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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3 年上訴字第 601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訴字第60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葉志青選任辯護人 汪玉蓮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常業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 年度訴緝字第74號中華民國103 年4 月9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28190 號、90年度偵字第

684 號、第2493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3360號、93年度偵緝字第209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一、葉志青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81年度上易字第13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確定;另因贓物案件,經同法院以82年度上易字第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復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藥物藥商管理法、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同法院以81年度上訴字第168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1 年2 月、6 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復經最高法院以82年度台上字第382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案件嗣經同法院以83年度聲更㈠字第5 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確定。葉志青入監服刑後,於民國84年8 月23日假釋出監,嗣於86年7 月4 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而視為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自89年4月下旬某日起至92年1 月24日止,從事俗稱「擄車勒贖」之先竊取他人所有車輛,再據以恐嚇車主交付財物之行為,並以之為常業,而先後為下列行為:

㈠葉志青與廖茂良(已另案判決確定)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常業竊盜之犯意聯絡及恐嚇取財之概括犯意聯絡,自89年4 月下旬某日起至89年10月24日止,渠等2 人先設法取得收受車主匯款所用之帳戶,再以其中1 人下手行竊、另1 人在旁把風之方式,於附表一編號1 至3 、6 至65、67、69至73所示發現失竊時間前未久,在附表一前述編號所示地點,竊取附表一前述編號所示之車輛,得手後旋由廖茂良撥打電話給附表一編號1 、2 、6 至65、67、69至71、73所示之車主(附表一編號3 、72所示車主未遭恐嚇取財),連續向渠等恫稱:「需匯款至指定帳戶,否則無法取回遭竊之車輛」,致附表一編號1 、2 、7 、8 、10、11、13至15、18至30、32、34至39、43至45、47至50、53至57、59至64、

67、69至71所示車主心生畏懼,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匯款金額及匯款帳戶詳如附表一編號1、2、7、8、10、11、13至15、18至30、32、34至39、43至45、47至50、53至57、59至64、67、69至71所示,金額均為新臺幣(下同)】,嗣再由葉志青與廖茂良朋分上開車主匯入之款項。而附表一編號

6、9、12、16、17、31、33、40至42、46、52、58、65、73所示車主遭恐嚇後,並未依指示匯入款項。另附表一編號51所示車主遭恐嚇後,雖依指示匯款,然因故未能成功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致使葉志青、廖茂良此部分未能取得財物而未遂。

㈡葉志青復與廖茂良、吳信成(已另案判決確定)共同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常業竊盜之犯意聯絡及恐嚇取財之概括犯意聯絡,由吳信成於附表一編號4 、5 、66、68所示發現失竊時間前未久,在附表一編號4 、5 、66、68所示地點,竊取附表一編號4 、5 、66、68所示車輛,得手後由吳信成將該等車輛之車主資料交與葉志青,再由葉志青將該等資料告知廖茂良,再由廖茂良撥打電話給上開車主,連續向渠等恫稱:「需匯款至指定帳戶,否則無法取回遭竊之車輛」,致附表一編號4 所示車主心生畏懼,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匯款金額及匯款帳戶詳如附表一編號4 所示),嗣再由葉志青、廖茂良、吳信成朋分上開車主匯入之款項。而附表一編號66、68所示車主遭恐嚇後,並未依指示匯入款項。另附表一編號5 所示車主遭恐嚇後,雖依指示匯款,然因故未能成功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致使葉志青、廖茂良、吳信成此部分未能取得財物而未遂。

㈢葉志青、吳信成與張銘俊(綽號「貓仔」,已於93年10月31

日死亡)3 人,自90年6 月下旬某日起至92年1 月24日止,先後與曾泓欽、盧建銘、潘建宏(該3 人均已另案判決確定)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常業竊盜之犯意聯絡及恐嚇取財之概括犯意聯絡(曾泓欽、盧建銘、潘建宏參與犯案之情形詳如附表三所示),推由葉志青負責提供收受車主匯款所用之帳戶或撥打電話向車主恐嚇取財,張銘俊負責接收車主資料或撥打電話向車主恐嚇取財,吳信成負責下手竊車,曾泓欽、盧建銘、潘建宏負責把風或提領車主匯入之款項,而以此方式,共同於附表三所示發現失竊時間前未久,在附表三所示之地點,竊取附表三所示車輛,得手後旋撥打電話給附表三編號80以外之車主(即附表三編號80所示車主未遭恐嚇取財),連續向渠等恫稱:「需匯款至指定帳戶,否則無法取回遭竊之車輛」,致附表三編號2 至21、23、25至31、33、34、36、37、41至43、46至48、50至63、66、68至76、78、83至85、87、89至91、93至105 、107 至110 、

113 至116 、119 至124 、126 、128 至142 所示車主心生畏懼,依指示將附表三前述編號所示款項,匯入附表三前述編號所示帳戶,嗣再由葉志青、吳信成、張銘俊及其他參與犯案之人(情形詳如附表三所示),朋分上開車主匯入之款項。而附表三編號1 、22、24、32、35、38、39、44、45、

49、64、65、67、77、79、81、82、86、88、92、106 、11

1 、112 、117 、118 、125 、127 所示車主遭恐嚇後,並未依指示匯入款項。另附表三編號40所示車主,於遭恐嚇之後,雖依指示匯款,然因故未能成功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致使葉志青、吳信成、張銘俊、曾泓欽、盧建銘、潘建宏此部分未能取得財物而未遂。

二、嗣於89年10月24日晚上10時15分許,廖茂良在高雄○○○區○○路與北平街口為警查獲,嗣警方人員前往廖茂良位在高○○○鎮區○○路○號O樓之6 之住處及地下室搜索時,扣得如附表六所示之物,廖茂良復於89年10月30日帶同警方人員至臺南市新營區(改制前為臺南縣新營市○○○○ 街○ 巷○○號前,取出附表一編號72所示之車輛。另警方人員循線查知吳信成參與附表三所示行為後,於92年8 月20日,在吳信成位於高雄市○○區○○路○○○○ 號5 樓租屋處,扣得龔健璋(附表三編號128 所示車主)隨同車輛失竊之行動電話,復於92年12月15日,在吳信成位於高雄市鳳山區(改制前為高雄縣鳳山市○○○路○○號之住處,扣得鍾國聖(附表三編號129 號所示車主)隨車失竊之高爾夫球具,因而查悉上情。

三、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

理 由

壹、程序方面:按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發見有應不起訴或以不起訴為適當之情形者,得撤回起訴;撤回起訴,應提出撤回書敘述理由,刑事訴訟法第269 條定有明文。又裁判上一罪,實質上一罪之單一性案件,既不許為一部之起訴,當然不許為訴之一部撤回。若為一部撤回,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67 條規定,仍可全部予以審判,此乃因一罪一個刑罰權,訴訟上無從分割。從而,此種案件若為一部撤回,既不生撤回效力,法院就該部分仍應予審判,否則,即有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之違法。再刑事訴訟法並無如民事訴訟法得「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之規定,如須追加起訴或撤回起訴,自應分別依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或第269 條之規定為之,是檢察官不得於準備程序或審判期日以言詞為減縮起訴犯罪事實之請求代替撤回起訴,否則,其減縮之請求亦不生效力(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78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審公訴檢察官於原審93年12月16日準備程序中,雖以言詞就被告被訴之犯行,從起訴書所載之92件減縮為72件(見原審93年度訴緝字第132 號卷第99頁),然依據上開說明,檢察官前揭就犯罪事實所為之減縮,依法不生效力,本院仍應就被告被訴之全部犯行予以審理,先予敘明。

貳、證據能力方面:

一、證人廖茂良、曾泓欽、董紅祥、盧建銘、潘建宏於警詢中所為之陳述,均具有證據能力: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是以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即屬傳聞證據,因有悖法院直接審理及言詞審理之精神,妨礙當事人之反對詰問權,影響程序正義之實現,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原則上不具證據能力。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所謂「前後陳述不符」之要件,應就前後階段之陳述進行整體判斷,以決定其間是否具有實質性差異,而所謂「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亦應就前後陳述時之各種外部情況進行比較,以資決定何者外部情況具有可信性,若陳述係在特別可信之情況下所為,則虛偽陳述之危險性不高,雖係審判外陳述,或未經被告反對詰問,仍得承認其有證據能力。就外部情況之認定,例如時間之間隔、是否為有意識之迴避、有無受外力干擾或事後串謀、以及警詢所作時之筆錄記載是否完整、是否出於自由意識陳述等情。法院應斟酌上列因素綜合判斷,細究陳述人問答態度、表情與舉動之變化,以查是否具較可信之特別情況,合先敘明。

㈡證人廖茂良、曾泓欽、董紅祥、盧建銘、潘建宏於警詢及原

審審理時之陳述,或有「前後陳述不一」之情形,或有「警詢有訊問部分,而原審未為訊問」及「警詢未訊問部分,而原審有訊問」之情形,致有「警詢與原審陳述不符」之情形。經查,證人廖茂良、曾泓欽、董紅祥、盧建銘、潘建宏於警詢之供述,依筆錄記載內容,係採取一問一答方式為之;另就警詢筆錄製作之背景、原因、過程等客觀事實觀之,並無任何違反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更無外力之干擾或不當之誘導;而該警詢筆錄內容,係經上開證人閱覽後簽名、捺印,表示無訛,且確認係其等自由意識下供述,足認上開證人於警詢時受外力、人情等干擾程度較低。參以上開證人於警詢時所為證述內容,與被告於原審102 年8 月21日準備程序及102 年9 月25日審判期日中之自白相符,益徵上開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應具有任意性。是上開證人於警詢中所為與原審審理時不符之陳述,顯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基於發見真實之需求,且為證明被告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並斟酌上開供述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瑕疵,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具有相當之關聯性,應認上開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之情形,而有證據能力。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

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亦有明文。本判決所引用認定犯罪事實之其餘傳聞證據,經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分別表示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該等陳述作成時之情況及與本案待證事實間之關聯性,認以之作為證據要屬適當,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

9 條之5 第1 項規定,該等傳聞證據自有證據能力。

三、傳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而為之規範。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無刑事訴訟法第15

9 條第1 項傳聞法則之適用,且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分別表示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因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法取得之物,依法自得作為本案之證據。

叄、有罪部分: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葉志青(下稱被告)矢口否認前揭犯罪事實之大部分犯行,辯稱:我並沒有與廖茂良一起犯過「擄車勒贖」案件;我與吳信成是於91年間在嘉義玩重型機車時才認識的,我與吳信成所共犯之「擄車勒贖」案件,在高雄地區只有1 件,就是我開車載吳信成,去偷1 輛白色保時捷的車,隔天由我打電話給車主,但沒有拿到錢,另外在嘉義地區,我還有與吳信成共犯2 件「擄車勒贖」案件,該2 件案子是由吳信成打電話恐嚇被害人,除此之外,我並沒有與吳信成共犯其他案件云云。

二、事實欄㈠㈡部分(即附表一部分):㈠附表一所示被害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車輛,於附表一所示

發現失竊時間前未久,在附表一所示之地點,遭人竊取該等車輛,其中附表一編號3 、72以外之被害人,並旋遭人來電恐嚇,要求渠等需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否則無法取回渠等遭竊之車輛,致附表一編號1 、2 、4 、7 、8 、10、11、13至15、18至30、32、34至39、43至45、47至50、53至57、59至64、67、69至71所示之被害人心生畏懼,依指示將附表一編號1 、2 、4 、7 、8 、10、11、13至15、18至30、

32、34至39、43至45、47至50、53至57、59至64、67、69至71所示款項,匯入指定之帳戶;而附表一編號6 、9 、12、

16、17、31、33、40至42、46、52、58、65、66、68、73所示之被害人遭恐嚇後,並未依指示匯入款項;另附表一編號

5 、51所示之被害人,於遭恐嚇之後,雖依指示匯款,然因故未能成功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等事實,業據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分別於警詢中證述明確,並有相關匯款資料在卷可稽(前揭證據之出處,詳如附表一所示),是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附表一編號51所示被害人黃欽洲於警詢中雖陳稱:伊於車輛失竊並接獲恐嚇電話後,有於89年9 月16日將25萬元匯入對方所指定之附表二編號28所示帳戶內云云(見警1 卷第206 頁)。然經原審調取上開帳戶交易明細核閱結果,該帳戶於89年9 月16日,並未有人匯入25萬元款項(該日亦無其他匯款紀錄),且於89年4 月至12月間,該帳戶亦未見有任何匯入25萬元款項之交易(見原審2 卷第66、67頁),足見被害人黃欽洲並未成功將25萬元匯入附表二編號28所示帳戶。準此,公訴意旨依據被害人黃欽洲上開警詢中之陳述,認被害人黃欽洲有匯款25萬元至附表二編號28所示帳戶內,容有未合。另公訴意旨就附表一編號33部分,雖認被害人侯其財於遭恐嚇後,有匯款5 萬元至附表二編號13所示帳戶內;就附表一編號40部分,則認被害人林金柱於遭恐嚇後,有匯款3 萬元至某不詳帳戶內云云。然依據被害人侯其財、林金柱於警詢中之陳述,渠等2 人均陳稱:渠等於遭恐嚇之後,並未依對方要求而匯出款項(見警1 卷第177-2 、272 頁),是公訴意旨此部分犯罪事實之認定,亦顯有誤會。

㈡關於被告有參與事實欄㈠㈡所示犯行(即附表一部分)乙

節,業據被告於原審102 年8 月21日準備程序及102 年9 月25日審判期日中自承:我承認有與廖茂良共同「擄車勒贖」,但因為案件很多,時間也過了很久,詳情我已經記不清楚,所以附表一所示的案件我全部承認;我與廖茂良一起作案的地點,是高雄、臺南、嘉義等地區,作案時,基本上是由我開車載廖茂良去找行竊目標,再由廖茂良下手偷車,我在旁邊把風,偷到車之後,由廖茂良打電話恐嚇車主並提領車主匯入的款項,而供車主匯款的帳戶,我與廖茂良都會提供;另外我與廖茂良合作期間,有時也會由吳信成去偷車,再將被害車主的資料傳真給我,我再把資料交給廖茂良,由廖茂良打電話向車主恐嚇取財;至於我們一起犯案所獲取的利益,是由參與的人均分等語明確(見原審1 卷第78、79、17

5 頁、第191 頁背面、第192 頁)。㈢本院審酌被告係00年0 月00日出生,教育程度為國中肄業,

從事商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情,業據被告自承在卷(見偵4 卷第28頁)。且被告曾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81年度上易字第13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確定;另因贓物案件,經同法院以82年度上易字第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復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藥物藥商管理法、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同法院以81年度上訴字第168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1 年2 月、6 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復經最高法院以82年度台上字第382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係一具有中等教育學歷,身心健全,能完整接收他人所傳遞之訊息,並完整表達自己所欲表達訊息之成年人士。且被告有多項犯罪前科紀錄,已如前述,則其對於可能涉犯刑責之言行舉止,理應較他人更為小心謹慎。再依上述被告迭於原審102 年8 月21日準備程序及102 年9 月25日審判期日坦承犯行,並請求從輕量刑,而被告於原審102 年8 月21日準備程序及102 年9 月25日審判期日均有選任辯護人在場執行職務,選任辯護人亦陳稱被告認罪,請求從輕量刑等情(見原審1 卷第78、175 頁),足認被告於原審102 年8 月21日準備程序及102 年9 月25日審判期日,對本案事實欄㈠㈡(即附表一部分)之犯罪事實均表示認罪,並請求從輕量刑乙節,至為明確。

㈣被告上開於原審102 年8 月21日準備程序及102 年9 月25日

審判期日之任意性自白,核與證人廖茂良於警詢中證稱:我於88年10月12日因另案獲得交保後,就與楊金龍、羅泓傑等人一起共犯「擄車勒贖」案件,嗣楊金龍於89年5 月1 日(實際日期應為89年4 月28日)為警查獲後,我就和羅泓傑一起作案,期間因為羅泓傑有事,無法跟我一起作案,我就到南部找葉志青一起作案。我與葉志青作案的地區,是從嘉義縣市到屏東縣市,作案方式是2 人同乘1 輛車外出找尋作案目標,找到作案目標後,由2 人輪流下車行竊,待竊取得手後,再分乘原本駕駛的車輛及竊得之車輛離開,並將竊得之車輛開往隱密地點放置,之後再由我以電話聯絡車主,與車主進行贖車金額的交涉,待確定贖車金額後,再要求車主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我再去提款機提領車主匯入的款項;另外,葉志青有時也會直接將被竊車輛的車主資料傳真給我,由我打電話向車主恐嚇取財,之後並由我提領車主匯入的款項。我與葉志青一起作案所取得的贓款,都是均分,而供車主匯入款項的帳戶,有一部分是羅泓傑收購來的,有一部分則是葉志青提供的。附表一編號4 、5 、66、68所示案件,是葉志青與他人竊得車輛後,將車主資料傳真給我,由我向車主恐嚇取財的案件,而附表一所示的其他案件,則是我與葉志青共同竊車,再由我向車主恐嚇取財的案件等語【見警

1 卷第64頁背面、第65頁背面至第69頁、第73、77頁、A 併案(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3360號移送併案部分)警卷第1 至3 頁】;及證人羅泓傑於原審審理中證述:我有與廖茂良、楊金龍一起從事「擄車勒贖」的犯行,嗣於89年10月18日在高雄被警方查獲,而於此次被查獲之前,我沒有與葉志青一起犯案,但曾經將我收購取得的帳戶交給葉志青及廖茂良。之後廖茂良有跟我說,他在高雄地區所犯的案件,是找葉志青一起作案的等語(見原審3 卷第115至118 頁),互核相符。此外,並有搜索扣押筆錄(見本案偵6 卷第14至20頁)、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本案偵5 卷第32至37頁)、扣案之車主聯絡資料(見本案偵6 卷第22頁背面)等件在卷可稽。綜上,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既有前揭證據可佐,核與事實相符,自得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

㈤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此部分犯行,尚有與羅泓傑、楊金龍2 人

共犯,然公訴意旨此部分認定,非但與證人廖茂良、羅泓傑前開證述內容不符,且與證人楊金龍於89年11月13日警詢中陳述:我於89年4 月28日欲竊取汽車時,為警當場查獲,嗣即遭羈押迄今等語(見警1 卷第84、85頁),亦有出入。此外,卷內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佐認被告有與羅泓傑、楊金龍共犯事實欄㈠㈡(即附表一部分)所示犯行,足見公訴意旨此部分之認定,容有未合,無從予以採認。

㈥被告嗣後雖翻異前詞,就事實欄㈠㈡(即附表一部分)所

示犯行,改口辯述如前,並辯稱:我先前是因為想要趕快判一判,所以才會承認云云(見原審2 卷第222 頁背面)。而證人廖茂良於原審審理中亦證稱:案發當時,我有跟1 位綽號「阿欽」的人,一起從事「擄車勒贖」犯行,而於製作警詢筆錄時,我也是向警方人員表示是「阿欽」跟我一起犯案,但警察都把「阿欽」記載為葉志青,並說這樣我才能交保,而我當時為了拼交保,不確定有無因此亂講話,至於「阿欽」是否是葉志青,我不敢確定;又我犯案所用的帳戶,都是看報紙向不認識的人買來的,「阿欽」並沒有提供帳戶給我使用云云(見原審3 卷第169 頁背面至第174 頁)。惟查:

⒈被告於原審103 年3 月19日審判期日固辯稱:伊未曾與廖茂

良共同從事竊車恐嚇取財之犯行云云(見原審3 卷第211 頁);然其於原審102 年12月11日準備程序中卻係辯稱:伊僅有與廖茂良共犯3 、4 件竊車恐嚇取財犯行云云(見原審2卷第222 頁),是其先後所辯內容顯有歧異,則其所為辯詞是否可採?已非無疑。再者,被告此部分遭起訴及移送併辦之竊車恐嚇取財犯行,達94件之多(即附表一及附表七部分),則被告若未曾與廖茂良共犯竊車恐嚇取財犯行,或共犯之案件數量僅有3 、4 件,衡情被告實無可能僅為求速審速決,即甘冒平白遭判處重刑之危險,而於原審102 年8 月21日準備程序及102 年9 月25日審判期日為自白認罪之陳述。

職是,被告所辯顯與常理有違,益徵被告嗣後否認犯行之辯解,無從予以採信,而應以其於原審102 年8 月21日準備程序及102 年9 月25日審判期日中,所為與證人廖茂良警詢及證人羅泓傑原審審理中證述互核一致之任意性自白較為可採。

⒉證人廖茂良嗣於原審審理中翻異前詞所為之前揭證述,與其

警詢中之證述並不相符,且與證人羅泓傑於原審審理中之前揭證述亦有歧異,則證人廖茂良於原審審理中之證述是否屬實?已有所疑。再者,證人廖茂良於製作警詢筆錄時,警方人員有提供被告相片供其指認,而其當時已明確指稱被告即係與其共同犯案、綽號「阿欽」之人(見警1 卷第64頁背面、第65頁、偵6 卷第24頁),是證人廖茂良謂警方人員於製作警詢筆錄時,逕自將其陳述之「阿欽」繕打為「葉志青」云云,亦顯與事實不符,益徵證人廖茂良於原審審理中之證述應無可採。此外,證人廖茂良於製作警詢筆錄時,除指稱被告有與其共犯附表一所示之犯行外,另同時陳明被告並未參與附表七編號1 至4 、編號6 至21所示之案件(此部分經本院不另為無罪諭知,詳後述),堪認證人廖茂良當時顯無任意誣攀被告之情形。準此,足認證人廖茂良於警詢之陳述,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認,而其於原審審理中所言,則係事後迴護被告之詞,尚難執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㈦綜上所述,此部分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開所辯,均係事後

卸責之飾詞,不足採信,被告確有事實欄㈠㈡部分(即附表一部分)所示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事實欄㈢部分(即附表三部分):㈠附表三所示被害人所有如附表三所示之車輛,於附表三所示

發現失竊時間前未久,在附表三所示之地點,遭人竊取該等車輛,其中附表三編號80以外之被害人,並旋遭人以附表三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及編號詳見附表五)來電恐嚇,要求渠等需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否則無法取回渠等遭竊之車輛,致附表三編號2 至21、23、25至31、33、34、36、37、41至43、46至48、50至63、66、68至76、78、83至85、87、89至91、93至105 、107 至110 、113 至116 、119 至124、126 、128 至142 所示之被害人心生畏懼,依指示將附表三編號2 至21、23、25至31、33、34、36、37、41至43、46至48、50至63、66、68至76、78、83至85、87、89至91、93至105 、107 至110 、113 至116 、119 至124 、126 、12

8 至142 所示之款項,匯入指定之帳戶;而附表三編號1 、

22、24、32、35、38、39、44、45、49、64、65、67、77、

79、81、82、86、88、92、106 、111 、112 、117 、118、125 、127 所示之被害人遭恐嚇後,並未依指示匯入款項;另附表三編號40所示之被害人,於遭恐嚇之後,雖依指示匯款,然因故未能成功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等事實,業據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於警詢中證述明確,並有相關匯款資料、電話通聯紀錄在卷可稽(前揭證據之出處,詳如附表三所示)。是此部分事實,均堪以認定。

㈡關於被告有參與事實欄㈢所示犯行(即附表三部分)乙節

,業據被告於原審102 年8 月21日準備程序中自承:我承認有附表三所示的犯行等語(見原審1 卷第78頁背面)。復於原審102 年9 月25日審判期日中自承:我承認有與吳信成等人共同「擄車勒贖」,但因為案件很多,時間也過了很久,詳情我已經記不清楚,所以附表三所示的案件我全部承認;我與吳信成等人合作犯案時,一般都是由吳信成他們去偷,到手之後,再把資料傳真給我,由我打電話去恐嚇車主,而供被害人匯款的帳戶,多半也是由我提供的,至於一起犯案所獲取的利益,則是由參與的人均分;我與吳信成合作犯案的時間,是到我冒用許志漢身分出境(時間為92年4 月5 日,參見原審1 卷第125 頁背面之入出境資料,被告違反護照條例之犯行,業經原審另案判決確定)之前約1 、2 個月等語(見原審1 卷第175 頁、第191 頁背面、第192 頁)。被告並曾於警詢中供稱:附表三編號58所示被害人張乃文所提供之遭恐嚇取財錄音,經警方人員播放給我聽後,錄音中向張乃文恐嚇取財之人,是我本人無誤等語明確【見B 併案(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緝字第209 號移送併案部分)偵4 卷第29頁背面】。

㈢本院審酌被告係00年0 月00日出生,教育程度為國中肄業,

從事商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情,業據被告自承在卷(見偵4 卷第28頁)。且被告曾因竊盜、贓物、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藥物藥商管理法、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係一具有中等教育學歷,身心健全,能完整接收他人所傳遞之訊息,並完整表達自己所欲表達訊息之成年人士。且被告有多項犯罪前科紀錄,已如前述,則其對於可能涉犯刑責之言行舉止,理應較他人更為小心謹慎。再依上述被告迭於原審102 年8 月21日準備程序及102年9 月25日審判期日坦承犯行,並請求從輕量刑,而被告於原審102 年8 月21日準備程序及102 年9 月25日審判期日均有選任辯護人在場執行職務,選任辯護人亦陳稱被告認罪,請求從輕量刑等情(見原審1 卷第78、175 頁),足認被告於原審102 年8 月21日準備程序及102 年9 月25日審判期日,對本案事實欄㈢(即附表三部分)之犯罪事實均表示認罪,並請求從輕量刑乙節,至為明確。

