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侵聲再字第10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詹明學上列聲請人因強盜強制性交等案件,對於本院96年度上重訴字第
5 號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4號、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412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秋桃
法 官 范惠瑩法 官 田平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家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