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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2 年聲字第 147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47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劉正平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正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劉正平前犯違反國家安全法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劉正平業於民國102 年11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3 年6 月2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徐美麗法 官 李代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恒仁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