㈣被告上開於原審102 年8 月21日準備程序及102 年9 月25日審判期日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下列證人之證述情節相符:

⒈證人吳信成於偵訊中證稱:我從90年6 月份開始與葉志青一

起從事「擄車勒贖」的犯行,一直到92年5 月間,葉志青會把人頭帳戶交給我們,我則會把車主的電話及車輛資料給葉志青,由葉志青負責打電話,我於上開期間所犯的案件,葉志青都有參與等語(見B 併案偵4 卷第53至55頁)。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我是因為玩重型機車而認識葉志青,認識葉志青之後,他有教我一些偷車的訣竅,也有教我如何取得帳戶、打電話勒贖,而我也有與葉志青共同從事「擄車勒贖」的案件,期間應該如我偵訊中所述,一起犯案的還有曾泓欽、盧建銘、潘建宏及一名綽號「貓仔」的人(依被告所述,綽號「貓仔」之人為張銘俊,見原審3 卷第100 頁),「貓仔」是葉志青的朋友,跟葉志青是一夥的,我們在作案前就有商議好,於竊車得手取得車主的資料後,就將資料傳真給葉志青及「貓仔」,由他們打電話向被害人恐嚇取財,此外,供被害人匯款的帳戶,有些也是葉志青提供的,而取得被害人交付的款項後,就是看有幾個人參與犯行,就幾個人平分等語(見原審3 卷第51頁背面至第55頁)。

⒉證人曾泓欽於警詢中證述:我於90年年中開始與吳信成等人

一起從事「擄車勒贖」的案件,犯案時,通常是由吳信成下手偷車,其他人負責把風、駕駛的工作,偷到車之後,我們會將車主的資料傳真給綽號「頭仔」的葉志青,由葉志青撥打電話向車主恐嚇取財,待車主匯款至指定帳戶後,葉志青會再通知我們,由我們持金融卡去提款機提款,而我會知道葉志青負責打電話向車主恐嚇取財的事情,是我問吳信成之後,吳信成親口跟我說的;我們作案的地點,有雲林縣、嘉義縣市、台南縣市、高雄縣市、屏東縣市,而我們所使用的帳戶,是由葉志青提供的;90年10月底,我曾與吳信成共同乘車前往高雄市○鎮區○○○○路的統新洗車場,在那邊有見到葉志青及董紅祥,見完面之後,吳信成有拿到4 、5 張供「擄車勒贖」使用的金融卡;附表三編號1 至3 、5 至10、12、14、15、17、19至21、23至26、28、30、32、34至40、43至45、47至49、51至59、64至83、85至119 、122 所示案件,經我確認結果,是我與葉志青等人共同所犯的案件無誤;又附表三編號58所示被害人張乃文所提供之遭恐嚇取財錄音,經警方人員播放給我聽之後,我可以確認錄音中向張乃文恐嚇取財的人,就是葉志青等語(見B 併案B 卷第36至41頁、第65至66頁、第70至73頁、第85至88頁、第171 至17

7 頁、第220 至226 頁、第641 至642 頁)。於法院另案審理(即證人吳信成被訴參與附表三所示犯行之案件)時證稱:我是從吳信成那邊認識葉志青的,而於90年年中到91年被抓之前(曾泓欽於91年7 月20日入監,見原審3 卷第13頁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我有從事「擄車勒贖」的犯行,當時我負責把風、領錢,吳信成負責偷車,再把資料傳真給葉志青,由葉志青打電話等語(見B 併案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卷第286、287頁)。

⒊證人董紅祥於警詢中證稱:我因受葉志青之委託,而向他人

收購帳戶,附表四編號31所示之帳戶,即是其中之一,我收購之後,是在嘉義縣民雄鄉民雄工業區附近將帳戶交給葉志青本人,葉志青收購帳戶的目的,是要將帳戶交給他的小弟「黑仔」、「阿成」,作為「擄車勒贖」使用;90年10月底左右,我有與葉志青一起前往高雄市前鎮區某家洗車場,在該處有見到「黑仔」、「阿成」2 人,經我指認結果,「黑仔」就是曾泓欽、「阿成」就是吳信成等語(見B 併案A 卷第98至102 頁、第107 頁)。於法院另案審理時證述:葉志青有託我收購帳戶,而我將帳戶拿去嘉義交給葉志青之後約

1 個月,葉志青無意間有提到帳戶是要用來「擄車勒贖」的等語(見B 併案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卷第282 、283 頁)。

⒋證人盧建銘於警詢中證述:91年1 月至6 月間,我有參加吳

信成等人的「擄車勒贖」集團,負責提領贓款的工作,該集團是由吳信成、曾泓欽負責竊車,之後吳信成再將車主的資料告知葉志青,由葉志青聯絡車主、向車主恐嚇取財;附表三編號58之被害人張乃文所提供之遭恐嚇取財錄音,經警方人員播放給我聽後,我能確認錄音中向張乃文恐嚇取財的人就是葉志青等語(見B 併案B 卷第265 至268 頁、第320 至

322 頁)。於偵訊中證稱:吳信成偷完車後,會將車主資料傳真給葉志青,葉志青恐嚇完之後,會與吳信成聯絡領錢的事情,再由我去領錢等語(見B 併案B 卷第330 頁)。於法院另案審理時證述:我有跟吳信成、潘建宏等人一起犯案,也有見過葉志青,他是首領等語(見B 併案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卷第300 頁)。

⒌證人潘建宏於警詢中證稱:91年1 月至3 月間,我有與吳信

成、盧建銘等人共犯「擄車勒贖」的案件,作案方式是由吳信成下手偷車,葉志青負責恐嚇被害人,我負責把風、提款,盧建銘也會負責提款等語(見B 併案B 卷第283 、315 、

316 頁)。於偵訊中證述:我與吳信成一起犯案期間,吳信成有跟我說,帳戶都是葉志青提供的,而且是由葉志青打恐嚇電話,吳信成偷到車後,會傳真資料給葉志青等語(見B併案B 卷第324 頁、第474 頁背面)。於法院另案審理時證稱:吳信成作案時,一向是透過葉志青去撥打勒贖電話等語(見B 併案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卷第208 、209 頁)。

㈤附表三所示案件中,除證人曾泓欽前揭於警詢中證述之附表

三編號1 至3 、5 至10、12、14、15、17、19至21、23至26、28、30、32、34至40、43至45、47至49、51至59、64至83、85至119 、122 等案件(下稱甲族群案件)外,其餘案件(附表三編號4 、11、13、16、18、22、27、29、31、33、

41、42、46、50、60至63、84、120 、121 、123 至142 )並未經其他共犯個別指稱係被告、吳信成等人所組成之犯罪集團所為。然關於附表三編號128 、129 部分,警方人員於92年8 月20日在證人吳信成位於高雄市○○區○○路○○○○號5 樓之租屋處,扣得被害人龔健璋(附表三編號128 之被害人)隨同車輛失竊之行動電話,復於92年12月15日在吳信成位於高雄市○○區○○路○○號之住處,扣得被害人鍾國聖(附表三編號129 號之被害人)隨車失竊之高爾夫球具,此有警方人員對吳信成實施搜索時所製作之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見B 併案B 卷第124 至127 頁、第523 至52

7 頁)、被害人龔健璋出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見B 併案B卷140 頁)、被害人鍾國聖出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見B 併案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卷第113 頁)在卷可稽;且此2 部分犯行之犯罪時間,又在被告與吳信成所稱合作犯案期間,堪認此二部分犯行,被告應有參與。再者,關於附表3 編號4 、

11、13、16、18、22、27、29、31、33、41、42、46、50、

60、61、63、84、120 、121 、130 至142 部分(下稱乙族群案件),該等案件行為人持以恐嚇被害人交付財物時所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或被害人遭恐嚇後所匯入款項之帳戶,與甲族群案件要有相同之情形(詳如附表三備註欄所載);又附表三編號62、124 部分,其行為人所用以恐嚇取財之行動電話門號或要求被害人匯入款項之帳戶,固未與甲族群案件相同,然與乙族群案件則有相同之情形(詳如附表三備註欄所載);而附表三編號123 、125 、126 、127 部分,其行為人所用以恐嚇取財之行動電話門號,又與附表三編號12

4 所示案件相同;因前揭案件發生之時間相近,則於所用以恐嚇取財之行動電話門號或帳戶相同之情形下,堪認該等案件均係由同一群行為人即被告、吳信成等人所組成之犯罪集團所為。再佐以該等犯行之犯罪時間,均在被告與吳信成所稱合作犯案期間,足證附表三中之乙族群案件、編號62、12

3 至127 所示案件,被告亦有參與。綜上,被告確有為事實欄㈢(即附表三部分)所示之犯行,洵可認定。

㈥被告嗣後雖翻異前詞,就事實欄㈢(即附表三部分)所示

犯行,改口辯述如前,並辯稱:我先前是因為想要趕快判一判,才會承認那麼多件云云(見原審2 卷第222 頁背面)。

而證人盧建銘於原審審理中亦證稱:我於90、91年間,曾犯過竊取車輛的案件,與我一起共犯的人,除了吳信成、潘建宏外,並沒有別人,我沒有見過葉志青,也不認識他,我於警詢中,是因為警察要求我配合、不然就要打我,我才會說是由葉志青負責向被害人恐嚇取財,之後於法院審理中作證時,因為法院有提示之前的筆錄給我看,所以我就延續警察教我的說詞繼續陳述云云(見原審3 卷第194 頁背面至197頁)。證人董紅祥則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案發當時,我在綽號「貓仔」的張銘俊家中,打電話向葉志青借50萬元,葉志青說要到高雄拿,我就在張銘俊家中等葉志青,結果張銘俊要我去臺南火車站找一個人拿2 本存摺,我就去臺南火車站將存摺拿回來交給張銘俊,之後葉志青來到張銘俊住處,我就跟葉志青一起搭車去高雄,張銘俊也搭我們的車南下高雄,到了高雄之後,張銘俊帶我們到一家洗車場,在該處有2個人過來,張銘俊稱其中一人為「阿成」,因為我急著要用錢,所以就與葉志青先離開;要求我去收購帳戶的人是張銘俊,不是葉志青,我於製作警詢筆錄時,因為知道葉志青被通緝,又欠葉志青錢,而如果我只是隨便講一個真實姓名不詳的人,不說出一個具體的姓名,警察就一直打我,所以我才把事情推給葉志青云云(見原審3 卷第111 至114 頁)。

另證人吳信成於原審審理中證述:我所犯下的案件,葉志青不一定都有參與,我不知我於偵訊中,為何會說葉志青都有參與(見原審3 卷第53頁背面)。證人曾泓欽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我與吳信成、潘建宏、盧建銘等人於90、91年間一起從事「擄車勒贖」的案件時,有時是由吳信成、盧建銘打電話恐嚇被害人,有時是由董紅祥打電話恐嚇被害人,車主的資料會傳真給董紅祥友人「阿龍」,而傳真的電話號碼是由董紅祥所提供,除此之外,並無其他人打電話恐嚇被害人,且一開始犯案時,帳戶也是向董紅祥拿的,我之前製作筆錄時,是因為知道葉志青被通緝,而且警方也是針對葉志青,所以將事情都推給他云云(見原審3 卷第44至46頁)。證人潘建宏於原審審理中證述:我與吳信成、盧建銘一起犯「擄車勒贖」的案件時,供被害人匯款的帳戶,是由大家各自看報紙去買,我沒有與葉志青一起犯案,葉志青也沒有打電話恐嚇被害人云云(見原審3 卷第47頁背面至第49頁)。惟查:

⒈被告於原審103 年3 月19日審判期日辯稱:我與吳信成在高

雄有共犯1 件「擄車勒贖」案件,當時是由我開車載吳信成,去偷1 輛白色的保時捷汽車,隔天由我打電話給車主,但沒有拿到錢;另外,我與吳信成還有在嘉義地區共犯2 件「擄車勒贖」的案件,該2 件案子是由吳信成打電話恐嚇被害人,除此之外,我與吳信成並沒有共犯其他案件云云(見原審3 卷第211 頁);然其於原審102 年12月11日準備程序中卻係辯稱:我與吳信成共犯的案件只有1 件,是在高雄犯案,當時是我開車載吳信成去偷1 輛白色保時捷的車,之後吳信成就將該車開走了,該車有沒有恐嚇車主,我並不清楚云云(見原審2 卷第222 頁),前後所辯顯有歧異,則被告所辯是否可採?已非無疑。再者,附表三編號58所示案件,係由被告打電話恐嚇被害人張乃文乙情,此據被告及證人曾泓欽、盧建銘聆聽被害人張乃文所提供之錄音後確認無誤,業如前述,足見被告顯有參與此部分之犯行。而被害人張乃文車輛失竊地點在高雄地區,且遭恐嚇取財之後,亦有匯款至指定帳戶,此與被告前揭自承參與犯案之情節並不相同,堪認被告與證人吳信成等人共同犯案之次數,顯非如被告於原審審理中所辯,是由此情以觀,益徵被告此部分所辯無可採信。此外,被告此部分遭移送併辦之竊車恐嚇取財犯行,達

142 件之多(即附表三部分),而被告若僅與證人吳信成共犯1 至3 件之竊車恐嚇取財犯行,衡情被告實無可能僅為求速審速決,即甘冒平白遭判處重刑之危險,而於原審102 年

8 月21日準備程序及102 年9 月25日審判期日為認罪之陳述,是被告所辯顯與常理有違,堪認被告嗣後否認犯行之辯解,顯屬推諉卸責之詞,無從採認,應以其於原審102 年8 月21日準備程序及102 年9 月25日審判期日中,所為與證人吳信成、曾泓欽、董紅祥、盧建銘、潘建宏於上揭理由欄㈣證述互核一致之任意性自白較為可採。

⒉證人盧建銘於原審審理中翻異前詞所為之上開證述內容,與

其先前於警詢、偵訊、法院另案審理中所為之陳述均不相符,則其於原審審理中所為之證詞是否屬實?已非無疑。再者,證人盧建銘於警詢中,在聆聽被害人張乃文所提供之錄音後,向警方人員確認錄音中向被害人張乃文恐嚇取財之人即係被告(見B 併案B 卷第267 頁背面),而此與被告、證人曾泓欽於警詢中之陳述相符。若非證人盧建銘與被告確有相識,其如何能於警詢中正確指出係被告打電話恐嚇被害人張乃文?則由此情以觀,益徵證人盧建銘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其未見過被告、與被告不相識、並未與被告共同犯案云云,顯與事實不相符合。此外,證人盧建銘於法院另案審理中,係就證人吳信成、曾泓欽被訴之案件作證,被告並非該案之當事人,而若非被告確有參與相關犯行,證人盧建銘豈會於該案審理中無故提及被告係相關犯行之主導者?況且,觀諸證人盧建銘警詢筆錄之記載,其於製作警詢筆錄時,並未敘及被告係相關犯行之主導者,是其自無可能係先受警方人員恐嚇,嗣再於法院提示筆錄供其閱覽之狀況下,而於另案審理中證述:我有見過葉志青,他是首領等語(見B 併案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卷第300 頁)。準此,堪認證人盧建銘於原審審理中之翻異前詞所為之上開證述,顯係迴護被告之不實陳述,無從予以採認。

⒊證人董紅祥於原審審理中翻異前詞所為之上開證述內容,與

其先前於警詢、法院另案審理中所為之陳述均不相符,則其於原審審理中所為之證詞是否屬實?已非無疑。再者,依據證人董紅祥警詢筆錄所示,證人董紅祥係因另案羈押在南投看守所時,經警前往該處為其製作警詢筆錄(見B 併案A 卷第97頁)。則在警方人員係至其他機關就詢證人董紅祥之情形下,衡情應無可能在該處毆打董紅祥,否則勢將遭該機關人員予以制止。準此,益徵證人董紅祥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因為警察會一直打我,我才把事情推給葉志青云云,顯與事實不相符合。此外,依據本案卷證資料,警方人員係從被害人所提供之匯款帳戶,查知帳戶申辦人後,通知帳戶申辦人前來說明,再循線查知證人董紅祥有向他人收購帳戶之舉,嗣旋至南投看守所詢問證人董紅祥,是於製作證人董紅祥警詢筆錄時,警方人員尚未知悉被告及其他共犯有從事本件犯行。然證人董紅祥於製作警詢筆錄時,除提及被告要求其收購帳戶外,另又提及被告係將帳戶交給吳信成、曾泓欽從事竊車恐嚇取財犯行使用,並陳稱:據我所知,葉志青本人沒有參與擄車勒贖案(見B 併案A 卷第100 頁)。準此,證人董紅祥於警詢中,若僅係為將張銘俊要求其收購帳戶乙事推由被告承擔,衡情其並無需向警方人員提及吳信成、曾泓欽有參與相關犯行之事,而只需陳稱不知被告取得帳戶作何使用即可;且其於警詢中若有刻意誣陷被告之意,按理其亦當會向警方陳稱被告本人亦有參與竊車恐嚇取財之行為。是由上開情狀觀之,堪認證人董紅祥於原審審理中所證:我是為了把事情推給葉志青,才於警詢中證稱是葉志青要求我收購帳戶云云,乃係迴護被告之詞,無從予以採信。

⒋觀諸證人吳信成之偵訊筆錄,其當時係先陳述90年6 月至92

年5 月間,有與被告一起從事竊車恐嚇取財之犯行(見B 併案偵4 卷第53頁),再補充陳述其所從事之犯行,被告均有參與(見B 併案偵4 卷第53頁),是依其當時之證述內容,應係指其於90年6 月至92年5 月間所為之犯行,被告均有參與。則綜合證人吳信成前揭證詞觀之,其於接受檢察官偵訊時,係指其於「90年6 月至92年5 月間」所為之犯行,被告均有參與,而非指稱其「歷來」所從事之竊車恐嚇取財案件,被告均有所參與。而證人吳信成製作前揭偵訊筆錄之時間,係93年6 月29日,距離其於原審審理中作證時(為102 年12月25日),已超過9 年,則於被告實際上未參與證人吳信成所犯全部竊車恐嚇取財案件之情形下,證人吳信成未能細想其先前接受偵訊時之相關問答過程,而於原審審理中逕自證述:我所犯下的案件,葉志青不一定都有參與,我不知我於偵訊中,為何會說葉志青都有參與等語(見原審3 卷第53頁背面),實屬合於常理之事。準此,自無從以證人吳信成於原審審理中之上開證述,作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⒌證人曾泓欽於原審審理中翻異前詞所為上開有利於被告之陳

述,非但與其警詢及法院另案審理中之證詞不符,且與證人董紅祥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我沒有提供傳真的電話號碼,要曾泓欽他們傳真車主資料給「阿龍」,我也沒有打電話向被害人恐嚇取財等語(見原審3 卷第113 頁背面),亦有歧異,則證人曾泓欽此部分證詞,是否與事實相符?已非無疑。再者,證人曾泓欽於原審審理中為上開證述後,旋又改口證稱:葉志青與吳信成原本就認識,我是透過吳信成才認識葉志青,葉志青有參與我們集團,吳信成有跟我講過,葉志青是負責打電話恐嚇被害人等語(見原審3 卷第45頁背面、第47頁),而此與其先前警詢及法院另案審理中之證述情節相符,益徵證人曾泓欽於原審審理中所為有利於被告之陳述,核與事實不符,要難予以採認。此外,附表三編號58所示案件,係由被告打電話恐嚇被害人張乃文乙情,業據被告及證人曾泓欽、盧建銘聆聽被害人張乃文所提供之錄音後確認無誤,足見被告確有負責撥打電話恐嚇被害人無訛。準此,證人曾泓欽於原審審理中證稱:除了吳信成、盧建銘、董紅祥會打電話恐嚇被害人外,並無其他人打電話恐嚇被害人云云,顯與事實不符,由此亦可佐證證人曾泓欽於原審審理中翻異前詞所為上開有利於被告之陳述,洵屬迴護被告之詞,無從予以採信。

⒍證人潘建宏於原審審理中翻異前詞所為上開有利於被告之陳

述,與其警詢、偵訊及法院另案審理中之證詞均不相符,則證人潘建宏於原審審理中之上開證詞是否屬實?已非無疑。再者,證人潘建宏於原審審理中為上開證述後,旋又改口證稱:我與吳信成一起犯案時,向被害人恐嚇取財的事情,是由吳信成負責處理的,而把車主資料傳真給葉志青的事情,我是聽吳信成講的,吳信成應該也有跟我講過帳戶是由葉志青提供的等語(見原審3 卷第50、51頁),而此與其先前警詢、偵訊及法院另案審理中之證述情節相符,自較可信,益徵證人潘建宏於原審審理中所為有利於被告之陳述,實難遽予採認。此外,依據被告於原審審理中所辯,其與證人潘建宏並不熟識(見原審3 卷第51頁),衡情其與潘建宏應無任何仇怨糾紛,證人潘建宏當無故為虛偽陳述而誣陷被告之動機存在。準此,若非證人潘建宏果有聽聞證人吳信成陳稱被告在渠等所為竊車恐嚇取財案件中,係負責撥打電話恐嚇被害人之工作,其先前於警詢、偵訊及法院另案審理中,應不會均為相同之陳述。是由此情以觀,堪認證人潘建宏先前於警詢、偵訊及法院另案審理中之證詞,實有其信憑性,而其於原審審理中翻異前詞所為上開有利於被告之陳述,則係迴護被告之詞,無從予以採認。

㈦綜上所述,此部分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開所辯,均係事後

卸責之飾詞,不足採信,被告確有事實欄㈢部分(即附表三部分)所示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四、被告雖於本院審理時聲請傳訊證人吳信成,惟證人吳信成已於警詢、偵訊、原審及另案法院審理時均證述明確,且原審審理時,被告有選任辯護人到場執行職務,亦給予被告詰問及與證人對質之機會,是本院認證人吳信成業經證述明確,尚無再予傳訊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63 條之2 第1 項、第2 項第3 款之規定,駁回被告調查證據之聲請,附此敘明。

五、新舊法之比較適用: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部分條文,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條規定與刑法第1 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是刑法第2 條本身雖經修正,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 條,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先予敘明。又本次修正涵蓋之範圍甚廣,故比較新舊法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牽連犯、連續犯、有無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有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95年度第8 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茲就本案有關之新舊法比較部分,臚列如下:

㈠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關於罰金刑之規定業經修正

,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1 元(銀元)以上」,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規定,以銀元1 元折算新臺幣3 元,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則規定:「罰金:新臺幣1000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惟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所定罰金刑最低數額,較之修正前提高,自以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㈡關於罰金刑之加重,依修正後刑法第67條規定,其最高度及

最低度同加重之,惟依修正前刑法第68條所定,僅加重其最高度,比較結果,以舊法較有利於被告。

㈢關於共同正犯部分,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

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後則規定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依修法意旨乃為強調個人責任,及犯罪係處罰行為,而非處罰行為人之思想或惡性,即重視客觀之犯罪行為,故有修正共同正犯之參與類型,確定在「實行」概念下之共同參與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以別於舊法時代將「實施」二字涵蓋陰謀、預備、著手、實行之概念在內。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刑法對於共同正犯之規定較為限縮,自以適用修正後刑法對於被告較為有利。

㈣修正後刑法第322 條常業竊盜罪之規定業經刪除,此已影響

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變更。就被告多次竊盜犯行而言,依修正前刑法322 條應認係常業竊盜一罪,依修正後刑法則為數行為,應予分論併罰,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刑法非較有利於被告,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322 條之規定論以常業竊盜一罪,對被告較為有利。

㈤修正後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經刪除,此雖非犯罪構成

要件之變更,惟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變更。就被告多次恐嚇取財既遂、未遂犯行,依修正前刑法應認係連續犯,依修正後刑法則為數行為,應分論併罰,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刑法非較有利於被告,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論以連續犯(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95年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㈥被告行為後,修正後之刑法刪除第55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

被告所犯之常業竊盜罪與連續恐嚇取財罪間,具有方法、目的之牽連犯關係,依修正前即行為時之規定,應從一較重之罪處斷;依修正後之刑法既已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則所犯上述各罪應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

㈦按「依本院95年度第8 次及95年度第2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

旨,甲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於5 年內之95年1 月間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無論依修正前刑法第47條或修正後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均構成累犯,即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於刑法修正施行後法院為裁判時,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個案如有其他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為新、舊法之比較情形時,依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後,整體適用法律」(最高法院97年4 月22日97年度第2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本案被告有事實欄所載經判處徒刑確定並執行完畢之情形,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無論依修正前刑法第47條或修正後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均構成累犯,即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於刑法修正施行後本院為裁判時,自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惟仍應就本案其他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為新、舊法比較適用之結果,整體適用法律。

㈧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以被告行為時即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前之刑法,較有利於被告,自應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整體適用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予以論處。

