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軍上重訴字第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祉鑫選任辯護人 黃偉倫律師選任辯護人 周春米律師選任辯護人 孟昭安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效忠國家職責罪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祉鑫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二年十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張祉鑫前經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認為為敵人從事間諜活動之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
102 年7 月16日執行羈押,嗣於102 年8 月15日移由本院接押,至民國102 年10月15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2 年10月16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權閔
法 官 吳進寶法 官 王憲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富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