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201號抗 告 人即 受刑 人 黃文川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 年8 月13日裁定(102 年度聲減字第1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關於駁回定執行刑之聲請部分撤銷。
黃文川所犯附表之罪,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貳年。
其他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黃文川所犯附表所示3 罪,係民國84年間所犯,合乎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請准予減刑,又抗告人黃文川並已向檢察官具狀,表示願意將該3 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因原裁定未予定應執行刑,為此提出抗告等語。
二、經查:按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經比較新舊法規定,修正前剝奪受刑人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權利,不利於受刑人,本件應適用上開修正後新法之規定。
是以受刑人得請求檢察官將「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
本件於原審裁定後之102 年8 月28日,受刑人即抗告人黃文川已具狀聲請檢察官就其所犯附表3 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此有其聲請狀可稽,就此原審未及審酌,而裁定駁回此部分聲請自有未合,此部分應予撤銷改判,並定抗告人黃文川所犯附表3 罪,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
三、至減刑部分,已經原審裁定減刑如此表所示,核無不合,此部分抗告人黃文川一併提起抗告,為無理由,此部分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 條、第412 條,刑法第2條第1 項但書第51條第5 款、第5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簡志瑩法 官 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允志附表┌─┬───┬─────┬─────┬───────────┬───────────┬─────┐│編│罪 名│原宣告刑 │犯罪日期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備 註 ││號│ ├─────┤ ├─────┬─────┼─────┬─────┤ ││ │ │減得之刑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一│肅清煙│有期徒刑3 │84.9.5日上│臺灣高等法│85.3.20 │臺灣高等法│85.3.20 │編號1至2於││ │毒條例│年3月 │午10時回溯│院高雄分院│ │院高雄分院│ │判決時曾定││ │ ├─────┤24小時之某│85年度上訴│ │85年度上訴│ │應執行有期││ │ │有期徒刑1 │時 │字第382號 │ │字第382號 │ │徒刑3年5月││ │ │年7月15日 │ │ │ │ │ │。 │├─┼───┼─────┼─────┼─────┼─────┼─────┼─────┤ ││二│麻醉藥│有期徒刑4 │84.9.5日上│臺灣高等法│85.3.20 │臺灣高等法│85.3.20 │編號1至3曾││ │品管理│月 │午10時回溯│院高雄分院│ │院高雄分院│ │經高雄地方││ │條例 ├─────┤24小時之某│85年度上訴│ │85年度上訴│ │法院97年度││ │ │有期徒刑2 │時 │字第382號 │ │字第382號 │ │聲減第2386││ │ │月,如易科│ │ │ │ │ │號視為減刑││ │ │罰金,以銀│ │ │ │ │ │及定應執行││ │ │元300元折 │ │ │ │ │ │有期徒刑2 ││ │ │算一日。 │ │ │ │ │ │年1 月。 │├─┼───┼─────┼─────┼─────┼─────┼─────┼─────┤ ││三│妨害自│有期徒刑10│84.10.4~ │台灣高雄地│86.7.17 │台灣高雄地│86.8.29 │ ││ │由 │月 │84.10.6 │方法院85年│ │方法院85年│ │ ││ │ ├─────┤ │度訴字第 │ │度訴字第 │ │ ││ │ │有期徒刑5 │ │2845 號 │ │2845 號 │ │ ││ │ │月,如易科│ │ │ │ │ │ ││ │ │罰金,以銀│ │ │ │ │ │ ││ │ │元300元折 │ │ │ │ │ │ ││ │ │算一日。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