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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2 年聲字第 70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70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鉢典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鉢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張鉢典前犯傷害罪、違反職役職責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1 年2 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 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張鉢典業於民國102 年

5 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2 年7 月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秋桃

法 官 黃壽燕法 官 田平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文斌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