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69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潘建智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潘建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潘建智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重傷害未遂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2 年8 月,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 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潘建智業於民國
102 年5 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3 年
8 月1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秋桃
法 官 黃壽燕法 官 田平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