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9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涂相龍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涂相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涂相龍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及偽造貨幣等罪,分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2 月、4 年,合計刑期有期徒刑11年2 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涂相龍業於民國10
2 年1 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3 年12月1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徐美麗法 官 李代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英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