六、論罪部分:㈠按刑事法律上所稱之常業犯,僅需有賴以維生之故意,且有

事實之表現即為已足,並不以專業或無其他職業為限,亦不以經營久暫為唯一判斷標準,故縱尚有其他職業,仍無礙該項常業罪之成立。查被告為本件犯行之時間將近3 年,共同竊取車輛之次數多達215 次,並與其他共犯藉此向被害人取得逾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之款項,再佐以被告於原審審理中曾自承:容易獲取金錢,是我參與前揭犯行的原因之一等語(見原審1 卷第192 頁),足見被告確有賴前揭犯行維生之故意,而以前揭犯行為常業無訛。是核被告前揭竊取他人車輛之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2 條之常業竊盜罪。而被告前揭要求他人交付財物之所為,就附表一編號1 、2 、

4 、7 、8 、10、11、13至15、18至30、32、34至39、43至

45、47至50、53至57、59至64、67、69至71,及附表三編號

2 至21、23、25至31、33、34、36、37、41至43、46至48、50至63、66、68至76、78、83至85、87、89至91、93至105、107 至110 、113 至116 、119 至124 、126 、128 至14

2 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46 條第1 項之恐嚇取財罪;就附表一編號5 、6 、9 、12、16、17、31、33、40至42、46、51、52、58、65、66、68、73,及附表三編號1 、22、24、32、35、38、39、40、44、45、49、64、65、67、77、79、81、82、86、88、92、106 、111 、112 、117 、118 、125、127 部分,則均係犯刑法第346 條第3 項、第1 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公訴意旨認被告上述關於附表一之恐嚇取財未遂犯行,應論以刑法第346 條第1 項之恐嚇取財既遂罪,固有未當,惟既遂犯與未遂犯間,本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72年度台上字第4800號、87年度台上字第3234號、96年度台上字第5365號、97年度台上字第202 號判決意旨參照)。

併案意旨謂被告上述關於附表三之恐嚇取財未遂犯行,應論以刑法第346 條第1 項之恐嚇取財既遂罪,亦有未合,附此敘明。

㈡被告就附表一所示之犯行,與廖茂良互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

之分擔;就附表一編號4 、5 、66、68所示犯行,並與吳信成互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就附表三所示之犯行,與張銘俊及吳信成間,互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就附表三編號1 至122 、130 至142 所示犯行,並與曾泓欽互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就附表三編號24至119 、131 至142 所示犯行,亦與盧建銘互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就附表三編號24至66、131 至142 所示犯行,另與潘建宏互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應論共同正犯。

㈢被告先後多次恐嚇取財既遂、恐嚇取財未遂犯行,其犯罪時

間相近,犯罪構成基本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論以連續犯,論以情節較重之恐嚇取財既遂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上開所犯常業竊盜罪與連續恐嚇取財既遂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犯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以常業竊盜罪處斷。

㈣被告為附表一所示犯行後,距其開始為附表三所示犯行時,

雖相隔約8 個月之久,然被告為此二部分犯行之共犯有所重覆(即證人吳信成),且其犯罪手法亦屬相同,則在被告本身於從事上開犯行期間未曾為警查獲之狀況下,尚難認其附表一與附表三所示之犯行,係分別起意而為之,附此敘明。㈤移送併辦部分(即附表一編號45、70及附表三所示犯行),

雖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然此等部分與起訴部分(即附表一編號1 至44、46至69、71至73所示犯行),既有前述常業犯之實質上一罪及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予併為審理。

㈥被告有事實欄所載之犯罪前科及徒刑執行完畢乙情,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係為累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47條之規定加重其刑。另按,累犯之成立,以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 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即足,是行為人裁判上一罪或實質上一罪之犯罪行為,其最初行為之犯罪時間若已符合成立累犯之要件,縱其犯罪行為終了之時間,距其前案執行完畢或赦免已逾5 年,亦無礙於其累犯之成立(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273 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最初為前揭犯行之時間,係於其前案執行完畢後5 年內,而其前揭犯行之終了時間,雖距其前案執行完畢已逾5 年,依據上開說明,仍無礙於被告累犯之成立,併予敘明。

七、原審以被告此部分犯行罪證明確,因而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346 條第1 項、第3 項、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322條、第55條、第56條、第47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等規定,並審酌被告為前揭犯行時,正值青壯,卻不知以正當方式賺取財物,為貪圖不法利益而從事前揭犯行,所為實無可取;且其共同竊取車輛之次數多達215 次,與其共犯所獲取之不法所得逾1000萬元,犯罪情節實屬嚴重;復於犯後供詞反覆,且未曾對被害人為任何賠償,犯後態度難認良好;暨被告自陳其教育程度為國中肄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偵

4 卷第28頁)等一切情狀,因而量處有期徒刑7 年。被告犯罪時間雖於96年4 月24日以前,然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5 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刑」。被告在上開減刑條例施行(上開減刑條例於96年7 月16日施行)前之94年7 月6 日,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4年雄院貴刑遠緝字第709 號發布通緝,嗣於102 年

8 月3 日經警緝獲到案等情,有通緝書及被告為警緝獲時所製作之警詢筆錄在卷可稽,則被告既係於上開減刑條例施行前經通緝,並於上開減刑條例施行後始為警緝獲到案,自無從依上開減刑條例予以減刑。另說明:按強制工作屬於保安處分之一種,而保安處分係對受處分人將來之危險性所為拘束其身體、自由等之處置,以達教化與治療之目的,是其所著眼者,乃係特別預防功能(避免行為人日後再實施特定犯罪),與一般刑罰同時兼顧應報(對犯罪行為人加諸處罰以懲其罪)、一般預防(使一般公眾產生刑罰威嚇)、特別預防等作用,顯有不同,因此,法院於決定是否諭知保安處分時,除考慮行為人犯罪時之情狀外,更應側重審酌者,乃係於裁判之時,行為人是否仍存在應諭知保安處分之事實。換言之,若行為人犯罪時,雖符合應諭知保安處分之要件,然於法院為裁判時,行為人原本應諭知保安處分之情狀已不復存在,即無再對之諭知保安處分之必要。而此由刑法第99條規定:「保安處分自應執行之日起逾3 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非經法院認為原宣告保安處分之原因仍繼續存在時,不得許可執行;逾7 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不得執行」,即可得知保安處分之諭知、執行與否,係以保安處分之原因是否仍繼續存在為主要考量。本件被告於將近3 年之時間內,持續從事竊盜及恐嚇取財犯行多達200 餘次,固可認其於案發當時,確有犯罪之習慣,然被告為本件最後一次犯行之時間,距今已超過11年;又依被告所陳,其因本案逃亡期間,在大陸地區有正常工作(見被告103 年3 月17日答辯狀),而觀諸本案卷內所存事證,並未顯示被告所陳上情係屬虛詞;另依本案所存卷證資料,亦未顯示被告為本件最後一次犯行後,尚有從事其他竊盜或恐嚇取財之犯行。則於被告犯罪時間距今已久之情形下,實難遽認被告目前仍有犯罪之習慣,且檢察官亦未聲請法院對被告諭知強制工作,是依前揭說明,爰認並無對被告宣告強制工作之必要。復說明:本件警方人員查獲證人廖茂良時所扣獲如附表六所示物品,與被告前揭犯行有關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4年度上易字第708 號刑事判決(即證人廖茂良被訴參與附表一所示犯行之案件)諭知沒收確定,且該等物品並非違禁物,自無庸於本案中再予宣告沒收(按最高法院65年6 月22日65年度第5 次刑庭庭推總會決議㈡固謂:「沒收物之執行完異與沒收物之不存在,並非一事,因犯罪依法必須沒收之物,雖已於共犯中之一人確定判決諭知沒收,並已執行完畢,對於其他共犯之判決,仍應宣告沒收。」然本案上開扣案物品並非依法必須沒收之違禁物,是上開物品既已於另案中宣告沒收確定,自無庸再於本案中重覆宣告沒收)。經核原判決此部分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稱允當,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罪,而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肆、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㈠被告於附表一編號3 所示犯行中,與廖茂良共同竊得被害人

邱淑貞所有之自用小客車後,推由廖茂良撥打電話恐嚇被害人邱淑貞,要求其支付贖款,否則即將失竊車輛解體。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另涉犯刑法第346 條第1 項之恐嚇取財罪嫌云云。

㈡被告與廖茂良、羅泓傑、楊金龍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之犯意聯絡,共組竊盜汽車恐嚇取財集團,先由鄭孝義透過黃振貴,自網路上向不知真實姓名者或向不知情之朋友,偽稱為股票或公司轉帳之用,而購得林正理、蔡慶璋、林金樹、黃建毓、林財慶、謝春程、鐘得成、李春美、王榮發、許梅來、游清洲、施金豐、邱金龍、蘇聖珽、蔡敬生等人之帳戶存摺、印章、提款卡、密碼,再以每帳戶8000元至1 萬元不等之價金轉賣予羅泓傑,供作該犯罪集團竊得汽車後,恐嚇被害人付贖款時匯款入帳戶使用。而被告與廖茂良、羅泓傑、楊金龍則共同連續於附表七所示之時間、地點,竊取附表七所示被害人所有之自用小客車得手後,分別以電話逐一向失主恐嚇要求支付贖款,否則將所失竊車輛解體,致附表七所示之被害人心生畏懼,而交付附表七所示之款項至指定帳戶。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另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22 條之常業竊盜罪嫌及刑法第346 條第1 項之恐嚇取財罪嫌云云。

二、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6

1 條第1 項、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之基礎。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30年上字第81

6 號、40年度台上字第86號、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關於公訴意旨認被告於附表一編號3 所示犯行中,另有涉犯恐嚇取財罪嫌部分。依據被害人邱淑貞於警詢中所述:我車子被偷之後,歹徒是透過另一名被害人陳慶堂(即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被害人)通知我,我才知道車子被偷,而知道此事後,我就將行動電話關機,所以沒有遭歹徒恐嚇交付金錢,之後警方於89年5 月21日,在高雄市○○區○○○路○○○巷○○號旁,尋獲我的車子等語(見警1 卷第226 頁),明確證稱其車輛遭竊後,並未遭人恐嚇取財。此外,依據本案卷內所存其他證據,亦未顯示被害人邱淑貞有遭他人恐嚇取財之情,自無從論認被告有此部分之恐嚇取財犯行,本應為被告此部分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被告前揭經論罪科刑之恐嚇取財犯行部分,具有刑法修正前之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四、關於公訴意旨認被告另涉犯附表七所示之常業竊盜罪嫌及恐嚇取財罪嫌部分。經查:

㈠附表七所示之被害人,於附表七所示之時間,發現渠等停放

在附表七所示地點之車輛遭竊,嗣該等被害人旋遭人來電恐嚇,要求渠等需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否則無法取回渠等遭竊之車輛,致附表七編號2 至20所示之被害人心生畏懼,依指示將附表七編號2 至20所示之款項,匯入指定之帳戶,而附表七編號1 、21所示之被害人接獲恐嚇來電後,則未依指示匯入款項等事實,分別據附表七所示之被害人於警詢中證述明確(證據出處詳如附表七所示)。是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依據證人廖茂良於警詢中所述:附表七編號1 所示之案件,

是我與羅泓傑、楊金龍共同犯案;附表七編號2 至4 、6 至21所示之案件,都是我與羅泓傑共同行竊車輛,再由羅泓傑向車主恐嚇取財等語(見警1 卷第73頁背面、第77頁),業已明確證述被告並未參與附表七編號1 至4 、6 至21所示之案件。而證人廖茂良所述上情,與證人羅泓傑於警詢中陳稱:我未曾與葉志青一起犯「擄車勒贖」的案件等語(見警1卷第82頁背面),及被告於原審102 年8 月21日準備程序中供稱:我與廖茂良共犯「擄車勒贖」的案件時,作案地區是在高雄、臺南、嘉義等地,我不會到北部作案等語(見原審

1 卷第79頁),要屬互符一致,足證證人廖茂良前開陳述,應有其信憑性。此外,依據本案卷內所存事證,並無證據顯示證人廖茂良所述上情係屬不實,且無其他證據足認被告確有參與附表七編號1 至4 、6 至21所示之犯行,自難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

㈢至附表七編號7 、11、12、14、17、20所示被害人遭恐嚇取

財後,渠等匯入款項之帳戶,固係被告為附表一所示部分犯行所使用之帳戶,然證人廖茂良及羅泓傑共同作案之時間,與證人廖茂良及被告共同作案之時間既有重疊之處(情形詳如附表一及附表七所示),且證人廖茂良與被告共同作案時,又係由廖茂良負責提領被害人匯入之款項,業如前述,足見供被害人匯入款項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等物,均係由證人廖茂良保管持有。於此情形下,證人廖茂良於與羅泓傑共同作案時,亦使用其與被告共同作案時之相同帳戶,自屬符合常理之事,尚難以此作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

㈣證人廖茂良於警詢中雖陳稱:附表七編號5 所示之案件,應

該是葉志青與他人所共犯,因為被害人匯入款項的帳戶,我並沒有使用過云云(見警1 卷第77頁)。然證人廖茂良上開陳述,僅係以其未曾使用附表七編號5 所示帳戶而為之臆測言詞,自難採為論認被告有為此部分犯行之證據(蓋證人廖茂良未使用該帳戶,並無法逕予推認該帳戶即係由被告所持用)。另依證人廖茂良警詢筆錄所示,警方人員於詢問廖茂良時,固有提及向附表七編號5 所示被害人蔡正雄恐嚇取財之人所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與廖茂良向其他被害人恐嚇取財時所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相同(見警1 卷第77頁),然警方人員所陳上情,卷內未見相關證據可資佐證,已難遽以採認。況且,縱警方人員所陳上情屬實,則持該行動電話門號恐嚇被害人蔡正雄之人,亦未必即係被告或與被告有共犯關係之人,自難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而謂被告有為附表七編號5 所示之犯行。

㈤綜上,依據本案卷內所存證據資料,並無從證明被告有附表

七所示之常業竊盜及恐嚇取財罪犯行,本應為被告此部分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被告前揭經論罪科刑之常業竊盜、恐嚇取財犯行部分,分別具有刑法修正前之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常業竊盜部分,應係刑法修正前之常業犯實質上一罪關係,公訴意旨於此尚有未合,惟不影響此部分之審認),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沈紹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慶珍

法 官 李政庭法 官 孫啟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梁雅華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322條:

