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2 年聲字第 151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51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 陳良在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停止繼續執行強制治療,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犯妨害性自主罪所受之強制治療處分,停止執行。

理 由

一、按「依刑法第86條第3 項、第87條第3 項、第88條第2 項、第89條第2 項、第90條第2 項或第98條第1 項前段免其處分之執行,第90條第3 項許可延長處分,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或第98條第1 項後段、第2 項免其刑之執行,及第99條許可處分之執行,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第91條之1 第1 項之施以強制治療及同條第

2 項之停止強制治療,亦同。」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處分人甲○○前犯妨害性自主罪,經本院於民國

100 年6 月2 日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治療,其期間至治癒時為止,但最長不得逾參年,移由聲請人執行。民國101 年6 月27日先送臺灣高雄監獄執行強制治療處分,迄至102 年10月18日止,已完成個別及團體治療中各階段療程目標。茲聲請人認受處分人經臺灣高雄監獄評估,認再犯之危險顯著降低,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秋桃

法 官 黃壽燕法 官 范惠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金卿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