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02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朱傳榮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朱傳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朱傳榮前犯違反森林法等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76號部分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朱傳榮業於民國103年7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3年9月1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慶珍
法 官 孫啟強法 官 李政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熊惠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