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毒抗字第69號抗 告 人即 被 告 顏崑誌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觀察勒戒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 年7 月9 日裁定(102 年度毒聲字第515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告顏崑誌(下稱被告)與友人聚會煽烤肉時,不清楚有人正在施用毒品,被告是在不知情之下誤吸毒菸,被告並未沾染毒品,而且平日擔任遊覽車司機,家中尚有親屬需要被告工作收入維持生活,被告並無接觸毒品之傾向。請撤銷原裁定,另為重驗尿液之裁定云云。
二、經查:㈠依被告於警詢、偵訊供稱:「102 年2 月7 日16時左右,我
到左鎮魁家,左鎮魁及詹鎮謙有在吸食(甲基)安非他命,可能是我當時在場有吸食到」、「當時共有4 人一起玩骰子,我看到詹鎮謙把毒品摻在香菸內吸食,左鎮魁也用吸食器在施用家;我可能是吸到旁人的毒品的煙,可能是因為房間是密閉的」(見警卷內,102 毒偵746 號卷內)等語,係以因「吸入二手煙」為抗辯,並非如本件抗告意旨所稱「不知有人施用毒品」、「誤吸毒菸」等情。
㈡按尿液檢驗結果之正確性受到諸多因素之影響,如檢體簽收
、處理、分析、文件處理及各檢體驗單位所訂定之閾值不同等,均會影響到最後結果之判讀,目前尿液中毒品之檢驗方法分述如下:一般實驗室接到尿液煙毒檢驗申請時,第一步驟為利用EIA (酵素免疫分析法)做初步篩檢,如篩檢濃度小於閾值即判讀為陰性反應;如篩檢濃度大於閾值,則必須進一步做確認試驗,確認試驗方法之原理須異於篩檢方法之原理,確認試驗方法目前國內常用的方法計有TOXI-LAB(毒物層析法)、GC(氣體色層分析法)、GC/MS (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等方法,依各實驗單位設備不同,選用方法而有不同,其精密度依次為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優於氣體色層分析法優於毒物層析法。再者,所謂「氣相層析質譜儀」包括「氣相層析儀」及「質譜儀」二部分,在「氣相層析儀」部分,其方法為將物質氣化後,再經分析管分離,由於各種物質之沸點及對管柱之吸附力不同,在經過檢測器測定後,表現出不同的滯留時間,利用滯留時間來判定是何種物質;而「質譜儀」部分為檢測器,能將物質撞擊成碎片,記錄其質譜圖,因每個化合物之鍵結能力不同,故不同之物質會有其特定之質譜圖,因此在物質之判斷上有若指紋鑑定,理論上如果扣除人為因素(例如檢體間之污染),氣相層析質譜儀之精確度接近百分之百,幾乎不會有偽陽性反應產生。亦即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進行確認者,應不致產生偽陽性反應等情,此業經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以92年6月20日管檢字第0000000000號函釋明確。
㈢被告尿液經送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酵素免疫法(
EIA )為初步篩檢之檢驗方法,再以氣相層析質譜法(GC/MS)為確認鑑定之檢驗方法檢驗結果,確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其中安非他命濃度為840ng/ml、甲基安非他命濃度為14620ng/ml,而依據「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第18條規定,因檢驗結果安非他命大於100ng/ml,且甲基安非他命大於500ng/ml,而判定呈施用第二級毒品之代謝物陽性反應,有該公司102 年3 月4 日KH/2013/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 紙附卷可稽(見警卷內)。故依上開說明,被告之尿液檢驗已足以排除偽陽性反應之結果,而無誤判之虞。
㈣按縱然吸入二手煙或蒸氣者之尿液可能檢出毒品反應,但其
濃度亦應遠低於施用者,亦經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93年7 月30日管檢字第0000000000號函釋在案。而抗告人尿液檢驗結果為安非他命濃度為840ng/ml、甲基安非他命濃度為14620ng/ml,業如上述,其中甲基安非他命濃度高於陽性反應判定標準近30倍,濃度極高,應可認定被告確有於採尿前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而排除吸入二手毒煙之可能。
三、綜上所述,原審因認被告確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裁定被告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核無不合。被告否認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而以上開情詞提起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黃建榮法 官 曾逸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林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