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THO CHEE KEONG(杜自強)上列受刑人因驅逐出境代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以驅逐出境代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THO CHEE KEONG(杜自強)假釋中以驅逐出境代保護管束。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THO CHEE KEONG(杜自強)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 年,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THO CHEE KEONG(杜自強)業於民國10
1 年12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3 年9月9 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以驅逐出境代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
96 條 但書、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慶珍
法 官 李政庭法 官 石家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熊惠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