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46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被害人│被害人│發現失竊時間│失竊地點 │失竊車輛│匯款帳戶之│匯款日期│匯款金額│備註 ││ │ │筆錄出│ │ │車號 │附表2 編號│ │ │ ││ │ │處 │ │ │ │,及匯款資│ │ │ ││ │ │ │ │ │ │料出處 │ │ │ │├──┼───┼───┼──────┼───────┼────┼─────┼────┼────┼───────────┤│1 │蔡明月│警1 卷│89年4 月28日│高雄市苓雅區三│ZA-**** │編號22,原│89年 │10萬元 │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 │ │P.219 │4 時許 │多二路309 號前│ │審2卷P.18 │5 月2 日│ │表編號54 ││ │ │、220 │ │ │ │ │ │ │ │├──┼───┼───┼──────┼───────┼────┼─────┼────┼────┼───────────┤│2 │陳慶堂│警1 卷│89年5 月17日│高雄市三民區清│YE-**** │編號23,原│89年 │7 萬元 │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 │ │P.217 │20時30分許 │興街與黃興路口│ │審2卷P.84 │5 月19日│ │表編號49 ││ │ │、218 │ │ │ │、161 │ │ │ │├──┼───┼───┼──────┼───────┼────┼─────┼────┼────┼───────────┤│3 │邱淑貞│警1 卷│89年5 月17日│高雄市三民區大│YE-**** │未遭恐嚇取│未遭恐嚇│未遭恐嚇│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 │ │P.225 │23時許 │豐路111 之4 號│ │財 │取財 │取財 │表編號58;被訴恐嚇取財││ │ │、226 │ │前 │ │ │ │ │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4 │呂文榮│警1 卷│89年5 月26日│高雄市三民區同│ML-**** │編號24,原│89年 │22萬元 │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 │ │P.221 │2 時許 │盟三路288 號前│ │審2卷P.72 │5 月29日│ │表編號56 ││ │ │、222 │ │ │ │、166 │ │ │ │├──┼───┼───┼──────┼───────┼────┼─────┼────┼────┼───────────┤│5 │陳秋淵│警1 卷│89年5 月29日│高雄市左營區重│YK-**** │匯款未成功│匯款未成│匯款未成│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 │ │P.227 │20時許 │立路與立大路口│ │ │功 │功 │表編號59;陳秋淵雖遭恐││ │ │、228 │ │ │ │ │ │ │嚇取財,但因匯款未成功││ │ │ │ │ │ │ │ │ │而未匯出款項 │├──┼───┼───┼──────┼───────┼────┼─────┼────┼────┼───────────┤│6 │曾家瑤│警1 卷│89年5 月30日│高雄市苓雅區林│E5-**** │未匯款 │未匯款 │未匯款 │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 │ │P.229 │18時許 │德路中正文化中│ │ │ │ │表編號60;曾家瑤雖遭恐││ │ │、230 │ │心後門 │ │ │ │ │嚇取財,但並未交付財物│├──┼───┼───┼──────┼───────┼────┼─────┼────┼────┼───────────┤│7 │翁敏正│警1 卷│89年6 月間某│台南市安平區世│SV-**** │某不詳帳戶│89年6 月│10萬元 │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 │ │P.267 │日 │紀大樓前 │ │ │間某日 │ │表編號88;發現失竊時間││ │ │背面、│ │ │ │ │ │ │,公訴意旨誤載為89年5 ││ │ │268 │ │ │ │ │ │ │月21日22時許 │├──┼───┼───┼──────┼───────┼────┼─────┼────┼────┼───────────┤│8 │張順興│警1 卷│89年6 月15日│高雄市左營區博│YK-**** │某不詳帳戶│89年6 月│20萬元 │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 │ │P.231 │21時許 │愛二路路邊停車│ │ │15、16日│ │表編號61 ││ │ │、232 │ │格 │ │ │ │ │ │├──┼───┼───┼──────┼───────┼────┼─────┼────┼────┼───────────┤│9 │呂福欽│警1 卷│89年6 月19日│高雄市三民區聯│YI-**** │未匯款 │未匯款 │未匯款 │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 │ │P.233 │23時許 │興路139 號前 │ │ │ │ │表編號62;呂福欽雖遭恐││ │ │、234 │ │ │ │ │ │ │嚇取財,但並未交付財物│├──┼───┼───┼──────┼───────┼────┼─────┼────┼────┼───────────┤│10 │鄭朝昇│警1 卷│89年6 月21日│高雄市左營區民│E2-**** │編號1 ,偵│89年 │30萬元 │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 │ │P.170 │4 時許 │族一路990 號前│ │6卷P.69背 │6 月22日│ │表編號16 ││ │ │ │ │ │ │面 │ │ │ │├──┼───┼───┼──────┼───────┼────┼─────┼────┼────┼───────────┤│11 │鄭平南│警1 卷│89年6 月21日│高雄市前金區自│VT-**** │編號4,原 │89年 │10萬元 │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 │ │P.162 │6 時許 │立路與河南路口│ │審2卷P.34 │6 月22日│ │表編號9 ;發現失竊時間││ │ │ │ │ │ │、135 │ │ │,公訴意旨誤載為89年9 ││ │ │ │ │ │ │ │ │ │月27日4 時許 │├──┼───┼───┼──────┼───────┼────┼─────┼────┼────┼───────────┤│12 │劉碧珍│警1 卷│89年6 月23日│高雄市左營區華│SB-**** │未匯款 │未匯款 │未匯款 │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 │ │P.235 │2 時30分許 │夏路1275號 │ │ │ │ │表編號63;劉碧珍雖遭恐││ │ │、236 │ │ │ │ │ │ │嚇取財,但並未交付財物│├──┼───┼───┼──────┼───────┼────┼─────┼────┼────┼───────────┤│13 │陸國棟│警1 卷│89年6 月23日│高雄市新興區五│YW-**** │編號2,原 │89年 │15萬元 │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 │ │P.109 │3 時15分許 │福二路90號 │ │審2卷P.55 │6 月23日│ │表編號1 ││ │ │ │ │ │ │、129 │ │ │ │├──┼───┼───┼──────┼───────┼────┼─────┼────┼────┼───────────┤│14 │陳勝利│警1 卷│89年7 月間某│台南市安平區15│TQ-**** │編號3 ,偵│89年 │15萬元 │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 │ │P.258 │日 │巷內 │ │6卷P.89 │7 月19日│ │表編號77 │├──┼───┼───┼──────┼───────┼────┼─────┼────┼────┼───────────┤│15 │蔡嘉賓│警1 卷│89年7 月11日│高雄市三民區九│VJ-**** │編號26,原│89年 │8 萬元 │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 │ │P.223 │21時許 │如二路14號前 │ │審2卷P.64 │7 月12日│ │表編號57;失竊車輛車號││ │ │、224 │ │ │ │、167 │ │ │,公訴意旨誤載為YJ-***││ │ │ │ │ │ │ │ │ │* │├──┼───┼───┼──────┼───────┼────┼─────┼────┼────┼───────────┤│16 │吳安祥│警1 卷│89年7 月13日│高雄市左營區博│VL-**** │未匯款 │未匯款 │未匯款 │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 │ │P.237 │20時許 │愛路與至真路口│ │ │ │ │表編號64;吳安祥雖遭恐││ │ │、238 │ │ │ │ │ │ │嚇取財,但並未交付財物│├──┼───┼───┼──────┼───────┼────┼─────┼────┼────┼───────────┤│17 │周建璋│警1 卷│89年7 月17日│高雄市新興區七│6K-**** │未匯款 │未匯款 │未匯款 │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 │ │P.252 │3 時30分許 │賢路與忠孝路口│ │ │ │ │表編號73;周建璋雖遭恐││ │ │、253 │ │ │ │ │ │ │嚇取財,但並未交付財物│├──┼───┼───┼──────┼───────┼────┼─────┼────┼────┼───────────┤│18 │王身安│警1 卷│89年7 月18日│台南市安平區育│HK-**** │某不詳帳戶│89年 │13萬7000│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 │ │P.259 │18時許 │平路與郡平路口│ │ │7 月18日│元 │表編號78;被害人姓名,││ │ │ │ │ │ │ │後某日 │ │公訴意旨誤載為王安身 │├──┼───┼───┼──────┼───────┼────┼─────┼────┼────┼───────────┤│19 │鄭進雄│警1 卷│89年7 月20日│台南市北區育德│UN-**** │編號27,原│89年 │15萬元 │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 │ │P.211 │18時許 │路小北夜市旁 │ │審2卷P.51 │7 月21日│ │表編號46 ││ │ │、212 │ │ │ │、159 │ │ │ │├──┼───┼───┼──────┼───────┼────┼─────┼────┼────┼───────────┤│20 │鄭文欽│警1 卷│89年7 月20日│台南市東區崇學│TJ-**** │編號4,原 │89年 │12萬元 │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 │ │P.110 │20時20分許 │路崇學國小旁 │ │審2卷P.36 │7 月21日│ │表編號2 ││ │ │、111 │ │ │ │、130 │ │ │ │├──┼───┼───┼──────┼───────┼────┼─────┼────┼────┼───────────┤│21 │黃耀璋│警1 卷│89年7 月24日│台南市東區崇明│RK-**** │編號27,原│89年 │17萬元 │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 │ │P.260 │18時許 │路189 號對面 │ │審2卷P.51 │7 月25日│ │表編號79 ││ │ │ │ │ │ │、169 │ │ │ │├──┼───┼───┼──────┼───────┼────┼─────┼────┼────┼───────────┤│22 │李小玲│警1 卷│89年7 月24日│台南市東區中華│TP-**** │編號5 ,偵│89年 │9 萬元 │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 │ │P.261 │19時許 │東路「你會紅K│ │6 卷P.76 │7 月25日│ │表編號80 ││ │ │ │ │TV」前 │ │ │ │ │ │├──┼───┼───┼──────┼───────┼────┼─────┼────┼────┼───────────┤│23 │黃文志│警1 卷│89年7 月27日│高雄市岡山區(│S7-**** │編號11,偵│89年 │13萬元 │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 │ │P.171 │21時許 │改制前為高雄縣│ │6卷P.59 │7 月28日│ │表編號17 ││ │ │、172 │ │岡山鎮)後興北│ │ │ │ │ ││ │ │ │ │路上 │ │ │ │ │ │├──┼───┼───┼──────┼───────┼────┼─────┼────┼────┼───────────┤│24 │劉享達│警1 卷│89年7 月間某│高雄市前金區自│P4-**** │編號27,原│89年 │12萬元 │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 │ │P.249 │日22時許 │立一路建國國小│ │審2卷P.51 │7 月24日│ │表編號69;發現失竊時間││ │ │ │ │大門口 │ │ │ │ │,公訴意旨誤載為89年8 ││ │ │ │ │ │ │ │ │ │月初 │├──┼───┼───┼──────┼───────┼────┼─────┼────┼────┼───────────┤│25 │王俊傑│警1 卷│89年8 月6 日│台南市東區崇學│WO-**** │編號15,原│89年 │15萬元 │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 │ │P.186 │15時許 │路19號巷內 │ │審2卷P.56 │8 月7日 │ │表編號32 ││ │ │ │ │ │ │、150 │ │ │ │├──┼───┼───┼──────┼───────┼────┼─────┼────┼────┼───────────┤│26 │郭財源│警1 卷│89年8 月8 日│高雄市路竹區(│UQ-**** │編號16,偵│89年 │10萬元 │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 │ │P.188 │15時許 │改制前為高雄縣│ │6卷P.62 │8 月9 日│ │表編號33 ││ │ │ │ ○路○鄉○○○路│ │ │ │ │ ││ │ │ │ │高新醫院旁 │ │ │ │ │ │├──┼───┼───┼──────┼───────┼────┼─────┼────┼────┼───────────┤│27 │侯長輝│警1 卷│89年8 月20日│嘉義市西區興業│PK-**** │編號17,原│89年 │15萬元 │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 │ │P.201 │21時50分許 │西路上 │ │審2卷P.48 │8 月21日│ │表編號40 ││ │ │、202 │ │ │ │、156 │ │ │ │├──┼───┼───┼──────┼───────┼────┼─────┼────┼────┼───────────┤│28 │廖清閔│警1 卷│89年8 月20日│嘉義市○○路上│QP-**** │編號18,原│89年 │20萬元 │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 │ │P.199 │23時許 │ │ │審2卷P.28 │8 月21日│ │表編號39;失竊地點,公││ │ │、200 │ │ │ │、155 │ │ │訴意旨誤載為嘉義市東區││ │ │ │ │ │ │ │ │ │大雅路二段536 號前 │├──┼───┼───┼──────┼───────┼────┼─────┼────┼────┼───────────┤│29 │李林彩│警1 卷│89年8 月27日│嘉義市東區垂楊│UQ-**** │編號12,原│89年 │12萬元 │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 │鳳 │P.173 │19時30分許 │路326 號前 │ │審2卷P.42 │8 月28日│ │表編號18 ││ │ │、174 │ │ │ │、142 │ │ │ │├──┼───┼───┼──────┼───────┼────┼─────┼────┼────┼───────────┤│30 │沈啟得│警1 卷│89年8 月27日│嘉義市東區新民│RG-**** │編號6,原 │89年 │16萬元 │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 │ │P.165 │20時許 │路665 號前 │ │審2卷P.40 │8 月28日│ │表編號14 ││ │ │、166 │ │ │ │、139 │ │ │ │├──┼───┼───┼──────┼───────┼────┼─────┼────┼────┼───────────┤│31 │鄭文欽│警1 卷│89年8 月29日│高雄市左營區大│ZE-**** │未匯款 │未匯款 │未匯款 │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 │ │P.239 │15時許 │順一路上 │ │ │ │ │表編號65;鄭文欽雖遭恐││ │ │、240 │ │ │ │ │ │ │嚇取財,但並未交付財物│├──┼───┼───┼──────┼───────┼────┼─────┼────┼────┼───────────┤│32 │蔡銘道│警1 卷│89年8 月30日│高雄市新興區忠│C7-**** │編號12,原│89年 │18萬元 │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 │ │P.175 │4 時許 │孝一路482 號前│ │審2卷P.43 │8 月30日│ │表編號19 ││ │ │、176 │ │ │ │、143 │ │ │ │├──┼───┼───┼──────┼───────┼────┼─────┼────┼────┼───────────┤│33 │侯其財│警1 卷│89年8 月30日│高雄市苓雅區和│YH-**** │要求匯至編│未匯款 │未匯款 │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 │ │P.177-│6 時許 │平一路228 號前│ │號13所示帳│ │ │表編號20;侯其財雖遭恐││ │ │1 、 │ │ │ │戶 │ │ │嚇取財,但並未交付財物││ │ │177-2 │ │ │ │ │ │ │,公訴意旨誤載為匯款5 ││ │ │ │ │ │ │ │ │ │萬元 │├──┼───┼───┼──────┼───────┼────┼─────┼────┼────┼───────────┤│34 │蕭炎宏│警1 卷│89年8 月30日│高雄市前金區中│YM-**** │編號19,偵│89年 │3 萬 │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 │ │P.189 │10時許 │華三路85號前 │ │6 卷P.44、│8 月31日│7000元 │表編號34 ││ │ │、190 │ │ │ │60 │ │ │ │├──┼───┼───┼──────┼───────┼────┼─────┼────┼────┼───────────┤│35 │張燈華│警1 卷│89年8 月30日│台南市北區中華│UM-**** │編號6,原 │89年 │11萬 │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 │ │P.112 │18時30分許 │北路一段380 號│ │審2卷P.40 │8 月31日│5000元 │表編號3 ││ │ │、113 │ │前 │ │、131 │ │ │ │├──┼───┼───┼──────┼───────┼────┼─────┼────┼────┼───────────┤│36 │段志宣│警1 卷│89年8 月30日│台南市安平區慶│UH-**** │編號12(20│89年 │25萬元 │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 │ │P.263 │19時許 │平公園旁 │ │萬元)、13│8 月31日│ │表編號82 ││ │ │ │ │ │ │(5 萬元)│ │ │ ││ │ │ │ │ │ │,原審2卷 │ │ │ ││ │ │ │ │ │ │P.43、61、│ │ │ ││ │ │ │ │ │ │171 │ │ │ │├──┼───┼───┼──────┼───────┼────┼─────┼────┼────┼───────────┤│37 │林金李│警1 卷│89年8 月30日│台南市東區崇德│LE-**** │編號20,偵│89年 │5 萬元 │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 │ │P.262 │21時許 │路大東停車場 │ │6 卷P.77 │8 月31日│ │表編號81 │├──┼───┼───┼──────┼───────┼────┼─────┼────┼────┼───────────┤│38 │黃東坡│警1 卷│89年8 月30日│高雄市楠梓區德│ZC-**** │編號17,原│89年 │25萬元 │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 │ │P.192 │22時許 │中路1 之1 號前│ │審2卷P.48 │8 月31日│ │表編號35 ││ │ │ │ │ │ │、152 │ │ │ │├──┼───┼───┼──────┼───────┼────┼─────┼────┼────┼───────────┤│39 │鄭智化│警1 卷│89年9 月間某│高雄市岡山區(│XB-**** │某不詳帳戶│89年9 月│15萬元 │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 │ │P.271 │日 │改制前為高雄縣│ │ │間某日 │ │表編號91;發現失竊時間││ │ │ │ │岡山鎮)岡山憲│ │ │ │ │,公訴意旨誤載為89年7 ││ │ │ │ │兵隊前 │ │ │ │ │月18日13時許 │├──┼───┼───┼──────┼───────┼────┼─────┼────┼────┼───────────┤│40 │林金柱│警1 卷│89年9 月間某│台南市安平區永│C8-**** │未匯款 │未匯款 │未匯款 │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 │ │P.272 │日 │華五街路旁 │ │ │ │ │表編號92;發現失竊時間││ │ │ │ │ │ │ │ │ │,公訴意旨誤載為89年7 ││ │ │ │ │ │ │ │ │ │月27日22時許;又林金柱││ │ │ │ │ │ │ │ │ │雖遭恐嚇取財,但並未交││ │ │ │ │ │ │ │ │ │付財物,公訴意旨誤載為││ │ │ │ │ │ │ │ │ │匯款3 萬元 │├──┼───┼───┼──────┼───────┼────┼─────┼────┼────┼───────────┤│41 │陳福興│警1 卷│89年9 月間某│台南市永康區(│UK-**** │未匯款 │未匯款 │未匯款 │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 │ │P.267 │日 │改制前為台南縣│ │ │ │ │表編號86;陳福興雖遭恐││ │ │ │ │永康市)六甲頂│ │ │ │ │嚇取財,但並未交付財物││ │ │ │ │振農羽球會館前│ │ │ │ │ │├──┼───┼───┼──────┼───────┼────┼─────┼────┼────┼───────────┤│42 │曾惠美│警1 卷│89年9 月1 日│高雄市前金區六│YH-**** │未匯款 │未匯款 │未匯款 │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 │ │P.250 │9 時45分許 │合二路120 號前│ │ │ │ │表編號70;曾惠美雖遭恐││ │ │、251 │ │ │ │ │ │ │嚇取財,但並未交付財物│├──┼───┼───┼──────┼───────┼────┼─────┼────┼────┼───────────┤│43 │蘇清林│警1 卷│89年9 月4 日│台南市安平區建│YR-**** │編號18,原│89年 │12萬元 │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 │ │P.193 │18時許 │平17街31號前 │ │審2卷P.28 │9 月5 日│ │表編號36 ││ │ │、194 │ │ │ │ │ │ │ │├──┼───┼───┼──────┼───────┼────┼─────┼────┼────┼───────────┤│44 │邱聰安│警1 卷│89年9 月10日│嘉義市○○路附│SB-**** │編號18,原│89年 │8 萬元 │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 │ │P.196 │20時許 │近 │ │審2卷P.28 │9 月11日│ │表編號37 ││ │ │ │ │ │ │、153 │ │ │ │├──┼───┼───┼──────┼───────┼────┼─────┼────┼────┼───────────┤│45 │吳上明│A 併案│89年9 月12日│嘉義市○○路與│RL-**** │編號29,A │89年 │8 萬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 │警卷P.│18時許 │國華街口 │ │併案警卷 │9 月13日│ │93年度偵字第3360號併案││ │ │6 、7 │ │ │ │P.14 │ │ │事實 │├──┼───┼───┼──────┼───────┼────┼─────┼────┼────┼───────────┤│46 │陳月桂│警1 卷│89年9 月13日│高雄市左營區自│E3-**** │要求匯至編│未匯款 │未匯款 │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 │ │P.115 │15時許 │由路與裕誠路口│ │號7 所示帳│ │ │表編號4 ;陳月桂雖遭恐││ │ │ │ │ │ │戶 │ │ │嚇取財,但並未交付財物│├──┼───┼───┼──────┼───────┼────┼─────┼────┼────┼───────────┤│47 │劉俊良│警1 卷│89年9 月13日│高雄市鼓山區明│BT-**** │編號12,原│89年 │23萬元 │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 │ │P.177-│17時許 │華路317 號前 │ │審2卷P.44 │9 月14日│ │表編號21 ││ │ │3 、 │ │ │ │、144 │ │ │ ││ │ │177-4 │ │ │ │ │ │ │ │├──┼───┼───┼──────┼───────┼────┼─────┼────┼────┼───────────┤│48 │吳明輝│警1 卷│89年9 月13日│高雄縣茄萣鄉嘉│7H-**** │編號28,原│89年 │15萬元 │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 │ │P.204 │24時許 │安村濱海路三段│ │審2卷P.66 │9 月19日│ │表編號41 ││ │ │ │ │涼亭旁 │ │ │ │ │ │├──┼───┼───┼──────┼───────┼────┼─────┼────┼────┼───────────┤│49 │吳詩筠│警1 卷│89年9 月14日│高雄市左營區文│ZE-**** │編號8,原 │89年 │5 萬元 │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 │ │P.116 │4 時許 │自路266 號前 │ │審2卷P.132│9 月14日│ │表編號5 ││ │ │、117 │ │ │ │ │ │ │ │├──┼───┼───┼──────┼───────┼────┼─────┼────┼────┼───────────┤│50 │鍾永雄│警1 卷│89年9 月14日│高雄市前金區自│YZ-**** │編號21,原│89年 │2 萬 │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 │ │P.197 │4 時許 │強路與五福路口│ │審2卷P.23 │9 月15日│5000元 │表編號38 ││ │ │、198 │ │ │ │、154 │ │ │ │├──┼───┼───┼──────┼───────┼────┼─────┼────┼────┼───────────┤│51 │黃欽州│警1 卷│89年9 月14日│高雄市前金區成│ZF-**** │要求匯至編│未匯款 │未匯款 │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 │ │P.205 │6 時許 │功一路254 號前│ │號28所示帳│ │ │表編號42;黃欽洲雖遭恐││ │ │、206 │ │ │ │戶 │ │ │嚇取財,但並未成功將款││ │ │ │ │ │ │ │ │ │項匯至指定帳戶,公訴意││ │ │ │ │ │ │ │ │ │旨誤載為匯款25萬元 │├──┼───┼───┼──────┼───────┼────┼─────┼────┼────┼───────────┤│52 │曹美娟│警1 卷│89年9 月14日│台南市安平區建│YX-**** │未匯款 │未匯款 │未匯款 │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 │ │P.264 │17時許 │平十一街運河旁│ │ │ │ │表編號83;曹美娟雖遭恐││ │ │ │ │ │ │ │ │ │嚇取財,但並未交付財物│├──┼───┼───┼──────┼───────┼────┼─────┼────┼────┼───────────┤│53 │劉邦宏│警1 卷│89年9 月14日│台南市南區健康│UA-**** │編號14,原│89年 │18萬元 │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 │ │P.177-│19時許 │路二段88號前 │ │審2卷P.80 │9 月15日│ │表編號22 ││ │ │5 、 │ │ │ │、145 │ │ │ ││ │ │177-6 │ │ │ │ │ │ │ │├──┼───┼───┼──────┼───────┼────┼─────┼────┼────┼───────────┤│54 │廖乃梧│警1 卷│89年9 月18日│高雄市左營區立│AG-**** │編號12,原│89年 │15萬元 │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 │ │P.178 │6 時許 │信路231 號前 │ │審2卷P.44 │9 月18日│ │表編號23 ││ │ │ │ │ │ │、146 │ │ │ │├──┼───┼───┼──────┼───────┼────┼─────┼────┼────┼───────────┤│55 │許青森│警1 卷│89年9 月18日│高雄市苓雅區中│VP-**** │編號8,原 │89年 │12萬元 │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 │ │P.118 │10時許 │華路與三多路口│ │審2卷P.133│9 月18日│ │表編號6 ││ │ │、119 │ │ │ │ │ │ │ │├──┼───┼───┼──────┼───────┼────┼─────┼────┼────┼───────────┤│56 │鄭瑞和│警1 卷│89年9 月21日│台南市北區北園│SU-**** │編號12,原│89年 │10萬元 │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 │ │P.179 │17時許 │街8 巷56號前 │ │審2卷P.45 │9 月22日│ │表編號24 ││ │ │、180 │ │ │ │、147 │ │ │ │├──┼───┼───┼──────┼───────┼────┼─────┼────┼────┼───────────┤│57 │陳錦凱│警1 卷│89年9 月21日│高雄市左營區博│YJ-**** │編號28,原│89年 │3 萬元 │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 │ │P.207 │17時許 │愛三路與至真路│ │審2卷P.67 │9 月22日│ │表編號43 ││ │ │、208 │ │口 │ │、157 │ │ │ │├──┼───┼───┼──────┼───────┼────┼─────┼────┼────┼───────────┤│58 │王文賢│警1 卷│89年9 月21日│台南市○○路 │N7-**** │未匯款 │未匯款 │未匯款 │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 │ │P.265 │18時許 │173 號對面 │ │ │ │ │表編號84;王文賢雖遭恐││ │ │ │ │ │ │ │ │ │嚇取財,但並未交付財物│├──┼───┼───┼──────┼───────┼────┼─────┼────┼────┼───────────┤│59 │曾柏璋│警1 卷│89年9 月21日│台南市北區西門│AC-**** │編號11,偵│89年 │20萬元 │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 │ │P.181 │20時許 │路四段367號前 │ │6卷P.59 │9 月22日│ │表編號25 ││ │ │、182 │ │ │ │ │ │ │ │├──┼───┼───┼──────┼───────┼────┼─────┼────┼────┼───────────┤│60 │陳姵羽│警1 卷│89年9 月21日│台南市○○○路│2M-**** │編號6,原 │89年 │10萬元 │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 │ │P.270 │20時許 │「柏菲爾KTV│ │審2卷P.40 │9 月22日│ │表編號90 ││ │ │ │ │」前 │ │背面、174 │ │ │ ││ │ │ │ │ │ │ │ │ │ │├──┼───┼───┼──────┼───────┼────┼─────┼────┼────┼───────────┤│61 │黃長義│警1 卷│89年9 月21日│台南市安平區中│UL-**** │編號28,原│89年 │20萬元 │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 │ │P.209 │20時20分許 │華西路二段與中│ │審2卷P.66 │9 月22日│ │表編號44 ││ │ │、210 │ │華西路一巷口 │ │、158 │ │ │ │├──┼───┼───┼──────┼───────┼────┼─────┼────┼────┼───────────┤│62 │黃素真│警1 卷│89年9 月25日│高雄市左營區明│S7-**** │編號9,原 │89年 │3 萬 │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 │ │P.168 │7 時許 │華路與安吉街口│ │審2卷P.25 │9 月26日│5000元 │表編號15 │├──┼───┼───┼──────┼───────┼────┼─────┼────┼────┼───────────┤│63 │葉水福│警1 卷│89年9 月25日│台南市安平區育│TW-**** │編號9,原 │89年 │4 萬元 │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 │ │P.163 │18時許 │平路與郡平路口│ │審2卷P.25 │9 月26日│ │表編號10 ││ │ │、164 │ │ │ │、136 │ │ │ │├──┼───┼───┼──────┼───────┼────┼─────┼────┼────┼───────────┤│64 │郭麗珍│警1 卷│89年9 月26日│台南市東區東寧│ST-**** │編號28,原│89年 │4 萬元 │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 │ │P.266 │9 時許 │路267 號前 │ │審2卷P.67 │9 月27日│ │表編號85 ││ │ │ │ │ │ │、172 │ │ │ │├──┼───┼───┼──────┼───────┼────┼─────┼────┼────┼───────────┤│65 │陳宗仁│警1 卷│89年9 月26日│高雄市前鎮區中│YJ-**** │未匯款 │未匯款 │未匯款 │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 │ │P.241 │15時許 │華五路與正勤路│ │ │ │ │表編號66;陳宗仁雖遭恐││ │ │、242 │ │口 │ │ │ │ │嚇取財,但並未交付財物│├──┼───┼───┼──────┼───────┼────┼─────┼────┼────┼───────────┤│66 │陳威廷│警1 卷│89年9 月26日│高雄市左營區立│WJ-**** │要求匯至編│未匯款 │未匯款 │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 │ │P.120 │20時許 │大路與337 號前│ │號10所示帳│ │ │表編號7 ;陳威廷雖遭恐││ │ │、121 │ │ │ │戶 │ │ │嚇取財,但並未交付財物│├──┼───┼───┼──────┼───────┼────┼─────┼────┼────┼───────────┤│67 │宋天富│警1 卷│89年9 月27日│高雄市新興區中│E2-**** │編號10,原│89年 │4 萬元 │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 │ │P.122 │4 時許 │正三路201 號前│ │審2卷P.59 │9 月27日│ │表編號8 ││ │ │、123 │ │ │ │、134 │ │ │ │├──┼───┼───┼──────┼───────┼────┼─────┼────┼────┼───────────┤│68 │吳長國│警1 卷│89年9 月27日│高雄市三民區察│ZA-**** │未匯款 │未匯款 │未匯款 │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 │ │P.243 │5 時許 │哈爾二街17號前│ │ │ │ │表編號67;吳長國雖遭恐││ │ │、244 │ │ │ │ │ │ │嚇取財,但並未交付財物│├──┼───┼───┼──────┼───────┼────┼─────┼────┼────┼───────────┤│69 │晉茂根│警1 卷│89年9 月27日│嘉義市東區中興│SA-**** │編號14,原│89年 │10萬元 │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 │ │P.183 │21時許 │路103 號前 │ │審2卷P.80 │9 月29日│ │表編號31 ││ │ │、184 │ │ │ │ │ │ │ │├──┼───┼───┼──────┼───────┼────┼─────┼────┼────┼───────────┤│70 │黃水欽│A 併案│89年10月23日│嘉義市○○路與│H5-**** │編號30,A │89年 │15萬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 │警卷P.│19時許 │中興路口 │ │併案警卷 │10月24日│ │93年度偵字第3360號併案││ │ │8 至11│ │ │ │P.18、19 │ │ │事實 │├──┼───┼───┼──────┼───────┼────┼─────┼────┼────┼───────────┤│71 │劉景彪│警1 卷│89年10月24日│台南市西區海安│UL-**** │編號25,原│89年 │20萬元 │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 │ │P.215 │3 時許 │路455 巷口 │ │審2卷P.77 │10月24日│ │表編號48 ││ │ │、216 │ │ │ │ │ │ │ │├──┼───┼───┼──────┼───────┼────┼─────┼────┼────┼───────────┤│72 │蔡沛嘉│警1 卷│89年10月24日│嘉義市西區南京│RS-**** │未遭恐嚇取│未遭恐嚇│未遭恐嚇│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 │ │P.254 │15時許 │路與漢民路口 │ │財 │取財 │取財 │表編號76 ││ │ │至255 │ │ │ │ │ │ │ │├──┼───┼───┼──────┼───────┼────┼─────┼────┼────┼───────────┤│73 │林聰敏│警1 卷│89年10月24日│台南市西區民生│VC-**** │未匯款 │未匯款 │未匯款 │起訴書所引犯罪事實一覽││ │ │P.245 │17時10分許 │路二段379 號前│ │ │ │ │表編號68;林聰敏雖遭恐││ │ │至248 │ │ │ │ │ │ │嚇取財,但並未交付財物│└──┴───┴───┴──────┴───────┴────┴─────┴────┴────┴───────────┘附表二(附表一之匯款帳戶及帳號):

┌──┬───┬────────────┬────────┬──────────┐│編號│戶名 │金融機構 │帳號 │備註 │├──┼───┼────────────┼────────┼──────────┤│1 │蔡慶璋│華南銀行西門分行 │000000000000 │查獲廖茂良時,有扣獲││ │ │ │ │蔡慶璋所申辦其他帳戶││ │ │ │ │之存摺、金融卡 │├──┼───┼────────────┼────────┼──────────┤│2 │蔡慶璋│聯邦銀行忠孝分行 │000000000000 │同上 │├──┼───┼────────────┼────────┼──────────┤│3 │蔡慶璋│世華商業銀行松山分行 │00000000000 │同上 │├──┼───┼────────────┼────────┼──────────┤│4 │蔡慶璋│萬泰銀行儲蓄部 │000000000000 │同上 │├──┼───┼────────────┼────────┼──────────┤│5 │蔡慶璋│台中商業銀行松山分行 │000000000000 │同上 │├──┼───┼────────────┼────────┼──────────┤│6 │蔡慶璋│寶島銀行雙和分行 │00000000000000 │同上 │├──┼───┼────────────┼────────┼──────────┤│7 │蔡慶璋│大眾銀行中和分行 │000000000000 │同上 │├──┼───┼────────────┼────────┼──────────┤│8 │蔡慶璋│匯通銀行忠孝分行 │0000000000000 │同上 │├──┼───┼────────────┼────────┼──────────┤│9 │蔡慶璋│板橋三民路郵局 │00000000000000 │同上 │├──┼───┼────────────┼────────┼──────────┤│10 │蔡慶璋│中國信託板橋分行 │000000000000 │同上 │├──┼───┼────────────┼────────┼──────────┤│11 │林金樹│萬通商業銀行板橋分行 │00000000000000 │查獲廖茂良時,有扣獲││ │ │ │ │林金樹所申辦其他帳戶││ │ │ │ │之存摺、金融卡 │├──┼───┼────────────┼────────┼──────────┤│12 │林金樹│台新銀行中和分行 │00000000000000 │同上 │├──┼───┼────────────┼────────┼──────────┤│13 │林金樹│中國信託板新分行 │000000000000 │同上 │├──┼───┼────────────┼────────┼──────────┤│14 │林金樹│玉山銀行板橋分行 │0000000000000 │同上 │├──┼───┼────────────┼────────┼──────────┤│15 │蘇聖珽│聯邦銀行忠孝分行 │000000000000 │查獲廖茂良時,有扣獲││ │ │ │ │蘇聖珽所申辦其他帳戶││ │ │ │ │之金融卡 │├──┼───┼────────────┼────────┼──────────┤│16 │蘇聖珽│華僑銀行華中分行 │00000000000000 │同上 │├──┼───┼────────────┼────────┼──────────┤│17 │蘇聖珽│台新銀行南京東路分行 │00000000000000 │同上 │├──┼───┼────────────┼────────┼──────────┤│18 │蘇聖珽│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中和分行│00000000000000 │同上 │├──┼───┼────────────┼────────┼──────────┤│19 │蘇聖珽│世華商業銀行中和分行 │00000000000 │同上 │├──┼───┼────────────┼────────┼──────────┤│20 │蘇聖珽│華信銀行東板橋分行 │00000000000000 │查獲廖茂良時,有扣獲││ │ │ │ │此帳戶之金融卡 │├──┼───┼────────────┼────────┼──────────┤│21 │蘇聖珽│慶豐銀行儲蓄部 │00000000000000 │查獲廖茂良時,有扣獲││ │ │ │ │蘇聖珽所申辦其他帳戶││ │ │ │ │之金融卡 │├──┼───┼────────────┼────────┼──────────┤│22 │邱金龍│泛亞銀行南屯分行 │000000000000 │ │├──┼───┼────────────┼────────┼──────────┤│23 │鍾得成│中國農民銀行三重分行 │00000000000 │ │├──┼───┼────────────┼────────┼──────────┤│24 │游清州│中華商業銀行仁愛分行 │00000000000000 │ │├──┼───┼────────────┼────────┼──────────┤│25 │謝春程│富邦銀行雙和分行 │000000000000 │查獲廖茂良時,有扣獲││ │ │ │ │此帳戶之存摺、金融卡│├──┼───┼────────────┼────────┼──────────┤│26 │蔡敬生│中國信託新興分行 │000000000000 │ │├──┼───┼────────────┼────────┼──────────┤│27 │林財慶│台新銀行城東分行 │00000000000000 │查獲廖茂良時,有扣獲││ │ │ │ │林財慶所申辦其他帳戶││ │ │ │ │之存摺、金融卡 │├──┼───┼────────────┼────────┼──────────┤│28 │黃建毓│中國信託三重分行 │000000000000 │查獲廖茂良時,有扣獲││ │ │ │ │黃建毓所申辦其他帳戶││ │ │ │ │之金融卡 │├──┼───┼────────────┼────────┼──────────┤│29 │林金樹│慶豐銀行板橋分行 │00000000000000 │查獲廖茂良時,有扣獲││ │ │ │ │林金樹所申辦其他帳戶││ │ │ │ │之存摺、金融卡 │├──┼───┼────────────┼────────┼──────────┤│30 │謝春程│台新銀行三重分行 │00000000000000 │查獲廖茂良時,有扣獲││ │ │ │ │此帳戶之存摺、金融卡│└──┴───┴────────────┴────────┴──────────┘附表三:(附表內之證據資料出處,均指B 併案卷而言;編號1

