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3 年聲減字第 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減字第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楊重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楊重信所犯肅清煙毒條例之施用毒品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所載,並與附表編號2 不予減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褫奪公權伍年。

理 由

一、查受刑人楊重信於附表編號1所列日期犯肅清煙毒條例之施用毒品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該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肅清煙毒條例之施用毒品罪,合於減刑條件,此部分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2不予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據上論結,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 條第1 項、第11條、第14條,刑法第51條第5 、8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簡志瑩法 官 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曾允志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