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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3 年聲字第 133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332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井樹華(原名井天博)上列聲請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本院102 年上訴字第758 號),聲請撤銷扣押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井樹華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帳戶,應予解除凍結、禁止處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狀所示(詳附件)。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又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第1 項、第14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帳戶,與本案案情無關,已無凍結、禁止處分之必要,且屬於被告所有,經聲請人聲請,爰依上開規定解除各帳戶之凍結、禁止處分。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14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永宗

法 官 李淑惠法 官 任森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郭蘭蕙附表:

┌──┬───────────────┬────────────────┐│編號│扣押函 │聲請人被凍結、禁止處分之帳號 ││ │ │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南OO分行 ││ │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井天博(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 │雄簡瑞麗101 偵3091字第6460、64│帳號:000000000000號 ││ │61號 │ │├──┼───────────────┼────────────────┤│2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OO分行 ││ │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井天博(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 │雄簡瑞麗101 偵3091字第6462、64│帳號: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 │63號 │00 號、000000000000號、000000000││ │ │000號 │├──┼───────────────┼────────────────┤│3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OO分行 │ ││ │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井天博(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 ││ │雄簡瑞麗101 偵3091字第6464、64│帳號:000000000000號 │ ││ │65號 │ │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