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1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郭進玉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郭進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郭進玉前犯空氣污染防制法等罪,經本院判處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3 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郭進玉業於民國102 年3 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3 年8 月2 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徐美麗法 官 李代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英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