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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3 年聲字第 136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36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簡正忠)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及免其刑之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簡正忠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查本件受處分人張簡正忠前犯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10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民國101 年6 月19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2 年1 月,茲聲請人張簡正忠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及執行其刑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及其刑之執行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6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簡志瑩法 官 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曾允志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10-03