至129 部分,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3年度偵緝字第209 號併審意見書附表一所示犯行,編號34、

130 至142 ,則為該併審意見書附表二所示犯行)┌──┬───┬───┬───┬───┬─────┬────┬─────┬────┬──────┬──────────┐│編號│被害人│被害人│除葉志│發現失│失竊地點 │失竊車號│匯款帳戶之│匯款日期│恐嚇取財時所│備註 ││ │ │筆錄出│青、吳│竊時間│ │ │附表四編號│匯款金額│使用門號之附│ ││ │ │處 │信成、│ │ │ │,匯款資料│ │表五編號,通│ ││ │ │ │張銘俊│ │ │ │出處 │ │聯紀錄出處 │ ││ │ │ │以外之│ │ │ │ │ │ │ ││ │ │ │行為人│ │ │ │ │ │ │ │├──┼───┼───┼───┼───┼─────┼────┼─────┼────┼──────┼──────────┤│1 │余宗勳│C 卷 │曾泓欽│90年6 │高雄市五福│ZE-**** │未匯款 │未匯款 │不詳 │余宗勳雖遭恐嚇取財,││ │ │P.1 、│ │月28日│路與林森一│ │ │ │ │但未交付財物 ││ │ │2 │ │22時許│路路口 │ │ │ │ │ │├──┼───┼───┼───┼───┼─────┼────┼─────┼────┼──────┼──────────┤│2 │田國書│C 卷 │同上 │90年7 │高雄市左營│E8-**** │某不詳帳戶│90年7 月│編號1 ,D卷│ ││ │ │P.3 │ │月2○○○區○○路 │ │ │24日,8 │P.1 │ ││ │ │ │ │20時許│983 號 │ │ │萬元 │ │ │├──┼───┼───┼───┼───┼─────┼────┼─────┼────┼──────┼──────────┤│3 │方金樹│C 卷 │同上 │90年8 │高雄市小港│6K-**** │編號2 ,E│90年8 月│編號2, D卷│ ││ │ │P.4 │ │月○ ○○區○○路 │ │卷P.14 │8 日,5 │P.13、14 │ ││ │ │ │ │16時許│ │ │ │萬元 │ │ │├──┼───┼───┼───┼───┼─────┼────┼─────┼────┼──────┼──────────┤│4 │何榮春│偵2 卷│同上 │90年8 │高雄市楠梓│VW-**** │編號3 ,偵│90年8 月│編號2 ,偵2 │匯款帳戶同編號9 、28││ │ │P.13 │ │月○ ○○區○○路與│ │2 卷P.100 │9 日,20│卷P.79 │、57;恐嚇取財門號同││ │ │ │ │12時許│岳陽路口 │ │ │萬元 │ │編號3 、5 至10、12 │├──┼───┼───┼───┼───┼─────┼────┼─────┼────┼──────┼──────────┤│5 │黃智榮│C 卷 │同上 │90年8 │高雄市明誠│VZ-**** │編號7 ,E│90年8 月│編號2, D卷│ ││ │ │P.5 、│ │月8 日│二路168 號│ │卷P.45 │8 日,15│P.14 │ ││ │ │6 │ │13時許│ │ │ │萬元 │ │ │├──┼───┼───┼───┼───┼─────┼────┼─────┼────┼──────┼──────────┤│6 │陳正明│C 卷 │同上 │90年8 │高雄市鳥松│S6-**** │某不詳帳戶│90年8 月│編號2, D卷│ ││ │ │P.7 │ │月8 日│區(改制前│ │ │9 日,10│P.15 │ ││ │ │ │ │21時許│為高雄縣鳥│ │ │萬元 │ │ ││ │ │ │ │ │松鄉)長庚│ │ │ │ │ ││ │ │ │ │ │醫院旁 │ │ │ │ │ │├──┼───┼───┼───┼───┼─────┼────┼─────┼────┼──────┼──────────┤│7 │張照及│C 卷 │同上 │90年8 │台南市小東│N2-**** │編號9 ,屏│90年8 月│編號2, D卷│ ││ │ │P.8 │ │月14日│路與勝利路│ │東地院卷 │16日,6 │P.17 、18 ,│ ││ │ │ │ │20時許│口 │ │P.136-137 │萬元 │ │ │├──┼───┼───┼───┼───┼─────┼────┼─────┼────┼──────┼──────────┤│8 │趙嘉煌│C 卷 │同上 │90年8 │屏東縣恒春│ZE-**** │某不詳帳戶│90年8 月│編號2, D卷│ ││ │ │P.9 │ │月19日│鎮台26線旁│ │ │20日,8 │P.20 │ ││ │ │ │ │18時許│ │ │ │萬元 │ │ │├──┼───┼───┼───┼───┼─────┼────┼─────┼────┼──────┼──────────┤│9 │呂台川│C 卷 │同上 │90年8 │台南市永華│C9-**** │編號3 ,E │90年8 月│編號1 、2 ,│匯款日期及金額,併案││ │ │P.11 │ │月20日│路80巷28號│ │卷P.23 │22日,7 │D卷P.3 、4 │意旨誤載為90年8 月21││ │ │ │ │16時許│ │ │ │萬元 │、20 │日及6萬元 │├──┼───┼───┼───┼───┼─────┼────┼─────┼────┼──────┼──────────┤│10 │李俊明│C 卷 │同上 │90年8 │台南市中區│TI-**** │某不詳帳戶│90年8 月│編號1 、2 ,│ ││ │ │P.10 │ │月20日│南門路235 │ │ │21日,8 │D卷P4、20、│ ││ │ │ │ │19時許│號對面 │ │ │萬元 │21 │ │├──┼───┼───┼───┼───┼─────┼────┼─────┼────┼──────┼──────────┤│11 │曾保吉│偵2 卷│同上 │90年8 │台南市北安│N5-**** │編號10,偵│90年8 月│編號1 ,偵2 │恐嚇取財門號同編號2 ││ │ │P.14、│ │月21日│路3 段718 │ │2 卷P.106 │22日,11│卷P.80 │、9 、10、12、14 ││ │ │15 │ │14時許│號前 │ │ │萬元 │ │ │├──┼───┼───┼───┼───┼─────┼────┼─────┼────┼──────┼──────────┤│12 │卓英杰│C 卷 │同上 │90年8 │高雄市岡山│TW-**** │編號5 ,屏│90年8 月│編號1 、2 ,│ ││ │ │P.12 │ │月22日│區(改制前│ │東地院卷 │23日,8 │D卷P.7 、21│ ││ │ │ │ │20時許│為高雄縣岡│ │P.58 │萬元 │ │ ││ │ │ │ │ │山鎮)中山│ │ │ │ │ ││ │ │ │ │ │北路143號 │ │ │ │ │ ││ │ │ │ │ │前 │ │ │ │ │ │├──┼───┼───┼───┼───┼─────┼────┼─────┼────┼──────┼──────────┤│13 │蔡西昌│偵2 卷│同上 │90年8 │高雄市苓雅│UQ-**** │編號5 ,偵│90年8 月│編號1 ,偵2 │匯款帳戶同編號12、恐││ │ │P.17、│ │月2○○○區○○○路│ │2 卷P.107 │28日,9 │卷P.80 │嚇取財門號同編號2 、││ │ │18 │ │7 時許│419 號前 │ │ │萬元 │ │9、10、12、14 │├──┼───┼───┼───┼───┼─────┼────┼─────┼────┼──────┼──────────┤│14 │張水坤│C 卷 │同上 │90年8 │高雄市前鎮│C3-**** │編號36,E│90年8 月│編號1, D卷│ ││ │ │P.13 │ │月3○○○區○○○街│ │卷P.117 │30日,13│P.10、11 │ ││ │ │ │ │1 時許│156 號前 │ │ │萬元 │ │ │├──┼───┼───┼───┼───┼─────┼────┼─────┼────┼──────┼──────────┤│15 │謝文修│C 卷 │同上 │90年9 │高雄市苓雅│DH-**** │編號3 ,E│90年9 月│編號3, D卷│ ││ │ │P.14、│ │月2○○○區○○○路│ │卷P.24 │28日,10│P.22、23 │ ││ │ │15 │ │16時許│與和平路口│ │ │萬元 │ │ │├──┼───┼───┼───┼───┼─────┼────┼─────┼────┼──────┼──────────┤│16 │莊榮麗│偵2 卷│同上 │90年9 │高雄市前鎮│YI-**** │編號18,偵│90年9 月│編號3 ,偵2 │恐嚇取財門號同編號15││ │ │P.20、│ │月2○○○區○○○路│ │2 卷P.109 │28日,10│卷P.81 │、17、19至21、25、28││ │ │21 │ │19時許│297 號 │ │ │萬元 │ │、30、32、34、35、37││ │ │ │ │ │ │ │ │ │ │至40、43、44、48 │├──┼───┼───┼───┼───┼─────┼────┼─────┼────┼──────┼──────────┤│17 │吳福山│C 卷 │同上 │90年10│高雄市新興│XN-**** │某不詳帳戶│90年10月│編號3,D卷 │ ││ │ │P.16 │ │月○ ○○區○○○路│ │ │3 日至8 │P.23 │ ││ │ │ │ │23時許│455 號 │ │ │日間,15│ │ ││ │ │ │ │ │ │ │ │萬元 │ │ │├──┼───┼───┼───┼───┼─────┼────┼─────┼────┼──────┼──────────┤│18 │陳柏林│偵2 卷│同上 │90年10│高雄市新興│ZJ-**** │編號6 ,偵│90年10月│編號3 ,偵2 │恐嚇取財門號同編號15││ │ │P.23、│ │月○ ○○區○○路與│ │2 卷P.111 │3 日,10│卷P.82 │、17、19至21、25、28││ │ │24 │ │1 時許│民權路口 │ │ │萬元 │ │、30、32、34、35、37││ │ │ │ │ │ │ │ │ │ │至40、43、44、48 │├──┼───┼───┼───┼───┼─────┼────┼─────┼────┼──────┼──────────┤│19 │戴世藩│C 卷 │同上 │90年10│高雄市新興│YJ-**** │編號7 ,E│90年10月│編號3, D卷│ ││ │ │P.17 │ │月○ ○○區○○○路│ │卷P.45、C│4 日,8 │P.23、24 │ ││ │ │ │ │23時許│230 號 │ │卷P.18 │萬元 │ │ │├──┼───┼───┼───┼───┼─────┼────┼─────┼────┼──────┼──────────┤│20 │游玉龍│C 卷 │同上 │90年10│高雄市苓雅│YK-**** │編號4 ,E│90年10月│編號3, D卷│ ││ │ │P.19、│ │月○ ○○區○○○路│ │卷P.36 │4 日,10│P.23、24 │ ││ │ │20 │ │3 時許│8 號 │ │ │萬元 │ │ │├──┼───┼───┼───┼───┼─────┼────┼─────┼────┼──────┼──────────┤│21 │鄭琇容│C 卷 │同上 │90年10│高雄市前鎮│XC-**** │編號19,E│90年10月│編號3, D卷│ ││ │ │P.21、│ │月○ ○○區○○○路│ │卷P.112 │8 日,10│P.25 │ ││ │ │22 │ │凌晨 │426 號 │ │ │萬元 │ │ │├──┼───┼───┼───┼───┼─────┼────┼─────┼────┼──────┼──────────┤│22 │吳光祐│偵2 卷│同上 │90年10│高雄市新興│VI-**** │未匯款 │未匯款 │編號3 ,偵2 │吳光祐雖遭恐嚇取財,││ │ │P.25、│ │月○ ○○區○○○街│ │ │ │卷P.82 │但並未交付財物;恐嚇││ │ │26 │ │23時許│與七賢一路│ │ │ │ │取財門號同編號15、17││ │ │ │ │ │口 │ │ │ │ │、19至21、25、28、30││ │ │ │ │ │ │ │ │ │ │、32、34、35、37至40││ │ │ │ │ │ │ │ │ │ │、43、44、48 │├──┼───┼───┼───┼───┼─────┼────┼─────┼────┼──────┼──────────┤│23 │張慶鐘│C 卷 │同上 │90年12│高雄市苓雅│YH-**** │編號21,E│90年12月│編號4, D卷│車輛被竊2 次,另1 次││ │ │P.23、│ │月3○○○區○○路71│ │卷P.11 │31日,8 │P.33、34 │為編號90 ││ │ │24 │ │14時許│號 │ │ │萬元 │ │ │├──┼───┼───┼───┼───┼─────┼────┼─────┼────┼──────┼──────────┤│24 │周元極│C 卷 │曾泓欽│91年1 │高雄市前鎮│E4-**** │未匯款 │未匯款 │編號4,D卷 │車輛被竊2 次,另1 次││ │ │P.25 │盧建銘│月1○○○區○○路 │ │ │ │P.35、138 ,│為編號39;周元極雖遭││ │ │ │潘建宏│21時許│196 號 │ │ │ │ │恐嚇取財,但未交付財││ │ │ │ │ │ │ │ │ │ │物 │├──┼───┼───┼───┼───┼─────┼────┼─────┼────┼──────┼──────────┤│25 │吳南華│C 卷 │同上 │91年1 │高雄市成功│YK-**** │編號4 ,E│91年1 月│編號3, D卷│ ││ │ │P.27 │ │月13日│二路4 號 │ │卷P.37 │14日,4 │P.32、128 │ ││ │ │ │ │13時許│ │ │ │萬元 │ │ │├──┼───┼───┼───┼───┼─────┼────┼─────┼────┼──────┼──────────┤│26 │龔俊仁│C 卷 │同上 │91年1 │高雄市凱旋│VP-**** │某不詳帳戶│91年1 月│編號4,D卷 │ ││ │ │P.26 │ │月13日│四路金銀島│ │ │15日,7 │P.35、36、 │ ││ │ │ │ │15許 │購物中心停│ │ │萬元 │138 │ ││ │ │ │ │ │車場 │ │ │ │ │ │├──┼───┼───┼───┼───┼─────┼────┼─────┼────┼──────┼──────────┤│27 │劉美蓉│偵2 卷│同上 │91年1 │高雄市鼓山│8S-**** │某不詳帳戶│91年1 月│編號3 ,偵2 │恐嚇取財門號同編號15││ │ │P.28、│ │月1○○○區○○○路│ │ │15日,3 │卷P.83 │、17、19至21、25、28││ │ │29 │ │18時許│與明誠三路│ │ │萬元 │ │、30、32、34、35、37││ │ │ │ │ │口 │ │ │ │ │至40、43、44、48 │├──┼───┼───┼───┼───┼─────┼────┼─────┼────┼──────┼──────────┤│28 │呂有財│C 卷 │同上 │91年1 │高雄市成功│YA-**** │編號3 ,屏│91年1 月│編號3, D卷│ ││ │ │P.145 │ │月14日│路與復興路│ │東地院卷 │15日,6 │P.25、26、32│ ││ │ │ │ │14時許│口 │ │P.68 │萬元 │、128 │ │├──┼───┼───┼───┼───┼─────┼────┼─────┼────┼──────┼──────────┤│29 │蘇瑞民│偵2 卷│同上 │91年1 │屏東縣屏東│VX-**** │編號17,偵│91年1 月│編號3 ,偵2 │恐嚇取財門號同編號15││ │ │P.31、│ │月15日│市○○路 │ │2 卷P.114 │15日,4 │卷P.84 │、17、19至21、25、28││ │ │32 │ │ │ │ │ │萬元 │ │、30、32、34、35、37││ │ │ │ │ │ │ │ │ │ │至40、43、44、48 │├──┼───┼───┼───┼───┼─────┼────┼─────┼────┼──────┼──────────┤│30 │黃啟榮│C 卷 │同上 │91年1 │高雄市三民│J9-**** │編號21,E│91年1 月│編號3 、4 ,│ ││ │ │P.28 │ │月1○○○區○○○路│ │卷P.10 │21日,3 │D卷P.26、27│ ││ │ │ │ │16時許│720 號 │ │ │萬元 │、36、37、 │ ││ │ │ │ │ │ │ │ │ │128 │ │├──┼───┼───┼───┼───┼─────┼────┼─────┼────┼──────┼──────────┤│31 │柯政斌│偵2 卷│同上 │91年1 │高雄市三民│P2-**** │編號4 ,E│91年1 月│編號3 ,偵2 │匯款帳戶同編號20、25││ │ │P.33、│ │月1○○○區○○○路│ │卷P.37 │16日,5 │卷P.85 │;恐嚇取財門號同編號││ │ │34 │ │18時許│與合江街口│ │ │萬元 │ │15、17、19至21、25、││ │ │ │ │ │ │ │ │ │ │28、30、32、34、35、││ │ │ │ │ │ │ │ │ │ │37至40、43、44、48 │├──┼───┼───┼───┼───┼─────┼────┼─────┼────┼──────┼──────────┤│32 │蔡志澈│C 卷 │同上 │91年1 │高雄市市中│YO-**** │未匯款 │未匯款 │編號3 、4 ,│蔡志澈雖遭恐嚇取財,││ │ │P.29 │ │月16日│一路七賢國│ │ │ │D卷P.26、27│但未交付財物 ││ │ │ │ │19時30│中旁 │ │ │ │、36、129 、│ ││ │ │ │ │分許 │ │ │ │ │139 │ │├──┼───┼───┼───┼───┼─────┼────┼─────┼────┼──────┼──────────┤│33 │蔡政宏│偵2 卷│同上 │91年1 │高雄市鳥松│E5-**** │某不詳帳戶│91年1 月│編號3 ,偵2 │恐嚇取財門號同編號15││ │ │P.36、│ │月16日│區(改制前│ │ │17日,3 │卷P.83 │、17、19至21、25、28││ │ │37 │ │21時許│為高雄縣鳥│ │ │萬元 │ │、30、32、34、35、37││ │ │ │ │ │松鄉)澄清│ │ │ │ │至40、43、44、48 ││ │ │ │ │ │路澄清湖大│ │ │ │ │ ││ │ │ │ │ │門前停車場│ │ │ │ │ │├──┼───┼───┼───┼───┼─────┼────┼─────┼────┼──────┼──────────┤│34 │翁建中│C 卷P.│同上 │91年1 │高雄市鳳山│BK-**** │編號1 ,屏│91年1 月│編號3 、4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 │ │35、36│ │月16、│區(改制前│ │東地院卷 │17日,3 │D卷P26 、27│署93年度偵緝字第209 ││ │ │、嘉義│ │17日 │為高雄縣鳳│ │P.72、嘉義│萬元 │、36、129 │號併案意旨附表1 編號││ │ │警卷P.│ │ │山)新富路│ │警卷P.23 │ │ │34、附表2 編號5 ,均││ │ │21、22│ │ │ │ │ │ │ │為此一案件 │├──┼───┼───┼───┼───┼─────┼────┼─────┼────┼──────┼──────────┤│35 │黃健鎮│C 卷 │同上 │91年1 │台南市新營│3M-**** │未匯款 │未匯款 │編號3,D卷 │黃健鎮雖遭恐嚇取財,││ │ │P.30- │ │月29日│區(改制前│ │ │ │P.129 │但未交付財物 ││ │ │33 │ │15時許│為台南縣新│ │ │ │ │ ││ │ │ │ │ │營市)民治│ │ │ │ │ ││ │ │ │ │ │路47號 │ │ │ │ │ │├──┼───┼───┼───┼───┼─────┼────┼─────┼────┼──────┼──────────┤│36 │柯瓊惠│C 卷 │同上 │91年1 │高雄市楠梓│C2-**** │編號39,E│91年1 月│編號4, D卷│ ││ │ │P.37 │ │月3○○○區○○路都│ │卷P.105 │31日,2 │P.38、140 │ ││ │ │ │ │15時許│會公園前 │ │ │萬7000元│ │ │├──┼───┼───┼───┼───┼─────┼────┼─────┼────┼──────┼──────────┤│37 │馮誠一│C 卷 │同上 │91年1 │高雄市三民│YX-**** │編號31,E│91年2 月│編號3, D卷│ ││ │ │P.40 │ │月3○○○區○○○路│ │卷P.74 │1 日,6 │P.29、131 │ ││ │ │ │ │14時許│與建國一路│ │ │萬元 │ │ ││ │ │ │ │ │口 │ │ │ │ │ │├──┼───┼───┼───┼───┼─────┼────┼─────┼────┼──────┼──────────┤│38 │鐘由美│C 卷 │同上 │91年2 │高雄市苓雅│A9-**** │未匯款 │未匯款 │編號3, D卷│鍾由美雖遭恐嚇取財,││ │ │P.41 │ │月○ ○○區○○路 │ │ │ │P.29、30、 │但未交付財物 ││ │ │ │ │22時許│109 之4 號│ │ │ │131 │ ││ │ │ │ │ │ │ │ │ │ │ │├──┼───┼───┼───┼───┼─────┼────┼─────┼────┼──────┼──────────┤│39 │周元極│C 卷 │同上 │91年2 │高雄市前金│E4-**** │未匯款 │未匯款 │編號3, D卷│車輛被竊2 次,另1 次││ │ │P.25 │ │月○ ○○區○○○路│ │ │ │P.29、30、 │為編號24;周元極雖遭││ │ │ │ │7 時許│135 號 │ │ │ │131 │恐嚇取財,但未交付財││ │ │ │ │ │ │ │ │ │ │物 │├──┼───┼───┼───┼───┼─────┼────┼─────┼────┼──────┼──────────┤│40 │袁秋木│C 卷 │同上 │91年2 │高雄市仁武│E3-**** │某不詳帳戶│匯款未成│編號3, D卷│袁秋木雖遭恐嚇取財,││ │ │P.43 │ │月4 日│區(改制前│ │ │功 │P.30 、31 、│但因匯款帳號錯誤而未││ │ │ │ │14時許│為高雄縣仁│ │ │ │132 │成功匯出款項 ││ │ │ │ │ │武鄉)澄觀│ │ │ │ │ ││ │ │ │ │ │路高架橋下│ │ │ │ │ │├──┼───┼───┼───┼───┼─────┼────┼─────┼────┼──────┼──────────┤│41 │朱文振│C 卷 │同上 │91年2 │屏東縣屏東│VN-**** │編號32,C│91年2 月│編號3,D卷 │匯款帳戶同編號47、48││ │ │P.48、│ │月4 日│市大武里武│ │卷P.49、E│5 日,10│P.131 │、52;恐嚇取財門號同││ │ │49 │ │16時許│林路段 │ │卷P.93 │萬元 │ │編號15、17、19至21、││ │ │ │ │ │ │ │ │ │ │25、28、30、32、34、││ │ │ │ │ │ │ │ │ │ │35、37至40、43、44、││ │ │ │ │ │ │ │ │ │ │48 │├──┼───┼───┼───┼───┼─────┼────┼─────┼────┼──────┼──────────┤│42 │盧隆吉│C 卷 │同上 │91年2 │屏東縣屏東│WO-**** │編號31,E│91年2 月│編號3 ,D卷│匯款帳戶同編號51、53││ │ │P.44- │ │月4 日│市○○路大│ │卷P.70、C │5 日,8 │P.132 │至56;恐嚇取財門號同││ │ │46 │ │16時55│樂賣場停車│ │卷P.47 │萬元 │ │編號15、17、19至21、││ │ │ │ │分許 │場 │ │ │ │ │25、28、30、32、34、││ │ │ │ │ │ │ │ │ │ │35、37至40、43、44、││ │ │ │ │ │ │ │ │ │ │48 │├──┼───┼───┼───┼───┼─────┼────┼─────┼────┼──────┼──────────┤│43 │黃順武│C 卷 │同上 │91年2 │高雄市前金│VK-**** │某不詳帳戶│91年2 月│編號3, D卷│ ││ │ │P.42 │ │月○ ○○區○○路與│ │ │5 日,10│P.30、31、 │ ││ │ │ │ │22時許│瑞源路口 │ │ │萬元 │132 │ │├──┼───┼───┼───┼───┼─────┼────┼─────┼────┼──────┼──────────┤│44 │梁家禎│C 卷 │同上 │91年2 │高雄市左營│CL-**** │未匯款 │未匯款 │編號3, D卷│梁家禎雖遭恐嚇取財,││ │ │P.51 │ │月○ ○○區○○路10│ │ │ │P.31 、32 、│但未交付財物 ││ │ │ │ │11時許│號 │ │ │ │133 │ │├──┼───┼───┼───┼───┼─────┼────┼─────┼────┼──────┼──────────┤│45 │張俊銘│C 卷 │同上 │91年2 │高雄市鳳山│D3-**** │未匯款 │未匯款 │編號4, D卷│張俊銘雖遭恐嚇取財,││ │ │P.59 │ │月17日│區(改制前│ │ │ │P.38、141 │但未交付財物 ││ │ │ │ │17時許│為高雄縣鳳│ │ │ │ │ ││ │ │ │ │ │山市)國泰│ │ │ │ │ ││ │ │ │ │ │路花市內停│ │ │ │ │ ││ │ │ │ │ │車場 │ │ │ │ │ │├──┼───┼───┼───┼───┼─────┼────┼─────┼────┼──────┼──────────┤│46 │陳振文│C 卷 │同上 │91年2 │屏東縣屏東│YE-**** │編號31,C│91年2 月│編號4,D卷 │匯款帳戶同編號51、53││ │ │P.52- │ │月18日│市○○路段│ │卷P.58、E│19日,5 │P.142 │至56;恐嚇取財門號同││ │ │54 │ │14時許│ │ │卷P.69 │萬元 │ │編號23、24、26、30、││ │ │ │ │ │ │ │ │ │ │32、34、36、45 │├──┼───┼───┼───┼───┼─────┼────┼─────┼────┼──────┼──────────┤│47 │黃龍翔│C 卷 │同上 │91年2 │高雄市前鎮│E8-**** │編號32,E│91年2 月│某不詳電話 │ ││ │ │P.60、│ │月1○○○區○○路與│日產 │卷P.89、95│20日,4 │ │ ││ │ │61 │ │13時許│新光路口 │ │ │萬元 │ │ │├──┼───┼───┼───┼───┼─────┼────┼─────┼────┼──────┼──────────┤│48 │歐陽金│C 卷 │同上 │91年2 │高雄市新興│YE-**** │編號32,E│91年2 月│編號3 、5 ,│ ││ │修 │P.62、│ │月2○○○區○○○路│ │卷P.96 │22日,7 │D卷P.41、 │ ││ │ │63 │ │16時許│259 號 │ │ │萬元 │152 │ │├──┼───┼───┼───┼───┼─────┼────┼─────┼────┼──────┼──────────┤│49 │蔣梁鴻│C 卷 │同上 │91年2 │屏東縣麟洛│8M-**** │未匯款 │未匯款 │編號11,D卷│蔣梁鴻雖遭恐嚇取財,││ │ │P.64 │ │月2○○○鄉○○路 │ │ │ │P.79、95 │但未交付財物 ││ │ │ │ │17時許│269 號 │ │ │ │ │ │├──┼───┼───┼───┼───┼─────┼────┼─────┼────┼──────┼──────────┤│50 │林立群│偵2 卷│同上 │91年2 │高雄市前鎮│VM-**** │某不詳帳戶│91年2 月│編號11,偵2 │恐嚇取財門號同編號49││ │ │P.39、│ │月2○○○區○○路與│ │ │25日,5 │卷P.86 │ ││ │ │40 │ │14時許│復興路口 │ │ │萬元 │ │ │├──┼───┼───┼───┼───┼─────┼────┼─────┼────┼──────┼──────────┤│51 │楊生智│C 卷 │同上 │91年2 │高雄市前鎮│YV-**** │編號31,E│91年2 月│編號5, D卷│ ││ │ │P.65 │ │月2○○○區○○路與│ │卷P.68 │27日,3 │P.41、42、 │ ││ │ │ │ │18時許│瑞祥街口 │ │ │萬元 │156 │ │├──┼───┼───┼───┼───┼─────┼────┼─────┼────┼──────┼──────────┤│52 │邱瑞容│C 卷 │同上 │91年2 │高雄市三民│YN-**** │編號32,E│91年2 月│編號5, D卷│ ││ │ │P.66 │ │月2○○○區○○○路│ │卷P.91 │26日,8 │P.41 │ ││ │ │ │ │18時許│與灣興路口│ │ │萬元 │ │ │├──┼───┼───┼───┼───┼─────┼────┼─────┼────┼──────┼──────────┤│53 │洪仁豐│C 卷 │同上 │91年2 │高雄市前鎮│D8-**** │編號31,C│91年2 月│編號5, D卷│車輛被竊2 次,另1 次││ │ │P.67、│ │月2○○○區○○○路│ │卷P.69、E │27日,5 │P.41、42、 │為編號78 ││ │ │68 │ │12時許│與一心路口│ │卷P.80 │萬元 │162 │ │├──┼───┼───┼───┼───┼─────┼────┼─────┼────┼──────┼──────────┤│54 │朱秋玲│C 卷 │同上 │91年2 │高雄市楠梓│YX-**** │編號31,C│91年3 月│編號5, D卷│ ││ │ │P.71 │ │月2○○○區○○路楠│ │卷P.73、E│1 日,3 │P.41、42 │ ││ │ │ │ │16時許│梓國小前 │ │卷P.67 │萬元 │ │ │├──┼───┼───┼───┼───┼─────┼────┼─────┼────┼──────┼──────────┤│55 │黃玉屏│C 卷 │同上 │91年2 │高雄市鳥松│ZG-**** │編號31,C│91年2 月│編號5, D卷│ ││ │ │P.74 │ │月26日│區(改制前│ │卷P.75、E│26日,6 │P.41 │ ││ │ │ │ │16時許│為高雄縣鳥│ │卷P.68 │萬元 │ │ ││ │ │ │ │ │松鄉)大華│ │ │ │ │ ││ │ │ │ │ │路大華國小│ │ │ │ │ ││ │ │ │ │ │前 │ │ │ │ │ │├──┼───┼───┼───┼───┼─────┼────┼─────┼────┼──────┼──────────┤│56 │魏筱芸│C 卷 │同上 │91年2 │高雄市鳳山│E7-**** │編號31,E│91年3 月│編號5, D卷│ ││ │ │P.72 │ │月26日│區(改制前│ │卷P.67 │1 日,2 │P.41 │ ││ │ │ │ │21時許│為高雄縣鳳│ │ │萬元 │ │ ││ │ │ │ │ │山市)文化│ │ │ │ │ ││ │ │ │ │ │西路與文武│ │ │ │ │ ││ │ │ │ │ │路口 │ │ │ │ │ │├──┼───┼───┼───┼───┼─────┼────┼─────┼────┼──────┼──────────┤│57 │洪美玉│C 卷 │同上 │91年3 │高雄市前鎮│V4-**** │編號3 ,E│91年3 月│編號6, D卷│ ││ │ │P.77 │ │月1○○○區○○路與│ │卷P.26 │12日,5 │P.43、44、98│ ││ │ │ │ │14時許│育樂路口 │ │ │萬元 │ │ │├──┼───┼───┼───┼───┼─────┼────┼─────┼────┼──────┼──────────┤│58 │張乃文│C 卷 │同上 │91年3 │高雄市前鎮│DW-**** │編號1 ,E│91年3 月│編號6,D卷 │ ││ │ │P.76 │ │月1○○○區○○路與│ │卷P.3 │14日,1 │P.43、44、45│ ││ │ │ │ │16時許│忠誠路口 │ │ │萬3000元│、98 │ │├──┼───┼───┼───┼───┼─────┼────┼─────┼────┼──────┼──────────┤│59 │胡義乾│C 卷 │同上 │91年3 │高雄市鳳山│D9-**** │某不詳帳戶│91年3 月│編號17,D卷│ ││ │ │P.78 │ │月14日│區(改制前│ │ │15日,3 │P.90、91、 │ ││ │ │ │ │7 時許│為高雄縣鳳│ │ │萬元 │166 │ ││ │ │ │ │ │山市)自強│ │ │ │ │ ││ │ │ │ │ │二路190巷 │ │ │ │ │ ││ │ │ │ │ │口 │ │ │ │ │ │├──┼───┼───┼───┼───┼─────┼────┼─────┼────┼──────┼──────────┤│60 │張財通│偵2 卷│同上 │91年3 │高雄市鼓山│ZG-**** │編號3 ,偵│91年3 月│編號20,偵2 │匯款帳戶同編號9 、28││ │ │P.42、│ │月1○○○區○○路與│ │2 卷P.115 │18日,6 │卷P.91 │、57 ││ │ │43 │ │16時許│美術東五路│ │ │萬元 │ │ ││ │ │ │ │ │口 │ │ │ │ │ │├──┼───┼───┼───┼───┼─────┼────┼─────┼────┼──────┼──────────┤│61 │黃暉文│偵2 卷│同上 │91年3 │嘉義市東區│9L-**** │編號8 ,偵│91年3 月│編號21,偵2 │匯款帳戶同編號66 ││ │ │P.45、│ │月19日│大雅路二段│ │2 卷P.116 │19日,4 │卷P.92 │ ││ │ │46 │ │6時許 │433 巷38號│ │ │萬3000元│ │ ││ │ │ │ │ │前 │ │ │ │ │ │├──┼───┼───┼───┼───┼─────┼────┼─────┼────┼──────┼──────────┤│62 │王永忠│偵2 卷│同上 │91年3 │台南市新市│TK-**** │編號33,偵│91年3 月│編號21,偵2 │恐嚇取財門號同編號61││ │ │P.48、│ │月19日│區(改制前│ │2 卷P.117 │20日,7 │卷P.93 │、63 ││ │ │49 │ │19時許│為台南縣新│ │ │萬元 │ │ ││ │ │ │ │ │市鄉)中山│ │ │ │ │ ││ │ │ │ │ │路與工業路│ │ │ │ │ ││ │ │ │ │ │口 │ │ │ │ │ │├──┼───┼───┼───┼───┼─────┼────┼─────┼────┼──────┼──────────┤│63 │林鈴宜│偵2 卷│同上 │91年3 │嘉義縣大林│5M-**** │編號3 ,E │91年3 月│編號21,偵2 │匯款帳戶同編號9 、28││ │ │P.51、│ │月21日│鎮慈濟醫院│ │卷P.27 │22日,3 │卷P.92 │、57 ││ │ │52 │ │17時許│旁 │ │ │萬元 │ │ │├──┼───┼───┼───┼───┼─────┼────┼─────┼────┼──────┼──────────┤│64 │葉雅惠│C 卷 │同上 │91年3 │高雄市前鎮│ZA-**** │要求匯至編│未匯款 │編號7,D卷 │葉雅惠雖遭恐嚇取財,││ │ │P.79 │ │月2○○○區○○路 │ │號3 所示帳│ │P.50 │但未交付財物 ││ │ │ │ │16時許│ │ │戶 │ │ │ │├──┼───┼───┼───┼───┼─────┼────┼─────┼────┼──────┼──────────┤│65 │吳國聖│C 卷 │同上 │91年3 │高雄市鳳山│D7-**** │未匯款 │未匯款 │編號7,D卷 │吳國聖雖遭恐嚇取財,││ │ │P.80 │ │月27日│區(改制前│ │ │ │P.50、51 │但未交付財物 ││ │ │ │ │16時許│為高雄縣鳳│ │ │ │ │ ││ │ │ │ │ │山市)南京│ │ │ │ │ ││ │ │ │ │ │路391巷口 │ │ │ │ │ │├──┼───┼───┼───┼───┼─────┼────┼─────┼────┼──────┼──────────┤│66 │林明宏│C 卷 │同上 │91年3 │屏東縣屏東│F6-**** │編號8 ,C │91年3 月│編號7,D卷 │ ││ │ │P.81- │ │月28日│市○○路 │ │卷P.84、偵│29日,9 │P.51 │ ││ │ │83 │ │21時許│373號前 │ │4 卷P.85 │萬元 │ │ │├──┼───┼───┼───┼───┼─────┼────┼─────┼────┼──────┼──────────┤│67 │許淑惠│C 卷 │曾泓欽│91年4 │高雄市大樹│6K-**** │未匯款 │未匯款 │編號7,D卷 │許淑惠雖遭恐嚇取財,││ │ │P.85 │盧建銘│月9 日│區(改制前│ │ │ │P.52、53 │但未交付財物 ││ │ │ │ │17時許│為高雄縣大│ │ │ │ │ ││ │ │ │ │ │樹鄉)九曲│ │ │ │ │ ││ │ │ │ │ │村九曲路與│ │ │ │ │ ││ │ │ │ │ │九大路口 │ │ │ │ │ │├──┼───┼───┼───┼───┼─────┼────┼─────┼────┼──────┼──────────┤│68 │許志宏│C 卷 │同上 │91年4 │高雄市小港│ZC-**** │某不詳帳戶│91年4 月│編號7,D卷 │ ││ │ │P.86 │ │月1○○○區○○路 │ │ │10日,5 │P.52、53 │ ││ │ │ │ │19時許│ │ │ │萬元 │ │ │├──┼───┼───┼───┼───┼─────┼────┼─────┼────┼──────┼──────────┤│69 │陳柱國│C 卷 │同上 │91年4 │高雄市前鎮│YU-**** │編號16,C │91年4 月│編號7,D卷 │ ││ │ │P.88 │ │月1○○○區○○路與│ │卷P.89 │16日,7 │P.53 │ ││ │ │ │ │17時許│瑞興街148 │ │ │萬元 │ │ ││ │ │ │ │ │巷口 │ │ │ │ │ │├──┼───┼───┼───┼───┼─────┼────┼─────┼────┼──────┼──────────┤│70 │胡志忠│C 卷 │同上 │91年4 │高雄市前鎮│5K-**** │編號16,屏│91年4 月│編號7 ,D卷│ ││ │ │P.87 │ │月1○○○區○○路與│ │東地院卷 │16日,3 │P.53 │ ││ │ │ │ │18時許│新光路口 │ │P.141 │萬2000元│ │ │├──┼───┼───┼───┼───┼─────┼────┼─────┼────┼──────┼──────────┤│71 │黃玉利│C 卷 │同上 │91年4 │高雄市橋頭│E3-**** │某不詳帳戶│91年4 月│編號8 ,D卷│ ││ │ │P.94、│ │月16日│區(改制前│ │ │17日,3 │P.58 │ ││ │ │95 │ │12時許│為高雄縣橋│ │ │至5 萬元│ │ ││ │ │ │ │ │頭鄉)高苑│ │ │ │ │ ││ │ │ │ │ │工商前 │ │ │ │ │ │├──┼───┼───┼───┼───┼─────┼────┼─────┼────┼──────┼──────────┤│72 │邱敏隆│C 卷 │同上 │91年4 │高雄市新興│6K-**** │編號13,E │91年4 月│編號7,D卷 │ ││ │ │P.90 │ │月1○○○區○○街 │ │卷P.109 │18日,3 │P.46、102 │ ││ │ │ │ │15時許│251 號 │ │ │萬元 │ │ │├──┼───┼───┼───┼───┼─────┼────┼─────┼────┼──────┼──────────┤│73 │吳榮豐│C 卷 │同上 │91年4 │高雄市前鎮│ZB-**** │某不詳帳戶│91年4 月│編號7,D卷 │ ││ │ │P.91 │ │月1○○○區○○路復│ │ │17日後某│P.46 │ ││ │ │ │ │16時許│興國小旁停│ │ │日,3 萬│ │ ││ │ │ │ │ │車格 │ │ │元 │ │ │├──┼───┼───┼───┼───┼─────┼────┼─────┼────┼──────┼──────────┤│74 │柴漢章│C 卷 │同上 │91年4 │台南市億載│ZG-**** │編號35,E │91年4 月│編號8,D卷 │ ││ │ │P.93 │ │月16日│國小 │ │卷P.103 │17日,4 │P.58 │ ││ │ │ │ │17時許│ │ │ │萬元 │ │ │├──┼───┼───┼───┼───┼─────┼────┼─────┼────┼──────┼──────────┤│75 │黃興達│C 卷 │同上 │91年4 │高雄市苓雅│D9-**** │編號13,E │91年4 月│編號7,D卷 │ ││ │ │P.92 │ │月1○○○區○○路與│ │卷P.109 │18日,5 │P.46、102 │ ││ │ │ │ │20時許│輔仁路口停│ │ │萬元 │ │ ││ │ │ │ │ │車場 │ │ │ │ │ │├──┼───┼───┼───┼───┼─────┼────┼─────┼────┼──────┼──────────┤│76 │李源凱│C 卷 │同上 │91年4 │高雄市楠梓│ZD-**** │編號24,屏│91年4 月│編號7,D卷 │ ││ │ │P.96 │ │月1○○○區○○路19│ │東地院卷 │19日,5 │P.46、47 │ ││ │ │ │ │17時許│4號 │ │P.125 │萬元 │ │ │├──┼───┼───┼───┼───┼─────┼────┼─────┼────┼──────┼──────────┤│77 │顏有榮│C 卷 │同上 │91年4 │台南市永康│8J-**** │未匯款 │未匯款 │編號8,D卷 │顏有榮雖遭恐嚇取財,││ │ │P.98 │ │月18日│區(改制前│ │ │ │P.54、62 │但未交付財物 ││ │ │ │ │13時許│為台南縣永│ │ │ │ │ ││ │ │ │ │ │康市)中正│ │ │ │ │ ││ │ │ │ │ │北路 │ │ │ │ │ │├──┼───┼───┼───┼───┼─────┼────┼─────┼────┼──────┼──────────┤│78 │洪仁豐│C 卷 │同上 │91年4 │高雄市鳥松│D8-**** │編號16,C │91年4 月│編號7,D卷 │車輛被竊2 次,另一次││ │ │P.67、│ │月18日│區(改制前│ │卷P.70 │19日,2 │P.46、47、 │為編號53 ││ │ │68 │ │14時許│為高雄縣鳥│ │ │萬元 │103 │ ││ │ │ │ │ │松鄉)澄清│ │ │ │ │ ││ │ │ │ │ │路環保局旁│ │ │ │ │ │├──┼───┼───┼───┼───┼─────┼────┼─────┼────┼──────┼──────────┤│79 │劉啟泰│C 卷 │同上 │91年4 │高雄市苓雅│D8-**** │未匯款 │未匯款 │編號7,D卷 │劉啟泰雖遭恐嚇取財,││ │ │P.97 │ │月1○○○區○○路 │ │ │ │P.46、47、 │但未交付財物 ││ │ │ │ │20時許│ │ │ │ │103 │ │├──┼───┼───┼───┼───┼─────┼────┼─────┼────┼──────┼──────────┤│80 │許石順│C 卷 │同上 │91年4 │高雄市前鎮│YU-**** │未匯款 │未匯款 │未遭恐嚇取財│未遭恐嚇取財 ││ │ │P.99 │ │月2○○○區○○路與│ │ │ │ │ ││ │ │ │ │12時許│新光路口 │ │ │ │ │ │├──┼───┼───┼───┼───┼─────┼────┼─────┼────┼──────┼──────────┤│81 │陳義仁│C 卷 │同上 │91年4 │高雄市前金│S7-**** │未匯款 │未匯款 │編號7,D卷 │陳義仁雖遭恐嚇取財,││ │ │P.100 │ │月22日│區市○○路│ │ │ │P.47、48、49│但未交付財物 ││ │ │、101 │ │18時許│519 巷口 │ │ │ │、103 │ │├──┼───┼───┼───┼───┼─────┼────┼─────┼────┼──────┼──────────┤│82 │黃文斐│C 卷 │同上 │91年4 │雲林縣虎尾│S2-**** │未匯款 │未匯款 │編號7,D卷 │黃文斐雖遭恐嚇取財,││ │ │P.102 │ │月2○○○鎮○○路水│ │ │ │P.48、104 │但未交付財物 ││ │ │ │ │18時30│源路口 │ │ │ │ │ ││ │ │ │ │分許 │ │ │ │ │ │ │├──┼───┼───┼───┼───┼─────┼────┼─────┼────┼──────┼──────────┤│83 │陳志雄│C 卷 │同上 │91年4 │雲林縣斗六│7L-**** │編號15,屏│91年4 月│編號7,D卷 │ ││ │ │P.103 │ │月23日│市○○路 │ │東地院卷 │24日,6 │P.48、104 │ ││ │ │ │ │19時許│224 號前 │ │P.63 │萬元 │ │ │├──┼───┼───┼───┼───┼─────┼────┼─────┼────┼──────┼──────────┤│84 │張聰成│偵2 卷│同上 │91年4 │嘉義市西區│C4-**** │編號25,偵│91年4 月│編號7 ,偵2 │恐嚇取財門號同編號64││ │ │P.54、│ │月24日│友愛路與保│ │2 卷P.118 │25日,4 │卷P.94 │至70、72、73、75、76││ │ │55 │ │16時許│安二路口 │ │ │萬元 │ │、78、79、81至83、86││ │ │ │ │ │ │ │ │ │ │至88 │├──┼───┼───┼───┼───┼─────┼────┼─────┼────┼──────┼──────────┤│85 │賴韋芩│C 卷 │同上 │91年4 │高雄市鳥松│ZG-**** │編號37,E │91年4 月│編號9,D卷 │ ││ │ │P.105 │ │月25日│區(改制前│ │卷P.126 │26日,3 │P.63、108 │ ││ │ │ │ │17時許│為高雄縣鳥│ │ │萬元 │ │ ││ │ │ │ │ │松鄉)長庚│ │ │ │ │ ││ │ │ │ │ │醫院後門 │ │ │ │ │ │├──┼───┼───┼───┼───┼─────┼────┼─────┼────┼──────┼──────────┤│86 │鄭乃文│C 卷 │同上 │91年4 │高雄市前鎮│9A-**** │未匯款 │未匯款 │編號7,D卷 │鄭乃文雖遭恐嚇取財,││ │ │P.104 │ │月2○○○區○鎮街與│ │ │ │P.49、50、 │但未交付財物 ││ │ │ │ │19時許│凱旋路口 │ │ │ │106 │ │├──┼───┼───┼───┼───┼─────┼────┼─────┼────┼──────┼──────────┤│87 │陳為志│C 卷 │同上 │91年4 │高雄市前鎮│P2-**** │某不詳帳戶│91年4 月│編號7,D卷 │ ││ │ │P.106 │ │月2○○○區○○○路│ │ │27日,9 │P.49、50、 │ ││ │ │、107 │ │21時許│514 號 │ │ │萬元 │106 │ │├──┼───┼───┼───┼───┼─────┼────┼─────┼────┼──────┼──────────┤│88 │陳榮福│C 卷 │同上 │91年4 │高雄市前鎮│YI-**** │未匯款 │未匯款 │編號7,D卷 │陳榮福雖遭恐嚇取財,││ │ │P.108 │ │月2○○○區○○路路│ │ │ │P.49、50、 │但未交付財物 ││ │ │、109 │ │ │邊停車格 │ │ │ │106 │ │├──┼───┼───┼───┼───┼─────┼────┼─────┼────┼──────┼──────────┤│89 │蔡美珠│C 卷 │同上 │91年4 │高雄市苓雅│YE-**** │編號39,E │91年4 月│某不詳電話 │ ││ │ │P.110 │ │月2○○○區○○路與│ │卷P.105 │30日,7 │ │ ││ │ │、111 │ │14時40│永泰街口 │ │ │萬元 │ │ ││ │ │ │ │分許 │ │ │ │ │ │ │├──┼───┼───┼───┼───┼─────┼────┼─────┼────┼──────┼──────────┤│90 │張慶鐘│C 卷 │同上 │91年4 │高雄市鳳山│YH-**** │編號39,E │91年5 月│編號9,D卷 │車輛被竊2 次,另一次││ │ │P.23、│ │月30日│區(改制前│ │卷P.105 │2 日,6 │P.64、73、 │編號為23 ││ │ │24 │ │13時許│為高雄縣鳳│ │ │萬元 │109 │ ││ │ │ │ │ │山市)五福│ │ │ │ │ ││ │ │ │ │ │二路36號 │ │ │ │ │ │├──┼───┼───┼───┼───┼─────┼────┼─────┼────┼──────┼──────────┤│91 │謝建宏│C 卷 │同上 │91年4 │屏東縣屏東│6K-**** │編號39,E │91年5 月│編號9,D卷 │ ││ │ │P.112 │ │月30日│市○○○路│ │卷P.105 │2 日,4 │P.64、65、73│ ││ │ │ │ │15時許│國仁醫院旁│ │ │萬元 │、108 │ │├──┼───┼───┼───┼───┼─────┼────┼─────┼────┼──────┼──────────┤│92 │陳維忠│C 卷 │同上 │91年5 │高雄市河東│YD-**** │未匯款 │未匯款 │編號9,D卷 │陳維忠雖遭恐嚇取財,││ │ │P.115 │ │月1 日│路356 號 │ │ │ │P.73、74、 │但未交付財物 ││ │ │ │ │13時許│ │ │ │ │109 │ │├──┼───┼───┼───┼───┼─────┼────┼─────┼────┼──────┼──────────┤│93 │李維信│C 卷 │同上 │91年5 │高雄市鼓山│YN-**** │編號27,E │91年5 月│編號9,D卷 │ ││ │ │P.116 │ │月○ ○○區○○路與│日產 │卷P.30 │2 日,5 │P.64、65、 │ ││ │ │、117 │ │14時許│大順路口 │ │ │萬5000元│110 │ │├──┼───┼───┼───┼───┼─────┼────┼─────┼────┼──────┼──────────┤│94 │周永南│C 卷 │同上 │91年5 │高雄市市中│WN-**** │編號23,E │91年5 月│編號9,D卷 │ ││ │ │P.113 │ │月1 日│一路242 號│ │卷P.62 │2 日,3 │P.64、65、 │ ││ │ │ │ │14時許│ │ │ │萬元 │109 │ │├──┼───┼───┼───┼───┼─────┼────┼─────┼────┼──────┼──────────┤│95 │巫國策│C 卷 │同上 │91年5 │高雄市七賢│VM-**** │已忘記 │91年5 月│編號9,D卷 │ ││ │ │P.114 │ │月1 日│路京華飯店│ │ │4 日,3 │P.64、65、 │ ││ │ │ │ │14時30│前 │ │ │萬元 │110 │ ││ │ │ │ │分許 │ │ │ │ │ │ │├──┼───┼───┼───┼───┼─────┼────┼─────┼────┼──────┼──────────┤│96 │洪麗琇│C 卷 │同上 │91年5 │高雄市河堤│YU-**** │編號39,E │91年5 月│編號9,D卷 │ ││ │ │P.118 │ │月2 日│路與明誠路│ │卷P.105 │3 日,4 │P.65、66、 │ ││ │ │ │ │14時許│口 │ │ │萬元 │110 │ │├──┼───┼───┼───┼───┼─────┼────┼─────┼────┼──────┼──────────┤│97 │李佳蓉│C 卷 │同上 │91年5 │高雄市四維│YJ-**** │編號27,E │91年5 月│編號9,D卷 │ ││ │ │P.119 │ │月3 日│路 │ │卷P.30 │3 日,8 │P.65、66、 │ ││ │ │ │ │12時許│ │ │ │萬元 │110 │ │├──┼───┼───┼───┼───┼─────┼────┼─────┼────┼──────┼──────────┤│98 │李承國│C 卷 │同上 │91年5 │高雄市岡山│ZA-**** │編號35,E │91年5 月│編號8,D卷 │ ││ │ │P.120 │ │月6 日│區(改制前│ │卷P.103 │6 日,2 │P.55 │ ││ │ │ │ │3 時許│為高雄縣岡│ │ │萬5000元│ │ ││ │ │ │ │ │山鎮)大義│ │ │ │ │ ││ │ │ │ │ │二路265號 │ │ │ │ │ │├──┼───┼───┼───┼───┼─────┼────┼─────┼────┼──────┼──────────┤│99 │宋義輝│C 卷 │同上 │91年5 │高雄市鳥松│YU-**** │編號14,原│91年5 月│編號8,D卷 │ ││ │ │P.121 │ │月9 日│區(改制前│ │審2卷P.121│10日,5 │P.56 │ ││ │ │ │ │11時許│為高雄縣鳥│ │ │萬元 │ │ ││ │ │ │ │ │松鄉)長庚│ │ │ │ │ ││ │ │ │ │ │醫院旁 │ │ │ │ │ │├──┼───┼───┼───┼───┼─────┼────┼─────┼────┼──────┼──────────┤│100 │黃寬謀│C 卷 │同上 │91年5 │高雄市仁武│QU-**** │編號14,原│91年5 月│編號8,D卷 │ ││ │ │P.122 │ │月9 日│區(改制前│ │審2卷P.120│10日,3 │P.55 │ ││ │ │ │ │14時許│為高雄縣仁│ │ │萬元 │ │ ││ │ │ │ │ │武鄉)仁勇│ │ │ │ │ ││ │ │ │ │ │路100號 │ │ │ │ │ │├──┼───┼───┼───┼───┼─────┼────┼─────┼────┼──────┼──────────┤│101 │侯茂珍│C 卷 │同上 │91年5 │高雄市鳳山│E3-**** │某不詳帳戶│91年5 月│編號8,D卷 │ ││ │ │P.123 │ │月10日│區(改制前│ │ │10日,3 │P.56 │ ││ │ │ │ │7 時許│為高雄縣鳳│ │ │萬元 │ │ ││ │ │ │ │ │山市)青年│ │ │ │ │ ││ │ │ │ │ │路 │ │ │ │ │ │├──┼───┼───┼───┼───┼─────┼────┼─────┼────┼──────┼──────────┤│102 │孫誌呈│C 卷 │同上 │91年5 │高雄市鳳山│ZB-**** │某不詳帳戶│91年5 月│編號9,D卷 │ ││ │ │P.124 │ │月12日│區(改制前│ │ │15日,5 │P.66、67、68│ ││ │ │ │ │17時許│為高雄縣鳳│ │ │萬元 │、111 │ ││ │ │ │ │ │山市)華山│ │ │ │ │ ││ │ │ │ │ │街226之1號│ │ │ │ │ ││ │ │ │ │ │前 │ │ │ │ │ │├──┼───┼───┼───┼───┼─────┼────┼─────┼────┼──────┼──────────┤│103 │香惠成│C 卷 │同上 │91年5 │高雄市岡山│LW-**** │某不詳帳戶│91年5 月│編號9,D卷 │ ││ │ │P.125 │ │月13日│區(改制前│ │ │中旬,5 │P.67、112 │ ││ │ │ │ │17時許│為高雄縣岡│ │ │萬元 │ │ ││ │ │ │ │ │山鎮)文化│ │ │ │ │ ││ │ │ │ │ │中心旁 │ │ │ │ │ │├──┼───┼───┼───┼───┼─────┼────┼─────┼────┼──────┼──────────┤│104 │李明燦│C 卷 │同上 │91年5 │高雄市小港│DW-**** │編號39,E │91年5 月│編號9,D卷 │ ││ │ │P.128 │ │月1○○○區○○路25│ │卷P.105 │15日,4 │P.74、112 │ ││ │ │ │ │凌晨 │巷5 號前 │ │ │萬5000元│ │ │├──┼───┼───┼───┼───┼─────┼────┼─────┼────┼──────┼──────────┤│105 │蕭逢毅│C 卷 │同上 │91年5 │高雄市青年│YV-**** │某不詳帳戶│91年5 月│編號9,D卷 │ ││ │ │P.127 │ │月14日│路與海邊路│ │ │16日,4 │P.68、74、 │ ││ │ │ │ │14時許│口 │ │ │萬元 │113 │ │├──┼───┼───┼───┼───┼─────┼────┼─────┼────┼──────┼──────────┤│106 │陳惠美│C 卷 │同上 │91年5 │高雄市前鎮│YI-**** │未匯款 │未匯款 │編號9,D卷 │陳惠美雖遭恐嚇取財,││ │ │P.126 │ │月1○○○區○○路 │ │ │ │P.68、112 │但未交付財物 ││ │ │ │ │17時許│810 號 │ │ │ │ │ │├──┼───┼───┼───┼───┼─────┼────┼─────┼────┼──────┼──────────┤│107 │余輝進│C 卷 │同上 │91年5 │高雄市岡山│D8-**** │編號35,C │91年5 月│編號8,D卷 │ ││ │ │P.130 │ │月15日│區(改制前│ │卷P.131 、│15日,5 │P.57 │ ││ │ │ │ │7 時許│為高雄縣岡│ │E 卷P.103 │萬元 │ │ ││ │ │ │ │ │山鎮)公園│ │ │ │ │ ││ │ │ │ │ │西路3段203│ │ │ │ │ ││ │ │ │ │ │號 │ │ │ │ │ │├──┼───┼───┼───┼───┼─────┼────┼─────┼────┼──────┼──────────┤│108 │黃慶豐│C 卷 │同上 │91年5 │高雄市岡山│P2-**** │編號14,原│91年5 月│編號8,D卷 │ ││ │ │P.129 │ │月15日│區(改制前│ │審2卷P.120│16日,4 │P.56、57、58│ ││ │ │ │ │11時許│為高雄縣岡│ │ │萬5000元│ │ ││ │ │ │ │ │山鎮)空軍│ │ │ │ │ ││ │ │ │ │ │技術學校旁│ │ │ │ │ │├──┼───┼───┼───┼───┼─────┼────┼─────┼────┼──────┼──────────┤│109 │張建國│C 卷 │同上 │91年5 │台南市育平│SX-**** │編號14,原│91年5 月│編號8,D卷 │吳信成雖於91年5 月16││ │ │P.132 │ │月16日│四街79號前│ │審2卷P.120│16日,3 │P.58 │日至21日出國,然左列││ │ │ │ │6 時許│ │ │ │萬元 │ │時間為被害人發現車輛││ │ │ │ │ │ │ │ │ │ │失竊時間,並非作案時││ │ │ │ │ │ │ │ │ │ │間,故無從以此排除吳││ │ │ │ │ │ │ │ │ │ │信成共犯此部分犯行 │├──┼───┼───┼───┼───┼─────┼────┼─────┼────┼──────┼──────────┤│110 │林慧虹│C 卷 │同上 │91年5 │高雄市岡山│D6-**** │編號35,E │91年5 月│編號8,D卷 │同上 ││ │ │P.133 │ │月16日│區(改制前│ │卷P.103 │16日,3 │P.57、58 │ ││ │ │ │ │7 時許│為高雄縣岡│ │ │萬元 │ │ ││ │ │ │ │ │山鎮)協德│ │ │ │ │ ││ │ │ │ │ │街32號前 │ │ │ │ │ │├──┼───┼───┼───┼───┼─────┼────┼─────┼────┼──────┼──────────┤│111 │丘雪珍│C 卷 │同上 │91年5 │高雄市左營│9W-**** │未匯款 │未匯款 │編號9,D卷 │同上;丘雪珍雖遭恐嚇││ │ │P.134 │ │月16日│區南站旁公│ │ │ │P.68、112 │取財,但未交付財物 ││ │ │ │ │21時許│園 │ │ │ │ │ │├──┼───┼───┼───┼───┼─────┼────┼─────┼────┼──────┼──────────┤│112 │林銘宗│C 卷 │同上 │91年5 │高雄市楠梓│YN-**** │要求匯至編│未匯款 │編號8,D卷 │林銘宗雖遭恐嚇取財,││ │ │P.135 │ │月2○○○區○○街 │ │號14所示帳│ │P.59 │但未交付財物 ││ │ │ │ │3 時許│ │ │戶 │ │ │ │├──┼───┼───┼───┼───┼─────┼────┼─────┼────┼──────┼──────────┤│113 │柯明輝│C 卷 │同上 │91年5 │高雄市岡山│P5-**** │編號14,原│91年5 月│編號8,D卷 │ ││ │ │P.136 │ │月23日│區(改制前│ │審2卷P.120│24日,3 │P.59、60 │ ││ │ │ │ │4 時許│為高雄縣岡│ │ │萬5000元│ │ ││ │ │ │ │ │山鎮)協德│ │ │ │ │ ││ │ │ │ │ │街61號 │ │ │ │ │ │├──┼───┼───┼───┼───┼─────┼────┼─────┼────┼──────┼──────────┤│114 │趙偉成│C 卷 │同上 │91年5 │高雄市楠梓│D8-**** │編號14,C │91年5 月│編號8,D卷 │ ││ │ │P.138 │ │月2○○○區○○路26│ │卷P.139、 │24日,3 │P.60 │ ││ │ │ │ │5 時許│號 │ │原審2卷 │萬元 │ │ ││ │ │ │ │ │ │ │P.120 │ │ │ │├──┼───┼───┼───┼───┼─────┼────┼─────┼────┼──────┼──────────┤│115 │楊水和│C 卷 │同上 │91年5 │高雄市楠梓│YX-**** │編號14,原│91年5 月│編號8,D卷 │ ││ │ │P.137 │ │月2○○○區○○街5 │ │審2卷P.120│24日,3 │P.59、60 │ ││ │ │ │ │6 時許│號右昌國中│ │ │萬5000元│ │ ││ │ │ │ │ │後面 │ │ │ │ │ │├──┼───┼───┼───┼───┼─────┼────┼─────┼────┼──────┼──────────┤│116 │王銘生│C 卷 │同上 │91年5 │高雄市楠梓│ZE-**** │編號14,原│91年5 月│編號8,D卷 │ ││ │ │P.140 │ │月2○○○區○○路與│ │審2卷P.119│28日,4 │P.60、61 │ ││ │ │ │ │7 時許│德信路口 │ │ │萬5000元│ │ │├──┼───┼───┼───┼───┼─────┼────┼─────┼────┼──────┼──────────┤│117 │葉俊吉│C 卷 │同上 │91年5 │高雄市楠梓│6M-**** │要求匯至編│未匯款 │編號8,D卷 │葉俊吉雖遭恐嚇取財,││ │ │P.141 │ │月2○○○區○○街與│ │號14所示帳│ │P.60、61、62│但未交付財物 ││ │ │ │ │7 時許│中泰街口 │ │戶 │ │、179 │ │├──┼───┼───┼───┼───┼─────┼────┼─────┼────┼──────┼──────────┤│118 │王嘉秀│C 卷 │同上 │91年5 │高雄市楠梓│YZ-**** │要求匯至編│未匯款 │編號8,D卷 │王嘉秀雖遭恐嚇取財,││ │ │P.142 │ │月2○○○區○○街與│ │號14所示帳│ │P.60、61、62│但未交付財物 ││ │ │ │ │9 時許│泰昌路口 │ │戶 │ │、181 │ │├──┼───┼───┼───┼───┼─────┼────┼─────┼────┼──────┼──────────┤│119 │劉婷伊│C 卷 │同上 │91年6 │高雄市楠梓│E2-**** │編號16,屏│91年6 月│某不詳電話 │ ││ │ │P.143 │ │月○ ○○區○○路與│ │東地院卷 │5 日,2 │ │ ││ │ │、144 │ │16時許│德信街口 │ │P.141 │萬2000元│ │ │├──┼───┼───┼───┼───┼─────┼────┼─────┼────┼──────┼──────────┤│120 │陳通順│偵2 卷│曾泓欽│91年7 │高雄市凱旋│ZE-**** │某不詳帳戶│91年7 月│編號9 ,偵2 │恐嚇取財門號同編號85││ │ │P.57 │ │月7 日│四路105 號│ │ │8 日,12│卷P.95 │、90至97、102 至106 ││ │ │ │ │16時許│前 │ │ │萬元 │ │、111 │├──┼───┼───┼───┼───┼─────┼────┼─────┼────┼──────┼──────────┤│121 │姚茂貴│偵2 卷│同上 │91年7 │高雄市鼓山│ZG-**** │編號12,偵│91年7 月│編號9 ,偵2 │恐嚇取財門號同編號85││ │ │P.58 │ │月7 日│區美術東二│ │2 卷P.122 │17日,3 │卷P.96 │、90至97、102 至106 ││ │ │ │ │16時30│路與美術館│ │ │萬元 │ │、111 ││ │ │ │ │分許 │路口 │ │ │ │ │ │├──┼───┼───┼───┼───┼─────┼────┼─────┼────┼──────┼──────────┤│122 │鄭琇容│C 卷 │同上 │91年7 │高雄市前鎮│XC-**** │編號20,E │91年7 月│編號10,D卷│ ││ │ │P.21、│ │月1○○○區○○○路│ │卷P.6 │15日,6 │P.76、118 │ ││ │ │22 │ │18時許│426號 │ │ │萬元 │ │ │├──┼───┼───┼───┼───┼─────┼────┼─────┼────┼──────┼──────────┤│123 │張淑鈴│偵2 卷│無 │91年7 │高雄市民生│YZ-**** │編號11,屏│91年7 月│編號12,偵2 │恐嚇取財門號同編號 ││ │ │P.60 │ │月20日│路停車格內│ │東地院卷 │24日,6 │卷P.97 │124 ││ │ │ │ │12時許│ │ │P. 337 │萬元 │ │ │├──┼───┼───┼───┼───┼─────┼────┼─────┼────┼──────┼──────────┤│124 │李正暉│C 卷 │同上 │91年7 │高雄市華新│8M-**** │編號12,屏│91年7 月│編號12,D卷│匯款帳戶同編號121 ││ │ │P.146 │ │月24日│路與永泰路│ │東地院卷 │29日,3 │P.80、81、 │ ││ │ │、147 │ │15時48│口 │ │P.78 │萬元 │120 │ ││ │ │ │ │分許 │ │ │ │ │ │ │├──┼───┼───┼───┼───┼─────┼────┼─────┼────┼──────┼──────────┤│125 │蘇武忠│C 卷 │同上 │91年7 │高雄市成功│S8-**** │未匯款 │未匯款 │編號12,D卷│蘇武忠雖遭恐嚇取財,││ │ │P.150 │ │月28日│路 │ │ │ │P.80、81、 │但未交付財物;恐嚇取││ │ │、151 │ │16時許│ │ │ │ │120 │財門號同編號124 │├──┼───┼───┼───┼───┼─────┼────┼─────┼────┼──────┼──────────┤│126 │張文誠│C 卷 │同上 │91年7 │高雄市前鎮│D7-**** │編號11,屏│91年7 月│編號12,D卷│恐嚇取財門號同編號 ││ │ │P.152 │ │月2○○○區○○○路│ │東地院卷 │29日,6 │P.80、81 │124 ││ │ │、153 │ │17時許│852 號前 │ │P.130 │萬5000元│ │ │├──┼───┼───┼───┼───┼─────┼────┼─────┼────┼──────┼──────────┤│127 │楊文豪│C 卷 │同上 │91年7 │高雄市苓雅│ZF-**** │未匯款 │未匯款 │編號12,D卷│楊文豪雖遭恐嚇取財,││ │ │P.148 │ │月2○○○區○○路7 │ │ │ │P.80、81、 │但未交付財物;恐嚇取││ │ │、149 │ │19時許│號前 │ │ │ │120 │財門號同編號124 │├──┼───┼───┼───┼───┼─────┼────┼─────┼────┼──────┼──────────┤│128 │龔健璋│C 卷 │同上 │91年12│高雄市三民│YN-**** │編號30,屏│91年12月│某不詳電話 │在吳信成租屋處,有扣││ │ │P.154 │ │月1○○○區○○○路│ │東地院卷 │18日,8 │ │獲龔健璋隨同車輛失竊││ │ │、155 │ │14時許│與河堤路口│ │P.123 │萬元 │ │之行動電話 │├──┼───┼───┼───┼───┼─────┼────┼─────┼────┼──────┼──────────┤│129 │鍾國聖│屏東地│同上 │92年1 │高雄市三民│5A-**** │編號6 ,屏│92年1 月│某不詳電話 │在吳信成住處,有扣獲││ │ │院卷 │ │月2○○○區○○街 │ │東地院卷 │24日,12│ │鍾國聖隨車失竊之高爾││ │ │P.110 │ │16時許│ │ │P.112 │萬元 │ │夫球具 ││ │ │、111 │ │ │ │ │ │ │ │ │├──┼───┼───┼───┼───┼─────┼────┼─────┼────┼──────┼──────────┤│130 │林宏雄│本院2 │曾泓欽│90年12│高雄市鳳山│YE-**** │編號1,原 │90年12月│某不詳電話 │匯款帳戶同編號34、58││ │ │卷 │ │月30日│區(改制前│ │審2卷P.87 │31日,8 │ │ ││ │ │P.126 │ │17時許│為高雄縣鳳│ │ │萬元 │ │ ││ │ │、127 │ │ │山市)光華│ │ │ │ │ ││ │ │ │ │ │東路台糖停│ │ │ │ │ ││ │ │ │ │ │車場 │ │ │ │ │ │├──┼───┼───┼───┼───┼─────┼────┼─────┼────┼──────┼──────────┤│131 │許清耀│嘉義警│曾泓欽│91年1 │高雄市中華│VN-**** │編號1 ,嘉│91年1 月│編號6 ,D 卷│移送併辦意旨就發現失││ │ │卷P.18│盧建銘│月13日│五路825 號│ │義警卷P.20│16日,3 │P.26 │竊時間誤載為91年1 月││ │ │、19 │潘建宏│15時許│前 │ │、屏東地院│萬元 │ │3 日15時許;匯款帳戶││ │ │ │ │ │ │ │卷P.72 │ │ │同編號34、58,恐嚇取││ │ │ │ │ │ │ │ │ │ │財門號同編號57、58 │├──┼───┼───┼───┼───┼─────┼────┼─────┼────┼──────┼──────────┤│132 │李松明│嘉義警│同上 │91年1 │嘉義縣大林│J6-**** │編號1 ,嘉│91年1 月│某不詳電話 │匯款帳戶同編號34、58││ │ │卷P.14│ │月3 日│鎮慈濟醫院│ │義警卷P.16│4 日,5 │ │ ││ │ │背面-1│ │19時許│旁 │ │、屏東地院│萬元 │ │ ││ │ │6 │ │ │ │ │卷P.72 │ │ │ │├──┼───┼───┼───┼───┼─────┼────┼─────┼────┼──────┼──────────┤│133 │郭憲章│嘉義警│同上 │91年1 │嘉義市垂楊│SU-6588 │編號1 ,嘉│91年1 月│某不詳電話 │移送併辦意旨就車號誤││ │ │卷P.11│ │月3 日│路726 號前│ │義警卷P12 │3 日,10│ │載為SU-6558 ,發現失││ │ │、12 │ │1 時許│ │ │、屏東地院│萬元 │ │竊時間誤載為91年1 月││ │ │ │ │ │ │ │卷P.72 │ │ │13日1 時許;匯款帳戶││ │ │ │ │ │ │ │ │ │ │同編號34、58 │├──┼───┼───┼───┼───┼─────┼────┼─────┼────┼──────┼──────────┤│134 │彭貞仁│嘉義警│同上 │91年3 │高雄市岡山│D9-**** │編號1 ,嘉│91年3 月│編號6 ,D 卷│匯款帳戶同編號34、58││ │ │卷P.25│ │月7 日│區(改制前│ │義警卷P.27│8 日,4 │P.43 │;恐嚇取財門號同編號││ │ │、26 │ │7 時50│為高雄縣岡│ │、E 卷P.3 │萬元 │ │57、58 ││ │ │ │ │分許 │山鎮)中山│ │ │ │ │ ││ │ │ │ │ │北路夜市 │ │ │ │ │ │├──┼───┼───┼───┼───┼─────┼────┼─────┼────┼──────┼──────────┤│135 │謝文益│嘉義警│同上 │91年3 │高雄市五福│C2-**** │編號1 ,嘉│91年3 月│編號6 ,D 卷│匯款帳戶同編號34、58││ │ │卷P.29│ │月10日│路與林森路│ │義警卷P.31│11 日,6│P.43 │;恐嚇取財門號同編號││ │ │、30 │ │15時許│口 │ │、E 卷P.3 │萬元 │ │57、58 │├──┼───┼───┼───┼───┼─────┼────┼─────┼────┼──────┼──────────┤│136 │徐玉燕│屏檢偵│同上 │91年3 │高雄市新興│5S-**** │編號8 ,屏│91年3 月│編號6 ,D 卷│匯款帳戶同編號66;恐││ │ │4 卷 │ │月1○○○區○○○路│ │檢偵4 卷 │15日,4 │P.43 │嚇取財門號同編號57、││ │ │P.73、│ │17時許│新興國小旁│ │P.84 │萬元 │ │58 ││ │ │74 │ │ │ │ │ │ │ │ │├──┼───┼───┼───┼───┼─────┼────┼─────┼────┼──────┼──────────┤│137 │林仕山│嘉義警│同上 │91年3 │嘉義市安和│SB-**** │編號1 ,嘉│91年3 月│某不詳電話 │移送併辦意旨就匯款金││ │ │卷P.1 │ │月11日│街與垂楊路│ │義警卷P.2 │12日,7 │ │額誤載為15萬元;匯款││ │ │、2 │ │19時許│口 │ │、E 卷P.3 │萬元 │ │帳戶同編號34、58 │├──┼───┼───┼───┼───┼─────┼────┼─────┼────┼──────┼──────────┤│138 │廖濟本│嘉義警│同上 │91年3 │嘉義縣太保│Y7-**** │編號1 ,嘉│91年3 月│編號6 ,D 卷│匯款帳戶同編號34、58││ │陳美君│卷P.5 │ │月12日│市華濟醫院│ │義警卷P.34│13 日,7│P.44 │;恐嚇取財門號同編號││ │ │、6 、│ │13時許│前 │ │、E 卷P.3 │萬元 │ │57、58 ││ │ │34 │ │ │ │ │ │ │ │ │├──┼───┼───┼───┼───┼─────┼────┼─────┼────┼──────┼──────────┤│139 │蔡益至│嘉義警│同上 │91年3 │雲林縣斗六│C6-**** │編號1 ,嘉│91年3 月│編號6 ,D 卷│匯款帳戶同編號34、58││ │ │卷P.40│ │月13日│市○○路民│ │義警卷P.42│14日,7 │P.45 │;恐嚇取財門號同編號││ │ │背面、│ │17時許│生停車場 │ │、E 卷P.3 │萬元 │ │57、58 ││ │ │41 │ │ │ │ │ │ │ │ │├──┼───┼───┼───┼───┼─────┼────┼─────┼────┼──────┼──────────┤│140 │黃正一│嘉義警│同上 │91年3 │雲林縣斗六│N5-**** │編號1 ,嘉│91年3 月│編號6 ,D 卷│匯款帳戶同編號34、58││ │ │卷P.44│ │月13日│市○○路與│ │義警卷P.45│14日,3 │P.45 │;恐嚇取財門號同編號││ │ │、45 │ │17時許│慶生路口 │ │、E 卷P.3 │萬元 │ │57、58 │├──┼───┼───┼───┼───┼─────┼────┼─────┼────┼──────┼──────────┤│141 │陳清榮│嘉義警│同上 │91年3 │雲林縣北港│X7-**** │編號1 ,嘉│91年3 月│某不詳電話 │匯款帳戶同編號34、58││ │ │卷P.47│ │月1○○○鎮○○路 │ │義警卷P.48│19日,3 │ │ ││ │ │、49 │ │17時許│132號前 │ │、E 卷P.3 │萬元 │ │ │├──┼───┼───┼───┼───┼─────┼────┼─────┼────┼──────┼──────────┤│142 │李進安│嘉義警│同上 │91年3 │嘉義市忠孝│RK-**** │編號1,E │91年3 月│某不詳電話 │移送併辦意旨就車號誤││ │ │卷P.3 │ │月21日│路607 號前│ │卷P.3 │22日,4 │ │載為RX-**** ;匯款帳││ │ │ │ │18時許│ │ │ │萬5000元│ │戶同編號34、58 │└──┴───┴───┴───┴───┴─────┴────┴─────┴────┴──────┴──────────┘附表四(附表三之匯款帳戶及帳號):

