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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3 年交附民字第 1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1號原 告 王素梅訴訟代理人 郭國益律師被 告 鄭玉琳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損害賠償案件(103 年度交上易字第73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鄭玉琳被訴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審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茲據原告王素梅聲請移送管轄法院民事庭,揆諸首揭說明,自應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壽燕

法 官 黃建榮法 官 曾逸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佳蓉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