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1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家旭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103年度執聲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家旭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查本件受處分人林家旭前犯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5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民國101年2月13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1 年11月餘,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中和法 官 林水城法 官 邱永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魏文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