┌──┬───┬────────────────┬─────────┐│編號│戶名 │金融機構 │帳號 │├──┼───┼────────────────┼─────────┤│1 │梁東傑│大安商業銀行台南分行 │000000000000 │├──┼───┼────────────────┼─────────┤│2 │梁東傑│大眾商業銀行新營分行 │000000000000 │├──┼───┼────────────────┼─────────┤│3 │梁東傑│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新營分行 │00000000000 │├──┼───┼────────────────┼─────────┤│4 │梁東傑│台東企銀台北分行 │00000000000000 │├──┼───┼────────────────┼─────────┤│5 │梁東傑│台北銀行中山分行 │000000000000 │├──┼───┼────────────────┼─────────┤│6 │梁東傑│台新銀行南京東路分行 │00000000000000 │├──┼───┼────────────────┼─────────┤│7 │梁東傑│安泰商業銀行松江分行 │00000000000000 │├──┼───┼────────────────┼─────────┤│8 │梁東傑│匯通銀行建國分行 │0000000000000 │├──┼───┼────────────────┼─────────┤│9 │梁東傑│誠泰商業銀行松江分行 │000000000000 │├──┼───┼────────────────┼─────────┤│10 │梁東傑│國泰世華銀行復興分行 │00000000000000 │├──┼───┼────────────────┼─────────┤│11 │邱劍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楠梓後勁郵局│000000000000 │├──┼───┼────────────────┼─────────┤│12 │邱劍煌│玉山商業銀行七賢分行 │0000000000000 │├──┼───┼────────────────┼─────────┤│13 │林雨潔│慶豐商業銀行大安分行 │00000000000000 │├──┼───┼────────────────┼─────────┤│14 │林雨潔│大眾銀行大同分行 │000000000000 │├──┼───┼────────────────┼─────────┤│15 │林萬居│安泰商業銀行民權分行 │00000000000000 │├──┼───┼────────────────┼─────────┤│16 │林萬居│台北銀行長安東路分行 │000000000000 │├──┼───┼────────────────┼─────────┤│17 │邵銘城│玉山銀行永康分行 │0000000000000 │├──┼───┼────────────────┼─────────┤│18 │邵銘城│第一銀行富強分行 │000000000000000000│├──┼───┼────────────────┼─────────┤│19 │魏友恭│大安銀行台南分行 │0000000000000 │├──┼───┼────────────────┼─────────┤│20 │鄒錦章│大眾銀行前金分行 │000000000000 │├──┼───┼────────────────┼─────────┤│21 │郭瑞銘│大眾銀行新生分行 │000000000000 │├──┼───┼────────────────┼─────────┤│22 │楊阿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壢郵局 │00000000000000 │├──┼───┼────────────────┼─────────┤│23 │陳儷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郵局 │00000000000000 │├──┼───┼────────────────┼─────────┤│24 │鄭瑞興│台北國際商銀桃園分行 │00000000000000 │├──┼───┼────────────────┼─────────┤│25 │林惠娟│台北銀行農安分行 │000000000000000 │├──┼───┼────────────────┼─────────┤│26 │林福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27 │陳永春│台北銀行高雄分行 │000000000000 │├──┼───┼────────────────┼─────────┤│28 │柯佳興│玉山商業銀行嘉義分行 │0000000000000 │├──┼───┼────────────────┼─────────┤│29 │葉旺連│安泰商業銀行桃園分行 │00000000000000 │├──┼───┼────────────────┼─────────┤│30 │戴玉櫻│泛亞銀行大安分行 │000000000000 │├──┼───┼────────────────┼─────────┤│31 │吳正一│香港上海匯豐銀行台南分行 │000000000000 │├──┼───┼────────────────┼─────────┤│32 │王俊清│香港上海匯豐銀行台南分行 │000000000000 │├──┼───┼────────────────┼─────────┤│33 │溫宏祥│華信銀行北台中分行 │00000000000000 │├──┼───┼────────────────┼─────────┤│34 │楊壁瑜│華南商業銀行桃園分行 │000000000000 │├──┼───┼────────────────┼─────────┤│35 │張淑慧│慶豐商業銀行大同分行 │00000000000000 │├──┼───┼────────────────┼─────────┤│36 │黃士哲│萬通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37 │黃治家│萬泰商業銀行高雄分行 │000000000000 │├──┼───┼────────────────┼─────────┤│38 │吳旻樺│萬通商業銀行南崁分行 │00000000000000 │├──┼───┼────────────────┼─────────┤│39 │吳承翰│慶豐商業銀行大同分行 │00000000000000 │└──┴───┴────────────────┴─────────┘附表五(本案犯行所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

