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47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劉正平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正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劉正平前犯違反國家安全法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劉正平業於民國102 年11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3 年6 月2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徐美麗法 官 李代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恒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