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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2 年聲減字第 1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減字第1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徐賢紀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徐賢紀所犯附表編號1 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 所載(即1 月15日);並與附表編號2 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貳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徐賢紀因於附表所載之時間犯貪污等二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其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依受刑人聲請(同意)由檢察官聲請本院就該罪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合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附表編號1 之罪雖已曾易科罰金完畢,但合定此應執行之刑後,自可折抵刑期)。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權閔

法 官 廖建瑜法 官 吳進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梅琴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