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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2 年聲字第 24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41號聲 請 人 胡明義被 告 陳江隆上列聲請人因誣告等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如附件。

二、聲請人因被告陳江隆犯誣告案件,經本院100 年度上訴字第1510號判決確定,聲請發還票號AA0000000 之支票等情,業於101 年8 月14日已向本院提出聲請,並分經本院101 年度聲字第1308號、第1311號受理在案,已於101 年9 月27日、同年9 月28日裁定,復經聲請人提出抗告,經最高法院於10

1 年11月8 日分別以101 年度台抗字號978 號、第979 號駁回抗告而確定,有上開裁定正本各一份附卷可查,本件聲請人復以同一事實重複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至於聲請人請求發還票號AA0000000 之支票之贓物,並非本院受理之上揭誣告等案件所扣押之物,本院自無從為應否發還之准駁,業經本院前開裁定闡述綦詳,聲請人宜先查明票號AA0000000 之支票為何案所扣押,再向該管法院或檢察署另循法律途徑解決,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蕭權閔

法 官 吳進寶法 官 廖建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茱宜附件

1、九人持槍暴力圍毆後,全身是血撕開膠帶親眼看見不合法的陳志誠簽字搶奪AA─0000000 支票黑道有白道後面掙腰。台灣之光。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18 條聲請發還贓物之判決謝謝。移送監察院備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