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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3 年聲字第 156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56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吳OO上列受刑人因家庭暴力之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免除禁戒處分(103年度執聲字第6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俊慧犯家庭暴力之傷害等罪所受之禁戒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吳OO(下稱受刑人)因家庭暴力之傷害等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32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1年確定。嗣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3年6月26日將受刑人送至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下稱凱旋醫院)執行禁戒處分,至今已3月在案。茲據凱旋醫院函送有關資料,以該受刑人目前精神症狀已趨穩定,無繼續執行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免除禁戒處分之執行等語。

二、按禁戒處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刑法第89條第2 項但書定有明文。而保安處分定有期間者,在期間未終了前,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家庭暴力之傷害等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32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1年確定,有該刑事判決書存卷足稽。而受刑人於103年6月26日進入凱旋醫院接受禁戒處分,經該院醫療團隊持續治療評估後,認受刑人目前精神症狀已漸穩定,惟於治療期間經常因肝硬化等生理問題頻繁至綜合醫院就診,103年8月31日又因食道靜脈曲張破裂引起吐血、解黑便、大量失血及低血壓等危及生命安全之急症轉院治療,目前受刑人生命跡象雖已暫時穩定,但經常出現各項身體與實驗室檢查異常反應,由於凱旋醫院為精神專科醫院,僅能提供一般性內外科治療,無法給予進一步妥善適切的內科醫療處置,以利其病情之發展,基於受刑人醫療最大利益考量,加上目前其精神症狀已趨穩定,建議終止禁戒處分乙情,有凱旋醫院103年9月19日高市凱醫兒字第0000000000 0號函、103年10月16日高市凱醫成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之結案評估報告書及住院病歷各1份在卷可憑。足見受刑人已無繼續執行禁戒處分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執行禁戒處分,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第220 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89條第2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壽燕

法 官 曾逸誠法 官 莊珮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勃諺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