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530號聲 請 人 林易玫律師被 告 陳春日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解除報到限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春日確有依規定於每星期向新園分局報到,因被告自始坦承犯行,現有正當職業及固定住所,並無逃匿、躲避行為,懇請鈞院准予發函新園分局撤銷每星期報到之命令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於102年7 月10日以102 年度訴字第3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又本件係以詐欺集團之組織方式詐騙被害人,被害人為數不少,被騙金額甚鉅,為確保審判之進行,本院認原審命被告應於每星期二上午上班時間向屏東縣警察局東港分局新園分駐所報到,要屬必要之處分。被告雖聲請解除報到之限制,然僅以上開泛詞「陳述意見」,未具體說明原審處分不當或有何窒礙難行之理由,是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永宗
法 官 陳松檀法 官 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