│偵查卷1 第58-61 頁│ ││ │ │ │20 日 至│ │診療費: │ │ ││ │ │ │同年月30│ │1140元診察│ │ ││ │ │ │日 │ │費:300 元│ │ ││ │ ├───┼────┼────┼─────┼─────────┼─┤│ │ │張珊華│95年11月│573元 │過敏性鼻炎│偵查卷5 第100 、10│ ││ │ │ │2日 │ │診察費573 │1 、105 頁 │ ││ │ │ │ │ │元 │ │ ││ │ │ ├────┼────┼─────┼─────────┼─┤│ │ │ │95年11月│386元 │痘瘡狀座瘡│偵查卷5 第100 、10│ ││ │ │ │13 日 │ │ │1 、105 頁 │ ││ │ │ ├────┼────┼─────┼─────────┼─┤│ │ │ │95年11月│1,060元 │簡單治療:│偵查卷5 第100 、10│ ││ │ │ │20 日 至│ │中度 │1 、105 頁 │ ││ │ │ │同年月27│ │ │ │ ││ │ │ │日 │ │ │ │ │├─┼───┼───┼────┼────┼─────┼─────────┼─┤│7 │96年1 │歐麗英│95年12月│1,440元 │肌痛及肌炎│偵查卷1 第58-60 、│ ││ │月9日 │ │1日 至同│ │ │62頁 │ ││ │ │ │年月20日│ │ │ │ ││ │ ├───┼────┼────┼─────┼─────────┼─┤│ │ │陳穎慶│95年12月│464 元(│簡單治療;│偵查卷1 第95、98、│ ││ │ │ │29 日 │起訴書誤│簡單 │101 頁 │ ││ │ │ │ │載為395 │ │ │ ││ │ │ │ │元,應予│ │ │ ││ │ │ │ │更正) │ │ │ ││ │ ├───┼────┼────┼─────┼─────────┼─┤│ │ │張珊華│95年11月│380 元(│腰部扭傷及│偵查卷5 第100 、10│ ││ │ │ │20日至同│起訴書誤│拉傷 │1 、105 頁 │ ││ │ │ │年12 月2│載為330 │ │ │ ││ │ │ │日 │元,應予│ │ │ ││ │ │ │ │更正) │ │ │ ││ │ │ ├────┼────┼─────┼─────────┼─┤│ │ │ │95年12月│1,440元 │肌痛及肌炎│偵查卷5 第100 、10│ ││ │ │ │4日 至同│ │簡單治療:│1 、105 頁 │ ││ │ │ │年月26日│ │中度 │ │ ││ │ │ ├────┼────┼─────┼─────────┼─┤│ │ │ │95年12月│573元 │過敏性鼻炎│偵查卷5 第100 、10│ ││ │ │ │9日 │ │ │1 、105 頁 │ ││ │ │ ├────┼────┼─────┼─────────┼─┤│ │ │ │95年12月│490元 │簡單治療:│偵查卷5 第100 、10│ ││ │ │ │28 日 │ │中度 │1 、108 頁 │ │├─┼───┼───┼────┼────┼─────┼─────────┼─┤│8 │96年2 │歐麗英│96年1 月│1,354 元│肌痛及肌炎│偵查卷1 第58-60 、│ ││ │月1 日│ │5 日至同│(起訴書│ │62頁 │ ││ │ │ │年月16日│誤載為1,│ │ │ ││ │ │ │ │250 元,│ │ │ ││ │ │ │ │應予更正│ │ │ ││ │ │ │ │) │ │ │ │├─┼───┼───┼────┼────┼─────┼─────────┼─┤│9 │96年3 │歐麗英│96年2 月│1,509 元│肌痛及肌炎│偵查卷1 第58-60 、│ ││ │月7 日│ │5 日至同│(起訴書│ │62頁 │ ││ │ │ │年月22日│誤載為1,│ │ │ ││ │ │ │ │440 元,│ │ │ ││ │ │ │ │應予更正│ │ │ ││ │ │ │ │) │ │ │ ││ │ ├───┼────┼────┼─────┼─────────┼─┤│ │ │陳穎慶│96年2 月│484 元(│簡單治療:│偵查卷1 第95、98、│ ││ │ │ │12日 │起訴書誤│簡單 │101 頁 │ ││ │ │ │ │載為395 │ │ │ ││ │ │ │ │元,應予│ │ │ ││ │ │ │ │更正) │ │ │ ││ │ ├───┼────┼────┼─────┼─────────┼─┤│ │ │張珊華│96年2 月│386元 │急性上呼吸│偵查卷5 第100 、10│ ││ │ │ │14日 │ │道感染 │2 、108 頁 │ │├─┼───┼───┼────┼────┼─────┼─────────┼─┤│10│96年4 │歐麗英│96年3 月│1,440元 │肌痛及肌炎│偵查卷1 第58-60 、│ ││ │月13日│ │7 日至同│ │ │62頁 │ ││ │ │ │年月15日│ │ │ │ ││ │ │ ├────┼────┼─────┼─────────┼─┤│ │ │ │96年3 月│1,060元 │肌痛及肌炎│偵查卷1 第58-60 、│ ││ │ │ │20日至同│ │ │62頁) │ ││ │ │ │年月27日│ │ │ │ ││ │ │ ├────┼────┼─────┼─────────┼─┤│ │ │ │96年3 月│380元 │肌痛及肌炎│偵查卷1 第58-60 、│ ││ │ │ │20日至同│ │ │62頁 │ ││ │ │ │年4 月5 │ │ │ │ ││ │ │ │日 │ │ │ │ ││ │ ├───┼────┼────┼─────┼─────────┼─┤│ │ │張珊華│96年3 月│533 元(│過敏性鼻炎│偵查卷5 第100 、10│ ││ │ │ │2 日 │起訴書誤│ │2 、108 頁 │ ││ │ │ │ │載為583 │ │ │ ││ │ │ │ │元,應予│ │ │ ││ │ │ │ │更正) │ │ │ ││ │ │ ├────┼────┼─────┼─────────┼─┤│ │ │ │96年3 月│1,060元 │肌痛及肌炎│偵查卷5 第100 、10│ ││ │ │ │9 日 │ │簡單治療:│2 、108 頁 │ ││ │ │ │ │ │中度 │ │ │├─┼───┼───┼────┼────┼─────┼─────────┼─┤│11│96年5 │歐麗英│96年4 月│386 元(│急性上呼吸│偵查卷1 第58-60 、│ ││ │月14日│ │24日 │起訴書誤│道感染 │62頁 │ ││ │ │ │ │載為300 │ │ │ ││ │ │ │ │元,應予│ │ │ ││ │ │ │ │更正) │ │ │ │├─┼───┼───┼────┼────┼─────┼─────────┼─┤│12│96年6 │歐麗英│96年5 月│1,440元 │肌痛及肌炎│偵查卷1 第58-60 、│ ││ │月14日│ │4 日至同│ │ │62頁 │ ││ │ │ │年月18日│ │ │ │ │├─┼───┼───┼────┼────┼─────┼─────────┼─┤│13│96年7 │歐麗英│96年6 月│1,440元 │腰部扭傷及│偵查卷1 第58-60 、│ ││ │月9日 │ │2 日 │ │拉傷 │62頁 │ ││ │ │ ├────┼────┼─────┼─────────┼─┤│ │ │ │96年6 月│1,060元 │肌痛及肌炎│偵查卷1 第58-60 、│ ││ │ │ │21日至同│ │ │62頁 │ ││ │ │ │年月27日│ │ │ │ │├─┼───┼───┼────┼────┼─────┼─────────┼─┤│14│96年8 │歐麗英│96年6 月│380元 │肌痛及肌炎│偵查卷1 第58-60 、│ ││ │月3日 │ │21日至同│ │ │62頁 │ ││ │ │ │年7 月5 │ │ │ │ ││ │ │ │日 │ │ │ │ ││ │ │ ├────┼────┼─────┼─────────┼─┤│ │ │ │96年7 月│1,440元 │肌痛及肌炎│偵查卷1 第58-60 、│ ││ │ │ │6 日至同│ │ │63頁 │ ││ │ │ │年月27日│ │ │ │ │├─┼───┼───┼────┼────┼─────┼─────────┼─┤│15│96年10│歐麗英│96年9 月│1,460元 │肌痛及肌炎│偵查卷1 第58-60 、│ ││ │月6日 │ │4 日至同│ │ │63頁 │ ││ │ │ │年月21日│ │ │ │ ││ │ │ ├────┼────┼─────┼─────────┼─┤│ │ │ │96年9 月│406 元(│急性上呼吸│偵查卷1 第58-60 、│ ││ │ │ │13日 │起訴書誤│道感染 │63頁 │ ││ │ │ │ │載為320 │ │ │ ││ │ │ │ │元,應予│ │ │ ││ │ │ │ │更正) │ │ │ ││ │ │ ├────┼────┼─────┼─────────┼─┤│ │ │ │96年9 月│700元 │肌痛及肌炎│偵查卷1 第58-60 、│ ││ │ │ │24日至同│ │ │63頁 │ ││ │ │ │年月25日│ │ │ │ │├─┼───┼───┼────┼────┼─────┼─────────┼─┤│16│96年11│歐麗英│96年9 月│760元 │肌痛及肌炎│偵查卷1 第58-60 、│ ││ │月5日 │ │24日至同│ │ │63頁 │ ││ │ │ │年10月13│ │ │ │ ││ │ │ │日 │ │ │ │ ││ │ │ ├────┼────┼─────┼─────────┼─┤│ │ │ │96年10月│700元 │肌痛及肌炎│偵查卷1 第58-60 、│ ││ │ │ │26日至同│ │ │63頁 │ ││ │ │ │年月31日│ │ │ │ │├─┼───┼───┼────┼────┼─────┼─────────┼─┤│17│96年12│歐麗英│96年11月│1,500 元│腰部扭傷及│偵查卷1 第58-60 、│ ││ │月17日│ │10日至同│(起訴書│拉傷 │63頁 │ ││ │ │ │年月20日│誤載為1,│ │ │ ││ │ │ │ │440 元,│ │ │ ││ │ │ │ │應予更正│ │ │ ││ │ │ │ │) │ │ │ │├─┼───┼───┼────┼────┼─────┼─────────┼─┤│18│97年1 │歐麗英│96年12月│1,060元 │肌痛及肌炎│偵查卷1 第58-60 、│ ││ │月4日 │ │4 日至同│ │ │64頁 │ ││ │ │ │年月27日│ │ │ │ │├─┼───┼───┼────┼────┼─────┼─────────┼─┤│19│97年2 │歐麗英│97年1 月│870元 │肌痛及肌炎│偵查卷1 第58-60 、│ ││ │月15日│ │28日至同│ │ │64頁 │ ││ │ │ │年月31日│ │ │ │ │├─┼───┼───┼────┼────┼─────┼─────────┼─┤│20│97年3 │歐麗英│97年1 月│570元 │肌痛及肌炎│偵查卷1 第58-60 、│ ││ │月5日 │ │28日至同│ │ │64頁 │ ││ │ │ │年2 月21│ │ │ │ ││ │ │ │日 │ │ │ │ │└─┴───┴───┴────┴────┴─────┴─────────┴─┘附表五:
