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061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許家烜選任辯護人 盧永和律師上列被告因聲請解除限制住居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家烜限制住居、出海、出境之處分解除。
理 由本件被告許家烜前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羈押,經法院認無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2 年1 月2 日命具保並限制住居、出海及出境,茲被告聲請解除其中限制住居、出海及出境之處分,本院認被告命具保已足以代替羈押處分,而認其限制住居、出海及出境之處分已無必要,爰依被告聲請將其限制住居、出海及出境之處分予以解除,特此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飛宗
法 官 方百正法 官 邱明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