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訴字第56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清海指定辯護人 鍾義律師(義務辯護)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清海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貳年捌月參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清海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173 條第3 項、第1 項之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未遂罪、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4條第2 項、第1 項之毀損古蹟未遂罪嫌疑重大,且所犯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未遂罪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規定,於民國102 年5 月31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2 年8 月30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2 年8 月31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永宗
法 官 李淑惠法 官 任森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呂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