┌─┬──┬───┬─────┬────┬───────┬───────┬─┐│編│申報│病患姓│就醫日期 │申請金額│申報項目 │證據資料(中央│備││號│日期│名 │ │(新臺幣│ │健康保險局保險│註││ │ │ │ │) │ │對象門診就醫紀│ ││ │ │ │ │ │ │錄明細表、民眾│ ││ │ │ │ │ │ │IC卡資料上傳查│ ││ │ │ │ │ │ │詢表、病歷)出│ ││ │ │ │ │ │ │處 │ │├─┼──┼───┼─────┼────┼───────┼───────┼─┤│1 │96年│潘福才│96年10月1 │320元 │急性上呼吸道感│偵查卷5 第26、│ ││(│11月│ │日 │ │染 │44頁 │ ││即│5日 │ │ │ │ │ │ ││原│ │ │ │ │ │ │ ││判│ │ │ │ │ │ │ ││決│ │ │ │ │ │ │ ││附│ │ │ │ │ │ │ ││表│ │ │ │ │ │ │ ││五│ │ │ │ │ │ │ ││編│ │ │ │ │ │ │ ││號│ │ │ │ │ │ │ ││3 │ │ │ │ │ │ │ ││)│ │ │ │ │ │ │ │└─┴──┴───┴─────┴────┴───────┴───────┴─┘附表六:
┌─────┬───────────┬─────────────────┐│編號 │犯 罪 事 實 │原審宣告刑 │├─────┼───────────┼─────────────────┤│1 │附表一編號1 所載部分(│吳惠淨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即原判決│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3 所│,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附表六編號│載部分)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 │ │ │├─────┼───────────┼─────────────────┤│2 │附表一編號2 所載部分(│吳惠淨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即原判決│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4 所│,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附表六編號│載部分)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 │ │ │├─────┼───────────┼─────────────────┤│3 │附表一編號3 所載部分(│吳惠淨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即原判決│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5 所│,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附表六編號│載部分)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 │ │ │├─────┼───────────┼─────────────────┤│4 │附表一編號4 所載部分(│吳惠淨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即原判決│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6 所│,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附表六編號│載部分)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 │ │ │├─────┼───────────┼─────────────────┤│5 │附表一編號5 所載部分(│吳惠淨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即原判決│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7 所│,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附表六編號│載部分)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 │ │ │├─────┼───────────┼─────────────────┤│6 │附表一編號6 所載部分(│吳惠淨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即原判決│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8 所│,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附表六編號│載部分)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 │ │ │├─────┼───────────┼─────────────────┤│7 │附表一編號7 所載部分(│吳惠淨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即原判決│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9 所│,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附表六編號│載部分)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 │ │ │├─────┼───────────┼─────────────────┤│8 │附表一編號8 、附表二編│吳惠淨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即原判決│號1 所載部分(即原判決│叁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附表六編號│附表一編號10、附表二編│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 ) │號1 所載部分) │ │├─────┼───────────┼─────────────────┤│9 │附表二編號2 所載部分(│吳惠淨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即原判決│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2 所│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附表六編號│載部分) │算壹日。 ││10) │ │ │├─────┼───────────┼─────────────────┤│10 ( 即原│附表一編號9 所載部分(│吳惠淨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判決附表六│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1所│,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編號11) │載部分) │日。 ││ │ │ │├─────┼───────────┼─────────────────┤│11 ( 即原│附表一編號10所載部分(│吳惠淨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判決附表六│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2所│,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編號12) │載部分) │日。 ││ │ │ │├─────┼───────────┼─────────────────┤│12 ( 即原│附表一編號11所載部分(│吳惠淨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判決附表六│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3所│,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編號13) │載部分) │日。 ││ │ │ │├─────┼───────────┼─────────────────┤│13 ( 即原│附表一編號12、附表二編│吳惠淨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判決附表六│號3 所載部分(即原判決│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編號14) │附表一編號14、附表二編│算壹日。 ││ │號3 所載部分) │ │├─────┼───────────┼─────────────────┤│ 14 │附表一編號13所載部分(│吳惠淨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即原判決│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5所│,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附表六編號│載部分) │日。 ││15)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