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65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林震宇選任辯護人 張清雄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101 年度上訴字第1352號),聲請返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本院101 年度上訴字第1352號案卷扣案之物,准予發還聲請人。
其他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又「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第1 項、第142 條第1 項及第317 條前段分別著有明文。另扣押物之發還,除應予審認有無留存之必要者外,尚應視該案件之進行階段為何,而分別由法院以裁定或檢察官以命令處分之。
三、本件聲請人即被告林震宇(下稱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前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於民國100 年6 月
2 日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對被告執行搜索時,依法扣押被告如附表所示存摺、金融卡等物,茲被告聲請發還,經查:
㈠按我國刑事訴訟法之第二審採覆審制,第二審法院應就合法
之上訴為完全重複之審理,並就調查證據之結果,本於自由心證而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非僅依第一審判決基礎之資料,加以覆核而已(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6690號判決參照)。本件聲請意旨聲請發還前開扣押物,係以原審判決被告有罪部分與上開金融帳戶無關,檢察官上訴理由亦未提及該等帳戶與本案之關聯性,以為其已無繼續扣押必要之依據云云,然前開案件既以被告所犯為貪污治罪條例等罪而經提起公訴並繫屬於法院審理中,除所涉罪責甚重,被告與其他涉案者之財產往來紀錄,猶均為本案重要之待證事實,是依前開說明,前揭扣案之物既為被告與金融機關交易往來、管理財產收支、流向之重要憑證,自屬本院審理本案所須調查之證據,是聲請意旨前開以原審判決及檢察官上訴理由為據,聲稱上開扣押之物與本案無關云云,即有誤會。
㈡又扣押係以保全刑事訴訟程序為目的而實施之強制處分,係
就人民財產權所為之限制,自應就個案情節,考量其手段與目的合比例之關係,以符比例原則。本件經徵詢檢察官就聲請意旨表示意見,固據回復略以:檢察官起訴事實提及被告收受賄款及不正利益部分,應繼續查扣,以確保未來得以執行等語(本院卷第7 頁公務電話紀錄),惟因審酌本案涉案共犯及待查事證甚多、案情繁雜,已經進行相當時日而不能終結,權衡實施強制處分之目的及被告權益保障之關係,認為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部分,以先行發還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另就聲請意旨請求發還被告甲仙地區農會「提款卡」部分,經查既非在本件經扣押物之列,則此部分之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第1 項前段、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永宗
法 官 任森銓法 官 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瓊芳【附表】┌─┬────────┬───┬───────┬──┬────────┐│ │ 名 稱 │ 戶名 │ 帳 號 │數量│ 備 註 │├─┼────────┼───┼───────┼──┼────────┤│⒈│臺灣企銀存摺 │林震宇│00000000000 │1 本│ │├─┼────────┼───┼───────┼──┼────────┤│⒉│臺灣企銀金融卡 │林震宇│00000000000 │1 張│ │├─┼────────┼───┼───────┼──┼────────┤│⒊│土地銀行存摺 │林震宇│000000000000 │1 本│ │├─┼────────┼───┼───────┼──┼────────┤│⒋│土地銀行金融卡 │林震宇│000000000000 │1 張│ │├─┼────────┼───┼───────┼──┼────────┤│⒌│高雄銀行存摺 │林震宇│000000000000 │1 本│ │├─┼────────┼───┼───────┼──┼────────┤│⒍│高雄銀行金融卡 │林震宇│000000000000 │1 張│ │├─┼────────┼───┼───────┼──┼────────┤│⒎│彰化銀行存摺 │林震宇│00000000000000│1 本│ │├─┼────────┼───┼───────┼──┼────────┤│⒏│彰化銀行金融卡 │林震宇│00000000000000│1 張│ │├─┼────────┼───┼───────┼──┼────────┤│⒐│彰化銀行存摺 │林震宇│00000000000000│1 本│ │├─┼────────┼───┼───────┼──┼────────┤│⒑│彰化銀行金融卡 │林震宇│00000000000000│1 張│ │├─┼────────┼───┼───────┼──┼────────┤│⒒│甲仙地區農會存摺│林震宇│0000000 │2 本│含同帳戶有效及已││ │ │ │ │ │用畢剪角存摺各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