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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2 年聲字第 76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76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 分 人即 受 刑 人 王茂正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茂正犯加重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查本件受處分人王茂正前犯加重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月13日判處有期徒刑壹年,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民國100 年2 月15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貳年,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權閔

法 官 吳進寶法 官 王憲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富美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