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訴字第139號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廷榮選任辯護人 黃金龍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潘明輝上 訴 人即 被 告 蕭風祥上 訴 人即 被 告 莊天順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李慶榮律師
孫守濂律師被 告 張順登被 告 范春桃被 告 王曦筠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戴文進律師被 告 蔡漢東被 告 胡能城被 告 郭春良被 告 鍾奇龍被 告 林乙民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葉美利律師被 告 林春萬被 告 陳能亮被 告 葉明國被 告 戴譙致被 告 王健送被 告 張清豐上 一 人義務辯護人 戴文進律師被 告 陳家政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台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65號中華民國101 年11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35420 號、99年度偵字第19173 號、99年度偵字第36289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林廷榮、潘明輝、蕭風祥、蔡漢東、王曦筠、林乙民、王健送、陳家政部分,莊天順被訴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即有罪)部分,以及張清豐、林春萬被訴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即無罪)部分,均撤銷。
林廷榮犯附表一編號㈠至所示之參拾陸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㈠至所示之刑;又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無故刪除公務機關電腦之電磁紀錄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潘明輝犯附表一編號㈠至所示之肆拾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㈠至所示之刑。不得易科罰金即附表一編號㈠至所示參拾陸罪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黃禎家、陳鶴文、吳文賢、趙永田、李昆峰、范揚煌、張清豐、郭豫仁、李在容、楊正安、張林水、嚴明福、葉明輝、陳家政、林宗信、王健送、林喜清、陳奎英、蕭錦和、蕭曾秀琴、黃坤壽、簡國富、吳文生、彭成鋇、王建洲、林春萬、許永建之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上偽造之「奇美醫學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之印文各壹枚,均沒收。得易科罰金即附表一編號所示共肆罪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蕭風祥犯附表二所示之柒拾壹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蔡漢東犯附表三所示之參罪,各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黃禎家、吳文生、彭成鋇之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上偽造之「奇美醫學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之印文各壹枚,均沒收。
王曦筠犯附表四所示之參罪,各處如附表四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郭豫仁、張林水、簡國富之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上偽造之「奇美醫學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之印文各壹枚,均沒收。
林乙民犯附表五所示之貳罪,各處如附表五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林春萬、許永建之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上偽造之「奇美醫學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之印文各壹枚,均沒收。
王健送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王健送之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上偽造之「奇美醫學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之印文各壹枚,均沒收。
陳家政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陳家政之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上偽造之「奇美醫學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之印文各壹枚,均沒收。
莊天順被訴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部分,無罪。
林春萬、張清豐被訴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其他上訴駁回(即張順登、范春桃、胡能城、郭春良、鍾奇龍、葉明國、陳能亮、戴譙致部分)。
事 實
一、林廷榮於民國95年至98年間,擔任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下稱遠洋漁業開發中心)訓練科輔導員(至98年12月3 日始退休),負責辦理各梯次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學員受訓之報名、報到、有無出席及考試成績之登錄、結業證書核發等職務,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潘明輝則為辦理漁船船員手冊申請之代辦業者,其明知申請人如欲取得漁船船員手冊,必須參加遠洋漁業開發中心之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其中:㈠全國各區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下稱大基安班),受訓期間3.5 日,課程內容為海難求生、消防滅火、心肺復甦術、海洋污染防制、救生筏操作、跳水、求救訊號彈發送使用;㈡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下稱小基安班),受訓期間2 日,課程內容為海難求生、消防滅火、心肺復甦術、海洋污染防制;㈢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補訓班(下稱補訓班),受訓期間1 日(早期領有漁船船員手冊者,僅受訓2.5 日,嗣因船員管理規則修正,必須補訓1 日);均應由申請人本人全程到場上課,其中大、小基安班尚須通過測驗,始能取得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下稱結業證書),再備齊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僱傭承諾書、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等文件,才可經由各地區漁會向各縣市政府申請核發漁船船員手冊。詎潘明輝為使其招攬之申請人未經受訓程序即可取得結業證書並進而申請漁船船員手冊,竟與在遠洋漁業開發中心任職之公務員林廷榮共同基於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潘明輝將其所招攬而向各該申請人取得之身分證及照片交予林廷榮,林廷榮再利用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含委外代辦)辦理各梯次大基安班、小基安班及補訓班之機會,就安排人數及所參加之班別每次與潘明輝另為合意,渠2 人明知附表一編號㈠至所示申請人並無親自到場上課、接受測驗或遭退訓,仍推由林廷榮:⑴在其職務上所掌大、小基安班各梯次訓練班之報到學員名冊、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績表上,就結業證書核發與否之重要基礎事項即學員報到、上課點名、實習成績等內容,以黏貼照片增列姓名、註記有到場、填入實習成績等方式造假(各別情形詳附表六編號㈠至;;;;至;①、⑤所示之申請經過);⑵或是僅在其職務上所掌補訓班各梯次訓練班之報到學員名冊上,就結業證書核發與否之重要基礎事項即學員報到、上課點名等內容,以黏貼照片增列姓名、註記有到場之方式造假(因係補訓班,無庸接受測驗,故未在成績表上造假,各別情形詳附表六編號;至;;至所示之申請經過);⑶或是以漏未列印為由,要求遠洋漁業開發中心不知情之輔導員徐艾玲、謝郅瑋補充列印結業證書草稿,僅在職務上所掌各梯次訓練班之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績表上,就結業證書核發與否之重要基礎事項即實習成績之部分,以填入實習成績之方式造假(此部分未在報到學員名冊上造假,各別情形詳附表六編號;;;;②至④、⑥至⑨所示之申請經過);林廷榮將各該職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呈交不知情之上級主管審核,致遠洋漁業開發中心核發附表一編號㈠至所示申請人之正式結業證書,林廷榮再將上開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足以生損害於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公文管理、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及結業證書核發之正確性。
二、林廷榮於98年中獲悉其已遭懷疑涉嫌違法核發結業證書,為湮滅其個人核發結業證書之犯罪證據,竟於98年8月2日20時31分至32分許,假借職務上使用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公務電腦之機會,以不知情之訓練課輔導員莊文治(另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之個人帳號及密碼,進入公務電腦核發漁政受訓結業證書系統中,故意刪除其已違法核發結業證書、有製作不實上課點名紀錄或考試成績之附表一編號①盧培馨、②古耀豐、③彭成熒、④張文誌、⑤李文賓;①王全家、②朱俊樺、③彭進財;①高有德、②陳銀銀、③許明志;①王世華、②戴譙致、③林世昌、④簡重立;①蔡新發、②徐楹淦、③黃順隆、④陳敬賢、⑤徐源均、⑦林日壽、⑧陳木發、⑨謝双賢(下合稱盧培馨等23人)之相關電磁紀錄,足生損害於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對於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管理、結業證書核發之電腦系統資料完整性及正確性。
三、潘明輝因林廷榮因自98年6 月底起表示不再配合,惟潘明輝已向附表一編號①王仁鴻、②吳政岳、③詹仁志、④陳新統、⑤顏許春綢、⑥葉明國、⑦顏東寶、⑧林大勇(下合稱王仁鴻等8 人)收取代辦費用,竟基於變造特種文書暨行使之犯意,於98年6 月底至98年7 月間,先將王仁鴻等8 人之身分證正本及影本,交給高雄巿政府海洋局承辦人員王淑真先行審核,在各該身分證影印本上簽名及核蓋日期章後,復以申請人本人急用為由,拿回身分證正本及已簽名蓋章之身分證影本;潘明輝再同時將王仁鴻等8 人之照片,黏貼於其所持不知情之黃楊玲華、徐以康、吳碧玉、邱明珠、陳本原、鄭阿麗等人結業證書正本上予以影印,再將王仁鴻等8 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等基本資料填入予以調整,變造成為王仁鴻等8 人之結業證書,足生損害於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對於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管理及結業證書核發之正確性。其後,潘明輝再將上開結業證書交給不知係變造之蕭風祥(蕭風祥僅負責偽造僱傭承諾書並行使,詳如後述),連同王仁鴻等8 人之身分證影本、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切結書、僱傭承諾書、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等文件,由蕭風祥依序持向該管漁會送件而行使之(潘明輝變造結業證書後委由蕭風祥依序行使之事實,詳附表六編號所示之申請經過),轉至各地區縣市政府主管機關為實質審查後,再發給漁船船員手冊。
四、潘明輝自林廷榮處取得如附表一編號㈠①陳金群、②張國寶、③林倉丘、④藍振榮、⑤黃禎家;㈡①柯景文、②張富森、③蔡明順、④陳能亮、⑤何玉堂、⑥周宗治;㈢①黃良豪、②李柏弘、③陳鶴文、④謝福春、⑤許永輝;㈣①邱勝漬、②黃政元、③楊超名、④李進益;㈤許雲添;㈥①吳文賢、②謝慶輝、③林東駿、④黃奕欽;㈦①江志成、②趙永田、③蘇俊鵬、④李昆峰;㈧范揚煌;㈨①吳運財、③張清舜、④張清豐、⑤褚玉坤、⑥彭韋翔、⑩郭豫仁;㈩①賴信綱、②李在容、③楊正安、④陳正義、⑤許耀仁、⑥吳柏勇、⑦梁家榮、⑧呂進學、⑨張林水;①嚴明福、③丁玉琴、④葉明輝、⑤陳家政;①莊金良、②陳宗立、④錡正和、⑤吳書炎;林宗信;王健送、①楊蜀新、②林喜清、③陳奎瑛;②蕭曾秀琴、③高信義、④高旻維、⑤許仁義、⑥張富誠、⑦廖得延、⑧黎志清、⑨宋隆清、⑩黃坤壽、⑪許春楠、⑫林守益、⑬簡國富;①余瓊文、②許德昌;①林友芳、②陳佳一、③蕭錫畯、④駱勝琳;④陳嘉俊、⑤黃堃銘;⑪吳文生;①簡光文、⑦彭成鋇;①黃耀德、②謝國勝;①鄭兆民、②劉源福;①劉仁德、②呂錦郎、③葉日雄;②朱俊樺;①林正宗、②王裕宏、③李建築;①鄭志昌、②王建洲、③林春萬;①莊其清、③許永建;②陳銀銀;王連務;及潘明輝自行變造①王仁鴻、②吳政岳、③詹仁志、④陳新統、⑤顏許春綢、⑥葉明國、⑦顏東寶、⑧林大勇之結業證書後,以每件新台幣(下同)1,000 元之報酬,交予蕭風祥代辦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業務。因蕭風祥有為他人代辦漁船進出港報關業務,而持有船主張許月桂、黃義泰、郭勇男、洪來金、郭陳玉對、蔡龍豐、張輝富、王月美、李慶瑞、蔡丞耿、吳滿溪、振富海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振富公司)、貿捷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貿捷公司)等人(下合稱張許月桂等船主)所留存或寄放之印章,潘明輝與蕭風祥明知張許月桂等船主並無僱用上開申請人擔任船員,亦未取得張許月桂等船主同意或授權,竟共同基於偽造私文書暨行使之犯意聯絡,潘明輝先將上開申請人所交付之印章轉交蕭風祥(上開申請人已有概括授權代辦業者持此印章在申辦漁船船員手冊必備文件上蓋印之意),推由蕭風祥隨機盜用張許月桂等船主之印章蓋印於僱傭承諾書之船主欄內,復將上開申請人之印章蓋於僱傭承諾書之船員欄內,而共同偽造張許月桂等船主有僱用上開申請人擔任船員之僱傭承諾書,足以生損害於漁政主管機關暨張許月桂等船主對於船員及船務管理之正確性。潘明輝並推由蕭風祥將前揭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申請人之結業證書(含蕭風祥不知情係變造之事實三所示結業證書)、身分證影本、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切結書、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含蕭風祥不知情係偽造之事實六所示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等文件,依序持向該管漁會送件而行使之(潘明輝與蕭風祥各該偽造及行使僱傭承諾書之事實,詳如附表六編號㈠至㈧;㈨①、③至⑥、⑩;㈩;①、③至⑤;①、②、④、⑤;;;;②至⑬;至;④、⑤;⑪;①、⑦;至;②;至;①、③;②;;所示之申請經過),轉至各地區縣市政府主管機關為實質審查後,再發給漁船船員手冊。
五、潘明輝自林廷榮處取得附表一編號①陳全良、②林忠明、③王泰山、④曾正忠;②楊恭崑;①蕭錦和;①鄧豐森、②游水池、③許正杰之結業證書後,因他故持有船主徐榮威、廖良昌、趙達盛、鄭繁穗等人(下稱徐榮威等船主)之印章,其明知徐榮威等船主並無僱用各該申請人擔任船員,亦未取得徐榮威等船主同意或授權,竟基於偽造私文書暨行使之犯意,先隨機盜用徐榮威等船主之印章蓋印於僱傭承諾書之船主欄內,復將上開申請人所交付之印章蓋於僱傭承諾書之船員欄內(上開申請人已有概括授權代辦業者持此印章在申辦漁船船員手冊必備文件上蓋印之意),而偽造徐榮威等船主有僱用上開申請人擔任船員之僱傭承諾書,足以生損害於漁政主管機關暨徐榮威等船主對於船員及船務管理之正確性。潘明輝再將前揭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申請人之結業證書、身分證影本、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切結書等文件,依序持向該管漁會送件而行使之(潘明輝各該偽造及行使僱傭承諾書之事實,詳如附表六編號;②;①;①至③所示之申請經過),轉至各地區縣市政府主管機關為實質審查後,再發給漁船船員手冊。
六、附表一編號㈠⑤黃禎家(由蔡漢東介紹);㈢③陳鶴文;㈥①吳文賢;㈦②趙永田、④李昆峰;㈧范揚煌;㈨④張清豐、⑩郭豫仁(由王曦筠介紹);㈩②李在容、③楊正安、⑨張林水(由王曦筠介紹);①嚴明福、④葉明輝、⑤陳家政;林宗信;王健送;②林喜清、③陳奎瑛;①蕭錦和、②蕭曾秀琴、⑩黃坤壽、⑬簡國富(由王曦筠介紹);⑪吳文生(由蔡漢東介紹)、⑦彭成鋇(由蔡漢東介紹);②王建洲、③林春萬(由林乙民介紹);③許永建(由林乙民介紹)等27人(下合稱黃禎家等27人,即附表
一、六其中加註☆記號之申請人,檢察官僅列王健送、張清豐、陳家政、林春萬為被告並請求論罪,其餘申請人則漏未起訴),因分別有未參加體檢或體檢不合格之情形,黃禎家等27人親自或透過介紹人蔡漢東、王曦筠、林乙民向潘明輝反應上情,並表示交由潘明輝處理體檢事宜。詎潘明輝竟以每件另加收3,000 元為代價,分別與各該申請人(即黃禎家等27人,含王健送、陳家政在內)或兼與知情之介紹人(即蔡漢東、王曦筠、林乙民,詳如附表三至五所示)共同基於偽造私文書暨行使之犯意聯絡,先於不詳時地自行偽刻「奇美醫學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等字樣印章,再將上開偽造印章蓋用於空白之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將黃禎家等27人列為接受體格檢查對象,自行於各該檢查欄位內填寫數據,偽造已由奇美醫院陳盟榮醫師檢驗合格之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足以生損害於奇美醫院及陳盟榮醫師對於體格檢查內容及管理之正確性。其後除蕭錦和之部分係由潘明輝自行送件外,餘則交由不知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係屬偽造之蕭風祥,連同蕭風祥與潘明輝共同偽造之僱傭承諾書暨黃禎家等27人之結業證書、身分證影本、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切結書,依序持向該管漁會送件而行使之(潘明輝各該共同偽造及行使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之事實,詳如附表六編號㈠⑤;㈢③;㈥①;㈦②、④;㈧;㈨④、⑩;㈩②、③、⑨;①、④、⑤;;;②、③;①、②、⑩、⑬;
⑪、⑦;②、③;③所示之申請經過),轉至各地區縣市政府主管機關為實質審查後,再發給漁船船員手冊。
七、嗣法務部調查局(下稱調查局)航業調查處調查站外勤調查官柯璧山於98年8 月初或中旬聽聞潘明輝涉嫌與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公務員勾結,在申請人未受訓情形下仍能取得結業證書並申辦漁船船員手冊,乃簽給內勤調查官偵辦,經內勤調查官於98年8 月26日立案偵查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下稱漁業署)隨即於98年8 月27日,函請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針對遠洋漁業開發中心任職之林廷榮涉嫌勾結外人違法發放盧培馨等23人結業證書及無故刪除電磁紀錄等罪嫌偵辦,復於98年9 月25日,將涉嫌違法取得漁船船員手冊之申請人盧培馨等23人詳細資料函送調查局船業海員調查處高雄站,檢調單位因此知悉潘明輝勾結林廷榮違法取得盧培馨等23人之漁船船員手冊(即附表一編號、、、、所示部分),以及林廷榮事實二所示犯行。隨後潘明輝於98年9 月30日自行到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製作筆錄,在檢調單位尚未知悉其餘附表一編號㈠至、至、、、所示犯行前,即主動供出此部分犯行並自首接受裁判。
八、案經漁業署訴由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調查局航業調查處高雄調查站偵辦,由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核轉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關於林廷榮、潘明輝、蕭風祥、王曦筠、林乙民、王健送、陳家政部分:
壹、程序事項:
一、被告王健送部分缺席判決之說明:按上訴程序,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71 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王健送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有本院傳票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台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足參(見本院卷㈢第72至73頁、本院送達回證卷)。是被告王健送經本院合法傳喚,亦符合就審期間之規定,竟無正當理由而未於審理期日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二、證據能力之說明:證人即共同被告潘明輝於調查站所陳關於被告林廷榮部分之證據能力:
證人即共同被告潘明輝於調查站之陳述,對於被告林廷榮而言,係屬審判外之陳述,被告林廷榮爭執上開陳述之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證人即共同被告潘明輝前於調查站所為陳述,與其於原審及本院所為之證述大致相同,復無其他法定傳聞證據例外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並無證據能力。
證人即共同被告潘明輝於偵訊中所陳關於被告林廷榮部分之證據能力:
證人即共同被告潘明輝於98年11月19日、99年9 月15日經檢察官以被告身分傳喚到庭後,均改以證人身分作證,並踐行具結程序,以擔保其陳述內容之信用性,此有具結結文各1份在卷可佐(見98年度偵字第35420 號卷第51、131 頁),雖其所述關於被告林廷榮之部分,對被告林廷榮而言仍屬傳聞證據,惟證人即共同被告潘明輝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證述,既皆經具結願負偽證罪之刑事責任,其復稱係依照自由意識陳述(見原審卷㈠第377 頁),可見檢察官於偵訊時並無不法取供之情形,復無證據顯示上開陳述有顯不可信之情況,且證人即共同被告潘明輝於原審及本院兩度到庭接受交互詰問,堪認被告林廷榮之對質詰問權已有保障。準此,證人即共同被告潘明輝上開於偵查中之具結證言,本於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規定,具有證據能力。
其餘證據之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等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除上開證據以外,其餘本判決有罪部分所引用之傳聞證據,當事人及其辯護人或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或表示無意見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各該傳聞證據作成時之過程、內容均具備任意性、合法性等情,其陳述與本件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合於一般供述證據之採證基本條件,且證明力非明顯過低,以之作為證據,均屬適當,依同法第159條之5規定,皆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上訴範圍之說明:按國家之刑罰權係對於每一犯罪事實而存在,因此具有一罪關係之犯罪事實,實體法上之刑罰權僅有一個,在訴訟法上自亦無從分割,無論起訴程序或上訴程序皆然。故在上訴程序,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規定:「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所謂有關係之部分,係指判決之各部分在審判上無從分割,因一部上訴而其全部必受影響者而言,例如實質上一罪或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者均是(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463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起訴事實之數行為間,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者,雖其中某行為經諭知無罪或有罪,而當事人僅就其他之諭知有罪或無罪部分提起上訴,因審判不可分之關係,依刑事訴訟法第
348 條第2 項之規定,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上訴審自應就全部起訴事實為適當之判決(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382號判例、80年度台上字第352 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關於被告潘明輝、蕭風祥部分,檢察官及被告潘明輝、蕭風祥均僅針對有罪部分提起上訴,但本院認原審諭知無罪之被訴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部分,與當事人上訴之有罪即行使偽造私文書或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部分,分別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即應視為已上訴,並為上訴效力所及;至於被告蔡漢東、王曦筠、林乙民、王健送、陳家政部分,雖檢方僅針對原審諭知無罪部分上訴,然本院認原審諭知有罪之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與檢方上訴之無罪即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或違背職務行賄罪部分,分別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亦為上訴效力所及,故本院對此亦應一併加以審理,先此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關於事實一部分:
訊據上訴人即被告林廷榮(下稱被告林廷榮)固承認就盧培馨等23人部分有配合造假而交付結業證書予被告潘明輝,惟矢口否認有何共同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犯行,辯稱:我只有就盧培馨等23人部分有配合被告潘明輝違法發放結業證書,其他部分均與我無關;又我所為應僅成立偽造特種文書罪云云。而上訴人即被告潘明輝(下稱被告潘明輝)則對於此部分犯行坦承不諱。經查:
㈠被告林廷榮於95年至98年間擔任遠洋漁業開發中心訓練科輔
導員(至98年12月3 日始退休),負責辦理各梯次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包括大基安班、小基安班、補訓班)學員受訓之報名、報到、有無出席及考試成績之登錄、結業證書核發等業務,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而潘明輝則為辦理漁船船員手冊申請之代辦業者等情,業據被告林廷榮、潘明輝坦承不諱(見本院卷㈢第
631 頁),並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政風室98年9 月25日漁政室字第0000000000號函存卷可憑(見調查局卷㈤第20
0 至207 頁),堪信屬實。㈡次以,被告潘明輝自承其明知申請漁船船員手冊之申請人,
必須參加遠洋漁業開發中心之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通過測驗取得結業證書,始得據以申請漁船船員手冊,而被告林廷榮即在該中心負責受訓課程及結業證書核發等職務等語在卷(見本院卷㈢第361 頁);又遠洋漁業開發中心之大基安班受訓期間3.5 日,課程為海難求生、消防滅火、心肺復甦術、海洋污染防制、救生筏操作、跳水、求救訊號彈發送使用;而小基安班受訓期間2 日,課程為海難求生、消防滅火、心肺復甦術、海洋污染防制;至於補訓班受訓期間1 日;參加受訓者應檢附照片2 張及身分證影本,向遠洋漁業開發中心或委外代訓之當地漁會報名,報到時應攜帶身分證正本供核對,如在遠洋漁業開發中心開班,由被告林廷榮負責學員報到,將所收繳之照片貼於報到學員名冊;受訓期間,每節授課老師會點名及清點人數,如有學員未上課或缺席就在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績表上註記,如有任何一堂課缺席就沒有成績也不能取得結業證書;補訓班之報到學員名冊係與正式訓練班名冊分開,無庸測驗故無成績,但要點名;全部受訓課程結束後,由被告林廷榮將報到學員名冊或成績表呈給上級主管核准,並負責發放結業證書;又委外代訓部分,由辦理訓練的學校以公文將報到學員名冊及受訓成績送至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由被告林廷榮負責將報到學員名冊及成績單呈給上級核准,據以核發結業證書,再由被告林廷榮統一寄給代訓學校發給受訓學員之事實,復據被告林廷榮自承屬實,核與證人即遠洋漁業開發中心輔導員徐艾玲、謝郅瑋於偵查中陳述之情節相符(見98年度偵字第35420號卷第32、33、36、37頁;調查局卷㈤第177、178、181、182頁),故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
㈢附表一編號㈠至所示之申請人,均未實際至所屬班別受訓
上課或遭退訓,係透過代辦業者之被告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或係經由其他代辦業者如同案被告范春桃、蔡漢東、胡能城、郭春良、鍾奇龍、王曦筠、林乙民輾轉介紹而透過被告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等情,業經附表一編號㈠至所示之申請人(包括同案被告陳能亮、戴譙致、林倉丘、王健送、林春萬、陳家政)於偵查中指證屬實(但同案被告張清豐於偵查中並未到庭供述及指證),核與被告潘明輝、同案被告范春桃、蔡漢東、胡能城、林乙民、鍾奇龍、郭春良、王曦筠於偵查及原審各自坦承之情節相符(但同案被告張順登則稱其本人並未經手,係由其妻即同案被告范春桃經手辦理)。
各申請人既未實際到場參加上課,卻能經由被告潘明輝運作而取得遠洋漁業開發中心正式核發之結業證書,可見被告潘明輝確有與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內之公務員勾結。又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內之公務員究竟如何配合被告潘明輝,依被告林廷榮於偵查中坦承:潘明輝先提供申請人的身分資料給我,我在報到學員名冊內虛列申請人之身分資料及黏貼照片,製作不實點名紀錄,再參考其他通過測試受訓學員成績取平均值,在成績表上隨意填註,作為列印核發結業證書給未參訓或遭退訓學員之用,又在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受訓之部分要點名,潘明輝就找人頭冒名頂替,至於在外地訓練部分不必點名,係由我直接將人數虛列上去;另補訓班不必測驗,只要在報到學員名冊造假即可,不需要製作不實成績表;又我也曾以漏列為由,請徐艾玲、謝郅瑋補印結業證書草稿,我再連同造假的成績表一併送交上級主管核准發放結業證書,但徐艾玲、謝郅瑋並不知道這些申請人沒有參訓或遭退訓等語(見98年度偵字第35420號卷第35至39、41、42、56、133、1
35、154、155頁),可見被告林廷榮於偵查中業已明確供承其有在職務上所製作之報到學員名冊、成績表為內容不實之登載,甚至有以訛稱漏印方式,利用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列印結業證書草稿,其再連同造假之成績表,一併送交上級主管核准,以取得遠洋漁業開發中心所核發正式結業證書之情事。
㈣況且,證人徐艾玲、謝郅瑋於偵查中一致證述:林廷榮曾在
我們已經輸入完報到學員名冊並列印結業證書後,口頭稱有漏列,要求我們重新列印結業證書草稿,沒有讓我們看原始報到資料,我們列印草稿後交給林廷榮處理,由林廷榮負責呈給上級核准後再於結業證書上蓋鋼印,我們並不清楚受訓學員實際有無報到;又依規定學員要全部課程都上完並接受測驗通過才能取得結業證書,由林廷榮負責點名並保管報到學員名冊與成績表,如有學員未到或被退訓,我們不會知道,因為林廷榮不會拿名冊給我們看等語明確(見調查局卷㈤第178至180、182至184頁),核與被告潘明輝供述:遠洋漁業開發中心負責受訓證件、發放結業證書的承辦人是林廷榮,我跟林廷榮說有人想不上課就取得結業證書,問他有沒有辦法處理,他說可以,我就負責招攬並把附表一編號㈠至所示申請人的身分證、照片交給林廷榮,由他負責不參加受訓就取得結業證書;若是在遠洋漁業開發中心上課,我會找遊民頂替報到,另我代辦自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取得結業證書之案件,都是由林廷榮幫忙,沒有再透過其他人等情相符(見98年度偵字第35420號卷第17、28、47至49、99、105、107頁;原審卷㈠第370至378頁),由是可見被告林廷榮在職務上確實可以控管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學員報到、學員名冊黏貼照片及製作、上課點名及成績登記、結業證書保管等重要事項,且本件被告潘明輝之所以向被告林廷榮接洽請其配合違法核發附表一編號㈠至所示申請人結業證書之緣由,亦係基於被告林廷榮可以確實主導結業證書核發重要關鍵流程之考量。
㈤雖被告林廷榮針對配合潘明輝違法發放結業證書之詳細對象
,先稱不確定人數多少,後稱僅有盧培馨等23人云云。惟查,被告潘明輝自始即稱除附表一編號所示林仁鴻等8 人之結業證書係其自行變造外,餘附表一編號㈠至所示申請人之結業證書均係由遠洋漁業開發中心所核發,又其在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僅找林廷榮一人配合,並未找其他公務員配合等語明確,而觀諸被告潘明輝自行變造王仁鴻等8 人結業證書之部分,遠洋漁業開發中心並無林仁鴻等8 人之報到學員名冊或成績表,亦無任何受訓結業之紀錄,可知依被告潘明輝個人之能力,至多僅能變造結業證書影本,並無能力取得正本;然對照附表一編號㈠至所示申請人取得結業證書之經過,均係在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報到學員名冊或成績表上造假(或二者兼有),並有正式核發結業證書之紀錄(惟其中盧培馨等23人之電磁紀錄遭被告林廷榮事後刪除),而上開公務文書均係由被告林廷榮掌管,被告潘明輝斷無可能自行取得,是以上開申請人在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內之報到學員名冊或成績單,衡情均係由被告林廷榮造假,方符事實。況且,本件被告潘明輝於98年9 月30日到案供認及指證被告林廷榮違法發放結業證書以前,漁業署已發現遠洋漁業開發中心所辦理各梯次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其中盧培馨等23人確有未實際報到受訓而領有結業證書之情形,除自行調查並據以撤銷已核發之結業證書外,並函請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及調查局船業海員調查處高雄站偵辦,嗣被告潘明輝到案後,漁業署再依被告潘明輝供述內容及其所提供之仲介名單等相關資料,再調取遠洋漁業開發中心檔存之各梯次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受訓相關資料,經過清查整理交叉比對結果,發現附表一編號㈠至所示申請人確有在報到學員名冊或成績表上為不實內容之登載,或有虛列結業證書草稿等事實(至於各梯次訓練班中,具體各別之登載不實情況,詳如附表六附表編號㈠至所示),更有經清查整理之各梯次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受訓相關資料即各申請人之報到學員名冊、成績表、結業證書(詳附表六編號㈠至所示各該申請人之證據對照欄)及被告林廷榮以承辦人身分簽請主管核發結業證書之簽呈(見98年度他字第960 號卷第24、25頁)在卷可憑,由是益徵附表一編號㈠至所示申請人之結業證書,均係被告林廷榮在其職掌之公文書為不實登載後呈給上級主管核准而取得再轉交被告潘明輝。被告林廷榮辯稱僅違法發放盧培馨等23人部分之結業證書云云,顯係卸責之詞,殊無可取。
㈥至於被告潘明輝明知申請人需實際報到全程上課並通過測試
後(然補訓班無庸通過測試,僅需實際報到全程上課),始能取得結業證書,且知悉被告林廷榮係負責相關職務之人,竟委託被告林廷榮違法取得結業證書,復提供附表一編號㈠至所示申請人之相關身分證、照片等資料供被告林廷榮造假,則被告潘明輝對被告林廷榮在其職務上掌管之公文書上不實登載之犯行,顯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甚明;佐以被告潘明輝於本院審理時,對審判長詢問「林廷榮與潘明輝竟基於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之犯意,在職務上所掌各梯次造訓練班之報到學員名冊、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表上故意造假?」,其回答「沒意見」等語(見本院卷㈢第362頁),由是益徵被告潘明輝確有與被告林廷榮共同為事實一所示之犯行無訛。又被告林廷榮、潘明輝上開所為,自足以生損害於遠洋漁業開發中心關於公文管理及結業證書核發之正確性,彰彰甚明。
㈦雖被告林廷榮另辯以其此部分所為僅成立偽造特種文書罪云
云,然查被告林廷榮係以在其職掌之報到學員名冊或成績單造假,呈給上級核准後,遠洋漁業開發中心方核發結業證書正本予各申請人,被告林廷榮並非擅自製作不實之結業證書予申請人,所為自非成立偽造特種文書罪,附此敘明。
關於事實二部分:
此部分之事實,業據被告林廷榮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中自白坦承,核與不知情之證人即遠洋漁業中心漁業訓練科輔導員莊文治所稱:我與林廷榮互為職務代理人,林廷榮知道我帳號密碼,可以進入我電腦進行訓練班受訓學員或核發證書資料增刪作業,如果他在我休假時進入修改資料,我也無從得知;漁業署漁政受訓系統電腦查詢畫面,經查發現98年8月2日20時31分至32分間我的帳號登入刪除盧培馨等23人之受訓基本資料及發證紀錄,該刪除動作非我所為,應係林廷榮所為,因為林廷榮要使用我電腦的機會很多等語相符(見98年度偵字第35420號第1至9頁),復有盧培馨等23人各該訓練班之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績表、證書列印紀錄表、移除資料一覽表、疑被竄改刪除電腦原始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之撤銷漁船船員手冊人員名冊(見98年度他字第960號卷第5至23頁;98年度他字第6900號卷第57、89至
99、101至105頁)在卷可佐,堪認被告林廷榮確有於事實二所示時地使用莊文治個人帳號及密碼,進入公務電腦核發漁政受訓結業證書系統中,無故刪除未實際受訓之盧培馨等23人相關資料及電磁紀錄。又被告林廷榮此舉,顯然足生損害於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對於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管理、結業證書核發之電腦系統資料完整性及正確性無誤。
關於事實三部分:
此部分之事實,業據被告潘明輝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復有附表一編號所示申請人之結業證書影本存卷可憑(見調查局卷㈠第170 、198 頁;調查局卷㈡第306、363 、371 頁;調查局卷㈢第429 頁;調查局卷㈣第29頁;調查局卷㈤第174 頁)。觀諸王仁鴻等8 人上開結業證書影本所顯示之證號,經查詢比對結果分別原係650 期小基安班黃楊玲華、658 期小基安班徐以康、663 期小基安班吳碧玉、655 期小期安班邱明珠、654 期小基安班陳本原、653期小基安班鄭阿麗等人(下合稱黃楊玲華等人)之結業證書證號,此有各該經變造之結業證書及供變造之他人結業證書可資佐證(被告潘明輝各別偽造結業證書之內容,詳如以上各申請人於附表六編號所示之證據對照欄),是以被告潘明輝確有持黃楊玲華等人之結業證書正本影印後修改之方式,予以變造為王仁鴻等8 人之結業證書後,再交予不知情之蕭風祥於申請漁船船員手冊時依序提出送件以行使之情,殆無疑義。又被告潘明輝明知附表一編號所示之申請人未參訓,竟擅自以事實三所示手法變造各該申請人之結業證書,所為自足以生損害於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對於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管理及結業證書核發之正確性甚明。
關於事實四、五部分:
此部分之事實,業據被告潘明輝、上訴人即被告蕭風祥(下稱被告蕭風祥)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各船主即張輝富、張許月桂、蔡龍豐、蔡丞耿、黃義泰、吳滿溪、郭陳玉對、陳吉雄(振富海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於原審審理時,均一致證稱並不知情且未授權以僱用船員為由蓋用渠等之印章之情節相符(見原審卷㈠第302至306、309、310、314至318、320、323至326、329至332、344、345、348、349頁),復有事實四、五所示申請人之僱傭承諾書在卷足憑(事實四部分,詳如附表六編號㈠至㈧;㈨①、③至⑥、⑩;㈩;①、③至⑤;①、②、④、⑤;;;;②至⑬;至;④、⑤;⑪;
①、⑦;至;②;至;①、③;②;;所示之證據對照欄;而事實五部分,詳如附表六編號;②;①;①至③所示之證據對照欄)。而被告潘明輝、蕭風祥明知事實四、五所示各該船主並無實際僱用事實四、五所示之申請人擔任船員,亦未取得各該船主授權或同意,僅係因他故持有各該船主之印章,並無權使用各該船主之印章製作船主名義之僱傭承諾書,詎被告潘明輝竟與蕭風祥共同偽造事實四所示各該船主名義之僱傭承諾書、獨自偽造事實五所示各該船主名義之僱傭承諾書,並進而持以送件行使,所為自足以生損害於漁政主管機關暨各該船主對於船員及船務管理之正確性無疑。
關於事實六部分:
訊據被告潘明輝對於此部分之犯行坦承不諱;而被告蔡漢東、王曦筠、林乙民、陳家政則均矢口否認有何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一致辯稱:對於潘明輝偽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之行為不知情云云;至於被告王健送於本院審理時經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經查:
㈠被告潘明輝於事實六所示時地,自行偽刻「奇美醫學中心」
、「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等印章後,將之蓋用於空白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上,將黃禎家等27人列名為接受體格檢查之對象,並於各該檢查欄位內填寫數據,偽造已由奇美醫院陳盟榮醫師檢驗合格之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其後並供作申請漁船船員手冊使用而行使等情,業據被告潘明輝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坦承不諱,核與奇美醫院函覆查無黃禎家等27人在該院辦理體檢等情相符(見調查局卷㈤第285 頁),且有偽造之黃禎家等27人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扣案可資佐證(見調查局卷㈤第288 、290 至315 頁)。觀諸扣案被告潘明輝自行偽造之黃禎家等27人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上,所呈現之「奇美醫學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等印文,形式均屬粗糙,且與奇美醫院函覆所提供該院正式辦理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所使用之相關章戳內容及形式完全不同(見調查局卷㈤第286 頁),足見被告潘明輝此部分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㈡關於被告潘明輝偽造黃禎家等27人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
之原因,被告潘明輝於偵、審中供稱:申請人本應自己提出體檢合格的證明,但黃禎家等27人直接或透過介紹人向我表示沒空參加體檢或體檢不合格,願意支付費用由我代為處理,我才會加以偽造體檢合格證明,並向黃禎家等27人加收3,
000 元,作為另行偽造體格證明之代價等語在卷(見98年度偵字第35420 號卷第100 、129 頁;原審卷㈤第267 至283頁;本院卷㈢第366 頁),對照申請人之被告陳家政、王健送、同案被告林春萬分別於偵查中坦承本人沒有參加體檢,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是由他人辦出來的等語(見調查局卷㈡第94、100 、244 、248 頁;調查局卷㈢第462 、463、468 頁);而同案被告張清豐於原審坦承其沒有參加體檢等情(見原審卷㈤第267 至283 頁);另介紹人之被告蔡漢東、王曦筠、林乙民則於偵查中一致承認請潘明輝處理體檢證明必須加收3,000 元,有向申請人說明並經申請人同意才通知被告潘明輝處理等語(見調查局卷㈠第20、36、68頁),可知申請人委託被告潘明輝代辦漁船船員手冊時,本應自己檢附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然黃禎家等27人因本身未參加體檢或有體檢不合格之情形,渠等自行或透過知情之介紹人即被告蔡漢東、王曦筠、林乙民向被告潘明輝反應上情,委託被告潘明輝處理體檢事宜,被告潘明輝方在加收3,00
0 元費用後,予以偽造各該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則黃禎家等27人(含被告陳家政、王健送、同案被告林春萬、張清豐在內)與被告蔡漢東、王曦筠、林乙民等人,就被告潘明輝所為各該對應之偽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犯行,理應皆屬知情並有參與,方符常情。被告蔡漢東、王曦筠、林乙民、陳家政於本院審理時空言否認犯罪,辯稱均不清楚云云(被告王健送於本院審理時經合法送達並未到庭陳述,另同案被告林春萬、張清豐於上訴本院後已死亡),顯係事後卸責之詞,殊無可信。
㈢基上事證,足見被告潘明輝、蔡漢東、王曦筠、林乙民、王
健送、陳家政確有事實六部分所示犯行;又渠等此部分所為,均足以生損害於奇美醫院及陳盟榮醫師對於體格檢查內容及管理之正確性,殆無疑義。
綜上所述,被告林廷榮、潘明輝事實一所示共同公務員登載
不實文書;被告林廷榮事實二所示刪除盧培馨等23人公務電腦電磁紀錄;被告潘明輝事實三所示變造王仁鴻等8 人結業證書進而持以行使;被告潘明輝事實四所示與被告蕭風祥共同、事實五所示自行偽造僱傭承諾書暨行使;被告潘明輝、蔡漢東、王曦筠、林乙民、王健送、陳家政事實六所示各該共同偽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並行使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部分:被告林廷榮部分:
㈠被告林廷榮身為遠洋漁業開發中心之公務員,負責辦理各梯
次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學員受訓之報名、報到、有無出席及考試成績之登錄、結業證書核發等職務,其明知附表一編號㈠至之申請人並未實際到場受訓上課,竟在職務上所製作之報到學員名冊或成績表上(或二者兼有)為內容不實之登載,憑以簽請上級主管核准而發給各申請人結業證書,核其附表一編號㈠至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3 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又起訴書針對事實一之申請人漏列簡重立(本院表一編號④),然此部分與已起訴經本院論罪之附表一編號①至③所示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㈡核被告林廷榮事實二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134條、第359條
、第361 條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無故刪除公務電腦之電磁紀錄罪。公訴人漏未注意因身分關係而加重其刑之規定,認其僅係犯刑法第359 條、第361 條之罪,尚有未洽,惟基本犯罪即刪除電腦之電磁紀錄之社會事實既屬同一,本院自應審理,並變更起訴法條。
被告潘明輝部分:
㈠本件被告潘明輝非公務員,其就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㈠至
所示部分,均係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刑法第213 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起訴書之所犯法條欄雖未論及此,然於犯罪事實欄已載明「林廷榮與潘明輝均明知初次申請漁船船員手冊,應檢具接受完整基本安全訓練課程並通過取得之受訓結業證明,…詎潘明輝竟行賄林廷榮『違法核發』結業證書」,而此處之『違法核發』即係指被告林廷榮在報到學員名冊或成績表等公文書上登載不實之行為,是應認起訴之犯罪事實有提及,僅係漏載刑法第213 條之罪名,本院復已當庭告知罪名,自得併予審究。又起訴書針對事實一之申請人漏列簡重立(本院附表一編號④),然此部分與已起訴經本院論罪之附表一編號①至③所示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亦得予以審理。
㈡本件結業證書之效力,僅在證明申請人已經完成遠洋漁業開
發中心所開辦之特定課程訓練而已,其性質應屬刑法第212條之特種文書;又影本與原本可有相同之效果,如將原本予以影印後,將影本之部分內容竄改,重加影印,其與無製作權人將其原本竄改,作另一表示其意思者無異,應成立變造文書罪(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3885號判例參照),故核被告潘明輝事實三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
㈢核被告潘明輝就事實四、五部分所為,則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潘明輝針對事實四部分推由被告蕭風祥、針對事實五部分獨自盜用各該不知情船主印章之行為,屬於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又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其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皆不另論罪。
另起訴書犯罪事實欄雖未提及被告潘明輝自行偽造僱傭承諾書之行為,然於起訴書所附之附表中已載明此部分事實,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仍應併予審究。
㈣核被告潘明輝事實六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偽造「奇美醫學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印章之行為,係偽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又偽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其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皆不另論罪。
被告蕭風祥部分:
核被告蕭風祥於事實四所示僱傭承諾書上,未經各該船主授權而盜蓋其等之印章,足以表示各該船主有僱用事實四所示申請人擔任船員之證明,並進行持以行使,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起訴法條認被告蕭風祥僅成立刑法第217條第2項之盜用印章罪云云,惟按僱傭承諾書之性質,係表明船主與船員彼此間具有提供勞務、給付報酬對價關係之契約,具有私文書之性質,檢察官之起訴法條顯然不當,惟起訴事實已提及被告蕭風祥事實四所示犯行,僅係漏載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罪名,本院復已當庭告知罪名,自得併予審究。其盜用印章之行為,屬於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又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其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皆不另論罪。
被告蔡漢東、王曦筠、林乙民、王健送、陳家政部分:
被告蔡漢東仲介附表三所示之申請人、被告王曦筠仲介附表四所示之申請人、被告林乙民仲介附表五所示之申請人,或被告陳家政於附表六編號⑤、被告王健送於附表六編號所示時地,委由同案被告潘明輝偽造奇美醫院及所屬醫師之相關章戳,蓋用於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並填寫各項檢查數據,以示各申請人完成體格檢查且屬合格並據以行使,應各成立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渠等推由同案被告潘明輝偽造「奇美醫學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印章之行為,係偽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又偽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其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皆不另論罪。另起訴書針對被告蔡漢東、王曦筠、林乙民之部分雖漏載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罪名,然於起訴事實已提及此部分犯行,本院復已當庭告知罪名,自得併予審究。
關於共犯或間接正犯之認定:
㈠按刑法第213 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係因身分成立之
罪,被告潘明輝與被告林廷榮(公務員)共同實行而犯事實一所示之罪,雖無特定關係,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仍以共犯論,是以被告潘明輝、林廷榮就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㈠至所示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㈡被告潘明輝於事實三所示時地,利用不知王仁鴻等8 人之結
業證書係變造之蕭風祥將此文書提出送件,以遂行其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犯行,為間接正犯。
㈢被告潘明輝就事實四即附表二所示犯行,與被告蕭風祥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㈣被告潘明輝與蔡漢東分別與附表三所示各申請人(黃禎家、
吳文生或彭成鋇)就附表三所示各該犯行;被告潘明輝與王曦筠分別與附表四所示各申請人(郭豫仁、張林水或簡國富)就附表四所示各該犯行;被告潘明輝與林乙民分別與附表五所示各申請人(林春萬或許永健)就附表五所示各該犯行;被告潘明輝分別與被告陳家政、被告王健送、同案被告張清豐、陳鶴文、吳文賢、趙永田、李昆峰、范揚煌、李在容、楊正安、嚴明福、葉明輝、林宗信、林喜清、陳奎瑛、蕭錦和、蕭曾秀琴、黃坤壽、王建洲就其等各自對應之事實六部分犯行;均屬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潘明輝、蔡漢東、王曦筠、林乙民、王健送、陳家政等人利用不知黃禎家等27人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係偽造之蕭風祥將此文書提出送件(惟不含蕭錦和之部分,因蕭錦和之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係由潘明輝自行送件),以遂行渠等各該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皆為間接正犯。
關於罪數之認定:
㈠被告林廷榮部分:
被告林廷榮就附表一編號㈠至㈣、㈥、㈦、㈨至、至、至、、之班別中,雖同時登載不實多位申請人之報到學員名冊或成績表,但因被害法益係屬單一,均不能依人數計算其法益;又因附表一編號㈠至所示各班別受訓期間及課程內容不同、彼此可分,是以被告林廷榮事實一部分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罪數,應以班別為區分,亦即同一班為一罪,共36罪。又被告林廷榮所犯附表一編號㈠至所示共同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共36罪,與事實二所示公務員假藉職務上機會無故刪除公務機關電腦之電磁紀錄罪1 罪間,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㈡被告潘明輝部分:
⒈本件被告潘明輝與同案被告林廷榮共同以事實一所示方式取
得附表一編號㈠至所示申請人結業證書之行為,均成立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又被告潘明輝就其中附表一編號㈠至、至、至部分,除有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犯行外,另有事實四至六所示偽造僱傭承諾書或偽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暨行使之犯行,然被告潘明輝係基於為各該申請人取得漁船船員手冊之單一目的,而為相關之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行使偽造僱傭承諾書或行使偽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等行為,彼此行為間具客觀相關性及時空密接性,可視為一行為,是其就各該申請人所對應犯之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間,均係以一行為觸犯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皆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再依一班別構成一罪之方式計算罪數;至於就附表一編號、、、、部分,因此部分被告潘明輝僅有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犯行,別無其他犯罪行為,故僅以班別不同來區分罪數即可。綜上,被告潘明輝針對附表一編號㈠至所示部分,係成立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共36罪。⒉另被告潘明輝就附表一編號部分,係自行變造附表三所示
之結業證書後,連同被告蕭風祥偽造之僱傭承諾書,一併交由被告蕭風祥於申請漁船船員手冊時提出行使,故被告潘明輝原來之變造特種文書或偽造私文書之行為,均為其後之行使行為所吸收;而此部分之犯罪行為次數,應依其後行使行為之時間加以決定,並應割裂而分別計算。且為同一人申請漁船船員手冊時,其行使之文書內容不同,所對應之行使罪名有別;為不同申請人於同一日期申請漁船船員手冊時,其行使之文書內容雖為複數,但其行使行為則屬單一而不可分;此際,均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論以刑度或情節較重之罪名即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因此部分行使(即申請漁船船員手冊)之日期有4 次,故應論以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4 罪。
⒊被告潘明輝就附表一編號㈠至所示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
犯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共36罪,與附表一編號所示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共4 罪間,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㈢被告蕭風祥部分:
被告蕭風祥偽造附表二所示僱傭承諾書之目的,係在於提出行使以申請漁船船員手冊,是以關於其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罪數,應依行使行為之時間加以區分,亦即同一日為一次,並應割裂而分別計算;又為不同人於同一日期申請漁船船員手冊時,其行使之文書內容雖為複數,但其行使行為則屬單一而不可分,而被告蕭風祥附表二所示部分行使次數共有71次,故其所犯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有71罪,上開71罪彼此間犯意可分、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㈣被告蔡漢東、王曦筠、林乙民部分:
被告蔡漢東、王曦筠、林乙民參與附表三至五所示偽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之目的,係在於提出行使以申請漁船船員手冊,是以關於渠等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罪數,應分別依行使行為之時間加以區分,而其中被告蔡漢東就附表三部分有3次、被告王曦筠就附表四部分有3次、被告林乙民就附表五部分有2次,應各論以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3罪、3罪、2罪,且渠等所犯上開數罪彼此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㈤被告王健送、陳家政部分:
被告王健送、陳家政僅有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之偽造及行使各1 次,應僅各論以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1 罪。
㈥至被告蕭風祥固主張其所犯係集合犯云云。惟按刑法之集合
犯,乃指行為之本質上,已預設其係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具備反覆、延續實行複次作為之特徵,經立法特別歸類,使成獨立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態樣,故雖有複次作為,仍祇成立一罪者而言。如客觀上先後有數行為,逐次實行,侵害數個相同或不同性質之法益,其每一前行為與次行為,依一般社會觀念,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皆可獨立成罪,所犯又非屬預設其係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具備反覆、延續實行複次作為之特徵,自應就每一行為分別論罪,而併合處罰(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330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蕭風祥偽造各船主名義之僱傭承諾書並據以行使之行為,在時空上可明顯區隔,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且非經立法預設其本質係具持續實行之複次作為特徵予以特別歸類,使成獨立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態樣,依社會通念難認係出於一次犯意之決定,自應予以分論併罰,被告蕭風祥前揭主張洵屬無據。
關於刑之加重部分:
㈠按刑法第134 條前段規定,屬刑法分則之加重,係就犯罪類
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處罰,而成立另一獨立之罪,其法定刑應按原犯罪行為該當法條所定法定本刑加重二分之一之結果計之(最高法院57年度台上字第3414號判例、94年度台上第4721號裁判要旨參照);又無故刪除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者,刑法第359 條設有基本規定,如其客體係針對公務機關之電腦者,應依刑法第361 條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本件被告林廷榮為公務員,其假借職務上使用公務電腦之機會,故意刪除公務電腦內之電磁紀錄,依刑法第13
4 條前段之規定,應依其身分關係而加重其刑,並已變更構成要件,故就已經因客體不同而加重之刑,應再遞加重其刑。
㈡次按刑法第213條之罪,係因身分而成立,與同法第134條但
書所謂因公務有關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之情形相當,故犯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罪時,因有上開但書規定,不得再依同條前段加重其刑(最高法院52年度台上第2437號判例要旨參照),是以被告林廷榮就附表一編號㈠至所示共同犯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共36罪部分,均無庸依刑法第134 條規定加重其刑。
關於刑之減輕部分:
㈠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部分:
被告潘明輝並非公務員,其就附表一編號㈠至所示共同犯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部分,係無公務員身分之人與有公務員身分之林廷榮共同實行犯罪,爰均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減輕其刑。
㈡刑法第62條前段部分:
按刑法所謂之自首,係以對於未發覺之犯罪,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知悉犯罪事實及犯人之前,向職司犯罪偵查之公務員坦承犯行,並接受法院之裁判而言。而所謂發覺,涉及偵查人員的主觀活動,為免行為人自首獲減刑之權益,受到偵查人員主觀活動偏好所影響,因此所謂發覺,仍須有「確切之根據得為合理之可疑者」,始足當之,若「單純主觀上之懷疑」,要不得謂已發生嫌疑(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
641 號判例參照)。本件調查局航業調查處高雄調查站外勤調查官柯璧山於98年8 月初或中旬聽聞潘明輝與遠洋中心公務員勾結,在未受訓情形下取得結業證書申辦漁船船員手冊,乃簽給內勤調查官偵辦,經內勤調查官於98年8 月26日立案偵查後,漁業署隨即於98年8 月27日,函請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針對遠洋中心任職之林廷榮涉嫌勾結外人違法發放結業證書之罪嫌偵辦,復於98年9 月25日,將涉嫌違法取得漁船船員手冊之盧培馨等23人資料函送調查局船業海員調查處高雄站,使檢調單位因此知悉潘明輝涉嫌勾結林廷榮違法取得盧培馨等23人之漁船船員手冊(即附表一編號、、、、所示部分)犯行;隨後潘明輝於98年9 月30日自行到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製作筆錄,在檢調單位尚未知悉其餘附表一編號㈠至、至、、、所示犯行前,即主動供出上情並自首接受裁判等情,業據證人柯璧山於本院審理時到庭證述明確(見本院卷㈢第31至32頁),復有漁業署98年8 月27日漁政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98年度他字第960 號卷第1 至25頁)、漁業署政風室98年9 月25日漁政室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調查局卷㈤第200 至207 頁),以及調查局航業調查處高雄調查站103 年2 月10日航高廉字第00000000000 號、103 年4 月17日航高廉字第0000000000
0 號函(見本院卷㈡第222 、228 頁)各1 份存卷足憑,是以本件被告潘明輝除關於附表一編號、、、、之部分不構成自首外,其餘部分仍成立自首,爰就被告潘明輝所犯附表一編號㈠至、至、、所示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共31罪以及附表一編號所示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4 罪之部分,皆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㈢被告潘明輝所犯附表一編號㈠至、至、、所示非
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共31罪部分,皆有上開2項刑之減輕事由,爰均依法遞減輕其刑。
四、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公訴意旨另以:
㈠被告林廷榮除有事實一所示在職務上所掌之報到學員名冊或
成績表等公文書登載不實外,另將此公文書呈交上級主管核准以行使,因認被告林廷榮除犯刑法第213 條之罪外,另涉有「行使」罪嫌云云。
㈡被告林廷榮違背職務取得附表一編號㈠至所示結業證書轉
交同案被告潘明輝,同案被告潘明輝則交付被告林廷榮每件3,000 元之賄款,並另不定時招待被告林廷榮飲宴及至有女陪侍之卡拉OK店唱歌消費,而被告林廷榮前後計違法核發16
4 人次之結業證書,收受賄款492,000 元,及接受飲宴招待不正利益約255,000 元,因認被告林廷榮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之違背職務收賄罪嫌云云。㈢被告潘明輝以每件結業證書交付3,000 元及招待飲宴之方式
,對同案被告林廷榮行賄,而被告蔡漢東、王曦筠、林乙民對於被告潘明輝上開行賄之犯行均知情,仍陸續仲介無法受訓或無意願受訓民眾予被告潘明輝,由被告潘明輝代辦漁船船員手冊,因認被告潘明輝、蔡漢東、王曦筠、林乙民共同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 項、第1 項之違背職務行賄罪嫌云云。
㈣本件代辦漁船船員手冊申請之被告潘明輝;向各申請人仲介
代辦漁船船員手冊申請之被告蔡漢東、王曦筠、林乙民;出具僱傭承諾書並代為送件申請漁船船員手冊之被告蕭風祥;欲申請漁船船員手冊使用之被告王健送、陳家政,渠等持以上相關不實文件向各地區縣市政府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漁船船員手冊並進而行使之行為,係共同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4條之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云云。
㈤被告潘明輝除變造王仁鴻等8 人之結業證書外,另變造簡重
立之結業證書並持以行使,因認被告潘明輝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2 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嫌云云。
按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
,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難遽採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著有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參照。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亦著有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可參。
公訴意旨認被告林廷榮、潘明輝、蔡漢東、王曦筠、林乙民
、王健送、陳家政等人,分別涉有上開犯行,無非係以: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僱傭承諾書、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基本安全訓練班或補訓班學員名冊及點名暨成績單、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郵局98年12月4 日函附之高雄林華郵局潘明輝帳戶之交易明細表、漁業署99年1 月13日函附林倉丘等228 人參與安全訓練查核結果資料、高雄市政府海洋局99年1 月4 日函附林倉丘等177人申辦漁船船員手冊之相關資料、高雄市政府海洋局99年1月6 日函附葉明國等8 人結業證書之資料、林廷榮收賄金額統計表、遠洋漁業開發中心林廷榮涉嫌收賄案違法取得結業證書人員一覽表、航業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以及蔡漢東、林乙民、王曦筠轉介潘明輝代辦漁船船員手冊人員一覽表等資料為其論據。
經查:
㈠關於被告林廷榮除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外,另涉有「行使」罪嫌部分:
按刑法上之行使登載不實文書罪,以行為人本於該文書內容有所主張為成立要件,公務員就所擬之公文為呈判或會簽,乃其職務上層轉,並非自己持用該文書對於內容有何主張,尚與行使有別(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5852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林廷榮於職務上所掌之報到學員名冊或成績表上造假後,雖有呈請上級主管審核,然被告林廷榮上開交付行為僅係屬機關內部職務上之層轉行為而已,顯然與一般所謂「行使」,必行為人持用該不實之文書而對內容有所主張,方與行使罪名相當之情形有別;又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縱據以核發結業證書予各該申請人,此乃屬遠洋漁業開發中心所為之行政處分,亦非被告林廷榮本於偽造公文書之內容而對任何人有所主張,即非屬被告林廷榮之行使行為,起訴書認被告林廷榮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云云,尚有未合。
㈡關於被告林廷榮被訴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賄部分:
⒈被告林廷榮係公務員,負責遠洋漁業開發中心核發結業證書
職務,明知附表一編號㈠至所示申請人並未實際受訓或遭退訓,竟與代辦業者即同案被告潘明輝基於共同犯意聯絡,利用其在遠洋漁業開發中心負責核發結業證書之機會,在職務上掌管之報到學員名冊或成績表上造假後呈予上級核准,並將取得之結業證書交予同案被告潘明輝乙情,業據本院認定如前,是此部分之事實固堪認定。
⒉但關於被告林廷榮上開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違法取得結業證
書交予同案被告潘明輝後,同案被告潘明輝有無以每份結業證書3,000元之對價交付被告林廷榮乙節,被告林廷榮始終堅決否認此情,而證人即同案被告潘明輝固結證稱:我自95年起為協助別人取得結業證書,向承辦之公務員林廷榮表示有人不想上課,問他有沒有辦法處理,第一次他拒絕,講了
二、三次後,他才說可以;我說一件要給他3,000 元,他就答應,我把身分證影本、相片交給林廷榮,林廷榮辦好結業證書後會打電話給我,大部分約在草衙的海產店,他將結業證書給我,我就將每人3,000 元之代價交給他,我們是一手交錢、一手交結業證書等語(見98年度偵字第35420 號卷第
28、47、49、99、105、128、129頁;原審卷㈠第371至375頁;本院卷㈡第264至266頁),惟同案被告潘明輝另稱:我都是直接拿現金給林廷榮,從未匯款,且交錢過程沒有其他人看見,我有時身上有錢就直接拿給他,沒錢時才會從自己郵局帳戶提領出來拿現金給他等語明確(見本院卷㈡第264頁),然經被告林廷榮之辯護人提示同案被告潘明輝位於高雄林華郵局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請同案被告潘明輝表明哪幾筆是領出來交給被告林廷榮,同案被告潘明輝卻無法具體指出,並稱:我有時家裡自己要用的錢也會一併提領等語(見本院卷㈡第264 頁),是以卷附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潘明輝帳戶之交易明細表,並無法作為同案被告潘明輝確有交付款項予被告林廷榮之佐證。再參諸介紹人即同案被告蔡漢東、王曦筠、林乙民、范春桃、胡能城、郭春良、鍾奇龍(張順登並未介紹,詳下述)等人,或附表一編號㈠至所示之申請人,皆一致證述不知道同案被告潘明輝有行賄被告林廷榮之情,則本件除同案被告潘明輝上開自白外,尚乏其他積極證據足以佐證,自難僅憑同案被告潘明輝前揭片面指證,即逕為被告林廷榮不利之認定。
⒊公訴人另以被告潘明輝有不定期招待被告林廷榮吃飯、飲酒
、唱歌(有女侍作陪),換算金額達255,000 元,認為係屬交付不正利益云云。惟起訴書於附表所列舉各筆之犯罪事實中,針對被告林廷榮收受所謂吃飯、飲酒、唱歌之不正利益部分,未具體特定並予對應而列舉記戴,依一罪一罰之基本要求,如此含糊籠統、包裹並陳,此部分犯罪事實之認定已欠明確;況同案被告潘明輝對於其交付之賄賂,始終陳稱每件結業證書3,000 元,從未特別言明尚有期約或附加交付檢察官所指之不正利益,並稱兩人私交不錯,常常互相請客,彼此有來有往等語(見本院卷㈡第265 頁),是以被告林廷榮與同案被告潘明輝間縱有吃飯、飲酒或唱歌(有女侍作陪)之消費,應屬其兩人間互有往來社交情誼之常態,不得逕以具有犯罪對價關係之不正利益視之。
⒋末按共犯為證人時,其證言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之規
範意旨,以有補強證據為必要,藉以限制其證據價值;而對向犯為證人時,如行賄者指證某人收受賄賂,雖非屬共犯證人之類型,但其陳述因有利害關係,本質上存有較大之虛偽危險性,為擔保其真實性,依上開規定之同一法理,應認為有補強證據之必要。而所謂補強證據,係指該證人之陳述本身以外之別一證據,與其陳述具有關連性,並因兩者之相互利用,而得以證明其所指之犯罪事實具有相當程度之真實性者而言(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204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林廷榮被訴之違背職務收賄罪,為屬對向共犯,被告林廷榮既否認犯罪,苟無其他補強證據,自難僅憑行賄者一方之自白而認定其罪責。本件被訴違背職務行賄之同案被告潘明輝固有指證被告林廷榮收受賄賂,然此指證仍須有其他補強證據,始足以論斷被告林廷榮罪刑,惟依前述,本件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擔保同案被告潘明輝有關行賄事實指證之真實性,則衡諸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尚難認檢察官之舉證已達足使一般人對其陳述無合理懷疑存在,自難認被告林廷榮有何公訴意旨所指違背職務收賄犯行。
㈢關於被告潘明輝、蔡漢東、王曦筠、林乙民被訴違背職務行賄部分:
本件被告潘明輝固坦承有向身為公務員之同案被告林廷榮以每件3,000 元之代價行賄,以違法取得結業證書之情,然按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2 項規定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查被告潘明輝被訴違背職務行賄部分,僅有被告潘明輝之自白可為證明,然同案被告林廷榮既否認有收受賄賂,而其餘介紹人即被告蔡漢東、王曦筠、林乙民亦稱不知悉被告潘明輝係用何手法取得結業證書,卷內復乏被告潘明輝交付現金予同案被告林廷榮之其他客觀事證可為佐證,在缺乏其他有效補強證據之情況下,仍不能逕以被告潘明輝此部分自白,遽為被告潘明輝、蔡漢東、王曦筠、林乙民有共同行賄同案被告林廷榮之認定。
㈣關於被告潘明輝、蕭風祥、蔡漢東、王曦筠、林乙民、王健送、陳家政被訴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部分:
⒈按刑法第214 條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須一經他人之聲
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之事項者,始足構成。若其所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進而基於職權,加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⒉依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14條規定:「初次申請漁船船員手冊
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委辦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㈠最近1年內2吋半身正面脫帽照片4張。㈡國民身分證正本、影本各1份(正本繳驗後發還)。㈢無第20條第1 項不予核發或期滿換發漁船船員手冊情形之切結書1 份。㈣經漁會證明屬實之僱傭承諾書1份。但符合第9 條第1 項規定之無僱傭關係者或服務於漁業訓練、巡護及研究等公務之漁船者,免附。㈤經第10條第1項醫療機構所出具有效之合格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1 份。㈥依第11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之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正本、影本各1 份(正本繳驗後發還)。㈦未成年人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印鑑證明各1 份。前項第6 款之證書,自核發日起逾5 年未申請漁船船員手冊者,應再接受第11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之基本安全訓練,領有結業證書後,始得依前項申請規定核發漁船船員手冊。漁船船員手冊有效期限為5 年;期滿申請換發者,應於期滿前6 個月內申請換發。」,且漁船船員手冊及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核發作業要點亦規定:「申領漁船船員手冊,應依下列程序辦理:㈠區漁會:⑴查對僱傭承諾書及相關申請書件是否填寫完整。⑵彙整申請人資料送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或海岸巡防機關辦理查核。並應於依第3 款第2 目規定核章後,予以建檔。㈡警察機關或巡防機關查核無誤後,抽存申請書1 份,其餘申請書件轉送(或由申請人、代辦人親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辦。㈢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⑴依本規則有關規定審查申請書件,並將船員基本資料鍵入漁業管理資訊系統及列印漁船船員手冊。⑵核發漁船船員手冊交申請人領回逕送區漁會核章,或由區漁會核章後轉發船員使用。」,由以上之規定而論,各地區縣巿政府主管機關承辦公務員受理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時,所應審查者,並非僅係申請人或代辦人所檢具相關文書證件之外觀形式而已,尚必須針對所載特定內容之有無或存在與否予以查核,甚至必須先由其他機關進行查證工作並陳報其結果後,始能實質判斷其真偽,而憑為發給漁船船員手冊之基礎。