┌──┬─────────────┬──┬─────────────┐│編號│行動電話門號 │編號│行動電話門號 │├──┼─────────────┼──┼─────────────┤│1 │0000000000 │12 │0000000000 │├──┼─────────────┼──┼─────────────┤│2 │0000000000 │13 │0000000000 │├──┼─────────────┼──┼─────────────┤│3 │0000000000 │14 │0000000000 │├──┼─────────────┼──┼─────────────┤│4 │0000000000 │15 │0000000000 │├──┼─────────────┼──┼─────────────┤│5 │0000000000 │16 │0000000000 │├──┼─────────────┼──┼─────────────┤│6 │0000000000 │17 │0000000000 │├──┼─────────────┼──┼─────────────┤│7 │0000000000 │18 │0000000000 │├──┼─────────────┼──┼─────────────┤│8 │0000000000 │19 │0000000000 │├──┼─────────────┼──┼─────────────┤│9 │0000000000 │20 │0000000000 │├──┼─────────────┼──┼─────────────┤│10 │0000000000 │21 │0000000000 │├──┼─────────────┼──┼─────────────┤│11 │0000000000 │ │ │└──┴─────────────┴──┴─────────────┘附表六(本案之扣押物品):

┌──┬───────────────────────┬──────┐│編號│物品 │數量 │├──┼───────────────────────┼──────┤│1 │現金 │18萬1000元 │├──┼───────────────────────┼──────┤│2 │易利信行動電話(內碼000000000000000) │1 具 │├──┼───────────────────────┼──────┤│3 │諾基亞行動電話(內碼000000000000000) │1 具 │├──┼───────────────────────┼──────┤│4 │KYOCERA行動電話(內碼0000000000000) │1 具 │├──┼───────────────────────┼──────┤│5 │聯華電信呼叫器(0000000000) │1 個 │├──┼───────────────────────┼──────┤│6 │聯華電信呼叫器(0000000000) │1 個 │├──┼───────────────────────┼──────┤│7 │臺灣大哥大電話晶片卡 │5 張 │├──┼───────────────────────┼──────┤│8 │臺灣大哥大電信預付補充卡 │2 張 │├──┼───────────────────────┼──────┤│9 │第一銀行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 │1 張 │├──┼───────────────────────┼──────┤│10 │中國信託三重分行戶名謝春程之存摺(含金融卡) │1 份 │├──┼───────────────────────┼──────┤│11 │聯邦銀行三重分行戶名謝春程之存摺(含金融卡) │1 份 │├──┼───────────────────────┼──────┤│12 │寶島銀行延平分行戶名林財慶之存摺(含金融卡) │1 份 │├──┼───────────────────────┼──────┤│13 │世華銀行建成分行戶名林財慶之存摺(含金融卡) │1 份 │├──┼───────────────────────┼──────┤│14 │世華銀行三重分行戶名謝春程之存摺(含金融卡) │1 份 │├──┼───────────────────────┼──────┤│15 │安泰商銀板橋分行戶名林金樹之存摺(含金融卡) │1 份 │├──┼───────────────────────┼──────┤│16 │附表2 編號30所示帳戶之存摺(含金融卡) │1 份 │├──┼───────────────────────┼──────┤│17 │萬通銀行中和分行戶名謝春程之存摺(含金融卡) │1 份 │├──┼───────────────────────┼──────┤│18 │華泰銀行中和分行戶名蔡慶輝之存摺(含金融卡) │1 份 │├──┼───────────────────────┼──────┤│19 │附表2 編號25所示帳戶之存摺(含金融卡) │1 份 │├──┼───────────────────────┼──────┤│20 │慶豐銀行大同分行戶名林財慶之存摺(含金融卡) │1 份 │├──┼───────────────────────┼──────┤│21 │寶島銀行三重分行戶名謝春程之存摺(含金融卡) │1 份 │├──┼───────────────────────┼──────┤│22 │台北銀行松隆分行戶名蔡慶璋之存摺(含金融卡) │1 份 │├──┼───────────────────────┼──────┤│23 │萬泰銀行三重分行戶名謝春程之存摺(含金融卡) │1 份 │├──┼───────────────────────┼──────┤│24 │中華商銀太原分行戶名哀秋菊之存摺(含金融卡) │1 份 │├──┼───────────────────────┼──────┤│25 │中興銀行雙和分行戶名蔡慶璋之存摺(含金融卡) │1 份 │├──┼───────────────────────┼──────┤│26 │第一銀行中和分行戶名謝春程之存摺(含金融卡) │1 份 │├──┼───────────────────────┼──────┤│27 │附表2 編號20所示帳戶之金融卡 │1 張 │├──┼───────────────────────┼──────┤│28 │諾基亞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0) │1 具 │├──┼───────────────────────┼──────┤│29 │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0) │1 具 │├──┼───────────────────────┼──────┤│30 │BMW汽車電腦 │2 台 │├──┼───────────────────────┼──────┤│31 │望遠鏡 │1 個 │├──┼───────────────────────┼──────┤│32 │電鑽 │1 支 │├──┼───────────────────────┼──────┤│33 │萬能鉗 │1 支 │├──┼───────────────────────┼──────┤│34 │小手電筒 │2 支 │├──┼───────────────────────┼──────┤│35 │T字板手 │7 支 │├──┼───────────────────────┼──────┤│36 │自製開鎖工具 │15支 │├──┼───────────────────────┼──────┤│37 │鐵鋸 │1 支 │├──┼───────────────────────┼──────┤│38 │竊車時使用之電線 │1 條 │├──┼───────────────────────┼──────┤│39 │竊車時使用之手套 │3 雙 │├──┼───────────────────────┼──────┤│40 │廖茂良提領贓款時所載之便帽 │1 頂 │├──┼───────────────────────┼──────┤│41 │廖茂良提領贓款時所載之口罩 │1 個 │├──┼───────────────────────┼──────┤│42 │車主聯絡資料(含附表1 編號70、71等車輛) │1 份 │├──┼───────────────────────┼──────┤│43 │汽車鑰匙 │11支 │├──┼───────────────────────┼──────┤│44 │玉山銀行戶名黃建毓之金融卡 │1 張 │├──┼───────────────────────┼──────┤│45 │螺絲起子 │7 支 │├──┼───────────────────────┼──────┤│46 │呼叫器 │1 個 │├──┼───────────────────────┼──────┤│47 │偽造之謝昇恩國民身分證 │1 張 │├──┼───────────────────────┼──────┤│48 │謝昇恩之全民健保卡 │1 張 │├──┼───────────────────────┼──────┤│49 │廖茂良提領贓款時所穿衣服 │4 件 │└──┴───────────────────────┴──────┘附表七(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編號│時間 │地點 │被害人, │車號 │匯款帳戶 │戶 名│金額│行為人│分工方式 │備註 ││ │ │ │筆錄出處 │ │ │ │ │ │ │ │├──┼────┼───────┼─────┼────┼────────┼───┼──┼───┼─────┼─────┤│1 │88年11月│高雄市新興區七│呂旻穎,警│VN-**** │未匯款 │未匯款│未匯│葉志青│廖茂良、羅│起訴書所引││ │16日21時│賢一路266 號前│1 卷P.160 │ │ │ │款 │廖茂良│泓傑、楊金│犯罪事實一││ │許 │ │、161 │ │ │ │ │羅泓傑│龍共同竊車│覽表編號87││ │ │ │ │ │ │ │ │楊金龍│,由廖茂良│ ││ │ │ │ │ │ │ │ │ │打電話恐嚇│ │├──┼────┼───────┼─────┼────┼────────┼───┼──┼───┼─────┼─────┤│2 │89年5 月│新北市烏來區(│莊正義,警│DT-**** │台新銀行三重分行│王榮發│20萬│同上 │廖茂良、羅│起訴書所引││ │28日12時│改制前為台北縣│1 卷P.146 │ │00000000000000號│ │元 │ │泓傑共同竊│犯罪事實一││ │許 │烏來鄉)忠治村│、147 │ │帳戶 │ │ │ │車,由羅泓│覽表編號52││ │ │堰堤85號前 │ │ │ │ │ │ │傑打電話恐│ ││ │ │ │ │ │ │ │ │ │嚇 │ │├──┼────┼───────┼─────┼────┼────────┼───┼──┼───┼─────┼─────┤│3 │89年5 月│新北市新店區(│林文源,警│BU-**** │淡水第一信用合作│許梅來│5 萬│同上 │同上 │起訴書所引││ │28日13時│改制前為台北縣│1 卷P.150 │ │社0000000000000 │ │元 │ │ │犯罪事實一││ │許 │新店市○○○路│、151 │ │號帳戶 │ │ │ │ │覽表編號55││ │ │三段29之1號前 │ │ │ │ │ │ │ │ │├──┼────┼───────┼─────┼────┼────────┼───┼──┼───┼─────┼─────┤│4 │89年5 月│桃園縣桃園市大│傅清男,警│HE-**** │玉山銀行三重分行│黃建毓│20萬│同上 │同上 │起訴書所引││ │29日12時│誠路與桃鶯路口│1 卷P.140 │ │0000000000000號 │ │元 │ │ │犯罪事實一││ │許 │ │、141 │ │帳戶 │ │ │ │ │覽表編號45│├──┼────┼───────┼─────┼────┼────────┼───┼──┼───┼─────┼─────┤│5 │89年6 月│高雄市岡山區(│蔡正雄,警│GF-6568 │合作金庫復旦支庫│施金豐│15萬│同上 │葉志青夥同│起訴書所引││ │8 日18時│改制前為高雄縣│1 卷P.268 │ │0000000000000號 │ │元 │ │他人竊車並│犯罪事實一││ │許 │岡山鎮)中山北│、269 │ │帳戶 │ │ │ │恐嚇取財 │覽表編號89││ │ │路旁 │ │ │ │ │ │ │ │ │├──┼────┼───────┼─────┼────┼────────┼───┼──┼───┼─────┼─────┤│6 │89年6 月│台北市士林區天│黃博函,警│CB-**** │華僑銀行新興分行│李春美│6 萬│同上 │廖茂良、羅│起訴書所引││ │10日3 時│母公園門口附近│1 卷P.144 │ │00000000000000號│ │元 │ │泓傑共同竊│犯罪事實一││ │許 │ │、145 │ │帳戶 │ │ │ │車,由羅泓│覽表編號51││ │ │ │ │ │ │ │ │ │傑打電話恐│ ││ │ │ │ │ │ │ │ │ │嚇 │ │├──┼────┼───────┼─────┼────┼────────┼───┼──┼───┼─────┼─────┤│7 │89年6 月│台北市大同區重│游源德,警│AD-**** │附表2 編號12所示│林金樹│11萬│同上 │同上 │起訴書所引││ │13日1 時│慶北路三段310 │1 卷P.130 │ │帳戶 │ │元 │ │ │犯罪事實一││ │許(公訴│號前 │、131 │ │ │ │ │ │ │覽表編號26││ │意旨誤載│ │ │ │ │ │ │ │ │ ││ │為8 時)│ │ │ │ │ │ │ │ │ │├──┼────┼───────┼─────┼────┼────────┼───┼──┼───┼─────┼─────┤│8 │89年6 月│台中市南屯區文│彭大紅,警│OD-**** │郵局 │林正理│10萬│同上 │同上 │起訴書所引││ │20日14時│心南路潮港城餐│1 卷P.148 │ │00000000000000號│ │元 │ │ │犯罪事實一││ │許 │廳對面停車場內│、149 │ │帳戶 │ │ │ │ │覽表編號53│├──┼────┼───────┼─────┼────┼────────┼───┼──┼───┼─────┼─────┤│9 │89年6 月│台北市中山區林│李游春娥,│SU-**** │華僑銀行新興分行│李春美│5 萬│同上 │同上 │起訴書所引││ │21日8 時│森北路與民權東│警1 卷P. │ │00000000000000號│ │元 │ │ │犯罪事實一││ │許 │路口 │142 、143 │ │帳戶 │ │ │ │ │覽表編號50│├──┼────┼───────┼─────┼────┼────────┼───┼──┼───┼─────┼─────┤│10 │89年6 月│桃園縣大園鄉橫│呂日生,警│LH-**** │某不詳帳戶 │林金樹│5 萬│同上 │同上 │起訴書所引││ │22日9 時│峰村中山南路橫│1 卷P.134 │ │ │ │元 │ │ │犯罪事實一││ │許 │峰村托兒所旁 │、135 │ │ │ │ │ │ │覽表編號28│├──┼────┼───────┼─────┼────┼────────┼───┼──┼───┼─────┼─────┤│11 │89年7 月│新竹縣關西鎮六│林傳成,警│DL-**** │附表2 編號8 所示│蔡慶璋│25萬│同上 │同上 │起訴書所引││ │16日17時│福村遊樂村停車│1 卷P.128 │ │帳戶及某不詳帳戶│、不詳│元 │ │ │犯罪事實一││ │許 │場 │、129 │ │ │ │ │ │ │覽表編號13│├──┼────┼───────┼─────┼────┼────────┼───┼──┼───┼─────┼─────┤│12 │89年7 月│台北市信義區基│黃昌進,警│DR-**** │附表2 編號6 所示│蔡慶璋│8 萬│同上 │同上 │起訴書所引││ │18日11時│隆路一段3 號前│1 卷P.126 │ │帳戶 │ │元 │ │ │犯罪事實一││ │許 │ │、127 │ │ │ │ │ │ │覽表編號12│├──┼────┼───────┼─────┼────┼────────┼───┼──┼───┼─────┼─────┤│13 │89年7 月│新北市林口區(│李鳴崙,警│DH-**** │世華銀行建成分行│林財慶│10萬│同上 │同上 │起訴書所引││ │18日12時│改制前為台北縣│1 卷P.213 │ │000000000000號 │ │元 │ │ │犯罪事實一││ │許 │林口鄉)東林村│、214 │ │帳戶 │ │ │ │ │覽表編號47││ │ │工三路21號前 │ │ │ │ │ │ │ │ │├──┼────┼───────┼─────┼────┼────────┼───┼──┼───┼─────┼─────┤│14 │89年7 月│新北市新店區(│楊鴻志,警│LH-**** │附表2 編號12所示│林金樹│16萬│同上 │同上 │起訴書所引││ │25日8 時│改制前為台北縣│1 卷P.138 │ │帳戶 │ │元 │ │ │犯罪事實一││ │許 │新店市○○○路│、139 │ │ │ │ │ │ │覽表編號30││ │ │13巷17號前 │ │ │ │ │ │ │ │ │├──┼────┼───────┼─────┼────┼────────┼───┼──┼───┼─────┼─────┤│15 │89年7 月│新北市新店區(│徐宏鈴,警│VN-**** │上海商銀北中和分│不詳 │5 萬│同上 │同上 │起訴書所引││ │25日10時│改制前為台北縣│1 卷P.156 │ │行00000000000000│ │元 │ │ │犯罪事實一││ │許 │新店市○○○路│、157 │ │90號帳戶 │ │ │ │ │覽表編號74││ │ │一段路邊 │ │ │ │ │ │ │ │ │├──┼────┼───────┼─────┼────┼────────┼───┼──┼───┼─────┼─────┤│16 │89年7 月│台北市文山區木│魏萬福,警│DE-**** │某不詳帳戶 │不詳 │13萬│同上 │同上 │起訴書所引││ │31日13時│新路三段45巷堤│1 卷P.154 │ │ │ │元 │ │ │犯罪事實一││ │許 │防邊 │、155 │ │ │ │ │ │ │覽表編號72│├──┼────┼───────┼─────┼────┼────────┼───┼──┼───┼─────┼─────┤│17 │89年8 月│台北市內湖區文│陳富妍,警│L9-**** │附表2 編號29所示│林金樹│5 萬│同上 │同上 │起訴書所引││ │1 日13時│德路208 巷64號│1 卷P.136 │ │帳戶 │ │元 │ │ │犯罪事實一││ │許(公訴│前 │、137 │ │ │ │ │ │ │覽表編號29││ │意旨誤載│ │ │ │ │ │ │ │ │ ││ │為12時)│ │ │ │ │ │ │ │ │ │├──┼────┼───────┼─────┼────┼────────┼───┼──┼───┼─────┼─────┤│18 │89年8 月│台北市中山區北│林大華,警│P4-**** │中興銀行 │林金樹│10萬│同上 │同上 │起訴書所引││ │3 日11時│安路821 巷對面│1 卷P.132 │ │00000000000號 │ │元 │ │ │犯罪事實一││ │許 │重劃區內 │、133 │ │帳戶 │ │ │ │ │覽表編號27│├──┼────┼───────┼─────┼────┼────────┼───┼──┼───┼─────┼─────┤│19 │89年8 月│台北市松山區民│施義松,警│EL-**** │帳號: │不詳 │22萬│同上 │同上 │起訴書所引││ │4 日9 時│權東路與敦化北│1 卷P.158 │ │0000000000000 號│ │元 │ │ │犯罪事實一││ │許 │路口 │、159 │ │帳戶 │ │ │ │ │覽表編號75│├──┼────┼───────┼─────┼────┼────────┼───┼──┼───┼─────┼─────┤│20 │89年8 月│台北市內湖區環│潘源凰,警│CY-**** │附表2 編號7 所示│蔡慶璋│5 萬│同上 │同上 │起訴書所引││ │11日9 時│山路一段134 號│1 卷P.124 │ │帳戶 │ │元 │ │ │犯罪事實一││ │許(公訴│(公訴意旨誤載│、125 │ │ │ │ │ │ │覽表編號11││ │意旨誤載│為83號) │ │ │ │ │ │ │ │ ││ │為同年月│ │ │ │ │ │ │ │ │ ││ │4 日8 時│ │ │ │ │ │ │ │ │ ││ │許) │ │ │ │ │ │ │ │ │ │├──┼────┼───────┼─────┼────┼────────┼───┼──┼───┼─────┼─────┤│21 │89年8 月│台北市文山區新│蘇情義,警│LE-**** │未匯款 │未匯款│未匯│同上 │同上 │起訴書所引││ │21日14時│光路二段30號前│1 卷P.152 │ │ │ │款 │ │ │犯罪事實一││ │許 │ │、153 │ │ │ │ │ │ │覽表編號71│└──┴────┴───────┴─────┴────┴────────┴───┴──┴───┴─────┴─────┘

裁判案由:竊盜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