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他字第3號公 訴 人 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登輝選任辯護人 洪甯雅律師
蔡家豪律師謝以涵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效忠國家職責罪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登輝羈押期間,自民國102年11月15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李登輝(下稱被告)前因幫助敵人之間諜從事活動、洩漏國家機密、洩漏國防應秘密等罪,前經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證人或共犯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軍事審判法第102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確保確定後之執行,而裁定執行羈押,並於民國102 年8 月6 日宣示判決,論處被告有期徒刑18年,嗣軍事審判法於同年8 月13日修正,該院於同年月15日將卷證移送本院審理,經本院訊問後,認上開原因仍然存在,於同日裁定羈押,羈押期間將於102 年11月14日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
2 年11月15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徐美麗法 官 李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