⒊又漁船僱用船員,應有總人數之管制,且與漁船船員手冊之
核發有關,各縣巿政府受理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時應予查證乙情,業據高雄巿政府海洋局函以:漁業署曾於89年5月4日以89漁二字第000000000 號函文明確指示,基於安全考量,目前主管機關核發漁業執照時,一般參考航政主管機關核定之船員編制或安全設備登載該船船員人數,依此,每航次出海作業人數應不超過漁業執照所登載之船員人數;為免漁船船員手冊核發浮濫,請各縣巿政府辦理漁船船員手冊業務時,應參考漁業執照所登載之船員人數,倘發現漁船船主已僱用之船員所領漁船船員手冊數目超過漁業執照所載之船員人數,其申領漁船船員手冊時,應不予核發等語(見原審卷㈠第
364 、365 頁),參以證人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承辦漁船船員手冊核發業務之王淑珍於偵查中亦證稱:我會以傳真方式每日向警察機關查詢申請人素行調查,如有前科即不符申請資格;又申請人所提文件及船員職務代理部分,我會使用漁政系統查詢是否確有其經歷,新領漁船船員手冊的僱主必須是當地漁會會員,申請書、僱傭承諾書要有漁會蓋章,我會以漁政系統查詢船員僱用情形;另依船員管理規則,船員不可以當日僱用、當日解僱,且依漁船法,漁船筏僱用船員人數不得超過規定,我會以漁政系統查詢船員僱用人數是否符合規定等語明確(見調查局卷㈤第185 、187 、188 頁),足認主管機關承辦公務員對於申請漁船船員手冊所檢具之各項文件,尤其是有無前科、僱傭人數是否超過各該漁船應有之管制等項,應經相當之調查程序始能明白,並非形式上具備僱傭承諾書等資料,即應准予核發漁船船員手冊。
⒋公訴人雖提出漁業署103年3月12日漁二字第0000000000號函
文,說明該署89年5 月4 日89漁二字第000000000 號函係為免漁船主僱用船員過多,乃規範每艘漁船可僱用船員人數應參考漁業執照所登載之船員人數,至於漁船主與船員雙方之僱傭事實,以申請人所提供之書面資料進行形式審查為主,並執此主張承辦漁船船員手冊核發之公務員對於申請人所提資料無實質審查權云云(見本院卷㈡第223 至224 頁)。惟漁業署上開函文同時提及「僱傭承諾書在於確認漁船主及船員間之僱傭關係,以避免未實際從事漁撈工作者申領漁船船員手冊」等情,依此意旨觀之,可見核發漁船船員手冊之對象,需實際從事漁撈工作者,而主管機關為確保此情,始要求申請人提供僱傭承諾書予承辦之公務員審核,則承辦之公務員針對此僱傭承諾書之真實與否如有疑義,本即有查核之義務,而非只是申請人備齊資料,即一律予以准許。再佐以本件主管機關承辦公務員曾對申請人提出之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認有疑異,致電詢問醫院該申請人之體檢是否確屬合格,經醫院回復該申請人不須複查仍視為合格,始准予核發漁船船員手冊等情,此有公務電話紀錄表及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存卷可憑(見98年度他字第6900號卷第190 至19
1 頁),由此更可見承辦漁船船員手冊核發之公務員,對於申請人提出相關之文件資料,仍需實質加以調查審核甚明。
縱承辦公務員未仔細查證申請人或代辦人所檢具各項證明文件所載之事項是否合理真實,以致申請人或代辦人得以不實內容矇混通過而領得漁船船員手冊,惟此僅係公務員怠於行使實質查證之權限而已,仍與刑法第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構成要件不符。
⒌據上,本件主管機關承辦之公務員對於核發漁船船員手冊與
否有實質審查權,則被告潘明輝、蕭風祥、蔡漢東、王曦筠、林乙民、王健送、陳家政縱有參與各該漁船船員手冊申請之過程,亦不構成刑法第216條、第214條之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㈤關於被告潘明輝被訴變造簡重立之結業證書部分:
本件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內有核發第696 小基安班簡重立之結業證書及成績表之紙本紀錄,且被告林廷榮曾於98年8 月2日擅自刪除該中心公務電腦內關於簡重立之電磁紀錄乙情,業據本院認定如前,而被告林廷榮復自承刪除者係其違法核發之結業證書,可見簡重立之結業證書應係同案被告潘明輝推由被告林廷榮以在成績表上造假之方式違法取得,殊無可能係由被告潘明輝一人獨自變造,是以被告潘明輝並無變造簡重立結業證書之犯行。
綜上所述,基於禁止推定罪狀之法則,確保國家刑罰權之正
確行使之目的下,公訴意旨所依憑之證據,尚無法證明被告林廷榮有「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及違背職務收賄、被告潘明輝有獨自變造簡重立結業證書或與被告蔡漢東、王曦筠、林乙民共同違背職務行賄犯行;亦無法證明被告潘明輝、蔡漢東、王曦筠、林乙民、蕭風祥、王健送、陳家政等人有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上開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之此部分犯行,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被告林廷榮、潘明輝、蔡漢東、王曦筠、林乙民、蕭風祥、王健送、陳家政等人此部分之犯罪即屬不能證明,惟因被告林廷榮被訴「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違背職務收賄罪,與其經本院論罪科刑之刑法第213條之罪間;被告潘明輝被訴違背職務行賄罪、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行使變造簡重立結業證書部分,與前經本院論罪科刑之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2條、第213條之罪間;被告蔡漢東、王曦筠、林乙民、蕭風祥、王健送、陳家政等人被訴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與前經本院論罪科刑之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罪間,彼此分別具有實質上一罪或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依審判不可分原則,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五、關於被告林廷榮、潘明輝、蕭風祥、蔡漢東、王曦筠、林乙民、王健送、陳家政上訴部分之說明:
被告林廷榮、潘明輝、蕭風祥、蔡漢東、王曦筠、林乙民、
王健送、陳家政上開犯罪事證明確,原判決據以論科,固非無見,惟查:
㈠關於事實一部分,被告林廷榮於其職務上所掌報到學員名冊
或成績表造假後,雖有呈予上級主管審核,然此行為僅屬機關內部職務上之公文書層轉流程,尚非已對該不實之公文書內容有所主張,故被告林廷榮自不構成「行使」罪,原判決竟就被告林廷榮此部分論以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難謂適法;又被告潘明輝對於被告林廷榮前揭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應屬知情並有參與,而起訴書之所犯法條欄中雖未論被告潘明輝涉犯刑法第21
3 條之罪,然於犯罪事實欄中已載明「林廷榮與潘明輝均明知初次申請漁船船員手冊,應檢具接受完整基本安全訓練課程並通過取得之受訓結業證明,…詎潘明輝竟行賄林廷榮『違法核發』結業證書」,而此處之『違法核發』即係指被告林廷榮在報到學員名冊或成績表上造假之行為,是應認起訴之犯罪事實有提及,但所犯法條漏列,法院自應予以審究,原判決竟認檢察官並未指明潘明輝對此有犯意聯絡並請求論罪云云(見原判決第10頁第26至27行),而漏未將潘明輝論以共犯,殊嫌未洽。
㈡關於事實二部分,被告林廷榮係刪除盧培馨等23人之電磁紀
錄,原判決關於被告林廷榮刪除電磁紀錄之對象贅載林祖蔭、曹以建,漏載許明志,並將黃順隆之姓名誤載為黃順發(見原判決第12頁第10、12至13行),此部分事實認定與卷內事證不符,亦有不當。
㈢關於事實三部分,被告潘明輝自行變造之結業證書僅有王仁
鴻等8 人,不包含簡重立,起訴書認包含簡重立,此部分應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方屬正確,然原判決竟認被告潘明輝自行變造結業證書之對象包括簡重立在內(見原判決第12頁第22行),其認定之事實顯然有誤。
㈣本件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林廷榮犯違背職務收賄罪、被告潘明
輝犯違背職務行賄罪,業如前述,原判決竟認被告林廷榮、潘明輝分別有違背職務收賄、違背職務行賄之犯罪,已有未合;又被告潘明輝、蕭風祥、蔡漢東、王曦筠、林乙民、王健送、陳家政被訴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部分犯罪固屬不能證明,然因此部分與渠等經論罪科刑之各該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間,分別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就此部分應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而非於主文諭知無罪,然原判決竟另於被告潘明輝、蕭風祥、蔡漢東、王曦筠、林乙民、王健送、陳家政主文諭知「其他被訴部分無罪」(見原判決第4至8頁),尚有違誤。
被告林廷榮上訴意旨,否認違背職務收賄部分為有理由,至
辯稱附表一編號㈠至所示申請人其僅就盧培馨等23人部分配合造假、其餘申請人結業證書之取得與其無關云云,則無理由;被告潘明輝、蕭風祥上訴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被告蕭風祥另主張其所為成立集合犯云云,均無理由;檢察官執前揭㈠之事由提起上訴,為有理由,至於主張原判決關於被告林廷榮、潘明輝、蕭風祥部分量刑過輕,以及被告蔡漢東、王曦筠、林乙民、王健送、陳家政諭知無罪部分應改判有罪云云,則無理由;且原判決另有前揭可議之處,自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林廷榮、潘明輝、蕭風祥、蔡漢東、王曦筠、林乙民、王健送、陳家政之部分均予以撤銷改判。
六、本院自為判決之量刑事由:爰審酌被告林廷榮身為公務員,本應奉公守法,明知附表一
編號㈠至所示申請人並未實際受訓或遭退訓,竟利用其在遠洋漁業開發中心負責核發結業證書之機會,在職務上掌管之報到學員名冊或成績表上造假,並呈予上級核准,致未參訓或遭退訓之申請人取得結業證書,所為誠屬非是,又事後為圖掩飾,竟以刪除盧培馨等23人電腦檔案之方式,故意破壞公務電腦內之電磁紀錄,足生損害於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對於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管理及結業證書核發等系統資料之完整性及正確性,造成公務機關對於資料滅失之困擾,惟念其犯後坦承部分犯行,尚有悔意;而被告潘明輝身為漁船船員手冊之代辦業者,為謀賺取代辦費,竟與公務員共同為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犯行,使附表一編號㈠至所示各申請人未經受訓或遭退訓仍可取得結業證書,另自行變造王仁鴻等8 人結業證書、自行或勾串代為送件之被告蕭風祥偽造僱傭承諾書、更另加收費用偽造黃禎家等27人之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並進而行使上開文書以取得各該申請人之漁船船員手冊,所為顯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全部犯行,態度甚佳;被告蕭風祥雖配合被告潘明輝盜用船主印章而偽造附表二所示之僱傭承諾書,但含代為送件每件僅收取1,000元報酬,獲利不多;而申請人之被告王健送、陳家政及介紹人之被告蔡漢東、王曦筠、林乙民雖與被告潘明輝共同偽造各該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但僅係圖取一時便利,犯罪情節輕微;兼衡被告林廷榮之學歷為專科畢業、目前退休無業,被告潘明輝之學歷為國中畢業、目前擔任臨時工,被告蕭風祥之學歷為碩士、目前擔任漁船報關業務,被告蔡漢東學歷為高中畢業、目前擔任釣具店負責人,被告王曦筠學歷為高職畢業、目前擔任代書,被告林乙民學歷為國小肄業、目前從事釣魚業,被告王健送學歷為大學畢業、目前從事電機業,被告陳家政學歷為國中畢業、現從事殯葬業;再參酌渠等在整體事件中之參與角色、主導地位、有無獲利等一切情狀,就林廷榮所犯事實二所示之罪,量處有期徒刑8 月;就被告林廷榮所犯附表一編號㈠至所示之罪、被告潘明輝所犯附表一所示之罪、被告蕭風祥所犯附表二所示之罪、被告蔡漢東所犯附表三所示之罪、被告王曦筠所犯附表四所示之罪、被告林乙民所犯附表五所示之罪,分別量處如各該附表所示之刑;就被告王健送、陳家政所犯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量處有期徒刑2 月。並就被告潘明輝所犯附表一編號所示之4 罪、被告蕭風祥所犯附表二所示之71罪、被告蔡漢東所犯附表三所示之3 罪、被告王曦筠所犯附表四所示之3 罪、被告林乙民所犯附表五所示之2 罪,被告王健送、陳家政所犯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1 罪,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以1,000 元折算1 日之折算標準。
減刑條例之適用:
本件被告林廷榮、潘明輝就附表一編號㈠至㈦所示之犯罪時間;被告蕭風祥就附表二其中第1 至23次犯行之犯罪時間;被告蔡漢東就附表三申請人為黃禎家部分所示之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所犯非屬不予減刑之罪,爰皆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均諭知減得之刑如各該附表所示,並就被告蕭風祥、蔡漢東部分,皆諭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之折算標準(至被告潘明輝所犯附表一編號㈠至㈦所示之罪法定最高本刑均為有期徒刑7年,並不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9條「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之要件,故雖經減為有期徒刑5月,仍屬不得易科罰金;又被告潘明輝所犯附表一編號㈠至㈦所示之罪宣告刑皆為有期徒刑10月,係適用減刑條例方減為有期徒刑5 月,基於宣告刑並不包括減刑後減得之刑之法理,亦不符合刑法41條第3 項「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之要件,自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附此敘明)。
定應執行刑之說明:
㈠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應減刑與不應減刑者,就應減刑之
罪,依第2條、第4條、第6條至第8條及前條規定減刑後,與不應減刑之罪之宣告刑,適用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1條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採限制加重原則,亦即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每次犯罪手法類似,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違反罪責原則,及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受刑人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刑罰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本件被告林廷榮所犯共同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36罪與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故意犯刪除公務機關電腦電磁紀錄罪1 罪、被告蕭風祥所犯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71罪、蔡漢東所犯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3 罪、王曦筠所犯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3 罪、林乙民所犯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2 罪,除被告林廷榮所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故意刪除公務機關電腦電磁紀錄罪以外,餘上開被告所犯數罪均屬罪名相同、態樣相似、時間緊接,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其刑度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有違罪責相當性原則,另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受刑人所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刑罰之方式,定其應執行刑,已足以評價其行為之不法,爰依前揭規定,分別定應執行刑為被告林廷榮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6 月,而被告蕭風祥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被告蔡漢東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被告王曦筠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被告林乙民應執行有期徒刑3 月,且就被告蕭風祥、蔡漢東、王曦筠、林乙民部分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以1,000 元折算1 日之折算標準。
㈡至被告潘明輝於犯罪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102年1月25日
修正施行,該條修正前原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該條第1 項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並增訂第2 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賦予被告潘明輝於刑法修正後有該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所列各款情形,得自由選擇併合處罰(恤刑利益)或部分易刑(易刑利益)之權利,相較於被告潘明輝行為時強制併合處罰之舊規定,修正後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潘明輝,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之從輕原則,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爰審酌被告潘明輝所犯共同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犯罪期間自95年起迄98年止長達3 年,至於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犯罪期間則集中於98年6 月起至98年7 月止等情,就被告潘明輝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即附表一編號㈠至共同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36罪部分)及得易科罰金之罪(即附表一編號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4 罪部分),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為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 元折算1 日。另本件檢察官係為被告潘明輝之不利益提起上訴,且原判決關於被告潘明輝部分漏未論以刑法第213 條之罪,其適用法條不當,業如前述,故本院就被告潘明輝部分撤銷改判後,自得諭知較重於原判決之刑,附此敘明。
不予宣告緩刑之說明:
本件被告林廷榮所犯之罪及被告潘明輝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經定應執行刑後均逾有期徒刑2 年,並不符得宣告緩刑之要件。至被告蕭風祥、蔡漢東、王曦筠、林乙民所犯之罪及被告潘明輝所犯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經定應執行刑後皆未逾有期徒刑2 年;而被告王健送、陳家政亦係受2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然依渠等犯罪之性質,本院認所量處之刑如未予執行,仍不足以促使渠等深切反省以避免再犯,故認所宣告之刑不宜宣告緩刑。
七、沒收之說明:刑法第219 條關於偽造印章、印文之沒收規定,不問屬於犯
人與否,均採義務沒收主義,本件由被告潘明輝所偽造黃禎家等27人之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正本皆有扣案,其上偽造之「奇美醫學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印文各1 枚,均應依刑法第
219 條規定及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原則,於被告潘明輝所犯附表一編號㈠、㈢、㈥、㈦、㈧、㈨、㈩、、、、、
、、、、所示各該對應罪刑項下;被告蔡漢東所犯附表三所示各該對應罪刑項下;被告王曦筠所犯附表四所示各該對應罪刑項下;被告林乙民所犯附表五所示各該對應罪刑項下;被告王健送、陳家政所犯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對應之罪刑項下,分別宣告沒收。
至於被告潘明輝所偽造之「奇美醫學中心」、「奇美醫院檢
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等印章,其稱於98年間知道遭調查即已全部丟棄(見98年度偵字第35420 號卷第101 頁),復無證據證明現尚存在,應認業已滅失,爰不予宣告沒收。另偽造之僱佣承諾書或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因已於各該申請漁船船員手冊時經送交該管主管機關留存,而非被告潘明輝或其共犯所有之物,不得將各該僱傭承諾書及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予以沒收;又被告潘明輝或蕭風祥盜用各該船主之印章蓋在僱傭承諾書上之印文,並非偽造之印文,亦不得宣告沒收(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533號判例意旨參照)。
乙、關於被告張順登、范春桃、胡能城、郭春良、鍾奇龍、葉明國、陳能亮、戴譙致部分,及被告莊天順被訴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㈠被告莊天順身為高雄市漁筏第221 號、第344 號等漁船船主
,受同案被告潘明輝之託代為送件申請漁船船員手冊,竟以每件1,000 元之代價製作不實之僱傭承諾書,並連同同案被告潘明輝提供之申請人身分證件、結業證書、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等文件,交由不知情職員呂明澤持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以行使,因認被告莊天順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云云。
㈡被告張順登身為桃園縣優美釣具行負責人,其妻即被告范春
桃則為實際業務執行人,被告胡能城為新竹縣福興釣具行負責人,被告郭春良為雲林縣海城釣具行負責人,被告鍾奇龍為雲林縣飛魚釣具行負責人,渠等明知依規定首次申辦漁船船員手冊,必須接受船員基本安全訓練課程,全程上課並通過測驗後,始能取得結業證書,持以向各縣市政府申辦漁船船員手冊,竟與同案被告潘明輝共同基於違背職務行賄及偽造文書之犯意聯絡,陸續仲介無法受訓或無意願受訓之申請人予同案被告潘明輝,由同案被告潘明輝代辦漁船船員手冊,同案被告潘明輝則支付被告張順登、范春桃、胡能城、郭春良、鍾奇龍等人每件約3,000 元之佣金,並旋以行賄公務員即同案被告林廷榮之方式取得受訓結業證書;另同案被告潘明輝因申請人黃禎家等27人(其中申請人黃坤壽係由被告張順登、范春桃介紹),未參加體檢或體檢不合格,遂偽造奇美醫院檢驗合格之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同案被告潘明輝再向黃禎家等27人每位加收3,000 元之費用,再連同結業證書,一併持向高雄區漁會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申請核發漁船船員手冊以行使,致高雄市政府海洋局承辦之公務員據此核發漁船船員手冊予黃禎家等27人,並將渠等年籍資料登載於其職掌之漁船船員手冊登錄資料且完成建檔,足生損害於漁業主管機關對於漁船船員管理、漁船船員手冊核發之正確性,因認被告張順登、范春桃、胡能城、郭春良、鍾奇龍等人與同案被告潘明輝共同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 項違背職務行賄罪及刑法第216 條、第214 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云云。
㈢被告陳能亮、葉明國、戴譙致明知船員須先接受基本安全訓
練並取得遠洋漁業開發中心核發之結業證書後,另備齊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僱傭承諾書、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結業證書等資料,再委由各區漁會向各縣市政府申請核發漁船船員手冊。詎被告葉明國與被告張順登、范春桃為求利於海釣,竟與同案被告潘明輝共同基於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同案被告潘明輝變造被告葉明國及簡重立、王仁鴻(此2 人由被告張順登、范春桃介紹)之結業證書。同案被告潘明輝再將被告葉明國、陳能亮、戴譙致之結業證書,持向高雄區漁會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申請核發漁船船員手冊而行使,致高雄市政府海洋局承辦之公務員據此核發漁船船員手冊予被告陳能亮、葉明國、戴譙致,並將渠等年籍資料登載於其職掌之漁船船員手冊登錄資料且完成建檔,足生損害於漁業主管機關對於漁船船員管理、漁船船員手冊核發之正確性,因認被告葉明國、張順登、范春桃涉犯刑法第212 條變造特種文書罪嫌;被告葉明國另與被告陳能亮、戴譙致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云云。
二、按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
3 01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難遽採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著有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參照。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亦著有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可參。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莊天順、張順登、范春桃、胡能城、郭春良、鍾奇龍、葉明國、陳能亮、戴譙致涉有上開犯行,無非係以: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僱傭承諾書、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基本安全訓練班或補訓班學員名冊及點名暨成績單、漁業署99年1 月13日函附林倉丘等228 人參與安全訓練查核結果資料、高雄市政府海洋局99年1 月4 日函附林倉丘等177 人申辦漁船船員手冊之相關資料、高雄市政府海洋局99年1 月6 日函附葉明國等8 人結業證書之資料、財團法人奇美醫院99年1 月28日函附黃禎家等27人體檢相關資料、遠洋漁業開發中心林廷榮涉嫌違法取得結業證書人員一覽表、潘明輝偽造黃禎家等27人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一覽表、航業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以及優美釣具行、海城釣具行、福興釣具行、飛魚釣具行轉介潘明輝代辦漁船船員手冊人員一覽表等資料為其論據。
四、經查:㈠關於被告莊天順被訴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部分:
⒈上訴人即被告莊天順(下稱被告莊天順)受同案被告潘明輝
委託代為送件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其取得同案被告潘明輝所交付附表一編號㈨②白銘雄、⑦羅淑慧、⑧吳睿綋、⑨陳國清;⑥徐永芳;③陳建宇、⑥莊森清;①趙正義、②陳志銘、③王文化、④蔡學文、⑤倪銀釧、⑥李瑞益、⑦蔡宗利、⑧鄭俊城、⑨李添丁、⑩何文欽、⑫許晉豪;②邱偉倫、③倪人仰、④李宜鋒、⑤簡鈺桓、⑥林永和;①傅鈞煒;①盧培馨、②古耀豐、③彭成熒、④張文誌、⑤李文賓;①王全家、③彭進財;②洪文宗;①高有德、③許明志;①王世華、②戴譙致、③林世昌、④簡重立;①蔡新發、②徐楹淦、③黃順隆、④陳敬賢、⑤徐源均、⑦林日壽、⑧陳木發、⑨謝双賢之身分證件、印章及每件1,000 元之代辦費用後,因自己即為高雄市漁筏第221 號及第344 號漁船之船主,遂指示其僱用之呂明澤,先在僱傭承諾書之受雇人欄分別填寫上開申請人之年籍資料,復隨機填寫前揭漁筏號碼,再於其上船主(即甲方)欄蓋印被告莊天順之印章、船員(即乙方)欄蓋印各申請人之印章,被告莊天順以此方式製作其僱用上開申請人在其漁筏上擔任船員之僱傭承諾書,連同被告潘明輝所交付之結業證書及其他申請必備文件,交由呂明澤一併持至高雄巿政府海洋局辦理漁船船員手冊申請,然實則被告莊天順並未真正僱用上開申請人為船員等情,業據被告潘明輝、莊天順於偵查及原審中坦白承認,核與證人呂明澤於偵查中證稱:我有受莊天順指示填寫僱傭承諾書,其上所填漁筏編號,係以莊天順所有之高雄市漁筏第221 號或第344 號隨機填寫,之後再蓋上莊天順印章,加上潘明輝交給我申請人結業證書、切結書、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身分證正本及照片,由我送去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申辦漁船船員手冊,我知道潘明輝給莊天順的代辨費用是1 件1,000 元等情相符(見98年度偵字第35420 號卷第68 至73 、84頁),此部分之事實堪信屬實。
⒉按業務文書,係指從事業務之人於通常業務過程不間斷、有
規律而準確記載之文書,而僱傭承諾書並非身為船主之被告莊天順於通常執行船主業務過程中不間斷、有規律記載之文書,故核其性質非屬業務文書,應僅具私文書性質。又按刑法第210 條之偽造私文書罪,以無製作權人而捏造他人名義製作該文書為構成要件,如行為人對於此種文書本有製作權,縱令其製作之內容虛偽,亦難論以該條之罪(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721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莊天順身為船主,其指示呂明澤在僱傭承諾書之船主(即甲方)欄蓋印自己印章、漁船欄填寫自己所有之漁筏號碼,以自己名義製作僱傭承諾書,係屬有製作權人製作自己名義之文書;至於被告莊天順指示呂明澤在船員(即乙方)欄上蓋印各該申請人之印章部分,因各該申請人於委託代辦漁船船員手冊時,即一併交付印章,可認申請人有概括授權代辦業者持此印章在申辦漁船船員手冊必須填寫之文件上蓋印之意,而僱傭承諾書係請領漁船船員手冊所必備之文書,是以同案被告潘明輝將上開各申請人之印章交予被告莊天順,由被告莊天順指示呂明澤持以在僱傭承諾書之船員(即乙方)欄上蓋章,亦可認係經上開申請人授權之行為,並無捏造他人名義。則依前揭說明,被告莊天順雖無真正僱用各該申請人擔任船員之事實,亦即被告莊天順出具之僱傭承諾書內容縱屬虛偽,然因僱傭承諾書屬私文書性質,且被告莊天順為有製作權人,故其所為並不成立業務登載不實文書或偽造私文書罪,從而被告莊天順進一步指示呂明澤將此僱傭承諾書提出申請漁船船員手冊以行使,亦不構成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或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是以被告莊天順此部分之行為並不構成犯罪。
㈡關於被告張順登、范春桃、胡能城、郭春良、鍾奇龍被訴共同犯違背職務行賄部分:
本件除被告張順登供稱並未經手漁船船員手冊申請,係由其妻即被告范春桃負責處理以外,介紹人即被告范春桃、胡能城、郭春良、鍾奇龍均一致堅稱不知同案被告潘明輝係以何種方式取得遠洋漁業開發中心核發之結業證書,而本案經調查結果,認並無證據證明同案被告潘明輝有對同案被告林廷榮違背職務之行為行賄,業如前述,則被告張順登、范春桃、胡能城、郭春良、鍾奇龍自不可能與同案被告潘明輝共犯違背職務行賄罪。
㈢關於公訴意旨認被告張順登、范春桃就同案被告潘明輝偽造
黃坤壽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並行使之行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部分:
被告張順登雖為桃園縣優美釣具行負責人,然該釣具行之實際負責人為其妻即被告范春桃,而關於申請漁船船員手冊之事宜亦係由被告范春桃全權處理,被告張順登從未過問乙情,此經被告張順登、范春桃陳明在卷(見調查局卷㈠第2 、
9 頁;98年度偵字第36289 號卷第169 頁),由是可見被告張順登並未介紹黃坤壽予被告潘明輝,黃坤壽係由被告范春桃介紹給同案被告潘明輝。又依證人黃坤壽所稱: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及辦理體檢是委託潘明輝(綽號「阿發」)處理,除代辦費用外,潘明輝有另收3,000 元要處理體格檢查,並說他會負責安排,范春桃未曾向我表示與體檢有關之事,我只有向她拿漁船船員手冊等語(見調查局卷㈢第373 、374頁),核與被告范春桃所稱:申請人拿什麼資料來,我就交給潘明輝,我沒有處理體檢證明,也沒有將體檢有問題之人介紹給潘明輝,我不知道黃坤壽另外有交付3,000 元體檢費用給潘明輝,如果有,也是黃坤壽自行跟潘明輝接洽,我沒介入等情一致(見調查局卷㈠第10頁),顯見黃坤壽之漁船船員體格證明書係黃坤壽直接請同案被告潘明輝辦理,被告范春桃並未介入其中,則如何認定被告范春桃有與黃坤壽、同案被告潘明輝就偽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犯意之聯絡,實有疑問,故本院認為被告張順登、范春桃被訴該部分犯行均屬不能證明犯罪。另起訴書就偽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暨其行使,犯罪事實雖有敘及被告胡能城、郭春良、鍾奇龍,然經比對同案被告潘明輝偽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之對象即黃禎家等27人,皆非由被告胡能城、郭春良或鍾奇龍介紹,是被告胡能城、郭春良、鍾奇龍被訴此部分之犯罪亦屬不能證明。
㈣關於公訴意旨認被告葉明國就同案被告潘明輝變造葉明國結
業證書之行為;被告張順登、范春桃就同案被告潘明輝變造簡重立、王仁鴻結業證書之行為,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部分:
本件被告潘明輝並無變造簡重立結業證書之行為,業如前述,是以被告張順登、范春桃自不可能就此部分與之成立共犯;另被告潘明輝雖坦承係因同案被告林廷榮表明不再配合,且已經收取代辦費用,為配合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才會變造王仁鴻等8 人之結業證書,但被告潘明輝並未指證其有向申請人及介紹人特別說明要以變造結業證書方式為之(見調查局卷㈤第198 、199 頁;98偵字第35420 號卷第129 頁),則在被告潘明輝對此情加以隱瞞之前提下,申請人或介紹人究竟如何得知該內情?已有疑問。而被告張順登供稱並未經手漁船船員手冊申請,係由其妻即被告范春桃負責處理等語(見調查局卷㈠第2 頁);被告范春桃否認就被告潘明輝變造結業證書部分知情或有參與等語(見調查局卷㈠第9 頁;98偵字第36289 號卷第169 頁);至於被告葉明國稱:我僅提供身分證、照片、印章等資料給潘明輝,我不知道潘明輝用何種手法去申請,且我迄今未拿到結業證書及漁船船員手冊等語(見調查局卷㈣第22頁);證人王仁鴻則稱:我拿到漁船船員手冊沒多久就被撤銷,不知道潘明輝變造結業證書,沒有人在事先告訴我這件事等語(見調查局卷㈡第357 頁),準此,自難僅單憑申請人有給付代辦費用予同案被告潘明輝或介紹人有抽佣之事實,即推認渠等就同案被告潘明輝變造結業證書部分有共同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此外,遍觀諸全卷事證,復查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張順登、范春桃、葉明國就同案被告潘明輝變造結業證書之犯行有所知情或參與,則被告張順登、范春桃、葉明國被訴此部分犯罪均屬不能證明。
㈤關於被告張順登、范春桃、胡能城、郭春良、鍾奇龍、葉明國、陳能亮、戴譙致被訴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部分:
本件承辦之公務員對於核發漁船船員手冊與否有實質審查權,業據認定如前,從而,被告張順登、范春桃、胡能城、郭春良、鍾奇龍、葉明國、陳能亮、戴譙致縱有參與各該漁船船員手冊申請之過程,亦不構成刑法第216條、第214條之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㈥綜上,本件依檢察官所舉之證據,並無法證明被告莊天順、
張順登、范春桃、胡能城、郭春良、鍾奇龍、葉明國、陳能亮、戴譙致有上開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而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渠等確有前揭罪嫌,自均屬犯罪不能證明,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即應為被告張順登、范春桃、胡能城、郭春良、鍾奇龍、葉明國、陳能亮、戴譙致均為無罪之判決,以及被告莊天順被訴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部分無罪之諭知。
五、上訴理由之說明:㈠關於被告莊天順被訴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部分:
原審未詳為推求,遽認被告莊天順製作僱傭承諾書並行使之行為,成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而為論罪科刑之判決,即有未恰;檢察官針對被告莊天順被訴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部分以量刑過輕、主文諭知罪數與理由罪數不符為由提起上訴,固無理由,惟被告莊天順上訴意旨否認此部分犯罪,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莊天順被訴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部分撤銷,並改諭知被告莊天順此部分無罪之判決。
㈡關於被告張順登、范春桃、胡能城、郭春良、鍾奇龍、葉明國、陳能亮、戴譙致部分:
原審以不能證明被告張順登、范春桃、胡能城、郭春良、鍾奇龍、葉明國、陳能亮、戴譙致等人犯罪,而為渠等無罪判決之諭知,經核尚無違誤;檢察官以渠等所為應成立犯罪為由,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丙、關於被告林春萬、張清豐被訴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部分: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被告在第一審判決後,上訴於第二審法院繫屬中死亡者,依同法第364 條之規定,第二審之審判亦有上開條款之準用。
二、查本件被告林春萬、張清豐因涉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審法院於101年11月16日各判處被訴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有罪、被訴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部分無罪在案,嗣檢察官不服原判決關於被告林春萬、張清豐諭知無罪部分,上訴本院後(至於原判決關於被告林春萬、張清豐有罪部分未據上訴),被告林春萬、張清豐分別於101年12月11日、103年7月24日死亡等情,有被告林春萬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見本院卷㈡第123 頁)、被告張清豐之死亡證明書存卷可稽(見本院卷㈢第3 頁),本院即無從對被告林春萬、張清豐為實體上審理,則關於未據上訴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即有罪)部分,亦無適用審判不可分原則併同審理之餘地。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林春萬、張清豐被訴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即無罪)部分撤銷,並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上開撤銷部分均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丁、原判決關於被告林倉丘部分,被告莊天順被訴刑法第216 條、第214 條之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諭知無罪部分,以及被告林春萬、張清豐被訴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諭知有罪部分,均未據上訴,而均告確定,本院自無庸予以論列,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68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301條第1項、第
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第216 條、第210 條、第212 條、第213 條、第134 條前段、第359 條、第
361 條、第28條、第31條第1 項、第55條、第62條前段、第219條、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51條第5 款、第9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1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沈紹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壽燕
法 官 曾逸誠法 官 莊珮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莊天順、葉明國、陳能亮、戴譙致、林春萬、張清豐部分,均不得上訴。
林廷榮、潘明輝、蕭風祥、蔡漢東、王曦筠、林乙民、王健送、陳家政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張順登、范春桃、胡能城、郭春良、鍾奇龍部分,均須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之規定始得上訴。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規定: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 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 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 判決違背判例。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至第379 條、第393 條第1 款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勃諺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34條: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3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7條(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刑法第359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61條: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表一潘明輝與林廷榮共同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而取得結業證書(或潘明輝單獨變造結業證書),並進而申請漁船船員手冊之犯行:
┌───┬─────┬───┬────┬────┬────┬───────┐│申請人│受訓班別/ │申辦船│遭盜用印│偽造漁船│起訴編號│主 文 欄││/編號 │受訓日期即│員手冊│章之船主│船員體格│/行使左 │ ││ │公務員登載│代辦人│/偽造僱 │檢查證明│列文書(│ ││ │不實文書日│ │傭承諾書│書之日期│不含公文│ ││ │期 │ │之日期 │(民國)│書)申請│ ││ │(民國) │ │(民國)│ │船員手冊│ ││ │ │ │ │ │之日期 │ ││ │ │ │ │ │(民國)│ │├───┼─────┼───┼────┼────┼────┼───────┤│陳金群│402小基 │蕭風祥│張許月桂│未偽造 │(一)36 │林廷榮共同犯公││㈠① │95.08.16至│潘明輝│95.09.07│ │95.09.11│務員登載不實文││ │95.08.17 │ │(此部分│ │ │書罪,處有期徒││ │ │ │係潘明輝│ │ │刑壹年貳月,減││ │ │ │與蕭風祥│ │ │為有期徒刑柒月││ │ │ │共犯) │ │ │。 │├───┼─────┼───┼────┼────┤ │ ││張國寶│402小基 │蕭風祥│張許月桂│未偽造 │(一)79 │潘明輝非公務員││㈠② │(同上) │潘明輝│95.09.04│ │95.09.04│,與公務員共同││ │ │ │(同上)│ │ │犯公務員登載不│├───┼─────┼───┼────┼────┤ │實文書罪,處有││林倉丘│402小基 │蕭風祥│張許月桂│未偽造 │(一)104 │期徒刑拾月,減││㈠③ │(同上) │潘明輝│95.09.04│ │95.09.04│為有期徒刑伍月││ │ │ │(同上)│ │ │;扣案黃禎家之│├───┼─────┼───┼────┼────┤ │漁船船員體格檢││藍振榮│402小基 │蕭風祥│張許月桂│未偽造 │(三)1 │查證明書上偽造││㈠④ │(同上) │潘明輝│95.09.25│ │95.09.25│之奇美醫學中心││ │ │蔡漢東│(同上)│ │ │、奇美醫院檢查│├───┼─────┼───┼────┼────┤ │專用章、奇美醫││黃禎家│402小基 │蕭風祥│黃義泰 │95.10.03│(三)5 │院騎縫章、醫師││☆㈠⑤│(同上) │潘明輝│95.11.23│(此部分│95.11.23│陳盟榮之印文各││ │ │蔡漢東│(同上)│係黃禎家│ │壹枚均沒收。 ││ │ │ │ │與潘明輝│ │ ││ │ │ │ │、蔡漢東│ │ ││ │ │ │ │共犯) │ │ │├───┼─────┼───┼────┼────┼────┼───────┤│柯景文│410小基 │蕭風祥│張許月桂│未偽造 │(一)17 │林廷榮共同犯公││㈡① │95.08.30至│潘明輝│95.09.12│ │95.09.12│務員登載不實文││ │98.08.31 │ │(同上)│ │ │書罪,處有期徒│├───┼─────┼───┼────┼────┤ │刑壹年貳月,減││張富森│410小基 │蕭風祥│黃義泰 │未偽造 │(一)18 │為有期徒刑柒月││㈡② │(同上) │潘明輝│95.09.12│ │95.09.12│。 ││ │ │ │(同上)│ │ │ │├───┼─────┼───┼────┼────┤ │潘明輝非公務員││蔡明順│410小基 │蕭風祥│張許月桂│未偽造 │(一)48 │,與公務員共同││㈡③ │(同上) │潘明輝│95.10.11│ │95.10.11│犯公務員登載不││ │ │ │(同上)│ │ │實文書罪,處有│├───┼─────┼───┼────┼────┤ │期徒刑拾月,減││陳能亮│410小基 │蕭風祥│張許月桂│未偽造 │(一)49 │為有期徒刑伍月││㈡④ │(同上) │潘明輝│95.09.12│ │95.10.30│。 ││ │ │ │(同上)│ │ │ │├───┼─────┼───┼────┼────┤ │ ││何玉堂│410小基 │蕭風祥│張許月桂│未偽造 │(三)2 │ ││㈡⑤ │(同上) │潘明輝│95.09.25│ │95.09.25│ ││ │ │蔡漢東│(同上)│ │ │ │├───┼─────┼───┼────┼────┤ │ ││周宗治│410小基 │蕭風祥│張許月桂│未偽造 │(三)3 │ ││㈡⑥ │(同上) │潘明輝│95.09.25│ │95.09.25│ ││ │ │蔡漢東│(同上)│ │ │ │├───┼─────┼───┼────┼────┼────┼───────┤│黃良豪│420小基 │蕭風祥│張許月桂│未偽造 │(一)38 │林廷榮共同犯公││㈢① │95.09.20至│潘明輝│95.09.28│ │95.09.28│務員登載不實文││ │95.09.21 │ │(同上)│ │ │書罪,處有期徒│├───┼─────┼───┼────┼────┤ │刑壹年貳月,減││李柏弘│420小基 │蕭風祥│張許月桂│未偽造 │(一)37 │為有期徒刑柒月││㈢② │(同上) │潘明輝│95.09.28│ │95.09.29│。 ││ │ │ │(同上)│ │ │ │├───┼─────┼───┼────┼────┤ │潘明輝非公務員││陳鶴文│420小基 │蕭風祥│張許月桂│95.10.13│(一)12 │,與公務員共同││☆㈢③│(同上) │潘明輝│95.11.28│(此部分│95.11.28│犯公務員登載不││ │ │ │(同上)│係陳鶴文│ │實文書罪,處有││ │ │ │ │與潘明輝│ │期徒刑拾月,減││ │ │ │ │共犯) │ │為有期徒刑伍月│├───┼─────┼───┼────┼────┤ │;扣案陳鶴文之││謝福春│420小基 │蕭風祥│郭勇男 │未偽造 │(一)77 │漁船船員體格檢││㈢④ │(同上) │潘明輝│95.11.09│ │95.11.09│查證明書上偽造││ │ │ │(同上)│ │ │之奇美醫學中心│├───┼─────┼───┼────┼────┤ │、奇美醫院檢查││許永輝│420小基 │蕭風祥│張許月桂│未偽造 │(一)45 │專用章、奇美醫││㈢⑤ │(同上) │潘明輝│95.10.31│ │95.11.01│院騎縫章、醫師││ │ │ │(同上)│ │ │陳盟榮之印文各││ │ │ │ │ │ │壹枚均沒收。 │├───┼─────┼───┼────┼────┼────┼───────┤│邱勝漬│431小基 │蕭風祥│張許月桂│未偽造 │(一)39 │林廷榮共同犯公││㈣① │95.10.18至│潘明輝│95.11.07│ │95.11.07│務員登載不實文││ │95.10.19 │ │(同上)│ │ │書罪,處有期徒│├───┼─────┼───┼────┼────┤ │刑壹年貳月,減││黃政元│431小基 │蕭風祥│郭勇男 │未偽造 │(一)40 │為有期徒刑柒月││㈣② │(同上) │潘明輝│95.12.22│ │95.12.22│。 ││ │ │ │(同上)│ │ │ │├───┼─────┼───┼────┼────┤ │潘明輝非公務員││楊超名│431小基 │蕭風祥│張許月桂│未偽造 │(一)41 │,與公務員共同││㈣③ │(同上) │潘明輝│95.10.30│ │95.10.30│犯公務員登載不││ │ │ │(同上)│ │ │實文書罪,處有│├───┼─────┼───┼────┼────┤ │期徒刑拾月,減││李進益│431小基 │蕭風祥│張許月桂│未偽造 │(一)78 │為有期徒刑伍月││㈣④ │(同上) │潘明輝│95.10.30│ │95.10.30│。 ││ │ │ │(同上)│ │ │ ││ │ │ │ │ │ │ │├───┼─────┼───┼────┼────┼────┼───────┤│許雲添│436小基 │蕭風祥│張許月桂│未偽造 │(二)3 │林廷榮共同犯公││㈤ │95.11.08至│潘明輝│95.11.22│ │95.11.27│務員登載不實文││ │95.11.09 │范春桃│(同上)│ │ │書罪,處有期徒││ │ │ │ │ │ │刑壹年貳月,減││ │ │ │ │ │ │為有期徒刑柒月││ │ │ │ │ │ │。 ││ │ │ │ │ │ │ ││ │ │ │ │ │ │潘明輝非公務員││ │ │ │ │ │ │,與公務員共同││ │ │ │ │ │ │犯公務員登載不││ │ │ │ │ │ │實文書罪,處有││ │ │ │ │ │ │期徒刑拾月,減││ │ │ │ │ │ │為有期徒刑伍月││ │ │ │ │ │ │。 │├───┼─────┼───┼────┼────┼────┼───────┤│吳文賢│447小基 │蕭風祥│張許月桂│95.10.17│(一)21 │林廷榮共同犯公││☆㈥①│96.01.24至│潘明輝│96.02.05│(此部分│96.02.05│務員登載不實文││ │96.01.25 │ │(同上)│係吳文賢│ │書罪,處有期徒││ │ │ │ │與潘明輝│ │刑壹年貳月,減││ │ │ │ │共犯) │ │為有期徒刑柒月│├───┼─────┼───┼────┼────┤ │。 ││謝慶輝│447小基 │蕭風祥│洪來金 │未偽造 │(一)42 │ ││㈥② │(同上) │潘明輝│96.01.26│ │96.01.26│潘明輝非公務員││ │ │ │(同上)│ │ │,與公務員共同│├───┼─────┼───┼────┼────┤ │犯公務員登載不││林東駿│447小基 │蕭風祥│張許月桂│未偽造 │(一)80 │實文書罪,處有││㈥③ │(同上) │潘明輝│95.12.23│ │96.02.02│期徒刑拾月,減││ │ │ │(同上)│ │ │為有期徒刑伍月│├───┼─────┼───┼────┼────┤ │;扣案吳文賢之││黃奕欽│447小基 │蕭風祥│張許月桂│未偽造 │(二)4 │漁船船員體格檢││㈥④ │(同上) │潘明輝│96.02.12│ │96.03.01│查證明書上偽造││ │ │范春桃│(同上)│ │ │之奇美醫學中心││ │ │ │ │ │ │、奇美醫院檢查││ │ │ │ │ │ │專用章、奇美醫││ │ │ │ │ │ │院騎縫章、醫師││ │ │ │ │ │ │陳盟榮之印文各││ │ │ │ │ │ │壹枚均沒收。 │├───┼─────┼───┼────┼────┼────┼───────┤│江志成│452小基 │蕭風祥│黃義泰 │未偽造 │(一)14 │林廷榮共同犯公││㈦① │96.03.14至│潘明輝│96.03.19│ │96.03.20│務員登載不實文││ │96.03.15 │ │(同上)│ │ │書罪,處有期徒│├───┼─────┼───┼────┼────┤ │刑壹年貳月,減││趙永田│452小基 │蕭風祥│郭陳玉對│96.01.17│(一)43 │為有期徒刑柒月││☆㈦②│(同上) │潘明輝│96.03.26│(此部分│96.03.28│。 ││ │ │ │(同上)│係趙永田│ │ ││ │ │ │ │與潘明輝│ │潘明輝非公務員││ │ │ │ │共犯) │ │,與公務員共同│├───┼─────┼───┼────┼────┤ │犯公務員登載不││蘇俊鵬│452小基 │蕭風祥│黃義泰 │未偽造 │(一)59 │實文書罪,處有││㈦③ │(同上) │潘明輝│96.03.19│ │96.03.22│期徒刑拾月,減││ │ │ │(同上)│ │ │為有期徒刑伍月│├───┼─────┼───┼────┼────┤ │;扣案趙永田、││李昆峰│452小基 │蕭風祥│張許月桂│95.12.07│(一)63 │李昆峰之漁船船││☆㈦④│(同上) │潘明輝│96.03.16│(此部分│96.03.19│員體格檢查證明││ │ │ │(同上)│係李昆峰│ │書上偽造之奇美││ │ │ │ │與潘明輝│ │醫學中心、奇美││ │ │ │ │共犯) │ │醫院檢查專用章││ │ │ │ │ │ │、奇美醫院騎縫││ │ │ │ │ │ │章、醫師陳盟榮││ │ │ │ │ │ │之印文各壹枚均││ │ │ │ │ │ │沒收。 │├───┼─────┼───┼────┼────┼────┼───────┤│范揚煌│464小基 │蕭風祥│張許月桂│96.02.07│(一)54 │林廷榮共同犯公││☆㈧ │96.05.23至│潘明輝│96.06.04│(此部分│96.06.04│務員登載不實文││ │96.05.24 │ │(同上)│係范揚煌│ │書罪,處有期徒││ │ │ │ │與潘明輝│ │刑壹年貳月。 ││ │ │ │ │共犯) │ │ ││ │ │ │ │ │ │潘明輝非公務員││ │ │ │ │ │ │,與公務員共同││ │ │ │ │ │ │犯公務員登載不││ │ │ │ │ │ │實文書罪,處有││ │ │ │ │ │ │期徒刑拾月;扣││ │ │ │ │ │ │案范揚煌之漁船││ │ │ │ │ │ │船員體格檢查證││ │ │ │ │ │ │明書上偽造之奇││ │ │ │ │ │ │美醫學中心、奇││ │ │ │ │ │ │美醫院檢查專用││ │ │ │ │ │ │章、奇美醫院騎││ │ │ │ │ │ │縫章、醫師陳盟││ │ │ │ │ │ │榮之印文各壹枚││ │ │ │ │ │ │均沒收。 │├───┼─────┼───┼────┼────┼────┼───────┤│吳運財│532小基 │蕭風祥│張許月桂│未偽造 │(一)15 │林廷榮共同犯公││㈨① │96.11.14至│潘明輝│96.11.21│ │96.11.23│務員登載不實文││ │96.11.15 │ │(同上)│ │ │書罪,處有期徒│├───┼─────┼───┼────┼────┤ │刑壹年貳月。 ││白銘雄│532小基 │莊天順│未偽造 │未偽造 │(一)27 │ ││㈨② │(同上) │潘明輝│ │ │96.12.13│潘明輝非公務員│├───┼─────┼───┼────┼────┤ │,與公務員共同││張清舜│532小基 │蕭風祥│張許月桂│未偽造 │(一)61 │犯公務員登載不││㈨③ │(同上) │潘明輝│96.11.19│ │96.11.30│實文書罪,處有││ │ │ │(此部分│ │ │期徒刑拾月;扣││ │ │ │係潘明輝│ │ │案張清豐、郭豫││ │ │ │與蕭風祥│ │ │仁之漁船船員體││ │ │ │共犯) │ │ │格檢查證明書上│├───┼─────┼───┼────┼────┤ │偽造之奇美醫學││張清豐│532小基 │蕭風祥│張許月桂│96.06.27│(一)62 │中心、奇美醫院││☆㈨④│(同上) │潘明輝│96.11.19│(此部分│96.11.23│檢查專用章、奇││ │ │ │(同上)│係張清豐│ │美醫院騎縫章、││ │ │ │ │與潘明輝│ │醫師陳盟榮之印││ │ │ │ │共犯) │ │文各壹枚均沒收│├───┼─────┼───┼────┼────┤ │。 ││褚玉坤│532小基 │蕭風祥│張許月桂│未偽造 │(一)111 │ ││㈨⑤ │(同上) │潘明輝│96.12.03│ │96.12.03│ ││ │ │ │(同上)│ │ │ │├───┼─────┼───┼────┼────┤ │ ││彭韋翔│532小基 │蕭風祥│張許月桂│未偽造 │(二)5 │ ││㈨⑥ │(同上) │潘明輝│96.11.26│ │96.11.26│ ││ │ │范春桃│(同上)│ │ │ │├───┼─────┼───┼────┼────┤ │ ││羅淑慧│532小基 │莊天順│未偽造 │未偽造 │(三)6 │ ││㈨⑦ │(同上) │潘明輝│ │ │97.01.21│ ││ │ │蔡漢東│ │ │ │ │├───┼─────┼───┼────┼────┤ │ ││吳睿綋│532小基 │莊天順│未偽造 │未偽造 │(七)1 │ ││㈨⑧ │(同上) │潘明輝│ │ │96.12.17│ ││ │ │王曦筠│ │ │ │ │├───┼─────┼───┼────┼────┤ │ ││陳國清│532小基 │莊天順│未偽造 │未偽造 │(七)4 │ ││㈨⑨ │(同上) │潘明輝│ │ │96.12.13│ ││ │ │王曦筠│ │ │ │ │├───┼─────┼───┼────┼────┤ │ ││郭豫仁│532小基 │蕭風祥│張許月桂│96.07.19│(七)5 │ ││☆㈨⑩│(同上) │潘明輝│96.11.29│(此部分│96.11.29│ ││ │ │王曦筠│(此部分│係郭豫仁│ │ ││ │ │ │係潘明輝│與潘明輝│ │ ││ │ │ │與蕭風祥│、王曦筠│ │ ││ │ │ │共犯) │共犯) │ │ │├───┼─────┼───┼────┼────┼────┼───────┤│賴信綱│533小基 │蕭風祥│張許月桂│未偽造 │(一)16 │林廷榮共同犯公││㈩① │96.11.21至│潘明輝│96.12.02│ │96.12.03│務員登載不實文││ │96.11.22 │ │(同上)│ │ │書罪,處有期徒│├───┼─────┼───┼────┼────┤ │刑壹年貳月。 ││李在容│533小基 │蕭風祥│張許月桂│96.06.27│(一)113 │ ││☆㈩②│(同上) │潘明輝│96.11.29│(此部分│96.11.29│潘明輝非公務員││ │ │ │(同上)│係李在容│ │,與公務員共同││ │ │ │ │與潘明輝│ │犯公務員登載不││ │ │ │ │共犯) │ │實文書罪,處有│├───┼─────┼───┼────┼────┤ │峰期徒刑拾月;││楊正安│533小基 │蕭風祥│張許月桂│96.07.24│(一)114 │扣案李在容、楊││☆㈩③│(同上) │潘明輝│96.11.29│(此部分│96.11.29│正安、張林水之││ │ │ │(同上)│係楊正安│ │漁船船員體格檢││ │ │ │ │與潘明輝│ │查證明書上偽造││ │ │ │ │共犯) │ │之奇美醫學中心│├───┼─────┼───┼────┼────┤ │、奇美醫院檢查││陳正義│533小基 │蕭風祥│張許月桂│未偽造 │(二)6 │專用章、奇美醫││㈩④ │(同上) │潘明輝│96.12.03│ │96.12.03│院騎縫章、醫師││ │ │范春桃│(同上)│ │ │陳盟榮之印文各│├───┼─────┼───┼────┼────┤ │壹枚均沒收。 ││許耀仁│533小基 │蕭風祥│張許月桂│未偽造 │(二)17 │ ││㈩⑤ │(同上) │潘明輝│96.11.28│ │96.11.28│ ││ │ │范春桃│(同上)│ │ │ │├───┼─────┼───┼────┼────┤ │ ││吳柏勇│533小基 │蕭風祥│張許月桂│未偽造 │(二)18 │ ││㈩⑥ │(同上) │潘明輝│96.11.28│ │96.11.28│ ││ │ │范春桃│(同上)│ │ │ │├───┼─────┼───┼────┼────┤ │ ││梁家榮│533小基 │蕭風祥│張許月桂│未偽造 │(二)19 │ ││㈩⑦ │(同上) │潘明輝│96.11.28│ │96.11.28│ ││ │ │范春桃│(同上)│ │ │ │├───┼─────┼───┼────┼────┤ │ ││呂進學│533小基 │蕭風祥│張許月桂│未偽造 │(二)20 │ ││㈩⑧ │(同上) │潘明輝│96.11.28│ │96.11.28│ ││ │ │范春桃│(同上)│ │ │ │├───┼─────┼───┼────┼────┤ │ ││張林水│533小基 │蕭風祥│黃義泰 │96.07.16│(七)6 │ ││☆㈩⑨│(同上) │潘明輝│96.11.28│(此部分│96.11.28│ ││ │ │王曦筠│(同上)│係張林水│ │ ││ │ │ │ │與潘明輝│ │ ││ │ │ │ │、王曦筠│ │ ││ │ │ │ │共犯) │ │ │├───┼─────┼───┼────┼────┼────┼───────┤│陳全良│534小基 │潘明輝│徐榮威 │未偽造 │(一)55 │林廷榮共同犯公││① │96.11.28至│ │96.12.13│ │96.12.13│務員登載不實文││ │96.11.29 │ │(此部分│ │ │書罪,處有期徒││ │ │ │僅潘明輝│ │ │刑壹年貳月。 ││ │ │ │一人犯)│ │ │ │├───┼─────┼───┼────┼────┤ │潘明輝非公務員││林忠明│534小基 │潘明輝│廖良昌 │未偽造 │(一)81 │,與公務員共同││② │(同上) │ │96.12.28│ │96.12.28│犯公務員登載不││ │ │ │(同上)│ │ │實文書罪,處有│├───┼─────┼───┼────┼────┤ │期徒刑拾月。 ││王泰山│534小基 │潘明輝│廖良昌 │未偽造 │(一)82 │ ││③ │(同上) │ │96.12.28│ │96.12.28│ ││ │ │ │(同上)│ │ │ │├───┼─────┼───┼────┼────┤ │ ││曾正忠│534小基 │潘明輝│徐榮威 │未偽造 │(一)84 │ ││④ │(同上) │ │96.12.13│ │96.12.13│ ││ │ │ │(同上)│ │ │ │├───┼─────┼───┼────┼────┼────┼───────┤│嚴明福│537小基 │蕭風祥│張許月桂│96.07.26│(一)87 │林廷榮共同犯公││☆①│96.12.19至│潘明輝│97.01.04│(此部分│97.01.09│務員登載不實文││ │96.12.20 │ │(此部分│係嚴明福│ │書罪,處有期徒││ │ │ │係潘明輝│與潘明輝│ │刑壹年貳月。 ││ │ │ │與蕭風祥│共犯) │ │ ││ │ │ │共犯) │ │ │潘明輝非公務員│├───┼─────┼───┼────┼────┤ │,與公務員共同││楊恭崑│537小基 │潘明輝│趙達盛 │未偽造 │(一)88 │犯公務員登載不││② │(同上) │ │97.03.06│ │97.03.06│實文書罪,處有││ │ │ │(此部分│ │ │期徒刑拾月;扣││ │ │ │僅潘明輝│ │ │案嚴明福、葉明││ │ │ │一人犯)│ │ │輝、陳家政之漁│├───┼─────┼───┼────┼────┤ │船船員體格檢查││丁玉琴│537小基 │蕭風祥│郭陳玉對│未偽造 │(一)100 │證明書上偽造之││③ │(同上) │潘明輝│97.01.04│ │97.01.04│奇美醫學中心、││ │ │ │(此部分│ │ │奇美醫院檢查專││ │ │ │係潘明輝│ │ │用章、奇美醫院││ │ │ │與蕭風祥│ │ │騎縫章、醫師陳││ │ │ │共犯) │ │ │盟榮之印文各壹│├───┼─────┼───┼────┼────┤ │枚均沒收。 ││葉明輝│537小基 │蕭風祥│張許月桂│96.07.27│(一)101 │ ││☆④│(同上) │潘明輝│97.01.14│(此部分│97.01.14│ ││ │ │ │(同上)│係葉明輝│ │ ││ │ │ │ │與潘明輝│ │ ││ │ │ │ │共犯) │ │ │├───┼─────┼───┼────┼────┤ │ ││陳家政│537小基 │蕭風祥│郭陳玉對│96.07.18│(一)115 │ ││☆⑤│(同上) │潘明輝│97.01.07│(此部分│97.01.07│ ││ │ │ │(同上)│係陳家政│ │ ││ │ │ │ │與潘明輝│ │ ││ │ │ │ │共犯) │ │ │├───┼─────┼───┼────┼────┤ │ ││徐永芳│537小基 │莊天順│未偽造 │未偽造 │(四)1 │ ││⑥ │(同上) │潘明輝│ │ │97.01.07│ ││ │ │胡能城│ │ │ │ │├───┼─────┼───┼────┼────┼────┼───────┤│莊金良│538小基 │蕭風祥│張許月桂│未偽造 │(一)44 │林廷榮共同犯公││① │96.12.26至│潘明輝│97.01.03│ │97.01.03│務員登載不實文││ │96.12.27 │ │(此部分│ │ │書罪,處有期徒││ │ │ │係潘明輝│ │ │刑壹年貳月。 ││ │ │ │與蕭風祥│ │ │ ││ │ │ │共犯) │ │ │潘明輝非公務員│├───┼─────┼───┼────┼────┤ │,與公務員共同││陳宗立│538小基 │蕭風祥│張許月桂│未偽造 │(一)69 │犯公務員登載不││② │(同上) │潘明輝│97.01.04│ │97.01.04│實文書罪,處有││ │ │ │(同上)│ │ │期徒刑拾月。 │├───┼─────┼───┼────┼────┤ │ ││陳建宇│538小基 │莊天順│未偽造 │未偽造 │(二)7 │ ││③ │(同上) │潘明輝│ │ │97.01.28│ ││ │ │范春桃│ │ │ │ │├───┼─────┼───┼────┼────┤ │ ││錡正和│538小基 │蕭風祥│張許月桂│未偽造 │(二)8 │ ││④ │(同上) │潘明輝│97.01.03│ │97.01.03│ ││ │ │范春桃│(此部分│ │ │ ││ │ │ │係潘明輝│ │ │ ││ │ │ │與蕭風祥│ │ │ ││ │ │ │共犯) │ │ │ │├───┼─────┼───┼────┼────┤ │ ││吳書炎│538小基 │蕭風祥│張許月桂│未偽造 │(二)16 │ ││⑤ │(同上) │潘明輝│97.01.03│ │97.01.03│ ││ │ │范春桃│(同上)│ │ │ │├───┼─────┼───┼────┼────┤ │ ││莊森清│538小基 │莊天順│未偽造 │未偽造 │(四)3 │ ││⑥ │(同上) │潘明輝│ │ │97.01.31│ ││ │ │胡能城│ │ │ │ │├───┼─────┼───┼────┼────┼────┼───────┤│林宗信│421大基 │蕭風祥│張許月桂│96.09.18│(一)28 │林廷榮共同犯公││☆ │97.01.18至│潘明輝│97.01.14│(此部分│97.01.18│務員登載不實文││ │97.01.11 │ │(此部分│係林宗信│ │書罪,處有期徒││ │ │ │係潘明輝│與潘明輝│ │刑壹年貳月。 ││ │ │ │與蕭風祥│共犯) │ │ ││ │ │ │共犯) │ │ │潘明輝非公務員││ │ │ │ │ │ │,與公務員共同││ │ │ │ │ │ │犯公務員登載不││ │ │ │ │ │ │實文書罪,處有││ │ │ │ │ │ │期徒刑拾月;扣││ │ │ │ │ │ │案林宗信之漁船││ │ │ │ │ │ │船員體格檢查證││ │ │ │ │ │ │明書上偽造之奇││ │ │ │ │ │ │美醫學中心、奇││ │ │ │ │ │ │美醫院檢查專用││ │ │ │ │ │ │章、奇美醫院騎││ │ │ │ │ │ │縫章、醫師陳盟││ │ │ │ │ │ │榮之印文各壹枚││ │ │ │ │ │ │均沒收。 │├───┼─────┼───┼────┼────┼────┼───────┤│王健送│567小基 │蕭風祥│張許月桂│97.03.10│(一)30 │林廷榮共同犯公││☆ │97.06.04至│潘明輝│97.07.10│(此部分│97.07.10│務員登載不實文││ │97.06.05 │ │(同上)│係王健送│ │書罪,處有期徒││ │ │ │ │與潘明輝│ │刑壹年貳月。 ││ │ │ │ │共犯) │ │ ││ │ │ │ │ │ │潘明輝非公務員││ │ │ │ │ │ │,與公務員共同││ │ │ │ │ │ │犯公務員登載不││ │ │ │ │ │ │實文書罪,處有││ │ │ │ │ │ │林期徒刑拾月;││ │ │ │ │ │ │扣案王健送之漁││ │ │ │ │ │ │船船員體格檢查││ │ │ │ │ │ │證明書上偽造之││ │ │ │ │ │ │奇美醫學中心、││ │ │ │ │ │ │奇美醫院檢查專││ │ │ │ │ │ │用章、奇美醫院││ │ │ │ │ │ │騎縫章、醫師陳││ │ │ │ │ │ │盟榮之印文各壹││ │ │ │ │ │ │枚均沒收。 │├───┼─────┼───┼────┼────┼────┼───────┤│楊蜀新│278補 │蕭風祥│張許月桂│未偽造 │(一)51 │林廷榮共同犯公││① │97.07.08 │潘明輝│97.07.23│ │97.07.23│務員登載不實文││ │ │ │(同上)│ │ │書罪,處有期徒│├───┼─────┼───┼────┼────┤ │刑壹年貳月。 ││林喜清│278補 │蕭風祥│張許月桂│97.03.10│(一)52 │ ││☆②│(同上) │潘明輝│97.07.23│(此部分│97.07.24│潘明輝非公務員││ │ │ │(同上)│係林喜清│ │,與公務員共同││ │ │ │ │與潘明輝│ │犯公務員登載不││ │ │ │ │共犯) │ │實文書罪,處有│├───┼─────┼───┼────┼────┤ │期徒刑拾月;扣││陳奎瑛│278補 │蕭風祥│張許月桂│97.03.18│(一)53 │案林喜清、陳奎││☆③│(同上) │潘明輝│97.07.23│(此部分│97.07.23│瑛之漁船船員體││ │ │ │(同上)│係陳奎瑛│ │格檢查證明書上││ │ │ │ │與潘明輝│ │偽造之奇美醫學││ │ │ │ │共犯) │ │中心、奇美醫院││ │ │ │ │ │ │檢查專用章、奇││ │ │ │ │ │ │美醫院騎縫章、││ │ │ │ │ │ │醫師陳盟榮之印││ │ │ │ │ │ │文各壹枚均沒收││ │ │ │ │ │ │。 │├───┼─────┼───┼────┼────┼────┼───────┤│蕭錦和│584小基 │潘明輝│鄭繁穗 │97.04.10│(一)8 │林廷榮共同犯公││☆①│97.07.12至│ │97.08.05│(此部分│97.08.05│務員登載不實文││ │97.07.13 │ │(此部分│係蕭錦和│ │書罪,處有期徒││ │ │ │僅潘明輝│與潘明輝│ │刑壹年貳月。 ││ │ │ │一人犯)│共犯) │ │ │├───┼─────┼───┼────┼────┤ │潘明輝非公務員││蕭曾秀│584小基 │蕭風祥│蔡龍豐 │97.04.10│(一)9 │,與公務員共同││琴☆ │(同上) │潘明輝│97.08.03│(此部分│97.08.04│犯公務員登載不││② │ │ │(此部分│係蕭曾秀│ │實文書罪,處有││ │ │ │係潘明輝│琴與潘明│ │期徒刑拾月;扣││ │ │ │與蕭風祥│輝共犯)│ │案蕭錦和、蕭曾││ │ │ │共犯) │ │ │秀琴、黃坤壽、│├───┼─────┼───┼────┼────┤ │簡國富之漁船船││高信義│584小基 │蕭風祥│張輝富 │未偽造 │(一)10 │員體格檢查證明││③ │(同上) │潘明輝│97.08.01│ │97.08.01│書上偽造之奇美││ │ │ │(同上)│ │ │醫學中心、奇美│├───┼─────┼───┼────┼────┤ │醫院檢查專用章││高旻維│584小基 │蕭風祥│張許月桂│未偽造 │(一)11 │、奇美醫院騎縫││④ │(同上) │潘明輝│97.08.01│ │97.08.01│章、醫師陳盟榮││ │ │ │(同上)│ │ │之印文各壹枚均│├───┼─────┼───┼────┼────┤ │沒收。 ││許仁義│584小基 │蕭風祥│張許月桂│未偽造 │(一)25 │ ││⑤ │(同上) │潘明輝│97.07.30│ │97.07.30│ ││ │ │ │(同上)│ │ │ │├───┼─────┼───┼────┼────┤ │ ││張富誠│584小基 │蕭風祥│蔡龍豐 │未偽造 │(一)57 │ ││⑥ │(同上) │潘明輝│97.08.03│ │97.08.04│ ││ │ │ │(同上)│ │ │ │├───┼─────┼───┼────┼────┤ │ ││廖得延│584小基 │蕭風祥│張許月桂│未偽造 │(一)112 │ ││⑦ │(同上) │潘明輝│97.07.30│ │97.08.07│ ││ │ │ │(同上)│ │ │ │├───┼─────┼───┼────┼────┤ │ ││黎志清│584小基 │蕭風祥│張許月桂│未偽造 │(二)13 │ ││⑧ │(同上) │潘明輝│97.07.30│ │97.07.30│ ││ │ │范春桃│(同上)│ │ │ │├───┼─────┼───┼────┼────┤ │ ││宋隆清│584小基 │蕭風祥│張許月桂│未偽造 │(二)14 │ ││⑨ │(同上) │潘明輝│97.07.30│ │97.07.30│ ││ │ │范春桃│(同上)│ │ │ │├───┼─────┼───┼────┼────┤ │ ││黃坤壽│584小基 │蕭風祥│蔡龍豐 │97.07.23│(二)15 │ ││☆⑩│(同上) │潘明輝│97.12.03│(此部分│97.12.03│ ││ │ │范春桃│(同上)│係黃坤壽│ │ ││ │ │ │ │與潘明輝│ │ ││ │ │ │ │共犯) │ │ │├───┼─────┼───┼────┼────┤ │ ││許春楠│584小基 │蕭風祥│張許月桂│未偽造 │(四)2 │ ││⑪ │(同上) │潘明輝│97.08.05│ │97.08.05│ ││ │ │胡能城│(同上)│ │ │ │├───┼─────┼───┼────┼────┤ │ ││林守益│584小基 │蕭風祥│張輝富 │未偽造 │(五)2 │ ││⑫ │(同上) │潘明輝│97.07.25│ │97.07.29│ ││ │ │郭春良│(同上)│ │ │ │├───┼─────┼───┼────┼────┤ │ ││簡國富│584小基 │蕭風祥│張輝富 │97.03.20│(七)8 │ ││☆⑬│(同上) │潘明輝│97.08.01│(此部分│97.08.01│ ││ │ │王曦筠│(同上)│係簡國富│ │ ││ │ │ │ │與潘明輝│ │ ││ │ │ │ │、王曦筠│ │ ││ │ │ │ │共犯) │ │ │├───┼─────┼───┼────┼────┼────┼───────┤│余瓊文│281補 │蕭風祥│張許月桂│未偽造 │(一)89 │林廷榮共同犯公││① │97.07.29 │潘明輝│97.08.01│ │97.08.01│務員登載不實文││ │ │ │(同上)│ │ │書罪,處有期徒│├───┼─────┼───┼────┼────┤ │刑壹年貳月。 ││許德昌│281補 │蕭風祥│張許月桂│未偽造 │(一)90 │ ││② │(同上) │潘明輝│97.08.01│ │97.08.01│潘明輝非公務員││ │ │ │(同上)│ │ │,與公務員共同││ │ │ │ │ │ │犯公務員登載不││ │ │ │ │ │ │實文書罪,處有││ │ │ │ │ │ │期徒刑拾月。 │├───┼─────┼───┼────┼────┼────┼───────┤│林友芳│282補 │蕭風祥│振富公司│未偽造 │(一)19 │林廷榮共同犯公││① │97.08.05 │潘明輝│97.08.15│ │97.08.15│務員登載不實文││ │ │ │(同上)│ │ │書罪,處有期徒│├───┼─────┼───┼────┼────┤ │刑壹年貳月。 ││陳佳一│282補 │蕭風祥│振富公司│未偽造 │(一)31 │ ││② │(同上) │潘明輝│97.08.11│ │97.08.11│潘明輝非公務員││ │ │ │(同上)│ │ │,與公務員共同│├───┼─────┼───┼────┼────┤ │犯公務員登載不││蕭錫畯│282補 │蕭風祥│張許月桂│未偽造 │(一)95 │實文書罪,處有││③ │(同上) │潘明輝│97.08.22│ │97.08.22│期徒刑拾月。 ││ │ │ │(同上)│ │ │ │├───┼─────┼───┼────┼────┤ │ ││駱勝琳│282補 │蕭風祥│張許月桂│未偽造 │(七)3 │ ││④ │(同上) │潘明輝│97.08.23│ │97.08.28│ ││ │ │王曦筠│(同上)│ │ │ │├───┼─────┼───┼────┼────┼────┼───────┤│鄧豐森│286補 │潘明輝│鄭繁穗 │未偽造 │(一)3 │林廷榮共同犯公││① │97.09.02 │ │97.10.22│ │97.10.22│務員登載不實文││ │ │ │(此部分│ │ │書罪,處有期徒││ │ │ │僅潘明輝│ │ │刑壹年貳月。 ││ │ │ │一人犯)│ │ │ │├───┼─────┼───┼────┼────┤ │潘明輝非公務員││游水池│286補 │潘明輝│鄭繁穗 │未偽造 │(一)86 │,與公務員共同││② │(同上) │ │97.09.04│ │97.09.04│犯公務員登載不││ │ │ │(同上)│ │ │實文書罪,處有│├───┼─────┼───┼────┼────┤ │期徒刑拾月。 ││許正杰│286補 │潘明輝│鄭繁穗 │未偽造 │(一)6 │ ││③ │(同上) │ │97.09.04│ │97.09.04│ ││ │ │ │(同上)│ │ │ │├───┼─────┼───┼────┼────┤ │ ││陳嘉俊│286補 │蕭風祥│郭陳玉對│未偽造 │(一)56 │ ││④ │(同上) │潘明輝│97.10.01│ │97.10.02│ ││ │ │ │(此部分│ │ │ ││ │ │ │係潘明輝│ │ │ ││ │ │ │與蕭風祥│ │ │ ││ │ │ │共犯) │ │ │ │├───┼─────┼───┼────┼────┤ │ ││黃堃銘│286補 │蕭風祥│王月美 │未偽造 │(六)1 │ ││⑤ │(同上) │潘明輝│97.10.03│ │97.10.03│ ││ │ │鍾奇龍│(同上)│ │ │ │├───┼─────┼───┼────┼────┼────┼───────┤│趙正義│636小基 │莊天順│未偽造 │未偽造 │(一)29 │林廷榮共同犯公││① │97.09.20至│潘明輝│ │ │97.10.23│務員登載不實文││ │97.09.21 │ │ │ │ │書罪,處有期徒│├───┼─────┼───┼────┼────┤ │刑壹年貳月。 ││陳志銘│636小基 │莊天順│未偽造 │未偽造 │(一)60 │ ││② │(同上) │潘明輝│ │ │97.10.08│潘明輝非公務員│├───┼─────┼───┼────┼────┤ │,與公務員共同││王文化│636小基 │莊天順│未偽造 │未偽造 │(一)64 │犯公務員登載不││③ │(同上) │潘明輝│ │ │97.11.03│實文書罪,處有│├───┼─────┼───┼────┼────┤ │期徒刑拾月;扣││蔡學文│636小基 │莊天順│未偽造 │未偽造 │(一)65 │案吳文生之漁船││④ │(同上) │潘明輝│ │ │97.10.30│船員體格檢查證│├───┼─────┼───┼────┼────┤ │明書上偽造之奇││倪銀釧│636小基 │莊天順│未偽造 │未偽造 │(一)83 │美醫學中心、奇││⑤ │(同上) │潘明輝│ │ │98.05.13│美醫院檢查專用│├───┼─────┼───┼────┼────┤ │章、奇美醫院騎││李瑞益│636小基 │莊天順│未偽造 │未偽造 │(一)85 │縫章、醫師陳盟││⑥ │(同上) │潘明輝│ │ │97.10.01│榮之印文各壹枚│├───┼─────┼───┼────┼────┤ │均沒收。 ││蔡宗利│636小基 │莊天順│未偽造 │未偽造 │(一)97 │ ││⑦ │(同上) │潘明輝│ │ │97.10.08│ │├───┼─────┼───┼────┼────┤ │ ││鄭俊城│636小基 │莊天順│未偽造 │未偽造 │(一)99 │ ││⑧ │(同上) │潘明輝│ │ │97.10.01│ │├───┼─────┼───┼────┼────┤ │ ││李添丁│636小基 │莊天順│未偽造 │未偽造 │(二)9 │ ││⑨ │(同上) │潘明輝│ │ │97.10.22│ ││ │ │范春桃│ │ │ │ │├───┼─────┼───┼────┼────┤ │ ││何文欽│636小基 │莊天順│未偽造 │未偽造 │(三)4 │ ││⑩ │(同上) │潘明輝│ │ │97.11.10│ ││ │ │蔡漢東│ │ │ │ │├───┼─────┼───┼────┼────┤ │ ││吳文生│636小基 │蕭風祥│吳滿溪 │97.12.24│(三)7 │ ││☆⑪│(同上) │潘明輝│98.06.01│(此部分│98.06.01│ ││ │ │蔡漢東│(此部分│係吳文生│ │ ││ │ │ │係潘明輝│與潘明輝│ │ ││ │ │ │與蕭風祥│、蔡漢東│ │ ││ │ │ │共犯) │共犯) │ │ │├───┼─────┼───┼────┼────┤ │ ││許晉豪│636小基 │莊天順│未偽造 │未偽造 │(五)1 │ ││⑫ │(同上) │潘明輝│ │ │97.10.15│ ││ │ │郭春良│ │ │ │ │├───┼─────┼───┼────┼────┼────┼───────┤│簡光文│290補 │蕭風祥│貿捷公司│未偽造 │(一)20 │林廷榮共同犯公││① │97.09.30 │潘明輝│97.10.09│ │97.10.09│務員登載不實文││ │ │ │(此部分│ │ │書罪,處有期徒││ │ │ │係潘明輝│ │ │刑壹年貳月。 ││ │ │ │與蕭風祥│ │ │ ││ │ │ │共犯) │ │ │潘明輝非公務員│├───┼─────┼───┼────┼────┤ │,與公務員共同││邱偉倫│290補 │莊天順│未偽造 │未偽造 │(一)70 │犯公務員登載不││② │(同上) │潘明輝│ │ │97.10.31│實文書罪,處有│├───┼─────┼───┼────┼────┤ │錦期徒刑拾月;││倪人仰│290補 │莊天順│未偽造 │未偽造 │(一)71 │扣案彭成鋇之漁││③ │(同上) │潘明輝│ │ │97.10.31│船船員體格檢查│├───┼─────┼───┼────┼────┤ │證明書上偽造之││李宜峰│290補 │莊天順│未偽造 │未偽造 │(一)72 │奇美醫學中心、││④ │(同上) │潘明輝│ │ │97.10.31│奇美醫院檢查專│├───┼─────┼───┼────┼────┤ │用章、奇美醫院││簡鈺桓│290補 │莊天順│未偽造 │未偽造 │(一)73 │騎縫章、醫師陳││⑤ │(同上) │潘明輝│ │ │97.10.31│盟榮之印文各壹│├───┼─────┼───┼────┼────┤ │枚均沒收。 ││林永和│290補 │莊天順│未偽造 │未偽造 │(一)74 │ ││⑥ │(同上) │潘明輝│ │ │97.10.31│ │├───┼─────┼───┼────┼────┤ │ ││彭成鋇│290補 │蕭風祥│振富公司│97.06.26│(三)9 │ ││☆⑦│(同上) │潘明輝│97.11.10│(此部分│97.11.10│ ││ │ │蔡漢東│(此部分│係彭成鋇│ │ ││ │ │ │係潘明輝│與潘明輝│ │ ││ │ │ │與蕭風祥│、蔡漢東│ │ ││ │ │ │共犯) │共犯) │ │ │├───┼─────┼───┼────┼────┼────┼───────┤│傅鈞煒│640小基 │莊天順│未偽造 │未偽造 │(一)91 │林廷榮共同犯公││ │97.10.04至│潘明輝│ │ │97.10.24│務員登載不實文││ │97.10.05 │ │ │ │ │書罪,處有期徒││ │ │ │ │ │ │刑壹年貳月。 ││ │ │ │ │ │ │ ││ │ │ │ │ │ │潘明輝非公務員││ │ │ │ │ │ │,與公務員共同││ │ │ │ │ │ │犯公務員登載不││ │ │ │ │ │ │實文書罪,處有││ │ │ │ │ │ │期徒刑拾月。 │├───┼─────┼───┼────┼────┼────┼───────┤│黃耀德│292補 │蕭風祥│蔡龍豐 │未偽造 │(一)94 │林廷榮共同犯公││① │97.10.14 │潘明輝│97.10.27│ │97.10.27│務員登載不實文││ │ │ │(此部分│ │ │書罪,處有期徒││ │ │ │係潘明輝│ │ │刑壹年貳月。 ││ │ │ │與蕭風祥│ │ │ ││ │ │ │共犯) │ │ │潘明輝非公務員│├───┼─────┼───┼────┼────┤ │,與公務員共同││謝國勝│292補 │蕭風祥│張許月桂│未偽造 │(一)96 │犯公務員登載不││② │(同上) │潘明輝│97.10.27│ │97.10.27│實文書罪,處有││ │ │ │(同上)│ │ │期徒刑拾月。 │├───┼─────┼───┼────┼────┼────┼───────┤│鄭兆民│293補 │蕭風祥│張許月桂│未偽造 │(一)32 │林廷榮共同犯公││① │97.10.21 │潘明輝│97.11.28│ │97.11.28│務員登載不實文││ │ │ │(同上)│ │ │書罪,處有期徒│├───┼─────┼───┼────┼────┤ │刑壹年貳月。 ││劉源福│293補 │蕭風祥│張許月桂│未偽造 │(二)10 │ ││② │(同上) │潘明輝│97.10.29│ │97.10.29│潘明輝非公務員││ │ │范春桃│(同上)│ │ │,與公務員共同││ │ │ │ │ │ │犯公務員登載不││ │ │ │ │ │ │實文書罪,處有││ │ │ │ │ │ │期徒刑拾月。 │├───┼─────┼───┼────┼────┼────┼───────┤│劉仁德│294補 │蕭風祥│貿捷公司│未偽造 │(一)33 │林廷榮共同犯公││① │97.10.28 │潘明輝│97.11.05│ │97.11.05│務員登載不實文││ │ │ │(同上)│ │ │書罪,處有期徒│├───┼─────┼───┼────┼────┤ │刑壹年貳月。 ││呂錦郎│294補 │蕭風祥│張許月桂│未偽造 │(一)66 │ ││② │(同上) │潘明輝│97.11.03│ │97.11.05│潘明輝非公務員││ │ │ │(同上)│ │ │,與公務員共同│├───┼─────┼───┼────┼────┤ │犯公務員登載不││葉日雄│294補 │蕭風祥│蔡龍豐 │未偽造 │(二)12 │實文書罪,處有││③ │(同上) │潘明輝│97.11.01│ │97.11.03│期徒刑拾月。 ││ │ │范春桃│(同上)│ │ │ │├───┼─────┼───┼────┼────┼────┼───────┤│盧培馨│490大基 │莊天順│未偽造 │未偽造 │(一)1 │林廷榮共同犯公││① │97.11.28至│潘明輝│ │ │97.12.22│務員登載不實文││ │97.12.01 │ │ │ │ │書罪,處有期徒│├───┼─────┼───┼────┼────┤ │刑壹年貳月。 ││古耀豐│490大基 │莊天順│未偽造 │未偽造 │(三)8 │ ││② │(同上) │潘明輝│ │ │97.12.25│潘明輝非公務員││ │ │蔡漢東│ │ │ │,與公務員共同│├───┼─────┼───┼────┼────┤ │犯公務員登載不││彭成熒│490大基 │莊天順│未偽造 │未偽造 │(四)4 │實文書罪,處有││③ │(同上) │潘明輝│ │ │98.01.07│期徒刑壹年壹月││ │ │胡能城│ │ │ │。 │├───┼─────┼───┼────┼────┤ │(備註:潘明輝││張文誌│490大基 │莊天順│未偽造 │未偽造 │(六)2 │此部分無自首)││④ │(同上) │潘明輝│ │ │98.06.08│ ││ │ │鍾奇龍│ │ │ │ │├───┼─────┼───┼────┼────┤ │ ││李文賓│490大基 │莊天順│未偽造 │未偽造 │(七)2 │ ││⑤ │(同上) │潘明輝│ │ │97.12.18│ ││ │ │王曦筠│ │ │ │ │├───┼─────┼───┼────┼────┼────┼───────┤│王全家│491大基 │莊天順│未偽造 │未偽造 │(一)2 │林廷榮共同犯公││① │97.11.28至│潘明輝│ │ │97.12.16│務員登載不實文││ │97.12.01 │ │ │ │ │書罪,處有期徒│├───┼─────┼───┼────┼────┤ │刑壹年貳月。 ││朱俊樺│491大基 │蕭風祥│李慶瑞 │未偽造 │(一)5 │ ││② │(同上) │潘明輝│97.12.16│ │97.12.16│潘明輝非公務員││ │ │ │(此部分│ │ │,與公務員共同││ │ │ │係潘明輝│ │ │犯公務員登載不││ │ │ │與蕭風祥│ │ │實文書罪,處有││ │ │ │共犯) │ │ │期徒刑壹年壹月│├───┼─────┼───┼────┼────┤ │。 ││彭進財│491大基 │莊天順│未偽造 │未偽造 │(一)24 │(備註:潘明輝││③ │(同上) │潘明輝│ │ │98.01.07│此部分無自首)││ │ │ │ │ │ │ │├───┼─────┼───┼────┼────┼────┼───────┤│林正宗│497大基 │蕭風祥│振富公司│未偽造 │(一)34 │林廷榮共同犯公││① │98.01.13至│潘明輝│98.02.25│ │98.02.25│務員登載不實文││ │98.01.16 │ │(此部分│ │ │書罪,處有期徒││ │ │ │係潘明輝│ │ │刑壹年貳月。 ││ │ │ │與蕭風祥│ │ │ ││ │ │ │共犯) │ │ │潘明輝非公務員│├───┼─────┼───┼────┼────┤ │,與公務員共同││王裕宏│497大基 │蕭風祥│振富公司│未偽造 │(一)93 │犯公務員登載不││② │(同上) │潘明輝│98.03.12│ │98.03.12│實文書罪,處有││ │ │ │(同上)│ │ │期徒刑拾月。 │├───┼─────┼───┼────┼────┤ │ ││李建築│497大基 │蕭風祥│蔡龍豐 │未偽造 │(八)2 │ ││③ │(同上) │潘明輝│98.03.11│ │98.03.11│ ││ │ │林乙民│(同上)│ │ │ │├───┼─────┼───┼────┼────┼────┼───────┤│鄭志昌│498大基 │蕭風祥│貿捷公司│未偽造 │(一)35 │林廷榮共同犯公││① │98.01.20至│潘明輝│98.02.26│ │98.02.26│務員登載不實文││ │98.01.23 │ │(同上)│ │ │書罪,處有期徒│├───┼─────┼───┼────┼────┤ │刑壹年貳月。 ││王建洲│498大基 │蕭風祥│振富公司│97.11.12│(一)46 │ ││☆②│(同上) │潘明輝│98.03.12│(此部分│98.03.12│潘明輝非公務員││ │ │ │(同上)│係王建洲│ │,與公務員共同││ │ │ │ │與潘明輝│ │犯公務員登載不││ │ │ │ │共犯) │ │實文書罪,處有│├───┼─────┼───┼────┼────┤ │期徒刑拾月;扣││林春萬│498大基 │蕭風祥│振富公司│97.10.17│(八)1 │案王建洲、林春││☆③│(同上) │潘明輝│98.03.12│(此部分│98.03.12│萬之漁船船員體││ │ │林乙民│(同上)│係林春萬│ │格檢查證明書上││ │ │ │ │與潘明輝│ │偽造之奇美醫學││ │ │ │ │、林乙民│ │中心、奇美醫院││ │ │ │ │共犯) │ │檢查專用章、奇││ │ │ │ │ │ │美醫院騎縫章、││ │ │ │ │ │ │醫師陳盟榮之印││ │ │ │ │ │ │文各壹枚均沒收││ │ │ │ │ │ │。 │├───┼─────┼───┼────┼────┼────┼───────┤│莊其清│500大基 │蕭風祥│振富公司│未偽造 │(一)22 │林廷榮共同犯公││① │98.02.10至│潘明輝│98.03.13│ │98.03.13│務員登載不實文││ │98.02.13 │ │(同上)│ │ │書罪,處有期徒│├───┼─────┼───┼────┼────┤ │刑壹年貳月。 ││洪文宗│500大基 │莊天順│未偽造 │未偽造 │(一)92 │ ││② │(同上) │潘明輝│ │ │98.03.20│潘明輝非公務員│├───┼─────┼───┼────┼────┤ │,與公務員共同││許永建│500大基 │蕭風祥│振富公司│97.10.29│(八)3 │犯公務員登載不││☆③│(同上) │潘明輝│98.03.12│(此部分│98.03.12│實文書罪,處有││ │ │林乙民│(此部分│係許永建│ │錦期徒刑拾月;││ │ │ │係潘明輝│與潘明輝│ │扣案許永建之漁││ │ │ │與蕭風祥│、林乙民│ │船船員體格檢查││ │ │ │共犯) │共犯) │ │證明書上偽造之││ │ │ │ │ │ │奇美醫學中心、││ │ │ │ │ │ │奇美醫院檢查專││ │ │ │ │ │ │用章、奇美醫院││ │ │ │ │ │ │騎縫章、醫師陳││ │ │ │ │ │ │盟榮之印文各壹││ │ │ │ │ │ │枚均沒收。 │├───┼─────┼───┼────┼────┼────┼───────┤│高有德│501大基 │莊天順│未偽造 │未偽造 │(一)67 │林廷榮共同犯公││① │98.02.17至│潘明輝│ │ │98.03.30│務員登載不實文││ │98.02.20 │ │ │ │ │書罪,處有期徒│├───┼─────┼───┼────┼────┤ │刑壹年貳月。 ││陳銀銀│501大基 │蕭風祥│振富公司│未偽造 │(一)108 │ ││② │(同上) │潘明輝│98.03.24│ │98.03.24│潘明輝非公務員││ │ │ │(此部分│ │ │,與公務員共同││ │ │ │係潘明輝│ │ │犯公務員登載不││ │ │ │與蕭風祥│ │ │實文書罪,處有││ │ │ │共犯) │ │ │期徒刑壹年壹月│├───┼─────┼───┼────┼────┤ │。 ││許明志│501大基 │莊天順│未偽造 │未偽造 │(七)7 │(備註:潘明輝││③ │(同上) │潘明輝│ │ │98.03.31│此部分無自首)││ │ │王曦筠│ │ │ │ │├───┼─────┼───┼────┼────┼────┼───────┤│王連務│504大基 │蕭風祥│振富公司│未偽造 │(一)106 │林廷榮共同犯公││ │98.03.03至│潘明輝│98.03.24│ │98.03.24│務員登載不實文││ │98.03.06 │ │(此部分│ │ │書罪,處有期徒││ │ │ │係潘明輝│ │ │刑壹年貳月。 ││ │ │ │與蕭風祥│ │ │ ││ │ │ │共犯) │ │ │潘明輝非公務員││ │ │ │ │ │ │,與公務員共同││ │ │ │ │ │ │犯公務員登載不││ │ │ │ │ │ │實文書罪,處有││ │ │ │ │ │ │期徒刑拾月。 │├───┼─────┼───┼────┼────┼────┼───────┤│林祖蔭│505大基 │潘明輝│未偽造 │未偽造 │(一)107 │林廷榮共同犯公││ │98.03.10至│ │ │ │未申請 │務員登載不實文││ │98.03.13 │ │ │ │ │書罪,處有期徒││ │ │ │ │ │ │刑壹年貳月。 ││ │ │ │ │ │ │ ││ │ │ │ │ │ │潘明輝非公務員││ │ │ │ │ │ │,與公務員共同││ │ │ │ │ │ │犯公務員登載不││ │ │ │ │ │ │實文書罪,處有││ │ │ │ │ │ │期徒刑拾月。 │├───┼─────┼───┼────┼────┼────┼───────┤│王世華│696小基 │莊天順│未偽造 │未偽造 │(一)50 │林廷榮共同犯公││① │98.06.19至│潘明輝│ │ │98.07.07│務員登載不實文││ │98.06.20 │ │ │ │ │書罪,處有期徒│├───┼─────┼───┼────┼────┤ │刑壹年貳月。 ││戴譙致│696小基 │莊天順│未偽造 │未偽造 │(一)76 │ ││② │(同上) │潘明輝│ │ │98.07.20│潘明輝非公務員│├───┼─────┼───┼────┼────┤ │,與公務員共同││林世昌│696小基 │莊天順│未偽造 │未偽造 │(二)21 │犯公務員登載不││③ │(同上) │潘明輝│ │ │98.07.02│實文書罪,處有││ │ │范春桃│ │ │ │期徒刑壹年壹月│├───┼─────┼───┼────┼────┤ │。 ││簡重立│696小基 │莊天順│未偽造 │未偽造 │(二)1 │(備註:潘明輝││④(│(同上) │潘明輝│ │ │98.07.06│此部分無自首)││原判決│ │范春桃│ │ │ │ ││編號為│ │ │ │ │ │ ││①)│ │ │ │ │ │ │├───┼─────┼───┼────┼────┼────┼───────┤│蔡新發│697小基 │莊天順│未偽造 │未偽造 │(一)4 │林廷榮共同犯公││① │98.06.20至│潘明輝│ │ │98.07.20│務員登載不實文││ │98.06.21 │ │ │ │ │書罪,處有期徒│├───┼─────┼───┼────┼────┤ │刑壹年貳月。 ││徐楹淦│697小基 │莊天順│未偽造 │未偽造 │(一)23 │ ││② │(同上) │潘明輝│ │ │98.07.27│潘明輝非公務員│├───┼─────┼───┼────┼────┤ │,與公務員共同││黃順隆│697小基 │莊天順│未偽造 │未偽造 │(一)75 │犯公務員登載不││③ │(同上) │潘明輝│ │ │98.07.20│實文書罪,處有│├───┼─────┼───┼────┼────┤ │期徒刑壹年壹月││陳敬賢│697小基 │莊天順│未偽造 │未偽造 │(一)102 │。 ││④ │(同上) │潘明輝│ │ │98.07.21│(備註:潘明輝│├───┼─────┼───┼────┼────┤ │此部分無自首)││徐源均│697小基 │莊天順│未偽造 │未偽造 │(一)103 │ ││⑤ │(同上) │潘明輝│ │ │98.07.07│ │├───┼─────┼───┼────┼────┤ │ ││曹以建│697小基 │潘明輝│未偽造 │未偽造 │(一)105 │ ││⑥ │(同上) │ │ │ │ 無 │ │├───┼─────┼───┼────┼────┤ │ ││林日壽│697小基 │莊天順│未偽造 │未偽造 │(一)109 │ ││⑦ │(同上) │潘明輝│ │ │98.07.09│ │├───┼─────┼───┼────┼────┤ │ ││陳木發│697小基 │莊天順│未偽造 │未偽造 │(一)110 │ ││⑧ │(同上) │潘明輝│ │ │98.07.09│ │├───┼─────┼───┼────┼────┤ │ ││謝双賢│697小基 │莊天順│未偽造 │未偽造 │(二)11 │ ││⑨ │(同上) │潘明輝│ │ │98.07.02│ ││ │ │范春桃│ │ │ │ │├───┼─────┼───┼────┼────┼────┼───────┤│王仁鴻│無班別,係│蕭風祥│蔡丞耿 │未偽造 │(二)2 │潘明輝共同犯行││①(│潘明輝自行│潘明輝│98.07.16│ │98.07.16│使偽造私文書罪││原判決│於98年6月 │范春桃│(此部分│ │ │,共肆罪,各處││編號為│底至98年7 │ │係潘明輝│ │ │有期徒刑參月,││②)│月間某日變│ │與蕭風祥│ │ │如易科罰金,均││ │造結業證書│ │共犯)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吳政岳│同上 │蕭風祥│蔡丞耿 │未偽造 │(一)7 │(備註:此部分││②(│ │潘明輝│98.07.07│ │98.07.07│林廷榮未犯罪,││原判決│ │ │(同上)│ │ │又潘明輝所犯罪││編號為│ │ │ │ │ │數係以同日提出││③)│ │ │ │ │ │行使論以一罪,│├───┼─────┼───┼────┼────┼────┤因依序於98年6 ││詹仁志│同上 │蕭風祥│吳滿溪 │未偽造 │(一)13 │月23日、同年7 ││③(│ │潘明輝│98.07.07│ │98.07.07│月7日、同年7月││原判決│ │ │(同上)│ │ │16日、同年7月 ││編號為│ │ │ │ │ │27日分4日提出 ││④)│ │ │ │ │ │行使,故共有4 │├───┼─────┼───┼────┼────┼────┤罪) ││陳新統│同上 │蕭風祥│吳滿溪 │未偽造 │(一)26 │ ││④(│ │潘明輝│98.07.27│ │98.07.27│ ││原判決│ │ │(同上)│ │ │ ││編號為│ │ │ │ │ │ ││⑤)│ │ │ │ │ │ │├───┼─────┼───┼────┼────┼────┤ ││顏許春│同上 │蕭風祥│郭陳玉對│未偽造 │(一)47 │ ││綢⑤│ │潘明輝│98.06.08│ │98.06.23│ ││(原判│ │ │(同上)│ │ │ ││決編號│ │ │ │ │ │ ││⑥)│ │ │ │ │ │ │├───┼─────┼───┼────┼────┼────┤ ││葉明國│同上 │蕭風祥│蔡丞耿 │未偽造 │(一)58 │ ││⑥(│ │潘明輝│98.07.27│ │98.07.27│ ││原判決│ │ │(同上)│ │ │ ││編號為│ │ │ │ │ │ ││⑦)│ │ │ │ │ │ │├───┼─────┼───┼────┼────┼────┤ ││顏東寶│同上 │蕭風祥│郭陳玉對│未偽造 │(一)68 │ ││⑦(│ │潘明輝│98.07.07│ │98.07.07│ ││原判決│ │ │(同上)│ │ │ ││編號為│ │ │ │ │ │ ││⑧)│ │ │ │ │ │ │├───┼─────┼───┼────┼────┼────┤ ││林大勇│同上 │蕭風祥│蔡丞耿 │未偽造 │(一)98 │ ││⑧(│ │潘明輝│98.07.16│ │98.07.16│ ││原判決│ │ │(同上)│ │ │ ││編號為│ │ │ │ │ │ ││⑨)│ │ │ │ │ │ │└───┴─────┴───┴────┴────┴────┴───────┘附表二蕭風祥共同偽造僱傭承諾書及行使部分:
┌────┬─────┬────┬────┬───┬───────┐│申請人/ │受訓班別 │偽造僱佣│行使日期│行使次│主 文 欄││附表一對│ │承諾書日│(民國)│數(即│ ││應之編號│ │期(民國│ │罪數,│ ││ │ │)/遭盜 │ │以同日│ ││ │ │用名義之│ │行使論│ ││ │ │船主姓名│ │一罪)│ │├────┼─────┼────┼────┼───┼───────┤│張國寶 │402小基 │95.09.04│95.09.04│1 │蕭風祥共同犯行││㈠② │ │張許月桂│ │ │使偽造私文書罪│├────┼─────┼────┼────┤ │,處有期徒刑肆││林倉丘 │402小基 │95.09.04│95.09.04│ │月,如易科罰金││㈠③ │ │張許月桂│ │ │,以新台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減││ │ │ │ │ │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 │ │ │ │ │折算壹日。 │├────┼─────┼────┼────┼───┼───────┤│陳金群 │402小基 │95.09.07│95.09.11│2 │蕭風祥共同犯行││㈠① │ │張許月桂│ │ │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 │,處有期徒刑肆││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台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減││ │ │ │ │ │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 │ │ │ │ │折算壹日。 │├────┼─────┼────┼────┼───┼───────┤│柯景文 │410小基 │95.09.12│95.09.12│3 │蕭風祥共同犯行││㈡① │ │張許月桂│ │ │使偽造私文書罪│├────┼─────┼────┼────┤ │,處有期徒刑肆││張富森 │410小基 │95.09.12│95.09.12│ │月,如易科罰金││㈡② │ │黃義泰 │ │ │,以新台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減││ │ │ │ │ │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 │ │ │ │ │折算壹日。 │├────┼─────┼────┼────┼───┼───────┤│藍振榮 │402小基 │95.09.25│95.09.25│4 │蕭風祥共同犯行││㈠④ │ │張許月桂│ │ │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 │,處有期徒刑肆│├────┼─────┼────┼────┤ │月,如易科罰金││何玉堂 │410小基 │95.09.25│95.09.25│ │,以新台幣壹仟││㈡⑤ │ │張許月桂│ │ │元折算壹日;減││ │ │ │ │ │為有期徒刑貳月│├────┼─────┼────┼────┤ │,如易科罰金,││周宗治 │410小基 │95.09.25│95.09.25│ │以新台幣壹仟元││㈡⑥ │ │張許月桂│ │ │折算壹日。 │├────┼─────┼────┼────┼───┼───────┤│黃良豪 │420小基 │95.09.28│95.09.28│5 │蕭風祥共同犯行││㈢① │ │張許月桂│ │ │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 │,處有期徒刑肆││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台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減││ │ │ │ │ │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 │ │ │ │ │折算壹日。 │├────┼─────┼────┼────┼───┼───────┤│李柏弘 │420小基 │95.09.28│95.09.29│6 │蕭風祥共同犯行││㈢② │ │張許月桂│ │ │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 │,處有期徒刑肆││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台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減││ │ │ │ │ │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 │ │ │ │ │折算壹日。 │├────┼─────┼────┼────┼───┼───────┤│蔡明順 │410小基 │95.10.11│95.10.11│7 │蕭風祥共同犯行││㈡③ │ │張許月桂│ │ │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 │,處有期徒刑肆││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台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減││ │ │ │ │ │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 │ │ │ │ │折算壹日。 │├────┼─────┼────┼────┼───┼───────┤│陳能亮 │410小基 │95.09.12│95.10.30│8 │蕭風祥共同犯行││㈡④ │ │張許月桂│ │ │使偽造私文書罪│├────┼─────┼────┼────┤ │,處有期徒刑肆││楊超名 │431小基 │95.10.30│95.10.30│ │月,如易科罰金││㈣③ │ │張許月桂│ │ │,以新台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減││李進益 │431小基 │95.10.30│95.10.30│ │為有期徒刑貳月││㈣④ │ │張許月桂│ │ │,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 │ │ │ │ │折算壹日。 │├────┼─────┼────┼────┼───┼───────┤│許永輝 │420小基 │95.10.31│95.11.01│9 │蕭風祥共同犯行││㈢⑤ │ │張許月桂│ │ │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 │,處有期徒刑肆││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台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減││ │ │ │ │ │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 │ │ │ │ │折算壹日。 │├────┼─────┼────┼────┼───┼───────┤│邱勝漬 │431小基 │95.11.07│95.11.07│10 │蕭風祥共同犯行││㈣① │ │張許月桂│ │ │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 │,處有期徒刑肆││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台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減││ │ │ │ │ │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 │ │ │ │ │折算壹日。 │├────┼─────┼────┼────┼───┼───────┤│謝福春 │420小基 │95.11.09│95.11.09│11 │蕭風祥共同犯行││㈢④ │ │郭勇男 │ │ │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 │,處有期徒刑肆││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台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減││ │ │ │ │ │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 │ │ │ │ │折算壹日。 │├────┼─────┼────┼────┼───┼───────┤│黃禎家 │402小基 │95.11.23│95.11.23│12 │蕭風祥共同犯行││㈠⑤ │ │黃義泰 │ │ │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 │,處有期徒刑肆││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台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減││ │ │ │ │ │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 │ │ │ │ │折算壹日。 │├────┼─────┼────┼────┼───┼───────┤│許雲添 │436小基 │95.11.22│95.11.27│13 │蕭風祥共同犯行││㈤ │ │張許月桂│ │ │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 │,處有期徒刑肆││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台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減││ │ │ │ │ │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 │ │ │ │ │折算壹日。 │├────┼─────┼────┼────┼───┼───────┤│陳鶴文 │420小基 │95.11.28│95.11.28│14 │蕭風祥共同犯行││㈢③ │ │張許月桂│ │ │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 │,處有期徒刑肆││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台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減││ │ │ │ │ │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 │ │ │ │ │折算壹日。 │├────┼─────┼────┼────┼───┼───────┤│黃政元 │431小基 │95.12.22│95.12.22│15 │蕭風祥共同犯行││㈣② │ │郭勇男 │ │ │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 │,處有期徒刑肆││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台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減││ │ │ │ │ │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 │ │ │ │ │折算壹日。 │├────┼─────┼────┼────┼───┼───────┤│謝慶輝 │447小基 │96.01.26│96.01.26│16 │蕭風祥共同犯行││㈥② │ │洪來金 │ │ │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 │,處有期徒刑肆││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台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減││ │ │ │ │ │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 │ │ │ │ │折算壹日。 │├────┼─────┼────┼────┼───┼───────┤│林東駿 │447小基 │95.12.23│96.02.02│17 │蕭風祥共同犯行││㈥③ │ │張許月桂│ │ │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 │,處有期徒刑肆││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台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減││ │ │ │ │ │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 │ │ │ │ │折算壹日。 │├────┼─────┼────┼────┼───┼───────┤│吳文賢 │447小基 │96.02.05│96.02.05│18 │蕭風祥共同犯行││㈥① │ │張許月桂│ │ │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 │,處有期徒刑肆││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台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減││ │ │ │ │ │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 │ │ │ │ │折算壹日。 │├────┼─────┼────┼────┼───┼───────┤│黃奕欽 │447小基 │96.02.12│96.03.01│19 │蕭風祥共同犯行││㈥④ │ │張許月桂│ │ │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 │,處有期徒刑肆││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台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減││ │ │ │ │ │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 │ │ │ │ │折算壹日。 │├────┼─────┼────┼────┼───┼───────┤│李昆峰 │452小基 │96.03.16│96.03.19│20 │蕭風祥共同犯行││㈦④ │ │張許月桂│ │ │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 │,處有期徒刑肆││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台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減││ │ │ │ │ │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 │ │ │ │ │折算壹日。 │├────┼─────┼────┼────┼───┼───────┤│江志成 │452小基 │96.03.19│96.03.20│21 │蕭風祥共同犯行││㈦① │ │黃義泰 │ │ │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 │,處有期徒刑肆││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台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減││ │ │ │ │ │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 │ │ │ │ │折算壹日。 │├────┼─────┼────┼────┼───┼───────┤│蘇俊鵬 │452小基 │96.03.19│96.03.22│22 │蕭風祥共同犯行││㈦③ │ │黃義泰 │ │ │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 │,處有期徒刑肆││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台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減││ │ │ │ │ │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 │ │ │ │ │折算壹日。 │├────┼─────┼────┼────┼───┼───────┤│趙永田 │452小基 │96.03.26│96.03.28│23 │蕭風祥共同犯行││㈦② │ │郭陳玉對│ │ │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 │,處有期徒刑肆││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台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減││ │ │ │ │ │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 │ │ │ │ │折算壹日。 │├────┼─────┼────┼────┼───┼───────┤│范揚煌 │464小基 │96.06.04│96.06.04│24 │蕭風祥共同犯行││㈧ │ │張許月桂│ │ │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 │,處有期徒刑肆││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台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 │├────┼─────┼────┼────┼───┼───────┤│吳運財 │532小基 │96.11.21│96.11.23│25 │蕭風祥共同犯行││㈨① │ │張許月桂│ │ │使偽造私文書罪│├────┼─────┼────┼────┤ │,處有期徒刑肆││張清豐 │532小基 │96.11.19│96.11.23│ │月,如易科罰金││㈨④ │ │張許月桂│ │ │,以新台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 │├────┼─────┼────┼────┼───┼───────┤│彭韋翔 │532小基 │96.11.26│96.11.26│26 │蕭風祥共同犯行││㈨⑥ │ │張許月桂│ │ │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 │,處有期徒刑肆││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台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 │├────┼─────┼────┼────┼───┼───────┤│許耀仁 │533小基 │96.11.28│96.11.28│27 │蕭風祥共同犯行││㈩⑤ │ │張許月桂│ │ │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 │,處有期徒刑肆│├────┼─────┼────┼────┤ │月,如易科罰金││吳柏勇 │533小基 │96.11.28│96.11.28│ │,以新台幣壹仟││㈩⑥ │ │張許月桂│ │ │元折算壹日。 ││ │ │ │ │ │ │├────┼─────┼────┼────┤ │ ││梁家榮 │533小基 │96.11.28│96.11.28│ │ ││㈩⑦ │ │張許月桂│ │ │ ││ │ │ │ │ │ │├────┼─────┼────┼────┤ │ ││呂進學 │533小基 │96.11.28│96.11.28│ │ ││㈩⑧ │ │張許月桂│ │ │ ││ │ │ │ │ │ │├────┼─────┼────┼────┤ │ ││張林水 │533小基 │96.11.28│96.11.28│ │ ││㈩⑨ │ │黃義泰 │ │ │ ││ │ │ │ │ │ │├────┼─────┼────┼────┼───┼───────┤│郭豫仁 │532小基 │96.11.29│96.11.29│28 │蕭風祥共同犯行││㈨⑩ │ │張許月桂│ │ │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 │,處有期徒刑肆│├────┼─────┼────┼────┤ │月,如易科罰金││李在容 │533小基 │96.11.29│96.11.29│ │,以新台幣壹仟││㈩② │ │張許月桂│ │ │元折算壹日。 │├────┼─────┼────┼────┤ │ ││楊正安 │533小基 │96.11.29│96.11.29│ │ ││㈩③ │ │張許月桂│ │ │ │├────┼─────┼────┼────┼───┼───────┤│張清舜 │532小基 │96.11.19│96.11.30│29 │蕭風祥共同犯行││㈨③ │ │張許月桂│ │ │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 │,處有期徒刑肆││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台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 │├────┼─────┼────┼────┼───┼───────┤│陳正義 │533小基 │96.12.03│96.12.03│30 │蕭風祥共同犯行││㈩④ │ │張許月桂│ │ │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 │,處有期徒刑肆│├────┼─────┼────┼────┤ │月,如易科罰金││褚玉坤 │532小基 │96.12.03│96.12.03│ │,以新台幣壹仟││㈨⑤ │ │張許月桂│ │ │元折算壹日。 │├────┼─────┼────┼────┤ │ ││賴信綱 │533小基 │96.12.02│96.12.03│ │ ││㈩① │ │張許月桂│ │ │ │├────┼─────┼────┼────┼───┼───────┤│錡正和 │538小基 │97.01.03│97.01.03│31 │蕭風祥共同犯行││④ │ │張許月桂│ │ │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 │,處有期徒刑肆│├────┼─────┼────┼────┤ │月,如易科罰金││吳書炎 │538小基 │97.01.03│97.01.03│ │,以新台幣壹仟││⑤ │ │張許月桂│ │ │元折算壹日。 ││ │ │ │ │ │ │├────┼─────┼────┼────┤ │ ││莊金良 │538小基 │97.01.03│97.01.03│ │ ││① │ │張許月桂│ │ │ │├────┼─────┼────┼────┼───┼───────┤│陳宗立 │538小基 │97.01.04│97.01.04│32 │蕭風祥共同犯行││② │ │張許月桂│ │ │使偽造私文書罪│├────┼─────┼────┼────┤ │,處有期徒刑肆││丁玉琴 │537小基 │97.01.04│97.01.04│ │月,如易科罰金││③ │ │郭陳玉對│ │ │,以新台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 │├────┼─────┼────┼────┼───┼───────┤│陳家政 │537小基 │97.01.07│97.01.07│33 │蕭風祥共同犯行││⑤ │ │郭陳玉對│ │ │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 │,處有期徒刑肆││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台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 │├────┼─────┼────┼────┼───┼───────┤│嚴明福 │537小基 │97.01.04│97.01.09│34 │蕭風祥共同犯行││① │ │張許月桂│ │ │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 │,處有期徒刑肆││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台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 │├────┼─────┼────┼────┼───┼───────┤│葉明輝 │537小基 │97.01.14│97.01.14│35 │蕭風祥共同犯行││④ │ │張許月桂│ │ │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 │,處有期徒刑肆││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台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 │├────┼─────┼────┼────┼───┼───────┤│林宗信 │421大基 │97.01.14│97.01.18│36 │蕭風祥共同犯行││ │ │張許月桂│ │ │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 │,處有期徒刑肆││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台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 │├────┼─────┼────┼────┼───┼───────┤│王健送 │567小基 │97.07.10│97.07.10│37 │蕭風祥共同犯行││ │ │張許月桂│ │ │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 │,處有期徒刑肆││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台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 │├────┼─────┼────┼────┼───┼───────┤│楊蜀新 │278補 │97.07.23│97.07.23│38 │蕭風祥共同犯行││① │ │張許月桂│ │ │使偽造私文書罪│├────┼─────┼────┼────┤ │,處有期徒刑肆││陳奎瑛 │278補 │97.07.23│97.07.23│ │月,如易科罰金││③ │ │張許月桂│ │ │,以新台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 │├────┼─────┼────┼────┼───┼───────┤│林喜清 │278補 │97.07.23│97.07.24│39 │蕭風祥共同犯行││② │ │張許月桂│ │ │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 │,處有期徒刑肆││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台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 │├────┼─────┼────┼────┼───┼───────┤│林守益 │584小基 │97.07.25│97.07.29│40 │蕭風祥共同犯行││⑫ │ │張輝富 │ │ │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 │,處有期徒刑肆││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台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 │├────┼─────┼────┼────┼───┼───────┤│許仁義 │584小基 │97.07.30│97.07.30│41 │蕭風祥共同犯行││⑤ │ │張許月桂│ │ │使偽造私文書罪│├────┼─────┼────┼────┤ │,處有期徒刑肆││黎志清 │584小基 │97.07.30│97.07.30│ │月,如易科罰金││⑧ │ │張許月桂│ │ │,以新台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 │├────┼─────┼────┼────┤ │ ││宋隆清 │584小基 │97.07.30│97.07.30│ │ ││⑨ │ │張許月桂│ │ │ ││ │ │ │ │ │ │├────┼─────┼────┼────┼───┼───────┤│高信義 │584小基 │97.08.01│97.08.01│42 │蕭風祥共同犯行││③ │ │張輝富 │ │ │使偽造私文書罪│├────┼─────┼────┼────┤ │,處有期徒刑肆││高旻維 │584小基 │97.08.01│97.08.01│ │月,如易科罰金││④ │ │張許月桂│ │ │,以新台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簡國富 │584小基 │97.08.01│97.08.01│ │ ││⑬ │ │張輝富 │ │ │ ││ │ │ │ │ │ │├────┼─────┼────┼────┤ │ ││余瓊文 │281補 │97.08.01│97.08.01│ │ ││① │ │張許月桂│ │ │ │├────┼─────┼────┼────┤ │ ││許德昌 │281補 │97.08.01│97.08.01│ │ ││② │ │張許月桂│ │ │ │├────┼─────┼────┼────┼───┼───────┤│蕭曾秀琴│584小基 │97.08.03│97.08.04│43 │蕭風祥共同犯行││② │ │蔡龍豐 │ │ │使偽造私文書罪│├────┼─────┼────┼────┤ │,處有期徒刑肆││張富誠 │584小基 │97.08.03│97.08.04│ │月,如易科罰金││⑥ │ │蔡龍豐 │ │ │,以新台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 │├────┼─────┼────┼────┼───┼───────┤│許春楠 │584小基 │97.08.05│97.08.05│44 │蕭風祥共同犯行││⑪ │ │張許月桂│ │ │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 │,處有期徒刑肆││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台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 │├────┼─────┼────┼────┼───┼───────┤│廖得延 │584小基 │97.07.30│97.08.07│45 │蕭風祥共同犯行││⑦ │ │張許月桂│ │ │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 │,處有期徒刑肆││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台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 │├────┼─────┼────┼────┼───┼───────┤│陳佳一 │282補 │97.08.11│97.08.11│46 │蕭風祥共同犯行││② │ │振富公司│ │ │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 │,處有期徒刑肆││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台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 │├────┼─────┼────┼────┼───┼───────┤│林友芳 │282補 │97.08.15│97.08.15│47 │蕭風祥共同犯行││① │ │振富公司│ │ │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 │,處有期徒刑肆││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台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 │├────┼─────┼────┼────┼───┼───────┤│蕭錫畯 │282補 │97.08.22│97.08.22│48 │蕭風祥共同犯行││③ │ │張許月桂│ │ │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 │,處有期徒刑肆││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台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 │├────┼─────┼────┼────┼───┼───────┤│駱勝琳 │282補 │97.08.23│97.08.28│49 │蕭風祥共同犯行││④ │ │張許月桂│ │ │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 │,處有期徒刑肆││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台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 │├────┼─────┼────┼────┼───┼───────┤│陳嘉俊 │286補 │97.10.01│97.10.02│50 │蕭風祥共同犯行││④ │ │郭陳玉對│ │ │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 │,處有期徒刑肆││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台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 │├────┼─────┼────┼────┼───┼───────┤│黃堃銘 │286補 │97.10.03│97.10.03│51 │蕭風祥共同犯行││⑤ │ │王月美 │ │ │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 │,處有期徒刑肆││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台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 │├────┼─────┼────┼────┼───┼───────┤│簡光文 │290補 │97.10.09│97.10.09│52 │蕭風祥共同犯行││① │ │貿捷公司│ │ │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 │,處有期徒刑肆││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台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 │├────┼─────┼────┼────┼───┼───────┤│黃耀德 │292補 │97.10.27│97.10.27│53 │蕭風祥共同犯行││① │ │蔡龍豐 │ │ │使偽造私文書罪│├────┼─────┼────┼────┤ │,處有期徒刑肆││謝國勝 │292補 │97.10.27│97.10.27│ │月,如易科罰金││② │ │張許月桂│ │ │,以新台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 │├────┼─────┼────┼────┼───┼───────┤│劉源福 │293補 │97.10.29│97.10.29│54 │蕭風祥共同犯行││② │ │張許月桂│ │ │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 │,處有期徒刑肆││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台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 │├────┼─────┼────┼────┼───┼───────┤│葉日雄 │294補 │97.11.01│97.11.03│55 │蕭風祥共同犯行││③ │ │蔡龍豐 │ │ │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 │,處有期徒刑肆││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台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 │├────┼─────┼────┼────┼───┼───────┤│劉仁德 │294補 │97.11.05│97.11.05│56 │蕭風祥共同犯行││① │ │貿捷公司│ │ │使偽造私文書罪│├────┼─────┼────┼────┤ │,處有期徒刑肆││呂錦郎 │294補 │97.11.03│97.11.05│ │月,如易科罰金││② │ │張許月桂│ │ │,以新台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 │├────┼─────┼────┼────┼───┼───────┤│彭成鋇 │290補 │97.11.10│97.11.10│57 │蕭風祥共同犯行││⑦ │ │振富公司│ │ │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 │,處有期徒刑肆││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台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 │├────┼─────┼────┼────┼───┼───────┤│鄭兆民 │293補 │97.11.28│97.11.28│58 │蕭風祥共同犯行││① │ │張許月桂│ │ │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 │,處有期徒刑肆││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台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 │├────┼─────┼────┼────┼───┼───────┤│黃坤壽 │584小基 │97.12.03│97.12.03│59 │蕭風祥共同犯行││⑩ │ │蔡龍豐 │ │ │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 │,處有期徒刑肆││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台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 │├────┼─────┼────┼────┼───┼───────┤│朱俊樺 │491大基 │97.12.16│97.12.16│60 │蕭風祥共同犯行││② │ │李慶瑞 │ │ │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 │,處有期徒刑肆││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台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 │├────┼─────┼────┼────┼───┼───────┤│林正宗 │497大基 │98.02.25│98.02.25│61 │蕭風祥共同犯行││① │ │振富公司│ │ │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 │,處有期徒刑肆││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台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 │├────┼─────┼────┼────┼───┼───────┤│鄭志昌 │498大基 │98.02.26│98.02.26│62 │蕭風祥共同犯行││① │ │貿捷公司│ │ │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 │,處有期徒刑肆││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台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 │├────┼─────┼────┼────┼───┼───────┤│李建築 │497大基 │98.03.11│98.03.11│63 │蕭風祥共同犯行││③ │ │蔡龍豐 │ │ │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 │,處有期徒刑肆││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台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 │├────┼─────┼────┼────┼───┼───────┤│王裕宏 │497大基 │98.03.12│98.03.12│64 │蕭風祥共同犯行││② │ │振富公司│ │ │使偽造私文書罪│├────┼─────┼────┼────┤ │,處有期徒刑肆││王建洲 │498大基 │98.03.12│98.03.12│ │月,如易科罰金││② │ │振富公司│ │ │,以新台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林春萬 │498大基 │98.03.12│98.03.12│ │ ││③ │ │振富公司│ │ │ ││ │ │ │ │ │ │├────┼─────┼────┼────┤ │ ││許永建 │500大基 │98.03.12│98.03.12│ │ ││③ │ │振富公司│ │ │ ││ │ │ │ │ │ │├────┼─────┼────┼────┼───┼───────┤│莊其清 │500大基 │98.03.13│98.03.13│65 │蕭風祥共同犯行││① │ │振富公司│ │ │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 │,處有期徒刑肆││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台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 │├────┼─────┼────┼────┼───┼───────┤│陳銀銀 │501大基 │98.03.24│98.03.24│66 │蕭風祥共同犯行││② │ │振富公司│ │ │使偽造私文書罪│├────┼─────┼────┼────┤ │,處有期徒刑肆││王連務 │504大基 │98.03.24│98.03.24│ │月,如易科罰金││ │ │振富公司│ │ │,以新台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 │├────┼─────┼────┼────┼───┼───────┤│吳文生 │636小基 │98.06.01│98.06.01│67 │蕭風祥共同犯行││⑪ │ │吳滿溪 │ │ │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 │,處有期徒刑肆││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台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 │├────┼─────┼────┼────┼───┼───────┤│顏許春綢│無班別,係│98.06.08│98.06.23│68 │蕭風祥共同犯行││⑥ │潘明輝另行│郭陳玉對│ │ │使偽造私文書罪││ │起意變造結│ │ │ │,處有期徒刑肆││ │業證書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台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 │├────┼─────┼────┼────┼───┼───────┤│吳政岳 │同上 │98.07.07│98.07.07│69 │蕭風祥共同犯行││③ │ │蔡丞耿 │ │ │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 │,處有期徒刑肆││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台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詹仁志 │同上 │98.07.07│98.07.07│ │ ││④ │ │吳滿溪 │ │ │ │├────┼─────┼────┼────┤ │ ││顏東寶 │同上 │98.07.07│98.07.07│ │ ││⑧ │ │郭陳玉對│ │ │ │├────┼─────┼────┼────┼───┼───────┤│王仁鴻 │同上 │98.07.16│98.07.16│70 │蕭風祥共同犯行││② │ │蔡丞耿 │ │ │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 │,處有期徒刑肆│├────┼─────┼────┼────┤ │月,如易科罰金││林大勇 │同上 │98.07.16│98.07.16│ │,以新台幣壹仟││⑨ │ │蔡丞耿 │ │ │元折算壹日。 │├────┼─────┼────┼────┼───┼───────┤│陳新統 │同上 │98.07.27│98.07.27│71 │蕭風祥共同犯行││⑤ │ │吳滿溪 │ │ │使偽造私文書罪│├────┼─────┼────┼────┤ │,處有期徒刑肆││葉明國 │同上 │98.07.27│98.07.27│ │月,如易科罰金││⑦ │ │蔡丞耿 │ │ │,以新台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 │└────┴─────┴────┴────┴───┴───────┘附表三蔡漢東共同偽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行使部分:
┌────┬────┬────┬────┬───────────┐│申請人/ │受訓班別│偽造時間│行使時間│主 文 欄 ││附表一對│/行為人 │(民國)│(民國)│ ││應之編號│ │ │ │ │├────┼────┼────┼────┼───────────┤│黃禎家 │402小基 │95.10.03│95.11.23│蔡漢東共同犯行使偽造私││㈠⑤? │/此部分 │ │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係蔡漢東│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與潘明輝│ │ │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 │、黃禎家│ │ │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 │共犯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日。扣案黃禎家之漁船船││ │ │ │ │員體格檢查證明書上偽造││ │ │ │ │之奇美醫學中心、奇美醫││ │ │ │ │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 │ │ │ │騎縫章、醫師陳盟榮之印││ │ │ │ │文各壹枚均沒收。 │├────┼────┼────┼────┼───────────┤│吳文生 │636小基 │97.12.24│98.06.01│蔡漢東共同犯行使偽造私││⑪ │/此部分 │ │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係蔡漢東│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與潘明輝│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吳││ │、吳文生│ │ │文生之漁船船員體格檢查││ │共犯 │ │ │證明書上偽造之奇美醫學││ │ │ │ │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 │ │ │ │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 │ │ │ │師陳盟榮之印文各壹枚均││ │ │ │ │沒收。 │├────┼────┼────┼────┼───────────┤│彭成鋇 │290 補 │97.06.26│97.11.10│蔡漢東共同犯行使偽造私││⑦ │/此部分 │ │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係蔡漢東│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與潘明輝│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彭││ │、彭成鋇│ │ │成鋇之漁船船員體格檢查││ │共犯 │ │ │證明書上偽造之奇美醫學││ │ │ │ │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 │ │ │ │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 │ │ │ │師陳盟榮之印文各壹枚均││ │ │ │ │沒收。 │└────┴────┴────┴────┴───────────┘附表四王曦筠共同偽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部分:
┌────┬────┬────┬────┬───────────┐│申請人/ │受訓班別│偽造時間│行使時間│主 文 欄 ││附表一對│/行為人 │(民國)│(民國)│ ││應之編號│ │ │ │ │├────┼────┼────┼────┼───────────┤│郭豫仁 │532小基 │96.07.19│96.11.29│王曦筠共同犯行使偽造私││㈨⑩ │/此部分 │ │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係王曦筠│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與潘明輝│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郭││ │、郭豫仁│ │ │豫仁之漁船船員體格檢查││ │共犯 │ │ │證明書上偽造之奇美醫學││ │ │ │ │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 │ │ │ │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 │ │ │ │師陳盟榮之印文各壹枚均││ │ │ │ │沒收。 │├────┼────┼────┼────┼───────────┤│張林水 │533小基 │96.07.16│96.11.28│王曦筠共同犯行使偽造私││㈩⑨ │/此部分 │ │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係王曦筠│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與潘明輝│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張││ │、張林水│ │ │林水之漁船船員體格檢查││ │共犯 │ │ │證明書上偽造之奇美醫學││ │ │ │ │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 │ │ │ │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 │ │ │ │師陳盟榮之印文各壹枚均││ │ │ │ │沒收。 │├────┼────┼────┼────┼───────────┤│簡國富 │584小基 │97.03.20│97.08.01│王曦筠共同犯行使偽造私││⑬ │/此部分 │ │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係王曦筠│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與潘明輝│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簡││ │、簡國富│ │ │國富之漁船船員體格檢查││ │共犯 │ │ │證明書上偽造之奇美醫學││ │ │ │ │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 │ │ │ │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 │ │ │ │師陳盟榮之印文各壹枚均││ │ │ │ │沒收。 │└────┴────┴────┴────┴───────────┘附表五林乙民共同偽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部分:
┌────┬────┬────┬────┬───────────┐│申請人/ │受訓班別│偽造時間│行使時間│主 文 欄 ││附表一對│/行為人 │(民國)│(民國)│ ││應之編號│ │ │ │ │├────┼────┼────┼────┼───────────┤│林春萬 │498大基 │97.10.17│98.03.12│林乙民共同犯行使偽造私││③ │/此部分 │ │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係林乙民│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與潘明輝│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林││ │、林春萬│ │ │春萬之漁船船員體格檢查││ │共犯 │ │ │證明書上偽造之奇美醫學││ │ │ │ │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 │ │ │ │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 │ │ │ │師陳盟榮之印文各壹枚均││ │ │ │ │沒收。 │├────┼────┼────┼────┼───────────┤│許永健 │500大基 │97.10.29│98.03.12│林乙民共同犯行使偽造私││③ │/此部分 │ │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係林乙民│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與潘明輝│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許││ │、許永健│ │ │永健之漁船船員體格檢查││ │共犯 │ │ │證明書上偽造之奇美醫學││ │ │ │ │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 │ │ │ │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 │ │ │ │師陳盟榮之印文各壹枚均││ │ │ │ │沒收。 │└────┴────┴────┴────┴───────────┘附表六被告潘明輝仲介之各該申請人申請經過及證據對照(民國 / 新台幣)編號㈠部分:
┌──────────────────────────┐│申請人:陳金群(本院編號㈠①;起訴編號㈠36) │├──────────────────────────┤│班別及受訓期間:402小基安班(95年8月16日至17日) │├──────────────────────────┤│申請經過:陳金群於95年8 月某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15,000元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陳金群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陳金群之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另以1,000元代價轉交蕭風祥申辦船員手冊 ││,潘明輝、蕭風祥共同以事實四所示方式盜用不知情張許月││桂印章,於95年9月7日偽造張許月桂名義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95年9月11日向高雄區漁會送件轉交高雄市 ││政府海洋局辦理,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陳金群││。 │├──────────────────────────┤│證據對照: ││㈠陳金群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㈠第213至215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㈢第68至70頁)。 ││㈡陳金群之95/9/11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95/9/7僱傭承諾 ││ 書、95/9/1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漁船船員體格檢查││ 表、身分證、95/8/17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 ││ 結業證書、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402 ││ 期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暨現││ 場報到拍照存證照片、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小型漁船(筏)││ 船員基本安全第402期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績表 ││ (調查局卷㈠第217至224頁)。 │└──────────────────────────┘┌──────────────────────────┐│申請人:張國寶(本院編號㈠②;起訴編號㈠79) │├──────────────────────────┤│班別及受訓期間:402小基安班(95年8月16日至17日) │├──────────────────────────┤│申請經過:張國寶於95年8月某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 ││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16,000元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張國寶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張國寶之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另以1,000元代價轉交蕭風祥申辦船員手冊 ││,潘明輝、蕭風祥共同以事實四所示方式盜用不知情張許月││桂印章,於95年9月4日偽造張許月桂名義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95年9月4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張國寶。 │├──────────────────────────┤│證據對照: ││㈠張國寶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㈢第277至280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㈣第208至210頁)。 ││㈡張國寶之95/9/4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95/9/4僱傭承諾書││ 、95/9/1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95/3/15漁船船員體 ││ 格檢查證明書、身分證、95/8/17小型漁船(筏)船員基 ││ 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調查局卷㈢第283至287頁)。 │└──────────────────────────┘┌──────────────────────────┐│申請人:林倉丘(本院編號㈠③;起訴編號㈠104) │├──────────────────────────┤│班別及受訓期間:402小基安班(95年8月16日至17日) │├──────────────────────────┤│申請經過:林倉丘於95年8月某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 ││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15,000元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林倉丘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林倉丘之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另以1,000元代價轉交蕭風祥申辦船員手冊 ││,潘明輝、蕭風祥共同以事實四所示方式盜用不知情張許月││桂印章,於95年9月4日偽造張許月桂名義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95年9月4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林倉丘。 │├──────────────────────────┤│證據對照: ││㈠林倉丘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㈣第303至306頁)。 ││㈡林倉丘之95/9/4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95/3/15漁船船員 ││ 體格檢查證明書、95/9/4僱傭承諾書、95/8/29申請漁船 ││ 船員手冊切結書、身分證、95/8/17小型漁船(筏)船員 ││ 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調查局卷㈣第307至312頁)。 │└──────────────────────────┘┌──────────────────────────┐│申請人:藍振榮(本院編號㈠④;起訴編號㈢1) │├──────────────────────────┤│班別及受訓期間:402小基安班(95年8月16日至17日) │├──────────────────────────┤│申請經過:藍振榮於95年9月9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12,000元予不知情││之蔡漢東,蔡漢東扣除佣金2,000元,再將剩餘款項及資料 ││交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藍振榮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藍振榮之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另以1,000元之代價轉交蕭風祥申 ││辦船員手冊,潘明輝、蕭風祥共同以事實四所示方式盜用不││知情張許月桂印章,於95年9月25日偽造張許月桂名義之僱 ││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95年9月25日向高雄區漁會旗 ││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藍振榮。 │├──────────────────────────┤│證據對照: ││㈠藍振榮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㈢第130至132頁)。 ││㈡藍振榮之95/9/25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95/9/25僱傭承諾││ 書、95/9/24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95/9/6漁船船員 ││ 體格檢查表、身分證及95年8月17日小型漁船(筏)船員 ││ 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調查局卷㈢第133至138頁)。 │└──────────────────────────┘┌──────────────────────────┐│申請人:☆黃禎家(本院編號㈠⑤;起訴編號㈢5 ) │├──────────────────────────┤│班別及受訓期間:402小基安班(95年8月16日至17日) │├──────────────────────────┤│申請經過:黃禎家於95年11月某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印章及代辦費用30,000元予蔡漢東,蔡漢東扣除佣金2,000 ││元,再將剩餘款項及資料交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黃禎家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黃禎家之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因黃禎家││未參加體檢或有體檢不合格情形,黃禎家透過蔡漢東向潘明││輝反應上情,潘明輝、蔡漢東、黃禎家遂於95年10月3日共 ││同推由潘明輝持其偽刻之「奇美醫學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等字樣││章戳,偽造財團法人奇美醫院檢驗合格之體格檢查證明書。││潘明輝另以1,000元代價轉交蕭風祥申辦船員手冊,潘明輝 ││、蕭風祥共同以事實四所示方式盜用不知情黃義泰印章,於││95年11月23日偽造黃義泰名義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95年11月23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黃││禎家。 │├──────────────────────────┤│證據對照: ││㈠黃禎家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㈢第119至121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㈣第232至234頁)。 ││㈡黃禎家之95/11/23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95/11/23僱傭承││ 諾書、95/11/20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95/10/3漁船 ││ 船員體格合格切結書、身分證及95/8/17小型漁船(筏) ││ 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船員手冊(調查局卷㈢第 ││ 124至129頁)、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本(調查局卷㈤第││ 290頁)。 │└──────────────────────────┘編號㈡部分:
┌──────────────────────────┐│申請人:柯景文(本院編號㈡①;起訴編號㈠17) │├──────────────────────────┤│班別及受訓期間:410小基安班(95年8月30日至31日) │├──────────────────────────┤│申請經過:柯景文於95年8月10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 ││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12,000元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柯景文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柯景文之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另以1,000元代價轉交蕭豐祥申辦船員手冊 ││,潘明輝、蕭風祥共同以事實四所示方式盜用不知情張許月││桂印章,於95年9月12日偽造張許月桂名義之僱傭承諾書, ││連同上開資料,於95年9月12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 ││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柯景文。 │├──────────────────────────┤│證據對照: ││㈠柯景文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㈠第299至301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㈢第190至192頁)。 ││㈡柯景文之95/9/12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僱傭承諾書 ││ 影本、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漁船船員體格檢查││ 表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5/8/31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 ││ 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 發中心第410期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 ││ 學員名冊(40:柯景文)暨現場報到拍照存證照片、遠洋││ 漁業開發中心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第410期講師 ││ 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績表(調查局卷㈠第302至310頁││ )。 │└──────────────────────────┘┌──────────────────────────┐│申請人:張富森(本院編號㈡②;起訴編號㈠18) │├──────────────────────────┤│班別及受訓期間:410小基安班(95年8月30日至31日) │├──────────────────────────┤│申請經過:張富森於95年8月21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 ││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12,000元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張富森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張富森之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蕭風祥申辦船員手冊 ││,潘明輝、蕭風祥共同以事實四所示方式盜用不知情黃義泰││印章,於95年9月12日偽造黃義泰名義之僱傭承諾書,連同 ││上開資料,於95年9月12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 ││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張富森。 │├──────────────────────────┤│證據對照: ││㈠張富森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㈠第311至314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㈠第191至192頁)。 ││㈡張富森之95/9/12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5/9/12僱傭││ 承諾書影本、95/9/12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5/││ 8/21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表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5/8/31小 ││ 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院農││ 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410期小型漁船(筏)船 ││ 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80:張富森)暨現場報││ 到拍照存證照片、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小型漁船(筏)船員││ 基本安全第410期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績表(調 ││ 查局卷㈠第315至323頁)。 │└──────────────────────────┘┌──────────────────────────┐│申請人:蔡明順(本院編號㈡③;起訴編號㈠48) │├──────────────────────────┤│班別及受訓期間:410小基安班(95年8月30日至31日) │├──────────────────────────┤│申請經過:蔡明順於95年8月某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 ││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15,000元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蔡明順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蔡明順之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另以1,000元代價轉交蕭風祥申辦船員手冊 ││,潘明輝、蕭風祥共同以事實四所示方式盜用不知情張許月││桂印章,於95年10月11日偽造張許月桂名義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95年10月11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蔡明順。 │├──────────────────────────┤│證據對照: ││㈠蔡明順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㈢第441至443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㈣第111至113頁)。 ││㈡蔡明順之95/10/11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5/10/11僱││ 傭承諾書影本、95/10/11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 95/9/21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7/││ 8/31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 政院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410期小型漁船( ││ 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55:蔡明順)暨││ 現場報到拍照存證照片(調查局卷㈢第446至452頁)。 │└──────────────────────────┘┌──────────────────────────┐│申請人:陳能亮(本院編號㈡④;起訴書編號㈠49) │├──────────────────────────┤│班別及受訓期間:410小基安班(95年8月30日至31日) │├──────────────────────────┤│申請經過:陳能亮於95年10月21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15,000元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陳能亮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陳能亮之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另以1,000元代價轉交蕭風祥申辦船員手冊 ││,潘明輝、蕭風祥共同以事實四所示方式盜用不知情張許月││桂印章,於95年9月12日偽造張許月桂名義之僱傭承諾書, ││連同上開資料,於97年10月30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陳能亮。 │├──────────────────────────┤│證據對照: ││㈠陳能亮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㈢第167至169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13至15頁)、原審準備程序筆 ││ 錄(原審卷㈠第152至157頁)。 ││㈡陳能亮之身分證影本、95/10/30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 、95/9/12僱傭承諾書影本、95/9/11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 結書影本、95/10/21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份││ 證影本及95/8/31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 ││ 證書影本(調查局卷㈢第171至176頁)。 │└──────────────────────────┘┌──────────────────────────┐│申請人:何玉堂(本院編號㈡⑤;起訴編號㈢2) │├──────────────────────────┤│班別及受訓期間:410小基安班(95年8月30日至31日) │├──────────────────────────┤│申請經過:何玉堂於95年9月5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15,000元予不知情││之蔡漢東,蔡漢東扣除佣金2,000元後,再將剩餘款項及資 ││料交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何玉堂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何玉堂之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另以1,000元代價轉交蕭風祥申 ││辦船員手冊,潘明輝、蕭風祥共同以事實四所示方式盜用不││知情張許月桂印章,於95年9月25日偽造張許月桂名義之僱 ││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95年9月25日向高雄區漁會旗 ││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何玉堂。 │├──────────────────────────┤│證據對照: ││㈠何玉堂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㈢第143至145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5至7頁)。 ││㈡何玉堂之95/9/25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5/9/25僱傭││ 承諾書影本、95/9/24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5/││ 9/5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表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5/8/31小型││ 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院農委││ 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410期小型漁船(筏)船員 ││ 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8:何玉堂)暨現場報到 ││ 拍照存證照片、船員手冊影本(調查局卷㈢第146至156頁││ )。 │└──────────────────────────┘┌──────────────────────────┐│申請人:周宗治(本院編號㈡⑥;起訴編號㈢3) │├──────────────────────────┤│班別及受訓期間:410小基安班(95年8月30日至31日) │├──────────────────────────┤│申請經過:周宗治於95年9月5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15,000元予不知情││之蔡漢東,蔡漢東扣除佣金2,000元後,再將剩餘款項及資 ││料交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周宗治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周宗治之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另以1,000元之代價轉交蕭風祥 ││申辦船員手冊,潘明輝、蕭風祥共同以事實四所示方式盜用││不知情張許月桂印章,於95年9月25日偽造張許月桂名義之 ││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95年9月25日向高雄區漁會 ││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周宗治。 │├──────────────────────────┤│證據對照: ││㈠周宗治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㈢第158至160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5至7頁)。 ││㈡周宗治之95/9/25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5/9/25僱傭││ 承諾書影本、95/9/24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5/││ 9/5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表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5/8/31小型││ 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院農委││ 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410期小型漁船(筏)船員 ││ 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85:周宗治)暨現場報到││ 拍照存證照片(調查局卷㈢第162至165頁背面)。 │└──────────────────────────┘編號㈢部分:
┌──────────────────────────┐│申請人:黃良豪(本院編號㈢①;起訴編號㈠38) │├──────────────────────────┤│班別及受訓期間:420小基安班(95年9月20日至21日) │├──────────────────────────┤│申請經過:黃良豪於95年9月25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 ││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15,000元交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黃良豪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黃良豪之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另以1,000元代價轉交蕭風祥申辦船員手 ││冊,潘明輝、蕭風祥共同以事實四所示方式盜用不知情張許││月桂印章,於95年9月28日偽造張許月桂名義之僱傭承諾書 ││,連同上開資料,於95年9月28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 ││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黃良豪。 │├──────────────────────────┤│證據對照: ││㈠黃良豪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㈠第247至249背面)、偵訊││ 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㈢第89至91頁)。 ││㈡黃良豪之95/9/28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5/9/28僱傭││ 承諾書影本、95/9/27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5/││ 9/25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表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5/9/21小 ││ 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院農││ 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420期小型漁船(筏)船 ││ 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14:黃良豪)暨現場報││ 到拍照存證照片、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小型漁船(筏)船員││ 基本安全第420期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績表(調 ││ 查局卷㈠第251至259頁)。 │└──────────────────────────┘┌──────────────────────────┐│申請人:李柏弘(本院編號㈢②;起訴編號㈠37) │├──────────────────────────┤│班別及受訓期間:420小基安班(95年9月20日至21日) │├──────────────────────────┤│申請經過:李柏弘於95年8、9月間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7,000元予潘明 ││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李柏弘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李柏弘之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另以1,000元代價轉交蕭風祥申辦船員手冊 ││,潘明輝、蕭風祥共同以事實四所示方式盜用不知情張許月││桂印章,於95年9月28日偽造張許月桂名義之僱傭承諾書, ││連同上開資料,於95年9月29日向高雄區漁會送件轉交高雄 ││市政府海洋局辦理,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李柏││弘。 │├──────────────────────────┤│證據對照: ││㈠李柏弘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㈠第225至227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㈢第75頁至77頁)。 ││㈡李柏弘之95/9/29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5/9/28僱傭││ 承諾書影本、95/9/26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5/││ 9/25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表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5/9/21小 ││ 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院農││ 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420期小型漁船(筏)船 ││ 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93:李柏弘)暨現場報││ 到拍照存證照片、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小型漁船(筏)船員││ 基本安全第420期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績表(調 ││ 查局卷㈠第228至235頁)。 │└──────────────────────────┘┌──────────────────────────┐│申請人:☆陳鶴文(本院編號㈢③;起訴編號㈠12) │├──────────────────────────┤│班別及受訓期間:420小基安班(95年9月20日至21日) │├──────────────────────────┤│申請經過:陳鶴文於95年9月某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 ││印章及代辦費用18,000元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陳││鶴文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陳鶴文之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潘明輝因陳鶴││文有體檢不合格情形,陳鶴文向潘明輝反應上情,潘明輝、││陳鶴文遂於95年10月13日共同推由潘明輝持其偽刻之「奇美││醫學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等字樣章戳,偽造財團法人奇美醫院檢││驗合格之體格檢查證明書。潘明輝另以1,000元代價轉交蕭 ││豐祥申辦船員手冊,潘明輝、蕭風祥共同以事實四所示方式││盜用不知情張許月桂印章,於95年11月28日偽造張許月桂名││義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95年11月28日向高雄區││漁會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陳鶴文。 │├──────────────────────────┤│證據對照: ││㈠陳鶴文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㈢第264頁至267頁背)。 ││㈡陳鶴文之95/11/28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5/11/28僱││ 傭承諾書影本、95/11/28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 95/10/13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之身分證影本及││ 95/9/21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卷 ││ ㈢第269至273頁)、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正本(調查││ 局卷㈤第291頁)。 │└──────────────────────────┘┌──────────────────────────┐│申請人:謝福春(本院編號㈢④;起訴編號㈠77) │├──────────────────────────┤│班別及受訓期間:420小基安班(95年9月20日至21日) │├──────────────────────────┤│申請經過:謝福春於95年11月3日交付身分證、照片、印章 ││、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15,000元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謝福春未有上課點名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之謝福春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另以1,000元代價轉交蕭風祥申辦船員手冊,潘明輝、 ││蕭風祥共同以事實四所示方式盜用不知情郭勇男印章,於95││年11月9日偽造郭勇男名義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 ││於95年11月9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 ││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謝福││春。 │├──────────────────────────┤│證據對照: ││㈠謝福春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㈢第329至331頁背面)、偵││ 訊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㈣第138頁至140頁)。 ││㈡謝福春之95/11/9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5/11/9僱傭││ 承諾書影本、95/11/2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5/││ 11/3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5/11/││ 2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 ││ 院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420期小型漁船(筏 ││ )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31:謝福春)暨現││ 場報到拍照存證照片(調查局卷㈢第332至338頁)。 │└──────────────────────────┘┌──────────────────────────┐│申請人:許永輝(本院編號㈢⑤;起訴編號㈠45) │├──────────────────────────┤│班別及受訓期間:420大基安班(95年9月21日至22日) │├──────────────────────────┤│申請經過:許永輝於95年10月12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15,000元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許永輝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許永輝之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另以1,000元代價轉交蕭風祥申辦船員手冊 ││,潘明輝、蕭風祥共同以事實四所示方式盜用不知情張許月││桂印章,於95年10月31日偽造張許月桂名義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95年11月1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 ││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許永輝。 │├──────────────────────────┤│證據對照: ││㈠許永輝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㈢第409至412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㈣第195至197頁)。 ││㈡許永輝之95/11/1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5/10/31僱 ││ 傭承諾書影本、95/10/20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 95/10/12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5││ /9/21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 ││ 調查局卷㈢第414至418頁)。 │└──────────────────────────┘編號㈣部分:
┌──────────────────────────┐│申請人:邱勝漬(本院編號㈣①;起訴編號㈠39) │├──────────────────────────┤│班別及受訓期間:431小基安班(95年10月18日至19日) │├──────────────────────────┤│申請經過:邱勝漬於95年10月13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12,000元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邱勝漬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邱勝漬之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另以1,000元代價轉交蕭風祥申辦船員手冊 ││,潘明輝、蕭風祥共同以事實四所示方式盜用不知張許月桂││印章,於95年11月7日偽造張許月桂名義之僱傭承諾書,連 ││同上開資料,於95年11月7日向高雄區漁會送件,轉至高雄 ││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邱││勝漬。 │├──────────────────────────┤│證據對照: ││㈠邱勝漬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㈠第236至237頁背面)、偵││ 訊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㈢第82至84頁)。 ││㈡邱勝漬之95/11/7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5/11/7僱傭││ 承諾書影本、95/10/31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漁││ 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5/10/19小型││ 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院農委││ 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431期小型漁船(筏)船員 ││ 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51:邱勝漬)暨現場報到││ 拍照存證照片、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小型漁船(筏)船員基││ 本安全第431期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績表(調查 ││ 局卷㈠第239至246頁)。 │└──────────────────────────┘┌──────────────────────────┐│申請人:黃政元(本院編號㈣②;起訴編號㈠40) │├──────────────────────────┤│班別及受訓期間:431小基安班(95年10月18日至19日) │├──────────────────────────┤│申請經過:黃政元於95年11月17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15,000元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黃政元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黃政元之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另以1,000元代價轉交蕭風祥申辦船員手冊 ││,潘明輝、蕭風祥共同以事實四所示方式盜用不知郭勇男印││章,於95年12月22日偽造郭勇男名義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95年12月22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黃政元。 │├──────────────────────────┤│證據對照: ││㈠黃政元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㈠第260至262頁背面)、偵││ 訊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㈥第137至139頁)。 ││㈡黃政元之95/12/22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5/12/22││ 僱傭承諾書影本、95/12/20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 、95/11/17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及││ 95/10/19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 、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431期小型漁 ││ 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45:黃政元││ )暨現場報到拍照存證照片、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小型漁船││ (筏)船員基本安全第431期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 ││ 成績表(調查局卷㈠第264至271頁)。 │└──────────────────────────┘┌──────────────────────────┐│申請人:楊超名(本院編號㈣③;起訴編號㈠41) │├──────────────────────────┤│班別及受訓期間:431小基安班(95年10月18日至19日) │├──────────────────────────┤│申請經過:楊超名於95年10月20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7,000元予潘明 ││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楊超名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楊超名之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另以1,000元之代價轉交蕭風祥申辦船員手 ││冊,潘明輝、蕭風祥共同以事實四所示方式盜用不知情張許││月桂印章,於95年10月30日偽造張許月桂名義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95年10月30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楊超名。 │├──────────────────────────┤│證據對照: ││㈠楊超名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㈠第272至274頁背面)、偵││ 訊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㈢第214至216頁)。 ││㈡楊超名之95/10/30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5/10/30僱││ 傭承諾書影本、95/10/27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 95/10/20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5││ /10/19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 調查局卷㈠第276至280頁)。 │└──────────────────────────┘┌──────────────────────────┐│申請人:李進益(本院編號㈣④;起訴編號㈠78) │├──────────────────────────┤│班別及受訓期間:431小基安班(95年10月18日至19日) │├──────────────────────────┤│申請經過:李進益於95年9月間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印 ││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15,000元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李進益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李進益之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另以1,000元代價轉交蕭風祥申辦船員手冊, ││潘明輝、蕭風祥共同以事實四所示方式盜用不知情張許月桂││印章,於95年10月30日偽造張許月桂名義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95年10月30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李進益。 │├──────────────────────────┤│證據對照: ││㈠李進益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㈢第430至432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㈣第107至109頁)。 ││㈡李進益之95/10/30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5/10/30僱││ 傭承諾書影本、95/10/28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 95/9/12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5 ││ /11/19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 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431期小型漁船 ││ 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9:李進益)暨 ││ 現場報到拍照存證照片(調查局卷㈢第433至439頁)。 │└──────────────────────────┘編號㈤部分:
┌──────────────────────────┐│申請人:許雲添(本院編號㈤;起訴編號㈡3) │├──────────────────────────┤│班別及受訓期間:436小基安班(95年11月8日至9日) │├──────────────────────────┤│申請經過:許雲添於95年11月6日交付身分證、照片、印章 ││、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15,000元予不知情之││范春桃,范春桃先扣除佣金2,000元,再將剩餘款項及資料 ││交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許雲添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許雲添之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另以1,000元代價轉交蕭風祥申辦 ││船員手冊,潘明輝、蕭風祥共同以事實四所示方式盜用不知││情張許月桂印章,於95年11月22日偽造張許月桂名義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95年11月27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許雲添。 │├──────────────────────────┤│證據對照: ││㈠許雲添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㈢第386至388頁背面)、偵││ 訊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㈥第109至112頁)。 ││㈡許雲添之95/11/27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5/11/22僱││ 傭承諾書影本、95/11/20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 95/11/6漁船船員體格合格切結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5/││ 11/9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 政院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436期小型漁船( ││ 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暨現場報到拍照存││ 證照片、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 第436期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績表(調查局卷㈢ ││ 第389至397頁)。 │└──────────────────────────┘編號㈥部分:
┌──────────────────────────┐│申請人:☆吳文賢(本院編號㈥①;起訴編號㈠21) │├──────────────────────────┤│班別及受訓期間:447小基安班(96年1月24日至25日) │├──────────────────────────┤│申請經過:吳文賢於96年1月某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 ││印章及代辦費用10,000元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吳││文賢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吳文賢之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因吳文賢未││參加體檢或有體檢不合格情形,吳文賢向潘明輝反應上情,││潘明輝、吳文賢遂於95年10月17日共同推由潘明輝持其偽刻││之「奇美醫學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等字樣章戳,偽造財團法人奇││美醫院檢驗合格之體格檢查證明書。潘明輝另以1,000元代 ││價轉交蕭風祥申辦船員手冊,潘明輝、蕭風祥共同以事實四││所示方式盜用不知情張許月桂印章,於96年2月5日偽造張許││月桂名義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96年2月5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吳文賢。 │├──────────────────────────┤│證據對照: ││㈠吳文賢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㈡第1至6頁)、偵訊筆錄(││ 偵字第36289號卷㈣第5至7頁)。 ││㈡吳文賢之96/2/5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6/2/5僱傭承││ 諾書影本、96/2/5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5/10/││ 17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6/1/25 ││ 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院││ 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447期小型漁船(筏) ││ 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14:吳文賢)暨現場││ 報到拍照存證照片、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小型漁船(筏)船││ 員基本安全第447期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績表( ││ 調查局卷㈡第7至14頁)、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正本 ││ (調查局卷㈤第292頁)。 │└──────────────────────────┘┌──────────────────────────┐│申請人:謝慶輝(本院編號㈥②;起訴編號㈠42) │├──────────────────────────┤│班別及受訓期間:447小基安班(96年1月24日至25日) │├──────────────────────────┤│申請經過:謝慶輝於96年1月26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 ││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10,000元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謝慶輝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謝慶輝之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另以1,000元代價轉交蕭風祥申辦船員手冊 ││,潘明輝、蕭風祥共同以事實四所示方式盜用不知情洪來金││印章,於96年1月26日偽造洪來金名義之僱傭承諾書,連同 ││上開資料,於96年1月26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 ││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謝慶輝。 │├──────────────────────────┤│證據對照: ││㈠謝慶輝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㈠第284至286頁背面)、偵││ 訊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㈢第96至98頁)。 ││㈡謝慶輝之96/1/26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6/1/26僱傭││ 承諾書影本、96/1/26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6/││ 1/26漁船船員體格合格切結書影本、船員手冊及96/1/25 ││ 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院││ 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447期小型漁船(筏) ││ 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56:謝慶輝)暨現場││ 報到拍照存證照片、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小型漁船(筏)船││ 員基本安全第447期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績表( ││ 調查局卷㈠第288至298頁)。 │└──────────────────────────┘┌──────────────────────────┐│申請人:林東駿(本院編號㈥③;起訴編號㈠80) │├──────────────────────────┤│班別及受訓期間:447小基安班(96年1月24日至25日) │├──────────────────────────┤│申請經過:林東駿於96年1月6日交付身分證、照片、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15,000元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林東駿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林東駿之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另以1,000元代價轉交蕭風祥申辦船員手冊,潘明 ││輝、蕭風祥共同以事實四所示方式盜用不知情張許月桂印章││,於95年12月23日偽造張許月桂名義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96年2月2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林東駿。 │├──────────────────────────┤│證據對照: ││㈠林東駿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㈢第106至108頁背面)、偵││ 訊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㈣第224至226頁)。 ││㈡林東駿之96/2/2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5/12/23僱傭││ 承諾書影本、95/12/6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6/││ 1/6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6/1/25││ 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院││ 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447期小型漁船(筏) ││ 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64:林東駿)暨現場││ 報到拍照存證照片(調查局卷㈢第111至117頁)。 │└──────────────────────────┘┌──────────────────────────┐│申請人:黃奕欽(本院編號㈥④;起訴編號㈡4) │├──────────────────────────┤│班別及受訓期間:447小基安班(96年1月24日至25日) │├──────────────────────────┤│申請經過:黃奕欽於96年1月24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 ││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15,000元予不知││情之范春桃,范春桃先扣除佣金2,000元,再將剩餘款項及 ││資料交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黃奕欽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黃奕欽之受訓結業證書。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另以1,000元代價轉交蕭風祥申辦船員手 ││冊,潘明輝、蕭風祥共同以事實四所示方式盜用不知情張許││月桂印章,於96年2月12日偽造張許月桂名義之僱傭承諾書 ││,連同上開資料,於96年3月1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黃奕欽。 │├──────────────────────────┤│證據對照: ││㈠黃奕欽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㈠第325至328頁背面)、偵││ 訊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㈢第206至208頁)。 ││㈡黃奕欽之96/3/1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6/2/12僱傭 ││ 承諾書影本、96/2/12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6/││ 1/24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96/2/26行政院衛生 ││ 署桃園醫院新屋分院診斷證明書(桃衛新屋醫診字第0132││ 110519號)、身分證影本及96/1/25小型漁船(筏)船員 ││ 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卷㈠第329至334頁)││ 。 │└──────────────────────────┘編號㈦部分:
┌──────────────────────────┐│申請人:江志成(本院編號㈦①;起訴編號㈠14) │├──────────────────────────┤│班別及受訓期間:452小基安班(96年3月14日至15日) │├──────────────────────────┤│申請經過:江志成於96年1至3月間某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15,000元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江志成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江志成之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另以1,000元代價轉交蕭風祥申辦船員 ││手冊,潘明輝、蕭風祥共同以事實四所示方式盜用不知情黃││義泰印章,於96年3月19日偽造黃義泰名義之僱傭承諾書, ││連同上開資料,於96年3月20日向高雄區漁會送件,轉至高 ││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江志成。 │├──────────────────────────┤│證據對照: ││㈠江志成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㈠第200至204頁背面)、偵││ 訊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㈢第182至184頁)。 ││㈡江志成之96/3/20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6/3/19僱傭││ 承諾書影本、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6/3/5漁船││ 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6/3/15小型漁 ││ 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院農委會││ 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452期小型漁船(筏)船員基 ││ 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37:江志成)暨現場報到拍││ 照存證照片(調查局卷㈠第205至211頁)。 │└──────────────────────────┘┌──────────────────────────┐│申請人:☆趙永田(本院編號㈦②;起訴編號㈠43) │├──────────────────────────┤│班別及受訓期間:452小基安班(96年3月14日至15日) │├──────────────────────────┤│申請經過:趙永田於96年1月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印章 ││及代辦費用17,000元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趙永田││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趙永田之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因趙永田未參加││體檢或有體檢不合格情形,趙永田向潘明輝反應上情,潘明││輝、趙永田遂於96年1月17日共同推由潘明輝持其偽刻之「 ││奇美醫學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等字樣章戳,偽造財團法人奇美醫││院檢驗合格之體格檢查證明書。潘明輝另以1,000元代價轉 ││交蕭風祥申辦船員手冊,潘明輝、蕭風祥共同以事實四所示││方式盜用不知情郭陳玉對印章,於96年3月26日偽造郭陳玉 ││對名義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96年3月28日向高 ││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趙永田。 │├──────────────────────────┤│證據對照: ││㈠趙永田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㈠第338至341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㈢第198至200頁)。 ││㈡趙永田之96/3/28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6/3/26僱傭││ 承諾書影本、96/3/26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6/││ 1/17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6/3/ ││ 15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 院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452期小型漁船(筏 ││ )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21:趙永田)暨現││ 場報到拍照存證照片、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小型漁船(筏)││ 船員基本安全第452期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績表 ││ (調查局卷㈠第343至350頁)、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 正本(調查局卷㈤第293頁)。 │└──────────────────────────┘┌──────────────────────────┐│申請人:蘇俊鵬(本院編號㈦③;起訴編號㈠59) │├──────────────────────────┤│班別及受訓期間:452小基安班(96年3月14日至15日) │├──────────────────────────┤│申請經過:蘇俊鵬於96年3月7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匯款15,000元至潘明輝帳戶││,潘明輝、林廷榮明知蘇俊鵬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蘇俊鵬之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另以1,000元代價轉交蕭風祥申辦船員手冊, ││潘明輝、蕭風祥共同以事實四所示方式盜用不知情黃義泰印││章,於96年3月19日偽造黃義泰名義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 ││開資料,於96年3月22日由不知情呂明澤向高雄區漁會旗津 ││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蘇俊鵬。 │├──────────────────────────┤│證據對照: ││㈠蘇俊鵬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㈣第89至92頁)、偵訊筆錄││ (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82至83頁)。 ││㈡蘇俊鵬之96/3/22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6/3/19僱傭││ 承諾書影本、96/3/19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6/││ 3/7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6/3/15││ 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院││ 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452期小型漁船(筏) ││ 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27:蘇俊鵬)暨現場││ 報到拍照存證照片(調查局卷㈣第93至99頁)。 │└──────────────────────────┘┌──────────────────────────┐│申請人:☆李昆峰(本院編號㈦④;起訴編號㈠63) │├──────────────────────────┤│班別及受訓期間:452小基安班(96年3月14日至15日) │├──────────────────────────┤│申請經過:李昆峰於96年初交付身分證、照片、印章及代辦││費用15,000元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李昆峰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李昆峰之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因李昆峰未參加體檢或││有體檢不合格情形,李昆峰向潘明輝反應上情,潘明輝、李││昆峰遂於95年12月7日共同推由潘明輝持其偽刻之「奇美醫 ││學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等字樣章戳,偽造財團法人奇美醫院檢驗││合格之體格檢查證明書。潘明輝另以1,000元代價轉交蕭風 ││祥申辦船員手冊,潘明輝、蕭風祥共同以事實四所示方式盜││用不知情張許月桂印章,於96年3月16日偽造張許月桂名義 ││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96年3月19日向高雄區漁 ││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李昆峰。 │├──────────────────────────┤│證據對照: ││㈠李昆峰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㈣第31至33頁)、偵訊筆錄││ (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59至61頁)。 ││㈡李昆峰之96/3/19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6/3/16僱傭││ 承諾書影本、96/3/16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5/││ 12/7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6/3/ ││ 15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 院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452期小型漁船(筏 ││ )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77:李昆峰)暨現││ 場報到拍照存證照片、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小型漁船(筏)││ 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第452期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 ││ 成績表(調查局卷㈣第35至42頁)、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 明書正本(調查局卷㈤第294頁)。 │└──────────────────────────┘編號㈧部分:
┌──────────────────────────┐│申請人:☆范揚煌(本院編號㈧;起訴編號㈠54) │├──────────────────────────┤│班別及受訓期間:464小基安班(96年5月23日至24日) │├──────────────────────────┤│申請經過:范揚煌於96年間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印章及││代辦費用15,000元予潘明輝,潘明輝、林林廷榮明知范揚煌││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范揚煌之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因范揚煌未參加││體檢或有體檢不合格情形,范揚煌向潘明輝反應上情,潘明││輝、范揚煌遂於96年2月7日共同推由潘明輝持其偽刻之「奇││美醫學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等字樣章戳,偽造財團法人奇美醫院││檢驗合格之體格檢查證明書。潘明輝另以1,000元之代價轉 ││交蕭風祥申辦船員手冊,潘明輝、蕭風祥共同以事實四所示││方式盜用不知情張許月桂印章,於96年6月4日偽造張許月桂││名義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96年6月4日向高雄區││漁會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范揚煌。 │├──────────────────────────┤│證據對照: ││㈠范揚煌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㈣第80至82頁背面)、偵訊││ 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66至68頁)。 ││㈡范揚煌之96/6/4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6/6/4僱傭承││ 諾書影本、96/6/4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6/2/7││ 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6/5/24小 ││ 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院農││ 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464期小型漁船(筏)船 ││ 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97:范揚煌)暨現場報││ 到拍照存證照片、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小型漁船(筏)船員││ 基本安全訓練班第464期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績 ││ 表(調查局卷㈣第84至87頁背面)、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証││ 明書正本(調查局卷㈤第295頁)。 │└──────────────────────────┘編號㈨部分:
┌──────────────────────────┐│申請人:吳運財(本院編號㈨①;起訴編號㈠15) │├──────────────────────────┤│班別及受訓期間:532小基安班(96年11月14日至15日) │├──────────────────────────┤│申請經過:吳運財於96年9、10月間某日交付身分證影本、 ││照片、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15,000元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吳運財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吳運財之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蕭風祥申辦船員 ││手冊,潘明輝、蕭風祥共同以事實四所示方式盜用不知情張││許月桂印章,於96年11月21日偽造張許月桂名義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96年11月23日向高雄區漁會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吳運財。 │├──────────────────────────┤│證據對照: ││㈠吳運財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㈠第351至353背面)、偵訊││ 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㈢第206至208頁)。 ││㈡吳運財之96/11/23/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6/11/21 ││ 僱傭承諾書影本、96/11/16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 、之96/8/3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及││ 96/11/15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 、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532期小型漁 ││ 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40:吳運財││ )暨現場報到拍照存證照片、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小型漁船││ (筏)船員基本安全第532期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 ││ 成績表(調查局卷㈠第354至361頁)。 │└──────────────────────────┘┌──────────────────────────┐│申請人:白銘雄(本院編號㈨②;起訴編號㈠27) │├──────────────────────────┤│班別及受訓期間:532小基安班(96年11月14日至15日) │├──────────────────────────┤│申請經過:白銘雄於96年11月9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 ││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15,000元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白銘雄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之白銘雄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另以1,000元代價轉交不知情之莊天順申辦 ││船員手冊,莊天順於96年12月13日出具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交由莊天順僱用不知情之呂明澤,於96年12月13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白銘雄。 │├──────────────────────────┤│證據對照: ││㈠白銘雄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㈡第225至227頁背面)、偵││ 訊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㈣第59至61頁)。 ││㈡白銘雄之96/12/13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6/12/13僱││ 傭承諾書影本、96/12/11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 96/11/9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6 ││ /11/15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卷㈡││ 第228至232頁)。 │└──────────────────────────┘┌──────────────────────────┐│申請人:張清舜(本院編號㈨③;起訴編號㈠61) │├──────────────────────────┤│班別及受訓期間:523小基安班(96年11月14日至15日) │├──────────────────────────┤│申請經過:張清舜於96年10月5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 ││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15,000元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張清舜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張清舜之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蕭風祥申辦船員手冊 ││,潘明輝、蕭風祥共同以事實四所示方式盜用不知張許月桂││印章,於96年11月19日偽造張許月桂名義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96年11月30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張清舜。 │├──────────────────────────┤│證據對照: ││㈠張清舜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㈢第246至249頁背面)偵訊││ 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㈣第187至189頁)。 ││㈡張清舜之96/11/30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6/11/19雇││ 傭承諾書影本、96/11/16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 96/10/5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6 ││ /11/15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 調查局卷㈢第251至255頁)。 │└──────────────────────────┘┌──────────────────────────┐│申請人:☆張清豐(本院編號㈨④;起訴書編號㈠62) │├──────────────────────────┤│班別及受訓期間:532小基安班(96年11月14日至15日) │├──────────────────────────┤│申請經過:張清豐於96年10月5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 ││印章及代辦費用15,000元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張││清豐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張清豐之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因張清豐未││參加體檢,張清豐向潘明輝反應上情,潘明輝、張清豐遂於││96年6月27日共同推由潘明輝持其偽刻之「奇美醫學中心」 ││、「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等字樣章戳,偽造財團法人奇美醫院檢驗合格之體││格檢查證明書。潘明輝另以1,000元代價轉交蕭風祥申辦船 ││員手冊,潘明輝、蕭風祥共同以事實四所示方式盜用不知張││許月桂印章,於96年11月19日偽造張許月桂名義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96年11月23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張清豐。 │├──────────────────────────┤│證據對照: ││㈠張清舜(張清豐胞弟)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㈢第247至 ││ 249頁背面)。 ││㈡張清豐之96/11/23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6/11/19僱││ 傭承諾書影本、96/11/16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 被告張清豐之96/6/27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 ││ 份證影本及96/11/15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 業證書影本、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53││ 2期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 ││ 47:張清豐)暨現場報到拍照存證照片(調查局卷㈢第25││ 6至262頁)、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正本(調查局卷㈤││ 第296頁)。 │└──────────────────────────┘┌──────────────────────────┐│申請人:褚玉坤(本院編號㈨⑤;起訴編號㈠111) │├──────────────────────────┤│班別及受訓期間:532小基安班(96年11月14日至15日) │├──────────────────────────┤│申請經過:褚玉坤於96年11月23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5,000元予潘明 ││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褚玉坤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褚玉坤之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另以1,000元代價轉交蕭風祥申辦船員手冊 ││,潘明輝、蕭風祥共同以事實四所示方式盜用不知情張許月││桂印章,於96年12月3日偽造張許月桂名義之僱傭承諾書, ││連同上開資料,於96年12月3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 ││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褚玉坤。 │├──────────────────────────┤│證據對照: ││㈠褚玉坤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㈠第387至392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㈥第156至158頁)。 ││㈡褚玉坤之96/12/3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6/12/3僱傭││ 承諾書影本、96/12/1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6/││ 11/23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6 ││ /11/15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 調查局卷㈠第394至398頁)。 │└──────────────────────────┘┌──────────────────────────┐│申請人:彭韋翔(本院編號㈨⑥;起訴編號㈡5) │├──────────────────────────┤│班別及受訓期間:532小基安班(96年11月14日至15日) │├──────────────────────────┤│申請經過:彭韋翔於96年10月1日交付身分證、照片、印章 ││、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15,000元予不知情之││范春桃,范春桃先扣除佣金2,000元,再將剩餘款項及資料 ││交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彭韋翔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彭韋翔之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蕭風祥申辦 ││船員手冊,潘明輝、蕭風祥共同以事實四所示方式盜用不知││情張許月桂印章,於96年11月26日偽造張許月桂名義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96年11月26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彭韋翔。 │├──────────────────────────┤│證據對照: ││㈠彭韋翔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㈠第375至378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㈢第214至216頁)。 ││㈡彭韋翔之96/11/26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6/11/26僱││ 傭承諾書影本、96/11/26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 96/10/1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行政院農委會漁 ││ 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532期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 ││ 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27:彭韋翔)暨現場報到拍照││ 存證照片、彭韋翔之身分證影本及96/11/15小型漁船(筏││ )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卷㈠第379至 ││ 385頁)。 │└──────────────────────────┘┌──────────────────────────┐│申請人:羅淑慧(本院編號㈨⑦;起訴編號㈢6) │├──────────────────────────┤│班別及受訓期間:532小基安班(96年11月14日至15日) │├──────────────────────────┤│申請經過:羅淑慧於96年11月1日交付身分證、照片、印章 ││、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15,000元予不知情之││蔡漢東,蔡漢東先扣除佣金2,000元,再將餘款及資料交予 ││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羅淑慧未有上課點名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羅淑慧之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另以1,000元代價轉交不知情之莊天順申辦船 ││員手冊,莊天順於97年1月21日出具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 ││資料,交由莊天順僱用不知情之呂明澤於97年1月21日向高 ││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羅淑慧。 │├──────────────────────────┤│證據對照: ││㈠羅淑慧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㈢第206至208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31至33頁)。 ││㈡羅淑慧之97/1/21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1/21僱傭││ 承諾書影本、96/11/1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97/││ 1/20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6/11 ││ /15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 ││ 政院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532期小型漁船( ││ 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45:羅淑慧)暨││ 現場報到拍照存證照片(調查局卷㈢第209至216頁)。 │└──────────────────────────┘┌──────────────────────────┐│申請人:吳睿綋(本院編號㈨⑧;起訴編號㈦1) │├──────────────────────────┤│班別及受訓期間:532小基安班(96年11月14日至15日) │├──────────────────────────┤│申請經過:吳睿綋於96年11月間某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18,000元予不││知情之王曦筠,王曦筠先扣除佣金1,000元,再將剩餘款項 ││及資料交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吳睿綋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吳睿綋之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不知 ││情之莊天順申辦船員手冊,莊天順於96年12月13日出具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交由莊天順僱用之不知情呂明澤於││96年12月17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吳睿綋││。 │├──────────────────────────┤│證據對照: ││㈠吳睿綋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㈡第15至21頁)、偵訊筆錄││ (偵字第36289號卷㈣第11至13頁)。 ││㈡吳睿綋之96/12/17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6/12/13僱││ 傭承諾書影本、96/12/11漁船船員體格合格切結書影本、││ 96/12/11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6││ /11/15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 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532期小型漁船 ││ (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24:吳睿綋)││ 暨現場報到拍照存證照片(調查局卷㈡第22頁至25頁) │└──────────────────────────┘┌──────────────────────────┐│申請人:陳國清(本院編號㈨⑨;起訴編號㈦4) │├──────────────────────────┤│班別及受訓期間:532小基安班(96年11月14日至15日) │├──────────────────────────┤│申請經過:陳國清於96年11月24日交付身分證、照片、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16,000元交予不知情││之王曦筠,王曦筠先扣除佣金1,000元,再將剩餘款項及資 ││料交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陳國清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陳國清之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另以1,000元代價轉交不知情之 ││莊天順,莊天順於96年12月13日出具僱傭承諾書,連同陳國││清交付之上開資料及結業證書,交由莊天順僱用之不知情呂││明澤於96年12月13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陳國清。 │├──────────────────────────┤│證據對照: ││㈠陳國清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㈢第316至319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㈣第228至230頁)。 ││㈡陳國清之96/12/13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6/12/13僱││ 傭承諾書影本、96/12/11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 96/11/24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6││ /11/15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 調查局卷㈢第321至325頁)。 │└──────────────────────────┘┌──────────────────────────┐│申請人:☆郭豫仁(本院編號㈨⑩;起訴編號㈦5) │├──────────────────────────┤│班別及受訓期間:532小基安班(96年11月14日至15日) │├──────────────────────────┤│申請經過:郭豫仁於96年10月某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印章及代辦費用20,000元予王曦筠,王曦筠先扣除佣金1,00││0元,再將剩餘款項及資料交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 ││知郭豫仁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郭豫仁之││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因郭豫││仁未參加體檢或有體檢不合格情形,郭豫仁透過王曦筠向潘││明輝反應上情,潘明輝、王曦筠、郭豫仁遂於96年7月19日 ││共同推由潘明輝持其偽刻之「奇美醫學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等字││樣章戳,偽造財團法人奇美醫院檢驗合格之體格檢查證明書││。潘明輝另以1,000元代價轉交蕭風祥申辦船員手冊,潘明 ││輝、蕭風祥共同以事實四所示方式盜用不知情張許月桂印章││,於96年11月29日偽造張許月桂名義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96年11月29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郭豫仁。 │├──────────────────────────┤│證據對照: ││㈠郭豫仁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㈣第316至319頁)、偵訊錄││ (偵字第36289號卷㈥第93至96頁)。 ││㈡郭豫仁之96/11/29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6/7/19漁 ││ 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96/11/29僱傭承諾書影本、││ 96/11/26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身分證影本、96/11/││ 15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 局卷㈣第320至324頁)、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正本調││ 查局卷㈤第297頁)。 │└──────────────────────────┘編號㈩部分:
┌──────────────────────────┐│申請人:賴信綱(本院編號㈩①;起訴編號㈠16) │├──────────────────────────┤│班別及受訓期間:533小基安班(96年11月21日至22日) │├──────────────────────────┤│申請經過:賴信綱於96年7月5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15,000元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賴信綱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賴信綱之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另以1,000元代價轉交蕭風祥申辦船員手冊, ││潘明輝、蕭風祥共同以事實四所示方式盜用不知情張許月桂││印章,於96年12月2日偽造張許月桂名義之僱傭承諾書,連 ││同上開資料,於96年12月3日向高雄區漁會送件,轉至高雄 ││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賴││信綱。 │├──────────────────────────┤│證據對照: ││㈠賴信綱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㈡第40至43頁)、偵訊筆錄││ (偵字第36289號卷㈣第17至19頁)。 ││㈡賴信綱之96/12/3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6/12/2僱傭││ 承諾書影本、96/12/1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6/││ 7/5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6/11/2││ 2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 ││ 院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533期小型漁船(筏 ││ )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10:賴信綱)暨現││ 場報到拍照存證照片(調查局卷㈡第44至50頁)。 │└──────────────────────────┘┌──────────────────────────┐│申請人:☆李在容(本院編號㈩②;起訴編號㈠113) │├──────────────────────────┤│班別及受訓期間:533小基安班(96年11月21日至22日) │├──────────────────────────┤│申請經過:李在容於96年10月某日交付身分證、照片、印章││及代辦費用6,000元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李在容 ││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李在容之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因李在容未參加││體檢,李在容向潘明輝反應上情,潘明輝、李在容遂於96年││6月27日共同推由潘明輝持其偽刻之「奇美醫學中心」、「 ││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等字樣章戳,偽造財團法人奇美醫院檢驗合格之體格檢││查證明書。潘明輝另以1,000元代價轉交蕭風祥申辦船員手 ││冊,潘明輝、蕭風祥共同以事實四所示方式盜用不知情張許││月桂印章,於96年11月29日偽造張許月桂名義之僱傭契約書││,連同上開資料,於96年11月29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李在容。 │├──────────────────────────┤│證據對照: ││㈠李在容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㈡第26至28頁背面)、偵訊││ (偵字第36289號卷㈥第152至154頁)。 ││㈡李在容之96/11/29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6/11/29僱││ 傭承諾書影本、96/11/26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 身分證影本及96/11/22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 結業證書影本、96/6/27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 ││ 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533期小型漁船 ││ (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38:李在容)││ 暨現場報到拍照存證照片、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小型漁船(││ 筏)船員基本安全第533期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 ││ 績表(調查局卷㈡第30至39頁)、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 書正本(調查局卷㈤第299頁)。 │└──────────────────────────┘┌──────────────────────────┐│申請人:☆楊正安(本院編號㈩③;起訴編號㈠114) │├──────────────────────────┤│班別及受訓期間:533小基安班(96年11月21日至22日) │├──────────────────────────┤│申請經過:楊正安於96年10月某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印章及代辦費用10,000元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楊││正安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楊正安之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因楊正安未││參加體檢,楊正安向潘明輝反應上情,潘明輝、楊正安遂於││96年7月24日共同推由潘明輝持其偽刻之「奇美醫學中心」 ││、「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等字樣章戳,偽造財團法人奇美醫院檢驗合格之體││格檢查證明書。潘明輝另以1,000元代價轉交蕭風祥申辦船 ││員手冊,潘明輝、蕭風祥共同以事實四所示方式盜用不知情││張許月桂印章,於96年11月29日偽造張許月桂名義之僱傭契││約書,連同上開資料,於96年11月29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楊正安。 │├──────────────────────────┤│證據對照: ││㈠楊正安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㈣第380至382頁背面)偵訊││ 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㈥第194至196頁)。 ││㈡楊正安之96/11/29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6/11/29僱││ 傭承諾書影本、96/11/26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 96/7/24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6 ││ /11/22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 調查局卷㈣第384至388頁)、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正││ 本(調查局卷㈤第302頁)。 │└──────────────────────────┘┌──────────────────────────┐│申請人:陳正義(本院編號㈩④;起訴編號㈡6) │├──────────────────────────┤│班別及受訓期間:533小基安班(96年11月21日至22日) │├──────────────────────────┤│申請經過:陳正義於96年7月24日交付身分證、照片、印章 ││、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予不知情之范春││桃,范春桃先扣除佣金2,000元,再將剩餘款項及資料交予 ││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陳正義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陳正義之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另以1,000元代價轉交蕭風祥申辦船員 ││手冊,潘明輝、蕭風祥共同以事實四所示方式盜用不知情張││許月桂印章,於96年12月3日偽造張許月桂名義之僱傭承諾 ││書,連同上開資料,於96年12月3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 ││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陳正義。 │├──────────────────────────┤│證據對照: ││㈠陳正義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㈡第53至56頁)、偵訊筆錄(││ 偵字第36289號卷㈣第30至32頁)。 ││㈡陳正義之96/12/3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6/12/3僱傭││ 承諾書影本、96/12/3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6/││ 7/24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6/11 ││ /22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 ││ 查局卷㈡第57至62頁)。 │└──────────────────────────┘┌──────────────────────────┐│申請人:許耀仁(本院編號㈩⑤;起訴編號㈡17) │├──────────────────────────┤│班別及受訓期間:533小基安班(96年11月21日至22日) │├──────────────────────────┤│申請經過:許耀仁於96年10月3日交付身分證、照片、印章 ││、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予不知情之范春││桃,范春桃先扣除佣金2,000元,再將剩餘款項及資料交予 ││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許耀仁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許耀仁之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另以1,000元代價轉交蕭風祥申辦船員 ││手冊,潘明輝、蕭風祥共同以事實四所示方式盜用不知情張││許月桂印章,於96年11月28日偽造張許月桂名義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96年11月28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許耀仁。 │├──────────────────────────┤│證據對照: ││㈠許耀仁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㈣第101至103頁背面)偵訊││ 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85至87頁)。 ││㈡許耀仁之96/11/28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6/11/28僱││ 傭承諾書影本、96/11/26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 96/10/3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6 ││ /11/22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 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533期小型漁船 ││ (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5:許耀仁) ││ 暨現場報到拍照存證照片(調查局卷㈣第104至110頁) │└──────────────────────────┘┌──────────────────────────┐│申請人:吳柏勇(本院編號㈩⑥;起訴編號㈡8) │├──────────────────────────┤│班別及受訓期間:533小基安班(96年11月21日至22日) │├──────────────────────────┤│申請經過:吳柏勇於96年8月14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 ││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15,000元予不知││情之范春桃,范春桃先扣除佣金2,000元,再將剩餘款項及 ││資料交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吳柏勇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吳柏勇之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另以1,000元代價轉交蕭風祥 ││申辦船員手冊,潘明輝、蕭風祥共同以事實四所示方式盜用││不知情張許月桂印章,於96年11月28日偽造張許月桂名義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96年11月28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吳柏勇。 │├──────────────────────────┤│證據對照: ││㈠吳柏勇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㈣第113至115頁背面)偵訊││ 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85至87頁)。 ││㈡吳柏勇之96/11/28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6/11/28僱││ 傭承諾書影本、96/11/28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 96/8/14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6 ││ /11/22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 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533期小型漁船 ││ (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20:吳柏勇)││ 暨現場報到存證照片(調查局卷㈣第116至122頁)。 │└──────────────────────────┘┌──────────────────────────┐│申請人:梁家榮(本院編號㈩⑦;起訴編號㈡19) │├──────────────────────────┤│班別及受訓期間:533小基安班(96年11月21日至22日) │├──────────────────────────┤│申請經過:梁家榮於96年間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15,000元予不知情之范││春桃,范春桃先扣除佣金2,000元,再將剩餘款項及資料交 ││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未有梁家榮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梁家榮之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另以1,000元代價轉交蕭風祥申辦船 ││員手冊,潘明輝、蕭風祥共同以事實四所示方式盜用不知情││張許月桂印章,於96年11月28日偽造張許月桂名義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96年11月28日向高雄區漁會送件轉││交高雄市政府海洋局辦理,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梁家榮。 │├──────────────────────────┤│證據對照: ││㈠梁家榮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㈣第152至155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85至87頁)。 ││㈡梁家榮之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小型漁船(筏)船員基││ 本安全訓練班第533期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績表 ││ (6:梁家榮)(調查局卷㈣第123至124頁)。 │└──────────────────────────┘┌──────────────────────────┐│申請人:呂進學(本院編號㈩⑧;起訴編號㈡20) │├──────────────────────────┤│班別及受訓期間:533小基安班(96年11月21日至22日) │├──────────────────────────┤│申請經過:呂進學於96年8月6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15,000元予不知情││之范春桃,范春桃先扣除佣金2,000元,再將剩餘款項及資 ││料交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呂進學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呂進學之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另以1,000元代價轉交蕭風祥申 ││辦船員手冊,潘明輝、蕭風祥共同以事實四所示方式盜用不││知情張許月桂印章,於96年11月28日偽造張許月桂名義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96年11月28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呂進學。 │├──────────────────────────┤│證據對照: ││㈠呂進學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㈢第398至400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㈣第191至193頁)。 ││㈡呂進學之96/11/28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6/8/6漁船││ 船員體格檢查表影本、96/11/28僱傭承諾書影本、96/11 ││ /26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6/11/ ││ /22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 ││ 政院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533期小型漁船( ││ 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35:呂進學)暨││ 現場報到拍照存證照片(調查局卷㈢第401至407頁)。 │└──────────────────────────┘┌──────────────────────────┐│申請人:☆張林水(本院編號㈩⑨;起訴編號㈦6) │├──────────────────────────┤│班別及受訓期間:533小基安班(96年11月21日至22日) │├──────────────────────────┤│申請經過:張林水於96年年中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印章││及代辦費用10,000元予王曦筠,王曦筠先扣除1,000元之佣 ││金,再將剩餘款項及資料交付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張林水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張林水之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因張林水││未參加體檢,張林水透過王曦筠向潘明輝反應上情,潘明輝││、王曦筠、張林水遂於96年7月16日共同推由潘明輝持其偽 ││刻之「奇美醫學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等字樣章戳,偽造財團法人││奇美醫院檢驗合格之體格檢查證明書。潘明輝另以1,000元 ││代價轉交蕭風祥申辦船員手冊,潘明輝、蕭風祥共同以事實││四所示方式盜用不知情黃義泰印章,於96年11月28日偽造黃││義泰名義之僱傭契約書,連同上開資料,於96年11月28日向││高雄區漁會送件轉交高雄市政府海洋局辦理,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張林水。 │├──────────────────────────┤│證據對照: ││㈠張林水之偵訊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㈥第186頁)。 ││㈡張林水之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正本(調查局卷㈤第30││ 1頁)。 │└──────────────────────────┘編號部分:
┌──────────────────────────┐│申請人:陳全良(本院編號①;起訴編號㈠55) │├──────────────────────────┤│班別及受訓期間:534小基安班(96年11月28日至29日) │├──────────────────────────┤│申請經過:陳全良於96年11月某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15,000元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陳全良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陳全良之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另以事實五所示方式盜用不知情徐榮威印章││,於96年12月13日偽造徐榮威名義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96年12月13日向高雄區漁會送件轉交高雄市政府建││設局漁業處,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陳全良。 ││ │├──────────────────────────┤│證據對照: ││㈠陳全良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㈢第180至185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39至41頁)。 ││㈡陳全良之96/12/13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6/12/13僱││ 傭承諾書影本、96/12/13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 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6/11/29小││ 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院農││ 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534期小型漁船(筏)船 ││ 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41:陳全良)暨現場報││ 到拍照存證照片(調查局卷㈢第187頁至190頁)。 │└──────────────────────────┘┌──────────────────────────┐│申請人:林忠明(本院編號②;起訴編號㈠81) │├──────────────────────────┤│班別及受訓期間:534小基安班(96年11月28日至29日) │├──────────────────────────┤│申請經過:林忠明於96年10月22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林忠明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林忠明之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另以事實五所示方式盜用不知情廖良昌印章,於││96年12月28日偽造廖良昌名義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96年12月28日向高雄市小港區漁會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林忠明││。 │├──────────────────────────┤│證據對照: ││㈠林忠明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㈣第43至46頁)、偵訊筆錄││ (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66至68頁)。 ││㈡林忠明之96/12/28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6/12/28僱││ 傭承諾書影本、林忠明之身分證影本及96/11/29小型漁船││ (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96/10/22漁船船││ 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96/12/25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 書影本(調查局卷㈣第47至51頁)。 │└──────────────────────────┘┌──────────────────────────┐│申請人:王泰山(本院編號③;起訴編號㈠82) │├──────────────────────────┤│班別及受訓期間:534小基安班(96年11月28日至29日) │├──────────────────────────┤│申請經過:王泰山於96年10月15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15,000元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王泰山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王泰山之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另以事實五所示方式盜用不知情廖良昌印章││,於96年12月28日偽造廖良昌名義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96年12月28日向高雄市小港區漁會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王││泰山。 │├──────────────────────────┤│證據對照: ││㈠王泰山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㈢第219至221頁背面)偵訊││ 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164至166頁)。 ││㈡王泰山之96/12/28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6/12/28僱││ 傭承諾書影本、96/10/15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 96/10/15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6││ /11/29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 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534期小型漁船 ││ (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39:王泰山)││ 暨現場報到拍照存證照片(調查局卷㈢第224至230頁)。│└──────────────────────────┘┌──────────────────────────┐│申請人:曾正忠(本院編號④;起訴編號㈠84) │├──────────────────────────┤│班別及受訓期間:534小基安班(96年11月28日至29日) │├──────────────────────────┤│申請經過:曾正忠於96年10月9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 ││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600元代辦費用予潘明輝 ││,潘明輝、林廷榮明知曾正忠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曾正忠之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另以事實五所示方式盜用徐榮威印章,於96年││12月13日偽造徐榮威名義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96年12月13日向高雄市小港區漁會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建││設局漁業處申請,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曾正忠││。 │├──────────────────────────┤│證據對照: ││㈠曾正忠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㈡第157至163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㈣第94至96頁)。 ││㈡曾正忠之96/12/13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6/12/13申││ 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6/12/13僱傭承諾書影本、││ 96/10/9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6 ││ /11/29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 調查局卷㈡第164至168頁)。 │└──────────────────────────┘編號部分:
┌──────────────────────────┐│申請人:☆嚴明福(本院編號①;起訴編號㈠87) │├──────────────────────────┤│班別及受訓期間:537小基安班(96年12月19日至20日) │├──────────────────────────┤│申請經過:嚴明福於96年12月某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印章及代辦費用15,000元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嚴││明福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嚴明福之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因嚴明福有││體檢不合格情形,嚴明福向潘明輝反應上情,潘明輝、嚴明││福遂於96年7月26日共同推由潘明輝持其偽刻之「奇美醫學 ││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等字樣章戳,偽造財團法人奇美醫院檢驗合││格之體格檢查證明書。潘明輝另以1,000元代價轉交蕭風祥 ││申辦船員手冊,潘明輝、蕭風祥共同以事實四所示方式盜用││不知情張許月桂印章,於97年1月4日偽造張許月桂名義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97年1月9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嚴明福。 │├──────────────────────────┤│證據對照: ││㈠嚴明福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㈣第401至403頁背面)偵訊││ 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178至180頁)。 ││㈡嚴明福之97/1/9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1/4僱傭承││ 諾書影本、97/1/4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6/7/2││ 6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6/12/20 ││ 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 卷㈣第406頁至408頁背面)、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正││ 本(調查局卷㈤第303頁)。 │└──────────────────────────┘┌──────────────────────────┐│申請人:楊恭崑(本院編號②;起訴編號㈠88) │├──────────────────────────┤│班別及受訓期間:537小基安班(96年12月19日至20日) │├──────────────────────────┤│申請經過:楊恭崑於96年10月19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15,000元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楊恭崑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楊恭崑之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另以事實五所示方式盜用不知情趙達盛印章││,於97年3月6日偽造趙達盛名義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97年3月6日向高雄市小港區漁會送件,轉至台中區漁││會、台中縣政府(現已改制為台中市政府),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楊恭崑。 │├──────────────────────────┤│證據對照: ││㈠楊恭崑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㈤第33至35頁背面)、偵訊││ 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78至180頁)。 ││㈡楊恭崑之97/3/6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及││ 96/12/20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 、97/3/6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6/10/19漁船船││ 員體格檢查表影本、97/3/6僱用證明書影本(調查局卷㈤││ 第38至39頁背面)。 │└──────────────────────────┘┌──────────────────────────┐│申請人:丁玉琴(本院編號③;起訴編號㈠100) │├──────────────────────────┤│班別及受訓期間:537小基安班(96年12月19日至20日) │├──────────────────────────┤│申請經過:丁玉琴於96年12月某日交付身分證、照片、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15,000元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丁玉琴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之丁玉琴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另以1,000元代價轉交蕭風祥申辦船員手冊,潘明 ││輝、蕭風祥共同以事實四所示方式盜用不知情郭陳玉對印章││,於97年1月4日偽造郭陳玉對名義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97年1月4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丁玉琴。 │├──────────────────────────┤│證據對照: ││㈠丁玉琴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㈣第343至345頁背面)、偵││ 訊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㈥第57至58頁)。 ││㈡丁玉琴之97/1/4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1/4僱傭承││ 諾書影本、97/1/2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6/12/││ 26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6/12/20││ 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 卷㈣第346至348頁)。 │└──────────────────────────┘┌──────────────────────────┐│申請人:☆葉明輝(本院編號④;起訴編號㈠101) │├──────────────────────────┤│班別及受訓期間:537小基安班(96年12月19日至20日) │├──────────────────────────┤│申請經過:葉明輝於96年初某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印││章及代辦費用10,000元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葉明││輝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葉明輝之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因葉明輝未參││加體檢,葉明輝向潘明輝反應上情,潘明輝、葉明輝遂於96││年7月27日共同推由潘明輝持其偽刻之「奇美醫學中心」、 ││「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等字樣章戳,偽造財團法人奇美醫院檢驗合格之體格││檢查證明書。潘明輝另以1,000元代價轉交蕭風祥申辦船員 ││手冊,潘明輝、蕭風祥共同以事實四所示方式盜用不知情張││許月桂印章,於97年1月14日偽造張許月桂名義之僱傭承諾 ││書,連同上開資料,於97年1月14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 ││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葉明輝。 │├──────────────────────────┤│證據對照: ││㈠葉明輝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㈣224至227頁)、偵訊筆錄││ (偵字第36289號卷㈥第64至66頁)。 ││㈡葉明輝之97/1/14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1/14僱傭││ 承諾書影本、97/1/12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6/││ 7/27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6/12 ││ /20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 ││ 政院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537期小型漁船( ││ 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31:葉明輝)暨││ 現場報到存證照片(調查局卷㈣第228至234頁)、漁船員││ 體格檢查證明書正本(調查局卷㈤第304頁)。 │└──────────────────────────┘┌──────────────────────────┐│申請人:☆陳家政(本院編號⑤;起訴編號㈠115) │├──────────────────────────┤│班別及受訓期間:537小基安班(96年12月19日至20日) │├──────────────────────────┤│申請經過:陳家政於96年9、10月間某日交付身分證影本、 ││照片、印章及代辦費用20,000元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陳家政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之陳家││政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因陳││家政未參加體檢,陳家政向潘明輝反應上情,潘明輝、陳家││政遂於96年7月18日共同推由潘明輝持其偽刻之「奇美醫學 ││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等字樣章戳,偽造財團法人奇美醫院檢驗合││格之體格檢查證明書。潘明輝另以1,000元代價轉交蕭風祥 ││申辦船員手冊,潘明輝、蕭風祥共同以事實四所示方式盜用││不知情郭陳玉對印章,於97年1月7日偽造郭陳玉對名義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97年1月7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陳家政。 │├──────────────────────────┤│證據對照: ││㈠陳家政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㈢第461至465頁)、原審準││ 備程序筆錄(原審卷㈠第257至261頁)。 ││㈡陳家政之97/1/7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1/7僱傭承││ 諾書影本、97/1/4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6/7/1││ 8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6/12/20 ││ 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院││ 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537期小型漁船(筏) ││ 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17:陳家政)暨現場││ 報到存證照片)、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小型漁船(筏)船員││ 基本安全訓練班第537期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績 ││ 表(調查局卷㈢第467頁至473頁)、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 明書正本(調查局卷㈤第300頁)。 │└──────────────────────────┘┌──────────────────────────┐│申請人:徐永芳(本院編號⑥;起訴編號㈣1) │├──────────────────────────┤│班別及受訓期間:537小基安班(96年12月19日至20日) │├──────────────────────────┤│申請經過:徐永芳於96年12月14日交付身分證、照片、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12,000元予不知情之││胡能城,胡能城先扣除佣金1,000元,再將剩餘款項及資料 ││交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徐永芳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徐永芳之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不知情之莊 ││天順申辦船員手冊,莊天順於97年1月7日出具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交由莊天順僱用之不知情呂明澤於97年1月7││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徐永芳。 │├──────────────────────────┤│證據對照: ││㈠徐永芳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㈠第362至364頁背面)、偵││ 訊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㈢第198至200頁)。 ││㈡徐永芳之97/1/7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1/3申請漁││ 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7/1/7僱傭承諾書影本、96/12/││ 14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6/12/20││ 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院││ 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537期小型漁船(筏) ││ 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30:徐永芳)暨現場││ 報到拍照存證照片、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小型漁船(筏)船││ 員基本安全第537期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績表( ││ 調查局卷㈠第366至373頁)。 │└──────────────────────────┘附表編號部分:
┌──────────────────────────┐│申請人:莊金良(本院編號①;起訴編號㈠44) │├──────────────────────────┤│班別及受訓期間:538小基安班(96年12月26日至27日) │├──────────────────────────┤│申請經過:莊金良於96年11月19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15,000元予潘明││輝帳戶,潘明輝、林廷榮明知莊金良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莊金良之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另以1,000元代價轉交蕭風祥申辦船員 ││手冊,潘明輝、蕭風祥共同以事實四所示方式盜用不知情張││許月桂印章,於97年1月3日偽造張許月桂名義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97年1月3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莊金良。 │├──────────────────────────┤│證據對照: ││㈠莊金良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㈡第80至83頁背面)、偵訊││ 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㈣第24至26卷)。 ││㈡莊金良之97/1/3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1/3僱傭承││ 諾書影本、97/1/2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6/11/││ 19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6/12/27││ 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 卷㈡第84至88頁)。 │└──────────────────────────┘┌──────────────────────────┐│申請人:陳宗立(本院編號②;起訴編號㈠69) │├──────────────────────────┤│班別及受訓期間:538小基安班(96年12月26日至27日) │├──────────────────────────┤│申請經過:陳宗立於96年10月8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 ││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15,000元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陳宗立未有上課點名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之陳宗立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另以1,000元代價轉交蕭風祥申辦船員手冊,潘明 ││輝、蕭風祥共同以事實四所示方式盜用不知情張許月桂印章││,於97年1月4日偽造張許月桂名義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97年1月4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陳宗立。 │├──────────────────────────┤│證據對照: ││㈠陳宗立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㈣第67至69頁)、偵訊筆錄││ (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66至68頁)。 ││㈡陳宗立之97/1/4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1/4僱傭承││ 諾書影本、97/1/4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6/10/││ 8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陳宗立之身分證影本及 ││ 96/12/27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 、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 第538期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績表(調查局卷㈣ ││ 第70至79頁)。 │└──────────────────────────┘┌──────────────────────────┐│申請人:陳建宇(本院編號③;起訴編號㈡7) │├──────────────────────────┤│班別及受訓期間:538小基安班(96年12月26日至27日) │├──────────────────────────┤│申請經過:陳建宇於97年1月17日交付身分證、照片、印章 ││、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15,000元予不知情之││范春桃,范春桃先扣除佣金2,000元,再將剩餘款項及資料 ││交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陳建宇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陳建宇之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不知情之莊 ││天順申辦船員手冊,莊天順於96年12月20日出具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交由莊天順僱用不知情之呂明澤於97年1 ││月28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陳建宇。 │├──────────────────────────┤│證據對照: ││㈠陳建宇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㈡第67至70頁)、偵訊筆錄││ (偵字第36289號卷㈣第36至38頁)。 ││㈡陳建宇之97/1/28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1/28僱傭││ 承諾書影本、97/1/17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97/││ 1/20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6/12/││ 27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 院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538期小型漁船(筏 ││ )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46:陳建宇)暨現││ 場報到拍照存證照片、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小型漁船(筏)││ 船員基本安全第538期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績表 ││ (調查局卷㈡第71至79頁)。 │└──────────────────────────┘┌──────────────────────────┐│申請人:錡正和(本院編號④;起訴編號㈡8) │├──────────────────────────┤│班別及受訓期間:538小基安班(96年12月26日至27日) │├──────────────────────────┤│申請經過:錡正和於96年11月19日交付身分證、照片、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12,000元予不知情之││范春桃,范春桃先扣除佣金2,000元,再將剩餘款項及資料 ││交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錡正和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錡正和之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另以1,000元代價轉交蕭風祥申辦 ││船員手冊,潘明輝、蕭風祥共同以事實四所示方式盜用不知││情張許月桂印章,於97年1月3日偽造張許月桂名義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97年1月3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錡正和。 │├──────────────────────────┤│證據對照: ││㈠錡正和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㈡第200至202頁背面)、偵││ 訊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㈣第94至96頁)。 ││㈡錡正和之97/1/3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1/2申請漁││ 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6/11/19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 書影本、97/1/3僱傭承諾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6/12/27││ 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院││ 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538期小型漁船(筏) ││ 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45:錡正和)暨現場││ 報到存證照片(調查局卷㈡第209至210頁)。 │└──────────────────────────┘┌──────────────────────────┐│申請人:吳書炎(本院編號⑤;起訴編號㈡16) │├──────────────────────────┤│班別及受訓期間:538小基安班(96年12月26日至27日) │├──────────────────────────┤│申請經過:吳書炎於96年11月30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15,000元予不知││情之范春桃,范春桃先扣除佣金2,000元,再將剩餘款項及 ││資料交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吳書炎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吳書炎之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另以1,000元代價轉交蕭風祥 ││申辦船員手冊,潘明輝、蕭風祥共同以事實四所示方式盜用││不知情張許月桂印章,於97年1月3日偽造張許月桂名義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97年1月3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吳書炎。 │├──────────────────────────┤│證據對照: ││㈠吳書炎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㈢第15至18頁背面)、偵訊││ 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17至20頁)。 ││㈡吳書炎之97/1/3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1/3僱傭承││ 諾書影本、97/1/2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6/11/││ 30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6/12 ││ /27小型漁船(筏)員基本安全訓練業證書影本、行政院 ││ 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538期小型漁船(筏) ││ 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32:吳書炎)暨現場││ 報到拍照存證照片(調查局卷㈢第20至26頁)。 │└──────────────────────────┘┌──────────────────────────┐│申請人:莊森清(本院編號⑥;起訴編號㈣3) │├──────────────────────────┤│班別及受訓期間:538小基安班(96年12月26日至27日) │├──────────────────────────┤│申請經過:莊森清於97年1月18日交付身分證、照片、印章 ││、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15,000元予不知情之││胡能城,胡能城先扣除佣金1,000元,再將剩餘款項及資料 ││交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莊森清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莊森清之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另以1,000元代價轉交不知情之莊 ││天順申辦船員手冊,莊天順於97年1月31日出具僱傭承諾書 ││,連同上開資料,交由莊天順僱用之不知情之呂明澤於97年││1月31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 ││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莊森清。 │├──────────────────────────┤│證據對照: ││㈠莊森清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㈢第1至7頁)、偵訊筆錄( ││ 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31至33頁)。 ││㈡莊森清之97/1/31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身分證影本 ││ 及96/12/27小型漁船(筏)員基本安全訓練業證書影本、││ 97/1/31僱傭承諾書影本、97/1/2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 ││ 書影本、97/1/18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行政院 ││ 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538期小型漁船(筏) ││ 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57:莊森清)暨現場││ 報到拍照存證照片、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小型漁船(筏)船││ 員基本安全訓練班第538期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 ││ 績表(調查局卷㈢第8頁至12頁)。 │└──────────────────────────┘編號部分:
┌──────────────────────────┐│申請人:☆林宗信(本院編號;起訴編號㈠28) │├──────────────────────────┤│班別及受訓期間:421大基安班(97年1月8日至11日) │├──────────────────────────┤│申請經過:林宗信於96年底、97年初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印章及代辦費用28,000元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林宗信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林宗信之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因林宗信││未參加體檢,林宗信向潘明輝反應上情,潘明輝、林宗信遂││於96年9月18日共同推由潘明輝持其偽刻之「奇美醫學中心 ││」、「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等字樣章戳,偽造財團法人奇美醫院檢驗合格之││體格檢查證明書。潘明輝另以1,000元代價轉交蕭風祥申辦 ││船員手冊,潘明輝、蕭風祥共同以事實四所示方式盜用不知││情張許月桂印章,於97年1月14日偽造張許月桂名義之僱傭 ││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97年1月18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 ││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林宗信。 │├──────────────────────────┤│證據對照: ││㈠林宗信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㈡第213至215頁背面)、偵││ 訊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㈣第75至77頁)。 ││㈡林宗信之97/1/18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1/11申請││ 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7/1/14僱傭承諾書影本、96/││ 9/18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7/1/ ││ 11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院農委會漁││ 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421期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 ││ 報到學員名冊(30:林宗信)、遠洋漁業開發中心漁船船││ 員基本安全第421期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績表( ││ 調查局卷㈡第217至224頁)、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正││ 本(調查局卷㈤第305頁)。 │└──────────────────────────┘附表編號部分:
┌──────────────────────────┐│申請人:☆王健送(本院編號;起訴編號㈠30) │├──────────────────────────┤│班別及受訓期間:567小基安班(97年6月4日至5日) │├──────────────────────────┤│申請經過:王健送於97年5月間某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 ││、印章及代辦費用18,000元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王健送未有上課點名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王健送之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因王健送未參加││體檢,王健送向潘明輝反應上情,潘明輝、王健送遂於97年││3月10日共同推由潘明輝持其偽刻之「奇美醫學中心」、「 ││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等字樣章戳,偽造財團法人奇美醫院檢驗合格之體格檢││查證明書。潘明輝另以1,000元代價轉交蕭風祥申辦船員手 ││冊,潘明輝、蕭風祥共同以事實四所示方式盜用不知情張許││月桂印章,於97年7月10日偽造張許月桂名義之僱傭承諾書 ││,連同上開資料,於97年7月10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 ││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王健送。 │├──────────────────────────┤│證據對照: ││㈠王健送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㈡第93至96頁背面)、原審││ 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㈠第146至151頁)。 ││㈡王健送之97/7/10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7/10僱傭││ 承諾書影本、97/7/10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7/││ 3/10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7/6/ ││ 5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 ││ 院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423期漁船船員基本 ││ 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26:王健送)、遠洋漁業開發││ 中心漁船船員基本安全第423期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 ││ 課成績表、遠洋漁業開發中心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補訓班第││ 257期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績表(王健送退訓) ││ 、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567期小型漁 ││ 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57:王健送││ )、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第56││ 7期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績表(調查局卷㈡第99 ││ 至103頁背面)、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正本(調查局 ││ 卷㈤第305頁)。 │└──────────────────────────┘附表編號部分:
┌──────────────────────────┐│申請人:楊蜀新(本院編號①;起訴編號㈠51) │├──────────────────────────┤│班別及受訓期間:278期補訓班(97年7月8日受訓) │├──────────────────────────┤│申請經過:楊蜀新於97年7月9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17,000元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楊蜀新未有上課點名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之楊蜀新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另以1,000元代價轉交蕭風祥申辦船員手冊,潘明輝 ││、蕭風祥共同以事實四所示方式盜用不知情張許月桂印章,││於97年7月23日偽造張許月桂名義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 ││資料,於97年7月23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 ││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楊蜀新。 │├──────────────────────────┤│證據對照: ││㈠楊蜀新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㈢第61至63頁)、偵訊筆錄││ (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102至105頁)。 ││㈡楊蜀新之97/7/23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7/23僱傭││ 承諾書影本、97/7/23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7/││ 7/9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7/7/8 ││ 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院農委會漁業││ 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278期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補訓班報 ││ 到學員名冊(6:楊蜀新)(調查局卷㈢第65至67頁背面 ││ )。 │└──────────────────────────┘┌──────────────────────────┐│申請人:☆林喜清(本院編號②;起訴編號㈠52) │├──────────────────────────┤│班別及受訓期間:278期補訓班(97年7月8日受訓) │├──────────────────────────┤│申請經過:林喜清於97年間某日交付身分證、照片、印章及││代辦費用10,000元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林喜清未││有上課點名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林喜清之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因林喜清未參加體檢,林││喜清向潘明輝反應上情,潘明輝、林喜清遂於97年3月10日 ││共同推由潘明輝持其偽刻之「奇美醫學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等字││樣章戳,偽造財團法人奇美醫院檢驗合格之體格檢查證明書││。潘明輝另以1,000元代價轉交蕭風祥申辦船員手冊,潘明 ││輝、蕭風祥共同以事實四所示方式盜用不知情張許月桂印章││,於97年7月23日偽造張許月桂名義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 ││開資料,於97年7月24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 ││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林喜清。 │├──────────────────────────┤│證據對照: ││㈠林喜清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㈢第49至51頁)、偵訊筆錄││ (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102至105頁)。 ││㈡林喜清之97/7/24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7/23僱傭││ 承諾書影本、97/7/23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7/││ 3/10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7/7/ ││ 8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院農委會漁 ││ 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278期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補訓班 ││ 報到學員名冊(4:林喜清)、林喜清之船員手冊影本( ││ 調查局卷㈢第53至60頁)、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正本││ (調查局卷㈤第308頁)。 │└──────────────────────────┘┌──────────────────────────┐│申請人:☆陳奎瑛(本院編號③;起訴編號㈠53 ) │├──────────────────────────┤│班別及受訓期間:278期補訓班(97年7月8日) │├──────────────────────────┤│申請經過:陳奎瑛於97年間某日交付身分證、照片、印章及││代辦費用16,000元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陳奎瑛未││有上課點名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陳奎瑛之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因陳奎瑛有體檢不合格情││形,陳奎瑛向潘明輝反應上情,潘明輝、陳奎瑛遂於97年3 ││月18日共同推由潘明輝持其偽刻之「奇美醫學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等字樣章戳,偽造財團法人奇美醫院檢驗合格之體格檢查││證明書。潘明輝另以1,000元代價轉交蕭風祥申辦船員手冊 ││,潘明輝、蕭風祥共同以事實四所示方式盜用不知情張許月││桂印章,於97年7月23日偽造張許月桂名義之僱傭承諾書, ││連同上開資料,於97年7月23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 ││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陳奎瑛。 │├──────────────────────────┤│證據對照: ││㈠陳奎瑛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㈢第68至70頁)、偵訊筆錄││ (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112至115頁)。 ││㈡陳奎瑛之97/7/23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7/23僱傭承││ 諾書影本、97/7/23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7/3/││ 18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7/7/8漁││ 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卷㈢第72至76││ 頁)、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正本(調查局卷㈤309頁 ││ )。 │└──────────────────────────┘編號部分:
┌──────────────────────────┐│申請人:☆蕭錦和(本院編號①;起訴編號㈠8) │├──────────────────────────┤│班別及受訓期間:584小基安班(97年7月12日至13日) │├──────────────────────────┤│申請經過:蕭錦和於97年2、3月間某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印章及代辦費用15,000元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蕭錦和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蕭錦和之││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因蕭錦││和未參加體檢,蕭錦和向潘明輝反應上情,潘明輝、蕭錦和││遂於97年4月10日共同推由潘明輝持其偽刻之「奇美醫學中 ││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等字樣章戳,偽造財團法人奇美醫院檢驗合格││之體格檢查證明書。潘明輝另以事實五所示方式盜用不知情││鄭繁穗印章,於97年8月5日偽造鄭繁穗名義之僱傭契約書,││連同上開資料,於97年8月5日向屏東縣恆春區漁會送件,轉││至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第一組,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蕭錦和。 │├──────────────────────────┤│證據對照: ││㈠蕭錦和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㈠第117至120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㈢第136至138頁)。 ││㈡蕭錦和之97/8/5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僱傭承諾書影││ 本、97/4/10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97/8/5申請 ││ 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7/7/13小型漁 ││ 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 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584期小型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 ││ 報到學員名冊(82:蕭錦和)(調查局卷㈠第121至126頁││ )、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正本(調查局卷㈤第288頁 ││ )。 │└──────────────────────────┘┌──────────────────────────┐│申請人:☆蕭曾秀琴(本院編號②;起訴編號㈠9) │├──────────────────────────┤│班別及受訓期間:584小基安班(97年7月12日至13日) │├──────────────────────────┤│申請經過:蕭曾秀琴於97年2、3月間某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印章及代辦費用15,000元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蕭曾秀琴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蕭曾││秀琴之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因蕭曾秀琴未參加體檢,蕭曾秀琴向潘明輝反應上情,潘明││輝、蕭曾秀琴遂於97年4月10日共同推由潘明輝持其偽刻之 ││「奇美醫學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等字樣章戳,偽造財團法人奇美││醫院檢驗合格之體格檢查證明書。潘明輝另以1,000元代價 ││轉交蕭風祥申辦船員手冊,潘明輝、蕭風祥共同以事實四所││示方式盜用不知情蔡龍豐印章,於97年8月3日偽造蔡龍豐名││義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97年8月4日向高雄區漁││會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蕭曾秀琴。 │├──────────────────────────┤│證據對照: ││㈠蕭曾秀琴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㈠第106至108頁)、偵訊││ 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㈢第136至138頁)。 ││㈡蕭曾秀琴之97/8/4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8/3僱傭││ 承諾書影本、97/8/3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7/4││ /10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7/7/││ 13小型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院農委││ 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584期小型漁船船員基本安 ││ 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75:蕭曾秀琴)(調查局卷㈠第││ 109至114頁)、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正本(調查局卷││ ㈤第315頁)。 │└──────────────────────────┘┌──────────────────────────┐│申請人:高信義(本院編號③;起訴編號㈠10) │├──────────────────────────┤│班別及受訓期間:584小基安班(97年7月12日至13日) │├──────────────────────────┤│申請經過:高信義於97年7月間某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 ││、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15,000元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高信義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高信義之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另以1,000元之代價轉交蕭風祥申辦船員 ││手冊,潘明輝、蕭風祥共同以事實四所示方式盜用不知情張││輝富印章,於97年8月1日偽造張輝富名義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97年8月1日向高雄區漁會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高信││義。 │├──────────────────────────┤│證據對照: ││㈠高信義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㈠第83至85頁)、偵訊筆錄││ (偵字第36289號卷㈢第127至130頁)。 ││㈡高信義之97/8/1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8/1僱傭承││ 諾書影本)、97/8/1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7/3││ /6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7/7/13 ││ 小型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院農委會││ 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584期小型漁船船員基本安全 ││ 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78:高信義;79:高旻維)、遠洋││ 漁業開發中心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第584 ││ 期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績表(調查局卷㈠第87至││ 94頁)。 │└──────────────────────────┘┌──────────────────────────┐│申請人:高旻維(本院編號④;起訴編號㈠11) │├──────────────────────────┤│班別及受訓期間:584小基安班(97年7月12日至13日) │├──────────────────────────┤│申請經過:高旻維於97年7月某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 ││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15,000元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高旻維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高旻維之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另以1,000元代價轉交蕭風祥申辦船員手冊 ││,潘明輝、蕭風祥共同以事實四所示方式盜用不知情張許月││桂印章,於97年8月1日偽造張許月桂名義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97年8月1日向高雄區漁會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高旻││維。 │├──────────────────────────┤│證據對照: ││㈠高旻維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㈠第95至97頁背面)、偵訊││ 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㈢第127至130頁)。 ││㈡高旻維之97/8/1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8/1僱傭承││ 諾書影本、97/8/1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7/7/2││ 3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7/7/13小││ 型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卷㈠第98││ 至102頁)。 │└──────────────────────────┘┌──────────────────────────┐│申請人:許仁義(本院編號⑤;起訴編號㈠25) │├──────────────────────────┤│班別及受訓期間:584小基安班(97年7月12日至13日) │├──────────────────────────┤│申請經過:許仁義於97年7月1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5,000元予潘明輝 ││,潘明輝、林廷榮明知許仁義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許仁義之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另以1,000元代價轉交蕭風祥申辦船員手冊, ││潘明輝、蕭風祥共同以事實四所示方式盜用不知情張許月桂││印章,於97年7月30日偽造張許月桂名義之僱傭承諾書,連 ││同上開資料,於97年7月30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 ││,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許仁義。 │├──────────────────────────┤│證據對照: ││㈠許仁義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㈡第343至346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㈥第36至38頁)。 ││㈡許仁義之97/7/30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7/30僱傭││ 承諾書影本、97/7/30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7/││ 7/11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7/7/1││ 3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 ││ 局卷㈡第347至351頁)。 │└──────────────────────────┘┌──────────────────────────┐│申請人:張富誠(本院編號⑥;起訴編號㈠57) │├──────────────────────────┤│班別及受訓期間:584小基安班(97年7月12日至13日) │├──────────────────────────┤│申請經過:張富誠於97年7月某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 ││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15,000元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張富誠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張富誠之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另以1,000元代價轉交蕭風祥申辦船員手冊 ││,潘明輝、蕭風祥共同以事實四所示方式盜用不知情蔡龍豐││印章,於97年8月3日偽造蔡龍豐名義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97年8月4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張富誠。 │├──────────────────────────┤│證據對照: ││㈠張富誠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㈢第90至92頁背面)、偵訊││ 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112至115頁)。 ││㈡張富誠之97/8/4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8/3僱傭承││ 諾書影本、97/8/3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漁船船││ 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7/7/13小型漁船 ││ (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卷㈢第93││ 至95頁)。 │└──────────────────────────┘┌──────────────────────────┐│申請人:廖得延(本院編號⑦;起訴編號㈠112) │├──────────────────────────┤│班別及受訓期間:584小基安班(97年7月12日至13日) │├──────────────────────────┤│申請經過:廖得延於97年7月8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15,000元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廖得延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廖得延之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另以1,000元代價轉交蕭風祥申辦船員手冊, ││潘明輝、蕭風祥共同以事實四所示方式盜用不知情張許月桂││印章,於97年7月30日偽造張許月桂名義之僱傭承諾書,連 ││同上開資料,於97年8月7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廖得延。 │├──────────────────────────┤│證據對照: ││㈠廖得延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㈡第291至293頁背面)偵訊││ 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㈥第144至146頁)。 ││㈡廖得延之97/8/7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7/30僱傭 ││ 承諾書影本、97/7/30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7/││ 7/8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7/7/13││ 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 卷㈡第295至297頁)。 │└──────────────────────────┘┌──────────────────────────┐│申請人:黎志清(本院編號⑧;起訴編號㈡13) │├──────────────────────────┤│班別及受訓期間:584小基安班(97年7月12日至13日) │├──────────────────────────┤│申請經過:黎志清於97年6月9日後某日交付身分證、照片、││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15,000元予不知││情之范春桃,范春桃先扣除佣金2,000元,再將剩餘款項及 ││資料交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黎志清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黎志清之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另以1,000元代價轉交蕭風祥 ││申辦船員手冊,潘明輝、蕭風祥共同以事實四所示方式盜用││不知情張許月桂印章,於97年7月30日偽造張許月桂名義之 ││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97年7月30日向高雄區漁會 ││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黎志清。 │├──────────────────────────┤│證據對照: ││㈠黎志清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㈢第349至351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㈥第109至112頁)。 ││㈡黎志清之97/7/30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7/30僱傭││ 承諾書影本、97/7/30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漁 ││ 船船員體格檢查表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7/7/13漁船船員 ││ 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卷㈢第353至357頁)││ 。 │└──────────────────────────┘┌──────────────────────────┐│申請人:宋隆清(本院編號⑨;起訴編號㈡14) │├──────────────────────────┤│班別及受訓期間:584小基安班(97年7月12日至13日) │├──────────────────────────┤│申請經過:宋隆清於97年6月23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 ││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15,000元予不知││情之范春桃,范春桃先扣除佣金2,000元,再將剩餘款項及 ││資料交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宋隆清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宋隆清之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另以1,000元代價轉交蕭風祥 ││申辦船員手冊,潘明輝、蕭風祥共同以事實四所示方式盜用││不知情張許月桂印章,於97年7月30日偽造張許月桂名義之 ││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97年7月30日向高雄區漁會 ││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宋隆清。 │├──────────────────────────┤│證據對照: ││㈠宋隆清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㈡第331至333頁背面)、偵││ 訊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㈣第174至176頁)。 ││㈡宋隆清之97/7/30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7/30僱傭││ 承諾書影本、97/7/30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7/││ 6/23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表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7/7/13小 ││ 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卷││ ㈡第335至339頁)。 │└──────────────────────────┘┌──────────────────────────┐│申請人:☆黃坤壽(本院編號⑩;起訴編號㈡15) │├──────────────────────────┤│班別及受訓期間:584小基安班(97年7月12日至13日) │├──────────────────────────┤│申請經過:黃坤壽於97年7月23日交付身分證、照片、印章 ││及代辦費用18,000元予不知情之范春桃,范春桃先扣除佣金││2,000元,再將剩餘款項及資料交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 ││榮明知黃坤壽未有上課點名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之黃坤壽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因黃坤壽││未參加體檢,黃坤壽向潘明輝反應上情,潘明輝、黃坤壽遂││於97年7月23日共同推由潘明輝持其偽刻之「奇美醫學中心 ││」、「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等字樣章戳,偽造財團法人奇美醫院檢驗合格之││體格檢查證明書。潘明輝另以1,000元代價轉交蕭風祥申辦 ││船員手冊,潘明輝、蕭風祥共同以事實四所示方式盜用不知││情蔡龍豐印章,於97年12月3日偽造蔡龍豐名義出具不實之 ││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97年12月3日向高雄區漁會 ││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黃坤壽。 │├──────────────────────────┤│證據對照: ││㈠黃坤壽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㈢第373至376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㈣第129至131頁)。 ││㈡黃坤壽之97/12/3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12/3僱傭││ 承諾書影本、97/12/1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7/││ 2/23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7/7/1││ 3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 ││ 局卷㈢第377至381頁)、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正本( ││ 調查局卷㈤第314頁)。 │└──────────────────────────┘┌──────────────────────────┐│申請人:許春楠(本院編號⑪;起訴編號㈣2) │├──────────────────────────┤│班別及受訓期間:584小基安班(97年7月12日至13日) │├──────────────────────────┤│申請經過:許春楠於97年7月21日交付身分證、照片、印章 ││、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15,000元予不知情之││胡能城,胡能城先扣除佣金1,000元,再將剩餘款項及資料 ││交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許春楠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許春楠之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另以1,000元代價轉交蕭風祥申辦 ││船員手冊,潘明輝、蕭風祥共同以事實四所示方式盜用不知││情張許月桂印章,於97年8月5日偽造張許月桂名義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97年8月5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許春楠。 │├──────────────────────────┤│證據對照: ││㈠許春楠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㈢第361至363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㈣第125至127頁)。 ││㈡許春楠之97/8/5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8/5僱傭承││ 諾書影本、97/8/4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身分證││ 影本及97/7/13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 ││ 書影本、許春楠之97/7/21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 ││ (調查局卷㈢第365至369頁)。 │└──────────────────────────┘┌──────────────────────────┐│申請人:林守益(本院編號⑫;起訴編號㈤2) │├──────────────────────────┤│班別及受訓期間:584小基安班(97年7月12日至13日) │├──────────────────────────┤│申請經過:林守益於97年4月1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15,000元予不知情││之郭春良,郭春良先扣除佣金1,000元後,將剩餘款項及資 ││料交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林守益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林守益之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另以1,000元代價轉交蕭風祥申 ││辦船員手冊,潘明輝、蕭風祥共同以事實四所示方式盜用不││知情張輝富印章,於97年7月25日偽造張輝富名義之僱傭承 ││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97年7月29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 ││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林守益。 │├──────────────────────────┤│證據對照: ││㈠林守益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㈡第372至374頁背面)、偵││ 訊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㈥第87至89頁)。 ││㈡林守益之97/7/29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7/25僱傭││ 承諾書影本、97/7/24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7/││ 4/1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7/7/13││ 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 卷㈡第375至379頁)。 │└──────────────────────────┘┌──────────────────────────┐│申請人:☆簡國富(本院編號⑬;起訴編號㈦8 ) │├──────────────────────────┤│班別及受訓期間:584大基安班(97年7月12日至13日) │├──────────────────────────┤│申請經過:簡國富於97年間某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印││章及代辦費用16,000元予王曦筠,王曦筠先扣除1,000元佣 ││金,再將剩餘款項及資料交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簡國富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簡國富之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因簡國富││未參加體檢或有體檢不合格情形,簡國富透過王曦筠向潘明││輝反應上情,潘明輝、王曦筠、簡國富遂於97年3月20日共 ││同推由潘明輝持其偽刻之「奇美醫學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等字樣││章戳,偽造財團法人奇美醫院檢驗合格之體格檢查證明書。││潘明輝另以1,000元代價轉交蕭風祥申辦船員手冊,潘明輝 ││、蕭風祥共同以事實四所示方式盜用不知情張輝富印章,於││97年8月1日偽造張輝富名義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97年8月1日向高雄區漁會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簡國富。 │├──────────────────────────┤│證據對照: ││㈠簡國富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㈡第278至281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㈣第166至168頁)。 ││㈡簡國富之97/8/1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8/1僱傭承││ 諾書影本、97/8/1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7/3/2││ 0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身分證影本及97/7/13小型漁││ 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卷㈡第││ 282至286頁)、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正本(調查局卷││ ㈤第313頁)。 │└──────────────────────────┘編號部分:
┌──────────────────────────┐│申請人:余瓊文(本院編號①;起訴編號㈠89) │├──────────────────────────┤│班別及受訓期間:281期補訓班(97年7月29日) │├──────────────────────────┤│申請經過:余瓊文於97年7月21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 ││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15,000元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余瓊文未有上課點名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余瓊文之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另以1,000元代價轉交蕭風祥申辦船員手冊,潘明 ││輝、蕭風祥共同以事實四所示方式盜用不知情張許月桂印章││,於97年8月1日偽造張許月桂名義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97年8月1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余瓊文。 │├──────────────────────────┤│證據對照: ││㈠余瓊文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㈤第43至45頁背面)、偵訊││ 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189至191頁)。 ││㈡余瓊文之98/8/1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8/1僱傭承││ 諾書影本、97/8/1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7/7/2││ 1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之身分證影本及97/7/29││ 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業證書影本、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 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281期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補訓班報到 ││ 學員名冊(5:余瓊文)(調查局卷㈤第48至50頁背面) ││ 。 │└──────────────────────────┘┌──────────────────────────┐│申請人:許德昌(本院編號②;起訴編號㈠90) │├──────────────────────────┤│班別及受訓期間:281期補訓班(97年7月29日) │├──────────────────────────┤│申請經過:許德昌於97年7月24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 ││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15,000元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許德昌未有上課點名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許德昌之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另以1,000元代價轉交蕭風祥申辦船員手冊,潘明 ││輝、蕭風祥共同以事實四所示方式盜用不知情張許月桂印章││,於97年8月1日偽造張許月桂名義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97年8月1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許德昌。 │├──────────────────────────┤│證據對照: ││㈠許德昌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㈤第51至53頁)、偵訊筆錄││ (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189至191頁)。 ││㈡許德昌之97/8/1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8/1僱傭承││ 諾書影本、97/8/1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7/7/2││ 4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7/7/29漁││ 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 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281期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補訓班報到 ││ 學員名冊(6:許德昌)(調查局卷㈤第55至57頁背面) ││ 。 │└──────────────────────────┘編號部分:
┌──────────────────────────┐│申請人:林友芳(本院編號①;起訴編號㈠19) │├──────────────────────────┤│班別及受訓期間:282期補訓班(97年8月5日) │├──────────────────────────┤│申請經過:林友芳於97年8月1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15,000元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林友芳未有上課點名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林友芳之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另以1,000元代價轉交蕭風祥申辦船員手冊,潘明輝 ││、蕭風祥共同以事實四所示方式盜用不知情振富公司印章,││於97年8月15日偽造振富公司名義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 ││資料,於97年8月15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 ││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林友芳。 │├──────────────────────────┤│證據對照: ││㈠林友芳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㈡第119至121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㈣第49至51頁)。 ││㈡林友芳之97/8/15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8/15僱傭││ 承諾書影本、97/8/14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7/││ 8/1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7/8/5 ││ 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院農委會漁業││ 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282期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補訓班報 ││ 到學員名冊(16:林友芳)(調查局卷㈡第122至127頁) ││ 。 │└──────────────────────────┘┌──────────────────────────┐│申請人:陳佳一(本院編號②;起訴編號㈠31) │├──────────────────────────┤│班別及受訓期間:282期補訓班(97年8月5日) │├──────────────────────────┤│申請經過:陳佳一於97年7月16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 ││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20,000元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陳佳一未有上課點名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之陳佳一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另以1,000元代價轉交蕭風祥申辦船員手冊,潘明 ││輝、蕭風祥共同以事實四所示方式盜用不知情振富公司印章││,於97年8月11日偽造振富公司名義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 ││開資料,於97年8月11日向高雄區漁會送件,轉至高雄市政 ││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陳佳一││。 │├──────────────────────────┤│證據對照: ││㈠陳佳一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㈡第148至149頁背面)、偵││ 訊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㈣第84至86頁)。 ││㈡陳佳一之97/8/11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8/11僱傭││ 承諾書影本、97/8/9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7/7││ /16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7/8/5 ││ 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卷㈡第151 ││ 至155頁)。 │└──────────────────────────┘┌──────────────────────────┐│申請人:蕭錫畯(本院編號③;起訴編號㈠95) │├──────────────────────────┤│班別及受訓期間:282期補訓班(97年8月5日) │├──────────────────────────┤│申請經過:蕭錫畯於97年7月某日交付身分證、照片、印章 ││、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20,000元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蕭錫畯未有上課點名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之蕭錫畯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另以1,000元代價轉交蕭風祥申辦船員手冊,潘明輝、蕭 ││風祥共同以事實四所示方式盜用不知情張許月桂印章,於97││年8月22日偽造張許月桂名義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 ││,於97年8月22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 ││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蕭││錫畯。 │├──────────────────────────┤│證據對照: ││㈠蕭錫畯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㈣第394至396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㈥第22至23頁)。 ││㈡蕭錫畯之97/8/22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8/22僱傭││ 承諾書影本、97/8/22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7/││ 8/6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7/8/5 ││ 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院農委會漁業││ 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282期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補訓班報 ││ 到學員名冊(15:蕭錫畯)(調查局卷㈣第398至400頁背││ 面)。 │└──────────────────────────┘┌──────────────────────────┐│申請人:駱勝琳(本院編號④;起訴編號㈦3) │├──────────────────────────┤│班別及受訓期間:282期補訓班(97年8月5日) │├──────────────────────────┤│申請經過:駱勝琳於94年4月間某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 ││、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20,000元予不││知情之王曦筠,王曦筠先扣除佣金1,000元後,再將剩餘款 ││項及資料交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駱勝琳未有上課││點名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之駱勝琳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另以1,000元代價轉交蕭風祥申 ││辦船員手冊,潘明輝、蕭風祥共同以事實四所示方式盜用不││知情張許月桂印章,於97年8月23日偽造張許月桂名義之僱 ││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97年8月28日向高雄區漁會旗 ││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駱勝琳。 │├──────────────────────────┤│證據對照: ││㈠駱勝琳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㈣第237至239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㈥第76至79頁)。 ││㈡駱勝琳之97/8/28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8/23僱傭││ 承諾書影本、97/8/28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漁 ││ 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7/8/5漁船船││ 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卷㈣第240至244頁││ )。 │└──────────────────────────┘編號部分:
┌──────────────────────────┐│申請人:鄧豐森(本院編號①;起訴編號㈠3) │├──────────────────────────┤│班別及受訓期間:286補訓班(97年9月2日) │├──────────────────────────┤│申請經過:鄧豐森於97年8月某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 ││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18,000元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鄭豐森未有上課點名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鄧豐森之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另以事實五所示方式盜用不知情鄭繁穗印章,於97││年10月22日偽造鄭繁穗名義之僱傭契約書,連同上開資料,││於97年10月22日向屏東縣恆春區漁會送件,轉至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第一組,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鄧森豐。 │├──────────────────────────┤│證據對照: ││㈠鄧豐森之警詢筆錄(他字第6900號卷第276至281頁)、偵││ 訊筆錄(他字第6900號卷第293至294頁)。 ││㈡鄧豐森之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僱用契約書影本、97││ /8/6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 結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7/9/2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 業證書影本(他字第6900號卷第285至290頁)。 │└──────────────────────────┘┌──────────────────────────┐│申請人:游水池(本院編號②;起訴編號㈠86) │├──────────────────────────┤│班別及受訓期間:286期補訓班(97年9月2日) │├──────────────────────────┤│申請經過:游水池於97年8月18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 ││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20,000元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游水池未有上課點名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游水池之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另以事實五所示方式盜用不知情鄭繁穗印章,於97││年9月4日偽造鄭繁穗名義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97年9月4日向屏東縣恆春區漁會送件,轉至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第一組,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游水││池。 │├──────────────────────────┤│證據對照: ││㈠游水池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㈤第95至97頁)、偵訊筆錄││ (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178至180頁)。 ││㈡游水池之97/9/4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僱用契約書影││ 本、97/8/18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申請漁船船 ││ 員手冊切結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7/9/2漁船船員基本安││ 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卷㈤第99頁背面101頁背面 ││ )。 │└──────────────────────────┘┌──────────────────────────┐│申請人:許正杰(本院編號③;起訴編號㈠6) │├──────────────────────────┤│班別及受訓期間:286補訓班(97年9月2日) │├──────────────────────────┤│申請經過:許正杰於97年8月28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 ││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20,000元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許正杰未有上課點名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許正杰之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另以事實五所示方式盜用不知情鄭繁穗印章,於97││年9月4日偽造鄭繁穗名義之僱傭契約書,連同上開資料,於││97年9月4日向屏東縣恆春區漁會送件,轉至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第一組,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許正││杰。 │├──────────────────────────┤│證據對照: ││㈠許正杰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㈠第129至131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㈢第145至147頁)。 ││㈡許正杰之97/9/4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僱傭承諾書影││ 本、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7/8/28漁船船員體 ││ 格檢查證明書、身分證影本及97/9/2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 業證書影本、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 ││ 286期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補訓班報到學員名冊(2:許正杰││ )、遠洋漁業開發中心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補訓班第286期 ││ 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績表(調查局卷㈠第132至 ││ 138頁)。 │└──────────────────────────┘┌──────────────────────────┐│申請人:陳嘉俊(本院編號④;起訴編號㈠56) │├──────────────────────────┤│班別及受訓期間:286期補訓班(97年9月2日) │├──────────────────────────┤│申請經過:陳嘉俊於97年8、9月間某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18,000元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陳嘉俊未有上課點名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之陳嘉俊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另以1,000元代價轉交蕭風祥申辦船員手冊, ││潘明輝、蕭風祥共同以事實四所示方式盜用不知情郭陳玉對││印章,97年10月1日偽造郭陳玉對名義之僱傭承諾書,連同 ││上開資料,於97年10月2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 ││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陳嘉俊。 │├──────────────────────────┤│證據對照: ││㈠陳嘉俊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㈢第39至41頁背面)、偵訊││ 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17至20頁)。 ││㈡陳嘉俊之97/10/2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10/1僱傭││ 承諾書影本、97/10/1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7/││ 9/10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7/9/ ││ 2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院農委會漁 ││ 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286期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補訓班 ││ 報到學員名冊(6:陳嘉俊)(調查局卷㈢第43至48頁) ││ 。 │└──────────────────────────┘┌──────────────────────────┐│申請人:黃堃銘(本院編號⑤;起訴編號㈥1) │├──────────────────────────┤│班別及受訓期間:286期補訓班(97年9月2日) │├──────────────────────────┤│申請經過:黃堃銘於97年8月27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 ││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20,000元予不知││情之鐘奇龍,鐘奇龍先扣除佣金2,000元,再將剩餘款項及 ││資料交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黃堃銘未有上課點名││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之黃堃銘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另以1,000元代價轉交蕭風祥申辦船 ││員手冊,潘明輝、蕭風祥共同以事實四所示方式盜用不知情││王月美印章,於97年10月3日偽造王月美名義之僱傭承諾書 ││,連同上開資料,於97年10月3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 ││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黃堃銘。 │├──────────────────────────┤│證據對照: ││㈠黃堃銘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㈣第143至145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135至137頁)。 ││㈡黃堃銘之97/10/3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10/3僱傭││ 承諾書影本、97/10/2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7/││ 8/27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7/9/ ││ 2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院農委會漁 ││ 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286期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補訓班 ││ 報到學員名冊(15:黃堃銘)(調查局卷㈣第146至151頁││ )。 │└──────────────────────────┘編號部分:
┌──────────────────────────┐│申請人:趙正義(本院編號①;起訴編號㈠29) │├──────────────────────────┤│班別及受訓期間:636小基安班(97年9月20日至21日) │├──────────────────────────┤│申請經過:趙正義於97年9月30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 ││印章及代辦費用15,000元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趙││正義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趙正義之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 000││元代價轉交不知情之莊天順申辦船員手冊,莊天順於96年10││月23日出具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交由莊天順雇用不││知情之呂明澤於97年10月23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趙正義。 │├──────────────────────────┤│證據對照: ││㈠趙正義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㈣第328至330頁背面)、偵││ 訊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㈥第76至79頁)。 ││㈡趙正義之97/10/23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申請漁船 ││ 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7/9/30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 ││ 本、僱傭承諾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7/9/21小型漁船( ││ 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院農委會漁業││ 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540期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 ││ 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49:趙正義)暨現場報到存證照││ 片、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 班第540期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績表(調查局卷 ││ ㈣第332至340頁)。 │└──────────────────────────┘┌──────────────────────────┐│申請人:陳志銘(本院編號②;起訴編號㈠60) │├──────────────────────────┤│班別及受訓期間:636小基安班(97年9月20日至21日) │├──────────────────────────┤│申請經過:陳志銘於97年9月某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 ││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15,000交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陳志銘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陳志銘之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交由不知情之莊天順申辦船員手冊,莊天順││於97年10月8日出具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交由莊天 ││順僱用不知情之呂明澤於97年10月8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 ││事處,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陳志銘。 │├──────────────────────────┤│證據對照: ││㈠陳志銘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㈣第177至179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112至115頁)。 ││㈡陳志銘之97/10/8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10/8僱傭││ 承諾書影本、97/10/7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7/││ 9/25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7/9/ ││ 21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 局卷㈣第180至184頁)。 │└──────────────────────────┘┌──────────────────────────┐│申請人:王文化(本院編號③;起訴編號㈠64) │├──────────────────────────┤│班別及受訓期間:636小基安班(97年9月20日至21日) │├──────────────────────────┤│申請經過:王文化於97年10月9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 ││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15,000元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王文化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王文化之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以1,000元代價轉交不知情之莊天順申辦船 ││員手冊,莊天順於97年10月28日出具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交由莊天順僱用不知情之呂明澤,於97年11月3日向 ││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王文化。 │├──────────────────────────┤│證據對照: ││㈠王文化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㈣第56至58頁)、偵訊筆錄││ (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70至71頁)。 ││㈡王文化之97/11/3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11/3申請││ 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7/9/21小型漁 ││ 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97/10/28僱傭││ 承諾書影本、97/10/9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調 ││ 查局卷㈣59至63頁)。 │└──────────────────────────┘┌──────────────────────────┐│申請人:蔡學文(本院編號④;起訴編號㈠65) │├──────────────────────────┤│班別及受訓期間:636小基安班(97年9月20日至21日) │├──────────────────────────┤│申請經過:蔡學文於97年8月某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 ││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15,000元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蔡學文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蔡學文之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以1,000元代價轉交不知情之莊天順申辦船 ││員手冊,莊天順於97年10月28日出具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由莊天順僱用不知情之呂明澤,於97年10月30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蔡學文。 │├──────────────────────────┤│證據對照: ││㈠蔡學文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㈣第186至188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156至157頁)。 ││㈡蔡學文之97/10/30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10/28僱││ 傭承諾書影本、97/10/9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9││ 7/10/28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7/││ 9/21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 查局卷㈣第191至196頁)。 │└──────────────────────────┘┌──────────────────────────┐│申請人:倪銀釧(本院編號⑤;起訴編號㈠83) │├──────────────────────────┤│班別及受訓期間:636小基安班(97年9月20日至21日) │├──────────────────────────┤│申請經過:倪銀釧於96年7、8月某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20,000元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倪銀釧未有上課點名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倪銀釧之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不知情之莊天順申辦船員 ││手冊,莊天順於98年5月13日出具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 ││料,交由莊天順僱用不知情之呂明澤於98年5月13日向高雄 ││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倪銀釧。 │├──────────────────────────┤│證據對照: ││㈠倪銀釧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㈢第78至82頁)、偵訊筆錄││ (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135至137頁)。 ││㈡倪銀釧之船員手冊影本、98/5/13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 ││ 本、98/4/22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98/5/13僱傭││ 承諾書影本、98/5/13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身 ││ 份證影本及97/9/21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 ││ 業證書影本、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 ││ 636期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 ││ (76:倪銀釧)(調查局卷㈢第83至89頁)。 │└──────────────────────────┘┌──────────────────────────┐│申請人:李瑞益(本院編號⑥;起訴編號㈠85) │├──────────────────────────┤│班別及受訓期間:636小基安班(97年9月20日至21日) │├──────────────────────────┤│申請經過:李瑞益於97年9月15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 ││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15,000元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李瑞益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李瑞益之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轉交不知情之莊天順申辦船員手冊,莊天順││於97年10月1日出具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交由莊天 ││順僱用不知情之呂明澤於97年10月1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 ││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李瑞益。 │├──────────────────────────┤│證據對照: ││㈠李瑞益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㈤第58至60頁)、偵訊筆錄││ (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164至166頁)。 ││㈡李瑞益之97/10/1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10/1僱傭││ 承諾書影本、97/10/9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97/││ 10/1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7/9/ ││ 21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 局卷㈤第62至64頁)。 │└──────────────────────────┘┌──────────────────────────┐│申請人:蔡宗利(本院編號⑦;起訴編號㈠97) │├──────────────────────────┤│班別及受訓期間:636小基安班(97年9月20日至21日) │├──────────────────────────┤│申請經過:蔡宗利於97年9月某日交付身分證、照片、印章 ││、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15,000元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蔡宗利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之蔡宗利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不知情之莊天順申辦船員 ││手冊,莊天順於97年10月8日出具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 ││料,交由莊天順僱用不知情之呂明澤於97年10月8日向高雄 ││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蔡宗利。 │├──────────────────────────┤│證據對照: ││㈠蔡宗利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㈣第358至360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㈥第36至38頁)。 ││㈡蔡宗利之97/10/8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9/5漁船 ││ 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97/10/7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 ││ 結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7/9/21小型漁船(筏)船員基 ││ 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卷㈣第362至364頁背面││ )。 │└──────────────────────────┘┌──────────────────────────┐│申請人:鄭俊城(本院編號⑧;起訴編號㈠99) │├──────────────────────────┤│班別及受訓期間:636小基安班(97年9月20日至21日) │├──────────────────────────┤│申請經過:鄭俊城於97年9月某日交付身分證、照片、印章 ││、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15,000元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鄭俊城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之鄭俊城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不知情之莊天順申辦船員手 ││冊,莊天順於97年10月1日出具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 ││,交由莊天順僱用不知情之呂明澤於97年10月1日向高雄區 ││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鄭俊城。 │├──────────────────────────┤│證據對照: ││㈠鄭俊城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㈣第351至353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㈥第49至50頁)。 ││㈡鄭俊城之97/10/1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10/1僱傭││ 承諾書影本、97/10/1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7/││ 9/5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7/9/ ││ 21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 局卷㈣第354至356頁)。 │└──────────────────────────┘┌──────────────────────────┐│申請人:李添丁(本院編號⑨;起訴編號㈡9) │├──────────────────────────┤│班別及受訓期間:636小基安班(97年9月20日至21日) │├──────────────────────────┤│申請經過:李添丁於97年初某日交付身分證、照片、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15,000元予不知情之范││春桃,范春桃先扣除佣金2,000元,再將剩餘款項及資料交 ││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李添丁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李添丁之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不知情之莊天 ││順申辦船員手冊,莊天順於97年10月22日出具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交由莊天順僱用不知情之呂明澤於97年10月││22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李添丁。 │├──────────────────────────┤│證據對照: ││㈠李添丁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㈡第104至107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㈣第43至45頁)。 ││㈡李添丁之97/10/22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10/22僱││ 傭承諾書影本、97/10/22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 97/10/6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7 ││ /9/21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 ││ 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540期小型漁船 ││ (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51:李添丁)││ 暨現場報到拍照存證照片、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小型漁船(││ 筏)船員基本安全第540期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 ││ 績表、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636期小 ││ 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66:李 ││ 添丁)、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 第636期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績表(調查局卷㈡ ││ 第108至118頁)。 │└──────────────────────────┘┌──────────────────────────┐│申請人:何文欽(本院編號⑩;起訴書編號㈢4) │├──────────────────────────┤│班別及受訓期間:636 大基安班(97年9 月20日至21日) │├──────────────────────────┤│申請經過:何文欽於97年9月25日交付身分證、照片、印章 ││、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7,000元予不知情之 ││蔡漢東,蔡漢東先扣除佣金2,000元後,再將剩餘款項及資 ││料交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何文欽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何文欽之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莊天順申 ││辦船員手冊,莊天順於97年11月10日出具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交由莊天順僱用不知情之呂明澤於97年11月10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何文欽。 │├──────────────────────────┤│證據對照: ││㈠何文欽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㈢第192至194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39至41頁)。 ││㈡何文欽之97/11/10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9/25漁 ││ 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97/11/10僱傭承諾書影本、││ 97/11/7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7 ││ /9/21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 ││ 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534期小型漁船 ││ 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49:何文欽)暨││ 現場報到拍照存證照片、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小型漁船(筏││ )船員基本安全第534期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績 ││ 表(調查局卷㈢第196至203頁)。 │└──────────────────────────┘┌──────────────────────────┐│申請人:☆吳文生(本院編號⑪;起訴編號㈢7) │├──────────────────────────┤│班別及受訓期間:636小基安班(97年9月20日至21日受訓)│├──────────────────────────┤│申請經過:吳文生於00年間某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印││章及代辦費用22,000元予蔡漢東,蔡漢東先扣除佣金2,000 ││元,再將剩餘款項及資料交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吳文生未有上課點名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吳文生之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因吳文生未參加││體檢,吳文生透過蔡漢東向潘明輝反應上情,潘明輝、蔡漢││東、吳文生遂於97年12月24日共同推由潘明輝持其偽刻之「││奇美醫學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等字樣章戳,偽造財團法人奇美醫││院檢驗合格之體格檢查證明書。潘明輝再以1,000元代價轉 ││交蕭風祥申辦船員手冊,潘明輝、蕭風祥共同以事實四所示││方式盜用不知情吳滿溪印章,於98年6月1日偽造吳滿溪名義││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98年6月1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吳文生。 │├──────────────────────────┤│證據對照: ││㈠吳文生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㈣第277至280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51至53頁)。 ││㈡吳文生之98/6/1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8/6/1僱傭承││ 諾書影本、98/5/27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7/12││ /24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7/9/21││ 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 卷㈣第281至286頁)、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正本(調 ││ 查局卷㈤第298頁)。 │└──────────────────────────┘┌──────────────────────────┐│申請人:許晉豪(本院編號⑫;起訴編號㈤1) │├──────────────────────────┤│班別及受訓期間:636小基安班(97年9月20日至21日) │├──────────────────────────┤│申請經過:許晉豪於97年9月23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 ││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15,000元予不知││情之郭春良,郭春良先扣除佣金1,000元後,將剩餘款項及 ││資料交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許晉豪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許晉豪之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不知情 ││之莊天順申辦船員手冊,莊天順於97年10月15日出具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交由莊天順僱用不知情之呂明澤於97││年10月15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許晉豪。│├──────────────────────────┤│證據對照: ││㈠許晉豪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㈢第304至306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㈣第213至215頁)。 ││㈡許晉豪之97/10/15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10/15僱││ 傭承諾書影本、97/10/13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 97/9/23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7 ││ /9/21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 ││ 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636期小型漁船 ││ (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71:許晉豪(││ 調查局卷㈢第309至314頁)。 │└──────────────────────────┘編號部分:
┌──────────────────────────┐│申請人:簡光文(本院編號①;起訴編號㈠20) │├──────────────────────────┤│班別及受訓期間:290期補訓班(97年9月30日) │├──────────────────────────┤│申請經過:簡光文於97年10月9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 ││印章、漁船船員體格合格切結書及代辦費用13,000元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簡光文未有上課點名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簡光文之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另以1,000元代價轉交蕭風祥申辦船員手冊,潘明 ││輝、蕭風祥共同以事實四所示方式盜用不知情貿捷公司印章││,於97年10月9日偽造貿捷公司名義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 ││開資料,於97年10月9日向高雄區漁會送件,轉至高雄市政 ││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簡光文││。 │├──────────────────────────┤│證據對照: ││㈠簡光文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㈠第75至77頁背面)、偵訊││ 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㈢第221至224頁)。 ││㈡簡光文之97/10/9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10/9僱傭││ 承諾書影本、97/10/9 漁船船員體格合格切結書影本、 ││ 97/10/9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7/9/30基本安全││ 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船員手冊、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遠洋││ 漁業開發中心第290期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補訓班報到 ││ 學員名冊(3:簡光文)(調查局卷㈠第78至81頁)。 │└──────────────────────────┘┌──────────────────────────┐│申請人:邱偉倫(本院編號②;起訴編號㈠70) │├──────────────────────────┤│班別及受訓期間:290期補訓班(97年9月30日) │├──────────────────────────┤│申請經過:邱偉倫於97年8月某日交付身分證、照片、印章 ││、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15,000元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邱偉倫未有上課點名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之邱偉倫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不知情之莊天順申辦船員手冊, ││莊天順於97年10月27日出具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交││由莊天順僱用不知情呂明澤,於97年10月31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予邱偉倫。 │├──────────────────────────┤│證據對照: ││㈠邱偉倫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㈣第125至127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17至20頁)。 ││㈡邱偉倫之97/10/31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10/14漁││ 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97/10/27僱傭承諾書影本、││ 97/10/27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7││ /9/30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卷㈣ ││ 第128至132頁)。 │└──────────────────────────┘┌──────────────────────────┐│申請人:倪人仰(本院編號③;起訴編號㈠71) │├──────────────────────────┤│班別及受訓期間:290期補訓班(97年9月30日) │├──────────────────────────┤│申請經過:倪人仰於97年9月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印章 ││、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18,000元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倪人仰未有上課點名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之倪人仰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不知情之莊天順申辦船員手冊, ││莊天順於97年10月31日出具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交││由莊天順僱用不知情呂明澤於97年10月31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予倪人仰。 │├──────────────────────────┤│證據對照: ││㈠倪人仰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㈣第134至136頁背面)、偵││ 訊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123至125頁)。 ││㈡倪人仰之97/10/31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10/31僱││ 傭承諾書影本、97/10/30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 97/10/3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7/││ 9/30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院農委會││ 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290期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補訓 ││ 班報到學員名冊(12:倪人仰)(調查局卷㈣第137至142││ 頁)。 │└──────────────────────────┘┌──────────────────────────┐│申請人:李宜峰(本院編號④;起訴編號㈠72) │├──────────────────────────┤│班別及受訓期間:290期補訓班(97年9月30日) │├──────────────────────────┤│申請經過:李宜峰於97年8月間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印 ││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18,000元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李宜峰未有上課點名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之李宜峰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不知情之莊天順申辦船員手冊 ││,莊天順於97年10月31日出具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交由莊天順僱用不知情之呂明澤於97年10月31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予李宜峰。 │├──────────────────────────┤│證據對照: ││㈠李宜峰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㈣第156至158頁背面)、偵││ 訊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135至137頁)。 ││㈡李宜峰之97/10/31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10/31僱││ 傭承諾書影本、97/10/31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 97/10/3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7 ││ /9/30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卷㈣ ││ 第159至163頁)。 │└──────────────────────────┘┌──────────────────────────┐│申請人:簡鈺恒(本院編號⑤;起訴編號㈠73) │├──────────────────────────┤│班別及受訓期間:290期補訓班(97年9月30日) │├──────────────────────────┤│申請經過:簡鈺恒於97年9月某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 ││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15,000元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簡鈺桓未有上課點名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之簡鈺桓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不知情之莊天順申辦船員手 ││冊,莊天順於97年10月31日出具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交由莊天順僱用不知情之呂明澤於97年10月31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簡鈺桓。 │├──────────────────────────┤│證據對照: ││㈠簡鈺恒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㈣第165至169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123至125頁)。 ││㈡簡鈺恒之97/10/31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10/31申││ 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7/10/7漁船船員體格檢查 ││ 證明書影本、97/10/31僱傭承諾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7││ /9/30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卷㈣ ││ 第171至175頁)。 │└──────────────────────────┘┌──────────────────────────┐│申請人:林永和(本院編號⑥;起訴編號㈠74) │├──────────────────────────┤│班別及受訓期間:290期補訓班(97年9月30日) │├──────────────────────────┤│申請經過:林永和於97年10月某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9,000元予潘明 ││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林永和未有上課點名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之林永和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不知情之莊天順申辦船員手 ││冊,莊天順於97年10月31日出具不實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交由莊天順僱用不知情之呂明澤,於97年10月31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林永和。 │├──────────────────────────┤│證據對照: ││㈠林永和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㈡第128至130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㈣第84至86頁)。 ││㈡林永和之97/10/31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10/31僱││ 傭承諾書影本、97/10/31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 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7/9/30漁 ││ 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 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290期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補訓班報到 ││ 學員名冊(10:林永和)(調查局卷㈡第131至134頁背面││ )。 │└──────────────────────────┘┌──────────────────────────┐│申請人:☆彭成鋇(本院編號⑦;起訴編號㈢9) │├──────────────────────────┤│班別及受訓期間:290期補訓班(97年9月30日) │├──────────────────────────┤│申請經過:彭成鋇於97年9月某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 ││印章及代辦費用23,000元予蔡漢東轉交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彭成鋇未有上課點名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彭成鋇之││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因彭成││鋇有體檢不合格情形,彭成鋇透過蔡漢東向潘明輝反應上情││,潘明輝、蔡漢東、彭成鋇遂於97年6月26日共同推由潘明 ││輝持其偽刻之「奇美醫學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等字樣章戳,偽造││財團法人奇美醫院檢驗合格之體格檢查證明書。潘明輝另以││1,000元代價轉交蕭風祥申辦船員手冊,潘明輝、蕭風祥共 ││同以事實四所示方式盜用不知情振富公司印章,於97年11月││10日偽造振富公司名義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97││年11月10日向高雄區漁會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彭成鋇。 │├──────────────────────────┤│證據對照: ││㈠彭成鋇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㈢第29至31頁)、偵訊筆錄││ (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17至20頁)。 ││㈡彭成鋇之97/11/10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11/10僱││ 傭承諾書影本、97/11/7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 ││ 97/6/26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表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7/9/30││ 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卷㈢第32至││ 36頁)、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正本(調查局卷㈤第30││ 7頁)。 │└──────────────────────────┘編號部分:
┌──────────────────────────┐│申請人:傅鈞煒(本院編號;起訴編號㈠91) │├──────────────────────────┤│班別及受訓期間:640小基安班(97年10月4日至5日) │├──────────────────────────┤│申請經過:傅鈞煒於97年6月間某日及10月7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13, ││000元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傅鈞煒未有上課點名 ││及考試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傅鈞煒之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不知情 ││之莊天順申辦船員手冊,莊天順於97年10月24日出具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交由莊天順僱用不知情之呂明澤於97││年10月24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傅鈞煒。│├──────────────────────────┤│證據對照: ││㈠傅鈞煒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㈤第66至68頁)、偵訊筆錄││ (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209至211頁)。 ││㈡傅鈞煒之97/10/24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10/7漁 ││ 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97/1/24僱傭承諾書影本、 ││ 97/10/24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7││ /10/5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 ││ 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640期小船(筏 ││ )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到學員名冊(81:傅鈞煒)││ 、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第640 ││ 期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績表(調查局卷㈤第69至││ 72頁)。 │└──────────────────────────┘編號部分:
┌──────────────────────────┐│申請人:黃耀德(本院編號①;起訴編號㈠94) │├──────────────────────────┤│班別及受訓期間:292期補訓班(97年10月14日) │├──────────────────────────┤│申請經過:黃耀德於97年10月某日交付身分證、照片、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20,000元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黃耀德未有上課點名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之黃耀德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另以1,000元代價轉交蕭風祥申辦船員手冊,潘明輝、 ││蕭風祥共同以事實四所示方式盜用不知情蔡龍豐印章,於97││年10月27日偽造蔡龍豐名義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97年10月27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黃耀││德。 │├──────────────────────────┤│證據對照: ││㈠黃耀德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㈣第373至375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㈥第17至18頁)。 ││㈡黃耀德之97/10/27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10/27僱││ 傭承諾書影本、97/10/27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 97/10/21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7││ /10/14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卷㈣││ 第377至379頁)。 │└──────────────────────────┘┌──────────────────────────┐│申請人:謝國勝(本院編號②;起訴編號㈠96) │├──────────────────────────┤│班別及受訓期間:292期補訓班(97年10月14日) │├──────────────────────────┤│申請經過:謝國勝於97年10月某日交付身分證、照片、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20,000元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謝國勝未有上課點名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之謝國勝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蕭風祥盜用不知情張許月桂印章 ││,於97年10月27日偽造張許月桂名義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97年10月27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謝國勝。 │├──────────────────────────┤│證據對照: ││㈠謝國勝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㈣第366至368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㈥第29至30頁)。 ││㈡謝國勝之97/10/27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10/26申││ 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7/10/6漁船船員體格檢查 ││ 證明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7/10/14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 練結業證書影本、97/10/27僱傭承諾書影本、行政院農委││ 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292期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 ││ 練班報到學員名冊(2:謝國勝)(調查局卷㈣第370至37││ 2頁背面)。 │└──────────────────────────┘編號部分:
┌──────────────────────────┐│申請人:鄭兆民(本院編號①;起訴編號㈠32) │├──────────────────────────┤│班別及受訓期間:293期補訓班(97年10月21日) │├──────────────────────────┤│申請經過:鄭兆民於97年11月13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18,000元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鄭兆民未有上課點名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之鄭兆民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另以1,000元代價轉交蕭風祥申辦船員手冊,潘明 ││輝、蕭風祥共同以事實四所示方式盜用不知情張許月桂印章││,於97年11月28日偽造張許月桂名義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97年11月28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鄭兆民。 │├──────────────────────────┤│證據對照: ││㈠鄭兆民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㈡第183至185頁背面)、偵││ 訊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㈣第67至69頁)。 ││㈡鄭兆民之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293期 ││ 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補訓班報到學員名冊(7:鄭兆民)、 ││ 97/11/28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11/28僱傭承諾書││ 影本、97/10/20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7/11/13││ 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7/10/21漁││ 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卷㈡第182至 ││ 188頁)。 │└──────────────────────────┘┌──────────────────────────┐│申請人:劉源福(本院編號②;起訴編號㈡10) │├──────────────────────────┤│班別及受訓期間:293期補訓班(97年10月21日) │├──────────────────────────┤│申請經過:劉源福於97年9月25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 ││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15,000元予不知││情之范春桃,范春桃先扣除佣金2,000元,再將剩餘款項及 ││資料交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劉源福未有上課點名││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之劉源福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另以1,000元代價轉交蕭風祥申辦船 ││員手冊,潘明輝、蕭風祥共同以事實四所示方式盜用不知情││張許月桂印章,於97年10月29日偽造張許月桂名義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97年10月29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劉源福。 │├──────────────────────────┤│證據對照: ││㈠劉源福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㈡第174至176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㈣第67至69頁)。 ││㈡劉源福之97/10/29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10/29僱││ 傭承諾書影本、97/10/28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 97/9/25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7 ││ /10/21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院農││ 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293期漁船船員基本安全 ││ 補訓班報到學員名冊(8:劉源福)(調查局卷㈡第177至││ 182頁)。 │└──────────────────────────┘編號部分:
┌──────────────────────────┐│申請人:劉仁德(本院編號①;起訴編號㈠33) │├──────────────────────────┤│班別及受訓期間:294期補訓班(97年10月28日) │├──────────────────────────┤│申請經過:劉仁德於97年10月28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15,000元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劉仁德未有上課點名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之劉仁德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另以1,000元代價轉交蕭風祥申辦船員手冊,潘明 ││輝、蕭風祥共同以事實四所示方式盜用不知情貿捷公司印章││,於97年11月5日偽造貿捷公司名義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 ││開資料,於97年11月5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 ││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劉仁德。 │├──────────────────────────┤│證據對照: ││㈠劉仁德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㈢第454至456頁背面)、偵││ 訊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㈣第107至109頁)。 ││㈡劉仁德之97/11/5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11/5僱傭││ 承諾書影本、97/11/3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7/││ 10/23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7/10││ /28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卷㈢第 ││ 457至459頁背面)。 │└──────────────────────────┘┌──────────────────────────┐│申請人:呂錦郎(本院編號②;起訴編號㈠66) │├──────────────────────────┤│班別及受訓期間:294期補訓班(97年10月28日) │├──────────────────────────┤│申請經過:呂錦郎於97年10月某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20,000元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呂錦郎未有上課點名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竟未││實際受訓呂錦郎之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另以1,000元代價轉交蕭風祥申辦船員手冊,潘 ││明輝、蕭風祥共同以事實四所示方式盜用不知情張許月桂印││章,於97年11月3日偽造張許月桂名義之僱傭承諾書,連同 ││上開資料,於97年11月5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 ││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呂錦郎。 │├──────────────────────────┤│證據對照: ││㈠呂錦郎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㈣第199至201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148至150頁)。 ││㈡呂錦郎之97/11/5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11/3僱傭││ 承諾書影本、97/11/3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7/││ 10/29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7/10││ /28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卷㈣第 ││ 202至204頁)。 │└──────────────────────────┘┌──────────────────────────┐│申請人:葉日雄(本院編號③;起訴編號㈡12) │├──────────────────────────┤│班別及受訓期間:294期補訓班(97年10月28日) │├──────────────────────────┤│申請經過:葉日雄於95年9月12日交付身分證、照片、印章 ││、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20,000元予不知情之范春││桃,范春桃先扣除佣金2,000元,再將剩餘款項及資料交予 ││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葉日雄未有上課點名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之葉日雄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另以1,000元代價轉交蕭風祥申辦船員手冊, ││潘明輝、蕭風祥共同以事實四所示方式盜用不知情蔡龍豐印││章,於97年11月1日偽造蔡龍豐名義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 ││開資料,於97年11月3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 ││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葉日雄。 │├──────────────────────────┤│證據對照: ││㈠葉日雄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㈢第340至342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㈥第6至8頁)。 ││㈡葉日雄之97/11/3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11/1僱傭││ 承諾書影本、97/10/31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7││ /9/12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7/10││ /28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業證書影本、行政院農委會漁 ││ 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294期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 ││ 報到學員名冊(10:葉日雄)(調查局卷㈢第343至348頁││ )。 │└──────────────────────────┘編號部分:
┌──────────────────────────┐│申請人:盧培馨(本院編號①;起訴編號㈠1) │├──────────────────────────┤│班別及受訓期間:490大基安班(97年11月28日至12月1日) │├──────────────────────────┤│申請經過:盧培馨97年11月28日以前某日交付身分證正本、││印章、照片、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18,000元││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盧培馨未參訓,竟推由林廷││榮以漏列名義(未有報名參訓紙本),致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12月1日補印未實際受訓盧培馨之受訓結業證 ││書草稿,林廷榮再於職務上所掌成績表上登載不實受訓成績││後呈給上級核准而取得正式之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另以1,000元代價轉交不知情之莊天順申 ││辦船員手冊,莊天順於97年12月22日出具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交由莊天順僱用不知情之呂明澤於97年12月22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盧培馨。 │├──────────────────────────┤│證據對照: ││㈠盧培馨之警詢筆錄(他字第6900號卷第10至15頁背面)、││ 偵訊筆錄(他字第6900號卷第231至234頁)。 ││㈡盧培馨之97/12/22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12/22僱││ 傭承諾書影本、97/12/22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 97/12/17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7││ /12/1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他字第6900 ││ 號卷第16至20頁)。 │└──────────────────────────┘┌──────────────────────────┐│申請人:古耀豐(本院編號②;起訴編號㈢8) │├──────────────────────────┤│班別及受訓期間:490大基安班(97年11月28日至12月1日)│├──────────────────────────┤│申請經過:古耀豐於97年11月間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20,000元予不知情││之蔡漢東轉交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古耀豐未參訓,││竟推由林廷榮以漏列名義(未有報名參訓紙本),致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12月1日補印未實際受訓古耀豐之 ││受訓結業證書草稿,林廷榮再於職務上所掌成績表上登載不││實受訓成績後呈給上級核准而取得正式之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即以1,000元代價轉交不知情 ││之莊天順申辦船員手冊,莊天順於97年12月25日出具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交由莊天順僱用之不知情呂明澤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古耀豐。 │├──────────────────────────┤│證據對照: ││㈠古耀豐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㈤第117至119頁背面)、偵││ 訊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㈥第6至8頁)。 ││㈡古耀豐之97/12/25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12/26僱││ 傭承諾書影本、97/12/26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 97/12/13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7││ /12/1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院農業 ││ 委員會98/9/25函(農授漁字第0000000000,撤銷古耀豐 ││ 手冊)(調查局卷㈤第120至125頁)。 │└──────────────────────────┘┌──────────────────────────┐│申請人:彭成熒(本院編號③;起訴編號㈣4) │├──────────────────────────┤│班別及受訓期間:490大基安班(97年11月28日至12月1日)│├──────────────────────────┤│申請經過:彭成熒於97年12月16日交付身分證、照片、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20,000元予不知情之││胡能城,胡能城先扣除佣金1,000元,再將剩餘款項及資料 ││交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彭成熒未參訓,竟推由林││廷榮以漏列名義(未有報名參訓紙本),致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12月1日補印未實際受訓彭成熒之受訓結業 ││證書草稿,林廷榮再於職務上所掌成績表上登載不實受訓成││績後呈給上級核准而取得正式之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不知情之莊天順 ││申辦船員手冊,莊天順於98年1月7日出具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由不知情之呂明澤於98年1月7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彭成熒。 │├──────────────────────────┤│證據對照: ││㈠彭成熒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㈣第1至3頁)、偵訊筆錄( ││ 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51至53頁)。 ││㈡彭成熒之98/1/7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8/1/7僱傭承││ 諾書影本)、98/1/7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7/1││ /16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7/12/1││ 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卷㈣第4至6││ 頁)。 │└──────────────────────────┘┌──────────────────────────┐│申請人:張文誌(本院編號④;起訴編號㈥2) │├──────────────────────────┤│班別及受訓期間:490大基安班(97年11月28日至12月1日)│├──────────────────────────┤│申請經過:張文誌於97年11月間某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5,000元予不知情││之鐘奇龍,鐘奇龍先扣除佣金2,000元,再將剩餘款項及資 ││料交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張文誌未參訓,竟推由││林廷榮以漏列名義(未有報名參訓紙本),致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12月1日列印未實際受訓之張文誌受訓結 ││業證書草稿,林廷榮再於職務上所掌成績表上登載不實受訓││成績後呈給上級核准而取得正式之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不知情之莊天 ││順申辦船員手冊,莊天順於98年6月8日出具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交由莊天順僱用不知情之呂明澤於98年6月8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張文誌。 │├──────────────────────────┤│證據對照: ││㈠張文誌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㈣第215至217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㈥第64至66頁)。 ││㈡張文誌之98/6/8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8/6/8僱傭承││ 諾書影本、98/6/8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身分證││ 影本及97/12/1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 ││ 查局卷㈣第218至221頁)。 │└──────────────────────────┘┌──────────────────────────┐│申請人:李文賓(本院編號⑤;起訴編號㈦2) │├──────────────────────────┤│班別及受訓期間:490大基安班(97年11月28日至12月1日)│├──────────────────────────┤│申請經過:李文賓於97年10月間交付身分證、照片、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20,000元予不知情之王││曦筠,王曦筠先扣除佣金1,000元後,再將剩餘款項及資料 ││交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李文賓未參訓,竟推由林││廷榮以漏列名義(未有報名參訓紙本),致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12月1日補印未實際受訓之李文賓受訓結業 ││證書草稿,林廷榮再於職務上所掌成績表上登載不實受訓成││績後呈給上級核准而取得正式之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不知情之莊天順 ││申辦船員手冊,莊天順於97年12月18日出具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交由莊天順僱用不知情之呂明澤於97年12月18││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李文賓。 │├──────────────────────────┤│證據對照: ││㈠李文賓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㈤第159至161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㈥第36至38頁)。 ││㈡李文賓之97/12/18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12/18僱││ 傭承諾書影本、97/12/18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 97/11/6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7 ││ 年12月1日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 ││ 卷㈤第162至164頁)。 │└──────────────────────────┘編號部分:
┌──────────────────────────┐│申請人:王全家(本院編號①;起訴編號㈠2) │├──────────────────────────┤│班別及受訓期間:491大基安班(97年11月28日至12月1日) │├──────────────────────────┤│申請經過:王全家於97年8、9月間某日交付身分證影本、印││章、照片、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20,000元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王全家未參訓,竟推由林廷榮││以漏列名義(未有報名參訓紙本),致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12月1日補印未實際受訓王全家之受訓結業證書 ││草稿,林廷榮再於職務上所掌成績表上登載不實受訓成績後││呈給上級核准而取得正式之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即以1,000元代價轉交不知情之莊天順申辦 ││船員手冊,莊天順於97年12月16日出具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交由莊天順僱用之呂明澤於97年12月16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王全家。 │├──────────────────────────┤│證據對照: ││㈠王全家之警詢筆錄(他字第6900號卷第236至241頁)、偵││ 訊筆錄(他字第6900號卷第252至254頁)。 ││㈡王全家之97/12/16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7/12/16僱││ 傭承諾書影本、97/12/15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 97/12/9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7/││ 12/1日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他字第6900││ 號卷第242至246頁)。 │└──────────────────────────┘┌──────────────────────────┐│申請人:朱俊樺(本院編號②;起訴編號㈠5) │├──────────────────────────┤│班別及受訓期間:491大基安班(97年11月28日至12月1日) │├──────────────────────────┤│申請經過:朱俊樺於97年11月某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20,000元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朱俊樺未參訓,竟推由林廷榮以以││漏列名義(未有報名參訓紙本),致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12月1日補印未實際受訓朱俊樺之受訓結業證書草 ││稿,林廷榮再於職務上所掌成績表上登載不實受訓成績後呈││給上級核准而取得正式之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另以1,000元代價轉交蕭風祥申辦船員手冊, ││潘明輝、蕭風祥共同以事實四所示方式盜用不知情李慶瑞印││章,於97年12月16日偽造李慶瑞名義之僱傭契約書,連同上││開資料,於97年12月16日向屏東縣恆春區漁會送件,轉至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第一組,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朱俊樺。 │├──────────────────────────┤│證據對照: ││㈠朱俊樺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㈠第139至141頁背面)、偵││ 訊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㈢第152至154頁)。 ││㈡朱俊樺之97/12/16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身分證影本││ 及97/12/1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僱用承諾書 ││ 影本、97/11/14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申請漁船││ 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遠洋漁業開發中心漁船船員基本安││ 全第491期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績表(調查局卷 ││ ㈠第142至149頁)。 │└──────────────────────────┘┌──────────────────────────┐│申請人:彭進財(本院編號③;起訴編號㈠24) │├──────────────────────────┤│班別及受訓期間:491大基安班(97年11月28日至12月1日) │├──────────────────────────┤│申請經過:彭進財於97年12月25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18,000元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彭進財未參訓,竟推由林廷榮以漏││列名義(未有報名參訓紙本),致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7年12月1日補印未實際受訓之彭進財受訓結業證書草稿 ││,林廷榮再於職務上所掌成績表上登載不實受訓成績後呈給││上級核准而取得正式之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不知情之莊天順申辦船員 ││手冊,莊天順於98年1月6日出具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交由莊天順僱用之不知情呂明澤於97年1月7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彭進財。 │├──────────────────────────┤│證據對照: ││㈠彭進財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㈢第234至236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㈣第187至189頁)。 ││㈡彭進財之98/1/7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8/1/6僱傭承││ 諾書影本、98/1/6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7/12/││ 25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7/12/1 ││ 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卷㈢第239 ││ 至243頁)。 │└──────────────────────────┘編號部分:
┌──────────────────────────┐│申請人:林正宗(本院編號①;起訴編號㈠34) │├──────────────────────────┤│班別及受訓期間:497大基安班(98年1月13日至16日) │├──────────────────────────┤│申請經過:林正宗於98年1月某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 ││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20,000元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林正宗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林正宗之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另以1,000元代價轉交蕭風祥申辦船員手冊 ││,潘明輝、蕭風祥共同以事實四所示方式盜用不知情振富公││司印章,於98年2月25日偽造振富公司名義之僱傭承諾書, ││連同上開資料,於98年2月25日向高雄區漁會送件,轉至高 ││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林正宗。 │├──────────────────────────┤│證據對照: ││㈠林正宗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㈡第189至191頁)、偵訊筆錄││ (偵字第36289號卷㈣第59至61頁)。 ││㈡林正宗之98/2/25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8/2/25僱傭││ 承諾書影本、98/2/25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8/││ 2/16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8/1/1││ 6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院農委會漁 ││ 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497期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 ││ 報到學員名冊(44:林正宗)、遠洋漁業開發中心漁船船││ 員基本安全第497期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績表( ││ 調查局卷㈡第192至199頁)。 │└──────────────────────────┘┌──────────────────────────┐│申請人:王裕宏(本院編號②;起訴編號㈠93) │├──────────────────────────┤│班別及受訓期間:497大基安班(98年1月13日至16日) │├──────────────────────────┤│申請經過:王裕宏於97年11月10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18,000元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王裕宏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王裕宏之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另以1,000元代價轉交蕭風祥申辦船員手冊 ││,潘明輝、蕭風祥共同以事實四所示方式盜用不知情振富公││司印章,於98年3月12日偽造振富公司名義之僱傭承諾書, ││連同上開資料,於98年3月12日向高雄區漁會送件,轉至高 ││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王裕宏。 │├──────────────────────────┤│證據對照: ││㈠王裕宏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㈤第73至75頁背面)、偵訊││ 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227至229頁)。 ││㈡王裕宏之98/3/12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8/3/12僱傭││ 承諾書影本、98/3/10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7/││ 11/10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8/1/││ 16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卷㈤第77││ 至79頁)。 │└──────────────────────────┘┌──────────────────────────┐│申請人:李建築(本院編號③;起訴編號㈧2) │├──────────────────────────┤│班別及受訓期間:497大基安班(98年1月13日至16日) │├──────────────────────────┤│申請經過:李建築於98年2月27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 ││印章及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18,000元予不知││情之林乙民轉交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李建築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徐永芳之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另以1,000元代價轉交 ││蕭風祥申辦船員手冊,潘明輝、蕭風祥共同以事實四所示方││式盜用不知情之蔡龍豐印章,於98年3月11日偽造蔡龍豐名 ││義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98年3月11日向高雄區 ││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李建築。 │├──────────────────────────┤│證據對照: ││㈠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㈡第236至238頁)、偵訊筆錄(偵字││ 第36289號卷㈣第75至77頁)。 ││㈡李建築之98/3/11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8/3/11僱傭││ 承諾書影本、98/3/9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8/2││ /27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8/1/16││ 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卷㈡第239 ││ 至241頁)。 │└──────────────────────────┘編號部分:
┌──────────────────────────┐│申請人:鄭志昌(本院編號①;起訴編號㈠35) │├──────────────────────────┤│班別及受訓期間:498大基安班(98年1月20日至23日) │├──────────────────────────┤│申請經過:鄭志昌於98年2月16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 ││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18,000元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鄭志昌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鄭志昌之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另以1,000元代價轉交蕭風祥申辦船員手冊 ││,潘明輝、蕭風祥共同以事實四所示方式盜用不知情貿捷公││司印章,於98年2月26日偽造貿捷公司名義之僱傭承諾書, ││連同上開資料,於98年2月26日向高雄區漁會送件,轉至高 ││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鄭志昌。 │├──────────────────────────┤│證據對照: ││㈠鄭志昌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㈡第267至268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㈣第149至152頁)。 ││㈡鄭志昌之99/2/26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8/2/16漁船││ 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98/2/26僱傭承諾書影本、98 ││ /2/24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8/1/││ 23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卷㈡第27││ 0至277頁)。 │└──────────────────────────┘┌──────────────────────────┐│申請人:☆王建洲(本院編號②;起訴編號㈠46) │├──────────────────────────┤│班別及受訓期間:498大基安班(98年1月20日至23日) │├──────────────────────────┤│申請經過:王建洲於97年底某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印││章及代辦費用20,000元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明知││王建洲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王建洲之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因王建洲││未參加體檢,王建洲向潘明輝反應上情,潘明輝、王建洲遂││於97年11月12日共同推由潘明輝持其偽刻之「奇美醫學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等字樣章戳,偽造財團法人奇美醫院檢驗合格之││體格檢查證明書。潘明輝另以1,000元之代價轉交蕭風祥申 ││辦船員手冊,潘明輝、蕭風祥共同以事實四所示方式盜用不││知情振富公司印章,於98年3月12日偽造振富公司名義之僱 ││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98年3月12日向高雄區漁會送 ││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王建洲。 │├──────────────────────────┤│證據對照: ││㈠王建洲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㈢第291至293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㈣第208至210頁)。 ││㈡王建洲之98/3/12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8/3/12僱傭││ 承諾書影本、98/3/12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7/││ 11/12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8/1/││ 23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卷㈢第29││ 6至300頁)、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正本(調查局卷㈤││ 第310頁)。 │└──────────────────────────┘┌──────────────────────────┐│申請人:☆林春萬(本院編號③;起訴編號㈧1) │├──────────────────────────┤│班別及受訓期間:498大基安班(98年1月20日至23日) │├──────────────────────────┤│申請經過:林春萬於98年1月某日交付身分證、照片、印章 ││及代辦費用21,000元予林乙民轉交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林春萬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林春萬││之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因林││春萬未參加體檢,林萬春透過林乙民向潘明輝反應上情,潘││明輝、林乙民、林春萬共同推由潘明輝持其偽刻之「奇美醫││學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等字樣章戳,偽造財團法人奇美醫院檢驗││合格之體格檢查證明書。潘明輝另以1,000元代價轉交蕭風 ││祥申辦船員手冊,潘明輝、蕭風祥共同以事實四所示方式盜││用不知情振富公司印章,於98年3月12日偽造振富公司名義 ││出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98年3月12日向高雄區 ││漁會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林春萬。 │├──────────────────────────┤│證據對照: ││㈠林春萬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㈡第243至245頁)、原審準││ 備程序筆錄(原審卷㈠第152至157頁)。 ││㈡林春萬之98/3/12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8/3/12僱傭││ 承諾書影本、98/3/10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7/││ 10/17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8/1/││ 23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院農委會漁││ 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498期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 ││ 報到學員名冊(42:林春萬)、遠洋漁業開發中心漁船船││ 員基本安全訓練班第498期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 ││ 績表(調查局卷㈡第246至249頁背面)、漁船船員體格檢││ 查證明書正本(調查局卷㈤第312頁)。 │└──────────────────────────┘編號部分:
┌──────────────────────────┐│申請人:莊其清(本院編號①;起訴編號㈠22) │├──────────────────────────┤│班別及受訓期間:500大基安班(98年2月10日至13日) │├──────────────────────────┤│申請經過:莊其清於98年2月24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 ││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18,000元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莊其清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莊其清之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另以1,000元代價轉交蕭風祥申辦船員手冊 ││,潘明輝、蕭風祥共同以事實四所示方式盜用不知情振富公││司印章,於98年3月13日偽造振富公司名義之僱傭承諾書, ││連同上開資料,於98年3月13日向高雄區漁會送件,轉至高 ││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莊其清。 │├──────────────────────────┤│證據對照: ││㈠莊其清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㈡第250至252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㈣第149至152頁)。 ││㈡莊其清之98/3/13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8/3/13僱傭││ 承諾書影本、98/3/10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8/││ 2/24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8/2/1││ 3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院農委會漁 ││ 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500期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 ││ 報到學員名冊(38:莊其清)、遠洋漁業開發中心漁船船││ 員基本安全訓練班第500期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 ││ 績表(調查局卷㈡第253至256頁背面)。 │└──────────────────────────┘┌──────────────────────────┐│申請人:洪文宗(本院編號②;起訴編號㈠92) │├──────────────────────────┤│班別及受訓期間:500大基安班(98年2月10日至13日) │├──────────────────────────┤│申請經過:洪文宗於97年底及98年3月3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20,000元││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洪文宗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洪文宗之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不知情之莊天 ││順申辦船員手冊,莊天順於98年3月20日出具僱傭承諾書, ││連同上開資料,交由莊天順僱用不知情之呂明澤於98年3月 ││20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洪文宗。 │├──────────────────────────┤│證據對照: ││㈠洪文宗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㈤第81至83頁背面)、偵訊││ 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215至216頁)。 ││㈡洪文宗之98/3/20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8/3/20申請││ 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8/3/3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 書影本、98/3/20僱傭承諾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8/2/13││ 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卷㈤第84至││ 86頁)。 │└──────────────────────────┘┌──────────────────────────┐│申請人:☆許永建(本院編號③;起訴編號㈧3) │├──────────────────────────┤│班別及受訓期間:500大基安班(98年2月10日至13日) │├──────────────────────────┤│申請經過:許永建於97年初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印章及││代辦費用20,000元交由林乙民轉交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許永建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許永建││之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因許││永建未參加體檢,許永建透過林乙民向潘明輝反應上情,潘││明輝、林乙民、許永建遂顧97年10月29日共同推由潘明輝持││其偽刻之「奇美醫學中心」、「奇美醫院檢查專用章」、「││奇美醫院騎縫章」、「醫師陳盟榮」等字樣章戳,偽造財團││法人奇美醫院檢驗合格之體格檢查證明書。潘明輝另以1,00││0元代價轉交蕭風祥申辦船員手冊,潘明輝、蕭風祥共同以 ││事實四所示方式盜用不知情振富公司印章,於98年3月12日 ││偽造振富公司名義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98年3 ││月12日向高雄區漁會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許永建。 │├──────────────────────────┤│證據對照: ││㈠許永建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㈡第258至260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㈣第149至152頁)。 ││㈡許永建之98/3/12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8/3/12僱傭││ 承諾書影本、98/3/10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7/││ 10/29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8/2/││ 13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卷㈡第26││ 3至265頁)、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正本(調查局卷㈤││ 第311頁)。 │└──────────────────────────┘編號部分:
┌──────────────────────────┐│申請人:高有德(本院編號①;起訴編號㈠67) │├──────────────────────────┤│班別及受訓期間:501大基安班(98年2月17日至20日) │├──────────────────────────┤│申請經過:高有德於98年初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17,000元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高有德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高有德之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以1,000元代價轉交不知情之莊天順申辦船員手冊 ││,莊天順於98年3月30日出具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 ││交由莊天順僱用不知情之呂明澤於98年3月30日向高雄區漁 ││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高有德。 │├──────────────────────────┤│證據對照: ││㈠高有德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㈣第205至210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148至150頁)。 ││㈡高有德之98/3/30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8/3/30僱傭││ 承諾書影本、98/3/30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8/││ 3/5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8/2/20││ 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遠洋漁業開發中心││ 漁船船員基本安全第501期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 ││ 績表(調查局卷㈣第211至213頁背面)。 │└──────────────────────────┘┌──────────────────────────┐│申請人:陳銀銀(本院編號②;起訴編號㈠108) │├──────────────────────────┤│班別及受訓期間:501大基安班(98年2月17日至20日) │├──────────────────────────┤│申請經過:陳銀銀於98年3月某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 ││印章及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18,000元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陳銀銀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陳銀銀之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另以1,000元代價轉交蕭風祥申辦船員手冊 ││,潘明輝、蕭風祥共同以事實四所示方式盜用不知情振富公││司印章,於98年3月24日偽造振富公司名義之僱傭承諾書, ││連同上開資料,於98年3月24日向高雄區漁會送件,轉至高 ││雄市政府海洋局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陳││銀銀。 │├──────────────────────────┤│證據對照: ││㈠陳銀銀之警詢筆錄(他字第6900號卷第311至315頁)、偵││ 訊筆錄(他字第6900號卷第326至327頁)、偵訊筆錄(偵││ 字第36289號卷㈥第119至122頁)。 ││㈡陳銀銀之98/3/24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8/3/24僱傭││ 承諾書影本、98/3/20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8/││ 3/16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8/2/2││ 0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他字第6900號卷 ││ 第316至320頁)。 │└──────────────────────────┘┌──────────────────────────┐│申請人:許明志(本院編號③;起訴編號㈦7) │├──────────────────────────┤│班別及受訓期間:501大基安班(98年2月17日至20日) │├──────────────────────────┤│申請經過:許明志於98年3月某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 ││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20,000元予不知││情之王曦筠,王曦筠先扣除佣金1,000元,再將剩餘款項及 ││資料交付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許明志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許明志之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不知情之莊天順 ││申辦船員手冊,莊天順於98年3月31日出具僱傭承諾書,連 ││同上開資料,交由莊天順僱用不知情之呂明澤於98年3月31 ││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許明志。 │├──────────────────────────┤│證據對照: ││㈠許明志之警詢筆錄(他字第6900號卷第257至262頁)、 ││ 偵訊筆錄(他字第6900號卷第271至272頁)、偵訊筆錄(││ 偵字第36289號卷㈢第106至108頁)。 ││㈡許明志之98/3/31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8/3/31僱傭││ 承諾書影本、98/3/30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8/││ 3/5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8/2/20││ 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他字第6900號卷第││ 263至267頁)。 │└──────────────────────────┘編號部分:
┌──────────────────────────┐│申請人:王連務(本院編號;起訴編號㈠106) │├──────────────────────────┤│班別及受訓期間:504大基安班(98年3月3日至6日) │├──────────────────────────┤│申請經過:王連務於98年初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18,000元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王連務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之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王連務之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另以1,000元代價轉交蕭風祥申辦船員手冊,潘明 ││輝、蕭風祥共同以事實四所示方式盜用不知情振富公司印章││,於98年3月24日偽造振富公司名義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 ││開資料,於98年3月24日向高雄區漁會送件,轉至高雄市政 ││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王連務││。 │├──────────────────────────┤│證據對照: ││㈠王連務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㈤第103至105頁背面)、偵││ 訊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201至203頁)。 ││㈡王連務之98/3/24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8/3/24僱傭││ 承諾書影本、98/3/20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7/││ 10/14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8/3/││ 6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行政院農委會漁 ││ 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第504期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 ││ 報到學員名冊(35:王連務)、遠洋漁業開發中心漁船船││ 員基本安全訓練班第504期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 ││ 績表(調查局卷㈤第106至109頁背面)。 │└──────────────────────────┘編號部分:
┌──────────────────────────┐│申請人:林祖蔭(本院編號;起訴編號㈠107) │├──────────────────────────┤│班別及受訓期間:505大基安班(98年3月10日至13日) │├──────────────────────────┤│申請經過:林祖蔭於97年底交付身分證、照片、印章及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18,000元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林祖蔭遭退訓,竟推由林廷榮以漏列名義,致││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8年3月13日後某日列印未實際 ││受訓林祖蔭之受訓結業證書草稿,林廷榮再於職務上所掌成││績表上登載不實受訓成績後呈給上級核准而取得正式之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轉交林祖蔭。 │├──────────────────────────┤│證據對照: ││㈠林祖蔭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㈤第136至141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㈥119至122頁)。 ││㈡林祖蔭之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小型漁船船員基本安全第505 ││ 期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績表、行政院農委會漁業││ 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第505期報 ││ 到學員名冊(12:林祖蔭,退訓)(調查局卷㈤第142至 ││ 143頁)。 │└──────────────────────────┘┌──────────────────────────┐│申請人:王世華(本院編號①;起訴編號㈠50) │├──────────────────────────┤│班別及受訓期間:696小基安班(98年6月19日至20日) │├──────────────────────────┤│申請經過:王世華於98年3月18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 ││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18,000元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王世華未參訓,竟推由林廷榮以漏││列名義(未有報名參訓紙本),致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8年6月20日補印未實際受訓王世華之受訓結業證書草稿 ││,林廷榮再於職務上所掌成績表上登載不實受訓成績後呈給││上級核准而取得正式之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不知情之莊天順申辦船員 ││手冊,莊天順於98年7月7日出具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交由莊天順僱用不知情之呂明澤,於98年7月7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王世華。 │├──────────────────────────┤│證據對照: ││㈠王世華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㈣第9至11頁)、偵訊筆錄 ││ (偵字第36289號卷㈥第109至112頁)。 ││㈡王世華之98/7/7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8/7/7僱傭承││ 諾書影本、98/7/7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8/3/1││ 8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王世華之身分證影本及 ││ 98/6/20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業證書影本(調查局卷㈣ ││ 第13至17頁)。 │└──────────────────────────┘┌──────────────────────────┐│申請人:戴譙致(本院編號②;起訴編號㈠76) │├──────────────────────────┤│班別及受訓期間:696小基安班(98年6月19日至20日) │├──────────────────────────┤│申請經過:戴譙致於98年7月某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 ││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20,000元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戴譙致未參訓,竟推由林廷榮以漏││列名義(未有報名參訓紙本),致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8年6月20日列印未實際受訓戴譙致之受訓結業證書草稿 ││,林廷榮再於職務上所掌成績表上登載不實受訓成績後呈給││上級核准而取得正式之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不知情之莊天順申辦船員 ││手冊,莊天順於98年7月17日出具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 ││料,由不知情呂明澤,於98年7月20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 ││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戴譙致。 │├──────────────────────────┤│證據對照: ││㈠戴樵致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㈣第247至249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㈥第76至79頁)、原審準備程序錄 ││ (原審卷㈠第152至157頁)。 ││㈡戴樵致之98/7/20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8/7/17僱傭││ 承諾書影本、98/7/17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8/││ 7/9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8/6/20││ 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 卷㈣第250至255頁)。 │└──────────────────────────┘┌──────────────────────────┐│申請人:林世昌(本院編號③;起訴編號(二)21) │├──────────────────────────┤│班別及受訓期間:696小基安班(98年6月19日至20日) │├──────────────────────────┤│申請經過:林世昌於98年3月10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 ││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15,000元予不知││情之范春桃,范春桃先扣除佣金2,000元,再將剩餘款項及 ││資料交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林世昌未參訓,竟推││由林廷榮以漏列名義(未有報名參訓紙本),致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8年6月20日補印未實際受訓林世昌之受訓 ││結業證書草稿,林廷榮再於職務上所掌成績表上登載不實受││訓成績後呈給上級核准而取得正式之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不知情之莊 ││天順申辦船員手冊,莊天順於98年7月2日出具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交由莊天順僱用不知情之呂明澤於98年7月 ││2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 ││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林世昌。 │├──────────────────────────┤│證據對照: ││㈠林世昌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㈤第88至90頁)、偵訊筆錄││ (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221至223頁)。 ││㈡林世昌之98/7/2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8/7/2僱傭承││ 諾書影本、98/7/2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8/3/6││ 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8/6/20小 ││ 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卷││ ㈤第91至93頁)。 │└──────────────────────────┘┌──────────────────────────┐│申請人:簡重立(本院編號④;起訴編號㈡1) │├──────────────────────────┤│班別及受訓期間:696小基安班(98年6月19日至20日) │├──────────────────────────┤│申請經過:簡重立於98年4、5月間某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25,000元予││不知情之范春桃,范春桃先扣除佣金2,000元,再將剩餘款 ││項及資料交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林世昌未參訓,││竟推由林廷榮以漏列名義(未有報名參訓紙本),致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8年6月20日補印未實際受訓林世昌之 ││受訓結業證書草稿,林廷榮再於職務上所掌成績表上登載不││實受訓成績後呈給上級核准而取得正式之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不知情 ││之莊天順申辦船員手冊,莊天順於98年7月6日出具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交由莊天順僱用不知情之呂明澤於98年││7月6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簡重立。 │├──────────────────────────┤│證據對照: ││㈠簡重立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㈠第151至153頁背面)、偵││ 訊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㈢第159至161頁)。 ││㈡簡重立之98/7/6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98/7/6僱傭承諾書││ 、98/7/6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98/5/4漁船船員體格││ 檢查證明書、身分證影本、98/6/20小型漁船(筏)船員 ││ 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撤銷名冊、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小型││ 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第696期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 ││ 習課成績表(調查局卷㈠第154至161頁)。 │├──────────────────────────┤│備註:此部分起訴書及原審判決書誤認係潘明輝自行變造簡││ 重立之結業證書,非屬正確。又原判決關於此部分之││ 編號為①。 │└──────────────────────────┘編號部分:
┌──────────────────────────┐│申請人:蔡新發(本院編號①;起訴編號㈠4) │├──────────────────────────┤│班別及受訓期間:697小基安班(98年6月20日至6月21日) │├──────────────────────────┤│申請經過:蔡新發於98年6月某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 ││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20,000元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蔡新發未有上課點名及考試成績紀││錄,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蔡新發之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另以1,000元代價轉交不知情之莊天順申 ││辦船員手冊,莊天順於98年7月20日出具僱傭承諾書,連同 ││上開資料,交由莊天順僱用不知情之呂明澤於98年7月20日 ││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蔡新發。 │├──────────────────────────┤│證據對照: ││㈠蔡新發之警詢筆錄(他字第6900號卷第296至301頁背面)││ 、偵訊筆錄(他字第6900號卷第324頁)、偵訊筆錄(偵 ││ 字第36289號卷㈢第120至122頁)。 ││㈡蔡新發之98/7/20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8/7/20僱傭││ 承諾書影本、98/7/20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8/││ 7/9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8/6/21││ 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他字第││ 6900號卷第302至306頁)。 │└──────────────────────────┘┌──────────────────────────┐│申請人:徐楹淦(本院編號②;起訴編號㈠23) │├──────────────────────────┤│班別及受訓期間:697小基安班(98年6月20日至21日) │├──────────────────────────┤│申請經過:徐楹淦於98年7月14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 ││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20,000元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徐楹淦未參訓,竟推由林廷榮以漏││列名義(未有報名參訓紙本),致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8年7月21日補印未實際受訓之徐楹淦受訓結業證書草稿 ││,林廷榮再於職務上所掌成績表上登載不實受訓成績後呈給││上級核准而取得正式之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不知情之莊天順申辦船員 ││手冊,莊天順於98年7月27日出具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 ││料,交由莊天順僱用之不知情呂明澤於98年7月27日向高雄 ││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徐楹淦。 │├──────────────────────────┤│證據對照: ││㈠徐楹淦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㈡第309至311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㈣第174至176頁)。 ││㈡徐楹淦之98/7/27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8/7/27僱傭││ 承諾書影本、98/7/27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8/││ 7/14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8/6/ ││ 21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遠洋││ 漁業開發中心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第697期講師 ││ 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績表(調查局卷㈡第312至319頁││ )。 │└──────────────────────────┘┌──────────────────────────┐│申請人:黃順隆(本院編號③;起訴編號㈠75) │├──────────────────────────┤│班別及受訓期間:697小基安班(98年6月20日至21日) │├──────────────────────────┤│申請經過:黃順隆於97年6月某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 ││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19,000元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黃順隆未參訓,竟推由林廷榮以漏││列名義(未有報名參訓紙本),致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8年6月21日列印未實際受訓黃順隆之受訓結業證書草稿 ││,林廷榮再於職務上所掌成績表上登載不實受訓成績後呈給││上級核准而取得正式之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另以1,000元代價轉交不知情之莊天順申辦船員 ││手冊,莊天順於98年7月17日出具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 ││料,交由莊天順僱用不知情之呂明澤,於98年7月20日向高 ││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黃順隆。 │├──────────────────────────┤│證據對照: ││㈠黃順隆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㈣第266至268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123至125頁)。 ││㈡黃順隆之98/7/20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8/7/17僱傭││ 承諾書影本、98/7/17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8/││ 7/9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8/6/21││ 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收件人││ 黃順隆之信封袋正反面影本(調查局卷㈣第271至276頁背││ 面)。 │└──────────────────────────┘┌──────────────────────────┐│申請人:陳敬賢(本院編號④;起訴編號㈠102) │├──────────────────────────┤│班別及受訓期間:697小基安班(98年6月20日至21日) │├──────────────────────────┤│申請經過:陳敬賢於98年2月25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 ││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18,000元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陳敬賢未參訓,竟推由林廷榮以漏││列名義(未有報名參訓紙本),致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8年6月21日補印未實際受訓陳敬賢之受訓結業證書草稿 ││,林廷榮再於職務上所掌成績表上登載不實受訓成績後呈給││上級核准而取得正式之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另以1,000元代價轉交不知情之莊天順申辦船員 ││手冊,莊天順於98年7月21日出具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 ││料,交由莊天順僱用不知情之呂明澤於98年7 月21日向高雄││市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陳敬賢。 │├──────────────────────────┤│證據對照: ││㈠陳敬賢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㈣第258至260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㈥第66至69頁)。 ││㈡陳敬賢之98/7/21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8/7/21僱傭││ 承諾書影本、98/7/21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8/││ 2/25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8/6/2││ 1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 ││ 局卷㈣第262至264頁)。 │└──────────────────────────┘┌──────────────────────────┐│申請人:徐源均(本院編號⑤;起訴編號㈠103) │├──────────────────────────┤│班別及受訓期間:697小基安班(98年6月20日至21日) │├──────────────────────────┤│申請經過:徐源均於98年間某日交付身分證、照片、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費用18,000元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徐源均未實際上課及考試,竟推由林廷榮以事││實一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方式,取得未實際受訓徐源均││之受訓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另以││1,000元代價轉交不知情之莊天順申辦船員手冊,莊天順於 ││98年7月7日出具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交由莊天順僱││用之不知情呂明澤於98年7月7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徐源均。 │├──────────────────────────┤│證據對照: ││㈠徐源均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㈣第293至294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㈥第93至96頁)。 ││㈡徐源均之98/7/7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8/7/7僱傭承││ 諾書影本、98/7/7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8/3/3││ 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8/6/21小 ││ 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卷││ ㈣第297至301頁)。 │└──────────────────────────┘┌──────────────────────────┐│申請人:曹以建(本院編號⑥;起訴編號㈠105) │├──────────────────────────┤│班別及受訓期間:597小基安班(98年6月20日至21日) │├──────────────────────────┤│申請經過:曹以建於98年間交付身分證、照片、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18,000元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曹以建未參訓,竟推由林廷榮以漏列名義(未││有報名參訓紙本),致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8年6月 ││21日後某日補印未實際受訓曹以建之受訓結業證書草稿,林││廷榮再於職務上所掌成績表上登載不實受訓成績後呈給上級││核准而取得正式之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轉交曹以建。 │├──────────────────────────┤│證據對照: ││㈠曹以建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㈤第145至147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㈥第6至8頁)。 ││㈡曹以建之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小型漁船(筏)船員基││ 本安全訓練班第697期講師授課點名暨操演實習課成績表 ││ (調查局卷㈤第149頁至其背面)。 │└──────────────────────────┘┌──────────────────────────┐│申請人:林日壽(本院編號⑦;起訴編號㈠109) │├──────────────────────────┤│班別及受訓期間:697小基安班(98年6月20日至21日) │├──────────────────────────┤│申請經過:林日壽於98年5月間交付身分證、照片、印章、 ││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18,000元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林日壽未參訓,竟推由林廷榮以漏列名義││(未有報名參訓紙本),致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8年││6月21日補印未實際受訓林日壽之受訓結業證書草稿,林廷 ││榮再於職務上所掌成績表上登載不實受訓成績後呈給上級核││准而取得正式之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另以1,000元代價轉交不知情之莊天順申辦船員手冊, ││莊天順於98年7月9日出具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交由││莊天順僱用不知情之呂明澤於98年7月9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林日壽。 │├──────────────────────────┤│證據對照: ││㈠林日壽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㈤第127至130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㈥第119至122頁)。 ││㈡林日壽之98/7/9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8/7/9僱傭承││ 諾書影本、98/7/9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8/7/3││ 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8/6/21漁 ││ 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卷㈤第132至 ││ 134頁。 │└──────────────────────────┘┌──────────────────────────┐│申請人:陳木發(本院編號⑧;起訴編號㈠110) │├──────────────────────────┤│班別及受訓期間:697小基安班(98年6月20日至21日) │├──────────────────────────┤│申請經過:陳木發於98年5月29日交付身分證正本、照片、 ││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18,000元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陳木發未參訓,竟推由林廷榮以漏││列名義(未有報名參訓紙本),致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8年6月21日列印未實際受訓陳木發之受訓結業證書草稿 ││,林廷榮再於職務上所掌成績表上登載不實受訓成績後呈給││上級核准而取得正式之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另以1,000元代價轉交不知情之莊天順申辦船員 ││手冊,莊天順於98年7月9日出具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交由莊天順僱用不知情之呂明澤於98年7月9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陳木發。 │├──────────────────────────┤│證據對照: ││㈠陳木發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㈤第110至112頁背面)、偵││ 訊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㈥第119至122頁)。 ││㈡陳木發之98/5/29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98/7/9 ││ 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8/6/21小 ││ 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98/7/9/ ││ 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8/7/9僱傭承諾書影本(調查││ 局卷㈤第113至116頁背面)。 │└──────────────────────────┘┌──────────────────────────┐│申請人:謝双賢(本院編號⑨;起訴編號㈡11) │├──────────────────────────┤│班別及受訓期間:697 小基安班(98年6 月20日至21日) │├──────────────────────────┤│申請經過:謝双賢於98年3月4日交付身分證、照片、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15,000元予不知情之范││春桃,范春桃先扣除佣金2,000元,再將剩餘款項及資料交 ││予潘明輝。潘明輝、林廷榮明知謝双賢未參訓,竟推由林廷││榮以漏列名義(未有報名參訓紙本),致不知情之徐艾玲、││謝郅瑋於98年6月21日補印未實際受訓謝双賢之受訓結業證 ││書草稿,林廷榮再於職務上所掌成績表上登載不實受訓成績││後呈給上級核准而取得正式之結業證書交予潘明輝。潘明輝││取得結業證書後,另以1,000元代價轉交不知情之莊天順申 ││辦船員手冊,莊天順於98年7月2日出具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交由莊天順僱用不知情之呂明澤於98年7月2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謝双賢。 │├──────────────────────────┤│證據對照: ││㈠謝双賢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㈡第321至323頁背面)、偵││ 訊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㈣第160至162頁)。 ││㈡謝双賢之98/7/2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8/7/2僱傭承││ 諾書影本、98/6/30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漁船 ││ 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8/6/21小型漁 ││ 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卷㈡第││ 324至328頁)。 │└──────────────────────────┘編號部分:
┌──────────────────────────┐│申請人:王仁鴻(本院編號①;起訴編號㈡2) │├──────────────────────────┤│持以變造之原本:650期小基安班黃楊玲華之結業證書 │├──────────────────────────┤│申請經過:王仁鴻於98年4月25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 ││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25,000元予不知││情之范春桃,范春桃先扣除佣金2,000元,再將剩餘款項及 ││資料交予潘明輝。潘明輝明知王仁鴻未參訓,竟於98年6月 ││底至98年7月間某日,以將王仁鴻照片貼在楊玲華結業證書 ││上再影印方式,變造為王仁鴻名義97年12月4日之結業證書 ││,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蕭風祥申辦船員手冊。潘明輝、蕭 ││風祥共同以事實四所示方式盜用不知情蔡丞耿印章,於98年││7月16日偽造蔡丞耿名義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 ││98年7月16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 ││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王仁鴻││。 │├──────────────────────────┤│證據對照: ││㈠王仁鴻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㈡第355至358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㈥第49至50頁)。 ││㈡王仁鴻之98/7/16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8/7/16僱傭││ 承諾書影本、98/7/15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8/││ 4/23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表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7/12/4小 ││ 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卷││ ㈡第359至363頁)。 │├──────────────────────────┤│備註:原判決關於此部分之編號為②。 │└──────────────────────────┘┌──────────────────────────┐│申請人:吳政岳(本院編號②;起訴編號㈠7) │├──────────────────────────┤│持以變造之原本:658期小基安班徐以康之結業證書 │├──────────────────────────┤│申請經過:吳政岳於98年6、7月間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15,000元予潘明││輝,潘明輝明知吳政岳未參訓,竟於98年6月底至98年7月間││某日,以將吳政岳照片貼在徐以康結業證書上再影印方式,││變造為吳政岳名義98年1月22日之結業證書,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蕭風祥申辦船員手冊。潘明輝、蕭風祥共同以事實四││所示方式盜用不知情蔡丞耿印章,於98年7月7日偽造蔡丞耿││名義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98年7月7日向高雄區││漁會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吳政岳。 │├──────────────────────────┤│證據對照: ││㈠吳政岳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㈠第163至164頁背面)、偵││ 訊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㈢第168至170頁)。 ││㈡吳政岳之98/7/7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8/2/17漁船 ││ 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98/7/7僱用承諾書影本、98/7/6││ 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8/1/22小 ││ 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卷││ ㈠第166至170頁)。 │├──────────────────────────┤│備註:原判決關於此部分之編號為③。 │└──────────────────────────┘┌──────────────────────────┐│申請人:詹仁志(本院編號③;起訴編號㈠13) │├──────────────────────────┤│持以變造之原本:663期小基安班吳碧玉之結業證書 │├──────────────────────────┤│申請經過:詹仁志於98年1月某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 ││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15,000元予潘明││輝,潘明輝明知詹仁志未參訓,竟於98年6月底至98年7月間││某日,以將詹仁志照片貼在吳碧玉結業證書上再影印之方式││,變造為詹仁志名義97年3月5日之結業證書,再以1,000元 ││代價,轉交蕭風祥申辦船員手冊。潘明輝、蕭風祥共同以事││實四所示方式盜用不知情吳滿溪印章,於97年7月7日偽造吳││滿溪名義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98年7月7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詹仁志。 │├──────────────────────────┤│證據對照: ││㈠詹仁志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㈠第191至192頁背面)、偵││ 訊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㈢第182至184頁)。 ││㈡詹仁志之98/7/7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8/7/7僱傭承││ 諾書影本、98/7/6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8/4/2││ 4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8/3/5小 ││ 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卷││ ㈠第194至198頁)。 │├──────────────────────────┤│備註:原判決關於此部分之編號為④。 │└──────────────────────────┘┌──────────────────────────┐│申請人:陳新統(本院編號④;起訴編號㈠26) │├──────────────────────────┤│持以變造之原本:655期小基安班邱明珠結業證書 │├──────────────────────────┤│申請經過:陳新統於98年7月15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 ││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予潘明輝,潘明輝明知陳新││統未參訓,竟於98年6月底至98年7月間某日,以將陳新統照││片貼在邱明珠結業證書上再影印之方式,變造為陳新統名義││97年12月27日之結業證書,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蕭風祥 ││申辦船員手冊。潘明輝、蕭風祥共同以事實四所示方式盜用││不知情吳滿溪印章,於98年7月27日偽造吳滿溪名義之僱傭 ││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98年7月27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 ││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陳新統。 │├──────────────────────────┤│證據對照: ││㈠陳新統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㈡第364至365頁背面)、偵││ 訊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㈥第93至96頁)。 ││㈡陳新統之98/7/27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8/7/27僱傭││ 承諾書影本、98/7/24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8/││ 7/15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7/12/││ 27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 局卷㈡第367至371頁)。 │├──────────────────────────┤│備註:原判決關於此部分之編號為⑤。 │└──────────────────────────┘┌──────────────────────────┐│申請人:顏許春綢(本院編號⑤;起訴編號㈠47) │├──────────────────────────┤│持以變造之原本:不詳人士之結業證書(因原證號模糊不清││ ,無法辯識) │├──────────────────────────┤│申請經過:顏許春綢於98年某日交付身分證、照片、印章、││舊船員手冊予潘明輝,潘明輝明知顏許春綢未參訓,竟於98││年6月底至98年7月間某日,以將顏許春綢照片貼在不詳人士││之結業證書上再影印之方式,變造為顏許春綢名義97年12月││18日之結業證書,再以1,000元代價,轉交蕭風祥申辦船員 ││手冊。潘明輝、蕭風祥共同以事實四所示方式盜用不知情郭││陳玉對印章,於98年6月8日偽造郭陳玉對名義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98年6月23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 ││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顏許春綢。 │├──────────────────────────┤│證據對照: ││㈠顏許春綢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㈢第422至424頁)、偵訊││ 筆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㈣第111至113頁)。 ││㈡顏許春綢之98/6/23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僱傭承諾 ││ 書影本、98/6/8漁船船員體格合格切結書影本、98/6/8申││ 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7/12/18小型││ 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卷㈢││ 第425至429頁)。 │├──────────────────────────┤│備註:原判決關於此部分之編號為⑥。 │└──────────────────────────┘┌──────────────────────────┐│申請人:葉明國(本院編號⑥;起訴編號㈠58) │├──────────────────────────┤│持以變造之原本:654期小基安班陳本原之結業證書 │├──────────────────────────┤│申請經過:葉明國於98年7月13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 ││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1,000元予潘明 ││輝,潘明輝明知葉明國未參訓,竟於98年6月底至98年7月間││某日,以將葉明國照片貼在陳本原結業證書上再影印之方式││,變造為葉明國名義97年12月25日之結業證書,再以1,000 ││元代價,轉交蕭風祥申辦船員手冊。潘明輝、蕭風祥共同以││事實四所示方式盜用不知情蔡丞耿印章,於98年7月27日偽 ││造蔡丞耿名義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98年7月27 ││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葉明國。 │├──────────────────────────┤│證據對照: ││㈠葉明國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㈣第21至23頁)、偵訊筆錄││ (偵字第36289號卷㈤第59至61頁)。 ││㈡葉明國之98/7/27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8/7/27僱傭││ 承諾書影本、之98/7/24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 ││ 身分證影本及97/12/25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 結業證書影本、98/7/13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 ││ 調查局卷㈣第25至29頁)。 │├──────────────────────────┤│備註:原判決關於此部分之編號為⑦。 │└──────────────────────────┘┌──────────────────────────┐│申請人:顏東寶(本院編號⑦;起訴編號㈠68) │├──────────────────────────┤│持以變造之原本:653期小基安班鄭阿麗之結業證書 │├──────────────────────────┤│申請經過:顏東寶於98年2月4日交付身分證影本、照片、印││章、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15,000元交予潘明││輝,潘明輝明知顏東寶未參訓,竟於98年6月底至98年7月間││某日,以將顏東寶照片貼在鄭阿麗結業證書上再影印之方式││,變造為顏東寶名義97年12月18日之結業證書,再以1,000 ││元代價,轉交蕭風祥申辦船員手冊。潘明輝、蕭風祥共同以││事實四所示方式盜用不知情郭陳玉對印章,於98年7月7日偽││造郭陳玉對名義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98年7月 ││7日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 ││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顏東寶。 │├──────────────────────────┤│證據對照: ││㈠顏東寶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㈡第299至301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㈣第166至168頁)。 ││㈡顏東寶之98/7/7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8/2/4漁船船││ 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98/7/7僱用承諾書影本、98/7/7││ 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身分證影本及97/12/18小型漁││ 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局卷㈡第││ 302至306頁)。 │├──────────────────────────┤│備註:原判決關於此部分之編號為⑧。 │└──────────────────────────┘┌──────────────────────────┐│申請人:林大勇(本院編號⑧;起訴編號㈠98) │├──────────────────────────┤│持以變造之原本:654期小基安班陳本原之結業證書 │├──────────────────────────┤│申請經過:林大勇於98年4月27日交付身分證、照片、印章 ││、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及代辦費用15,000元予潘明輝,││潘明輝明知林大勇未參訓,竟於98年6月底至98年7月間某日││,以將林大勇照片貼在陳本原之結業證書上再影印之方式,││變造為林大勇名義97年12月25日之結業證書,再以1,000元 ││代價,轉交蕭風祥申辦船員手冊。潘明輝、蕭風祥共同以事││實四所示方式盜用不知情蔡丞耿印章,於98年7月16日偽造 ││蔡丞耿名義之僱傭承諾書,連同上開資料,於98年7月16日 ││向高雄區漁會旗津辦事處送件,轉至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第三││科,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核發船員手冊予林大勇。 │├──────────────────────────┤│證據對照: ││㈠林大勇之警詢筆錄(調查局卷㈤第166至170頁)、偵訊筆││ 錄(偵字第36289號卷㈥第36至38頁)。 ││㈡林大勇之98/7/16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影本、98/7/16僱傭││ 承諾書影本、97/10/7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切結書影本、98/││ 4/27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及97/12/││ 25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調查││ 局卷㈤第172至174頁)。 │├──────────────────────────┤│備註:原判決關於此部分之編號為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